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资料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资料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资料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资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2.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3.下列行为中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是()

A.在公开招标中为取得中标机会,向发标单位给予财物

B.被勒索不得已向交易对方赠送财物

C.被胁迫情况下给予交易对方财物D.为晋升而收买有关人员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的是()

A.《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一切有奖销售

B.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超过4000元不足5000元

C.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超过4500元不超过5000元

D.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超过5000元

5.下列降价行为中属低价倾销行为的是()

A.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B.低于成本处理积压商品

C.季节性降价D.低于成本销售商品,排挤对手,独占市场

6.某厂采购员曹某接受了客户返还的3千元后上交厂财务。该款项入帐后冲减进货价款。请问该行为属于()

A.回扣B.受贿C.对方让利D.佣金

7.某电器销售连锁店在本市一家主要媒体上刊登广告称为回报消费者,本店全场特惠,降幅10%至50%。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先将商品价格悄然上涨10%,然后在此基础上下降10%,实际等于一点没降,该行为()

A.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构成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C.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构成混同行为

8.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B.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的行为因未通过宣传媒介诋毁乙的商业信誉,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D.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9.某市百货商场在发出的邮购广告上以大字注明:“凡从本商场邮购微波炉,购买1台给付5%的回扣;5台至20台给付8%的回扣;20台至100台给付10%的回扣;100台以上给付15%的回扣。”有人见到广告后举报至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该商场所给付的回扣在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商场给付回扣的行为是( .)。

A.不正当竞争行为B.正当竞争行为

C.行贿行为D.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10.甲制药厂组织参观乙制药厂实验室时,甲厂一名技术人员暗中提取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溶液样品。回到甲厂后,该技术人员与他人一起分析了溶液的成分,得出了乙厂新开发的一种药品的配方,甲厂迅速根据此配方推出了一种新药。乙厂在市场上见到这种新药十分震惊,经调查查清了其中原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赔偿损失,并停止生产这种药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B.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C.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D.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11.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12.为排挤竞争对手,某商店在销售中向购买A品牌电冰箱的顾客赠送一套厨房用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如果电冰箱的价格减去厨房用具的价值小于电冰箱的成本价则商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B.商店的行为构成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

C.如果赠送厨房用具违背顾客意愿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不构成

D.如果厨房用具质量不合格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不构成

13.某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对日交易量超过一百手的客户,可以将手续费的2%作为折扣费退还给他们,并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其他交易所对此规定提出的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交易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该交易所的行为构成行贿

C.该交易所的行为既构成行贿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D.该交易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4.反不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A.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B.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C.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D.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消费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5.张三于2004年6月在某百货商场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新美公司生产的“梦美”牌睡衣,并采取下列促

销措施,其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该百货商场的工作服,佩带该百货商场的营业标志

B.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

C.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

D.以新美公司的名义直销“梦美”牌睡衣

16.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17.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18.某商场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挂出一条“五一放假期间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达500元者,本商场送一特大礼物”的横幅,结果特大礼物是一只大气球。对此,另一商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某商场的这一行为的性质()

A.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B.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宣传,不违法

C.只是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只是一般的欺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9.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仝聚德公司行为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B.低价倾销C.混淆行为D.虚假陈述

20.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各项不属于经营者的是()。

A.商场B.理发店C.公立学校D.美容院

22.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B.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扰乱社会秩序D.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3.下列属于正常竞争行为的是()。

A.季节性降价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C.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D.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

24.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

A.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产品

B.商场为了促销,在成本价以上将商品打折出售

C.企业经营不善,因为歇业而降价销售产品

D.商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达到10000元

25.甲酒店向该市出租车司机承诺,为酒店每介绍一位客人,酒店向其支付该客人房费的20%作为奖励,与其相邻的乙酒店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这一行为。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甲酒店给付的奖励在公司的账面上皆有明确详细的记录。甲酒店的行为属于()。

A.正当的竞争行为B.商业贿赂行为C.限制竞争行为D.低价倾销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B.对商品的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C.以明示入账方式给交易对方折扣D.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经营者不正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有( )。

A.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C.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D.抽奖时附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金额达到4000元

3.甲商场在春节前运进一批瓜果,按正常价格销售。由于是销售旺季,各商场竞争激烈,瓜果已开始变质,甲商场便降低价格,定价低于成本价。降价后,瓜果顺利地全部售出。甲商场的销售行为()A.已构成低价倾销B.属于季节性降价

C.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而采取的应急措施D.以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

4.某百货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男式衬衫,销售近两个月,顾客反应冷淡,为了尽快售出这批衬衫,回收资金偿还贷款,该百货公司决定采用有奖销售的方式,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策划有()

A.顾客购买一件衬衫,赠送奖券一张,奖券金额为50元

B.采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为6666元

C.以低于进货时的价格销售

D.在销售紧俏商品时搭售该衬衫

5.下列广告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广告中使用注明出处的数据、统计资料

B.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的广告词

C.广告不使用明确语言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允诺等,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

D.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并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6.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已获得专利权B.不为公众所知悉C.具有商业价值D.具有实用性

7.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中哪些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A.查阅专利文献、科技报刊而获得

B.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C.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D.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E.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8.春节期间茶商场组织商品展卖,采取了以下促销手段。有哪些是正当的商家让利?()

A.全场羽绒服七折

B.与批发经营者订立合同走帐返还5%货款

C.购买食品100元以上附赠1千克色拉油

D.机关团体采购暗中给经办人5%的回扣

E.向顾客散布文字宣传材料

9.下列销售行为中属于搭售的是()

A.购买一次性成像照相机时,买方在卖方的推销宣传下,自愿搭配购买了相纸。

B.出售压模塑胶成形机时,强调“专机专胶”,要求买方必须搭配购买塑胶原材料,不然不保证产品质量,但该塑胶并无特殊成份

C.特许经营中进行一揽子交易

D.限制技术转让受方利用合同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

E.交易之外限制技术受方的出口市场

10.下列行为中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

A.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C.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D.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E.经销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包括()

A.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指定企业的商品

B.行使政府服务职能时强制搭售某种商品

C.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所辖地区

D.利用行政手段限制本地技术输往外地

12.一经营者在经营中实施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用一块牌子写明:“一次性购买皮鞋5双以上的,每双给购买者5%的回扣;介绍购买10双以上的,每双给购买者2%的回扣。”并将所有回扣的款项如实记帐

B.在一次有奖销售活动中,将所有的奖品都提前给了自己的关系户,然后再销售商品

C.因季节变换,将一批服装低于成本销售

D.后因转而经营其他商品将所有的库存都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1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一个人明知是他人窃取的商业秘密而有偿取得并使用

B.甲和乙就一项技术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同时约定不论该转让协议是否达成,只要受让方接触到了该技术的核心部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永久有效。而在合同未达成后,受让方即将该技术的核心部分全部泄漏给了自己的亲属

C.使用人不知道自己取得并使用的技术是他人骗取来的

D.使用人窃取的技术是早已公诸于世的技术

14.某机场所属的开发公司与某公司合资兴办的天兴公司的出租车于2004年3月投入运营,从此,该机场就不允许其他出租车进入机场运送乘客。机场的这种行为属于:(.)

A.机场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即限购排挤行为

B.机场属于公用企业的范围,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机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业务管理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机场虽属于公用企业的范围,但是机场的行为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5.下列哪些选项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

A.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B.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6.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7.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甲乙两公司因矛盾激化而终止合同关系,甲公司为报复乙公司,将掌握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布于众B.张三明知某商业秘密是丙公司从丁公司盗窃来的,但为了获取利润,又将其以高价卖给李四

C.甲公司派人重金收买乙公司某技术开发人员,以获取乙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D.丙公司将盗窃的丁公司的商业秘密高价卖给戊公司

18.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

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19.(题干同上题)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20.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21.(题干同上题)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

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

22.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B.为扩大销售量而低价销售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判断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经营者搭售商品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使用不知道是他人用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政府为保障公民安全而限定购买其指定的合格商品,虽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案例分析

1.甲市A厂、B厂都生产同种产品,A厂的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B厂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B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A厂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A 厂为获取B厂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在B厂附近租用了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窃听装置。从2003年6月初开始,A厂厂长派本厂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B厂销售科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到7月中旬,共获取B厂经销信息300多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在获得这些名单后,A厂逐一与B厂的客户进行联系,并采取低于B厂报价的方式与其中10家单位做成了业务,共推销本厂产品15台。

问题:A厂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A厂的行为属于侵害B厂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A厂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B厂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实施了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已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问题: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商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

问题: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1)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应责令甲厂停止播放和刊登广告,通过电视台和报纸说明事实真相,向乙厂声明道歉,并可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

(3)根据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规定,乙厂的近10万元损失可以要求甲厂赔偿。

4.某A针织厂生产的“雪娜”羊毛衫历史悠久,深受消费者欢迎,属畅销商品。某B针织厂也生产羊毛衫,其产品的包装纸在外形、色彩、构图上与“雪娜”完全一样,只是将“雪娜羊毛衫”字样改为“雷那羊毛衫”。

A厂以B厂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B厂辩称羊毛衫是商品的通用名称,A厂生产的名称叫“雪娜”,自己的产品叫“雷那”,名称不同,不构成侵权。

试问:(l)B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商品的名称不完全一样,是否可认定“相同或近似使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行为符合仿冒行为的构成条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最后,足以引入误解。

(2)B厂的改动只是非本质的,根据主要部分及其整体印象进行判断以及商品构成要素中,最醒目、最引人注意的部分足以使人陷入错误,因此,可认定为引入误解的表示。

【答案】B【解析】(1)选项A:反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才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题中,甲并非经营者;(2)选项B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3)选项C: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违法者采取欺诈、强迫或其他违背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丙歌厅的行为应考虑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是否构成犯罪,并非一般民事案件;(4)选项D属于降价处理季节性商品的正当的竞争行为。AADD CABBD BADCC

答案: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答案:B解析: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B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答案:A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混淆行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限制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

答案: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C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

答案:D解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要求一定要给受害方造成实际上的重大损失,只要一方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而是有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方也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制止该行为的发生。

答案:D解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要求一定要给受害方造成实际上的重大损失,只要一方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而是有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方也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制止该行为的发生。

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答案:A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甲酒店对给付的奖励有明确详细的记录,属于正当的竞争行为

【答案】ABD【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多样,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选项AB);(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选项D);(3)诋毁商誉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选项C是正当的,不选。

【答案】ABC【知识点】不正当附奖赠促销行为(P460)【解析】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1)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3)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选项D没有超过5000元,不选。

CD AC BC BCD BDE ABCE BCDE ABCDE ABCD ACD AB AB BCD B ABCD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特征。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答案:ACD ×××√×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法条解读】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 ?1.诋毁对象是“是存在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行”。如果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可以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不能是过失。 【真题演练】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BD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论文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113009574 13法2 曾嘉伟 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 年,在它施行十几年来里,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很好的建立以及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这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明显表现出滞后性。 尤其是之前打着为维护用户利益着想的旗号,腾讯与奇虎 360 之间爆发的一场战争在媒体端轰炸了所有人的眼球。在这场战争中,双方施展浑身解数,究竟谁在侵权,谁在诽谤,似乎早已经不再是事件的重点。有关专家纷纷指出,这场纷争的本质,是长期以来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升级。 从3Q事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在传统领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等手段外,又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这些方式危害更大、成本更低、见效更快、隐蔽性也更强。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不断饱和,企业暗战不断专家呼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愈演愈烈的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从立法上对该类行为进行界定并增强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以实现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难题。 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越来越复杂。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不够周延,以及对于执法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的广告不是“虚假”的,但却是“引人误解的”,同样扰乱了竞争秩序,但严格按照法条的含义解释的话,却难以进行处罚。 针对这些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定和规制。同时,在修订中还要注意与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现在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协调这两部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五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包括低价倾销、搭售等。 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此外,对于其他一批行业监管法中涉及的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必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进行协调。”对于多起企业暗战中职能部门乏力,追究责任无从下手的现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完善执法程序、增加职能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明确法律责任也是重点。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应进一步修改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例如,目前法律中没有规定举报程序,在对涉嫌违法经营者的文件、财产进行检查时没有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也没有对检查人员的人数(《反垄断法》规定不得少于 2 人)作出规定。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现在的经济情况与 1993 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罚款数额可能需要调整。同时,一些原先没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能需要考虑增加进去。例如对诽谤商誉行为,目前法律中就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然而,依靠完善立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实现整顿行业发展环境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近几年的互联网企业纠纷可以看出360 在近几年几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败诉表现与其在市场上的快速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同时作为企业主体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和行业监督机制的残缺,也都使得规则难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全面的“围剿”。 此外,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问题也一直都是老大难。针对近期发生的互联网企业纠纷,有专家提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够有力,使得长时间以来,相关部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问题力不从心。所以,有关执行问题也是修订中需要考虑的重点。但在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如何防范由于行政执法过度而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一点有待更进一步研究。 最后,解决执行难题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的专业性。竞争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十分强的一个法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表时间:2009-07-07T10:51:34.543Z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09年第6期供稿作者:李雪茹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李雪茹 (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吉林长春 130062)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3年。它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对商业贿赂、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而且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导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适应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行为主体范围过窄,对新型不正当行为难以规制,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和相关内容迫在眉捷。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竞争不断引入,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主要表现在: 1.规定的行为主体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这种表述的缺陷在于:(1)所指违法行为主体与所列违法行为存在矛盾,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使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比如,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等问题缺乏调控力。 3.执法主体多元且相互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竟合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主体分别执法,尺度不一,权责不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4.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给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可乘之机。对拒绝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不提供资料或情况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也没有设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行政处罚的计罚标准不科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计罚标准有两种:(1)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2)规定了上下限定额处罚。从当前情况来看,计算违法所得存在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对没有或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行为,处罚难度大。罚款基数以违法所得计算也起不到罚款的惩戒作用,原因是没收违法所得并非处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也不是违法的必要条件。 5.行政干预过多影响实施 行政干预主要包括:(1)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阻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实施;(2)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3)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手段陈旧,人员专业素质不到位,查处复杂案件难度较大。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策略 1.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一般性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不能包含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明确规定一般性条款是增强法律适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便于执法者在具体条款之外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 2.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已出台并实施,设立一个权威的执法机构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开放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这样既可提高行政效率,又可克服法律执行中的顽症——地方保护主义。 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不正当竞争行为仍较为普遍,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严厉,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后,维权之路十分艰难。对一些经营者来说,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加重法律责任,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者处以双倍甚至多倍惩罚,有利

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

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例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有()。(2008年) A.经营者通过电视广告对其产品质量、性能作虚假宣传 B.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C.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 D.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 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本法条可 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 提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例题: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的是()。(2007年) A.为购买自己产品的客户提供促销费、宣传费 B.给予中间人佣金,但已如实入账 C.为用户的业务代表提供旅游、考查机会并支付费用 D.给予用户代理人劳务费、咨询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 问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正确答案是B。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例题:某商场在电视上做广告,声称其新进一批法国巴黎时尚服装,现正进行打折优惠,消费者纷纷前往购买,后来消费者发现服 装并非产自法国,而是由国内厂家生产的,则该商场的行为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虚假宣传行为中商品代言人的法律分析 引文: 在广告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家为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不惜重金邀请明星作商品代言人。名人广告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其不良后果也随之产生。许多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了产品付出了金钱,却发现其代言的产品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财产甚至人身受到损失。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对其规制更多地是通过道德谴责和舆论的压力。然而,对名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仅靠道德自律这种软规制收效甚微,名人虚假广告泛滥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虚假宣传中商品代言人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代言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首先,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在这里商品代言人并没有作为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关系上说,竞争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中经营者,所以这一规定从这个方面说是没有错误的。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说,代言人的名人效应吸引了广大消费者前来购买,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又使得经营者用更低的成本获得了更大的收益,同时不正当手段打击了诚信商家,这样多重利益的驱使下,只会让虚假宣传行为日益猖獗。通常不同的产品会有在该领域有一定群众号召力的明星去代言。领域比如,化妆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美女明星,儿童用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可爱的小童星,医药品则是选择成熟稳重的演技派明星。其实有些虚假宣传本身是并不高明的,但因为有了名人的现身说法,会让消费者产生信赖感从而降低了警惕程度。如此看来,明星代言人虽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主体,但是它的存在却跟经营主体息息相关并真真切切的影响着市场的竞争行为,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应该由《放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和规范。 其次,代言虚假广告侵犯了同行业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明星代言本身增加了产品的吸引力,加之虚假内容的宣传,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买到了所需的物品。使真正拥有该功能的产品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从而使诚信商家丧失部分竞争力,处于不利而且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更是莫大的损害。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对商品的质量和效果无从得知,而明星代言使得消费者相信其所宣传的商品真实效果,对此,明星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民法中平等原则的价值延伸,代言虚假广告理应受到惩罚。 最后,代言虚假广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社会风气。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市场要正常发展离不开正当的有序竞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损害了其他的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利益必然如果不加以治理,不仅虚假宣传者更加猖狂,长期的不平等竞争和巨大的利润更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长此以往,这种恶性循环必将将导致市场中商业道德的丧失以及对法律的任意践踏。 二、各国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 纵观各国法律,都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了规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为“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这对明星代言提出了较高要求。加拿大政府规定,代言人必须实际使用商品。日本对名人代言广告这方面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商品属于伪劣产品,那意味着他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且会对自身的前途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推出娱乐圈。韩国的广告审议机构会在广告播出前进行预审,若发现问题,会责令公司修改,如果广告出了问题将有广告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这种事前预审制度基本上杜绝了虚假广告的产生,而明星也不用承担沉重的社会责任。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代言明星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侵权行为中将过错原则作为侵权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代言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的仍代言进行虚假宣传,由于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且为公众人物,所以极易引导消费者误解其广告真实性,至于明星是否真实使用该代言产品在所不问,而明星承担的相应社会责任中应当顾及已知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3年。它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对商业贿赂、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而且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导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适应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行为主体范围过窄,对新型不正当行为难以规制,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和相关内容迫在眉捷。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竞争不断引入,新的经济现

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主要表现在: 1.规定的行为主体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这种表述的缺陷在于:(1)所指违法行为主体与所列违法行为存在矛盾,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使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比如,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等问题缺乏调控力。 3.执法主体多元且相互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竟合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与2018年版比较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应依一时一地的商业道德、依大多数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法的重点相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各类考试中经常涉及。 第二条第二、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 (一)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意思分解】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 2、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 3、第(三)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72、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判断,依据的是( C )。 A《商标法》B《专利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意思分解】 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 2、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 3、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 4、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3条)。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8、以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C )。 A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的有奖销售B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政府限定外地产品进入本地D政府以竞标方式采购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论文 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如何从法律的层面规制不正当竞争这一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不同国家采用的方式各有不同。中国与德国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名称相同的法律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以及该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等方面却有所不同,各具特色。文章采用体系化、本土化的思维方式,对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保护范围、一般条款、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发掘制度在当下存在的社会土壤及适应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比较研究保护范围一般条款救济模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现状 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就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元素。至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该法对保护正当竞争、防止和制裁不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仅2009年我国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就达一千多件,行政执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更多。随着我国经济生活得更加多元、更加开放,竞争将更加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更为多样和复杂。 为了进一步保护我国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修改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属必要。笔者参加了2010年11月13日至19日在柏林举办的“第十届中德国家法学对话”,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题与德国司法部、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德国

律师公会和德国律师协会的专家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因此,本文将就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问题进行比较,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有所借鉴和助益。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问题 (一)当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896年,1909年进行了首次修改,100年后的2004年又进行了全面修改。为了转换2005年欧盟《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令》,德国又于2008年对该法进行了较大修订。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仅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以免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消费者的保护也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 因此,最新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共同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它市场参与者免受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侵害,同时亦保护未受扭曲的竞争中的公众利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共同竞争者”是指任何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一个或多个经营行为参与具体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所说的“消费者”,依照《德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指非以工商业活动和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从事各种交易活动的自然人”。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既与德国无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联,又与欧盟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行为指令》相联系。例如,不向顾客正确说明其所拥有的保修请求权,从而妨碍顾客主张该请求权的,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类似于侵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施行十几年来,对我国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这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明显表现出滞后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性质认定,对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完整一般条款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完善必要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的范畴,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一种仅提供一般原则的法律规范,它把个案中的具体决定权交给法官,因此,它提供了法律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稳定性,因为它不再是单纯地来自法律本身。一般条款的理论特质在于:一方面,其有利于克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确定的列举式立法所带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局限,具有灵活性,大有可能发挥核心作用,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条款”;而另一方面,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必然招致不确定性,因为作为一般条款标准的“诚实信用”等普通措辞正是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但法律必然以追求稳定性为其自身的目标与价值体现,因此厘清一般条款的理论含义,增强其可操作性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确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两类: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与列举条款相比较,一般条款的规范结构也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只是假定部分更为抽象、模糊,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就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成为“一种开放式的条款,即由于其内容的抽象性,据此可以认定不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1> 学者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一般条款却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否定主义。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并非属于一般条款。该条款所称的“违反本法规定”,仅指违反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即只有属于第二章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不允许执法部门认定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种观点为肯定主义观点。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完全属于具有兜底作用的一般条款。换言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包括该法第二章列举的11种,还包括依据该法第2条第2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 第三种观点为折中主义观点。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系有限的“一般条款”,它对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拟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未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没有任何意义;对于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依据,根据个案的不同确认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种观点为当前通说,但是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似乎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筑的遏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是一种多元化结构。即其既包括公法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又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而公法、私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 主讲教师:李斌 授课时间:2017.11.30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讲义)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诋毁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