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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含义及建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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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含义及建构路径作者:胡承槐

来源:《前线》2016年第02期

科学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命题,有两个大的互为观照、互为补充、互为支撑的视度,一是从概念的本性即人类社会历史及其国家形态发展一般规律出发界定和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命题的本质涵义,二是从实践的角度即从我们党和人民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现实任务、奋斗目标出发去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命题。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发育、分化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结构、阶级结构状况在政治上层建筑中的一种反映;它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维护和创建社会秩序,二是维护和实现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阶级的阶级利益。同时,整个人类历史是一部文明进步史,其进步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国家功能的阶级性、统治阶级专属性的下降、直至最终消失,国家功能公共性、人民性的不断上升。

依照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基本观点观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范畴,它首先是指现代的国家存在形态,是现代的社会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的一种政治反映形态。如果说传统社会本质特征在于社会结构表现为等级结构、社会关系表现为“统治与服从”为特征的“人的依赖关系”、社会秩序表现为等级支配秩序,那么,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流动的阶级结构代替固化的等级结构、“人的独立性”代替人的依赖性、共和与民主代替等级统治和专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这一本质性变迁,必然要求国家治理的内容、治理的方式方法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亦即国家功能从等级管理转向权利治理。与封建或专制国家以臣民为基础不同,现代国家的基础是独立的公民个体,从概念的抽象本性上讲,这些身份上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是不能也不会产生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统治者的,他们就是自己的统治者。进而,国家作为抽象的普遍物,它被揭示为个体权利的转化形式、权利让渡的后果。在这里,权利范畴为国家权力提供抽象的法理依据和现实的物质内容,国家权力则为权利的诉求和实现提供形式上的规则和秩序。进而,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及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一种对个体权利进行管理或者说以权利为管理内容的国家政治体系的生成、扩展和丰富。

向以权利为管理内容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转型,包含有两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一是以权利为本还是以权力为本,这是判断国家治理体系是否达到现代水平的质的依据,它在国家的现实存在方式上表明国家主权是否真正属于人民,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人民(因为国家主权的人民性是以人民权利的实现表现出来的);二是国家创制人民权利、实现人民权利的能力的大小问题。与传统封建或专制国家由君主式贵族直接支配臣属臣民并规定的权利范围不同,现代国家作为无人身非人格化的主体,作为人民实现自己权利的工具,其天然使命就在于运用国家权能尽可能快捷地高质量地以现代方式帮助人民创制并实现自己的权利。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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