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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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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08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一种标志。

(2)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个功能。

类似商品的不同商标(第八类)

(3)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示性标志。

“优盘”“铁棍”

三、商标的功能

1、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

3、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四、商标的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类别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

1、以是否注册为标准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权;

(二)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以构成要素为标准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即以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下列三种情形不得注册:(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筷子形状;(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

3、以商标使用对象为标准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又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前者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后者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如贵州省外贸组织出口的酒的商标均为“飞天”商标。

服务商标

《尼斯协定》把服务项目分为11类。如:广告、保险、金融、货币事务、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信;交通、运输、贮藏、旅行安排;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法律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等.

4、以商标的功能为标准

分类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权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也加以注册。防御商标的功能在于防止商标淡化。

第二章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含义及内容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能。商标权具有财产权性质,专用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继承、质押、投资等。

二、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一)具有专门确认性特征。使用获得;不注册与注册使用并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制度;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

(二)商标权的内容和独占范围的特殊性。财产性和核定范围内独占。

(三)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续展。

三、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主体有何特殊规定?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民法通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93年商标法:只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权的受让人

二、商标权的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客体

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可视性

具有显著性

标志的非冲突性

标志的非禁止性

标志的非近似性

1、具有可视性

即只能是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或颜色商标,具有可视性。音响和气味不能作为商标。

2、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单纯的颜色组合,单纯的字母、数字,过长的商务口号等。

例外情况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关于固有显著性和取得显著性问题。

3、标志的非冲突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这些权利的共同性在于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或组合形象化的标示。

4、标志的非禁止性

禁用标志:

中国或外国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其他规定。

第三章商标权的利用和限制

一、商标的正确使用

1、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注册标志;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二、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协调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范围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的认定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如不使用该商标就无法真实说明产品或服务;

第二,仅仅使用为了指明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标志,并未涉及商标中其他成份;

第三,此使用不含有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任何暗示。

2、商标用尽

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有关商标权用尽的争论。

第四章商标权的续展、无效和终止

第一商标权的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规定为10年。核准注册之日是指在《商标登记簿》

上登记的日期。

第二商标权的无效

无效的概念、无效的种类、无效的程序、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商标权无效的概念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依法定程序使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商标权无效的种类

注册不当商标: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10-12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商标: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商号权、在先商标权等。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抢注驰名商标(13条)、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31条)、虚假地理标志(16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先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

三、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申请人。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人的资格有所不同。

2、申请时限。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时限不同。(不受限制和5年两种)

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定

司法机关司法终审最终决定商标权归属或变更

四、宣告无效的效力

无效宣告具有绝对效力,其商标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但无效宣告之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商标权的终止

包括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注销两种终止情况。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强制行政手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6)丧失显著特征的。

二、注册商标的注销

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注销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六商标权的保护

掌握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外,还扩大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

第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包括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和其他侵权五种情况。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鳄鱼”“枫叶”案。

五、其他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抢注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域名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品名称和装潢侵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五)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学校法制教育讲座讲稿——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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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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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管理与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综观当前国内外日益蔓延之金融风暴,它将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也将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企业必须改变策略,予以应对和把握。为此,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历年处理经济案件的经验总结,并结合国际处理经济危机之先进经验,将持续举办讲座,目的是为企业减少公司坏账率,确保利润不被欠债吞噬,避免和减少债务危机,从而导致企业破产之危险。我们相信,本讲座的实施,对以重庆为中心的西部经济的稳定提升必将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作出律师对社会经济发展应有的贡献。讲座内容如下:, ★企业信贷管理 ●企业信贷管理的概念● 客户资料的收集方法 ●放账额的确定● 客户的跟进制度 ★债权的保护 ●客户与债权的分类●信用与债的实质关系 ●保护债权方法和要素●客户迟延支付理由及危险信号 ●最有效的追债时间●如何处理欠债和追债技巧 ★企业销售过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实体的分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合同法应注 意的法律问题 ●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重要问题●保护债权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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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法律上已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差不多类型。商品商标,顾名思义确实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品标志,是相关于服务商标而言的。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不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人所不同的标志。适应上,我们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称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地位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所操纵,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申请人 商标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修改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给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专门要求的限制,同时同意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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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条例》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取消了旧《细则》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撤销注册商标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只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三、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 (一)保证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的法律意义是识别商标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功能,所以,商标法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因各种原因,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能不使用其商标,为了达到维持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视为注册人使用,以次避免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二)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充分实现其所有权权能。即通过将商标使用权范围扩大,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达成的书面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未对其做出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二)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 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三)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四)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持续有效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六)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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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10月8日 内容:《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地点:三流乡中心学校 主讲人:刘瑞明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各位家长、各位同学: 你们好!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给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我们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古代写作。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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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 在法律适用的规则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当特别法有规定时,首先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何为“特别法”?何为“普通法”?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同时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则适用“复议前置”。如专利法中规定,对驳回专利申请不服的,必须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专利法中该“复议前置”的规定,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来讲就是“特别法”,或者说是“特别法规范”。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规定,就是“普通法”或者说是“普通法规范”。由于专利法有此特别规定,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专利法中的规定要优先适用。 那么,为何说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呢?道理在于,知识产权由于其是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有很大的不同。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所有、使用、保护等均有自己不同于普通有形财产的特点。所以,各国均对知识产权单独立法,并不放入民法典。民法典只是概括性的规定要保护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的产生、所有、使用、保护等问题均是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来规定。如各国均制订有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这样,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独立于民法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财产权制度。其实并不是这样,无形财产仍然是民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一部分,只不过涉及知识产权特殊性的部分,由知识产权法来规定,不涉及特殊性的部分,仍然要适用普通的民法。如各国专利法大多规定的内容是行政授权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授权后权利维持等。对专利权的保护也仅就其特殊部分进行规定,如规定了何为专利侵权。但并未穷尽规定专利权作为财产权所有的民法特征。如专利权的继承,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继承发生的时间,继承人的顺序等。因此,出现涉及专利权的继承情况时,就要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此时,继承法相对于专利法来讲,虽然属于“普通法”,但由于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专利权继承的发生时间和继承顺序等问题。所以,在专利权继承发生时间和继承顺序上,仍要适用继承法。但是,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虽然没有规定专利权的继承问题,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专利权人进行继承变更权利人时的一个条件,即要求出具证明继承人的公证书,而这一条件是继承法所没有规定的。即在该问题上,基于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0227)讲课稿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 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指出,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

商标的正确使用及证据收集讲课稿

商标的正确使用及证据收集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无法避免。商标的正确使用及证据的收集关系到企业注册、维持和保护商标的成败。了解和实施商标正确的使用方式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可以帮助企业注册、维持和保护商标,为其品牌战略实施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商标使用的意义 商标的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商标的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品牌的成长,使商标作为商业标志的价值与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在商标工作中,商标的使用自始至终伴随着商标的出现和发展,相对应的,在商标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无论是在商标的注册、异议、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侵权案件中或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商标的使用情况是相关案件的裁判人员审查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结果。而商标的使用情况能否为商标权人的论点提供支持,取决于商标是否在法律意义上被商标权人正确的使用。 具体而言,商标使用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商标使用可以使商标获得显著特征。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各国商标法律均承认通过长期使用可以使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获得显著性,从而获准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就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典型的例子就是两面针商标。两面针作为一种中草药的名称原本是不具备商标法意义的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被消费者认可,产生了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获得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其次,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例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规定,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之一就是在先使用,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 再次,商标使用是商标驰名的基础。驰名商标之所以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与商标的宣传使用密不可分,一件商标要成为驰名商标,如果没有进行商标使用是无法想象的。各国在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时,均将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程度、地理范围等作为重要的考察因素。 综上所述,因此,商标是否在法律意义上被商标权人正确的使用,对商标权人注册、维持和保护商标意义重大。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 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定商标是否被正确的使用:

商标法讲座

商标法讲座 《商标法》讲座 授课内容:商标法知识讲座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8日 主讲人:高传新 一、制定《商标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中国商标执法机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及各级海关;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港澳地区商标注册机关。 三、商标的分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商标的几个概念 “商标”是19世纪传入我国的一外来词,英文“Trade--mark”。我国对此曾有“商标”、“商牌”、“贸易牌号”、“货牌”等译法,

中华文本库后来逐渐统一固定译为“商标”。关于什么是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作了立法解释。我国商标法未对商标作立法解释。根据商标法规定精神和商标使用实践,我们认为,商标是指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所区别的一种专用识别标志,通常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这里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生产者、经销商和服务项目提供者。 商标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人人都要购买商品,就必须会接触到商标。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品种五花八门,生产或经销同一商品的厂家也日渐增多。有了商标,人们就能识别商品的来源,知道商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并能借助商标判断商品的质量,在众多的商品中选购自己所喜爱的商品。尽管各国法律或学者对商标的这下义并不完全一样,但对商标实质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通常都认为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能使购买者把商品与特定的经营者及 其信誉相联系。美国法官勒恩德˙汉德(Leaned Hand)形象地把商标比喻为商品的“脸”。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它从表面上看虽然仅是一种标志,一种符号,但其实质所反映的是经营某商品的特定企业的状况,代表和象征着该企业所拥有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经营特色和市场信誉。一个久负盛名的商标,意味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能给特定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利润。商标的选择、设计和创牌,凝聚着经营者的艰辛劳动。因而商标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保护对象。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 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法讲义

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08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一种标志。 (2)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个功能。 类似商品的不同商标(第八类) (3)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示性标志。 “优盘”“铁棍” 三、商标的功能 1、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 3、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四、商标的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类别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 1、以是否注册为标准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权; (二)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以构成要素为标准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即以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下列三种情形不得注册:(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筷子形状;(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 3、以商标使用对象为标准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又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前者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后者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如贵州省外贸组织出口的酒的商标均为“飞天”商标。 服务商标 《尼斯协定》把服务项目分为11类。如:广告、保险、金融、货币事务、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信;交通、运输、贮藏、旅行安排;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法律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等.

《广告法与商标法》讲义

《广告法与商标法》 广告法与商标法在我国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国法的主要部门:宪法、行政法、劳动法、民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婚姻法和诉讼法),广告法属行政法中的工商管理法,而商标法则属于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在经济法教学和经济司法实践中有时又将其划归经济法部门。另外,在实践中也可法律分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其余如刑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国家赔偿法、公司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税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则属于实体法。 由此可知,广告法与商标法分属两个法律部门,我们合并学习是出于专业的需要。 以下我们将分两编来讲解。 上编广告法 绪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告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每当你打开电视,打开报纸,翻开一本杂志,都会听到看到一些广告,即使你出去散步,也会有广告映入你的眼帘,广告已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在促进销售、繁荣经济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广告及其分类 1、广告的概念 “广告”一词源于拉丁文advertere,意为“唤起大众对某种事物的注意,并诱导于一定方向所使用的一种手段”。 美市场营销学会(AMA)定义:广告是由特定的广告主通常以付费的方式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产品、劳务或观念等信息的非人员介绍与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2-2) 实际上为广告划定了边界。 也可以这样表述广告的定义:广告是广告主为了推销其商品、劳务和观念,

最新商标讲座讲义

商标讲座讲义

商标诉讼业务 一、商标的基本知识和法律制度 商标是一种标记,用来表明在公众面前的商品是有谁所有。公众利用这些商标以便选择他要购买的商品而不必知道那个商标实际上归谁所有。 二、商标的业务范围和类型 (一)商标业务的基本范围 (二)商标代理业务的现状 (三)商标业务发展趋势 商标许可;企业商标顾问;域名争议案件;外观设计案件 二、商标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商标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 A、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一、判断商标侵权 (一)界定商标使用权的范围 商标法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类型 (三)(一)商标法规定的4类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许可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对于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我们都好判断,下面我们讲讲怎么区分近似的问题:(1)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实践当中,法院一般参考国家工商总局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例如汽车与汽车修理,食品与餐饮服务,衡量的标准仍然是普通消费者是否可能认为生产商品的厂商同时也提供相应的服务。(2)类似商标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

商标代理人培训讲义之六

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之六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商标局案件指导处陈文彤 第一节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由国家指定的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行为的管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时,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加强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良好的商标法律秩序。 一: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主要是围绕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维护商标法律秩序的目的来进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就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一)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实施的四种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如改变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应当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果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改变后,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加注注册标记,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对注册商标的改变,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原商标本质特征前提下的改变,经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仍属于近似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正如注册商标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商标局核准授权一样,注册商标权利的转移也必须通过商标局的批准才能实现。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触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必须加以禁止。

启航总结人大法学教授最新论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 冯晓青刘友华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20多年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与商品经济秩序正常运转,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法分别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标制度。但是,该法自第二次修改以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包括两次修订中涉及的条款)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从2006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即开始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笔者拟结合对商标法的认识,参考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稿,立足于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商标实践,对该法的第三次修改的重大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商标法的定位与修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商标法的定位:强化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认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需要明确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在我国过去的商标立法与实践中,对商标权保护从“管理”角度考虑较多。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可谓非常典型的例子。尽管在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中,“管理观念”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01年的修改,一个十分重要的特色便是开始重视商标权的“私权性”。 [1] 这是我国商标法价值理念和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进步。这也是适应我国参加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的需要,因为Trips 协议已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但是,也应看到,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商标法这一修改尚不够充分,强化行政管理的“公权色彩”仍然比较明显。[①]此次修改商标法,在价值取向上仍应适当突出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并且应在商标法宗旨条款中得到反映。 需要强调的是,商标权这种私权属性的强化不能仅仅在宗旨条款中宣誓性反映,而应实质性地充分体现在商标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中;这种私权不仅应凸显在商标取得的实质条款性条款中,更应体现在商标注册、申请、保护与救济等程序性条款中。例如,商标法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与周期使申请人获得授权,尽可能提供充分、及时而有效的救济。这些都是保护私权的商标法的应有之义。因此,商标法的修改应围绕这一定位进行,应作为基本原则在制度设计中予以考量。 (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从商标的私人属性与社会属性解读出发 作为商业标记的商标,具有私人属性与社会属性双重面孔。一方面,商标是标记申请人经法定程序认可并长期使用后,获得区别其符号本身的褒义,在标记与商品之间、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确定联系,从而彰显其价值。可以说,起决定作用的是商标所附载商品的一贯

公司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讲座

公司企业员工法律 知识讲座

“企业销售管理与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综观当前国内外日益蔓延之金融风暴,它将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也将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企业必须改变策略,予以应对和把握。为此,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历年处理经济案件的经验总结,并结合国际处理经济危机之先进经验,将持续举办讲座,目的是为企业减少公司坏账率,确保利润不被欠债吞噬,避免和减少债务危机,从而导致企业破产之危险。我们相信,本讲座的实施,对以重庆为中心的西部经济的稳定提升必将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作出律师对社会经济发展应有的贡献。讲座 内容如下:, ★企业信贷管理 ●企业信贷管理的概念● 客户资料的收集方法 ●放账额的确定● 客户的跟进制度 ★债权的保护 ●客户与债权的分类●信用与债的实质关系 ●保护债权方法和要素●客户迟延支付理由及危险信号 ●最有效的追债时间●如何处理欠债和追债技巧 ★企业销售过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实体的分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合同法应注意的法 律问题 ●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重要问题●保护债权的法律知识

课程适合:企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财会人员 公司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讲座 作为公司企业员工,首先要学习产业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正确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其次要学习物权法、合同法,有助于签好合同、规避风险;再次要学习产品质量法、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诚信观念;最后要学习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有助于打造自主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 一、产业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 (一)产业职业道德 1、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职业道德:(1)热爱劳动,讲求实效;(2)勇于改革,振兴农业;(3)团结互助,共同富裕;(4)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 2、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职业道德:(1)质量第一,用户至上;(2)钻研科技,精通业务;(3)遵守劳动纪律,听从生产指挥。 3、第三产业(服务业)职业道德:(1)树立服务意识;(2)提高效率;(3)讲求信誉;(4)文明礼貌。 (二)劳动合同法

商标品牌战略讲座上县长讲话

商标品牌战略讲座上县长讲话 恭敬的各位宾客,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个地方举办区企业商标品牌战略知识培训说座,这是我区建区以来第一次举办的较大规模的商标知识培训说座。在此,我谨代表区政府对说座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且,对教授和副所长莅临我区授课表示衷心的谢谢! 建区以来,我区商标事业取得了长脚进展,企业商标意识别断增强,商标注册量逐年递增。到目前,全区注册商标总量达到400多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3件,省闻名商标6件,市知名商标26件,涌现出“含羞草”、“青蛙王子”、“厨师”等一批驰名商标,对全区经济进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别脚,要紧表如今:注册商标数量相对较少,进展别平衡;部分企业只重视投资建设,别重视无形资产的爱护;部分企业满脚于借用他人的品牌;部分企业别注商标,盲目生产等等。这些,都显现出我区实施品牌战略任重道远。等一会儿,教授和副所长将就怎么创建品牌做详细的说解,希翼大伙儿仔细学习领略,做到学以致用。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全区上下要认识品牌的重要作用,增强实施商标战略的主动性 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产,更是企业竞争的金字招牌。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商标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已从最初的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别同来源,进展成为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和锋利武器,成为体现一具国家、一具地区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一具企业拥有了高知名度商标,就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领优势地位,别断做大做强。所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经过加快进展品牌经济,形成以闻名、驰名商标企业为头,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产业结构,从而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 二、广阔企业要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市场竞争力 企业的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受国家法律爱护,持有人既能够把商标作为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有效载体,也能够经过使用许可、转让获得资产收益。只要企业经营得好,商标使用率高,知名度大,会别断增值。固然商标惟独其商品或服务建立在优质的基础上,才会有生命力。希翼我区获得知名商标的企业,要倍加珍惜这一荣誉,做到名符事实上。一是加强商标治理工作。企业要把商标注册、使用、治理、爱护、争创闻名、驰名商标与营销策略结合起来,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二是学会科学经营商标。商标是推动企业增强自立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希翼广阔企业像经营有形资产一样经营商标无形资产,加大商标使用许可力度,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和提高知名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大力宣传自己的商标。“酒好别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必须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别断扩大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特别是在广告中要突出商标,使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叫响,从而提高商品市场占有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三、有关单位要发挥职能,积极促进品牌战略实施 各镇、开辟区和相关部门要制定品牌进展规划和引导扶持政策,明确进展方向和目标,降实责任和任务,加强商标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商标进展环境,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工商部门作为《商标法》的执法主体,关于实施品牌战略负有义别容辞的职责。当前,要着重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加大商标治理和爱护力度。依法对驰名商标、闻名商标、知名商标进行重点爱护、特殊爱护,严厉查处假冒驰名、闻名、知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切实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深入企业做好商标指导工作。要帮助企业制定品牌战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具体工作要做到“两深入”、“三到位”、“四集中”。两深入,即深入企业,深入商家;三到位,即商标法律宣传到位,商标注册服务到位,商标爱护执法到位;四集中,即集中注册一批商标,

商标法 司考讲义

第四编商标法 第十九章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与功能 二、商标的分类: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二)按照商标的使用者 1、商品商标: 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2、服务商标 3、证明商标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际羊毛局注册并负 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 4、集体商标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二十章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条件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二、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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