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之浅析———对《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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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形成的背景
任何思想观点都不是无源之水,都有其自身形成发展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亦是如此。孟德斯鸠潜心多年,汲取了前人和同时代学者的大量的思想精华,从而形成了其自身的思想体系。他的哲学思想既受到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经验主义的影响,同时也带有笛卡尔理性论以及莱布尼茨的自然神论的色彩。培根的经验主义强调一切知识来源于对客观世界的感觉,而不是来源于头脑里固有的东西,经验主义需要对外界的每一个经验中的特殊的、个别的事物进行归纳,最后得出一个普遍的道理。孟德斯鸠就是通过观察不同地域条件下人定法的形式来总结出法的一般规律的,进而构建出其自然地理学说的。笛卡尔认为,人类是精神和物质的二元结合,并且人的原始情绪总是同一定的对象相关联。孟德斯鸠也从法这种“外在物质”中找到了指向人类精神的索引。
此外,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还有着深刻
的社会政治背景。孟德斯鸠生活于17、18 世纪之交,此时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主义制度已经逐步从发展的顶端走向崩溃,但统治阶级并没有认识到危机的本质,仍然大举扩张,这使得民生更加凋敝,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向。与此同时,工业革命在法国兴起,资产阶级逐渐在经济活动中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但正在壮大的资产阶级亟须理论上的引导和支持,以便他们在政治活动中得到相应的话语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孟德斯鸠希望用自己的智慧从神学以外的角度为国家建立更合理的秩序提供良策。此外,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突飞猛进,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整个社会洋溢着崇尚理性、确信社会进步的乐观主义精神。人们开始关注自然科学,相信只要不再屈服于神,而是面向自然、征服自然,就能从愚昧和迷信中解放出来,获得巨大的力量,推动社会前进。在这样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之上,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摒弃了形而上的方法论,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归纳推理,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形式论证了自然地理与法的关系。
二、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的主要内容
( 一) 法与气候性质
孟德斯鸠将气候类型分为三种: 炎热、温暖
和寒冷。他提出“人体外部纤维的末端因冷空气而收缩”,因此人在寒冷的气候下精力比较充沛的观点。通过观察绵羊舌头乳头状颗粒在不同温度下的反应,他认为,在寒冷气候下皮肤中的神经腺收缩,人们对外部刺激的感知变得不甚灵敏。低温让人们对于快乐、疼痛或爱情的感知较为迟笨,很容易在打猎、喝酒中获得欢乐,因此北方之人恶习少而美德多,非常真诚和坦率; 炎热的气候使人精神萎靡,没有高尚的抱负和慷慨豁达之情,并且人们的器官娇嫩脆弱,对快乐和疼痛的感觉很灵敏。由于气候性质不同,不同地区的人们性格各异,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气候差异会导致人们的精神气质千差万别,而法律又与这些精神气质的差别具有某种联系,进而,虽然自然法引导人们归顺造物主,但在气候不同的地区,立法原则和宗旨是不一样的。寒冷地区的人们勇武异常。孟德斯鸠将英国政治的妥协性与气候的影响联系起来,他认为这个民族从气候中获得了一种“不耐烦的脾气”,再加上在寒冷的气候中产生的勇气,这样的性格容易受法律支配,容易在条约上失掉他们从战争所获得的东西。
日耳曼人居住在感情极端平静的一种气候里,因此法律如同测量几何图形一般测定着犯罪程度: 如果强迫妇女赤裸头部,罚款六苏; 如果强迫妇女赤
裸腿部直到膝盖,罚款六苏; 如果迫使妇女暴露膝盖以上部位,双倍惩罚。他们的法律只规定看得见的东西,并不惩罚想象中的罪行。炎热地区的酷热使人萎靡不振,静止令人舒适,运动使人痛苦,因此印度立法者顺其所感,把人置于极度消极状态,刑罚少且不严酷。这样的立法给予了人们充分的信任,但同时让人们处于极端被动的状态之中,从而助长了懒惰。他认为中国的立法观点比较可取,即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性,思考如何能更便于人们履行生活义务,而不是仅仅追求法律构想出的理想状态,这样的立法理念也让中国的宗教、哲学和法律更加合乎实际。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说: “不同的气候条件产生了不同需求,进而构成了各异的生活方式,而各异的生活方式最终形成了不同的法律。”
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列举出了诸多地区的法律状态并探寻原因,虽然他没有明确指出我们应当如何选择,但正如孟德斯鸠所说: “一旦我成功地理清了原则,人们将会看到,各种法就会从它们的源头一一流出。”
( 二) 奴役法与气候性质
孟德斯鸠还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讨论了奴役的问题。在专制国家里,人民已经是政治奴隶,
每个人能够生存就应该感到很满足了,所以民事奴隶制相比较而言尚能得到容忍。在这里,孟德斯鸠并非承认民事奴隶制,而是在阐述实质上的奴役比形式上的奴役对人的迫害更深。他认为,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底线应是保证人性不受摧残和贬损,所以绝不能有奴隶制; 在民主政体下,人人平等; 在贵族政体下,法律应竭尽全力使所有人获得政体性质所允许的最大程度的平等。所以,奴隶制违背政体精神。因为奴隶只能有助于公民获得他们所不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奢华。他认为,在所有其他国家中,无论社会所要求的劳动如何艰苦,任何工作都应该由自由民去完成。
可见,孟德斯鸠主张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在共和政体下,公民的生活条件是有节制的、平等的、舒适的和温和的,一切都透着一股公共自由的气息。从这里,我们需要进一步明晰他所谓的“奴役”的含义,他的奴隶法并非单纯指奴隶制社会用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法律,而是指一切与自由相对的、压迫人民的、不平等的法律,孟德斯鸠的根本指向是对人类自由的求索。关于奴役权的起源,有一种说法是,天气的炎热削弱了人们的勇气,只有恐怖的惩罚,才能强迫人们履行艰苦的义务。孟德斯鸠认为并不存在一种不允许自由人参加劳动以获
得生存的气候,只是因为法律制定得不好,所以才有懒惰的人; 而又因为这些人懒惰,所以才让他们当奴隶。他更倾向于认为奴役权的真正起源在于国家,也就是建立在人的自由选择上的。在家庭奴役部分,他既介绍了南方地区多偶制的情况,又分析了东方的道德原则。
另外,在政治奴役中,孟德斯鸠统计了亚洲在历史上的十三次沦陷,其中十一次被北方民族所征服。由于性格上的软弱,炎热地区的民族总是被征服、被奴役,寒冷地区的民族生而勇敢,因此获得了更多自由。他谈道:“自然条件把欧洲分割成许多面积不大的国家,实行民主法治不但不损害国家的存续,而且十分有利,以至于倘若不实行法治,国家就会渐趋衰微,落后于所有其他国家。”可以看出,孟德斯鸠虽然列举了世界各地的诸多奴役形态,但主旨仍在论述欧洲,尤其强调西欧的民主、平等、自由,是与生俱来、应运而生的; 无论是从历史传统上看,还是地理物质条件上看,民主、自由的思想都是最适合欧洲的。
( 三) 法与土壤性质
正如不同的气候对人们的精神气质有着不同的影响一样,地形和土壤的差别同样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一定的作用。一个国家的土质如果优良,人就会自
然地产生依赖,肥沃的土地往往是平原,人们无法与强者抗争,只能屈服于封建皇权; 而山区的人们必须更加努力地去获得土地不能给予的东西,因为人们要设法保留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因此,孟德斯鸠得出结论: 山区的人们对平民政体有着强烈的意愿,在平原居住的人们大多希望组建贵族政体,而靠海而居的人们更支持组建融合这两种性质的政体。此外,土地的肥沃程度也影响了一个民族的迁徙,人们总是离弃穷乡去寻找宝地,而不会离弃宝地去寻找穷乡。古有斯堪的纳维亚人移居多瑙河流域,近代亦有日本疯狂的殖民扩张,虽然后者往往被视为对其他民族的入侵,但亦可以被看作一种变相的移民。当然,游牧民族的政治状态享有更大的自由,因为他们并不占有土地,所以用民法解决事情的状况少,更注重掠夺物的分配和盗窃问题。孟德斯鸠着重介绍了日耳曼人的一项公民法———萨利克法,通过其中的继承制度阐明政治法通常服从于公民法,来说明法律文本与民族习惯和精神息息相关。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也与其民族的疆域范围的大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的观点是,领土面积小的国家施行共和政体为宜,领土面积中等的国家施行君主政体更为稳妥,而疆域辽阔的国家则比较适合君主专制政体。此外,岛屿和
山地地形是人们崇尚自由观念的重要因素,北方地区有着自由的传统,而在亚洲南部等温暖的地区,家庭奴隶制历史留存已久,这也是由于气候地形不同而形成的差别。
三、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的影响与启示
( 一) 对自然法理论的延伸
经历了一个世纪的神学统治之后,在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启蒙思想家们试图摆脱“上帝法”的控制。孟德斯鸠从客观物质因素的角度来解释民族性格、法律制度以及政治格局的差异,用气温、土壤等地理要素来分析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地区性差异,这无疑是对神学的一种挑战,但也是对自然法领域的延伸。启蒙时代的自然法观仍然建立在二元论的基础上,而孟德斯鸠的特别之处在于: 他将对法的精神的考察纳入自然法框架之下,不只注重一成不变的自然法,同样注重人定法。孟德斯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经验主义与笛卡尔的理性论运用到自然地理学说的推理中,并且受到莱布尼茨的自然神论的影响。因此,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以客观的地理环境因素为依托,用理性主义哲学的方法,分析现实的法律,体现了一定的现实主义精神。
事实上,在公元前500 年的古希腊,历史学
家希罗多德就在其著作《历史》中,分析了地理环境对人们外表、风俗和制度的影响。到了近代,无论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代表霍布斯,还是主张天赋人权的洛克,启蒙思想家们从各个角度入手驳斥神学观念,以打破上帝法的垄断,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也通过自己的方式为自然法进行解释,希望能够打破神学的枷锁。经过思考与总结,他既没有把历史的进程完全归结于机械的因果关系,又肯定了物质、经济和社会的决定作用。他强调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顺应该地的民族性格和道德风俗,但没有把人类意识形态领域的创造成果全部归因于客观物质条件。孟德斯鸠希望从客观层面来探寻人类发展的一般规律,以挣脱神学思想在意识形态中的统治,为国家政治提供良策。虽然孟德斯鸠在世界观方面是个自然神论者,但他在自然地理研究的方法上,以实证代替古代思辨的推理和猜测,用客观的例证解释社会现象,这成为社会历史研究从神学史观和唯理论转向人类社会本身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用丰富的材料证明了环境因素的作用,并对地区差异进行系统分析,这是欧洲摆脱神学禁锢的重要标志,也预示着人类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正在向客观主义、实证主义逐渐靠近。
( 二) 对后世法哲学理论的指引
《论法的精神》是世界文库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在这部作品中,“地理决定论”的论点独特而极具深意,引起了西方学界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地理环境因素的普遍重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受自然地理学说的影响,发展出地理环境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理论。他认为历史的地理基础就是“那些助成民族精神的产生的那种自然的联系”。地理环境承载着、见证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世界历史的发展与地理环境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同的地理环境通过这一的联系创造出形态各异的人类文化。透过黑格尔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也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自然地理与人类历史发展关系的学说,这些学说后来成为其唯物历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资本论》中谈到,经济关系事实上不仅包括人们生产和彼此交换生活资料的方式,还包括这些关系所依托的地理基础,这样的经济关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基础。也就是说,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地理环境则是经济关系赖以发展的基础。可见地理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类社会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意识,而不是人的意识决定人的存在。俄国学者
普列汉诺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者,他主张地理及社会环境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普列汉诺夫认为自然环境是人类历史运动的一个重要因子,地理环境的属性是社会制度形态的重要影响因素,地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地域生产力发展。此外,我国近代学者梁启超、严复等也曾以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为依据探寻中西方差异的原因。
( 三) 对社会历史领域的影响
在社会历史领域,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不但驳斥了神学,批判了君权神授,同时也开启了一门以客观地理为研究对象的国家哲学,让人们能够从这一角度来考虑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对国家政治的把握。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将法放在整个社会中研究,他认为立法并不是孤立的、抽象的,而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与民族精神、时代特性息息相关,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形态。同样,只有在这样的联系中,立法才能获得最大效能,体现出真正的意义。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一部分对于整本书而言也不是孤立的,孟德斯鸠一直在暗示地理环境是国家本质的一部分,所以法的精神应当与地理因素达成某种契合。人们受到统一的自然法指引,却创造出各种形态的人定法,孟德斯鸠则是在引导人定法如何统一
在自然理性之下。
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结合人民的意志,遵从民族精神,只有合适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民族和谐。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尽管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小,但是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的研究方法对我们这个时代的立法仍有所启迪。从洋务运动到改革开放,中国以一种更为宽广的胸怀走向世界,中西方现代文化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但是中西方民族特质的差异仍然存在。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两国地理环境的异同,特别是在社会伦理方面,法律的移植必须十分慎重,要特别关注新的司法制度、法治理念建立的过程,不能只追求效率而忽视效果。此外,在权衡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时,既要维护国家制定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又要让各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习惯法的自由权利,只有充分考虑法律习惯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促进国家和平发展。
不可否认,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影响重大,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生产关系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则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影响在自然力较为强大的古代尤为明
显。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发展,地理因素对政治经济的直接影响逐渐弱化,但由地理因素决定的格局对现世仍然影响深远。综上所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然地理学说对其所处的时代以及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不仅为资产阶级提供了反宗教神学的锐利武器,也推动了历史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等理论的出现和发展。自然地理学说作为一种国家哲学,对当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极具启示意义: 一个民族的精神是由地理、语言、法律等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共同致力的结果,一个地区的社会发展取决于法的精神,而培养良好的法的精神则在于遵从当地的地理环境,找到适合其发展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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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 2011级 学号 222011********* 姓名杨春礼 2014年6月16日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杨春礼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 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摘要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 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
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而在贵族政治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而当某个人拥有无限多的权力时,这个人几乎相当于不受任何法律范文的约束。在君主政体中,统治国家的是君主一个人,但他要遵循既定的法律,中庸、从属、依赖性的权利特征构成这种政体的性质。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②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但仅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产生于众多政治团体之中的法律保障机构,例如,枢密院。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公布于众,当法律被人们遗忘时,它则唤起人们的记忆。而在专制政体中,是由某一个人按照个人意志及情绪领导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去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机构。在这种政体中,设立一个可以代替君主自己行使权力并管理国家事务的大臣,似乎就是一项基本法律。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宗教具有超乎寻常的力量,成为一种保障机构,并且具有永久性;若非宗教发挥作用,则是风俗习惯将会受到人们的尊崇。 3 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紧接着就探讨了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他先是区分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详述了几种政体的不同原则。 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和政体的原则即是品德,执行法律的人认为自己不仅要认真执行法律,也要服从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平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25页.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https://www.sodocs.net/doc/9b1775587.html,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https://www.sodocs.net/doc/9b1775587.html,/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 [<<]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Charles-LOuis de Secondat,1689~1755)是法国启蒙运动的开创者之一,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他生于法国南部波尔多市一个富有的贵族法官家庭,1716年继承伯父孟德斯鸠的男爵封号,并获得了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他一面担任公职,一面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他的兴趣非常广泛,研究过物理学、植物学、解剖学,特别是哲学、历史学、法学、文学和伦理学。十年后辞去公职,游历欧洲各国,考察各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风土民情,体察新的时代精神和资产阶级的要求。1728年被推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此后,他再次出国考察,特别是对英国的连续三年的考察,使他较快地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治理论思想体系,奠定了他的思想的基础。1731年后,他定居波尔多庄园,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著述,完成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两部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成为当时最进步、影响最大的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著作。1755年病逝于巴黎。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 (一)自然神论和法的精神 同伏尔泰一样,孟德斯鸠在世界观上也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承认上帝的存在,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世界的始因。但是,他又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物质形成的,是受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支配的。上帝不能改变自然的规律,不能干涉自然的事物,甚至他本身也要受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制约。他说:“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另外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灭。”在这里,孟德斯鸠强调了自然对上帝的独立性,用自然神论克服了笛卡尔的二元论,推进了培尔的怀疑论。 孟德斯鸠坚持自然神论,不是简单地为了摆脱宗教,而是试图进一步探求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规律”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就是“法”。他给规律或法下的定义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序言中说:“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这就是说,人不能靠幻想生活,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跟着规律走。人类理性的伟大就在于能认识法的关系,找到支配人类的规律。 孟德斯鸠提出不仅要有神为法、教会法,还要有国际法、政治法、民法、道德法、家法以及各种特殊法。而所有这些法的基础都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接受下来的,是根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的。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也就是理性的规律。孟德斯鸠坚信,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自然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的体现,其他的法都是对理性的特殊应用,法在它作为法律支配着人类时,就是人类的理性。而这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因此,法律便应该适合于人民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应该与一定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联系,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自然条件相适应,与该国居民的宗教、性情、人口、风俗相适应。所有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从孟德斯鸠的思想来看,法的精神的核心要求和基础就是理性,理性的法则是各种法的基础和事物的根本原因。个别情况都要服从一般理性法则,并且是从它引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的统治是自然的,理性的统治甚至是强制的。人们反抗理性,但这正是它的胜利,过一些时候,人们就会被迫回到它的怀抱”。这就是他坚定不移的信念。正是从这种信念出发,他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特别是天主教进行了尖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 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政治教研组安文杰 一、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课程名称:中外政治思想史 任课教师:李国安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学号:222011********* 姓名:邓华 2014年6月2日
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邓华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指导.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权学说的知识.第一部分讲分权学说的起源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讲J.洛克的分权思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关键词:西方;政治;分权 正文: 分权学说是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绊的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在建立的理论指导。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 一、分权学说的萌芽和概述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可以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古罗马政治思想家玻璃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和牵制的思想。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失去自由,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英国思想家J.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各自的分权学说,这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内容。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
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若某些人口才雄辩,在公开演讲中能激起人们的情感,使之产生共鸣,那
编辑词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 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和平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是便要寻找食物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心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治社会。二人定法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他说“人类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