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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备案与游戏著作权申请指南

网络游戏备案与游戏著作权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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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备案与游戏著作权申请指南

一、网络游戏备案

网络游戏备案是国家对于上线运营的游戏进行的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备案分为两个内容,一个是游戏出版备案,需要去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审批;另一种是游戏运营备案,需要到文化部进行审批。两种网络游戏备案对于一款游戏的正常上线运营都是必不可少的。

(一)游戏出版备案

游戏版号也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相关游戏出版上线运营的批准文件,全称《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

1.游戏版号申请条件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必要的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2.游戏出版备案(版号)申请基本材料:

1)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

包括:游戏总体介绍、开发运营公司介绍、NPC人物对话、物品道具名称、技能列表说明、任务文本、防沉迷设置说明、游戏内的屏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

2)游戏演示光盘 [游戏自动演示视频刻盘] 电子版本;

录制时长为10分钟左右,包含游戏登录过程、主要技能展示、游戏场景及人物动作展示等信息;

3)游戏客户端光盘 [网页游戏无须准备] 六份;

4)游戏申报所需资质材料为:

A.游戏著作权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B.研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个人享有游戏著作权的,提

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C.出版合同、授权书,承诺书;

D.提供icp证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icp证复印件

3.游戏版号申请

1)客户端游戏:

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

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

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

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4.游戏版号注意事项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

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4)宣扬邪教、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进口游戏版号审批事项

已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得到审批的单位,进口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内容

的审查报审,相关资料如下:

1)报审条件

A.报审单位应当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B.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

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C.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

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

协议方可生效。

D.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

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E.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

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2)报审需提交的材料

A.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

记表;

B.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C.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D.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

DVD光盘为载体)三份,且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

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E.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

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F.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

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G.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H.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I.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

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J.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3)报审方式

1)报审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

化处;

2)报审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

度查询系统”,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

4)内容审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5)其他要求

A.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

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

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B.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

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二)游戏运营备案

游戏运营备案办理材料:

1.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2.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3.产品操作说明;

4.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

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

最高游戏级别);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6.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二、游戏著作权

游戏著作权顾名思义是游戏研发者对游戏的各种权利的享有,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为了保护游戏研发商的各种权利,由于游戏是由源代码组成,它很容易被复制和盗用,这是只有著作权登记才能有力的证明游戏的所属。

申请游戏著作权需要的材料

1.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 (若版本号超过1.0的

还需要版本说明,产品名称里若有英文,需进行说明) ;

2.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3.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代码(前30页、后30页、每页不少于50

行);

4.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操作说明书(游戏软件要设计文档,页数不能

少于10页);

5.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关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6.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表。

游戏著作权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变更游戏软件著作权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2.拟变更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3.拟变更游戏软件著作权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申请登记游戏软件的查询,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变更游戏软件著作权按照要求填写的查询申请表;

2.拟变更游戏软件著作权所需其他材料;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问题及其保护研究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问题及其保护研究 摘要:电子游戏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本文通过研究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法律学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对相关问题进行剖析,认为游戏画面满足作品要件构成类电作品,未来作为试听作品予以保护更为合理;游戏直播画面在创作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可构成演绎作品,其著作权遵循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归创作者所有的原则;未经授权的直播、盗播因使用商业性、数量多、影响大不属于合理性使用,可纳入兜底性的其他权利进行规制。针对当前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争议与侵权行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借助技术力量来促进法的统一化运行,提升行业版权意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视听作品合理使用

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游戏直播的用户规模达到2.6亿,较2018年底增长2204万。2020年5月,“小葫芦”网站对包括斗鱼、虎牙等9大直播平台所有游戏主播当月的礼物收入进行了统计,其中前20名主播的礼物收入总价值就超过了1亿元人民币①。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巨额的礼物收入使得游戏直播平台的商业价值、游戏主播的签约费水涨船高,整个游戏直播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但随之而来的著作权纠纷接连不断,游戏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游戏直播中的侵权行为适用何种权利规制、游戏直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等问题在法律的理论与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议,网络盗播的肆意泛滥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保障游戏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确有必要结合当前学界观点和相关案例,厘清以上问题,提出版权保护对策。 一、相关概念 (一)电子游戏 在我国的行政规章中,一般称游戏为“网络游戏”,如2010年由原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②,该办法是国内游戏行业最重要的监管规章制度之一。[1]但是当前游戏市场,不仅仅包括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的网络游戏,单机游戏、主机游戏等其他依托于电子设备而运行的游戏类型,同样占据着较大的市场份额。所以在本篇文章中,采用“电子游戏”的名称指代所有类型的游戏,不易引起误解。 (二)游戏直播画面 本文中的游戏画面指的是游戏在电子平台中运行时,由游戏开发商预设资源库中的各种视频、音频、图片、道具等素材组成呈现出的画面。游戏直播画面指的是网络直播时,主播在游戏原有画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解说、操作、肢体动作等其他元素而形成的新的画面,游戏直播画面包括个人直播画面和电竞直播画面。

游戏著作权保护必要性

游戏著作权保护必要性 企业对于游戏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显著提高,游戏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舆论关注的新热点。 网游产业属文化创意产业,一个或几个好的网游产品,往往能够成就一个网游企业的崛起,譬如《梦幻西游》之于网易、《天龙八部OL》之于搜狐,《成吉思汗OL》之于麒麟网等。近年来,国内网游产业一方面坚持自主研发,一方面加强游戏著作权保护,网游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已经上市的网络公司市值前10名企业中,有半数是靠网游业务支撑的,如腾讯、网易、搜狐、盛大等。如今,网游产业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作为以文化创意为基础的一个朝阳产业,国内网游产业的发展已经踏上高速路。在这个产业中,企业自主研发原创游戏的力度不断加强,游戏著作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升,网游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持续攀高。2011年我国网游著作权登记量近5000件,同比增长90%以上,出现了令人欣喜的新局面。同时,经历了十多年的积淀,网游产业具备的旺盛生命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正在逐步释放。2011年中国网游市场规模超过400亿元,同比增长18%。从网游行业规模及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网游产业的商业模式和用户消费习惯已经较为成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可以说,网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正因如此,加强网游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 要促进网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网游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关键。笔者认为,企业不但要有对游戏著作权保护的重视,而且要有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由于我国网游企业的特点,很多企业在网游的开发上,往往以委托的方式进行研究开发,因此,有必要签定责任明晰的合同,对整个开发和推广过程中涉及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相关权利予以明确,以依法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主管部门的引导、支持和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完善。 来自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7.85亿人,手机上网用户达到了3.78亿人,这些无疑为网络游戏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让大家都明白:对于网游产业的发展,知识产

网络游戏版号(游戏出版备案)如何办理

网络游戏版号(游戏出版备案)如何办理 网络游戏版号,又称游戏出版备案,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相关游戏出版上线运营的批准文件,全称《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 一、游戏版号(游戏出版备案)去哪里办理? 游戏版号办理的受理机关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每款产品发行前需到该局做一次互联网出版备案(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前置审批),即所谓的“游戏版号”。这实际上是将网络游戏的发行视同作品的出版,对出版行为进行事前审批。 二、不办理游戏版号(游戏出版备案)会怎样?游戏版号政策须知 1、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2、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 3、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单位的,须重新办理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自运营单位变更之日起至重新获得批准期间,网络游戏应停止一切运营服务。违者,

按非法网络出版处理。 三、办理游戏版号(游戏出版备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必要的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申请游戏运营备案的企业具备ICP经营许可证 6、申请游戏运营备案的企业具备游戏著作权证 7、申请游戏运营备案的企业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游戏版号(游戏出版备案)办理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网络游戏版号的游戏介绍 2、申请网络游戏版号的测试帐号跟密码(3个防沉迷账号与3个普通账号(如为MMORPG,则配各等级人物账号) 3、申请网络游戏版号的游戏屏蔽词库 4、申请网络游戏版号的游戏脚本(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打印稿《彩色》 文字稿包括:游戏总体介绍,游戏内的屏蔽词库、任务文本、人物对话、物品名称、地名场景等相关文字内容。) 5、申请网络游戏版号的游戏截图(游戏人物设定、物品设定、场景设定、游戏截图、操作界面等相关图片内容。)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2012年11月13日来源:文化部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

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着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

审理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的四大难题

随着游戏成为大多数网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网络游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网络游戏复杂程度加剧,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诸多难点问题。 一、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在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的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先游戏权利人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保护什么,就是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网络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如果在后的网络游戏破解并复制了在先游戏的软件程序,显然涉嫌侵害在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过,实践中,极少有游戏权利人会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他人游戏侵权。一方面,对于“穿越火线”“英雄联盟”“魔兽世界”等这类从国外引进的游戏,国内代理商一般无法取得游戏的源程序;另一方面,网络游戏权利人或许会认为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而不愿意主动提供。 一些有鲜明故事情节的网络游戏可能是文字、音乐、美术等多类作品的集合。有些案件中,原告不仅主张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装备、场景、对话等单独元素享有著作权,同时主张含有这些元素的游戏界面为美术作品,含有这些元素的视听、动画特效为类电影作品,甚至主张体现游戏规则、玩法的卡牌、套牌也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设定为一类作品,除了可整体主张网络游戏为计算机软件外,不能笼统主张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而应将其中不同类别的元素进行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进行主张。

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是案件审理中的又一难点。一些为实现必要功能而设置的非常简单的游戏界面、游戏的规则、算法等内容往往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可保护的对象。对于存在多元素组合的情形,也可以同时主张不同作品著作权,如包含特定游戏人物形象的特定画面,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人物形象与该特定画面为美术作品。当前网络游戏中的视听动画特效一般仅是游戏片断内容,无法体现类电影作品完整故事情节的特点,但从网络游戏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看,未来能否将某些网络游戏纳入类电影作品中进行保护,有待探讨。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侵权? 网络游戏侵权方式已经从最初的破解正版网络游戏,发展为抄袭他人网络游戏元素,再到将他人小说、影视剧、动漫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无论侵权方式如何发展,要认定行为人侵害著作权,都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共识性的审查规则,对于将他人非游戏类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的比对及侵权认定,依然需要将网络游戏中的不同元素与权利人作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逐一对应。为此,如何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并认定侵权会随着侵权行为复杂程度加深而愈加繁琐。这类似于剧本类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比较过程中需要剔除历史人物、事件、地名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或他人在先作品中的内容,同时还要考量相同、近似内容占游戏整体内容的比例等。 三、权利人取证时无法通过被告游戏全部关卡,能否主张整个游戏侵权? 此种情形大多发生在有一定情节的社交类收费游戏中,权利人之所以无法通过被告游戏全部关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闯关难度过高,取证人员无法轻易闯关成功,二是通过全部关卡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升级装备、道具等,取证费用过高。

版权-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下面来看看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产生了很多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需要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网络直播中的游戏直播为例,其中存在许多与著作权相关的潜在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这样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成长。 一、著作权人的许可对游戏直播行业至关重要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九种形式的作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游戏直播中,其涉及的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当以上这些作品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时,即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具有侵权的风险。 二、游戏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共同侵权责任 曾有报告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现有的各类主播至少在100万人以上,其中女性网络主播占比为70.88%,而男性网络主播占比为29.12%。这些主播主要集中在最大的5个直播平台上。在单个直播平台的主播人数至少有数十万人的情况下,平台方想要实时监控各个直播的行为,避免侵权的发生确实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平台方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免除侵权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平台方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因此上述规定中的“明知”可以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现今网络技术非常发达,各种人工智能软件或自动识别内容的软件都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_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_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 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 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 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 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 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 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 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 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伴随网络游戏迅速融入我们的生活,在娱乐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而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了其中之一。但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专门性规范文件还未形成,以导致了诸多理论与实践的不足。 网络游戏软件是法定著作权保护客体,但为了提高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有必要将其与一般计算机软件相区分。将网络游戏视为多种著作权客体的集合以多种方式进行全面保护是可行与必要的。 一、网络游戏概述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① 网络游戏的范畴,不仅包括游戏本身,还应当包括游戏著作权人发布的游戏补丁及相关数据资料。当然,游戏的相关附属产品(如独立于游戏而存在的海报、玩偶等多种周边)除外。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可理解即为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作品,是人们创造与精神意义的体现,具有各种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这些形式的不同,我国

《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了九种,其中第(八)项即是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本身,作为依赖计算机所运行的程序的一种,当然的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所以其也应纳入作品的范畴中而成为《著作权法》的规定。 当然,网络游戏在本身运行软件之外,还有蕴含着游戏情节、场景设定、角色形象、配乐配音等多元素,因此,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不可以也不应当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来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作为项多元素的集合,对其著作权的认定便需要进行分项(可分为软件本身、游戏情节、场景设定和角色形象和配乐配音四大项)的论述。 就其最关键部分的软件而言,其著作权如上述可通过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分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显然,软件本身是由程序和文档两部分构成,而这两部分所涉及之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根据上述两法的精神,计算机软件若想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开发工作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于有形物体上所表现出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据此,开发者在开发软件过程中所运用的基本原理、数据算法等和计算机程序或文档无关的内容是无所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游戏情节,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网络游戏的游戏情节不同于单机游戏和一般文学作品,由于其高度的自由性,

论网络游戏的可版权性

论网络游戏的可版权性 发表时间:2019-07-23T12:25:29.9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作者:岳雅頔 [导读] 目前,网络游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分类。作为新兴产业网络游戏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结合现有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其整体可以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对其所包含的游戏元素在符合著作权客体保护条件要求时,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应的著作权客体予以保护。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目前,网络游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分类。作为新兴产业网络游戏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结合现有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其整体可以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对其所包含的游戏元素在符合著作权客体保护条件要求时,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应的著作权客体予以保护。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游戏元素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伽马数据(CNG)、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发布的《2017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17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036.1亿元,中国游戏用户规模达到5.83亿人,以知识产权(IP)为媒介,与其他娱乐产业联动的游戏产品越来越多,融合形式也多种多样,成为游戏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网络游戏的发展,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产生的法律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对司法实践与学术理论引发新的挑战。司法实践方面,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审理存在诸多难题,如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如何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侵权、无法取证全部关卡时能否主张整个游戏侵权等问题。学术理论方面,著作权法如何对网络游戏定性、是否应该在著作权法上创设新的游戏类别等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激励创新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谈及网络游戏的可版权性。 一、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目前法律层面对网络游戏没有明确的定义。国际数据公司定义网络游戏是利用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学界认为,网络游戏是指将互联网作为传输媒介,以服务器和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为信息交互的窗口,旨在实现娱乐、休闲目的和取得模拟成绩的多人在线游戏。概括当前世界范围内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模式是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需依赖计算机程序而存在,生活中常见开发商将网络游戏以计算机软件为类型进行版权登记,这种保护模式被中国、加拿大、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家采用;第二种模式将网络游戏拆分为诸多性质不同的创造性要素相应的给予保护,即判定网络游戏所呈现的内容是否属于特定类型的作品,如将背景配乐、角色形象、画面场景等游戏要素单独认定为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这种模式被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第三种模式是将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有学者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网络游戏是一系列能被感知和固定在技术设备上的连续画面,与视听作品的定义相契合,这种模式被韩国、肯尼亚等国家采用。 我国采取第一种保护模式,目前面临以下挑战:一是网络游戏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通过软件编程创设的游戏规则、游戏界面以及游戏场景等各种游戏要素难以区分的早期游戏产品,已无法满足玩家不断提高的游戏体验需求,导致网络游戏的内容不断扩充,其核心内容可以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两部分。游戏引擎是指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游戏资源库是指计算机游戏软件中各种素材片段组成的资源库,包括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等文件。理论界与学术界对游戏引擎归属于计算机软件中的计算机程序几乎没有争议,但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对具有较高独创性文字、场景、音乐等游戏要素提供保护实属不当,无法激励游戏研发者的研发热情。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由最初简单地复制、抄袭源代码转变为抄袭网络游戏要素。从当前技术层面而言,侵权者可以编写不同的程序代码创造与他人网络游戏功能、试听效果相同或相近的游戏产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无法为网络游戏的发展提供周全保护。 故笔者认为,网络游戏整体可以成为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权利人基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享有软件著作权,但这不妨碍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给用户的可识别性文字、音乐、影像等要素及要素组合亦可构成作品,当计算机软件模式无法提供有效保护时,若游戏要素满足著作权客体保护的条件要求,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应的著作权客体予以保护。 二、网络游戏作品中可受版权保护的游戏要素 本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网络游戏要素的可版权性进行讨论。 (一)可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要素 在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等有限公司案中,法官认为,《我叫MT》的动漫名称以及游戏中的人物名称是否构成文字作品要考虑其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判断名称、标题等短语是否具有独创性时要考虑以下特征:一是是否存在作者对表达元素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而综合得来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二是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信息。“我叫…”加英文字母属于常见表达方式,人物名称在公众不知悉动漫的情况下无法得知其所表达意思,两者皆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故不认定其构成作品。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对“创”具有长度和长度要求,即创作的劳动过程需要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作空间和个性发挥的余地并且包含劳动者思想的表达,作品所蕴含的作者本人的智力创造应当具备起码高度。游戏名称、人物名称等因其内容较为简短,留下的智力创造空间较小且无法相对完整表达作者情感,故对其独创性难以认定。NEXONHOLDINGS株式会社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案中,法院对于道具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否定判决,但认为文字部分中的游戏介绍可以构成作品。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官认为卡牌上的文字说明,由于单张卡牌或每一句或每一段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卡牌上用以说明卡牌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的文字说明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二)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要素 网络游戏中常见的美工设计有游戏画面、角色造型、道具装备、标识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

游戏备案

2013元旦节舞台游戏活动策划模板 游戏名称:一反常态 游戏内容: 上场的队员听主持人的号令,作出与号令相反的动作!比如主持人说站好,你就得坐下,主持人说向前走,你就得向后退。如有违反着将被淘汰,直到选出一名胜利者。 游戏名称:倒着说 游戏内容: 先规定出题的字数,比如这一轮出题必须在四个字以内,也就是说出题的人可以任说一句话。“我是好人”那么答题人必须在5秒钟之内把刚才的那句话反过来说,也就是“人好是我”,如果说不出或者说错就算失败。 游戏道具:无需道具 游戏名称:集体造句 游戏内容: 分成二小组,每一小组第一位组员准备好一支笔和一张空白纸,游戏开始向每小组第一位组员随意在纸上写一个字,然后将笔和纸传给第二人,第二人按要求写完一个字后交给第三位组员……直到组成一个句子。 游戏要求:如果到排尾句子没有结束则排尾的组员将句子写完整,写

完后将所造的句子高举起来,最后以句子通顺,先举起造好句子的小组为胜。 泡泡糖 主持人召集若干人上台,人数最好是奇数,当大家准备好时,主持人喊“泡泡糖”大家要回应“粘什么”,主持人随机想到身体的某个部位,台上的人就要两人一组互相接触主持人说的部位。比如,主持人说左脚心,那么台上的人就要两人一组把左脚心相接触。而没有找到同伴的人被淘汰出局。当台上的人数剩下偶数时,主持人要充当1人在其中,使队伍始终保持奇数人数。最后剩下的两人胜出。因为游戏并不具有技术和智力上的难度,所以在胜出人获得奖品时,还可以稍微刁难一下,比如让他站在椅子上用身体表现一个字(可以是他的名字之类)或者让他表演一个节目等。此游戏要注意,主持人喊出的身体部位要有一定的可实行性,要是不慎喊出上嘴唇,恐 怕大家都得笑晕。 男生是一块女生是五毛。开始由十个人组成一个队伍,组成一队双手搭在前边人的肩上,随着音乐开始舞动绕教室转圈,还要根据音乐的曲调说这个队伍所加起来的钱数。主持人不定时的会说一个新的钱数。队伍需要在五秒内迅速组成这个钱数。队伍人数不得少于六个人不得多于十一个人。若失败则全队需要喝饮料某杯饮料中可能含有芥末辣椒一些难喝的东西,根据全队的表情来判断哪个人喝到了。若有人猜对则会在队伍成员胳膊伤放气球,移动过程中气球不可掉落否则全队接受惩罚

文化部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doc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文号:文市发〔2016〕32号 发布日期:2016-12-1 执行日期:201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

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在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的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先游戏权利人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保护什么,就是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网络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如果在后的网络游戏破解并复制了在先游戏的软件程序,显然涉嫌侵害在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不过,实践中,极少有游戏权利人会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他人游戏侵权。 一方面,对于“穿越火线”“英雄联盟”“魔兽世界”等这类从国外引进的游戏,国内代理商一般无法取得游戏的源程序; 另一方面,网络游戏权利人或许会认为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而不愿意主动提供。 一些有鲜明故事情节的网络游戏可能是文字、音乐、美术等多类作品的集合。有些案件中,原告不仅主张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装备、场景、对话等单独元素享有著作权,同时主张含有这些元素的游戏界面为美术作品,含有这些元素的视听、动画特效为类电影作品,甚至主张体现游戏规则、玩法的卡牌、套牌也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设定为一类作品,除了可整体主张网络游戏为计算机软件外,不能笼统主张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而应将其中不同类别的元素进行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进行主张。

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是案件审理中的又一难点。一些为实现必要功能而设置的非常简单的游戏界面、游戏的规则、算法等内容往往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可保护的对象。 对于存在多元素组合的情形,也可以同时主张不同作品著作权,如包含特定游戏人物形象的特定画面,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人物形象与该特定画面为美术作品。 当前网络游戏中的视听动画特效一般仅是游戏片断内容,无法体现类电影作品完整故事情节的特点,但从网络游戏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看,未来能否将某些网络游戏纳入类电影作品中进行保护,有待探讨。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游戏中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介绍。汇桔网提供诸多优质的版权登记服务商选择,均为业界精英,资质齐全,并保障支付安全。精挑细选,由您掌控。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游戏备案流程详解

游戏备案流程详解 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多次对互联网行业进行整顿,而在这些整顿中,发现众多网页游戏存在着“违法”行为。游戏从业人员意识到,合法运营才是保证长久经营的关键。针对这个问题,汉唐小编专门收集了关于游戏备案流程的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办理流程 1.资料提交省文化部 2.省文化部审批 3.文化部复审 4.下发文网文 (二)审批要求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 围; 2.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 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 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 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 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5.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 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 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位; (三)送审材料 1.申请书,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 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 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流程 (一)办理流程 1.提交审批材料 2.版权保护中心受理 3.发放软件著作权证书 (二)申请条件 1.通过独立开发软件; 2.对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通过合同约 定、受让、继承、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送审材料

2020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完整篇.doc

2017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 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

游戏版权授权合同范本-最新范文

游戏版权授权合同范本 当我们有一项发明或技术时,可以申请专利登记,当别人想使用时,需要付出报酬。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游戏版权授权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游戏版权授权合同1 甲方: 乙方: 1.根据着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项目(下称“该项目”)的着作权登记代理事务: 2.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3.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登记事务。 4.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缴费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相关资料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人,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代理费 登记费 合计(大写)人民币

乙方指定帐号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到登记通知下达或因申请不具实质条件被驳回为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地址: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游戏版权授权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咨询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帮助甲方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已确认甲方符合软件著作登记条件。乙方应勤勉、尽责的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 2、乙方应当在有关部门下发证书后,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成都市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资助,并及时将证书交付给甲方; 3、按甲方确定的登记计划要求,乙方全权处理及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过程,直至获得证书; 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企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至少人民币壹万元的赔偿。上述保密为永久性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5、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委托咨询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且无权属纠纷: 2、甲方从乙方获取证书之后需及时将应付款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委托咨询服务费用 1、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乙方按每件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共件,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该费用包含办理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官费); 2、付款方式:在甲方拿到证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咨询和

解读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解读《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7-11-01 00:00:00.0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宋奇慧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据统计:2000年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为0.3亿元,2001年的市场规模为3.1亿元人民币,2002年以高达213.8%的增加率,实现了9.1亿元的市场规模,2003年接近20亿元,2004年达到36亿元,短短几年,市场规模膨胀了100多倍。同时,强力带动着相关产业的发展,如2004年,网络游戏对通信业业务收入直接贡献150.7亿元人民币,对IT产业直接贡献63.7亿元人民币,对媒体及传统出版业贡献35.8亿元人民币。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主要盈利点:著名门户网站网易2004年度收入中62%的收入来自游戏,其他收入仅占38%。2004年,一些著名的主营或者兼营网络游戏的企业,如上海盛大、久诚、深圳腾讯等相继在美国纳斯达克或香港成功上市,其中上海盛大公司作为一家网络游戏企业其资产已经超越了门户网站,截至2005年9月5日市值超过22亿美元。网络游戏成为网络经济及娱乐业的重要支撑和文化产业一个具有潜力的增长点。与此同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16次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2005年6月底,我国共有网络游戏玩家2300万。 但是,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还不够成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问题:部分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特别是游戏产品中暴力问题突出,以打斗和练级为主;二是进口问题:境外游戏产品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精神、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原创游戏精品。特别是韩国的游戏产品较多,据统计,目前在国内运营和公测的168款游戏中韩国游戏约占44%,2004年我国共有原创游戏约60款,占36%,差距在逐步缩小。但是盈利能力大大逊于韩国,进口的韩国游戏有68%盈利,我国原创游戏盈利的仅占28%。三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问题:容易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学业和身心健康,有的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并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行为比较突出,影响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广大学生家长、老师反映强烈。为净化网络游戏市场,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文化部、文明办牵头联合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等五部门于今年4月至8月联合开展了净化网络游戏工作。 净化网络游戏工作一直坚持疏堵结合,不仅对违法游戏及运营单位施以重拳,先后查处了两批违法游戏,同时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游戏娱乐需求,于今年暑假期间文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向未成年人推荐了一批游戏精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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