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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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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对策亦越具可行性,此外房屋问题也涉及多个学科部门,有《建筑法》、《产品质量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同时涉及《宪法》中公民居住权和国家民

生政策及惠民工程。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以具体的对策结合相关的法规政策来深入探讨:第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从现有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建筑行为才使得隐患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次来审视,根据《建筑法》第60 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等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必须在我国

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严格

守法,为百姓建造真正的、踏实的居所。第二,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严格执法。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民生

问题也多次被提及,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出台一些具

体的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房屋安全质量问题的警惕性。《建筑法》第63 条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检举、控告、投诉。可见从相反的角度来说,政府部门自身也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到政府不作为和政府寻租事件的出现。

第三,增强公民维权意识。根据《合同法》第111 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35 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

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

以买受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依据,基于此,购房者应该勇敢拿起法

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有益的斗争,有的人不相信法律,从而将其

放之任之,有的人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没有坚持走下去。我们不仅

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使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轻易不敢违法、违章建筑。

第四,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的人不相信法律,从而将

其放之任之,有的人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没有坚持走下去。所以我

们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当我们在奋斗的同时,当我们在争取的同时,我们失去的只是枷锁,得到的将是自由。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

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

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

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

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

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

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

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

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

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

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

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

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四、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

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

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

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

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

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

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

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

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

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

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

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

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

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五、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1.0.2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1.0.3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11.0.4 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5 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11.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11.0.7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8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8月13日)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2)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盘柜及二次线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 (GB50302-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05-201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 个月。 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看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5、关于要约失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受要约人不满意要约内容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中不包括索赔 7、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抢救方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的额的20% 9、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10下面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1、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利 1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3、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步方针不包括: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繁荣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7、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18、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 19、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 0 年2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 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1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 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的基本框架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 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 为以下7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 关机关裁定适用的特殊情况6、备案和审查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个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您必须子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 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额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实现取得 被代理人的同意3、无权代理与标间代理 无权代理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_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节、概述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历史沿革 1、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1)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2、“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2、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折即从“以法治国”理念转变为“依法治国”,并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的发展目标.。 3、 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4、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5、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

建设法规概述 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 1.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A ) A. 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B. 建设权力和建设义务 C. 建设权利和建设责任 D. 建设权力和建设责任 2.下列哪项不是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C ) A.协调配合原则B.科学借鉴原则C.公平公正原则D.法制统一原则 3.以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不属于法律义务的是( D ) A.在买卖关系中,卖方在收取价款后交付标的物 B.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C.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 D.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结婚 4.建设法律事实包括( B ) A.义务和权力 B.行为和事件 C.义务和行为 D.事件和权力 5.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__关系。( A ) A.权力义务 B.法律义务 C.管理义务 D.组织义务 6.__是建设法规中的核心,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7.建设法律关系的基础(C) A.民事责任 B.民事义务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8.下列哪项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D) A.专利权 B.智力 C.学习 D.勘察设计 9.__年6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目前已经实施20多年,在此基础上有条件上升为法律。(D) A.1983 B.1986 C.1984 D.1985 10.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__的人民代表大户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A ) A.直辖市 B.自治区 C.特别行政区 D.全国 二、多选题 1.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B C ) A.经济性B.综合性C.计划性D.适用性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 B E ) A.主题 B.客体 C.权力 D.义务 E.内容 3.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A B C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法律成果 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ABC) A.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B.建设民事法律关系 C.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D.建设民事关系 5.建设法规的构成(A B C D E)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规范

1)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3)法律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6)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7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9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审判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11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务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14 委托代理自行终止的情况: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 15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利息。 16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所采购的设备,一个月后提取设备时,对方索要设备保存管理费,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7物权的特征为: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8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19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适用专业:XXXXXXXXXX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二、本课程是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培养标准和目标为依据,按照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特点设置的。作为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应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将来涉足建筑行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以便能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法制建设要求以及职业活动的需要。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1.知识要求了解: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重点法律条例内容。理解:能够清晰的理解建设法律体系(逻辑关系、法律条例内容)。掌握:能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中的重点条例、基础法律知识,并应用与实际案例的分析解决。 2.能力要求:(1)形成牢固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基础,掌握重点法律条例。(2)培养良好的建筑工程职业的专业法律意识。(3)要求对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辨析能力和解决能力。(4)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能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充,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课程类型: XXXXX 主撰人: XXXXXXX 四、学时分配 第 1 章建设法律概论(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建设法律的定义,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及建设法律的特征,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建设法律的作用,了解建设法律的立法历史进程,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事实。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设法律概述; 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 3、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4、建设法律关系; 5、建设法律体系。 第 2 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相关规定,了解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一书两证”制度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了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规。能够理论结合实践,主动思考法律法规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城乡规划的制定; 2、城乡规划的实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 3 章建筑许可法律制度(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熟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归纳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的基本框架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 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 为以下7类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 关机关裁定适用的特殊情况 6、备案和审查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个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您必须子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额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实现取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一、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共计6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朔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B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A 1次B.2次 C 3次 D.4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B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30 B 15 C 10 D 7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A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D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了、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 B )。 A.新要约 B 承诺 C 同意 D 成立 6、《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 A

)。 A无效合同B可变更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7、某施工企业与女工小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小王欲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小王应当提前( B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 60 8 30 C 20 D 10 8、( C)是指材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用po= m/Vo表示。 A密度B堆积密度C表观密度D比重 9、根据水在材料表面的湿润程度,当润湿角θ >90°。时,材料表现为( B )。 A亲水性B憎托性C中性D吸水性 10、某干燥多孔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为λ1.,吸水饱和后其导热系数为λ2:,再经受冰冻后其导热系数为λ3,可以判定(B )。 Aλ1>λ2>λ3 Bλ1<λ2<λ3 Cλl>λ2=λ3 Dλl<λ2=λ3 11、在潮湿环境中的重要建筑物其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得低于( C )。 A. 0. 75 R 0 .80 C 0. 85 D 0. 90 12、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料的掺量为( B )。 A 0% -5% B 6% - 15% C 20% D 40% 13、建筑石膏制品具有( C )的特点。 A防水性能好B防火性能差c保湿性能好D强度高 14、某偏心受压柱的钢筋,采用绑扎连接,则每次在同一断面上搭接的钢筋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A )。 A 25% B 50% C 60% D 75%

建筑法规课心得体会

第一篇、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课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 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近年来,由于市场 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 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 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 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 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

是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 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 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1、建筑法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 第一节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③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④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3、法治原则 ①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

2007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 )。 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 2.某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市场合约部经理赵某参加某工程招标活动,这个行为属于( )。 A.上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表见代理 3.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乙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王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则该工程设计图纸许可使用权归( )享有。 A.甲建设单位 B.乙设计单位 C.注册建筑师王某 D.甲、乙两单位共同 4.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2005年9月1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若施工单位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2006年8月,施工单位所在地突发洪灾,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B.2007年6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C.2007年7月,施工单位注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一个月后痊愈出院 D.2007年9月,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后撤诉 5.监理工程师李某在对某工程施工的监理过程中,发现该工程设计存在瑕疵,则李某( )。 A.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修改设计 B.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改设计 C.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D.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6.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开工,经查建设资金未落实。依照《建筑法》的规定,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B.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C.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D.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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