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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培训讲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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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培训讲义五

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之五

商标许可使用及合同备案

商标局监督管理处魏崴

第一节《商标法》中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一、我国《商标法》对使用许可行为的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规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规定许可双方保证质量的权利、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规定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及产品产地的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规定强制备案管理。《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二、新旧《商标法》中关于许可合同备案的异同

2001年修改实施的新《商标法》于1993年《商标法》相比,注重的是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取消了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规定。

(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对未报商标局备案的,取消了旧《细则》中关于合同双方未在3个月内备案、存查予以罚款1万元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罚责。

(二)《实施条例》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取消了旧《细则》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撤销注册商标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只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三、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

(一)保证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的法律意义是识别商标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功能,所以,商标法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因各种原因,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能不使用其商标,为了达到维持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视为注册人使用,以次避免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二)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充分实现其所有权权能。即通过将商标使用权范围扩大,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达成的书面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未对其做出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二)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

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三)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四)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持续有效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六)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生效日期。

(十)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许可人、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十二)合同应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作用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是为了便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以保护商标注册人以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经备案,即具有公示信力,取得了法律上认可的对抗力。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做了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局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指南》及网上和接触屏上的商标使用指南上均有适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大家可以参照。

第二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一、如何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为国内企业的,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代理,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递交申请,自行办理;许可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必须通过我国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共有商标许可,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但在合同上要有全部共有人的签字)。

二、备案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份。无代理的,必须由许可人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有代理的,许可人须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二)许可合同副本或是经过公正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的,须附送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直接申请,未经代理的,需另外提交许可人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使用烟草商标的,须附送被许可人《烟草生产许可证》、《烟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缴纳备案费3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代理组织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合同文字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七)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这项不是必须的)。

同时办理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在其他备案申请中可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标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所在的卷宗号。

同时办理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在其他备案申请中可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标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所在的卷宗号。

三、如何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备案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号、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与《商标注册证》上要完全相同;申请人名称和章戳要一致;备案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与合同内容一致。

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如许可商品与注册证上完全相同,在申请书上可只写“与注册证商品一致”但不能填写“商品见合同”。在合同及备案申请书上不能只写“------等”商品。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应与商标注册证一致。如:服务商标第43类—45类是2002年后新增设的,填写类别时要特别注意,应填写与原注册证相同的类别,不要按新增设后的现行实际类别填写。

申请书上的许可日期要按合同中的许可期限明确填写,不能填写“与合同一致”。

备案申请书上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如果合同许可期限超出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在备案申请书上只能填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待商标续展后对合同中超出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的部分再进行新的许可备案。进行新的备案时,合同生效日期应从续展日起开始。

许可人或者被许可认为自然人的,应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是否再许可,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

第三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审核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看申请书件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章戳是否备齐,不合格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原申请材料不退,不从代理预付款中扣除备案规费。申请书件合格的转入监督管理处进入备案审核。

二、实质审核内容:

1、许可人是否是被许可人商标的注册人或被授权的再许可人;

2、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一致(包括商标实际图样和注册号);

3、许可使用的商标的类别与注册商标的类别是否一致;

4、许可使用的商品是否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商品可以小于注册证商品范围,如:测时仪器可以许可计时器,化妆品可以许可口红等,但不得反过来;

5、许可使用其期限是否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范围;

6、备案申请书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

7、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是否附中文译本;

8、其他情形。

对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并刊登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集中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二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是商标局出具的表明商标许可合同已在商标局备案的法律证明。在日常监督管理、印制商标、使用许可费境内外汇款等情况下,许可人出示备案通知书,作为该合同已经备案的证明。

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将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补正通知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备案通知书》由哪些区别

经审核对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但通过修正可以继续备案的发补正通知书,大多数情况属于此类。但也有些情况不属于补正范畴,如许可商标为非注册商标,主要包括1、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而没有续展的,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注册商标已转让,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3、商标未注册,或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4、注册商标已被撤销。对于这类情况我们不予备案。另外,对未按期补正或多次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且不予退款。

四、收到《商标补正通知书》后如何提交补正材料

许可人收到备案补正通知书,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进行补正,并将补正后的内容直接在补正通知书下面写明,补正内容较多也可以同时补交一份新的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商标局。补证涉及合同需要改正的,应补交修正后的许可合同副本。

对补正后的申请书商标局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备案通知书》。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五、合同备案后,合同内容等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后,应重新报送许可合同备案,不能直接办理变更。

1、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

2、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

3、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的,不需缴纳规费,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

2、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可出具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复印件或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同时提交,以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办理备案申请,并附送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及企业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3、代理人委托书

经审定合格的,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通知书》,发布公告。不合格的,发《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不涉及商标注册内容的合同条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告内容无变化的,可以不重新备案,如果办理重新备案应先办理原合同终止,再重新报送新的许可合同备案。

六、商标注册人提出转让申请后,可否办理许可合同备案

注册商标已提出转让,但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即转让未生效前,许可人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合同备案,应以转让前名义申请备案。如果以受让人名义申请的,我局将发补证通知书,建议许可生效日期由转让生效日为合同备案

起始日期。同意补证的,补交新的修正后的合同副本及补正通知书。不同意补证的及一些特殊情况将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七、商标再许可问题

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再许可的条件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含有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是许可人单独出具一份授权,授权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同样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在申请书“是否再许可”一栏中填写“是”,同时报送含有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原合同书副本或授权书。

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认为再许可人。

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有:

1、到期终止;

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3、其他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

合同到期终止的,合同备案自动失效。合同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当签订终止协议。合同双方就合同终止发生争议的,应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依据裁定向商标局办理提前终止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二)提前终止备案不需要缴纳规费,需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书;

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的终止决定,终止协议或终止决定应在三个月之内报到商标局;

3、原备案通知书;

4、代理人委托书。

商标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通知书》,发布公告。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补证。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原被许可人仍继续使用许可人商标,许可人可以依法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九、什么情况下,商标局对已备案的合同予以注销?

商标局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予以注销并予以公告。

十、如何查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在商标局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查询费。目前查询费用与新申请查询费一样,一般查询费用为60元,加急查询费为120元;外文商标一般为100元,加急为200元。

十一、国际注册的商标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被许可商标为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注册商标可以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对于一标多类的国际注册商标需按照许可的类别分别填写备案申请书,缴纳相应的备案规费。国际注册商标因申请时均是以外文填写申请人名称,故填写许可备案申请书时,许可人名义在填写中文名称同时,还要填写外文名称。

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教案

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之一 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申请处魏宁 一、商标种类 商标是区不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能够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又能够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还能够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依照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按照感知方式能够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爱护。 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能够分为单个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法律上已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差不多类型。商品商标,顾名思义确实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品标志,是相关于服务商标而言的。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不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人所不同的标志。适应上,我们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称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地位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所操纵,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申请人 商标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修改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给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专门要求的限制,同时同意共有

商标代理人培训讲义五

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之五 商标许可使用及合同备案 商标局监督管理处魏崴 第一节《商标法》中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一、我国《商标法》对使用许可行为的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规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规定许可双方保证质量的权利、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规定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及产品产地的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规定强制备案管理。《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二、新旧《商标法》中关于许可合同备案的异同 2001年修改实施的新《商标法》于1993年《商标法》相比,注重的是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取消了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规定。 (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对未报商标局备案的,取消了旧《细则》中关于合同双方未在3个月内备案、存查予以罚款1万元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罚责。

(二)《实施条例》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取消了旧《细则》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撤销注册商标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只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三、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 (一)保证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的法律意义是识别商标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功能,所以,商标法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因各种原因,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能不使用其商标,为了达到维持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视为注册人使用,以次避免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二)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充分实现其所有权权能。即通过将商标使用权范围扩大,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达成的书面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未对其做出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二)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 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三)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四)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持续有效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六)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法。

商标法讲义

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08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一种标志。 (2)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个功能。 类似商品的不同商标(第八类) (3)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示性标志。 “优盘”“铁棍” 三、商标的功能 1、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 3、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四、商标的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类别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 1、以是否注册为标准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权; (二)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以构成要素为标准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即以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下列三种情形不得注册:(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筷子形状;(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 3、以商标使用对象为标准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又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前者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后者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如贵州省外贸组织出口的酒的商标均为“飞天”商标。 服务商标 《尼斯协定》把服务项目分为11类。如:广告、保险、金融、货币事务、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信;交通、运输、贮藏、旅行安排;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法律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等.

《广告法与商标法》讲义

《广告法与商标法》 广告法与商标法在我国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国法的主要部门:宪法、行政法、劳动法、民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婚姻法和诉讼法),广告法属行政法中的工商管理法,而商标法则属于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在经济法教学和经济司法实践中有时又将其划归经济法部门。另外,在实践中也可法律分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其余如刑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国家赔偿法、公司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税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则属于实体法。 由此可知,广告法与商标法分属两个法律部门,我们合并学习是出于专业的需要。 以下我们将分两编来讲解。 上编广告法 绪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告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每当你打开电视,打开报纸,翻开一本杂志,都会听到看到一些广告,即使你出去散步,也会有广告映入你的眼帘,广告已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在促进销售、繁荣经济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广告及其分类 1、广告的概念 “广告”一词源于拉丁文advertere,意为“唤起大众对某种事物的注意,并诱导于一定方向所使用的一种手段”。 美市场营销学会(AMA)定义:广告是由特定的广告主通常以付费的方式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产品、劳务或观念等信息的非人员介绍与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2-2) 实际上为广告划定了边界。 也可以这样表述广告的定义:广告是广告主为了推销其商品、劳务和观念,

商标代理人培训讲义之六

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之六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商标局案件指导处陈文彤 第一节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由国家指定的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行为的管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时,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加强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良好的商标法律秩序。 一: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主要是围绕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维护商标法律秩序的目的来进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就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一)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实施的四种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如改变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应当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果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改变后,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加注注册标记,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对注册商标的改变,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原商标本质特征前提下的改变,经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仍属于近似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正如注册商标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商标局核准授权一样,注册商标权利的转移也必须通过商标局的批准才能实现。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触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必须加以禁止。

商标法 司考讲义

第四编商标法 第十九章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与功能 二、商标的分类: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二)按照商标的使用者 1、商品商标: 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2、服务商标 3、证明商标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际羊毛局注册并负 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 4、集体商标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二十章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条件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二、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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