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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辐射及国际核事件分级

核辐射及国际核事件分级
核辐射及国际核事件分级

核辐射及国际核事件分级

目录

1 核辐射及其防护 (2)

1.1 核辐射 (2)

1.2 辐射量单位 (2)

1.2.1 吸收剂量 (2)

1.2.2 剂量当量 (2)

1.2.3 有效剂量 (2)

1.3 辐照限值 (3)

1.4 辐照损伤 (3)

1.5 居民在生活中受到的天然辐射剂量 (4)

2 国际核事件分级 (5)

1核辐射及其防护

1.1核辐射

核辐射是指在各种核衰变及核跃迁中从原子核中释放出来的辐射,包括:γ辐射、中子辐射、α和β辐射。从核辐射的探测与测量来说,还包括质子、X射线和其它重带电粒子。

核辐射是无处不在的,日常生活中宇宙射线和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照射,人均年剂量当量约为2mSv。

1.2辐射量单位

1.2.1吸收剂量

当致电离辐射与物质相互作用时,授予单位质量物质(或被单位质量物质吸收)的任何致电离辐射的平均能量叫做吸收剂量。

1.2.2剂量当量

吸收剂量本身并不足以表示辐射对人体组织的损害几率。辐射的生物学后果不仅依赖于沉积在单位组织质量中的能量,还依赖于组织中沿辐射路径上能量分布的微观形式。例如,对于单位质量吸收相同的能量,中子引起的生物学损伤要比γ(或X)射线大。因此,引入一套“辐射权重因子”参数,以便对不同辐射引起的吸收剂量进行修正。

剂量当量表示各种射线对机体的危害程度,用适当的“辐射权重因子”参数对吸收剂量进行加权,使得修正后的吸收剂量能更好地和辐射引起的有害效应联系起来。(一般发布的辐射值即为剂量当量)

1.2.3有效剂量

随机性效应发生的概率和剂量当量之间的关系还随受照射的器官或组织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再定义一个由剂量当量导出的量,以表示几种不同组织受到不同剂量照射时某种意义上的综合。对组织和器官的剂量当量加权的因子称为组织权重因子。

有效剂量是人体所有组织或器官加权后的剂量当量的和。

一般情况下,发布的辐射值表示的是剂量当量。

1.3辐照限值

辐射防护关心的是:既要保护个人和他们的后代以及全体人类,又要不过分限制那些可能产生辐射照射的必要活动。所以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从而在取得效益的同时保证人类免受辐射之害。但是由于利益和代价在群体中分布的不一致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性要求,辐射防护也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必须用剂量当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

ICRP(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中的剂量限值

1.4辐照损伤

根据辐照效应的发生率与剂量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分为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两类。

确定性效应(非随机效应):指那些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发生几率随剂量大小而变化的效应,这种效应有剂量阈值,在阈剂量以下不会引起此类效应,如白内

障、皮肤的良性损伤及生育力减低等。确定性效应是一种具有剂量阈值的效应,从理论上讲,只要将受照射剂量控制在阈值以下,就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

随机效应:指那些发生损伤的几率与剂量大小无关的效应。目前认为这种效应无阈剂量值,如辐射诱发癌症及遗传效应。事实上,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根据事故后10年的观察,除儿童甲状腺癌发生率增加外,尚未观察到可归因于这起事故的其他任何恶性肿瘤发病率的增加和由该事故引起的遗传效应。

1.5居民在生活中受到的天然辐射剂量

2国际核事件分级

这种核动力厂事件分级的方法是根据各个核事件的厂外影响、厂内影响和纵深防御削弱三个方面来考虑的。对于安全上无重要意义的事件定为零级,也就是不列入分级范围之内。另外,较低级(1-3)的成为事件,而较高级(4-7级)的则称为事故。

这种核动力事件分级的方法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共同组织国际专家组设计的,我国也采用这种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 I131等价的:随着吸收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的不同,同样吸收剂量的剂量当量也不同。因此此处利用不同核素的辐射权重因子,将不同核素等效为一定量的I131。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她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与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

发生M≥5、0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与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她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与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橙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地震灾害,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重要港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公众应急的主要对象就是各类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严重程序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社会安全事件不分级。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对事件的预警一般也分为4级。 预警级别标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遇险求救办法 根据自身及周围环境情况,发出求救信号。 ●声响求救 喊叫、吹哨子、敲打能发声的物品,甚至砸碎玻璃发出求救信号。 ●光线求救 用手电筒、镜子等能发光、反光的物品反复闪照,发出求救信号。 ●抛物求救 在高楼等处遇到危难时,可向路人抛掷枕头、空塑料瓶等软物,发出求救信号。 ●旗语求救 将颜色鲜艳的衣物绑在竹竿或木棍上挥舞,发出求救信号。 ●烟火求救 在野外遇险时,在确保不发生火灾的前提下,白天可燃烧潮湿树枝、青草等产生浓烟,夜晚可点燃间隔距离相同的三堆火,发出求救信号。

●标志求救 如原地待援,可利用树枝、石块、帐篷、衣物等,搭建某种标志(如SOS等)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如在移动中,可一路上留下方向标志物,有助于救援人员寻找,也有助于自己迷路时作为向导。 ●辨识方向 ☆指北针:当指北针的磁针静止后,通常标有“N”所指的方向即为北方。 ☆太阳:根据日出:日落判断东方和西方,也可根据太阳下物体的阴影由西向东运动来判断南北。 ☆星体:在夜晚时,可先找到北斗七星,沿着“勺柄”的延伸线即可找到明亮的北极星,北极星所在的方向就是正北方。 ☆树木:树木通常朝南的一侧树叶茂盛、色泽鲜艳、树皮光滑,向北的一侧则相反。朝北一侧的树干上可能生有青苔。 ☆岩石:在岩石众多的地方找一块较醒目的岩石观察,布满青苔的一面为北侧,干燥光亮的一面为南侧。 高温 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大于或等于38℃的天气称为酷热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高温称为持续高温或“热浪”天气。高温预警信号分为2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应急要点: ☆白天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启外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际关系史(刘德斌)_答案、优化版

东亚封贡体系 东亚封贡体系是指1500年左右明代中国凭借本身无以匹敌的实力地位和文化影响与周边国家建立起一种国际关系体系,它与穆斯林世界、欧洲秩序一起成为1500年前后国际关系领域中三大彼此相对隔离而又各具特色、几乎是平行发展的国际关系体系。东亚封贡体系既不同于现代那种负有条约义务的政治从属关系,又迥异于西方的殖民主义。在这一体系中,明朝并未出兵占领周边国家,也未干涉其政治,只是对其现存的政治形态予以一种高姿态的认可;而处于依附地位的诸小国反而享受到了馈赠的经济利益和贸易特权。国家间那种常见的赤裸裸的权力和利益之争,在东亚地区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伦理面纱。东亚封贡体系实际上就是以中国为中心,在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基础上经营、完善自己的一种国际关系体系,但处于体系最高点的中国愈来愈闭关自守、走向僵化,最终土崩瓦解。 穆斯林世界 穆斯林世界是指在1500年前后由穆斯林国家所构成的神权统治的宗教国家体系,它与东亚封贡体系、欧洲秩序一起成为1500年前后国际关系领域中三大彼此相对隔离而又各具特色、几乎是平行发展的国际关系体系。当时穆斯林风暴和伊斯兰教星月旗又一次席卷了欧亚大陆,穆斯林国家以伊斯兰教为纽带,创建了一个由所有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所构成穆斯林世界。当时,世界上存在着三个穆斯林大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波斯的萨非帝国、印度的莫卧儿帝国。其中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穆斯林世界中地位最为突出。它不仅建立了地跨亚非欧的大帝国,而且始终作为一个异教徒介入欧洲历史,对欧洲国际关系的历史进程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与欧洲的联系广泛而复杂,例如十字军东征和奥斯曼帝国的扩张。但是穆斯林世界愈来愈闭关自守、走向僵化,最终土崩瓦解。 欧洲秩序 欧洲秩序是指1500年前后欧洲各国所构建的国际关系体系,它与东亚封贡体系、穆斯林世界一起成为1500年前后国际关系领域中三大彼此相对隔离而又各具特色、几乎是平行发展的国际关系体系。当时的欧洲政治版图名义上是基督教“世界主权”的一统天下,并存着一个“神圣罗马帝国”,但实际上却是宛如一件由一些大小王国、公国、贵族领地和城邦所织补的“百衲衣”,不属于任何一方神圣。神圣罗马帝国分崩离析,罗马教皇的权威已经在几百年来教权与王权的争斗中衰微下去。同东亚封贡体系和穆斯林世界相比,政治上的四分五裂是欧洲秩序最突出的特征。但是,在东亚的中国和中部的穆斯林世界愈来愈闭关自守、走向僵化的时候,欧洲却在四分五裂中经历着空前、彻底的大变革,开始踏上走出中世纪的旅程。 西欧的兴起 在中世纪的漫漫千年里,欧洲内部孕育和积淀了它走出中世纪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准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展开、民族君主国的崛起、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地理大发现,使欧洲(特别是西欧)得以兴起,并逐渐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 (1)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350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 正式样本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日本的核应急体系及其特点 日本在17个地方建有53个核电机组,其中,沸 水堆(BWR)30个机组,压水堆(PWR)23个机组,合计 电功率4712万千瓦,目前核电占全国发电比例 36%。 日本建有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紧急事 态法》是灾难管理的法律基础。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 面,日本政府吸取1999年9月在东海村发生的JCO 临界事故的教训,于20xx年6月颁布了《核灾害事 件应急特别法》(日文为“原子力灾害对策特别措置

法”,简称“原灾法”)。该法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性实施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并规定灾害事件发生时成立国家核灾害对策总部,直接隶属于内阁首相。 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是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总体协调与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阁僚会议、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的组织体系。根据不同危机种类,启动相应的危机管理部门。 日本核事故应急准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定期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日本国家核事故对策总部由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防卫厅、警察厅、厚生省、农水省、国土厅、海上保安厅、气象厅、消防

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4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详细 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人身事故 1.1 人身伤亡事故: 在*******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和*******热电有限公司建立正常往来关系的外界人员(业余合作伙伴、承包商、访客、学、实习生等)因公伤亡事故,以及在*******热电有限公司所辖区域以外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及其聘请的外界人员因公伤亡事故,定为*******热电有限公司人身伤亡事故。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试验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事件) 2.1 事故分类 2.2事故等级表 2.3事故归属 3 事故调查 3.1前期工作 3.2事故调查组 3.3调查程序 4.事故报告 4.1 即时报告 4.2 事故调查报告 4.3 报告期限 5.附则 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 事故(事件) 2.1 事故分类: 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 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 国际核事故分级标准(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 INES)制定于1990年,作为核电站事故对安全影响的分类,旨在设定通用的标准以及方便国际核事故交流通信。INES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的核能机构(nuclear energy agency, NEA)设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监察。 核事故分级类似于用于描述地震的相对大小的矩震级。每增加一级代表事故比前一级的事故更严重约10倍。相比于事件强度可以定量评估如地震,而人为灾难的严重程度如核事故,更多的是受制于解释。因为解释的难度在于事件发生很久之后,事故的INES等级才被评定。 核事故分为7级,灾难影响最低的级别位于最下方,影响最大的级别位于最上方。最低级别为1级核事故,最高级别为7级核事故, 但是相比于地震级别来看,核事故等级评定往往缺少精密数据评定,往往是在发生之后通过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来评估等级。7个核事故等级又被划分为2个不同的阶段。最低影响的3个等级被称为核事件,最高的4个等级才被称为核事故。 中文名 国际核事故分级 外文名 InternationalNuclear Event Scale 设定时间 1990年 设定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 级数 7级 目的 方便国际核事故交流通信 级别排序 类似于地震级别 简称 INES 目录 1.?起源与基本意义 2.?国际核事故分级表 3.?国际核事故分级表的主要内容 4.?国际核事故案例

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The Classificati on Sta ndard for the Casualty Accide nts of En 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s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 . 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 . 1)。 3 .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 .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 .3)。 3 .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 .4)0 3 .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 . 5)。 3 .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 . 6)。 3 .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 . 7)。 4.伤害程度分类 4.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 0 5日的失能伤害。 4. 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 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 .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 .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 . 3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国际关系史事件表格图(1618-1914)

英法奥西荷瑞典丹麦俄土1618-1648 1640资产阶 级革命开始 三十年战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49 -165 9 法西战争: 《比利牛斯 条约》 法西战争: 《比利牛斯 条约》 165 2-1 654 第一次英荷 战争:《威斯 敏斯特条约》 第一次英荷 战争:《威斯 敏斯特条 约》 165 5-1 659 参与法西战 争 1657瑞典丹 麦战争:《哥 本哈根和 约》 1657瑞典丹 麦战争:《哥 本哈根和 约》 1660 夺取松德海 峡自由通行 权夺取松德海 峡自由通行 权 夺取松德海 峡自由通行 权 1665-1667 第二次英荷 战争:《布雷 达和约》 第二次英荷 战争:《布雷 达和约》1667遗产战 争:《亚琛和 约》 1667遗产战 争:《亚琛和 约》 167 2-16 74 167 2-16 78 第三次英荷 战争:《多佛 尔条约》 法荷战争: 《奈梅跟和 约》 第三次英荷 战争:《多佛 尔条约》 法荷战争: 《奈梅跟和 约》

1688-1697 1688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 结束奥格斯堡同 盟战争:《里 斯维克和 约》 1683-16 99奥土 战争《卡 洛维茨 条约》 奥格斯堡同盟战争:《里斯维克和约》1678-1681,1 695,1696与 土耳其发生 战争:争夺 黑海出海口 1683-1699 奥土战争 《卡洛维茨 条约》 奥格斯堡同 盟战争:《里 斯维克和约》 1701-1712 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乌德勒支和约》1701-1721北方大战:《尼什塔特和约》 英法奥普(德)俄土意美1740-1748 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亚琛和约》 1756(外交革命)英普《威斯敏斯 特条约》 英普《威斯敏斯 特条约》 1756-1763 七年战争:《巴黎和约》和《胡贝图斯堡和约》 1768-1774 1772俄普奥第一次瓜分波兰1772俄普奥第一次瓜分波兰 俄土战争:《库楚克—凯纳吉条约》 1775-1783 独立战争:《巴 黎和约》援助美国的独 立战争 1780武装中立独立战争:《巴 黎和约》 1787-1792 俄土战争:《雅西和约》1789-1794 资产阶级革命1793俄普奥第二次瓜分波兰 1799-1814 1812-1814美英 战争拿破仑战争:维也纳体系。两次《巴黎和约》,《神圣同盟条约》和《四 国同盟条约》。 1812-1814美英 战争 拿破仑战争:维 也纳体系 1815 英俄奥普《四国 同盟条约》 俄奥普《神圣同盟条约》英俄奥普《四国同盟条约》

环境事故响应分级

---------------------------------------------------------------最新资料推荐------------------------------------------------------ 环境事故响应分级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 17 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响应时间: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I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响应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的;(3) 1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3 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19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根据《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该标准作为各部门、街道办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臵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地方发生,或全市范围内发生影响辖区的特大干旱; 6.本辖区内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 3.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多个地方发生,或全市范围内发生影响辖区的严重干旱; 5.本辖区内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发生死亡5一10人的山洪灾害;

3.街道办各村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3.街道办各村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辖区,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对辖区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毗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辖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小龙卷风、和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公路主干线重点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气象灾害; 2.24小时内出现冰雹; 3.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刘德斌《国际关系史》课后习题参考答案(良心整理,打印版)

题目索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编威斯特伐利亚:现代国际关系的缘起 第一章现代世界的历史背景 名词解释: 东亚封贡体系穆斯林世界欧洲秩序尼德兰革命 简答题: 1、概述1500年前后的世界形势。 2、简述西欧的兴起。 思考题: 现代国际关系为何会从欧洲产生?它对国际关系史演进产生了哪些影响? 第二章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名词解释: “掷出窗外”事件“三十年战争”“七年战争”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乌得勒支条约》《航海条例》 简答题: 1、简述三十年战争的背景和原因。 2、简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主要内容。 3、试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历史意义。 4、简述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 5、试析美国独立后的对外政策。 思考题: 1、结合17、18世纪的国际关系史实,理解均势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2、结合史实分析英国在欧洲均势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3、试析西班牙、荷兰霸权衰落的原因。 4、分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特点。 第二编从维也纳到凡尔赛—华盛顿:“均势”格局的兴衰 第三章维也纳体系 名词解释: 《提尔西特条约》大陆封锁体系《肖蒙条约》和《第一次巴黎和约》《第二次巴黎和约》《最后议定书》神圣同盟四国同盟东方问题路易·波拿巴克里米亚战争圣地和宗教保护权问题“铁血政策”安政五国条约第二次美英战争“门罗宣言”阿拉斯加购买“门户开放”政策“大棒政策”“金元外交” 简答题: 1简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外交原则。 2试析大陆封锁制度失败的原因。 3试析克里米亚战争对欧洲国际关系格局的影响。 4简述德国统一的背景和过程。 5试析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对外政策的变化。 思考题: 1比较维也纳体系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异同。 2全球性国际关系体系形成的动力与原因有那些?

不良事件分级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0目的 为增强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最终实现保障患者健康和医疗安全的目标, 根据《河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与评价细则》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我院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不良事件或潜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 3.0报告制度 3.1医疗不良事件的定义及等级‘ 3.1.1本制度所称医疗不良事件为由于医疗干预而不是患者疾病本身造成或可能造成患者发生损害的事件。不良事件具体类别附后。 3.1.2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一级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级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级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级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3.2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范围 3.2.1可能导致病人残疾或死亡的事件。 3.2.2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事件。 3.2.3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 3.2.4有助于预防严重医疗差错发生的事件。 3.2.5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隐患。 3.3接收报告单位 3.3.1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教部。 3.3.2护理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 3.3.3感染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感染管理科。 3.3.4药品不良事件上报药剂科。 3.3.5器械不良事件上报设备科。 3.3.6设施不良事件上报行管处。 3.4报告流程 3.4.1一般不良事件(二、三、四级事件)的报告处理1.不良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先立即口头报告主管医护人

核安全分级

9 核安全分级 9.1 概述 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制造主要根据“法国900MWe压水堆核电站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RCC-P,1991年第4版、1995年修订),“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建造规则”(RCC-M,2000年版和2002年补遗),对系统、设备和构筑物进行核安全分级、RCC-M规范分级和抗震分类。 设备核安全分级关系如下图所示:

机械承压设备核安全分级与RCC-M规范等级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一般的RCC-M规范等级是与安全等级相对应,但是表中安全2、3级和NC级(非核安全级)根据设备所经受的载荷(特别是压力和温度)情况,可相应提高其RCC-M规范等级。 系统的核安全分级和RCC-M规范等级及分级的分界已在设计流程图上给出明确标记。 9.2 核安全分级应用的原则 机械系统执行安全功能的设备和部件按照对安全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安全功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反应堆停堆; ——对堆芯或执行安全功能的其他系统进行冷却; ——事故后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 9.2.1 承压设备的核安全分级 构成压力边界并执行安全功能的机械和流体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分成三种安全等级:安全1级、安全2级和安全3级,其它承压设备和部件为非安全级,用NC表示。 流体系统的安全等级涉及到同系统连接的各个设备,包括疏水和放气以及仪表机械部分,范围覆盖到安全等级接口部位(安全1级有例外,与安全1级流体管道连接的流体管道的安全等级取决于它们的直径)。 9.2.1.1安全1级 安全1级适用于部件破损后会引起工况Ⅲ或工况Ⅳ反应堆失水事故的一些部件(有关工况的定义参照RCC-P,4.4节),或者在反应堆正常运行过程中假设只有正常补水系统补水的情况下,本身的破损会阻碍反应堆顺利停堆和冷却的那些部件。 安全1级包括: a)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以及与其连接的内径大于10.6mm的水管线或内径大于 21.9mm的蒸汽管线,其长度延伸至(并包括)相连辅助管线上的两个反应堆冷却剂隔离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0. 1 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重大(II 级) 突发公共卫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 人以上。 11、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 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 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 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 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 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 生。 4、 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 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 应。 7、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 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 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 以下(含9例)。 3、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含9例),未出现死亡病 例。 4、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皿 级) 突发公共卫 一般(IV 级) 突发公 共卫 生事件 10 . 2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笔记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 笔记 13404班 严泽川

第一章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与欧洲国际关系 学习提示:地理大发现和殖民掠夺活动推动了世界贸易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对欧洲各国的政治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进入 17 世纪,神圣罗马帝国走向衰落,各诸侯与皇帝之间,天主教派与新教派之间斗争激烈,并导致“三十年战争”。 “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史的开端,欧洲进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时代。和约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承认了德意志各诸侯国享有独立主权,以及瑞士、荷兰为独立国。缔约以后,各国普遍建立了常驻外交使节,进行专门的外事活动,正式国际关系逐步建立。和约破除了罗马教皇神权统治体制的世界主权论,明确了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和国家独立等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促进了近代民族主权国家的形成。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各交战国妥协的产物,勉强调和了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在欧洲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的国家体系,但也为以后欧洲列强发起新的战争埋下了隐患。在 17 世纪后半期和 18 世纪的欧洲战争中,宗教利益、王朝利益和道德原则不再是决定国家对外政策的主要依据,国家利益和理性原则逐渐指导着国家的主要行动。这一时期,欧洲列强用战争来解决矛盾,用和约和妥协来结束战争。战后的和约主要对所争夺的利益进行再分配,而不公正之处又引起新的战争。其中的一些条款丰富了近代国际法的内容。以国家主义为特征的近代专制国家体系逐步形成。 “三十年战争”前的五大强国法、奥、英、荷、瑞在战后地位各有升降。到法国大革命之前,欧洲国际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基本上确定为英、法、俄、普、奥五国。在欧洲国际事务中,英国的主要角色是制衡者,其他四国是欧洲大陆的霸权争夺者。 学习要点: 1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性质、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2 欧洲主要国家的力量消长与矛盾转化。 3 欧洲国际政治重心的转移。 4 重要战争、和约及其影响。 5以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分析该时期的欧洲国际形式。 第一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形成 一、17 世纪初的欧洲各国 君主专制国家成为国家形态的主流。英国、丹麦、瑞典和德意志的部分诸侯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较快,且新教势力比较强大。西班牙、波兰、奥地利及其他德意志诸侯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缓慢的天主教国家。 1 英国 海外扩张,工商业较为繁荣,对外贸易扩展。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取政治权力。新教已确立国教地位。均势政策是介入欧陆事务的基本战略。17 世纪上半期无暇顾及欧陆事务,对“三十年战争”影响少。为维持欧洲均势及其在大陆的权益,在同欧陆国家交往时,保持独立姿态。 2 法国 受宗教改革影响大。南方新教贵族集团同北方天主教贵族集团的教派冲突与战争。亨利四世(1589-1610)宣布天主教为国教,颁布南特敕令,承认新教合法地位。加强国家统一,平定地方大领主的反叛。国内政局稳定,经济恢复,发展对外贸易。对外关系上,针对长期被哈布斯堡家族三面包围的状态,追求两个目的:削弱哈布斯堡家族的实力,并维持欧洲列强之间业已形成的有利于法国的均势。1610 年,亨利四世遇刺身亡。贵族分裂活动重起,宗教战争再度爆发。黎塞留沿袭亨利四世的外交政策,致力于打击哈布斯堡王朝。信奉“国家利益至上”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E/NEA)于1990年共同制订的,目的是以协调一致的方式迅速向公众通报有关核事件和放射事件的安全重要性。就像用里氏震级了解地震、用摄氏温标了解温度一样,利用INES分级表可了解各种核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事件的安全重要性。 2008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国际核事件分级表进行了修订,使其适用范围从核设施事件扩大到与辐射和放射性物质有关的所有事件,包括核运输相关事件。因此,修订后的INES 分级表称作“核事件和放射事件分级表”。 INES分级表对核事件的分级基于对人和环境、放射性屏障和控制、纵深防御三方面的影响,将核事件分为7个级别:1级至3级称为“事件”,4级至7级称为“事故”。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按照INES分级表被定为7级。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电站事故按照INES分级表被定为5级。 INES事件分级的一般准则 INES级别人和环境放射性屏障和控制纵深防御 特大事故7级·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具有大范围健康和环境影响,要求实施计划的和长期的应对措施。 重大事故6级·放射性物质明显释放,可能要求实施计划的应对措施。 影响范围较大的事故5级·放射性物质有限释放,可能要 求实施部分计划的应对措施。 ·辐射造成多人死亡。 ·反应堆堆芯受到严重损坏。 ·放射性物质在设施范围内大 量释放,公众受到明显照射的 概率高。其发生原因可能是重 大临界事故或火灾。 影响范围有限的事故4级·放射性物质少量释放,除需要 局部采取食物控制外,不太可 能要求实施计划的应对措施。 ·至少有1人死于辐射。 ·燃料熔化或损坏造成堆芯放 射性总量释放超过0.1%。 ·放射性物质在设施范围内明 显释放,公众受到明显照射的 概率高。 重大事件3级·受照剂量超过工作人员法定 年限值的10倍。 ·辐射造成非致命确定性健康 效应(例如烧伤)。 ·工作区中的照射剂量率超过 1 Sv/小时。 ·设计中预期之外的区域内严 重污染,公众受到明显照射的 概率低。 ·核电厂接近发生事故,安全 措施全部失效。 ·高活度密封源丢失或被盗。 ·高活度密封源错误交付,并 且没有准备好适当的辐射程 序来进行处理。 一般事件2级·一名公众成员的受照剂量超 过10 mSv。 ·一名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超 过法定年限值。 ·工作区中的辐射水平超过 50 mSv/小时。 ·设计中预期之外的区域内设 施受到明显污染。 ·安全措施明显失效,但无实 际后果。 ·发现高活度密封无监管源、 器件或运输货包,但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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