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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实习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笔端足底有乾坤

——再读《论法的精神》

摘要A先生是真正的名士——他说“我不知道什么苦闷是通过一小时的读书不能排遣的”,但他也并非埋首故纸堆的学究——他在冠盖如云的巴黎沙龙论辩,在群星灿烂的欧洲大陆游历,用富于分寸、通达明亮的人格征服各类人群,用温和而简明的文字奠定了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石。你我虽生非其时,却有幸经由此书,走进大师的笔下乾坤。

摘要B法律不应是橱窗模特身上华丽的样衣,而应当是善裁剪的师傅为特定的国家和地区量身订做的、最符合其秉性气质的衣裳。

一、何谓“法的精神”

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密切相关,各种法律之间、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

神(3)。

在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建立过程和原则上,孟德斯鸠反驳了霍布斯“人最初的欲念是相互制服”的说法。他认为原始状态下,人们感受到自己的弱小,因畏惧而逃跑,所以和平才是自然法的第一条(2)。之后分别是生存的需求、两性相互吸引以及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在社会组成后,人不再感到弱小和恐慌,便开始寻求控制和凌驾于他人之上,平等不复存在,战争一触即发(13)。而正是战争状态的存在,促成了人与人之间法律的诞生,即调节各民族之间关系的万民法和调节治人者和治于人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3)。同理,所有的法的产生背后都有一定的逻辑和原则,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法律不能是橱窗里模特身上华丽的样衣,而应该是心灵手巧、善于裁剪的师傅为特定的国家和地区量身订做的衣裳,也许不是最漂亮的,也不是最时尚的,却是最符合这个国家的秉性和需要的。要量体裁衣,应综合审视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基本政治体制,考量气候、土壤、地理位置、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居民宗教信仰等等要素及其关系,各种法的精神才可剥丝抽茧一一厘清。

二、孟德斯鸠的政体观

(一)三类政体的性质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且采取了经验性的分类——在他的经验中,共和政体就是罗马和雅典,君主政体局势罗马帝国

灭亡后产生的那些欧洲国家,而专制政体就是东方诸国。

(二)政体与法律关系

法治与政体类型密切相关

“既无法律又无宪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1)”的专制政体必然无法建立起法治;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也是在固定的规则和监督下实现权力运转的。

国家基本法律必须和政体相匹配

以选举过程为例。首先,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并由人民遴选和任命执行人即官吏;但在贵族体制中,最高权力执掌在一定数量的人手中;而在君主和专制政体中,“君主才是一切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的源泉(4)。”其次,民主政体下的另一条基本法是选举权拥有者的确定梭伦将雅典人民分为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公民都有权参与选举,但只有前三等级的公民可以当选为官吏;而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中,人民自然没有选举权,便也无需划分选举权归属。最后,抽签是民主政体选举的基本方式。因为抽签的方式是最公平的,给予每位公民以服务国家的合理期盼;但是贵族政体不能采用抽签制,原因在于门阀等级制度下,体现着公平的抽签制度并不能减少公民对贵族的仇视(3)。

(三)三种政体的原则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君主制的原则是荣宠,专制的原则是畏惧(9)。在君主制中,法律取代一切美德,所以人们不需要美德;专制国家不需要荣宠,因为“专制国家的人都是奴隶(8)。”这里孟德斯鸠所呼唤的美德绝不是封建道德或宗教的天启道德,而是以爱祖国和爱法律为核心的公民品德,这也体现出《论法的精神》始终高奏着启蒙运动“反对封建专制,呼唤资本主义”的主旋律,反映的是资本主义新文明与封建主义旧文明的对立。

三、自由与权利的博弈

(一)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观

政治自由是西方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主要表征是人们对关涉自身的政治事务实现自主的权利状态。孟德斯鸠是西方历史上明确使用“政治自由”概念的第一人,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是一位积极的自由主义者,但是并不激进。一方面,他认为自由是天然就存在的,对人的精神有着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他对自由的内涵进行了限制,反对将政治自由等同于随心所欲,认为“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想要做的事(13)”。

将孟德斯鸠的自由观与同时代的洛克和稍晚一点的密尔的自由观相比较,会发现自由的召唤是如此强烈,以至于隔着一道英吉利海峡,这几位关注社会、善于思辨的智者仍遥相呼应。

自由在洛克和孟德斯鸠那里都具有至上的价值,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不受最高掌权者的约束,人们可以不服从任何人的意志,不接受任何人的立法,只遵守自然法规则。这种自由是基于理性的,人们都享受平等的权利,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在社会状态下的自由,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人们必须严格遵守共同制定的法律,违反公意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个世纪以后,约翰·密尔在其名作《论自由》中界定了自由的权利边界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进一步发展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自由观念。

这些思想家们的智慧之光,点燃了法国大革命的熊熊火焰,也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其对自由定义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二)三权分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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