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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1月18日第5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全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条件

第一条原告以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准许。

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被告以其他赔偿方法抗辩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据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条原告同时请求按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首先审查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条原告请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取得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无异议,且通过审计确定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额,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或者保全到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有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被告在广告宣传、行业协会报告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销售、获利情况,或者有其他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其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的,不应当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参考因素

(一)一般规定

第六条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时,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1、知识产权的种类;

2、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等;

3、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

4、合理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收益、报酬;

5、被告的过错程度;

6、被告有无侵权史;

7、被告有无对权利人侵权判决未予执行或完整执行的记录;

8、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原告应当对以上因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商业信誉损失的,可以将商业信誉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

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在定额赔偿额之外确定其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第八条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判决销毁涉案侵权产品较为合理的,可以视情况增加定额赔偿的数额。

(二)具体规定

第九条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以下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稿酬或版税标准的2至8倍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1、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作者的知名度;

3、作品受侵权部分在作品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商业性使用作品的,可以参考市场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条产品部件构成专利侵权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部件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体现成品的技术功能和效果的关键部件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参考整个产品的利润并结合其他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整个产品中只起辅助性作用的一般零部件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参照该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整个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一条包装物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的,一般应当参照该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包装物如果系吸引一般消费

者购买该产品的主要因素,并且与被包装产品在销售时不可分离的,可以参照被包装产品的利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二条原告在一案中以其多项专利权被侵害起诉同一被告,但只要求在一个最高限额以内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因部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被告实施的行为被认定对原告部分专利权不构成侵犯的,可以酌情减少定额赔偿数额。

第十三条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业秘密被公开的,应当结合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竞争优势情况、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不特定多数同业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引发的诉讼,应当考虑存在其他受害人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存在数项权利或数个侵权行为时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

第十五条适用定额赔偿办法一般应当以每项具体权利作为计算单位。

第十六条在权利发生竞合时,原告以其多项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经审判人员释明后,以其选择的一项权利作为计算单位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不作出选择的,以对其最为有利的一项权利作为计算单位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在同一诉讼中,被告生产、销售的多种类型产品侵犯他人一项专利权的,可以以每一类产品分别确定赔偿数额。

四、诉讼期间持续侵权的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数额请求且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在增加后的赔偿总额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在二审程序中,原告就持续侵权提出增加赔偿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一般可以就赔偿数额予以加判。

两次酌定赔偿的总额超过50万元的,比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合理费用的确定与适用

第十九条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

1、公证费;

2、调查取证费;

3、咨询费、档案查询费、翻译费;

4、交通费、住宿费;

5、材料印制费;

6、律师代理费;

7、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对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合理费用可以在定额赔偿数额以外确定。

第二十一条在相关联的案件中,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费用,已在其他案件中确定或考虑过的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原告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可以参考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和请求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酌定。

原告提出前款诉讼请求,应当提供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费用的正规票据。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适用定额赔偿办法应当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提供的证据虽不能准确计算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足以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超过定额赔偿最高限额,而原告非唯一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的,可以参照其他赔偿原则在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四条确定定额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

第二十五条合理费用项目应当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1月18日第52次会议讨论通过)

知识产权行业产业研究

二、产业维度评估 1、市场规模 随着“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战略转变,知识产权服务业未来具有广阔空间。“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战略机遇期。到2020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预计达到12件,PCT 专利申请量预计达到6万件,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预计达到1800亿元。国务院提出了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知识产权快速发展倒逼着配套服务需求增加,供需矛盾持续激化使得知识产权服务业有望成为下一个风口。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从2015到2020年知识产权服务年均增速要达到20%。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2018年专利申请数量将达到372万件,商标申请量将达到252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25万件,未来增长潜力巨大。 国内专利申请量和申请授权量同步增长,专利授权量2010-2017年复合增长率12.8%。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逐渐增加,2011-2017年复合增长率26.43%,PTC专利申请受理量跃居全球第二位。2018年上半年国内三种专利申请量达到202万件,同比增长33.1%。除了2014年有小幅下调外,2010-2017年的国内申

请量均稳步上升,且实用新型类占比较高。2018年上半年国内专利授权量达到117 万件,同比增加46.6%,2010年至2017年间,专利授权量除2014年较2013年略有下降,其余年份均保持增长,复合增长率12.80%。2017 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为9.8 件,同比增长22.5%,2011-2017 年复合增长率12.8%。 图表1 2010-2018年上半年国内三种专利申请量(万件) 资料来源:IFR、光大证券 图表2 2010-2018年上半年国内专利申请授权年度状况(万件)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常常容易被侵犯。那么,当个人或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

2013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网上自测试卷B卷 82分

2013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网上自测试卷B卷 (共95道题,共100分,限时:150分钟,还剩149分钟43秒) 单选题 1. 根据《商标注册条约》,本国商标注册被撤销的,在条约的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1分) A. 自动失效 B. 仍然有效 C. 如不办理国家注册手续则失效 D. 相关成员国未及时拒绝的,仍然有效 2. 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专利的,其专利权()(1分) A. 自专利权人递交放弃声明之日起终止 B. 自专利局收到放弃声明之日起终止 C. 自专利局登记放弃声明之日起终止 D. 自专利局登记公告放弃声明之日起终止 3.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下列哪种情况下发生举证责任转移()(1分) A. 涉及产品发明专利的 B. 涉及方法发明专利的 C. 涉及新工艺发明专利的 D.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 4. 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权人均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即可自行实施其专利 B. 不同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其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

C. 不同申请人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D.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5. 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责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1分) A. 甲 B. 乙 C. 丙 D. 甲、乙、丙共同享有 6. 张某为北京市人,李某为上海市人。张某在天津市大量制造某产品,并在其上标注了李某拥有的专利权的专利号。下列关于查处张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管辖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1分) A. 应当由北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B. 应当由上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C. 应当由天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D. 北京、天津两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均有权管辖 7.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1分) A. 社会价值 B. 精神价值 C. 经济价值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18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题目A(83分)

单选题 1. 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时效范围是 (1分) A. 10年 B. 20年 C. 50年 D. 不受时间效力的限制 2. 政府作为专利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专利的各种社会分工,比如: (1分) A. 专利法庭法官 B. 企业专利电子申请录入员 C. 税务征管员 D. 专利代理人 3. 以下哪些理由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1分) A. 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B.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C. 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D. 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是 (1分) A. 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 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 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 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5. 下列哪个国际条约适用于外观设计: (1分) A. 《专利合作条约》 B.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C.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D.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6. 以下哪位是混入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工作者行列的: (1分) A. 京都专利局局长熊伟大 B. 奸商马小专的专利许可律师刘羊 C. 南都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张二敬 D. 专利撰写人邸层 7. 一件申请在美国的优先权日是2000年3月1日,其中国申请日为2001年2月1日。下列记载相同发明内容并由他人提出申请的专利文献中哪些可以作为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1分) A. 一件在日本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为2000年8月1日,国际公布日为2001年2月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1年3月1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01年8月1日 B. 一件德国专利申请,其德国申请日为2000年2月1日,德国国家公布日为2001年6月1日 C. 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其英国优先权日为2000年4月l日,中国申请日为2001年1月1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01年10月1日 D. 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0年1月1日,2001年6月提出主动撤回,但该申请仍于2001年7月1日公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 国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30多个司法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各单位出台了150个司法改革文件。一大批有含金量的改革项目落地生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北京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备受社会关注:试点成果如何?试点累积了哪些经验?试点试出了哪些挑战?带着这些问题观察者网特派观察员和媒体同行一起在乍暖还寒的初春走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正式成立,拉开系统条理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大幕。 据悉,2015年全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91件,全年共审结案件5432件: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技术案件多、涉外案件多、审理难度大基本成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拥有法官45名(含院、庭长8名),法官助理24名,司法警察4名,司法行政人员11名(包括纪检组组长1名)。其中法官除院、庭长外全部由遴选委员会从北京市三级法院中分两批遴选产生(第二批遴选法官10月份就职),其中包括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5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86%,平均年龄37.5岁,平均具有7年以上知产审判经验。 而在第一批遴选的18名法官中,他们全年人均收案375.7件、结案239.3件,较2014年全市三个中级法院知产法官人均结案翻了近2.3倍。

尽管法官们工作强度大,工作难度高,但在“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目标指引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日常工作流程上极尽所能“站在当事人的鞋子里”思考, 优化案件(审理)环境,为办案律师提供硬件软件条件,更引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促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升司法透明度。 不仅如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更探索在部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节约审判资源,压缩审判流程。改革裁判文书体例,创新适用于简单案件的要素式裁判文书体例,将文书撰写与开庭审理有机结合,确保“简出效率”;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通过援引在先生效裁判等方式增强说理性,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确保“繁出精品”。 在审判效率大幅增长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也得到显著提升,推出了一批具有指引意义的先例式判决: 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为司法改革学术探讨和制度实践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受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在郑州春泉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案中,涉及当量空调表是中央空调分户计量、节能管理方面的重大发明,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内中央空调的分户计量,按量收费、节能控制和智能化管理问题,技能网络应用又能独立运行。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一起仪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当量空调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信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依法保护了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创造。此案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进行发布。在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诉商标局商标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首次就案件争议焦点公开向多家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被业界和媒体评价为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简述了知识产权的定义,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最后针对企业如何加快制定知识产权的步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企业发展。 1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1.1 词源 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1.2 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1.3 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根据产生的成果类型,知识产权可划分为版权与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与企业发展息息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与反思

任何权利的确切价值都必须按照“实现该权利后可获得的救济”进行度量。应对知识产权侵害,除停止侵害之外,权利人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损害赔偿。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易受侵害、损害证明困难等特殊性,我国对知识产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特殊规定。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虽然各个部门法的具体用语有所不同,但大致都提供三种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许可费”。除狭义的“损害赔偿”之外,我国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定赔偿”制度。部分法律制度(如《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第2句)还增设了“三倍赔偿”制度。虽然如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本文拟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权损害赔偿应突破计算方法适用的先后次序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三种计算方式有先后次序的规定,即先适用实际损害,若实际损害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获利计算,若无法确定侵权人获利,则依据合理许可费确定。 (一)我国规定先后次序所引发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在上述三种计算方式中,第一种“实际损害”与第三种“合理许可费”之间的关系。从比较法上看,有立法例以合理许可费来计算实际损害,例如美国,但其合理许

可费的具体适用与我国存在差异。美国《兰哈姆法》规定,除诉讼费用外,原告有权选择请求“实际损害”与“被告获利”。美国法没有单独将“合理许可费”列为一种计算方式。但美国法中的实际损害可以按照许可费计算。[5]我国仿照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了三种损害计算方式,即增加了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合理许可费”。在这一体系之下,为保证三种计算方法之间相互不冲突,第一种“实际损害”不包括“许可费”的因素。在这种语境中,“实际损害”只能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销量减少,即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本来能够获得的销售额被侵权人分流,从而发生的营业额损失。 明确了三种计算方式的具体含义之后,发现我国对三种计算方式的次序规定会导致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第一种“实际损害”必须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销量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必然会对权利人的正品市场造成影响,尤其是在侵权产品价格低廉、购买侵权产品的消费者与购买正品的消费者相重叠的情况下,侵权产品对正品具有较高的替代性。然而,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和权利人利润减少这两个事实,权利人也很难证明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是因为正品销量减少除了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还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即便证明了这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权利人也很难证明侵权行为导致销售下降的具体数量。只有当权利人和侵权人在同一市场中竞争,且两者的产品充分相互替代时,才能够适用“实际损害”来计算赔偿数额。所以第一种计算方式较少适用。

2019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网上自测试卷C卷(第一轮)78分20页

2013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网上自测试卷C卷 (共95道题,共100分,限时:150分钟,还剩149分钟50秒) 单选题 1.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准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如果其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应当在()提交修改文件?(1分) A. 在国际检索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 B. 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 C. 在进入国家阶段后,依照指定国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向指定局提交 D. 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向指定局提交 2.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包括:(1)活性成分X;(2)活性成分Y;(3)着色剂M;和(4)调味剂N。”在其申请日前公开的下列哪些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1分) A. 由活性成分X和Y组成的药物 B. 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和着色剂M组成的药物 C. 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Z、着色剂M和调味剂N组成的药物 D. 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着色剂M、调味剂N和崩解剂O组成的药物 3. 将圆圈内的“P”及随其后的首次出版年份构成的标记视为符合要求的版权标记的 是:(1分) A. 《世界版权公约》 B. 《TRIPS协议》 C. 《WIPO版权条约》 D. 《罗马公约》

4. 张某和李某共同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指定张某为代表人。因两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费用减缓请求。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B. 张某和李某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费用减缓证明文件 C. 张某和李某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可以仅由张某签字或者盖章 D. 张某和李某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5.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依法()(1分) A.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不承担赔偿责任 C. 与制造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6. 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权人均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即可自行实施其专利 B. 不同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其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 C. 不同申请人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D.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7. 商业秘密合同的特征为(1分)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探讨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使得企业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其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是当前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解决难点,即,专利侵权损害具体是指行为人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这时就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准则,引进专业机构进行专门机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从而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平衡发展。 标签: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法律法规;策略 0 引言 建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解决中国专利侵权纠纷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真正运用至实践中,但是由于在我国专利侵权赔偿评估制度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准则不能完善的运用。因此,探討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的解决方案,为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不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建设性见解。基于此目的,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的现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问题:评估方法、法律制度、当事人举证、知识产权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探讨。 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简介 1.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定义 专利侵权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的专利保护范围。它会对他人的损害造成一定的损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 1.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的内涵 它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即专利侵权赔偿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依照具体的评估方法,评估人对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损害其合法权益和专利权。根据专利权的种类和侵权人的性质来确定他人的权利。 2 分析我国现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相对缺乏具体统一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 评估方法在我国现阶段还是相对短缺的,主要是因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评估一般都具有相对较强的专业性。它的评估需要很多专业知识,如评估、会计和法律。即使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对严谨的准则,并指出他的计算方法,但是其根本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一般都是对专利损害赔偿方面的方向性引导,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苏财教…2007?l85号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工作的开展,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省财政设立了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战略推进计划实施情况,按年度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各市、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战略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中、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章申报条件、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一

(三)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县、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各县、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每年7月1 5日前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行文立项并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2),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专项资金采用分期下达的方式,第一年下达5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意义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破冰意义 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揭牌受理案件,这是我国首个建成并揭牌的知识产权法院。今后,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将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预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受案量将达1.4万至1.5万件。另据报道,继北京之后,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近期成立。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开辟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含立法、执法、司法三大层面,司法保护无疑是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成败的最终因素。 开创性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则可以让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更加专业化。近年来,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日渐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居高不下,且这类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逐渐增强,案件类型也日趋新颖复杂,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使之“术业有专攻”,则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更加精准地打击侵权行为。 仅举文化领域来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能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创新是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文化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尤其是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一种催生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新兴产业,没有创新就不会有良好的发展势头、巨大的发展潜力。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文化创意方面的侵权不断、官司难了,一些创新者担心“被贼惦记”而踯躇不前,更需要知识产权法院撑起“司法保护伞”。 具体到文艺创作中的抄袭、模仿、盗版等现象,多年来难以禁绝的重要原因之一,恐怕也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一定欠缺,比如缺乏更专业的审判,为捍卫知识产权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导致诉讼程序不完善、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较低(国外有可能让侵权者倾家荡产)等。期待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捍卫知识产权上提升水平与能力,完善机关法规制度。 知识产权法院的诞生,也给抄袭、模仿、盗版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者敲响了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才是应有的正确做法。知识产权法院这个专事捍卫知识产权的专业队伍,将会以更充沛的精力、更科学的态度、更专业的审判,打击把别人劳动成果转化为自己成果的“窃取”行径。

2017年知识产权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知识产权行业 分析报告 2017年7月

目录 一、追根溯源:探知识产权历史,明知识产权分类 (5) 二、整装待发:知识产权东风渐起,行业发展大有可为 (7) 1、贡献篇:知识产权是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7) (1)美国:《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2016更新版》 (8) 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贡献 (8) ②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美国就业的贡献 (9) (2)欧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在欧盟的经济表现》 (11) 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的贡献 (11) ②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就业的贡献 (12) 2、政策端:行业政策红利+法律制度规范,为知识产权快速发展打好地基 14 3、供给端:科技创新热潮,创知识产权数量新高 (17) 4、需求端:内容为王+IP迸发+VR流行,知识产权需求旺盛 (21) (1)内容为王:专利的重要性凸显 (21) (2)IP迸发:“山寨”产品增多,但知识产权越来越值钱 (22) (3)VR专利:2016崛起 (23) 三、金矿重地:背靠万亿级市场规模,看知识产权业细分领域发展 (25) 1、确权业务:起步早具规模,但红海尽显 (25) 2、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产业链的粘合剂 (29) 3、运营业务:知识产权行业的精髓之处 (31) 4、交易业务:知识产权行业商业化的不二选择 (35) 5、维权业务:知识产权法律建设初期,行业空间弹性大 (37) (1)案例1:1000万元商标民事侵权案件 (37) (2)案例2:5000万元巨额发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 (38) 四、榜样力量:他山之石,拓知识产权蓝海 (41) 1、美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奠基国 (41)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f14469327.html,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本文介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赔偿。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书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书 园区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联系人: 单位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编: 邮寄地址: 申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九年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已知晓《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各类资料,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和虚假成分; 1 / 4

3、严格遵守《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条件; 4、如有虚假和失信行为,我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年度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 示范园区信息统计表 一、基本情况 序号指标单位年数据 面积平方公里 总人口万人 总量亿元 年财政收入万元 年财政支出万元 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万元 园区年研发总投入万元 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家 其中拥有专利申请的企业家 其中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家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家

其中拥有专利申请的企业家 其中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家 企业总数家 其中拥有专利申请的企业家 其中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家 二、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序号类别指标名称单位年数据增长率 政务环境 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员数量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万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情况服务机构数量家服务机构从业 人员数量 人 工作基础 国家级示范 企业数量 家 国家级优势 企业数量 家 省战略推进计划企业重点项 目数量 家 省战略推进计划企业一般项 目数量 家 企业“贯标”数量家 高新企业“贯标数量”家 有发明专利申请的高新企业 数量 家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个――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窗口个―― 3 / 4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能像套用数学公式那样简单快捷地计算出赔偿数额。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中,结合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和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途径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颐,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资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以及适用法定赔偿额。而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适用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权利人要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其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获利证据往往掌握在被控侵权人手中,这些证据具有隐蔽性、易失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权利人自己要获得这些证据以及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利的举证责任十分困难。因此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颈,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一)通过证据保全收集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证据保全制度作为固定侵权人侵权证据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权利和制止侵权打下必要的证据基础,而且相关保全证据还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应当注意的是,为防止证据保全措施的滥用,使证据保全演变成“证据搜查”的强制手段,造成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失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应无条件采纳,而必须进行审查,如果具备了申请人适格、申请人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线索、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清楚明白,申请保全的证据与侵权事实、侵权状态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证明对象存在关联性等条件,法院即可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对于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限制条件,在审查时可从宽把握。据统计,—年,浙江法院共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杭州、温州等中院,约有左右的案件会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通过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固定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二)适当降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实践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比较困难。如权利人提供损失情况的证据往往是自己的财务账册、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市场销售数量在减少或价格下跌,但市场销售数量的减少或价格下跌往往是许多综合因素共同

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单选题20160908只有82分

单选题 1. 刘某于2010年3月27日就某种新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A,后又于2010年5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要求保护该新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B,B申请享有A申请的优先权。2010年3月15日,赵某将自己独立开发的相同产品的技术方案在报纸上公开发表。2010年3月20日,该产品在日本公开销售和使用。2010年3月27 日公布的一件德国专利申请和2010年5月3日公布的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分别公开了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1分) A. 赵某公开发表的内容构成B申请的现有技术 B. 日本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不影响B申请的新颖性 C. 德国专利申请的内容构成B申请的现有技术 D. 美国专利申请影响B申请的新颖性 2.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如下:“1.一种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300℃~600℃。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铝钛 合金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450℃。”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1分) A.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40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 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B.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200℃~700℃,则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 2都具备新颖性 C.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200℃~50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D.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400℃~60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3. 以下关于发明创造专利性的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1分) A.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B. 具备新颖性的发明一定具备创造性。 C.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样的。 D. 方法发明与产品发明的新颖性标准不同。 4.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首先产生在 (1分) A. 音乐作品领域 B. 美术作品领域 C. 雕塑作品领域 D. 软件作品领域 5.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给好友乙,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对有关当事人行为的认定,下列意见何者为正确? (1分) A. 甲在手稿扉页上的表示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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