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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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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企财)[2015](主)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油和/或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

(二)下列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业、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设备。

以上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换设备。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机动车辆(除非明确申明该机动车辆属于钻机的一部分)、飞机、铁路车辆、水泥、钻井泥浆、钻井混合物、化学品、实际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浆池、图纸、施工计划、说明书、记录、归被保险人雇员所有的财产、水上工具和钻井驳船;

(二)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但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

(三)地面以下的财产,但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地面以下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仍予赔偿:

(1)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面爆炸、飞机或坠落物、故意破坏行为、恶意行为、盗窃、龙卷风、冰雹、冰灾、恶劣气候、钻机全损;

(2)属本合同定义约定范围内的井喷和/或塌陷;

(3)井架或钻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四)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该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

(五)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但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于任何外来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或遭受直接物质损坏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损失扩大,因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火山爆发、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爆炸、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炸药爆炸;

(九)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十)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修理或校正磨损的费用、金属疲劳、机械或电器损坏、失灵、内在缺陷、潜在缺陷、变质、腐蚀、锈蚀、气湿、冻结或气候异常、或由于气温变化引起的膨胀和收缩,但不包括因上述任何条件所导致的任何其他损失、灭失和费用;

(二)由于人为所致电路干扰而引起发电机、激发器、灯、马达、开关或其他电子器件或设备的灭失或损坏。如果由此而引起火灾和/或爆炸,仅对火灾和/或爆炸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论是否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丧失使用、延迟、井孔灭失、合同损失、收入或利润所造成的损失、损坏和费用等各种间接损失;

(四)下列设备的灭失或损坏:

(1)由于蒸气机、锅炉、蒸气泵、蒸气管道或接头、蒸气水加热器、内燃机或电泵爆炸造成本身的灭失或损坏;

(2)飞轮、滑轮、摩擦轮、机器的运转或旋转部件的灭失或损坏,如继而发生火灾,由火灾直接造成的灭失和损坏予以负责。

(五)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六)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设备的损失;

(八)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使保险标的遭受扣留或销毁;

(九)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使保险标的被没收;

(十)禁运风险或非法运输或非法贸易的风险;

(十一)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享有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钻井、修井或井上其他作业时遇到任何危险条件时,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力避免本合同保险标的项下损失的发生。

(2)井口要求:钻井时表层套管上必须装有标准防喷器,修整井时井口必须装有标准防喷器。防喷器应以油田惯例进行安装和试压。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或履行职责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有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本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井下钻柱的救助和施救费用

当发生了本合同第三条中第三款的保险责任以后,如果为回收井下钻柱所产生的救助和施救费用(不包括前述除外者),保险人对于这项费用的赔偿比例将不超过发生事故当时井下钻柱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当时井的价值加该钻柱的价值的比例。同时,保险人对这项费用的赔偿金额将不超过发生事故当时井下钻柱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放弃对被保险人为之钻井作业的任何个人和单位的代位追偿权,但这种放弃只适用于与被保险人存在合同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而不能被认为也适用于被保险人与之无合同利益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免除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之作业的个人或单位的责任,但:

(1)这种免责应在作业开始以前授予;

(2)免责的损失应该是由于该项作业引起或与该项作业有关的。

保险人同意对上述被免责的个人和单位放弃代位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三)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四)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六)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七)井喷:是指因地下压力所致钻井液突然、意外、无控制和连续性地从油气井下向地面涌溢后引起油、气或水从井中连续不断、无控制地喷射出地面。

(八)塌陷:是指地层下的油、气、水从井中向上喷涌到地面的井口周围后由于浸蚀作用使地层表面形成的盆状洼区。

(九)事故:是指由一次损失、灾害或灾难或某一事件造成的一连串的损失、灾害或灾难,包括连续和重复不断地面临这种状态。其中:

(1)如风暴、龙卷风、旋风、飓风以及因超逾正常大气的干扰而形成猛烈的带有破坏性的类似的狂风均视为一次事故;

(2)除上述除外责任中已经明确除外的外,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造成的每一损失应视为单一事故;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任何七十二小时内发生一次以上的地震或火山爆发均应视为一次事故。

附录

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56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三)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不得超过____________,且其为保险单总赔偿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部分。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Landlord’s Furniture, Fixtures & Fittings under Care Custody & Control of Insured It is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liability resulting from loss of or damage to landlord’s property under the care, custody and control of the Insured. Provided that: 1) The Insured is not entitled to indemnity under any other policy. 2) The Insured shall observe fulfill and be subject to the terms, limita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insofar as they can apply. 3) The Company’s liability under this Clause shall not exceed ____________ for any one accident & in aggregate which shall form part of and not in addition to the total Limit of Indemnity under this Polic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204号-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04号)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扩展包括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本扩展条款项下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或损失金额的,以低者为限,且此限额应作为本保险单总保险金额的一项,而并非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Temporary Protection Clause 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in the event of any part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ustained damage for which the Insurers are liable, the indemnity provided by this Policy is extended to include such cost necessarily incurred in order to make reasonable repairs, temporary or permanent, provided such repairs are confined solely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y from further damage, and provided further the Insured shall keep an accurate record of such repair expenditures. The total liability as afforded under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exceed ____________ or ____________ of the loss whichever is the less and such limit shall form part of and not in addition to the Total Sum Insured under the Polic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 3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5.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6.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 3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2.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公司 4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都邦(备案)[2009]N177号-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77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项目第______项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一)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 损失发生在本扩展条款生效之前; 2. 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3. 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4. 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 (二) 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 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在保险人(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______项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______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 五、除在此作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Public Authorities Clause The insurance by Item ______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clude such additional cost of reinstatement of the destroyed or damaged property thereby insured as may be incurred solely by reason of the necessity to comply with Building or other Regulations under or framed in pursuance of any Ordinance, Law, Statute or with Bye-Laws of any Municipal or Local Authority, Provided that: 1) The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include a) the cost incurred in complying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 (i) i n respect of destruction or damage occurring prior to the granting of this Extension, (ii)in respect of destruction or damage not insured by this Policy, (iii)under which notice has been served upon the Insured prior to the happening of the destruction or damage, (iv)in respect of undamaged property or undamaged portions of property other than foundations (unless foundations are specifically excluded from the insurance by this Policy) of that portion of the property destroyed or damaged, b) the additional cost that would have been required to make good the property damaged or destroyed to a condition equal to its condition when new had the necessity to comply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 not arisen, c) the amount of any rate, tax, duty, development or other charge or assessment arising out of capital appreciation which may be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 property or by the owner thereof by reason of compliance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 or Bye-Laws. 2) The work of reinstatement must be commenced and carried out with reasonable dispatch and in any case must be completed within twelve months after the destruction or damage or within such further time as the Company may (during the said twelve months) in writing allow and may be carried out wholly or partially upon another site (i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 so necessitate) subject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is Extension not being thereby increased. 3) If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Item ______ of this Policy apart from this Extension shall be reduced by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then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is Extension (in respect of such item) shall be reduced in like proportion. 4) The total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Item ______ of this Policy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thereby. 5)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except insofar as they may be hereby expressly varied shall apply as if they had been incorporated herein.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84号)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Removal of Debris from Landslides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er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1. expenses incurred for the removal of debris from landslides in excess of the costs of excavating the original material from the area affected by such landslides, 2. expenses incurred for the repair of eroded slopes or other graded areas if the Insured has failed to take the measures required or to take them in time.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建筑物和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建筑物和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47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 (二)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 _____________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Existing Structures and/or Surrounding Property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cover under Section I shall be extend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to cover sudden and unforeseen physica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tructures stated below caused by or arising out of the construction or erection of the items insured under Section I, e.g. due to vibration, removal or weakening of support, lowering of ground water, underpinning, tunnelling or other operations involving supporting elements or the subsoi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tructures stated below shall only be covered if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works their condition is found to be satisfactory and/or the necessary safety measures have been taken. The Insured shall produce the Insurers a report stating the condition of the structures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ks. The following shall be excluded: 1. loss or damage attributable to errors or omissions in the designing of the works; 2. loss or damage consisting in cracks that impair neither the stability of the structure nor the safety of its users. Should further safety measures become necessary during construction, the expenses incurred for such measures shall not be indemnifiable under the Policy. Structures for which this Endorsement is applicable: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Limit of indemnity: any one occurrence Aggregate limit of indemnity: Deductible(any one occurrence): or 20% of the loss amount, whichever is higher.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意外)[2014](主)8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不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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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企财)[2015](主)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油和/或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 (二)下列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业、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设备。 以上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换设备。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机动车辆(除非明确申明该机动车辆属于钻机的一部分)、飞机、铁路车辆、水泥、钻井泥浆、钻井混合物、化学品、实际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浆池、图纸、施工计划、说明书、记录、归被保险人雇员所有的财产、水上工具和钻井驳船; (二)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但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 (三)地面以下的财产,但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地面以下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仍予赔偿: (1)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面爆炸、飞机或坠落物、故意破坏行为、恶意行为、盗窃、龙卷风、冰雹、冰灾、恶劣气候、钻机全损; (2)属本合同定义约定范围内的井喷和/或塌陷; (3)井架或钻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四)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该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 (五)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但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

都邦(备案)[2009]N277号—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77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实际上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进行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 (二)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Hoist, Cranes &/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Liability Clause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claims in respect of bodily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 aris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ut of or caused by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hoist, crane, power hoisting machines 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or attachment thereto in the physical or legal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r used in work undertaken by or on behalf of the Insured. Provided that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in respect of claims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such vehicle or such attachment thereto: a) in respect of the use of which insurance is required by virtue of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motor vehicles; b) which is otherwise insured in respect of the same liability provided also that the Limit of Indemnity shall apply inclusive of this Clause.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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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条款-都邦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可由其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委托人或者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企业,投保本保险: (一)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人与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企业签有规范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 (二)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企业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委托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委托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但须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房屋主体; (二)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内的下列装修项目(含其材料及费用): 1. 室内墙面、地面、顶棚; 2. 门、窗; 3. 固定橱、柜;架、台及隔墙、屏风、玻璃、镜面; 4. 卫浴设备、照明灯具以及水、电、管线; 5. 空调、热水器、灶具等固定的家用电器、设备; 6. 列入装饰装修施工项目的活动式家具(自购家具除外)。 (三)未列入《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内而由业主自行购买并于工程完工时应安装妥当的装潢材料、厨卫设备、空调。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二)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项目的装修设计资料及包装物料;

(三)属于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或工人自有的施工机具、设备等财产;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及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列明的房屋地址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施工场地清理费用及重新装修的人工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雇佣、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或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违反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 (三)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质; (四)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七)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军事行动和暴力行为; (十)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堆放于露天或阳台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都邦保险“大清洗”战鹰意外被罢免

都邦保险“大清洗” 战鹰意 外被罢免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相关新闻:都邦保险大股东偷天换日3亿员工集资款起纷争 本文导读:王丽影请辞 业绩逼宫,战鹰去职 导火索:吉林银行股权风波 都邦的后战鹰时代 都邦保险总裁职位悬空已有一季度之久 基于一份显著“恶化”的2008年上半年

经营业绩报告,7月12日,都邦保险原总裁战鹰在该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九次临时会议上被问责出局。 董事会现场一波三折 而这一令业界颇感惊诧的结果背后,是以都邦董事长王丽影为代表的资方与以战鹰为代表的职业经理人之间暗战的明朗化。 王丽影请辞 7月12日8∶48,都邦保险14名董事被召集至北京钓鱼台国宾馆。该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九次临时会议在此召开。 这正值都邦员工集资款被挪用东窗事发,监事会邀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专项外部审计检查之时。审计的内容包括:公司股权结构,资本金到位情况,代持股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资金往来和现金使用情况,固定资产购置情

况,业务费用使用情况,董事会经费使用情况等。 尽管在此非常时刻,常规议案平淡无奇,但就当原定会议议案审议告一段落之后,离奇变局却突然发生。 临时召集召开董事会的王丽影,突然向到会董事宣布了自己的一个决定——“请辞董事长之位”。 在现场宣读的《致全体董事的一封信》上,王表示,“三年来,都邦发展有目共睹,很多方面可圈可点。然而,就在公司本应站在新起点,筹划未来的重要关头,开始出现了不和谐之音并逐步升级,对很多事情,我不想多说,一是庸人自扰之事,无暇顾及;二是关键时刻,自应以大局为重。” 王在信中表示,“事情发展并非如我所愿,很多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我一方面要集中精力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都邦保险有限公司三、四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XXXX分公司 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营销服务部分类 第三章营销服务部设立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六章业务管控 第七章考核与升降级 第八章电脑系统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综合管理,规X其经营活动,促进营销服务部健康、稳健、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销服务部是指经总公司审批,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分公司辖区内设立的经营机构。 营销服务部以销售职能为主,实行团队化管理,以保费计划达成率、应收率、满期赔付率、险种结构、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三条管理原则 1.授权经营:营销服务部须在公司统一授权内合法合规经营。 2.分级管理:营销服务部由分公司授权中心支公司负责管理。 3.明确责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是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结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不善的,分公司将对中心支公司给予降级、降薪等处理,对亏损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第二章营销服务部分类 第四条分类标准 按照不同保费规模,营销服务部划分为三类,即: 一类:800万元以上;二类:600-800万元;三类:400-600万元。 第三章营销服务部设立

第五条设立原则 1、稳健发展原则。中心支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须精确测算,量力而行,宁缺毋滥。 2、统一投入原则。分公司按照营销服务部分类标准负责营销服务部设立的前期投入,任何中心支公司不得自行投入或在分公司投入之外增加投入。 3、指标匹配原则。中心支公司增加设立营销服务部,分公司将按照营销服务部分类标准,相应增加中心支公司的当年各项计划指标。 4、进度调控原则。根据满期考核要求,营销服务部原则上在上半年设立,下半年不设立新的营销服务部。 第七条设立条件 1、新设中心支公司开业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中心支公司应综合考虑,选择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设立营销服务部。 2、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预估保费规模: XX、XX等不少于800万元; XX、XX等不少于500万元; 其他地区等不少于400万元; 其中:非车险业务≥30%,摩托车业务≥20%。 如果险种结构结构良好、业务品质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预估保费规模。 第七条拟设立机构的筹建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都邦(备案)[2009]N132号-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32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鉴于投保人交纳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下列责任负责赔偿: (一)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因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上述机动车辆损毁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 (三)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四)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的损失; (五)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所发生的损失; (六)未按被保险人明确指定的机动车辆停放位置停放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他人碰撞车辆或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八)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所发生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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