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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总则

1.为保证在石油化工企业工程设计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3.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应做到全面规划、减少排污分流、分级控制、综合

利用、有效处理,以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4.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污染防治技术不落实的生产工艺,不得

用于设计。

5.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前期工作合格设计阶段的要求

1.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放的污染物及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等资料,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任务书)中的环境保护部分,应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

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写。

3.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应按《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编写。且大

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分,宜独立成册。

4.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1.厂址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环境背景资料,结合工厂排放

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阐明不同选址方案对环境影响的差异。

2.企业的厂区、生产管理区、居住区、废渣堆埋场及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

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3.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

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

4.厂址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

5.场区和居住区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确定防护距离时,炼油厂应按现行《炼油

厂卫生防护距离》(SHJ1070)的规定进行;石油化工工厂,化纤厂及化肥厂,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6.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靠近居住区的一侧,构成企业的非扩建端;

同时应合理规划其扩建方向。

7.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装置和有毒有害物料的储运设施,宜布置在工厂生产管理区和

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8.场区绿化,应按现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J8)进行。

9.放射性物品储存仓库,应布置在人员很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并应按有关放射物

品储存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10.强噪声源,宜远离工厂生产管理区及噪声敏感区。

11.总图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

并合理隔离噪声源。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

12.废渣堆埋场,应与居住区、自然水体和地下水源等保持免受污染的距离。

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1.环境保护,必须作为工厂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之一。在选择方案时,宜采用不产生

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原料和工艺。

2.设计时,应选择新型端面密封机泵、内浮顶油罐、低噪声空冷器和低噪声电机等密

封性好、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

3.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废气及废渣(液),首先应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时,

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第二节水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新建厂新鲜水的单耗,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应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及设备。生产用水,宜多次利用、循环使用

及回用,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3.当被冷却介质的终温高于38℃,且冷却器对水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循环水进行

冷却。采用循环水的用水接点,不得同时再接新鲜水管。

4.介质温度低于135℃的机泵,不得用水冷却,必须用水冷却的机泵及其润滑系统等,

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者外,应采用循环水。

5.积存工艺物料的塔、容器、管道等,应有能将物料排尽的措施。凡在运行中能切断

检修,而切断后物料又不能按正常线路吹扫的换热器,应设物料收集设施,不得排入排水系统。

6.自采样、溢流、事故及管道低点排出的物料(如油品、溶剂、化学药剂等),应进入

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和排入排水系统。

7.储存化学药剂、废渣(液)的容器,应有排尽、收集措施,不得将上述物料排入排

水系统。

8.凡易受污染场所(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顶、原油及

化工原料装卸台等)的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入相应的排水系统,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9.未受污染的雨水,可汇入雨水系统直接排入受纳水体。生产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管渠。

10.生产废水、应经监控设施后,方要外排。

11.采用直流冷却外排的冷却水系统,应设事故隔油及报警设施。

12.循环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不得用增大排污量的方法来维持水质。

13.下列污水不得稀释排放,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进水水质要求:

13.1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水,如含油、硫、氨、酚、氰各类有机物之和重金属等

的污水;

13.2 影响污水集中处理效果的污水,如含油乳化液、酸、碱性的污水;

13.3 对排水系统会造成腐蚀、淤塞的污水,如苯乙烯、环氧丙烷等装置的污水;

13.4 温度过高影响污水处理或对排水管道有危害的污水,如电脱盐污水等。

14.装置(单元)排出口,应设置水质采样和水量监测设施。

15.污水处理场(站)的处理能力,应考虑开停工、检修、事故等工况。

16.污水处理场(站)的设计,应有下列控制设施:

16.1 水量、水质的配水及均衡设施;

16.2 进、出水水量监测仪表。

16.3 工厂总排放口。应设监控池及自动连续采样器,不合格污水应返回处理。

17.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18.工业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腐蚀、防渗漏处理。

19.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油腐蚀性物质的污水沟渠、埋地管道及检查井等,必须进行防渗

漏和防腐蚀处理。

20.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及码头,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

染的措施。

21.输送含硫、含酚等强腐蚀性物质的污水管道,不得埋地敷设。

第三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1.凡连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酸雾等物质的生产过程,应设计成密闭的

生产系统。当需外排时,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

2.对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储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逸出的措

施,如采用浮顶罐,油气回收等。

3.各分馏塔顶未冷凝的可燃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回收利用。

4.污染大气的放空尾气,如延迟焦化装置的放空尾气,合成氨驰放气等,应回收利用

或妥善处理。

5.有生产装置排出的下列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

5.1 为稳定生产操作而暂排出的可燃气体;

5.2 发生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5.3 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放空排出的可燃气体;

5.4 机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的可燃气体。

6.各装置(单元)的放空可燃气体,宜回收利用,不排或少排入火炬。

7.易挥发的原料、产品,应密闭装卸或浸没装卸。

8.必须在装置或单元就地直接排入大气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经环境影响评论论证,

并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

9.排气筒(管)的设计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确定。

10.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管),必须设置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计,应按《石油化

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范》(SH3056)执行。

11.易挥发有毒气体的含硫污水、含酚污水等,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用储罐存放时,

罐顶放空气,应进行处理。

12.燃料气系统的分液罐所分离出来的冷凝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

13.硫磺回收、氧化沥青、氯碱、硝酸和硫酸等装置排出的尾气,必须进行处理。

14.污水处理场内散发有害气体的处理设备及构筑物,宜密闭,排出的有害气体,宜高

空排放或净化处理。

15.使用溶剂的装置,应设废溶剂回收设施。

16.对严重散发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剂(如二硫化碳、乙基液等),应密闭储存。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

1.废渣(液)应根据其数量、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选择综合利用或其他无害化处理、

处置措施。

2.有污染的废催化剂或吸附剂在卸出前,应进行处理,以减少吸附在表面上的油及其

它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3.不同的废渣(液)宜单独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储存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3.1不产生新的有害有毒物质;

3.2不发生有害的化学反应;

3.3 有利于堆放储存、综合利用或处理。

4.装卸催化剂或吸附剂时,如确需中间堆放,应有防止流失及扬散的措施。

5.设备检修及开庭工时,排出的废渣(液),必须设置收集设施,以便进一步处理。

6.有毒害、易扬尘的废渣(液)装卸和输送时,应采取密闭或增湿等措施。

7.可燃废渣(液)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经净化处理;焚烧后的残渣应

妥善处置;

8.对非水溶性工业废渣,应选择适宜的地点分层堆埋、压实、上层铺好土,并加以绿

化。

9.对水溶性的有危害的废渣,除满足本规范第8条要求外,底层及四周,应有防渗漏

措施,并设置收水及对浸出液的处理设施。

10.对毒性较大的废渣(液),如含汞、镉、有机氯等,应设计隔离型废弃物处置设施。

11.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如污水处理场等)产生的废渣,应有妥善处理或处置措

施。

12.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液)如废催化剂,应送回收厂回收利用。

噪声控制

1.噪声控制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进行。由厂内声

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其噪声A级限制值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厂界噪声限制值(Db)表1

限制值,可作为缓冲地域外缘的噪声限制值。

2.环境噪声及设备噪声的测量,应按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的规定

执行。

3.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或综合控制等措施,

降低噪声源的噪声。

4.工艺装置、加热炉和锅炉等的蒸汽或压力气体的放空,应选用适用于该种气体特性

的放空消声器,并考虑排气口噪声扩散的指向性。

5.当火炬噪声影响到环境噪声值要求时,应选用低噪声火炬头。

6.当低噪场空冷器不能满足环境噪标准时,应设置吸声或隔声屏等降低其噪声的影响。

7.对离厂界较紧的高噪声源(如锅炉、加热炉、空压缩等),除应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

设施外,还可利用绿化带或卫生防护距离减弱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节管理机构

1.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石油化工公司或石油化工总厂的下属企业,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

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六节环境监测

1.石油化工企业,应根据环境监测的任务及监测范围设置环境监测站。

2.环境监测的任务和监测项目规定如下:

2.1 定期监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监测项目见表2-1、2-2、2-3。

②仅要求烷基苯及后续洗涤剂企业;

③仅要求重油为原料的化肥企业。

表2-1、表2-2、表2-3。

2.3定期监测企业内部分级管理指标的实施和达标情况,其监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2.4定期监测企业内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其监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2.5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网规定的监测任务。

3.环境监测站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

3.1甲型监测站适用于大型石油化工企业;

3.2乙型监测站适用于中型石油化工企业;

3.3丙型监测站适用于有独立排放口,且不属于3.1款及3.2款企业;

3.4丁型监测站适用于没有独立污水排放口的主要排污厂。

4.环境监测站的建筑面积、人员及其构成,应根据环境监测任务、项目和频率及监测

站的类型确定。

5.根据监测任务环境监测站,可有大气和废气监测,水质监测、废渣监测,仪器分析,

微机数据处理,气象观测、噪声测定等部分组成。

6.环境监测站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

规定。

7.环境监测站主要仪器设备,可按表7配置。

环境保护设置

1.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化纤厂和化肥厂中,其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所设的装置、

设备和设施,其投资应全部计入环境保护投资。全部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主要设施举例见附录A。

2.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施,其投资应部分计入环境保护投资。部分计入环

境保护投资的主要设施举例见附录B。某些特殊的环境设施,其投资可按实际投资计入。

3.环保项目总投资,应列出汇总表,其内容包括环保护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且

按水、气、渣、噪声防治等项分别列出,并算出环境保护投资占建设投资的百分数。

附录A全部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主要设施举例

附录B 部分计入环境保护投资的环保设施举例

附录C 用词说明

本规定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词,在执行时按下述说明区别对待:

C.0.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C.0.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0.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 3010-2000)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规定 4.隔热结构的设计 4.1.隔热材料的选择 4.2.隔热层厚度 4.3.隔热层厚度计算 4.4.隔热结构 5.隔热结构的施工 5.1.施工准备 5.2.隔热层施工 5.3.防潮层施工 5.4.保护层施工 5.5.安全保护 6.检查和验收 6.1.质量检查 6.2.交工技术文件 附录A关系表 1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设备(塔、换热器、容器、机泵等)和管道隔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里设计和有特殊要求的管道、长输管道及临时设施隔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2 隔热工程应根据工艺、节能、防结露和经济性等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1.0.3 隔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 隔热thermal insulation 为减少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热量或冷量损失,或为防止人体烫伤、稳定操作等,在其外壁或内壁设置隔热层,以减少热传导的措施。 2.1.2 保温hot insulation 为减少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热量损失而采取的隔热措施。 2.1.3 保冷cold insulation 为减少设备和管道内介质冷量损失而采取的隔热措施。 2.1.4 防烫伤隔热personal protection insulation 为防止热管道烫伤人体而采取的局部隔热措施。 2.1.5 裸管bare pipe 无外隔热层的管道。 2.1.6 经济保温厚度economic insulation thickness

化工企业环保知识

化工企业环保知识 化工企业环保知识 一、企业为何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如何开展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分析、预测和评定,全面分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并对照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预测项目建设及生产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针对性地提出污染治理对策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也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环评,也可以委托环评中介机构开展环评。企业环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二、什么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哪些类型?记载哪些内容?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

必须事先向市环保局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市环保局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是市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环境管理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市环保局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依据。这个书面依据就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法定依据,企业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市的排污许可证分a、b、c三种类型。排放主要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企业申领a类许可证;未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企业申领b类许可证;三产服务类企业申领c类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固废处置利用要求,企业建设期、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要求。 三、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市环保局将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环保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什么是环保“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SH 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 3093-1999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自1999-9-1 起执行 关于批准《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等10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通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你单位组织完成的《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等10项石油化工行业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现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为:强制性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1、SH3507-1999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代替SHJ507-87) 2、SH3063-19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代替SH3063-94) 3、SH3094-1999 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代替SHJ1068-84) 4、SH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代替SHJ7-88) 5、SH3521-1999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代替SHJ521-91) 6、SH3531-1999 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代替SH3531-94) 7、SH3034-19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代替SHJ34-91) 8、SH3004-1999 石没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代替SHJ4-88) 9、SH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代替SHJ1070-86) 10、SH3505-1999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代替SHJ505-87) 以上标准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 1、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2、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参加编制单位: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石油公工工程公司 石油化工股份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石化环境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修订版)

中国石化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修订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年9月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石化在我国境内行使经营管理责任、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环境风险源的识别与评估,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销售、储运等企业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储运设施、销售经营设施等。 2.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参照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523-2009); 《高含硫化氢气田集气站场安全规程》(SY6779-2010); 《高含硫化氢气田集输管道安全规程》(SY6780-2010); 《高含硫化氢天然气净化厂公众安全防护距离》(SY6781-201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 《中国石化油气田钻井和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环境风险 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3.2环境安全隐患 本指南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各类不符合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缺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安全生产及设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总则 1.为保证在石油化工企业工程设计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3.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应做到全面规划、减少排污分流、分级控制、综合 利用、有效处理,以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4.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污染防治技术不落实的生产工艺,不得 用于设计。 5.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前期工作合格设计阶段的要求 1.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放的污染物及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等资料,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任务书)中的环境保护部分,应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 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写。 3.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应按《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编写。且 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分,宜独立成册。 4.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1.厂址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环境背景资料,结合工厂排放 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阐明不同选址方案对环境影响的差异。 2.企业的厂区、生产管理区、居住区、废渣堆埋场及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 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3.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 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 4.厂址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 5.场区和居住区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确定防护距离时,炼油厂应按现行《炼油 厂卫生防护距离》(SHJ1070)的规定进行;石油化工工厂,化纤厂及化肥厂,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6.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靠近居住区的一侧,构成企业的非扩建端; 同时应合理规划其扩建方向。 7.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装置和有毒有害物料的储运设施,宜布置在工厂生产管理区和 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8.场区绿化,应按现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J8)进行。 9.放射性物品储存仓库,应布置在人员很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并应按有关放射物 品储存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10.强噪声源,宜远离工厂生产管理区及噪声敏感区。 11.总图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 并合理隔离噪声源。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 12.废渣堆埋场,应与居住区、自然水体和地下水源等保持免受污染的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一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一般规定 1.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2.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 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3.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 生产、维修互不影响; 4.永久性的工艺、热力管道不得穿越工厂的发展用地; 5.在确定进出装置(单元)的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 6.厂区内的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与厂区的装置(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 物等协调,避免管道包围装置(单元),减少管道与铁路、道路的交叉; 7.管道应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8.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者管墩上; 9.在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0.全厂性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 荷重;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1.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大直径管道的布置, 应符合设备布置设计的要求; 12.管道布置设计应满足现行《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SHJ39 的要求; 13.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结构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14.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 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15.应在管道规划的同时考虑其支撑点设置;宜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达到自行补 偿; 16.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地支撑,不应发生管道与其支撑件脱离、管道扭曲、 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的现象; 17.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否则应根据操 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放净;管道布置应减少“盲肠”; 18.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满足 管道及仪表流出图要求; 19.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者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下列情况应考虑法兰、螺纹或者其他可拆卸的场合; 1)因检修、清洗、吹哨需拆卸的场合; 2)衬里管道或者夹套管道; 3)管道由两段异种材料组成且不宜用焊接连接者; 4)焊缝现场热处理有困难的管道连接点; 5)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的镀锌管道; 6)设置盲板或“8”字盲板的位置。 20.管道布置时管道焊缝位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 100mm; 2)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中心间距: A.对于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 B.对于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150mm。

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知识答题含答案

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知识答题(勘探开发) 说明:本次试卷共有60道题,分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三种题型,判断题每题1分、单选题每题2分、多选题每道题3分,共计100分。答题过程中,可以随时点击屏幕下方的“保存”按钮,保存答题结果;答题完成后,请点击屏幕下方的“交卷”按钮,完成答题。“交卷”完成后,屏幕将显示考试得分和每道题目的完成情况及正确答案;系统提供试卷下载功能,供答题者学习使用。(如果点击“交卷”,请在屏幕给出考试成绩后再退出答题系统)本次答题活动截止时间为2013-10-20 18:00:00。 一、判断题(每道题1分,共30道题,总计30分) 1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试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出处:第九条 A、对 B、错 用户答案:对正确答案:对 2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 试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出处:第二十六条 A、对 B、错 用户答案:对正确答案: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试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答案出处:第二条

A、对 B、错 用户答案:对正确答案:对 4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试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答案出处:第十条 A、对 B、错 用户答案:对正确答案:对 5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试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答案出处:第三十条 A、对 B、错 用户答案:对正确答案:对 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不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试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答案出处:第七条 正确描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A、对 B、错 用户答案:错正确答案:错

【VIP专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石化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

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知识答题(油品销售)-中国石化(第6份试卷)(汇编)

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知识答题(油品销售) 说明:本次试卷共有60道题,分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三种题型,判断题每题1分、单选题每题2分、多选题每道题3分,共计100分。 判断题(每道题1分,共30道题,总计30分) 1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对 B、错 2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在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前,该建设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对 B、错 3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A、对 B、错 4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A、对 B、错 5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A、对 B、错 6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A、对 B、错 7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A、对 B、错 8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可以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A、对 B、错 9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A、对 B、错 10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A、对 B、错 11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A、对 B、错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A、对 B、错 13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不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化工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 第 1 页共 16 页

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 2 页共 16 页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章管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B50493-200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 总则 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2.0.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2.0.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2.0.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新版化工企业环保责任制-新版.pdf

*****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 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并 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公司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环保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制度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四条总经理为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 负责。总经理授权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管理环保工作。安环部 是公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公司各部门环保职责 第五条安环部在日常工作中落实以下环保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公司废水、废气、噪声等检测点位,按 照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测要求,对“三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遇有超标 情况及时调整。

(三)监督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办解决,必要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四)负责组织起草各项环保制度,并负责组织评审。 (五)负责对公司的环保设备、电器等申请技术改造。 (六)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方案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把“三同时”关,归口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工作。 (七)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宣传。 (八)负责公司接受第三方资质单位的环保评估工作。 (九)负责对环保治理设备运行状况的督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十)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节能、减噪、减排等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十一)组织环保专项检查,按时完成环保整改计划。 (十二)协助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三)在公司制定并推行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制度。 (十四)组织制定有关环保设施维修、保养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实施。 (十五)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岗位环保工作,确定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十六)负责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十七)负责对员工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定期监督考核和监督管理。 (十八)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并参加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掌握污染物种类、

化工部及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化工行业标准 HG/T 20519.15-1992 管段表及管道特性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16-1992 特殊管架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17-1992 管架图索引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18-1992 管架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19-1992 弹簧汇总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1992 图纸目录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0-1992 特殊管件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1-1992 特殊阀门和管道附件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2-1992 隔热材料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3-1992 防腐材料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4-1992 伴热管图和伴热管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5-1992 综合材料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6-1992 设备管口方位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7-1992 管道常用的缩写词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8-1992 流程图;设备、管道布置图;管道轴测图;管件图;设备安装图的图线宽度及字体规定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29-1992 管架编号和管道布置图中管架的表示法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1992 设计说明(包括工艺、管道、隔热、隔声及防腐设计说明) 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0-1992 隔热及隔声代号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1-1992 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设备、机器图例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2-1992 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管道、管件、阀门及管道附件图例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3-1992 管道布置图和轴测图上管子、管件、阀门及管道特殊件图例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4-1992 设备、管道布置图上用的图例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5-1992 设备名称和位号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6-1992 物料代号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7-1992 管道的标注1993-04-01 现行 HG 20519.38-1992 管道等级号及管道材料等级表化学工业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39-1992 垫片代号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4-1992 首页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40-1992 垫片密封代号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5-1992 管道及仪表流程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6-1992 分区索引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7-1992 设备布置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8-1992 设备一览表1993-04-01 现行 HG/T 20519.9-1992 设备安装图1993-04-01 现行 HG/T 20570.1-1995 设备和管道系统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的确定1996-03-01 现行 HG/T 20570.11-1995 隔热、保温类型的选用1996-03-01 现行 HG/T 20570.18-1995 阀门的设置1996-03-01 现行 HG/T 20570.19-1995 阻火器的设置1996-03-01 现行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文书特制)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1 总则 2 术语 3 防雷分类 4 一般规定 4.1 厂房房屋类场所 4.2 户外装置区场所 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4.4 其他措施 5 具体规定 5.1 炉区 5.2 塔区 5.3 静设备区 5.4 机器设备区 5.5 罐区 5.6 可燃液体装卸站 5.7 粉、粒料桶仓 5.8 框架、管架和管线 5.9 冷却塔 5.10 烟囱和火炬

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5.12 户外灯具和电器 6 防雷装置 6.1 接闪器 6.2 引下线 6.3 接地装置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击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 规范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设施的防雷设计,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设计。 1.0.3 石油化工装置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装置 Petrochemical plant 炼制原油、加工其衍生物以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或中间体)的生产装

置。 2.0.2 辅助生产设施 Support facilities 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包括罐区、中央化验室、污水处理厂、维修间、火炬等。 2.0.3 厂房房屋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4 户外装置区 Outdoor unit 露天或对大气敞开、空气畅通的场所。 2.0.5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含屋顶和地面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6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7 雷击 Lightning stroke 对地闪击中的一次电气放电。 2.0.8 直击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打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2.0.9 雷电感应 Lightning in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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