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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法上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研究论文

对于国际法上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研究论文
对于国际法上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研究论文

对于国际法上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研究

目录..............................................................................

第一节---从国际法上引渡的发展历程以及引渡政治犯到政治犯不引渡的转变

第二节---从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探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第三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一)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法理基础进行探索

(二)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理论基础缺陷与替代原则

第四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并兼析我国引渡法的完善和思考

第五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探析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上引渡的发展历程自然而然谈到引渡政治犯到政治犯不引渡的转变。再从从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探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法理基础进行探索并分析其理论基础缺陷与替代原则然后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并兼析我国引渡法的完善和思考最后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进行进一步的探析。

关键词:引渡制度;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政治犯;法理基础

第一节---从国际法上引渡的发展历程以及引渡政治犯到政治犯不引渡的转变

1、引渡的起源和性质变迁

引渡是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犯罪中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在危害各国利益的国际犯罪中普遍接受的一种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三千多年以前。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1280年,埃及的罗摩西斯二世和赫梯的皇太子哈特西利三世缔结的和平条约,就规定了引渡的条款。在希腊和古罗马之间缔结的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古代,引渡只适用于政治犯。因为对于君主和统治者来说,意图推翻本国政治体制的政治犯才是危险的,才是首先予以镇压的对象。①对于其他的普通刑事犯罪,一方面从统治者的立场来看,罪犯逃往他国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另一方面,从罪犯的角度来看,由于引渡制度没有确立,逃往别的国家以

逃避处罚,可能是其唯一的选择。总之,引渡政治犯是当时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内容。18世纪以前,对于普通犯的引渡一直非常有限。例如,从1774年到1794年间,英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不过5个,且实际上大部分引渡是政治犯引渡。其他国家大抵如此。从十八世纪起普通罪犯的引渡开始列入引渡范围之内,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引渡。特别是20世纪以来引渡的实践随着国际合作事业的发展和人们跨国界活动的增多迅速发展,以至于出现了很多多边引渡条约,如1993年美洲国家间的《引渡公约》、1952年的《阿拉伯联盟引渡协定》、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1962年《北欧五国条约》和1966年英联邦国家《关于引渡逃犯的制度》等。20世纪中叶以来,在同国际犯罪斗争中,引渡条款又屡次出现在国际公约中。引渡在其自身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规则,它不仅体现在世界各国的国内法中,而且在控制和制裁国际犯罪中已被公认为各国间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重要手段。

2、引渡的三个发展阶段

引渡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①关于分类方法,有以下两种见解(一)马丁斯的分类1、从古代到十七世纪末在这一时期,引渡极少,而且是以有关政治犯、异端者、政治流亡者为主。2、从十八世纪到19世纪前叶在这一时期虽然条约的缔结有所增加,但引渡的主要对象是逃兵。3、1840年以后在这一时期,各国针对犯罪人结成了联合战线。(二)敦德迪巴布尔的分类1、从古代到十八世纪中

叶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协定阶段,引渡只被看成是行政权的管辖事项2、十八世纪中叶到1930年代这一时期被称为立法阶段,各国相继进行了有关引渡的立法。其中,最典型的是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引渡法,该法被称为最早的近代引渡法。该法从贯彻三权分立原则的立场上,将引渡的权限分为行政权和司法权。后来,这种立法形态被其他各国所继承。3、193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被称为引渡的国际阶段。有关引渡的重要权限归属司法权。此阶段之所以被称为国际阶段。①是因为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大量签订,各国的引渡法的内容几乎是国际通用的。从而出现了从“政治协助到司法协助——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由此可知,在当时引渡刚开始只存在政治犯引渡到现在的政治犯不引渡。及其极端的发展方向,完全相反方向发展!

第二节---从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探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制度的产生之初,引渡政治犯一直是引渡制度的重要内容。例如,从1774年到1794年间,英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不过五个,且实际上引渡大部分都是政治犯的引渡。其他国家也大抵如此。从十八世纪起,普通罪犯的引渡才开始列入引渡范围之内。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从十九世纪初期才开始作为基本原则之一。究其根源,在法国大革命后,政治犯被看作进步思想的代表者,由此而产生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最初明文规定这一原则的是比利时的引渡法。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的“政治犯”,在有关的公约、条约和法律中存在着多种表述,如“政治罪犯”、“具有政治性质的罪犯”、“因政治

原因的犯罪”、“与政治有关的犯罪”,等等。对此,学术界把政治犯分为四类:1、绝对的政治犯罪或者纯粹的政治犯罪,即以对国家安全和生存进行直接攻击为内容的犯罪;2、复合政治犯罪,即基于政治动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3、关联性政治犯罪,即为了进行或更容易的实施绝对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或者为了保护上述犯罪行为而实施的犯罪;4、相对政治犯罪,即在政治犯罪明显的情况下实施的普通犯罪,或者与政治行为密切关联的普通犯罪。①现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新发展源于政治犯罪概念的缩小主要体现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化对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对国际犯罪的普遍非政治化。其他方面的新发展体现在1行刺条款适用范围扩大2恐怖行为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3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的人因其人权、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请求国的追诉,在刑事程序上处于不利地位,或者有足以使人相信可能加重刑事制裁的重大理由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协助请求。关于政治犯不引渡的新发展,我有下面三个具体的案例向大家阐述①第一个案例:基本解释“卡斯提奥尼案”1891年卡斯提奥尼是瑞士提挈诺州的一名公民,当时由于该州有很多群众对州政府不满,爆发了一场武装暴乱,在暴乱中,卡斯提奥尼带人冲进州政府,开枪打死了一名留在那里的官员。后来证明,他与那名官员素不相识。在英国高等法院审查有关引渡请求时,卡斯提奥尼的律师提出,这一案件非常符合米尔法官给政治犯的定义视为

“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②第二个案例:扩大性解释“波兰海员案”1955年发生了一起波兰海员案,7名波兰海员在航行中拘禁自己的船长和部分船员,把传开进英国港口,寻求政治避难。波兰政府以抗拒船长命令、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向英国提出引渡这些船员的要求。英国审理此案时感觉非常棘手,因为,如果认为这是政治犯罪,首先就应当证明波兰海员的行为同国内政治斗争有关,而当时在波兰国内不存在有组织的反对派。英国法院经过反复讨论,认定7名船员构成政治犯罪。理由是:波兰法律规定,“投奔敌人”构成叛逆罪,而且像西方国家寻求政治庇护被视为投奔敌人。虽然波兰政府以抗拒船长命令、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提出引渡请求,但是,一旦船员被引渡回国,则可能以叛逆罪获刑或者受到政治上的迫害。英国法院在宣告自己观点时还解释说,穿上船员集体可以视为一个政治集体,因为在波兰船上除船长外还有一位政治委员,他的任务就是监视船员们的行动。因此,7名波兰海员的暴动是针对特定的“政治集体”的反抗活动①第三个案例:限制性解释“阿布爱因案”1979年,一名名叫阿布爱因的巴勒斯坦解放阵线的成员,在以色列的疗养地太巴列的闹事大街上放置了一枚炸弹,炸死了两名少年。炸伤36人。他逃到美国后,以色列当局提出了引渡请求,在审查中,阿布爱因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政治犯罪。但美国法官没有接受他的主张。相反却同意了以色列的引渡请求。该判决指出,认定政治犯罪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犯罪人是否参加了某一政治活动第二个问题,犯罪行为

与政治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第三个问题,犯罪行为和方法与政治目的之间的关系是否对称。美国法院认为从第一问题看他是巴勒斯坦解放战线成员之一,符合政治犯罪条件但是,被告人在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上不具备政治犯罪的条件。通过这三个案例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相信到此大家对政治犯不引渡的新发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总是基于本国的利益考虑来决定,总是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以致往往因人、因时、因事而异。无法形成一致的看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创造一种求同存异的机制,既能保持正常的国际合作关系,又能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性。以“政治犯罪”概念为基础确定的政治犯罪不引渡或者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正发挥着这一机制作用,他像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一样,成为国际引渡合作中的‘安全阀’

第三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王庆海Ξ 国际法中的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受到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在现代国际反犯罪斗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然而,如何正确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什么叫政治犯,如何公正解决在执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产生的分歧,这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许多混乱。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和性质 从历史上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末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首先规定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在此之前,政治犯和其他犯罪没有区别,同样可以被引渡。1793年的法国宪法 第120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1〕1833 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国内立法。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10年后,即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容,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专制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政治犯,即对叛国罪或阴谋颠覆王权和合法政府或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予以引渡。现代有些国家都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西班牙宪法第1条第3款〔2〕、意大利宪法第10条〔3〕。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另外,不少国家在专门的引渡 法中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1964年的《日本逃亡罪犯引渡法修正令》〔4〕、1870年制定 的现行《英国引渡法令》第3条第1款〔5〕、以色列1954年的《引渡法》第10条〔6〕、荷兰1967年Ξ〔1〕〔2〕〔3〕〔4〕〔5〕〔6〕同〔2〕引书,第15卷,第250页。 同〔2〕引书,第1卷,第252页、第265页。 见小田兹:《日本的国际法实践》(1961—1970),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英文版,第223页。 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86页。 [英]斯蒂芬?劳勃特:《引渡改革》,载于《康乃尔国际法杂志》第15卷,伦敦出版社1982年第2期。 周鲠生: 《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0页。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个人观点认为,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 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 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依据 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大体上存在着三种引渡方式。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相互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义务。这种形式最为普遍。如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有时,即使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也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但具体程序还需有关国家共同商定。 第二种是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载有引渡的条款,则缔约国之间承担引渡嫌犯 的条约义务。如1970年的《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 将劫机犯予以引渡或加以惩罚。 第三种是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引渡回国。如果有关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则它们有义务在该组织规定的范 围内就引渡嫌犯进行合作。 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法援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协助,那么在该两国互相引渡嫌犯方面就会存 在一些问题。现有的变通办法是适用“对等原则”,即一国如在引 渡方面曾给予另一国帮助的话,那么,该国在请求该另一国给予帮 助时,该另一国就应根据“对等原则”给予相应的帮助。 看过“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看过“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doc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 - 【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1990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法律史 刑事政策学 犯罪学 外国刑事法 中国刑事法 刑事诉讼学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中央电大形考国际公法03_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得分:40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满分:2 分 2.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满分:2 分 3. “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满分:2 分

4.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满分:2 分 6.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满分:2 分 7.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 满分:2 分

8.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满分:2 分 9.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满分:2 分 10.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满分:2 分 1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满分:2 分

论我国引渡制度

课程论文 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 班级法学0901 学生周庆晨 学号20090721456 指导教师崔明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 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 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 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请同学们分析一下政治犯的认定标准以及现代国际法规则如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限制。 政治犯的认定标准 关于政治犯的认定标准问题,其实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各人见解不一, 百度百科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异见者或持不同政见者。往往是被当政政府认定为反对政府和颠覆政府,并且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通缉或关押的人。 在某些国家中指因反抗现政权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缉捕的人。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概念。后来,对反对资产阶级统治而被缉捕的革命者和共产党人,也常称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国际上不得引渡。但有些国家对缉捕的革命者以及进步人士不仅不给予政治犯的待遇,而且横加迫害。维基百科上的认识同百度百科。 现行国际法对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犯罪者或从事政治活动遭迫害的人。 我对政治犯的认定没有更好的看法,个人觉得,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政治犯,应结合个人所在国的具体国情及此人所为之事在其所在国家遭追述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各国国情不同,不应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应抽象概括,但这样很容易造成部分人或部分国家对政治犯概念的滥用,进而有损他国内政。所以在抽象概括的基础上,适当的加上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 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固然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由于国际社会对政治犯的概念界定不一,所以,如不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能造成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违背造法者的本意,也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 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刺条款对该原则的限制,即规定杀害外国元首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后来又有公约将该限制扩大到在外国境内的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以及他们的随行家属;二是把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总之,各国通过国际协定不断将某些可能与政治因素发生联系的犯罪做非政治化处理,将其排除或有条件的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刺条款”,对暗杀或企图暗杀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 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 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概论(专科)期末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 1、()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中共中央 2、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法人 C 知识产权 D 起诉权 3、在我国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D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5、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A 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 时间的经过 D签定合同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A.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B.应先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拒绝赔偿的,方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C.只能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D.只能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7、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承包经营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土地使用权 8、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 配偶 B父母 C子女 D兄弟姐妹 二、判断 1、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 2、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组织起来的统一体。() 3、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欺诈等结婚的,受胁迫和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进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利,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

引渡的案例文档

案例1 关于引渡 [案情] 张振海,男,中国人,1989年12月16日携其妻子在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48号飞机后采取恐吓方式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韩国拒绝接受该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被劫持的中国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但张振海当时尚留在日本。中国为了自行审判和处罚张犯与日本进行了协商,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日本收到中国照会和逮捕令后,其法院将张犯临时拘留并转移到东京关押。而后中国应日方要求派了了一个工作小组就引渡张犯一事进行具体商谈。1990年2月中国正式向日本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有劫机罪行和有关证据及补充材料。 中国在这些文件中指出:张振海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着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第79条、第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已构成劫持飞机罪。为对张振海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请求日本政府将

张振海引渡给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将就其劫机罪行对他依法进行审判。而不对他以劫机罪以外的罪行处罚。 日本法经审查同意引渡张振海后,便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了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北京检察院分院对他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他进行了公开审判,认定其犯有劫机罪,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问题] 1.是否根据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有罪行,日本就可以决定将其引渡? 2.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中国法院可否另定罪行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分析] 长期的国际实践形成了引渡制度中的双重归罪原则,也称相同原则。即指引渡中被指控的人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若是依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则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人犯。因为引渡涉及请求国和与被请求国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依据双重归罪原则,日本法院按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对张振海的劫机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张犯的行为属可引渡的犯罪行为,才将张犯引渡给中国的,并非仅依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罪就决定引渡的。 国际引渡中还要遵守专一原则。所谓专一原则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对于被引渡的人犯只能就其所犯构成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并且不得再将该人引渡到第三国。1990年联大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者,除下述犯罪行为外,不得因其移交之前该人所犯的任何罪行,在请求国领土对他进行诉讼程度、判刑、扣押、再次引渡到第三国,或对他施加任何其他的人身自由限制;(a)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犯罪行为;(b)被请求同意的任何其他罪行。如请求引渡所涉罪行本身依据《本约》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对此也作了规定。如中泰引渡条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不得在请求方境内因其他犯罪而被拘禁、审判或处罚,或者由该方引渡给第三国"。遵守专一原则的目的为了防止某些国家将从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义引渡回国,然后以其他名义任意予以惩罚。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法院对引渡回国的张振海只能给予日本的引渡请求照会中指控的罪行进行审判,而不能另定罪行审判或处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对张振海的审判是严格遵守专一原则的。 案例 2 外交特权与豁免 [案情] 前苏联驻华使馆一等秘书维o伊o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o阿o谢苗诺夫夫妇和武官处翻译阿o阿o科洛索夫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1974年1月15日晚,当他们在北京郊区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 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

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2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1990年联合国第6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三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此处即将相同原则做了广义解释,从实质上来考察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可罚与否。这种规定也反映了学术界主张的“实质类似”(substabtiallysimilar)的观点。 在复杂犯罪中如何坚持相同原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代社会中许多跨国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项,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则不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 导读:本文解读引渡法,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本报记者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

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

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 (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臵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二)死刑不引渡的问题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4]这种不引渡的依据是受到死刑判处或执行的可能性,而非某类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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