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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方案之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京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

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

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

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

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

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

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长

期固定居住在本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

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司法所所长张春生担任组长,韩晓、李昭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司法所,由韩晓负责日常工作的办理。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

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

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

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

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支部、村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

助推荐就业。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做好女

犯的帮教工作。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以下三

项工作:

1、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宣传,让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并

理解、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

2、对本村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部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将本

单位矫正工作情况向街道矫正领导小组汇报。

3、组织本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并根据本人的劳动情况出

具相关的劳动证明。

四、工作队伍和工作规程

(一)工作队伍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

是指司法所人员、派出所民警和聘用的协管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

指居住在社区内,热心社区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规程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

将有关资料寄至当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报到,办理手续,签订责任书;司法所要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制定矫正方案,定期教育;司法所对于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出具

书面鉴定材料,报上级备案、予以宣告。

五、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并加大宣传力度,将好的经验典型进行及时宣传报道。

【篇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07]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

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

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

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

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

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

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

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

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

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

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

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城关司法

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密切配合。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

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

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

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

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三)各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

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

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

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司法行政部门提

出的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

建议,通报原判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下落不明的

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

处理。

2、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

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徽省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

定(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3、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4、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五种罪犯上年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篇三:社区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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