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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行政科室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

失业保险是指由政府或劳动力组织设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为

失业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度过失业期。失业保险的实施旨

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推进全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下面,我

们介绍一下失业保险行政科室的职责和作用。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是由政府部门设立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工作。首先,他们要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失业保险基金的

运行和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符合规定。其次,他们

要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好基金的运营,以及审

核和批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三,他们还要对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

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提高失业保险意识和水平,推动制度

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的工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

减轻生活压力,增强生活素质。其次,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

就业机会的增长,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和改善待遇,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失业保险的实施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缓解社会矛盾

和冲突,为社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对于失业者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提高自己的失业保险待遇和

利益。首先,及时申请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次,保

持合法就业,积极参加培训和转岗。再次,积极配合失业保险行政科室进行调查和审核工作,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

总之,失业保险行政科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者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失业者应该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就业准备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jobless insurance,out-of-work insurance,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unemployment insurance)概念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 特点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5待遇

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城镇其他企业。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复核;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缴纳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记录;办理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受理申领、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支付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提供失业保险业务免费咨询服务。 四、市、区、县应当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五、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专户储存监管、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使用、通过银行发放的管理体制。 六、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经济类型、预算级次和行业归口,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向所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七、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按月统一存入市财政在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只设立支出户。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在城六区,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开发区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的区、县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九、用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向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事业保险费基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底前将核定后的缴费基数清册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数

社保失业保险所岗位职责(共6篇)

社保局失业保险所岗位职责〔共6篇〕 第1篇:养老失业保险中心岗位职责 一、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监视、统计 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迫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和养老、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社保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根底数据档案,审核通过的,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根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山西省参加企业根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二、稽核监视 稽核监视是社保机构依法对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情况的稽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养老、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欠费单位缴费才能的稽核,代扣代缴等义务及对社保机构内部的待遇审核、支付、基金管理、资格认证等情况进展审计、稽核、填制稽核情况表和内部监视。以

表达社会保险强迫性,进步基金征缴率,标准养老金、失业金 工程及标准,保证社保基金的平安与完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进步社会保险经办的管理程度。 三、统计 负责对根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p 工作。 二、缴费申报及征缴 一、缴费申报 根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制度是指缴费单位 和缴费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在进展社会保险登记后,携带规定的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保机构 申报应参保缴费的人数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经社保机构核 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的一种国家强迫性的缴费 程序。它明确了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二、征缴 根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有关政策规定, 对应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准的申报缴费金额,强迫性征 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行为。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附件二: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附件三:失业人员情况表 附件四:档案材料清单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保险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策制定,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监控全市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及失业人员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控本地区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负责本地区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状况的调查、统计、分析,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审核、申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等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业务,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出具缴费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资金等。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调查、统计等工作,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业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四条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个人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用的本市和外省市城镇人员、农村劳动力的申报缴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申报缴费,由雇主统一办理。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 失业保险是指由政府或劳动力组织设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为 失业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度过失业期。失业保险的实施旨 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推进全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下面,我 们介绍一下失业保险行政科室的职责和作用。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是由政府部门设立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工作。首先,他们要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失业保险基金的 运行和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符合规定。其次,他们 要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好基金的运营,以及审 核和批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三,他们还要对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 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提高失业保险意识和水平,推动制度 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失业保险行政科室的工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 减轻生活压力,增强生活素质。其次,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 就业机会的增长,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和改善待遇,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失业保险的实施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缓解社会矛盾 和冲突,为社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对于失业者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提高自己的失业保险待遇和 利益。首先,及时申请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次,保

持合法就业,积极参加培训和转岗。再次,积极配合失业保险行政科室进行调查和审核工作,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 总之,失业保险行政科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者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失业者应该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就业准备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金融保险)江苏省失业保 险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已于2011年4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二○壹壹年五月八日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并提供财产抵押。经核实、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交滞纳金。补交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 【颁布日期】 2002/08/23 【实施日期】 2002/10/01 【内容分类】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文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题注】(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公布2002年10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021年失业保险条例

2021年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下面心搜集了关于xx的失业保险条例,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9.01.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施行日期】1999.01.2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障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之我见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之我见 概要:失业保险基金事关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管理好失业保险基金责任重大。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工作。 本文就如何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管理和加强基金账户管理、建立会计对账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加强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1.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的管理 按照“分工协作、有限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在重点环节实行权限控制,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经办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只能从系统中调出,不允许、也不可能人为添加。系统操作人员只能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记录自动计算出其享受待遇的期限,并且市、区、街、社居委都有权限查询每一位进入系统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从而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加强了相互监督,提高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控 严格执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在对象划定方面将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作为排查重点,在内容安排方面,紧紧围绕具有“权、钱、人、物”业务处置权的重点环节、关键岗位,使防控机制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保整体,推动防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按照上述重点从梳理行政管理事项和业务工作流程入手,分岗位、科室和单位三个层次,逐一进行排查,逐一完善防控措施。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并提供财产抵押。经核实、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交滞纳金。补交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拍卖、变卖抵押财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 为加强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局长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二)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室属机要重地,外人不得随便进入。 2、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 3、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库房,更不准私自摘抄、外

传。 (三)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 确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2、市水利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查(借)阅局会议记录,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查(借)阅局党务资料,须经局党总支书记或局机关支部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档案管理员可拒绝查阅。 4、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5、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点、污损、拆卷或增删档案内容,不得吸烟。 6、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清点档案的完好状况,及时记载档案的利用情况。 (四)立卷归档制度 1、凡是水利局机关从事各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内容、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属立卷归档范围。任何科室和个人都无权扣压和销毁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2、归档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移交给财务管理站保管。工程技术档案一般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水利科负责收集、整理后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各科室声像档案要注意随时归档备份,每年12月提供局档案室存档。 3、立卷归档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扼要,目录页号编制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凡局机关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应为原件,且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存档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核定。

最新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报告三篇

根据审计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重点围绕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本情况及监管措施 (一)失业保险制度历史沿革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的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失业保险最早的法规。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8年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纳入了法律体系,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2001年四川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省失业保险条例》,现在×××区根据《×××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开展失业保险征收、待遇核发、基金管理等工作。 (二)失业保险基金增长变化情况 以“十一五”期间为例,随着每年参保人员增加和缴费基数的提高,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待遇支付每年都在递增,2005年至2011年间×××区失业保险费收入分别为336万元、326万元、379万元、923万元、1558万元、2573万元、6244万元,累计收入为1.23亿元;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为144万元、428万元、845万元、1099万元、1301万元、2228万元、4408万元,累计支出为1.05亿元; 截止201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结余3073万元。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措施 1、完善失业保险工作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收好、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区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狠抓保费征缴,严格基金监管,着力促进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一是严格执行《×××省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劳社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探究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探究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是目前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机关事业失业保险这项工作仍然处在初步实施阶段, 而且机关事业单位在思想认识以及实际情况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呈 现出多样化问题。为了更好的改善这一问题,必须积极探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 的方法,从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 探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必须考虑到依法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从事各种公益性事业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各自不同的特点,以便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与国家整体社会 保障的关系。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特点如下:1.国家公务员。2006 年1 月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将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工作人员。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现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2.事业单位的情况表现为多样化。一是在工作性质上,有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有的从事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文化艺术团体等;二是管理制 度上,有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有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的,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三是经费来源上,有财政全额拨款,财政核拨部分经费及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四是在 管理体制改革上,有转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全额拨款转为差额。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 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第258 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三、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比较晚,但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逐步在走向成熟。现阶段我国 的事业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存在主要问题包括: (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挂钩不同,失业 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同时,经营效益较好、裁 员率较低的企业和经营发生困难、裁员率较高的企业按相同标准缴费。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 等的情况,也将导致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的下降。 (二)重视程度不足。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推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不断涌现,将极大提高劳动生产率; 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升级后,原有的技术工作人员也将面临二次就业问题,在此背景下,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将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未能真正引起全社会的真正重视。失业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个职 工都能享受待遇,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所以有些目前经营 状况好的企业和职工认为是尽义务,缴费积极性不高。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市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 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开户行账号、职工名册; (四)社会保险登记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发文字号】浙江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08.25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5号)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于1995年8月1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5日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下列企业的职工按本条例规定实行失业保险: (一)国有企业;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城镇的股份制企业; (四)城镇的联营、合作企业; (五)城镇的私营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失业职工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积极做好失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事务。 第五条失业保险应与职工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四)滞纳金;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为完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有效防止失业保险经办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要求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XX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拨、支、存各主要环节的监督控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业务经办规范 (一)失业保险股,具体负责基金征收核定管理、待遇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等项工作。各项业务工作均应按照经办、复核和审核程序办理,工作人员对办理结果负责.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微机化管理,经办人、复核人的计算机操作权限的操作密码各不相同,禁止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 失业保险股业务经办应规范有序,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行标准化管理:

1、业务用章按权限使用,业务文书和表格尽量采用固定格式,并连续编号; 2、各项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明确各项业务的审批人和审批权限;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岗位及人员对出现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要设计科学的业务流程和规范的管理环节。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报、变更管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待遇审核、待遇支付、个人缴费记录、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环节。 (二)失业保险股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工作,包括市本级参保单位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管理,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等。 1、失业保险登记申报资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本级新参保单位应报送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文件(磁盘)和汇总表;单位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应提供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相关登记事项更改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被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应当及时报送单位注销申请书和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的法律文书或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和文件(复印件)进行注销登记;年度验证报送资料与新参保登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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