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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 [2010]4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加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衡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全市外事侨务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涉港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监督和指导其在全市的落实情况;审核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拟订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涉外涉侨涉港澳的各类报告。

(二)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情况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制定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外事侨务资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全市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事务。

(三)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及会见华侨华人、港澳

知名人士的有关事宜;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发[2005]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6 【实施日期】2005.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衡政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办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建设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现就完善和加强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定意见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各级各部门主

要领导要亲自抓,主动抓,按照领导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抓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经常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力量,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市直机关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继续巩固和深化县市区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制度,依法公开,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学校、医院和水、气、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办事公开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形成全方位的政务服务体系。办好政务服务中心是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功能,按照“部门围绕中心转,科室围绕窗口转,中心围绕群众转”的要求,狠抓职能进驻,简化办事程序,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要结合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和清理,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形成政务服务体系。凡能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都要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因场地原因不能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要建立分中心,设立土地矿产交易分中心、车辆牌照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分中心、海关分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办理程序,印制统一规范的办事服务指南,形成全方位的政务服务体系。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实行“一口式”收费,公示收费项目,规范窗口收费行为,杜绝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使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06]10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 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6]10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

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日趋严重,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同时非法营运十分猖獗,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损害了衡阳城市文明形象,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改变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现状,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所属6部委[2006]12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2006]100号明电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5日至2007年1月18日,在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重点解决当前较突出的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切实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城区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塑造衡阳城市文明形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1、整治易引发交通不畅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整治机动车违法停车;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6〕2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 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各单位,各大专院校: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 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凡驻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

相违背的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期限满10 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伤病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各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 三、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变相拒收,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裁员。各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对有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四、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衡国省属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用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应予接收安置。 五、对安置对象父母亲或配偶的单位属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改制企业的,应视情在本系统内调整安置,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本系统有安置能力,而安置对象因特殊情况要求到外系统就业的,原则上由退

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330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元月1 日起施行。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3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237号颁发的《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1995] 监字第318号颁发的《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停止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管理。一次性的工程消耗量标准由建设、施工单位协商编制,报市、州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后执行,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办发[2008]6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9 【实施日期】2008.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开通重大投 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决定 (衡办发[2008]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审批提速提质,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为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开展“一站式”办结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便民类、一般控制类和严格控制类。对便民类事项,取消审批前需部门局长、副局长、科长层层签字环节,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一般控制类事项,只要审批的前置条件符合要求,由窗口工作人员按“一审一核制”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

内办结。对严格控制类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批程序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减半办结。要对简单直观、条件和标准比较明晰的事项授权窗口直接办理,精简不必要的内部运行,取消中间的审批签字环节,提高即办件的比例和窗口办结率。 二、建立首席代表制,简化审批环节。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都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将行政许可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消除窗口成为部门的“中转站”、“收发室”的问题。明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首席代表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窗口负责人为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首席代表授权,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由首席代表负责审核审批,签字生效。各部门的首席代表必须坐阵窗口现场办公。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明确首席代表的书面函,并遵照“部门围绕中心转,科室围绕窗口转、中心围绕群众转”和“双章制”、“一审一核制”的要求,在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向窗口充分授权,提高办事效率。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问责制,提高办事效率。要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办事流程逐项清理,特别是要逐项清理审批的前置条件和标准,实现审批条件、标准的格式化、规范化,压缩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即办件的比例和窗口办结率,提高审批效率。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对所有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衡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衡阳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

在衡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大会上的讲话

在衡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大会上 的讲话 衡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张自银 (2008年6月4日) 同志们: 首先,我要再次感谢省委、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对我的看重和信任。作为代理市长,我深感这副担子的份量,它蕴涵着在座各位领导和同志的深情重托,蕴涵着全市人民对市政府有所作为的殷切要求,蕴涵着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快衡阳发展的强烈愿望。我一定会饱含对衡阳人民的由衷热爱,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尽我所能,勤奋干事,一心为民,廉洁从政,接受监督,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我会与我的同事们一道,在市委的领导下,努力建设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建设制度透明、程序规范的阳光政府,建设信守承诺、值得信赖的诚信政府,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为衡阳的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刚才,30名政府组成人员接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的任

命书。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和全体政府组成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全市人民对我们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接受任命的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颁发任命书,仪式庄重,意义深远。这一纸任命书,象征着国家权力,昭示着公仆责任,凝结着组织信任,饱含着人民重托。从接受任命书的这一刻起,我们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就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决不辜负全市人民的厚望。刚才国初主任已经对我们政府组成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等下,文雄书记将作重要讲话,请同志们一定要铭记在心,深刻领会,认真落实。借此机会,我讲五点意见,与大家共勉。 一、把握忧与乐的关系,心存忧患,励志拼搏 以何而忧,以何而乐,说到底是一个人思想境界、人生态度、价值取向的问题。作为政府组成人员,具体要做到“三忧三乐”。一要忧德才不及,乐于勤奋学习。不注意学习,不注意汲取新知识、新信息,思想就会空虚,方向就会迷失,能力就会退化。作为政府组成人员,要把学习作为工作需要,作为政治责任,作为精神追求,敢于了解和正视自己的不足,缺什么、补什么,挤出时间加快知识更新,丰富知识储备,以学增智、以学正德、以学促廉。二要忧发展不易,乐于艰苦奋斗。我们要心忧发展,时刻保持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夙兴夜寐的责任感,坚持把艰苦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8 【实施日期】201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29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8 【实施日期】201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职责。 2.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县市区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发[2011]1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衡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 《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

法》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组成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市经信委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市新闻办主任担任。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设市政府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食安办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 二、主要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分析食品安全形式,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3、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五条预警信息归口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除在行业内发布警示

衡政办发【2015】73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12 月28 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7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下列事项在拟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一)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二)申请听证的途径、期限、联系方式等。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登记。征拆实施单位应当公布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情况。确认结果或调查结果资料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拟征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抢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 1 年内(国、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转让、抵押;(二)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依法办理的除外;(三)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税务登记;(四)特种养殖证;(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六)其他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征拆实施单位应将拟征地告知书送达相关部门,告知不得办理前款规定的各项手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组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的机关、文号、用途和时间;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7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5〕5号),设立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能。 拟订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贯彻实施国、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目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 [2010]4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加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衡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全市外事侨务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涉港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监督和指导其在全市的落实情况;审核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拟订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涉外涉侨涉港澳的各类报告。 (二)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情况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制定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外事侨务资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全市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事务。 (三)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及会见华侨华人、港澳

衡政办发〔2015〕73号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政办发〔2015 〕73 号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衡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以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通过购买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动纲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从2016年开始,全市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的项目改造户数占当年棚改计划户数的比例不低于50%。市本级不低于6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5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更名为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为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统筹推进信息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指导、信息网络安全等职能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信息产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等职能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和发布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电子政务、数字城市相关技术和应用标准;组织建立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工作的协调机制。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发展战略,编制电子政务、数字城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立电子政务和数字城市建设调查统计制度。 (三)提出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建设投资总规模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数字城市项目。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电子政务建设应用以及数字城市应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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