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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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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

1.检察官与律师的性质

检察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说到律师人们往往会产生律师通晓法律能言善辩的印象。律师一次的使用具有广泛性。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其次,律师是一种身份,是社会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泛称。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2.起源

法国最早出现了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起诉的检察官,随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相继建立了检察制度,前苏联还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制度,英国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才确立检察制度,但是在这以前,警察承担了起诉职能。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也是大致从这一时代开始萌芽、逐渐发展,今天,律师已经成为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保护神”。

3.两者之间的关系

然而,检察官和律师似乎天生就是对手。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他想方设法让被告接受惩罚,吧那些犯罪嫌疑人送到法庭。而律师是维护个人的利益者,跟检察官是对应的,律师想方设法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代理人的处罚,这样以来他们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在法庭上像个两只老虎,拼命对抗几个来回,互有胜负,而在法庭外他们两个并不一定是对敌的,起码个人利益关系来说不那样。要是在法庭以外他们两依然是对敌关系的话那律师不一定能胜得了检察官,因为检察官手握国家政权,律师在他们面前也就是个平民罢了,他们在法庭以外做违规违法的事,后果跟普通人是一样的,检察官并不会因为他是律师而宽恕他的,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对律师的冲击也很大,律师是市场性的,这就决定了他们为了生存就得接受竞争,有些律师为了生存不惜违规违法来满足其代理人,在此所说的违规违法大多也就是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仿造证据,为胜诉而不择手段。在那样情况下律师被警察和检察官送进看守所的例子还真不少。

律师和检察官天生是对手,但并非不可不可调和的“冤家”。检察官不能仅仅以胜诉位目的而是负有“客观性公正”的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因而就不能视律师为“冤家对头”。而律师也不能为追求胜诉而不择手段,律师不仅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而且也要做社会良心的代言人,从追求正义的角度,其实检察官和律师是一家人。

要让他们不成为冤家第一个办法是适当的限制检察官的权利,

让检察官的权利与律师达成平衡,让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真正平等的对抗。检查机官也除了一些保障律师权力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有积极的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律师的权利,但是单单指望这些规定来保障律师权利未免显得幼稚。事实上,律师权利要由法律来保障,,第二个办法是要加强律师们的自律和对律师的外部监督。律师要把尊重客观事实,不毁灭、仿造证据当作自己的职业底线,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律师不能泄露,但没有的事情,律师万万不能编造,这才能改变一些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唯利是图的现象。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要加强合法正当的联络,如共同交流法律心得,信息交流,共同分析社会动态,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等,让他们少一些敌见这样以来对他们做好自己的工作都有好处。

找法思维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使命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通常是对于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实行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律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最后就是结论。比如,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甲以暴力抢劫他人一万元,某甲就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寻找法律的过程是,先从事实寻找法律,最后得出结论。不过,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常人的思维理解而已,在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眼里,由于其肩负的使命不同,决定其找法思维的差异,因而,如何将现有的事实适用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先说律师吧!以前,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称律师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概念就是说律师也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于是出现律师站在检察官一边说被告不好的笑话。现在我们不提“国家法律工作者”了,律师顶多就是个“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说话被认为是天经地义。那么,好了,我们看看律师是怎样找法的。比如说,现在有一起刑事案件,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被刑事拘留了。律师接到案件,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注意这是律师潜意识中的“结论”,是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考虑的必然的考虑,于是他能通过分析本案的事实,分析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等,如果不成立,他会再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最后他才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即使是这样,他还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处理的情节。因此,从这个假设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律师适用法律的思维完全是从结论到前提,也就是说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寻找法律的适用。这一点,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的很好,他认为,对律师而言,由于职业特点(千方百计使被代理人胜诉),因此,他们毫无选择地从有利于被代理人胜诉的结论出发。挖空心思去寻觅有关前提(先例、规则和原则以及一切足以使法院重视的标准)。一般人会认为律师是否很卑鄙,他们怎么不主持正义,反而从自身结论去寻找法律呢?这是对律师的误解,律师并不需要主持正义,他们不是国家的司法工作者,如果要说他们在为正义努力,那就是在全力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他本人的利益最大化过程时,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实现正义。因此,在我看来,律师不能伪造、歪曲事实,因为事实不能一目了然,然而,律师可以从他的当事人利益角度解读法律(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歪曲法律),因为法律是公开的,对法律的解读法官应当有足够的智慧来判断。再来说检察官,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又是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检察官不能用律师的找法思维来适用法律,因为,他们肩负着“客观性义务”,就是他们既不能让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但也不能让无罪的人蒙受冤枉,因此,他们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是从事实出发寻找最能适用和准确的法律。同样以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为例,他们就必须从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等四个犯罪构成的要件来推断这一行为能适用那一条法律,如果现有的法律条文都不能将这种行为包括进去,就只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将其释放。如果检察官有意不合适的法律适用在被告人身上,那么,这是一种渎职行为,要追究检察官的责任。这里的道理也很简单,除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要主持正义外,更重要的是,检察官行使国家公权力,这是一种进攻性的权力,可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允许其以自己臆想的法律适用于事实,公民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而律师不同,他们只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即使他们“歪曲”法律,也不会使他人权利受损失,并且最终作出决断的是法官,可以将律师的臆想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那么,法官应该如何找法呢?法官是中立的第三者,是正义的主持者,也可以说,是被告人与国家的纠纷中进行裁决的第三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找法的过程既不同于律师的众结论到法律,也不同于检察官的从事实到法律,而是一种判断,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从事实到法律的推论中判断谁是正确。如果法官抛弃检察官和律师的对于法律的推论,自行从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依据,岂不是法官自行指控又自行裁判,而且还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以,学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8字箴言操作性强.doc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8字箴言操 作性强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的八字箴言,其基本精神早在200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即已被确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再一次确认了这八个字的重大意义。 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平正义这一司法目标能否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13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升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准则把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官素质、树立检察官良好职业形象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忠诚:检察官任职晋升应宣誓 重点条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解读:准则将检察官的忠诚定位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尊崇宪法和法律。要求检察官热爱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

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了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准则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宣誓制度,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 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进一步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准则为广大检察官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指明了前进方向。 公正:对引起合理怀疑的应回避 重点条文: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解读:公正执法要求检察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 为了避免人情案、关系案,我国法律设置了回避制度。出现法定回避事由,检察官必须回避。为了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准则规定:虽属法定回避事由之外,但是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准则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 清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利 重点条文: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 解读:准则严格规范了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如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一贯态度,无疑

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谁过得更好

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谁过得更好? 荐 106 刘桂明原创 | 2010/8/17 23:36 | 投票 关键字:律师教授中国的法官检察官谁过得更好? 博主按语: 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一篇文章,而是一个问题,一个面向所有法律人乃至全社会的问题。当然,在校的法科学子可能更加关心。尽管这是一篇未必进行了充分论证的文章,但绝对是一篇选题对路并足够吸引眼球的文章。 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 北大法律信息网胡月军 每年都有一大批新生涌进法学院(法律人的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有人是“蓄谋已久”,有人与法学院结缘属于父母的“包办婚姻”,还有人阴差阳错、误跌误撞进法学院(本人正属于此列)。每年也都有一大批法学毕业生从法学院出炉,毕业人数套用宋丹丹那句著名台词来描述就是:那怎么能说是特别多呢,那是相--当壮观(法学硕士在中国已经实现了从重质量科研能力到重数量规模的“历史性伟大转变”)。找

工作是上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谁都想在拿到文凭之后找一份体面的工作,过上滋润的生活,如果你通过上学从而找到了一份好工作,活生生证明了“知识改变命运”,那你就是一个佳话;如果大学本科甚至硕士、博士毕业之后始终没有找到一份好工作,活生生再现了“百无一用是书生”,那你就是一个笑话。 进了法学院,学了法学,将来未必就从事法律职业,比如欧美政界名人中,不少人从法学院毕业后做了法律职业的“逃兵”,实现了华丽转身,驰骋政坛有威名。对于那些将来想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学生,正如江平教授所言,有三条道路可选:第一,做学问成为教授或者立法者;第二,精辩论、超高收入,成为律师或者法务工作者;第三,秉持公正,成为法官检察官。有人立志当法学教授,有人梦想当律师挣大钱,有人发誓当法官检察官。“少年书生志气宏”,现实是,不是你想当律师、法官检察官,你就能当好律师挣到大钱,当好法官检察官为人民伸张正义;也不是你想当法学教授,你就能大笔如舟、著作等身。年轻人爱说豪言壮语爱做梦,等到了中年,你也许会感叹:人这一生,不要说干成一件大事不容易,就是把自己的小家过好也不容易。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不得不由刚入学时候“很傻很天真”地简单喊出“我想当XX”逐渐在毕业时修正为“很冷静很现实”地告诫自己:我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得现实点,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谁过的滋润,我就当谁。 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这个提问,体面高雅的修饰性问法是:“学法学专业的人,朝哪个方向发展好?”。依我看,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empirenews.page--]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法官:自由最可贵。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律师:各有各的苦经。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律师的竞争更利害。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法官:好律师应:其一,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聚焦】一个曾在纪委工作过的原检察官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对监察委员会的7点建议

【聚焦】一个曾在纪委工作过的原检察官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对监察委员会的7点建议 本文作者葛鹏起,在纪委的办案部门工作过,也在检察院的公诉、反贪、反渎工作过,将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在刑事案件中最擅长的是职务犯罪案件,所以,对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比较关心。他说:以下文字,纯是为国操心,我身处云南,之前又一直在基层工作,所以站得低,看得近,各位大可批评,只要不骂人,留言我都会放出来。欢迎关注作者葛鹏起同名微信公众号(gepengqi)。 一、监察委员会应该与纪委相对独立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和纪委是一个什么关系?有朋友说,是相对独立的,在纪委领导下的一个机构。党的领导当然没问题。但是,之间的这个管理关系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说的纪检监察机关其实是对纪委和监察的统称,纪委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的纪律机关,而监察指的是中国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简单的讲就是纪委管党员,监察管公务员。1993年初,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之后中纪委和监察部一般合称“中央纪委监察部”,到了地方也一样,省一级就是“某某省纪委监察厅”,县一级就是“某某县纪委监察局”。但是,合并后现实中大家都只提纪委,从来不提监察部门。监察人员和纪委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中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比如说纪

委的办案部门“纪检监察室”就是同样的工作人员,又查党员,又查公务员。个人认为,监察委员会和纪委不应该是这种关系。我认为,目前最佳的关系应该像党委和政府的关系。比如说一个县的县长,同时是这个县的党委副书记,县委决策,政府干活,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在现有体制下,监察委员会和纪委也是这种关系可能较好。另外,物理上也应该相应独立,不要在一个地方办工。党委和政府一般办公地点也都是分开的。二、监察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应该通过司法考试昨天有两位朋友(个人估计是纪委的朋友)留言,大意是说纪委的人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其中一位还说公安就不用过司考。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纪委工作的同志不要求过司考,这个没问题,但如果你在监察委员会工作,并且是一线办案人员(可能之后叫监察员之类),那么,我就认为应该要过司考。原因很简单啊,监察委员会把反贪、反渎的活接过来了,这些工作是法律工作,是要经得起公诉、审判和律师多方质疑的,从事法律工作不学法律,不通过司法考试,这不是搞笑吗?别跟我说你不过司考,但是还是会自己学法律。呵呵,我不信。办案的事情,关系到一个人的前途、命运,自由、生死,还是马虎不得的。我设想自己将来主要是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说实话,我倒是希望监察委员会的同志不要过司考,这样我在法庭上也容易对付一些,但是从国家整体利益来说,还是建议监察委员会的同志学点法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以此限定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保密范围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在现存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中,一方面完善律师保密义务,更重要的一方面在于确立律师保密特权。仅仅赋予律师保密义务, 不足以发挥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作用,无法促进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更因律师无法对抗国家机关强制作证的要求而透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这对委托人和律师而言,都是一个尴尬的局面。赋予律师保密特权,体现出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核心的保护人权的价值,让律师重新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同时免去国家司法机关审核委托人因与律师之间委托关系而证明力低的证言,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目的。在确立律师保密特权的同时,对律师作证特免权的范围作出限定,明确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例外情况。可以参照美国加州的证据法典,在现存的犯罪例外之外,增设设立无辜证据例外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纠纷例外。 (2)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主体范围,规定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放弃制度。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主体范围,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规范。一方面,应当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的权利主体——委托人及委托人的代理人范围,参考美国《律师作证特免权保护法案》(2008),增设规定有关法人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可以主张律师作证特免权的委托人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保密义务主体——律师及其委托人的范围,对于律师及其辅助人,包括会计师、鉴定人、调查员等等,让辅助律师代理业务的相关人员成为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义务主体,可以有效防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泄露。律师作证特免权作为一项私人的权利,应该设立特免权的放弃制度。可以让为委托人通过口头或 者书面放弃律师作证特免权,如果委托人在不知情或者不清楚自己权利的条件下疏忽大意透露本应该受到特免权保护的秘密信息,应该由法院判定该信息不再受律师作证特免权保护,推定该涉密的信息已经对委托人与律师的信赖关系造成损害,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应该将之公布,让其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3)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期间,规定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救济途径。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期间,可以从律师作证特免权保密期间的两头开始。现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保密义务的时间区间为律师执业活动期间,往前就是律师与委托人就双方是否建立委托关系进行磋商,往后就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和委托人亡故的时间。可以参考现行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律师应该对在与委托人磋商委托代理关系期间获得的信息保密,而不论最后是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律师的保密义务一直持续到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然有效。即使是委托人亡故,委托人的继承人和信托人等可以主张律师作证特免权,但是存在着针对同一亡故委托人诉讼的保密例外。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于2002年月1日起施行,以三法为依据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随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初步形成。伴随着法律职业化的进程,法律职业伦理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已启动,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尽早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伦理的异同。从而实现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法官;检察官;异同 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且只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这四大法律职业。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与现有司法体制中的人事制度、司法队伍现状和相关法律等还存在矛盾,四大法律职业之间以及职业内部还存在人才、收入分配不均等现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仍然缺乏。 一、法律职业伦理 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需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补充进去,而由于现有司法机关编制基本趋于饱和,法官、检察官实行的又是职务终身制,司法机关人员出口也不通畅,导致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进入司法机关队伍中来。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 二、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 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三、法官、检察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 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 ) 保障公正; ( 2) 提高效率; ( 3) 保持清正廉洁;( 4) 遵守职业礼仪; (5 ) 加强自身修养; ( 6) 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

我眼中的律师职业

我眼中的律师职业 法学131 ******** 但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经过课堂的学习和几番律所实习后自己的亲身感受,我对律师职业的定义和定位,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知。 一、知识学习与经验积累 从专业知识与实践的关系来看,律师是首先一名法学实践者,运用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面临的诸多问题。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必须频繁地与人沟通,这就决定成功的律师必须要有流畅的知识表达能力,即良好的口才,才会使发表的意见更具感染力和说服力,以达到说服法官,征服对手,满意当事人的效果。此外,法律的不断推陈出新和面临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律师必须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库,与时俱进。 英国学者培根曾言:写作使人精确,说明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是一个律师思考深入、思维缜密、思想深刻的体现。律师在书写法律文书时,应该下一番功夫,琢磨如何能更准确、简洁的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同时还要使文字更具有感染法官的说服力。 从法学在科学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法学也是一门实践型很强的人文科学,需要极为丰富的人生阅历、极为渊博的人文知识与极为过硬的专业技能,要知道“纸

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而这三项并非一蹴而就,均需要通过不断的处理案件,解决问题来不断积累。因此积累,就是律师学习的方式,而方向仅有一条,是胸怀法学知识的实践,以及在实践中遇到不解难题再从理论中寻找答案。 二、执业素养与职业思维 未来社会分工会越来越细化,律师职业也不能例外。只有走专业化道路,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才能在职场中更具竞争力。因此,律师专业化,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专业知识的丰富性,多项技能的实用性,应当成为当下律师队伍最关键的自我要求之一。 知识的渊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着人的应变能力。而一名成功的律师不仅应该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具有将法学理论应用于解决实际矛盾的能力。律师职业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创造性等特点。诉讼的应变,更要求律师具有较好的应变能力和应变技巧。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一切都在变。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需要不断地学习充电。同时,律师职业的实践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其间必然隐含着许多不可估量的风险。所以,前瞻的思维模式应当成为律师把握时代脉搏的利器。这就需要长期经验的积累和广泛知识的涉猎,通过捕捉生活中来自方方面面的讯息,体察到其内部可能潜藏的预期隐患,从而及时做出对策,运用综合的业务能力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缜密地推理,是执业过程中,是切实有效的预警机制。 三、专业指导与服务立场 律师作为私权的产物。往往维护的是私人权利,代表着私人利益。同样的,当事人寻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为找一名专业人士利用专业能力为自己导向,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这是根据PPT整理出来的,大家看的时候自己酌情增删。 名词解释 1律师资格 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专职律师的对称,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依其职权,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而设立或批准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6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7律师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8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9比例收费、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10风险收费 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

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规则

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 片区赛、决赛竞赛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片区赛、决赛(总决赛)。 一、竞赛方式 1.竞赛采取团体对抗赛总分制的方式进行。检察官代表队作为控方,律师代表队作为辩方。 竞赛采取模拟法庭辩论形式,根据一轮竞赛成绩分别决定检察官代表队和律师代表队竞赛名次。片区赛、决赛通过抽签决定竞赛场次、对手和论辩案例。 2.竞赛采取案例(刑事)论辩形式,竞赛案例由竞赛组委会统一确定。各赛区竞赛组委会在7月底前提供2个刑事论辩案例给其片区牵头承办的赛区竞赛组委会,由该片区论辩赛组委会通过后报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在片区赛抽签前,由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组委会办公室下发竞赛案例。各赛区提供的案例要注重辩点对论辩各方的公平,注重辩题及论辩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3.案例竞赛程序模拟法庭辩论程序并加以简化,增加问题质询阶段,虚拟地名、人名,省略法庭调查阶段和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角色,直接进入辩论阶段,重点考察控辩双方的论辩能力。 二、组队原则 1.参加片区赛、决赛的论辩队员,检察官代表队必须是该辖区检察机关在编的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律师代表队必须是该辖区的律师、律师助理。 2.每支参赛队最多不超过6人,包括队员、教练及领队,其中上场队员3人,候补队员1人;教练、领队各1人。检察官代表队领队由市检察院(分院)领导担任,律师代表队领队由市司法局领导担任(区直律师代表队领队由广西律协指定)。 三、抽签时间及方式 1.片区赛由片区赛组委会具体通知。决赛抽签拟定于2015年9月底前。 2.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预备会时主持片区赛抽签仪式,确定竞赛场次、对手和论辩案例。 四、赛前准备 1.报到当天,各参赛队须将论辩提纲、对方观点预测等相关材料(打印件,一式9份)提交评审委员会召集人,由召集人转交各评委。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 鉴于《经济、杜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回顾了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 权与自由, 鉴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文规定,被拘留的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鉴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 络的权利, 鉴于《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申,每一涉嫌或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的人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获得适当的法律协助, 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推荐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各项措施, 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 重要作用, 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 人。 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 1.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 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 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它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它资源。律师 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它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4.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

检察官、法官与律师角色

講題:從檢察官、法官與律師角色與功能看我國司法制度 講者:施良波檢察長 日期:970229 一、前言 (一)法系介紹 1、大陸法系(台灣、中國、日本、法國etc.)、海洋法系(英、美、加拿大 etc.) 2、兩者最大不同:是否有成文法典(海洋法系乃判例、慣例) (二)六法: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 (三)法律的介紹:法律是社會科學,它不像自然科學可以測量或有絕對的對錯(醫療疏失V.S法官判決) 法官判決三級三審,三審定讞 (四)法律與生活的關係 1、生活隨處都存在著法律關係 Ex:發生車禍→傷害罪(刑法§277、§284)、租屋契約(民法上的契約關係) 2、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 二、由檢察官、法官、律師的角色,談我國的司法制度、檢審辯相互間運作實務與體制 (一)服裝意涵 1、檢察官:黑底紅(紫)邊(代表赤膽忠心) 2、檢察事務官:沒有正式的法服 3、法官:黑底藍邊(代表青天/正義) 4、律師:黑底白邊(代表黑白分明) 5、公設辯護人:黑底綠邊(代表維護人權) 6、書記官:黑底黑邊(代表忠心耿耿) (二)三者的關係 1、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案件、做判決)—律師(受人民委託、辯 護),三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制衡的關係。(圖:▽) 2、檢察官與法官可互調,資深律師可經由申請當法官或檢察官(新修正條 文) 3、律師存在的空間 (1)檢察官: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起訴,通常是70%以上的把握。 (2)法官:證明被告犯罪,通常是80%~100%的把握。 (3)所以律師存在的空間就是那不確定的20%~30%。 (三)三者的業務內容與特色

全国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赛文字版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 正义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 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 主持人撒贝宁: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齐奇: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 主持人撒贝宁: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在此欢迎你们! 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欢迎各位! 主持人齐奇:欢迎。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我们一起来听一听。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浙江代表队: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主持人齐奇:站在我身边的是2号队,这是2号江苏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江苏代表队:公平正义,最美、最靓!江苏检察向大家问好!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3号上海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上海代表队:上下求索,探寻正义公平的真谛;海纳百川,彰显和谐社会的魅力! 主持人齐奇:这是4号广东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广东代表队:活力广东,阳光公诉,一起来更精彩!广东加油! 主持人齐奇:都是能文能武的选手!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北京5号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北京代表队:在思考中探求真理,在辩论中弘扬正义。我们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因为我们是为民执法的检察官! 主持人齐奇:现在我身边的这是6号重庆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重庆代表队:我们依法言法、我们以言载道、我们以辩会友。重庆,欢迎您! 主持人齐奇: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6支参赛队选手不但信心十足,而且志在必得!我们大家再次用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加油鼓劲! 主持人齐奇:究竟谁能最终夺得论辩大赛的团体桂冠会花落谁家呢?请大家拭目以待!现在请各个参赛队退场,一会儿再看你们的精彩表现!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全国检察机关从自200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系统每3年就要举办一届全国性的业务竞赛活动。至今,这项活动已开展了10年,共举办了四届。每一届竞赛活动,都要产生一批大家公认的优秀公诉人。 主持人齐奇:没错,参加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进入决赛的20名选手,也来到现

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

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 1.检察官与律师的性质 检察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说到律师人们往往会产生律师通晓法律能言善辩的印象。律师一次的使用具有广泛性。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其次,律师是一种身份,是社会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泛称。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2.起源 法国最早出现了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起诉的检察官,随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相继建立了检察制度,前苏联还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制度,英国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才确立检察制度,但是在这以前,警察承担了起诉职能。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也是大致从这一时代开始萌芽、逐渐发展,今天,律师已经成为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保护神”。

3.两者之间的关系 然而,检察官和律师似乎天生就是对手。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他想方设法让被告接受惩罚,吧那些犯罪嫌疑人送到法庭。而律师是维护个人的利益者,跟检察官是对应的,律师想方设法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代理人的处罚,这样以来他们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在法庭上像个两只老虎,拼命对抗几个来回,互有胜负,而在法庭外他们两个并不一定是对敌的,起码个人利益关系来说不那样。要是在法庭以外他们两依然是对敌关系的话那律师不一定能胜得了检察官,因为检察官手握国家政权,律师在他们面前也就是个平民罢了,他们在法庭以外做违规违法的事,后果跟普通人是一样的,检察官并不会因为他是律师而宽恕他的,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对律师的冲击也很大,律师是市场性的,这就决定了他们为了生存就得接受竞争,有些律师为了生存不惜违规违法来满足其代理人,在此所说的违规违法大多也就是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仿造证据,为胜诉而不择手段。在那样情况下律师被警察和检察官送进看守所的例子还真不少。 律师和检察官天生是对手,但并非不可不可调和的“冤家”。检察官不能仅仅以胜诉位目的而是负有“客观性公正”的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因而就不能视律师为“冤家对头”。而律师也不能为追求胜诉而不择手段,律师不仅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而且也要做社会良心的代言人,从追求正义的角度,其实检察官和律师是一家人。 要让他们不成为冤家第一个办法是适当的限制检察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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