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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 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 (国发〔2012〕22 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 2015-2020 年。

二、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 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截至 2014 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 780 座,交直流充电桩 3.1 万个,为超过 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充电网络逐步形成。结合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在深圳、杭州、合肥等地已建成较大规模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在苏沪杭地区已初步建成城际充电服务网络,在京沪、京港澳、青银等高速公路沿线已基本建成省际充电服务网络。

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交直流充电桩、双向充放电机、电池快速更换系统等设备已实现国产化,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已开展试点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监控、计量、计费及保护等技术日趋成熟;充电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与新能源、智能电网及智能交通等技术融合已开展试点应用。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我国已基本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包括术语、动力电池箱、充电系统及设备、充换电接口、换电系统及设备、充/换电站及服务网络、建设与运行、附加设备等 8 个部分,约 60 项标准,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支持政策陆续出台。国家不断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已出台充电价格、财政奖励等文件,其他政策将陆续发布。一些省市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充电服务指导价格等配套支持政策。

三、问题挑战

充电基础设施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居住地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方面,利益主体多,推进难度大。

电动汽车及其充电技术的不确定性大。电动汽车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动力电池及充电等关键技术发展日新月异, 不同技术方案对应的充电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增加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难度,加大

了投资运营风险,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注重车而不注重充电基础设施的问题,有车无桩、有桩无车现象并存。一方面,部分地区电动汽车增长较快,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电动汽车接受度不高以及地方保护等原因,使得电动汽车增长总体低于预期,加上部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以及设施通用性较差等问题,造成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较低。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度较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用地、电力等多项前提条件,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在社会停车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面对众多分散的利益主体,协调难度大。在私人乘用车领域, 大量停车位不固定的用户不具备安装条件;对于具备安装条件的用户,存在业主委员会不支持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的现象。此外,由于充电基础设施还涉及公共电网、用户侧电力设施、道路管线等改造,也增加了建设难度。

充电服务的成熟商业模式尚未形成。在部分城市的公交、出租等特定领域,通过实行燃油对价、峰谷电价、充电服务费等措施,商业模式探索取得一定进展,但仍不具备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条件。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充电服务领域,商业模式探索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电动汽车数量少、设施利用率低、价格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

充电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接口、通信协议等技术标准亟需完善。已颁布的部分技术标准未严格执行,造成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兼容,充电便利性大大下降。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与充电服务平台的通信协议、结算体系等标准不统一,充电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未能满足用户需求。

配套支持政策仍需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配套支持政策,在城市建设及相关规划中对充电基础设施考虑不足,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用地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财税支持政策与电动汽车支持政策不匹配,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对居民区、社会停车场等安装困难的场所协调推动不够。

四、需求预测

根据我国在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等领域的汽车增长趋势,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目标,经测算,到 2020 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 500 万辆,其中电动公交车超过 20 万辆,电动出租车超过 30 万辆,电动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超过 20 万辆,电动公务与私人乘用车超过430 万辆。

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 经分类测算,2015 年到 2020 年需要新建公交车充换电站 3848 座,出租车充换电站 2462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2438 座,公务车与私家车用户专用充电桩 430 万个, 城市公共充电站 2397 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50 万个,城际快充站 842 座。

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等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较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较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预计到 2020 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266 万辆,需要新建充换电站7400 座,充电桩 250 万个。

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示范推广地区,预计到 2020 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 223 万辆, 需要新建充换电站 4300 座,充电桩 220 万个。在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尚未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积极促进地区,预计到 2020 年, 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 11 万辆,需要新建充换电站 400 座,充电桩 10 万个。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加强规划指导,因地分类实施;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政策引领;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市场作用;系统科学地构建高效开放、与电动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谋划、系统推进、适度超前。加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从发展全局的高度进行整体统筹。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适度超前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合理。根据各地区电动汽车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技术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实施,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土地资源。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通用开放。坚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完善充换电标准体系,

为“车行天下”提供有力保障。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理顺管理流程, 健全管理机制。实现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服务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创新思路、市场主导、示范引领。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加强领导、协同推动、加快发展。落实地方政府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牵头,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项目协调,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 加快发展。

六、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需求预测结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 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1.2 万座, 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480 万个,以满足全国 500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超过 3850 座公交车充换电站、2500 座出租车充换电站、2450 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新增超过 430 万个用户专用

充电桩,以满足基本充电需求。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超过 2400 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与50 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以满足临时补电需要。

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四纵四横”的城际快充网络, 新增超过 800 座城际快充站,以满足城际出行需要。

(二)分区域建设目标

1、加快发展地区

到 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7400 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250 万个,以满足超过 266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7,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0.9 公里; 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 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 2 公里。

率先建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雾霾防治重点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各主要城市间实现互联互通。

2、示范推广地区

到 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300 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220 万个,以满足超过 223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1 公里; 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 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 2.5 公里。

加强与加快发展地区的互联互通,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逐步推进全国范围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3、积极促进地区

到 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 4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10 万个,以满足超过 11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省会等主要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2 公里。

按需开展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三)分场所建设目标

1、结合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适当补充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新建超过3850 座公交车充换电站,超过 2500 座出租车充换电站,超过 2450 座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2、在居民区,建成超过 280 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3、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 150 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

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4、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成超过 2400 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与 50 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5、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2015 年之前初步形成“四纵两横三环”(四纵: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沈海高速、京台高速,两横:青银高速、沪蓉高速,三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

过 500 座城市快充站;2020年之前形成“四纵四横”(四纵:沈海、京沪、京台、京港澳, 四横:青银、连霍、沪蓉、沪昆)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 1000 座城市快充站。

七、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快充站与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2、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3、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配建充电桩。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4、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优先结合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并实现区域间互联;适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 年底前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6、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考虑,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计标准,加强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的“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

2、完善供电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

加快修订出台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 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进一步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及时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相关规范。

2、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地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 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 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城市与区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

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

2、加强示范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建立多层次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示范

效果,发挥带动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的总结,积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对示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要加大推广力度,对暴露出来的一些共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下一步普及推广打好基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每 2000 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城际快充网络纳入相关高速公路规划,明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件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 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大物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

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六)加强供用电监管力度。各级电力监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加强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于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七)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奖励办法, 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给予中央基建投资资金适度支持。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指导各地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八)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 2016 年 3 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

(十)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设立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产品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

统一信息交换协议, 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十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 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一张图秒懂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新国标概要

一张图秒懂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新国标 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建成充换电站3600座,公共充电桩4.9万个,较上年增加1.8万个,同比增速58%。 作为实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的基本要素,电动汽车充电用接口及通信协议技术内容的统一和规范,是保证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技术基础。 2015年12月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在京发布了新修订的《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一般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等5项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国家标准。新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有何亮点? 此次5项标准修订全面提升了充电的安全性和兼容性。在安全性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充电接口温度监控、电子锁、绝缘监测和泄放电路等功能,细化了直流充电车端接口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禁止不安全的充电模式应用,能够有效避免 发生人员触电、设备燃烧等事故,保证充电时对电动汽车以及使用者的安全。 在兼容性方面,交直流充电接口型式及结构与原有标准兼容,新标准修改了部分触头和机械锁尺寸,但新旧插头插座能够相互配合,直流充电接口增加的电子锁止装置,不影响新旧产品间的电气连接,用户仅需更新通信协议版本,即可实现新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能够保障基本的充电功能。交流充电占空比和电流限值的映射关系与国际标准兼容,并为今后交流充电的数字通信预留拓展空间。 新标准有何意义? 目前,我国电动汽车直流接口、控制导引电路、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与美国、欧洲、日本并列为世界4大直流充电接口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计划书

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计划书目录1、电动汽车意义 (3) 2、电动汽车发展趋势分析 (3) 3、3、国内充电系统现状 (3) 4、4、系统架构与描述 (4) 5、5、商业运营分析 (6) 6、6、充电场介绍 (6) 7、7、充电桩介绍 (8) 8、8、后台系统介绍 (9) 9、9、手机端介绍 (10) 10、10、网站介绍 (14) 11、11、市场分析 (17) 12、12、困扰问题: (18) 13、13、投资收益测算 (2) 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计划书广州骏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uangzhou Junc Queen Industrial Co.Ltd, 广州- 上海- 北京- 成都- 新加坡Guangzhou –Shanghai –Beijing - Singapore 3 / 20

1、电动汽车意义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全球汽车总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资源枯竭等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人类的居住环境、保障能源供给,各国政府积极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电动汽车具有高效、节能、低噪声、零排放等显著优点,在环保和节能贡献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目前电动汽车技术的研发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汽车厂商关注的热点。电动汽车势必成为重要的绿色交通工具。 2、电动汽车发展趋势分析“十五”期间,启动了863 计划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专项,确立了“三纵三横”(三纵: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三横:电池、电机、电控)的研发布局。“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了863 计划节能与新 能源汽车重大项目,聚焦动力系统技术平台和关键零部件研发。中国国务院于2012 年6 月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其主要目标包括:(1)到2015 年, EV 和PHEV 的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 万辆,到2020 年,EV 和PHEV 的累计产销量达到500 万辆,年产能达到200 万辆;(2)到2015 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 燃效达到14.5km/L、节能型乘用车达到16.9km/L;到2020 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 平均燃效达到20.0km/L、节能型乘用车达到22.2km/L 注1)。同时还鼓励在国内 自主开发EV 和PHEV 的动力传动系统及电池等关键技术。 3、国内充电系统现状截至2013 年 4 月,深圳已建起1000 多个充电桩,而原定目标是到2012 年达到40000 个。北京到2012 年底仅有60 个充电站或电池交换站、1080 个充电桩,距离2015 年实现256 个充电站和42000 个充电桩的目标 尚有很大距离。目前,全国25 个示范城市到2012 年底仅有8107 个充电桩和174 个充电站或电池交换站。根据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数据,2011 年全国共有16184 个充电桩和257 个充电站,分别仅达2015 年目标的4%和13%。国内充电系统还处在建设初期,许多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都是不面向社会的非商业运营项目,截至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充电站大多局限于电动公交汽车或内部集团用车,还没有建成真正面向不同用户的充电站服务网络。比如公交集团或者奥运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DB11∕T 880-202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运营服务要求 (2) 6 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 (4) 7 人员管理 (5) 8 消防安全管理 (6) 9 信息安全 (6) 10 投诉与评价改进 (6) 参考文献 (7)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运营服务要求、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投诉与评价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的充电站、单位内部充电站、居住区内部公用充电站,以及全部由交流充电设备组成的或充电设备数量三台以下的公共运营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中文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8569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Z 28828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术语 GB/T 293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31525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JJG 114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JJG 1149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NB/T 33017 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网络运营监控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29781、GB/T 293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XX 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XX市发改委关于印发XX市2019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X市发改能源字〔2019〕X号)和《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XX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全县争取建成各类充电桩XXX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XXX个,自用桩XXX个),建成3个以上示范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建直流快充桩5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15根以上;新建直流快充桩10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20根以上),满足超过42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底,累计完成规划布局公共充电站1座,

各类充电桩1575个(其中公交车80个、环卫车10个、公务车21个、公用桩68个、城际充电桩16个、自用桩1380个),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三、充电桩建设模式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用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配置要求 根据《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布局,我县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最新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QCT841—2010)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的术语与定义、技术参数、充电模式、分类及功能定义、结构尺寸、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2010-11-22发布,2011-03-01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费诺精密连接器(深圳)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多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春明、吴志新、贾俊国、孟祥峰、张建华、李庆、李磊、周光荣、王震坡、姜久春、尹家彤、辛明华、方运舟、刘桂彬、武斌、吴尚洁、左海清。 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e coupl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的术语与定义、技术参数、充电模式、分类及功能定义、结构尺寸、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两种充电接口,一种是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的接口,另一种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直流电能的接口。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的交流额定电压为220V和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750V 的充电电缆和电动汽车连接侧的传导式充电接口,充电电缆与非车载充电设备或交流供电设备之间的传导式充电接口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部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电动汽车充电站施工方案

电动汽车充电站 工程施工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O—六年十二月五日

电动汽车充电站工程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1、新建电动汽车充电站工程站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变电站附近。本期安装:直流充电桩10 台。 2、配变10kV侧采用电缆下进线,0.4kV侧采用插接母线引入。 由安装公司负责定位及现场安装。 3、低压电缆敷设ZR-VV22-0.6/1kV 2080 米,低压电缆头制作安装48 套。 二、工程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工程施工项目部: 项目经理: (二)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协调等工作;全面组织、策划工程的前期准备、工程施工、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交工的组织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员职责:负责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核,负责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计划及措施的执行,作好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评定工作,对工地人员、设备状况、安全环境进行监督。 现场负责人及施工队长职责: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组织安排、管理,

落实施工方案及措施计划。组织人员学习安规、检修工艺规程、检修 作业指导书、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三不伤害措施以及工作票规定等, 开好动员大会,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每日的开、收工会,布置分工,详细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等事项确保施工期间无违章事件的发生。安全、优质的圆满完成任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做好工序管理、设计更改、图纸资料及工程验证,竣工报 告等工作 电动汽车换电站工程施工组织机构图 施工技术人员工作分配: 1、张兆臣:配合完成好施工负责人每日工作计划安排,共同对 一次设备安装调试整体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质量把关。主要负 责配电室变压器、开关柜、充电桩等设备及母线配制安装等工作。认真实行公司倡导的“三节约”活动、节约每寸导线、每个螺栓。 2、张圣峰:完成每日布置的工作任务计划。主要负责高低压电缆敷设、作头安装等工作。严把施工质量,认真做好安装过程施工、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必要性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必要性 1.1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的背景 政策背景: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已列入各主要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作为全球金融危机过后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突破口和实现交通能源转型的根本途径,已经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汽车制造厂商共同的战略选择。世界汽车产业进入了全面的交通能源转型时期,电动汽车进入了加速发展的新阶段。 对于纯电动汽车的研究,我国在政策上给予了必要的重视,同时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十五”期间,电动汽车就列入国家“863”计划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元月,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启动“十城千辆”计划,主要内容是:通过提供财政补贴,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涉及这些大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力争使全国新能源汽车的运营规模到2012年占到汽车市场份额的10%。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到2011年我国要形成50万辆纯电动、充电式混合动力和普通型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产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5%左右;至2015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保有量有望达到266万辆,全年将新增电力需求在212亿kWh。截至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两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涉及24种车型。

社会背景: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重要时期,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居民积蓄不断增多,外出旅游、商务活动等日益活跃,私家车需求数量急剧增加,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也不断刷新纪录。在此背景下,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具有广阔的市场和便利的条件。 生态背景:近年来,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科学发展,原来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日渐被科学发展观所取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国家一项发展战略。 科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成熟,制约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关键技术已经被攻破,新能源电动汽车技术日臻成熟: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的研发取得一定的突破,电动汽车整车控制系统及电池管理系统成功应用于实际。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是以电动车的生产、运行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群,这样的一个产业群包括电动车、电动机、电控系统,动力电池、电源管理、能量回收;还有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膜的制作工艺;以及电池回收、电池复用、资源再生,最后还包括供电系统、充电设施、充电服务。 汽车产业是践行“低碳”经济的重要领地。在各种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的角逐中,电动汽车已经成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力方向。当电动汽车产业化条件日趋成熟,产业链蕴藏的巨大商机也将同时浮出水面。 1.2 广西区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我区汽车工业已突破汽车整车产量百万辆大关,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近年来,广西汽车产业在新能源汽车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广西玉柴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新版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国家标准发布

新版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国家标准发布 2015年12月28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一般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等5项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国家能源局副局长郑栅洁出席会议并讲话。 电动汽车充电用接口及通信协议作为实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的基本要素,其技术内容的统一和规范,是保证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技术基础。此次5项标准修订全面提升了充电的安全性和兼容性。在安全性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充电接口温度监控、电子锁、绝缘监测和泄放电路等功能,细化了直流充电车端接口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禁止不安全的充电模式应用,能够有效避免发生人员触电、设备燃烧等事故,保证充电时对电动汽车以及使用者的安全。在兼容性方面,交直流充电接口型式及结构与原有标准兼容,新标准修改了部分触头和机械锁尺寸,但新旧插头插座能够相互配合,直流充电接口增加的电子锁止装置,不影响新旧产品间的电气连接,用户仅需更新通信协议版本,即可实现新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能够保障基本的充电功能。交流充电占空比和电流限值的映射关系与国际标准兼容,并为今后交流充电的数字通信预留拓展空间。 目前,我国电动汽车直流接口、控制导引电路、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与美国、欧洲、日本并列为世界4大直流充电接口标准,显著提升了中国在国际充换电领域的影响力。 田世宏指出,新标准对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充电设施质量保证体系提供了技术保障,确保了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避免了市场的无序发展和充电“孤岛”,有利于降低因不兼容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促进电动汽车产业政策落地,增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消费信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下一步,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等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新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加快推动产业政策引用新标准,推动充电设施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制度使用新标准,促进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已建、在建充电设施要按新标准进行更新升级换代。同时,国家标准委将加快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测试、充电站安全防范、运营服务等配套标准的制定工作,为充电设施管理、运营、维护等各环节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郑栅洁指出,当前我国正处电动汽车大规模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广泛布局的初期,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效避免因充电设施与车辆不兼容问题可能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使用,促进我国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准入,把符合新国标作为充电设施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加强新标准的执行约束性和强制性。同时,国家能源局还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测试活动,开展充电服务平台的信息互通标准研制,实现充电结算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促进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产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建成充换电站3600座,公共充电桩4.9万个,较去年底增加1.8 万个,同比增速58%。 (来源:国家标准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18-08-22T10:33:09.09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4期作者:刘畅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引言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在我国电动汽车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然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离不开相应的充电设施。在当前阶段,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部件供应商及消费者三者间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彼此间相互依存,形成了产业内的竞争局面。二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需要面临其它节能减排产品的巨大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产业间的竞争压力。因此,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2.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性 现阶段,电动汽车的规模化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其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成本及相应的补贴政策的缺失使得项目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此外,一个更让人痛心的事情就是已有的充电站使用效率不高及经常出现闲置。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动汽车的里程问题、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消费者不敢购买电动汽车,进而使得电动汽车的市场推广始终处于一种缓慢的状况中。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困难和充电站闲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因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特性 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个类型。项目的属性决定其投资主体、运作形式及筹资途径,此外,项目的可经营或经营系数可以通过政策的更新来实现改变,也就是说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只是不同条件下呈现的不同状态。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可以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实现相互转化的(见图1)。举个例子,假如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与普通的电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充电站充电不需要花费其它的费用,这就使得充电站变成了一种非经营性项目。此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充电市场需求、收费定价制度、充电技术、融资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性。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的挑战 3.1充电设施数量比较少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电动汽车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但是,在中西部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数量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是以私人的形式建设的,没有形成规模化与体系化。因此,就很难使当地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得以满足。 3.2投资回报比较低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实际建设的初期必须要对大量的资金进行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鼓励政策相继发布,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工作进行了开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当地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方便。现阶段,我国电动汽车尚未得到普及,因此,大部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利用效率普遍偏低,从而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得不到较大的回报。正是因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回报比较低,因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3.3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使电动汽车行业得以长足发展,国家专门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地区政府未对相应的简化流程进行制定,也没有对相应的鼓励办法进行出台。在执行政府文件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单位不予配合,甚至存在大多数的投资者不敢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除此之外,现阶段,在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体制不健全,认识片面等问题。 3.4市政规划协调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建设期间会对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占用,同时也会对公共停车场、电力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进行涉及,这就有

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及接口

ICS T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充电连接装置 第3部分 直流充电接口 Connection set for charging — Conductive charging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3: DC charging coupler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01108)

前 言 GB/T XXXXX《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充电连接装置》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本部分为GB/T XXXXX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小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1 范围 GB/T 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式直流充电接口的功能定义、结构尺寸。 GB/T XXXX的本部分适用于符合GB/T XXXX.1要求的充电模式4及连接方式C用的车辆接口。其额定工作值满足如下要求: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750V DC、额定电流不超过400A DC。 充电模式和连接方式的定义参见GB/T XXXX.1的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XXXX.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充电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GB/T XXXX.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直流充电模式的额定值 直流充电模式的额定值见表1。 表1 直流充电模式的额定值 充电模式编号 额定电压 额定电流 125A 250A 4 750V 400A 5 车辆接口的功能 5.1 车辆接口的电气参数及功能 车辆插头、车辆插座包含了9对触头,其电气参数值及功能定义如表2所示。 表2 触头电气参数值及功能定义 触头编号/标识 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 功能定义 1-(DC+) 750V 125A/250A/400A 直流电源正,连接直流电源正与电池正极 2-(DC-) 750V 125A/250A/400A 直流电源负,连接直流电源负与电池负极 3-(、或PE) — 保护接地,连接供电设备地线和车辆底盘地线 4-(S+) 36V 2A 充电通信CAN_H,连接非车载充电机与电动汽车的通信线

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AA县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AA县BB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况 (1) 1.2编制依据 (5) 1.3结论 (7)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8) 2.1项目建设背景 (8)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3) 第三章市场分析 (16) 3.1市场现状分析 (16) 3.2市场前景 (18) 第四章项目区概况及场址选择 (20) 4.1项目区概况 (20) 4.2场址选择 (21) 第五章技术、设备方案、工程方案 (23) 5.1技术方案 (23) 5.2工程方案 (29) 5.3设备方案 (30) 第六章总图布置与公用工程 (32) 6.1总图布置 (32) 6.2公用工程 (33) 第七章节能节水措施 (37) 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37) 7.2能源消耗状况 (38) 7.3节能措施 (38) 7.3节水措施 (39) 7.4节能管理 (40) 第八章环境保护 (41) 8.1环境保护依据 (41) 8.2主要污染物及环保措施 (41) 8.3环境保护结论 (45) 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46) 9.1劳动安全卫生 (46) 9.2消防设施 (50)

第十章项目管理与实施 (53) 10.1项目管理 (53) 10.2劳动定员 (53) 10.3项目实施安排 (54) 10.4项目招标 (54)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6) 11.1投资估算 (56) 11.2资金筹措 (60) 第十二章效益分析 (61) 12.1经济效益 (61) 12.2社会效益 (63) 第十三章结论与建议 (65) 13.1结论 (65) 13.2建议 (66)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有关通知(1).docx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 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 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 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的通知 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 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 2020)2015109

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

目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基础 (1) 三、问题挑战 (3) 四、需求预测 (5)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6) 六、发展目标 (8) (一)总体目标 (8) (二)分区域建设目标 (11) (三)分场所建设目标 (12) 七、重点任务 (14)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14)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6)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7)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8)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施工标准

苏州帕斯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施工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 2018 - 02- 02 编制2018 - 02 - 实施苏州帕斯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标准引用文件 3 名词术语 4 总则 5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组成和功能 5.1 充电站的组成和功能 5.2 充电桩的组成和功能 5 充电站的规模和类型 5.1 充电站规模 5.2 充电站类型 5.3 充电机配置 5.4 公共充电站的设置 6 充电站选址和充电桩设置 6.1 充电站选址 6.2 充电桩设置 6.3 充电站布置 6.4 充电机和充电桩技术要求 7 负荷等级与供电电源 7.1 负荷及负荷等级 7.3 供电电源要求 8 充电站和充电桩配电系统 8.1 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 8.2 充电站配电系统 8.3 充电桩配电系统 8.4 配电线路及敷设 9 电能质量的要求 9.1 电压偏差要求 10 电气照明 10.1 照度标准 10.2 照明光源 1

10.3 照明种类 11 防雷与接地 11.1 一般要求 11.2 接地要求 12 电气测量和计量 12.1 一般要求 12.2 表计的设置 13 充电站安全防护 13.1 消防及安全 13.2 噪音限值 13.3 标志标识 14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14.1 土建专业 14.2 通风专业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延伸供电服务价值链,指导和规范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苏州帕斯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1

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全球标准介绍

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全球标准介绍 电动汽车的发展正在推动汽车,电力及能源产业的变革。在这一新兴产业中,标准化的进程至关重要,比如关于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之间的充电接口标准,就影响了不同车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网之间如何快速,简便的进行电能的补充。 目前全球主要采用的传导式充电接口系统有: IEC 62196-1,2:2012年1月发布,主要被欧洲国家所采用的交流充电标准。 IEC 62196-3:目前还在制定过程中,预计2014年制定完成。主要内容是对直流充电接口的定义。 SAE J1772:2010年1月发布,是最早实施的充电接口标准,被美国及日本广泛使用。其5芯的交流充电接口,在IEC 62196-2中被定义为type 1接口。 CHAdeMO:该协会于2010年3月15日成立,成员单位大多数来自日本,主旨为推进快速充电规格在日本的统一,因此主要被日本车厂所采用。 GB/T 20234.1,2,3-2011:2011年12月颁布,2012年3月实施,共三部分组成,形式接近于 IEC 62196-1,2,3。虽然目前是国标推荐标准,但解决了中国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电网公司,充电接口不统一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对标准进行介绍,下面先列举标准中常用的充电接口术语定义(图1)。

图1 标准中对充电接口各部分的术语定义 供电插座 socket-outlet:供电接口中和电源供电线缆或供电设备连接在一起且固定安装的部分。 供电插头 plug:供电接口中和充电线缆连接且可以移动的部分。 车辆插座 vehicle inlet:车辆接口中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并通过电缆和车载充电机或车载动力蓄电池相互连接的部分。 车辆插头 vehicle connector:车辆接口中和充电线缆连接且可以移动的部分。 不同标准的车辆插座界面比较(图2) 图2 各国主要充电接口标准的比较 传导式充电采用的方式 在目前的电动汽车传导式电能补给过程中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直流充电(DC)和交流充电(AC)。一般来说由于直流非车载充电机可以产生较高的功率(100kW以上),所以充电时间较短,多用于需要快速充电的场合。而交流充电一般直接采用民用的220V或110V电压通过车载充电机对电池进行电能补充,由于受到车载充电机体积和散热条件的限制,其功率通常在7kW以下,所以充电时间较长,因此常利用夜间峰谷电对电动汽车进行交流慢速充电。 交流充电 交流充电由于受不同国家和地区电网系统的影响,在充电标准中对充电连接器电压和电流的要求也

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可行性计划 (1)

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可行性计划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报告说明— 该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计划总投资2568.4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2001.2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7.92%;流动资金567.2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08%。 达产年营业收入4118.00万元,总成本费用3282.43万元,税金及附 加43.90万元,利润总额835.57万元,利税总额994.72万元,税后净利 润626.68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68.04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2.53%,投资利税率38.73%,投资回报率24.40%,全部投资回收期5.60年,提供 就业职位82个。 日前,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EVCIPA)公布了2019年 1月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截至1月底,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总量34.2万台、全国充电站总量21.1千座,其中以上海3003座 居首。

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项目背景研究分析第四章建设规划 第五章项目建设地分析 第六章项目工程方案 第七章项目工艺原则 第八章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九章生产安全 第十章风险性分析 第十一章节能评价 第十二章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三章投资情况说明 第十四章项目经济效益可行性第十五章项目综合评价 第十六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第一章项目总论 一、项目提出的理由 日前,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EVCIPA)公布了2019年1月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截至1月底,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总量34.2万台、全国充电站总量21.1千座,其中以上海3003座居首。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 (二)项目选址 xx保税区 项目建设区域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布局相对独立,便于集中开展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并且统筹考虑用地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与项目建设地的建成区有较方便的联系。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占地使用规划的要求,同时具备便捷的陆路交通和方便的施工场址,并且与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相一致。项目建设方案力求在满足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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