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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的内阁制度及其作用

浅析明朝的内阁制度及其作用
浅析明朝的内阁制度及其作用

浅析明朝的内阁制度及其作用

徐德亮

赤峰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内蒙赤峰

内容摘要:本论文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明朝的内阁制度,首先通过明朝废除宰相设立内阁来阐述明朝内阁的前世与今生。然后再探讨出内阁它对皇权及对有明一代的两大辅政之一的阉党的制约及影响。再次通过对内阁权力的探析最终得出它依然是皇权的御用工具。

关键词:由来内阁皇权权力架构政治效能

一明朝的废相与内阁的由来

在明朝初期一直秉行的宰相制度,皇权作为九五之尊享受至高无上的权威,而相权则把持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宰相虽号为“奉旨办事”但实则不然,王朝的很多事情宰相是不与皇帝商量直接独断专行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当朝皇权是个“懒王”还好,如果当朝皇帝勤俭持政且有很强的权力欲那就糟糕了,君权与相权就会必然产生裂痕与矛盾,皇帝与宰相争权夺势形同水火,严重时国家的政策说瞬息万变有时也不夸张。国家机器无法正常运转下去了。前朝教训无数而距明太祖最近的教训就是蒙古人建立的元王朝。

在元王朝统治中原时期,由于很多帝王的文韬和武略都不足,元代皇权孱弱无能,所以宰相擅权。这些种种给明太祖朱元璋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而且明太祖也阅读了很多的史料,也发现了很多相权对皇权的掣肘。故而他终结了延续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并认为元代灭亡的原因就是将政权委臣,并最终导致欺上瞒下的原因所致。再加上明太祖对开国功臣本就有猜忌之心。终于借“胡蓝之狱”最终废除了宰相制,权分六部。

相权最终被废除了,皇权自然得到极大的膨胀。随之而来的自然是政务的大量增加。太祖每日批阅的奏章据《明史》记载大约为200多件。处理的各项杂务多达400多件。太祖的工作可以用“昧爽临床,日宴忘餐”①来形容。但依然无法做到完美无暇,唯恐出现差池。于是明太祖终于在身体所力所不及的情况下诏天下举贤才。于洪武14年(1380年)设立四大辅官。四大辅官皆来自民间,帮助皇帝协理政务监调四时。四大辅官是按照春,夏,秋,冬四季设立的,同时还作为太子的宾客。四大辅官按时令入朝,官位为正三品,以补皇权力所不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四大辅官皆来自民间,对朝典朝章并不熟悉,难以娴熟。故而四大辅官在设立了不到两年便废止了。但却是明太祖对后世中枢制的进一步改革打下的一个很好的基础。

内阁制的真正开始形成始于明成祖朱棣时期,《明史》对内阁的解释为“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阁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阁。”明前期由于皇帝都比较勤勉政事,内阁还只是作为一个“垂询”机构,同时为了避免内阁专权,成祖时期规定阁臣不得设立官署,不得专制诸司。阁臣的品位很低甚至不如一个外

省的知府。更不用说节制六部的尚书了。但是到了明仁宗朝的时候就发生了变化,内阁的职权和地位得到快速发展,其位高权重丝毫不亚于隋唐时期的宰相,《明史》载:“仁宗而后,诸大学士历晋尚书,保、傅,品位尊崇,地居近密,而纶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②

有明一代内阁的职责范围是“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③“献替可否”是内阁帮助君主减否政务的主要方式。内阁大臣据皇帝的垂问阐述意见,这叫作“献”。君主表示认可并指示可以执行这叫作“献可”。如果阁臣对皇帝的方案有不同的看法称为“可否”。简单地将就是封驳之权。“奉陈规诲”,“陈”就是四书五经儒家经典著述,前朝明主的政绩和先皇祖考的遗训,“规”就是规章方法,用来教育和培养皇帝的,奉陈规诲就是内阁大学士利用课堂的形式向皇帝传授四书五经和安邦定国之术。“点检题奏”,因公事上书叫作“题”,因私事上书叫做“奏”,点检题奏就是内阁对诸司的各种奏章有预览之权。“票拟批答”始于英宗朝,也是明代中后期,内阁帮助皇帝平章政务的主要形式。除了上述职权外内阁同时还具有起草懿旨,参政议政,撰修帝王实录的权利。到了明后期,内阁大学士甚至拥有了选任官署的权力,例如万历首辅张居正在进行官制改的时候就提出“用舍进退,一切功实为准。”④在明崇祯帝在位时期,内阁又拥有了辖制军事的权力,如崇祯2年(1629年)后金侵明,而明朝派遣攘外的是内阁大学士孙承宗,他在通州誓师,比北方一定程度上收复了部分失地。

有明一代选任内阁大学士还是比较严谨的。明代的内阁成员一般是5到7人,有时也多达10多人。明代前期内阁成员并无品级高低之别,到了明代中后期,尤其是嘉靖朝开始设立首辅之职。内阁成员统称为辅臣,其中资历最深的人被称为首辅,往下是次辅和群辅。首辅位高权重,次辅和群辅只能望其项背。首辅主持内阁会议,次辅和群辅是没有资格的。明代内阁的选拔最首要的一点便是必须出身翰林,非翰林是不允入阁的。有明的的170多位内阁大学士中,通过尚书入阁的有110位,通过侍郎入阁的也有24位。绝大多数出身翰林,所以在明代翰林院又被称为“清要之地”。对于大学士的任用,明代初期是由皇帝直接提点的,称为“特简”。明代中后期,由于内阁权势的膨胀,内阁成员的选用变成了内阁成员向皇帝举荐人才入阁。

二内阁制产生后对专制皇权及司礼监(宦官)的制约

明太祖朱元璋过逝后,其子朱棣即位后在其父亲的基础上又搞了个创举,设立内阁选拔阁臣协御机务。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明代内阁制度的演进也正是体现了我国传统官僚主义主义发展的一般规律。是顺应王朝的需要而建立的,但建立后却又有了要摆脱王权束缚的需要。内阁的设置本是为了加强皇权的需要,但随着内阁制度的发展,内阁被委以协御国政,替代帝王言行也成为必然事件。其由原

来的“垂询”机构发展并逐步拥有了参政权。并最终拥有了整个王朝官僚机构认可的最高决策的参与权。

内阁作为整个王朝运转机器的核心他们通过为皇权平章政务,力挽时艰,直言谏诤,发挥着对军国大政的核心参与及居中调停的作用。明代中晚期,虽然官场上对内阁首辅制度多有非议,并对内阁所拥有的部分职权大加攻击。但我们要清晰一点内阁的根本是服务皇权,内阁与皇权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矛盾关系。一定程度上来说内阁权力的稳固与皇权的稳固是基本一致的。特别是当王朝蒙尘之时,往往整个朝野都向内阁寻求悬壶济世之方。所以自成祖朱棣到末帝朱由检,历代皇权虽赋予内阁的职权有轻重差别,但均未想过要去取消它。也就是说内阁的稳定与整个王朝的稳定成正相关的关系。也意味着明代中央权力构架中内阁不可缺少,专制政治的强化离不开阁臣的调节和维护。同时当内阁彻底被冷落,内阁群体无法再挽救时艰,明朝的气数也就到头了。

对内阁制的整体进行分析,我们又会发现一种有趣的现象,他们必须协调好与皇权,司礼监(宦官)和六部尚书的关系。内阁群体虽然依附皇权受制于司礼监的辖制同时又有统调六部之权。尚是如此也不能轻视内阁之权威。因为内阁依附皇权就同时也拥有了节制司礼监的能力。司礼监与内阁是相互制约最终为皇权服务。如上文所述,内阁的建立是为加强皇权的权威而建立的,但是内阁一旦建立又同时拥有了脱离君权意志的现象。毫无疑问内阁的存在已依附皇权为为根本前提,这是谁也不能否定的。但我们也应同时看到作为内阁的辅臣群体在为皇权服务的时候是一个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内阁可以用各种方式和途径来影响帝王的决策,甚至制约帝王的决策。无论是通过对帝王每日的传经布道,还是通过票拟,召对等形式面君。这其中的种种无不都夹杂了内阁辅政的个人的思想感情。特别是在格君心,正君德方面更是影响深刻。尤其到了明英宗朝的时候,票拟制度成了内阁的专司属权并且成为一种定制。票拟制度的专司化很快成为全朝野上下必须准守的准则和指南,甚至君权也得顺其令。可以这样说内阁的票拟很大程度上上就是最终的决定,帝王的“旨从中出”变得很少见。当内阁拒绝票拟政令,这便是一种对皇帝发布错误政策的一种否定。君王的召旨,内阁不满,可以拒绝票拟,递回中朝从新奏对,对皇帝的变乱朝纲起到了一定抵制作用,尤其是到了明代中后期由是如此。除此之外明代内阁群体还可以利用旧皇崩驾或退位的时候,内阁利用为先帝草拟遗诏和登极诏书的时候,借以表达自身的安邦理念,以达兴邦除弊的目的,同时对新君也起到了引导作用。凡此总总无不体现着内阁对皇权的能动性引导和制约作用。

评价内阁内阁制度对皇权的制约作用再有明一代不得不提下一宦官,也就是前文一直重复提到的司礼监。本来用朱笔圈阅奏章是皇帝的特权,也是控制内阁越权的利器,但是明代中后期后,君主多少不更事或倦怠朝政,因此这种“批朱”

特权便被身边的宦官把持了,拥有了“批朱”之权就使得宦官的权利伸到了外朝。就是所谓的“然内阁之票拟,不得不绝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但是在有明一代宦官始终未坐大这不能不说与内阁的制约作用有直接的关系。可以这么理解每到了明代生死存亡的转折时期,内阁均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才令明朝一次有一次度过了危难时期。就内阁与司礼监(宦官)的关系来看,二者的存在都是为了皇权服务的。内阁掌管“票拟”之权,司礼监掌管“批红”之权。而这又是一种制衡关系。内阁通过“票拟”来影响中央的决策,而司礼监通过“批红”来限制内阁行使职权。内阁与司礼监这种打打和和的局面也是出于无奈。内阁的“票拟”往往不得不取决于司礼监的“批红”。司礼监成为阁员与皇帝沟通的重要方式。内阁大学士想要顺利辅政经常需要宦官的配合。但是需要要注意一点我们不能以此就断定出内阁的权势受制于宦官群体。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史实,即在明代以前历朝历代宦官狭天子以令诸侯的事件层出不穷,如“至唐则宦官之权反在人主之上,立君,弑君,废君,有同儿戏”,造成“自(唐)穆宗以来八世,而为宦官所立者七君”⑤。有明一代虽然阉党之烈于不亚于唐代,但却始终难以威胁皇权,这与内阁的有效制约是分不开的。从明代的体制上来说,内阁拥有朝野上下最为认可的权力职能,因此相较于司礼监来说内个还是处于主导的地位。然后就从中国的传统儒家脉流来看,宦官掌政毕竟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事,难以得到朝野广大臣僚的认可,这是我们从总体上进行的把握。然后我们再从内阁与司礼监的交往中来看内阁对宦官的制约作用。第一,我们从内阁与司礼监所拥有的职权票拟,批红来说。首先“票拟”是全朝野所认可的权力运行规则,内阁具有独立性,可以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而“批红”是司礼监代君主而为之的,是基于内阁给出的票拟而定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一般情况下,司礼监给出的批红只能遵循皇帝给出的方式办,不能随意改动票拟。第二,内阁对司礼监权力的限制在朝野往往被认为是正义行为而获得大为的支持,内阁常常借用祖制来圈范宦官的作为,力图将宦官的权力限于内廷。所以若果没有内阁对宦官的制约,有明一代的宦祸也许会更为严重。第三,有明一代,在很多公务面前,与其说是内阁在不断地溜须宦官,到不如说是内阁在灵活的利用各种形式对以司礼监为首的宦官群体在进行利用。明代君主喜欢玩平衡感,所以内阁一定程度上在利用司礼监反制帝王专权对阁权的削弱。研究者研究表明:“在有内阁的二百四十余年中,宦权超过阁权的时间不及五分之一,五分之四的时间是阁权超过宦权”⑥。

三内阁依然是皇权的御用工具

明朝的中枢权力机构明显与前代不同,它是有两大机构组成—内阁与司礼监组成,二者都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均是辅助皇权的办事机构,因为彼此之间的制衡,所以谁也无法异军突起成为威胁皇权的力量。

如前文所述内阁的权力极不稳定,虽然出过严嵩,张居正这样显赫一时的人物,但也是趁皇权“玩忽职守”的时候才会出现代行王政的现象。内阁成员一般出身翰林,进入内阁后其权力的强弱与皇帝采纳票拟的情况成正相关,所以内阁缺少连续性和保障。与前朝相比,明代内阁的功勋并不卓著。这一方面与内阁群体的资历有关,前朝的宰相都要在基层有一定时期的锻炼,而明代内阁基本出身翰林,缺乏从政经验,自然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权力缺乏连续性与保证,容易被皇权控制。所以,显而易见有明一代的内阁只能加强皇权而无法成为皇权的威胁。

有明一代的司礼监不但是明廷设置的24个衙门中最具权威性的一个,而且在宦官所处的12衙门中也是首屈一指的。司礼监掌管着明廷“皇城内一应礼仪刑名,钤束长随,当霆,听事各役,关防门禁,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章奏文书及照閤票批红等事”⑦。司礼监对明政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嘛:第一,代行皇权,特别是代替皇权进行批红。第二,执掌厂卫,司礼监还控制着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特务机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一点,宦官始终无法掌握兵权,并全市中掌握在政府派遣的总兵手中。所以虽然宦官距离皇权如此近,但是终明一代,宦官绝对处在皇权的绝对操控下,无法越雷池一步,只能是促进皇权的进一步加强。虽然如此说,但司礼监的设置毕竟还是有它的重要性在那里:第一,始终贴近皇权,而且也常被授权代行皇权,被身在职场较量中占据了很大优势。第二,替代皇权监视文武百官,势力甚至在皇权的怂恿下超越内阁的职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第一,内阁成员因缺乏实际的执政经验,而且确立缺乏连续性而且不稳定,所以很难僭越皇权,只能是维护皇权的办事机构。第二,如果有的同志还认为这样还是有些缺乏说服力,那么通过上文我们可知司礼监始终是皇权的御用机构,而且司礼监与内阁并称为明代两大辅政机构,因此亦可用司礼监来牵制内阁势力的壮大,反之亦然。所以内阁,司礼监与皇权的关系更像一个三角形的关系,皇权高高在上处在顶端,内阁与司礼监位于两边的底端,谁强谁弱,完全是与皇权的亲疏而定。内阁通过“票拟”来加强皇权,司礼监通过“批红”来辖制内阁。很大程度上,明代皇帝利用宦廷代行“批红”,与其说是下放权力,不如说是利用宦官在牵制内阁的势力。从而这也保证了整个王朝的稳定,从明代中后期多出昏庸的皇帝,而整个王朝并未紊乱就可以看出。

四客观评价内阁群体:

我们在评判内阁群体的时候,不用过于纠结内阁到底是“宰职”还是非“宰职”。尽管向前文所述的严嵩,张居正等所掌控的权力已经很类似前朝的宰相,尽管内阁的存在终明一代也无法找出典章制度的依托。但我们必须清晰一点那就是从明代中期开始,百卿就开始称内阁的阁员为“宰辅”,而皇帝面对如此毫不隐晦的称呼面前,也丝毫没有横加斥责,甚至连帝王本身也无法避免称内阁成员

为相职。阁僚成员本身也俨然以“宰职”自居。但是,也如前文所述,,内阁无论权势多么如日中天,细论起来内阁与“宰职”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总的来说,宰相位极人臣,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级行政官吏,拥有法力说依托的权力和衙署,有直接统领的下属。而明代的内阁则不然,他们缺少法定地位,权力也无法辖制六部九卿。阁员,职责,有明历代也不尽相同。内阁作用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皇权的“慵懒”和信任程度。所以评价内阁不能笼统的用似“相”还是“非相”来论。

终明一代,内阁势力的强弱总是处在不断地强弱变化中,这里既有皇权的需求使然,也与帝王的为君能力有关。同时也与内阁过硬的能力和协调六部的能力有关。也与国家时艰的危局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有关。所以有些同志争论的内阁到底是否为“宰职”之辩,更多的更像是表层认识,而并未明晰其内。

如同前朝历代宰相一样,明代的阁僚也大多抱着一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远大抱负。而缺乏典章的依托,又使他们有一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气不长”之感。所以每当内阁得到皇帝的认可时,内阁往往表现出极大地抱负欲,恨不能将自己的治国理念全数展现在皇帝面前,让皇帝知道内阁并非徒有虚表,是能够匡扶社稷,扶大厦之将倾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内阁与皇帝的见面方式有隐晦和明面之别。有通过奏章传达的,有通过与皇帝直接面禀的,也有通过宦官代为传禀的。即使内阁在一定时期内在皇权面前失宠,也不见得内阁的言语在皇帝面前就油盐不进了,也就是不可能丧失的一点影响力都没有了。熟话说谋事在人,政治人物的能量有时并不是我们可以完全揣摩透的。终明一代的内阁辅政开创了前代未有的先河,阁僚群体贵为天子的左膀右臂,但由于前文所述的种种原因,其实阁僚的立身环境是比较险恶的,如履薄冰。

此外内阁统辖六部也要辩证的来看待。前文已述,朱元璋废相以达权分六部。后来明成祖朱棣明确规定“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 内阁)”

⑧。但是虽然如此我们也要明白一点,无论从整个皇权的需要还是六部统协的需要,内阁势必必须要统辖六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中央权力运行的主要方式。但同样的我们不能说内阁专有诸司,这也是缺乏历史依据的。明太祖权分六部,皇帝一人总摄政务,听起来想法是不错的,但是在整个王朝的运转实践中是无法做到的。因为六部是无法调节朝政与庶政的,所以内阁的建立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六部之上,皇权之下的一个决策机构。而六部激吻上就可以称为最高权力的执行机构。如果六部各自为战,都是各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那么整个朝政可定会运转失灵。同时内阁要想统辖六部也必须对六部事务有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关于此事,明神宗万历年间的阁僚申时行有过很精辟的描述,他说“夫国家纪纲法度,分掌于部院,而统归于朝廷。阁臣则参机务,备顾问者,

若于诸司之事全不与闻,即皇上有问,臣等凭何奏对?即有票拟,臣等凭何参酌?此岂皇上委任责成之意哉”⑨。又云“夫阁臣之参机密,自永乐以来二百余年,天下之政出于一,自古记之矣。所贵择人而任之,主上虚己而听之,自可兴化致理。若使六曹各司其事,则意见纷出,事权涣散,其执必不能安”⑩。从政权运行上来说,内阁是作为六部的上层机构而存在的,是一种上级与下属的关系。若果真是这种上下级的关系,其实是更利于朝政的稳固运转的。但是终明一代怪就怪在这里,六部居然是抗衡内阁平章政务的障碍。如果内阁不与六部关系的融洽,那么内阁的辅政实际上是缺乏现实基础的,如果内阁与六部就权力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唯一造成的只能是办事效率低下,甚至一发不可收拾。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自明代中后期以来,多出昏庸无能的帝王,怠惰朝政更是家常便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内阁不统辖六部,不难发现先明朝是无法保持存在200多年屹立不倒的,危局肯定会层出不穷。所以放大到整个王朝来看内阁,内阁辅政更多的是起到一种稳定器的效果,从内阁统辖六部的程度来看,内阁更多的是以签署命令的形式,而非直接掌控。内阁统辖六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央政权体制的缺失,更加有利于六部之间的配合,更大发挥皇权的统治功效。总的来说内阁统辖六部是一件积极的事情。

五总结

明代内阁制度的建立是封建社会中后期的一种对上层建筑的一种变革,内阁并最终成为有明一代的最重要的中央权力机构之一。中国历代的中央政权机构,自秦代开始,直到明朝初年都实行的是宰相制。宰相是最高行政长官,享受着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崇高待遇,所以历数中国历朝历代充满了皇权与相权的争斗,这就使得提高皇权削弱相权成为历代加强皇权的总的大方向。在这点上,经过前朝的不断摸索,终于在明朝开花结果了,明代太祖朱元璋利用“胡蓝之狱”,彻底废除了相权,权分六部。但是作为帝王本面对如山的政务即便是殚精竭虑也是无法完成的,所以设立四大辅臣官。到了明成祖朱棣的时候,内阁开始正式形成。内个最终发展成为明代很重要的中央机构,本质上是封建地主阶级在不改变政权性质上的一种框架内的调节。到了明代仁宗朝,内阁更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明史》有云:“仁宗而后,诸大学士历晋尚书、保、傅,品位尊崇,地居近密,而纶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拟,阁权之重,偃然汉唐宰辅,特不居丞相名耳”。如前文所述内阁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皇权。但是同时我们也会看到皇权是不会令自己被束缚的,他利用阁僚的选用和司礼监的“批红”来反制内阁无时无刻的越权企图,最终令内阁知识作为皇权统治下的御用工具而已。

总的来说内阁作为存在于明朝中央的一类高级官僚群体,其所作所为都对整个王朝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明朝是一个鲜出贤主的王朝,可以说内阁为了整个明朝的政权稳定运行,做下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明朝能够延续270多年的加

固器。

对于明代内阁我们还应了解到下面这几点:第一,内阁作为一个群体,它与明代的其他僚属一同构成了皇权的保护盾牌;第二,内阁作为一个由政治人物组成的群体。需要明白的是政治生活只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所以阁僚的治国理念与思想感情是饱受个人的生活经历,社会交往关系,生活需求等方面影响的。所以对其的政治作为的剖析不能以事论事,更应要把他们整个人生经历做一个全方位的解读,寻找着其中的关联性,这样才能比较可观的解读内阁群体,才能做到恰如其分地评判他们的所作所为。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姓名:王迪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年级:2015级 学号:201530031034 指导老师:刘渝龙

导读:廷杖,顾名思义于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于朝中官吏的一种惩罚,自东汉明帝(一说北周宣帝)始。但自明一代最为有名,甚至于后期愈演愈烈成为疏离君臣之间的工具;无独有偶,明代的“剥皮揎草”也被后人诟病不少。本文主要浅谈廷杖制度对于明代的影响。 廷杖制度始于东汉明帝。《后汉书》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①。但真正被后人所知是在明一代。明代廷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太祖鞭死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明史》记载:“帝寻悟,明年九月召亮祖至,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暹俱鞭死。”②其实朱亮祖父子是因自己作威作福,在坐镇广东的时候多行不法之事,但此后,太祖因开此先例,便乐此不疲,于是有了“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尚书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③虽然到了永乐年间朱棣废除这一制度,但到了正统年间英宗又恢复了廷杖这一“法外刑”、“附加刑”可谓“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④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段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会有倒勾,行刑者一般一棒击下,还会顺势一扯,就将受刑人的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不可谓不残忍。廷杖的执行方式,就是在朝门之外,当中杖笞获谴朝臣,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这个廷杖制度有多么的残忍和毫无人性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散文家魏禧的《魏叔子集》中看到“: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宣读笔,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

四面牵曳。唯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败肉斗许,医治数月乃愈。”⑤ 廷杖也分“用心打”、“着实打”,至于采取何种打法似乎完全是按照监刑官和皇帝的命令所决定。如果着实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张开,犯人会残废,但一般不会致死;如果用心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闭合,这时候受刑大臣就必死无疑,明人朱国桢曾说;“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毡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又成、弘间下诏狱。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虎、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镇抚司问。转法司拟罪。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正德以后。一槩打问。无复低昂矣。”⑥可看廷杖制度的残忍性也是逐步发展的。 廷杖还有有一番固定的程序,大体为皇帝下令,司礼监出帖并加盖印信,刑科给事中签批,然后厂卫去捉拿犯人。明人李清有云:“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帖至科,俟签押持去”,“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⑦ 仅仅一个廷杖制度,就可以让我们看到明朝刑罚的严酷。廷杖对于明代官员的影响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就是身体方面,不仅有朱亮祖,薛祥等等大臣惨毙于杖下,对于幸存者,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我们以崇祯年间的学者姜埰来看,“受刑,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公弟垓时官行人,口含溺吐公饮之。医吕邦相夜视公曰:‘杖青痕过膝者不治,吾以刀割创处,七日而痛,为君贺矣。’半月去败肉斗许,

明代定婚制度

明代定婚制度 一、定婚之构成要件 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一)凭媒而立 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媒人的报酬“谢媒礼”,是当时社会、官方认可的报酬,一般由男方负担,时人有言:“从来媒人哪有白做的!”媒人往往由利益驱动,欺骗男女双方,“俊的矜夸,丑的瞒昧”。媒人被男女双方看作婚姻之造意者,若引起诉讼纠纷,要追究媒人责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惩罚一般要比主婚人低一等。《大明律》规定:凡媒人知情者,各减凡人一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媒人负主要责任的案例。明末一案例记: 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今年应绵妻故矣。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为媒者,陈朝荣也。 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故将陈朝荣作为第一责任人,施以刑罚,法官又着陈朝荣部分赔偿许家原聘。 (二)由尊长主婚 在古代,婚姻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被看作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从法律上将主婚权赋予了男女双方的家长。具体到定婚,从缔结婚约,到收受聘礼,无不由尊长进行。主人、女氏主人分别指男女主婚人,可见明代定婚过程中主婚人起的作用是绝对的,享受的权利多,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定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 对于男方没有“父母之命”缔结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婚姻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卑幼”自主定婚才能得到承认。否则违背尊长意志,坚持自己订立的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警世通言》中讲了一则故事:王娇鸾与周廷章私订终身,立有婚书,并有媒人为证。周归家乡,其父已经为其与同乡魏氏女定婚,周遂背前盟,致使王怀恨自缢身亡。故事反映出在明代社会,法律赋予以父权为代表的尊长代理儿女行使定婚权的权利,“卑幼”个人主张的权利与尊长代为主张相比要小得多,甚至可以完全被否定。 法律虽然统称父母,一般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婚姻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父亲才拥有决定权。这在明代小说中多有反映:京师白孺人欲将女许给兄之子,恐丈

中国之内阁制度

中国之内阁制度,始创于明代,为我国政治史上的一大转折点。中国于秦汉行独相制,隋唐合相,至明更废宰相,另立一变相之行政机构——内阁制,令君主得以独裁专政。清兵入关后,仍袭内阁制,惟两代之内阁制已大为不同,前者有实无名,后者有名无实。现试以两代内阁制之异同: 明太祖于洪武十三年,借丞相胡怀庸造反一案废相,罢中书。十五年,乃设内阁,以大学士掌之,秩止五品,初只为皇帝左右之私人政治顾问。自成祖以后,天子多不理政务,或能力不及,权力遂移入内阁。清兵入关以前,有八旗兵制及内三院之设。入关后,康熙改内三院为内阁,置殿阁大学士四人,满汉各二,处理机务,表率百僚。雍正时,置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另有满学士六,汉学士四,但实权常在蛮人之手。 清袭明制,故在制度上,有部分相同之处。 明清两代内阁设立之动机大致相同,盖皆在于皇帝欲独揽大权之私心。明太祖善忘且专制,一意欲一统君权,乃借胡怀庸造反一案废相罢中书,使治理天下之大权全集于天子一身,以后天子一人不能兼顾万机,乃设内阁。职在核签奏章,票拟敕旨,讲论经史及辅助天子,一似私人秘书,乃称「辅官」,故其初职权地位不高,有例规定内阁不得干涉他部职权,不得直接指挥行政,且无必须预闻奏章之权,有无官居。可见内阁之设本意动机在提高君权,剥削相权。满清以异民族入主中原,为适应其部族统治及造就皇帝专政,乃沿明内阁制,将皇权做更一步提高。 两代皆有殿阁之设,且阁臣多出自翰林。明设四殿二阁:文华,武英,中极,建极四殿及文渊阁,东阁。清亦本次略加,更改为三殿三阁:文华,武英,保和三殿和文渊,东,体仁三阁。又由于阁臣长文书之职,故阁臣从翰林出身渐成不成文之规定,不为翰林不得入阁。 虽然明清之制有以上相同之处,大抵明清之别却是同少异多。 明清之制最大的相异之处在其权力之轻重,明代内阁是有实而无名;清代内阁则是有名而无实。如上所言,明初内阁制式诸多制肘,权力有限,但成祖以后,君主多年少昏庸或能力不逮,大都疏于政事,于是每事均咨询大学士之见,内外一切奏章均赖大学士先过目,附上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第二节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

客观评价明朝内阁制与西方内阁制的异同

客观评价明朝内阁制与西方内阁制的异同 我们选择英国来和明朝对照,这个国家是君主立宪政体中比较典型的一个。 明朝的内阁制 明太祖由“胡惟庸案”废除丞相,丞相作为法定中央决策机构不复存在。但由于工作量过于庞大,后又设立殿阁大学士,此乃内阁雏形。最初,殿阁大学士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皇帝的智囊团,为皇帝出谋划策。但随后的发展却出乎了朱元璋的意料。1402年,永乐帝正式设立内阁,其后,阁臣势力逐渐膨胀,到了万历初期,更是登峰造极地压制了皇帝。虽然内阁首辅在法律上始终没有得到丞相的地位,但如果这样就认为“内阁是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加强了皇权”否定“内阁”的进步意义是不正确的。内阁可以驳回皇帝旨意,事实上牵制了皇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再说说明朝内阁的工作流程:皇帝授意——内阁票拟——皇帝(或太监代笔)批红——付诸实施 英国内阁制 准确的说,英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叫“责任内阁制”或“代议制”。体现的是西方常见的“分权”原则,虽然没有美国的总统制那么明显的三权分立,但事实上至少已经达到了两权分力的程度,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代议制”起源于18世纪初,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君主立宪的重要特点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长不是一个人,国王或女王代表国家元首,统而不治,仅作为国家的象征。首相手中握有实权,进行行政管理。 首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中产生,然后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首相是内阁的统领者,内阁和首相都对议会负责。议会如果不信任内阁,内阁就要集体辞职。或内阁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这个很少见)。 英国内阁的工作流程:内阁提案——议会审批——首相签署——元首颁布 将两者对比,我们发现,在明朝内阁中皇帝可以罢黜或提升阁员,事实上充当了“议会”和“元首”两个角色。而“议会”的公平性代表着社会的民主程度。明朝皇帝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明代内阁辅臣表

明代内阁辅臣表 (以首任时间为序,共164人) 解缙:建文四年八月壬子由侍讲入直文渊阁,永乐五年二月黜为广西右参议,永乐九年六月入狱。 黄淮:建文四年八月壬子由编修入直文渊阁。永乐十二年入狱。 胡广:建文四年九月由侍读入。永乐十五年五月丁巳卒。 杨荣:建文四年九月由修撰入。正统五年七月卒。 杨士奇:建文四年九月由编修入。永乐十二年入狱,未几复职。二十年九月下狱,寻释。正统九年三月卒。 金幼孜:建文四年九月由检讨入。宣德六年十二月卒。 胡俨:建文四年九月由检讨入,永乐二年九月改祭酒。 杨溥:洪熙元年闰七月入。正统十一年七月卒。 权谨:洪熙元年授文华殿大学士,九月以通政司左参议致仕。 张瑛:宣德元年三月以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入直文渊阁,四年十月罢。 陈山:宣德二年二月以户书兼谨身殿大学士直文渊阁,四年十月罢。 马愉:正统五年二月由侍讲学士入阁预机务。 曹鼐:正统五年二月由侍讲入阁预机务。 陈循:正统九年四月由翰林学士直文渊阁预机务。 苗衷:正统十年十月由侍读学士升兵部侍郎入阁预机务。 高穀:正统十年十月由侍讲学士升工部侍郎入阁预机务。 张益:正统十四年五月侍读学士直文渊阁,八月殁于土木。 商辂:正统十四年八月由翰林修撰入阁预机务。成化三年三月,为兵部侍郎复入阁。 成化十三年五月致仕。 彭时:正统十四年八月由翰林修撰入阁预机务。 俞纲:景泰元年三月晋兵部右侍郎,内阁办事。疏辞,出佐兵部。 江渊:景泰元年七月以刑右侍兼翰林学士直文渊阁。 王一宁:景泰二年十二月以礼左侍兼翰林学士直文渊阁,三年七月卒。 萧镃:景泰二年十二月以祭酒兼翰林学士直文渊阁。 王文:景泰三年十月以左都御史兼翰林学士直文渊阁。 徐有贞:天顺元年正月以副都御史兼翰林学士入阁预机务。 许彬:天顺元年正月升礼部侍郎兼翰林学士入阁。 薛瑄:天顺元年正月升礼部侍郎兼翰林学士入阁。 李贤:天顺元年二月以吏部侍郎兼翰林学士入阁,七月二次入阁。成化二年十二月卒。 吕原:天顺元年六月以通政司参议兼待讲入阁。 岳正:天顺元年六月由修撰入阁。 彭时:天顺元年九月以太常少卿兼翰林学士入阁。 陈文:天顺七年二月升礼部侍郎兼翰林学士入阁。成化四年四月卒。 刘定之:成化二年十二月以太常寺少卿兼翰林院侍读学士入阁预机务,五年八月卒。万安:成化五年五月以礼部侍郎兼翰林院学士入阁,二十三年10月罢。 刘珝:成化十一年四月以吏部侍郎兼翰林学士入,二十一年九月致仕。 刘吉:成化十一年四月以礼部侍郞兼翰林学士入,弘治五年以八月致仕。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 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 (一)政治基础 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况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制度及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_吴建军

收稿日期:2005-03-05 作者简介:吴建军(1967-),男,河南荥阳人,郑州大学讲师。  第39卷 第3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 Vol .39 No .3 J 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May 2006  明代内阁与中央政权体制演变的互动关系 吴建军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明王朝出于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废除了丞相制度,从而导致中央行政中枢体制的严重失衡。为了巩固统治和完善封建官僚体制,内阁开始崛起并逐渐成为明朝政治舞台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从内阁的兴衰及其权势的变化看,它完全依顺于皇权,其政治功能是皇权的外延与扩 张。内阁大学士参与中枢决策,故而阁权在国家权力体制运作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权,但这并未抑制住皇权的恶性膨胀。 关键词:明代;内阁制度;中央政权体制;君权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3-0112-04 明代内阁制度的创建是中央集权即皇权高度集 中的物化表现。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后,在皇帝与官僚集团之间出现了一个链接断层。因个人能力及精力所限,皇帝事必躬亲地履行全部统治职能是不现实的,为了构建完善的统治体系,朱元璋的继承者组建内阁作为其辅助力量,并使之成为皇帝专制独裁的有力工具。同时,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君权膨胀的顶峰,因此明代中央政权体制也就围绕着加强皇权、加强中央对全国各级各部门的控制而不断演变。与此相适应,明代内阁制度也随着君权的高度强化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目前有关明代的内阁制度、监阁与相权等问题学术界已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关于内阁职权的变革与明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未见有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故本文将以不同时期中央政权体制的演变以及由此带来内阁体制、职责的变动为切入点,来探究内阁与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体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原因。 1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中央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宰相制度的废除。明初曾沿用元制,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设左右丞相总领政务。以前史为鉴,朱元璋深以相权为患,为了巩固皇权,他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胡惟庸案为契机,“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亲 理万机,“自操威柄”[1]( 卷72《职官志》)。他晚年还敕谕群臣,“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 立者,论以极刑”[2]( 卷6)。至此,推行千年的宰相制度终于寿终正寝,皇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但 朱元璋在庞大的官僚机器面前,在繁杂的政务压力下很快就表现得力不从心、不胜其劳。据给事中张文辅所言,明太祖朱元璋可谓日理万机,“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 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3]( 卷165)。他平均每天须处理政事420余件,负担如此沉重的工作,尽管“高皇帝鸡鸣而起,昧爽而朝,未日出而临百官”[1](卷162《尹昌隆传》),但政务处置仍难免有失当之处,以致明太祖“每多自诲之时,辄有无及之叹”。由此可见,废除丞相制度虽然达到了集权于君主一人的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中枢机构行政效能下降的问题。为了确保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朱元璋相继设立了四辅官与殿阁大学士,试图填补宰相消失后留下的空白。结果四辅官若昙花一现,殿阁大学士却逐步形成规模,其“备顾问”的职掌为后世的大学士所继承,并渐次向“预机务”转变。这个阶段,可以看作是内阁制度的萌发期。 建文四年(1402年)六月,燕王朱棣即位之后,为了解决中央政权体制中强化君主集权与行政效能下降之间的矛盾,开始采取一种渐进的过渡形式以修正其父所订的中央辅政体制。他“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机务自此始”[1](卷72《职官志》)。金幼孜、胡俨等人同入直,预机务,谓之内阁。内阁之名及参预机务,也自此始。《明史》对内阁的解释为:“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 · 112·

近20年来国内学界对于明代宗藩的研究综述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近20年来国内学界对于明代宗藩的研究综述3 顾锦春,叶剑飞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062) [摘 要]近20年来,史学界对明代宗藩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本文试通过对政治、 经济、社会生活、最终结局以及地区性藩王和宗室个案的分析等方面研究成果予以总结,以期服 务于明代宗藩史的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宗藩;综述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明朝建立伊始,朱元璋便建立了极具特色的宗藩制度。有明一朝,宗藩制度与之相始终,对明代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各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深入研究明代宗藩制度及宗藩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明代社会的各个方面。近20年来学术界对明代宗藩作了系统和认真的研究,取得丰富的成果,本文试就近20年来国内对明代宗藩的研究作一番综述。 一、政治方面 宗藩制的建立。对于朱元璋建立宗藩制度的原因,史学界主要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以张德信的《明代诸王分封制度述论》[1]与周积明的《封藩制与初明军权的转移》[2]两文为代表,认为分藩制的出炉是迫于明初政治形势与巩固皇权的迫切需要,是朱元璋从开国功臣手中剥夺军权的一项重要环节。当时北方边疆时常受到元朝残余势力的侵扰而急需派遣重兵加强防卫,但此时皇室与功勋集团之间,围绕着政治权力和土地与财富的再分配问题,矛盾已日益发展,朱元璋惟恐大将掌兵而尾大不掉,便将北方防御交之于宗室,建立了宗藩制。第二种看法则以顾诚的《明代的宗室》[3]、张显清的《明代亲藩由盛到衰的历史演变》[4]、余兴安的《论朱元璋的政治蓝图及其对明朝政治的影响》[5]为代表,认为分藩制的建立是朱元璋吸取历史经验的结果。朱元璋借鉴了汉晋两代分封易于宽纵导致诸王尾大不掉,而唐、宋两朝又过于抑藩导致了帝室孤微的教训,将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视分封制为王朝长久的保证。 “藩禁”政策。暴鸿昌的《明代宗藩特权的演变》[6]、张显清的《明代亲藩由盛到衰的历史演变》[7]、赵毅的《明代宗室政策初探》[8]和苏德荣的《明代分封制度的演变》[9]皆对明朝“藩禁”政策的演变过程作了各自的表述,大抵皆认为洪武朝诸王权力过大,永乐、宣宗朝实行了“削藩”政策,宗藩由此退出政治舞台。暴鸿昌的《明代藩禁简论》[10]则列举了“藩禁”政策的各种具体表现。此外,对“藩禁”政策的研究还有毛佩琦的《建文新政和永乐“继 3[收稿日期]2006-05-20 [作者简介]顾锦春(1982-),上海市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04级硕士研究生。

浅谈明朝内阁制

标题:浅谈明朝内阁制 摘要:本文主要从明朝内阁制的产生、发展谈起,简要讲述了内阁制的特点,运作方式以及对明朝政治的影响等。 关键词:朱元璋,内阁制,首辅,明朝,皇权 引言:朱元璋是一个崇尚强权、铁腕统治的皇帝,为了巩固皇权,废除了沿袭千年的宰相制度。然而,其后世子孙却确立了相当于宰相职权的内阁制。 “朱元璋不守规则的行为只是害了他自己和他的子孙辛苦操劳,对于整个明朝政治而言,并不一定是件坏事。朱元璋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却没有砸到这个朝代。”――当年明月《明朝那些事儿》谈朱元璋废除宰相制。那么明朝的内阁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又将对明朝的政治有哪些影响呢? 正文: 一:内阁的产生: 1.宰相的废除: 明朝建立初期,职官设置沿袭元朝,中央以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 明洪武十三年,洪武四大案之一的胡惟庸案爆发,明太祖朱元璋以左丞相胡惟庸谋反,废中书省,由皇帝直领六部,规定此后不准再设宰相,臣下有敢奏请者,处以极刑。《皇明祖训》里,朱元璋有如下论述:“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

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2.内阁的成立: 然而,废除宰相后,一个问题也随之应运而生:各种事物,无论巨细,都要皇帝躬亲为之。吴晗先生曾统计过,从洪武十七年(1384)九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仅仅八天内,朱元璋收到了一千六百六十六件公文,合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件事,平均每天要看两百份文件,处理四百件事情。有一个著名的故事生动地就表现了这一点,当时的户部尚书茹太素曾经上了一篇奏折给朱元璋,朱元璋让人读给他听,结果读到一半就用了将近三个钟头时间,都是什么三皇五帝,仁义道德之类,朱元璋当机立断,命令不要再读下去,数了下字数,已经有一万多字了。朱元璋气极,命令马上传茹太素进见,让侍卫把他狠狠地打了一顿。 可见,废除宰相之后,凭皇帝一己之力是不可能处理如此多的事物的。于是洪武十五年,再次撤销,而仿照宋朝制度,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其中礼部尚书邵质、检讨吴伯宗、翰林学士宋讷、典籍吴沉分别为四处大学士。之后,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征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人担任,以辅导太子,品秩为正五品,其主要权力只是顾问。这就是内阁的雏形。 到明成祖朱棣时期,命解缙等七名翰林官入职文渊阁,参与机务,为了避宰相之名,称之为“内阁”,即皇宫内的君主私人办公室。不过,此时的大学士没有实权及切实职务,只是遵照皇帝的旨意办事。

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468 字体大小: 【小】【中】【大】 婚姻习俗 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其目的就是想利用礼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但是实存的婚姻形态状况表明,这一规定除被宗室诸王遵奉外,其它各阶层的婚嫁行为和礼仪并不受其约束,法令规定形同虚置。其是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社会上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性生活美满,个性解放以及纳妾盛行等时尚,对传统的婚姻论理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嫁习尚,并不受明朝规定与礼制所限,保留了各自的民族性特点。 (一)帝后的婚姻礼仪 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国婚,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其完婚成礼的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方告结束。 纳彩、问名纳彩就是男方请使者到女家纳雁为礼,表示向某女求婚的意愿:问名就是女家同意,便将该女之名及生辰告知男方媒人。明代天子行纳彩、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曰: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彩问名礼。正副使奉命行礼,皇帝起驾回宫,正副使取节及制书放置彩舆中,由仪仗大乐前导,出大明门,释朝服,乘马前往皇后府第相亲。皇后府第也设相应礼仪恭候正副使者到来。府第中设使者幕次于大门外左边,南向,设香案于正堂,设制案、节案于南,别设案于北。使者到来时,引礼导入幕次,执事官陈礼物于正堂,使者奉制书于案。礼官先入,主婚人朝服出迎,礼官曰:奉制建后,遣使行纳彩问名礼。主婚者、使者捧制书及节到正堂,置于案上,主婚者行礼,跪于案前,正使取纳彩制,宣后授主婚者;副使取问名制,宣读授主婚者。主婚者接制置于案上左右。执事举表案授主婚者。主婚者将表授正使,并将它置彩舆中。仪式完毕,主婚者酒馔宽待使者,使者返回时,主婚要送至大门外,使者随彩舆由大明门左门,到奉天门外,以表节授司礼监,复命。 纳吉、纳征、告期礼仪纳吉就是男女双方交换生辰,各自卜得吉兆;纳征是卜吉后,表示婚姻成立;告期就是男方家派媒人向女方家问明结婚日期。 明代天子的纳吉、纳征、告期,传制遣使礼仪,如同上述。但天子纳后的纳征礼用玄纁、束帛、六马、谷圭等物。皇后府第的陈设也如前仪,唯更设玉帛案。使者到来后,将制书、玉帛置案上,六马陈堂下。执事先设皇后冠服诸物于正堂,礼官入,主婚者出迎,执事举玉帛案,正使捧纳吉、纳征制书,副使捧告期制书,执节者捧节,以次进入,在案上陈列。主婚者行婚跪在案前,正使宣制,然后来使将圭及玄纁授给主婚者,礼仪之制如前仪。副使宣读成婚的皇道吉日,主婚者拜谢,使者持节出,主婚者礼遇使者,使者返回复命如初。 发册奉迎礼奉迎就是迎亲礼。因为明代天子无奉迎之礼,故派使节前往奉迎皇后。届时礼部陈雁及礼物于丹陛上,内官监陈皇后卤簿车辂于奉天门外。制词说:兹册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奉册宝,行奉迎礼。正副使将册宝置彩舆中,随即到达皇后府第。礼定官宣读册宝,说明行奉迎礼。 接着女官以九龙四凤冠袆衣进皇后,内官陈仪仗于中堂前,设女乐于堂下。 皇后具服出阁,于香案前,向阙立,行四拜礼。接着是宣册、宣宝礼仪;正使宣奉迎制,副使进雁及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明代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明代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明代“化外人”犯罪适用《大明律》的原则是()。[2004年真题] A.一律适用 B.适用其本国法 C.不适用 D.依被告原则 【答案】A 【解析】唐代《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大明律·名例律》对“化外人有犯”问题的规定作了重要改变,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明代抛弃了唐律规定的化外人处理原则,化外人犯罪一律适用《大明律》,以便从重打击可能逃脱的严重犯罪。 2.明代中央主审机构不是()。[2014年真题] A.枢密院 B.大理寺 C.审刑院 D.刑部 【答案】ABC

【解析】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上述三者,合称为“三法司”。刑部因主审判,故由原来的四个司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案件。 3.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监督执行廷杖的是()。[2010年真题] A.御史台官员 B.刑部官员 C.锦衣卫 D.宦官 【答案】D 【解析】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但比较起来,经常使用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司礼监由宦官组成和掌管,即监督执行廷杖的是宦官。 4.明代将传统的御史台改为()。[2000、2002年真题] A.大理寺 B.刑部 C.法部 D.都察院 【答案】D 【解析】明代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等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纲要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及特征 1.起源:祭祀战争(兵刑合一) 2.特征:a氏族与血缘的纽带更加强韧.b 部落首领的权威不断强化c 古人所谓原始的礼从习惯演变成法d 兵刑合一,刑起于兵.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1.”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禹刑》 3.《尚书·甘誓》记载了夏代的军法 4.监狱 三.商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以“神权法”为指导 《汤刑》、《汤之官刑》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 ※第二周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A.有亡荒阅 B.《九刑》 C.《吕刑》 D.周公制“礼” 礼的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礼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确定名分和财产所有权;规范和调节人际关系,约束节制人们的行 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调整人本身产生的无休止的欲望,制止因此产生的 纠纷。 E.礼与刑的关系异:时间上,礼作用于未然,刑惩治偶然;形式上,都是行为规范,礼是道德伦理范畴,刑是外在强制力。出礼入刑 二.西周的法律制度 1.刑事法规 A.罪名 B.刑名 C.刑法适用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罪疑从轻;老幼犯罪不加刑; 同罪异罚等 2.民事法律制度 A.所有权 B.契约关系:买卖关系(制剂);借贷契约(傅别);租赁契约 C.婚姻、家庭、继承: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父母之命;同姓不婚) 名词解释:六礼,七出,三不去 嫡长子继承制;一妻多妾制

3. 司法制度 A.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司法与行政合一。 B.诉讼制度 狱讼有别 诉讼程序:a.起诉b 审理,“两造具备”五听(把握具体所指)c 判决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 一.“礼崩乐坏”的结果P41 二.郑、晋“铸刑鼎”事件——标志着我国古代成文法 历史意义:1. 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2. 它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3.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奠定了基础。 三.各诸侯国立法概况:成文法运动 四.《法经》 体例: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历史意义:P47 五.战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性质:奴隶制→封建制,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封建等级制代替奴隶制等级制;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法律内容变化: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 司法组织及其活动:司法权下移至诸侯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秦的立法概况 1.秦的立法指导思想:统一法律;事皆决于法;重刑主义。 2.法律形式: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二.秦代法律特色 法律特点:严惩官吏渎职罪,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在经济领域内广泛立法;刑罚体系庞大,刑罚种类繁多 司法制度特点:士皆决于上,最高司法审判权由皇帝掌握(廷尉是秦帝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确立);诉讼程序规范化P63 (“读鞫”,”乞鞫”) 三.秦法制建设的经验 1.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格外重视法律和法制建设 3.注重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活动 4.严于吏治,加强对官吏的教育 教训: 1.极端的君主专制 2.极端的重刑,完全轻视、否认道德教化作用 3.文化专制主义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汉朝的立法概况 1.法律指导思想:黄老思想对政局的稳定、经济发展、法律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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