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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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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案例

【篇一:原产地规则案例】

■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产地认定的思路。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

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国当时的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

不是贝壳制品,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

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点评

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

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普遍接受的原产地定义是:经一个以

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对该产品施加最后一个实质性

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新产品)的国家,而原产地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关税的征收上。假设有甲、乙两国

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假设甲

国在wto中的承诺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

或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而它不

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我国在原产地问题上的规定,随着进出口的增加,也在从无到有,

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很多问题,标准还没有完全

和wto及国际惯例接轨,可作性差,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的

作用不强。我国进入wto之后,应尽快完善原产地原则,不但大的

框架要改进,甚至对某一种产品的特别规定都要完善。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企业的适当保护。总之一个原则,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张孝松由国恒久集团鬻虢目前,国际上还没有通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都有权利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

发展,原产地规则种类越来越繁多,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

扩展,使得原产地规则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转变为各国实

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

本文通过探讨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和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得

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一、原产地规则概述(一)原产地规则的产

生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

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C

O.operation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

的努力。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

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

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

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

产地规则,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

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

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onRu

lesofOrigin)。

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

协议。

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forTradeinGoo

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

际协调和趋同。(二)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分类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

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

之间的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

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享有关税优惠或其他贸

易优惠的国际货物交易。

(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Wholly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

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

成的产品,其界定非常严格。

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

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

对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种:税目号改变标准、

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我国目前施行的是2004年9月

募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万方数据17日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

本条例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

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

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此外,还有一些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协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协议等一些具体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安排。二、案例分析(一)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案例1.案情回顾。欧盟1994年发起针对我国原产的大屏幕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就是

一个典型案例。当时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大屏幕彩电共计51.5万台,为欧盟2450万台彩电消费总量的2.1%,超过了2%

的最低限额。

但实际上其中3家中日合资企业出口的11.7万台采用了日本产

显像管。

按照欧盟彩电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彩电原产地应依显像管的原产地

而定,即11.7万台采用日本产显像管组装的彩电应视为原产于

日本。

这样,另外采用中国产显像管取得中国国籍的39.8万台彩电

仅占到了欧盟消费总量的1.6%,低于2%的最低限额,从而不

能构成欧盟对我国彩电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前提条件。

然而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彩电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插件、焊

接和装配工序即可视为中国原产。

欧盟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按照中国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将这11.7万台彩电判定为原产于中国。

结果,上述中日合资企业的11.7万台彩电,包括中国的39.8万彩电都被欧盟征收28.8%的反倾销税,导致我国彩电丧失了来之不易的欧洲市场。2.案例分析。

从此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导致电视机被反倾销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

于我国没有对欧盟和我国对原产地标准的不同进行分析,没有充分

利用欧盟的原产地标准来提出积极有效的反倾销应诉。

造成欧盟海关只看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就对货物的原产地加以

认定,原因是由于欧盟海关对非优惠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一般都接受

进口商的申报,只在提出反倾销时才进行实际查证。因此,调整我

国的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可以降低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

成功的可能性。

同时,应该充分了解各国的原产地标准,及其反倾销的行政及司法

程序,才能积极有效的应对反倾销。(二)欧盟对日本电视录像设

备零部件反规避案例1.案情回顾。

1994年至1997年,欧盟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视录像设备系

统征收反倾销税。

1998年4月23日,菲利浦广播电视系统公司向欧盟委员会

提出申诉:对原产于日本、向欧盟出口的TCS系统的模具、流

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进行调查登记,这些零部件和配件在欧盟区

内完成组装TCS系统后销售。申诉方之申诉理由是:针对原产

于日本的TCS系统而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已经被规避,具体方

式为向欧盟出口模具,流水线配件及其他零部件而后在欧盟区内组装。从申诉提供的表面证据显示:输入到欧盟区内的日本零部件的

价值构成在欧盟区内装配TCS系统零部件总价值的60%以上,且该输入到欧盟区内组装的零配件的增值不超过生产成本的25%。2.案例分析。

本例中日本厂商的规避行为出口商将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在进口

国进行简单加工、组装后在进口国内销售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都采

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防止出口商利用零部件的出口组装来规避反

倾销措施。

为此,欧盟需要调查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部件在制成品中

的比重,再根据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来判定,该商品

是否原产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最终决定规避行为是否成立。(三)欧盟对我国彩电业反规避案例1.案情回顾。

以我国的彩电业为例,由于被欧盟整体克以极高的反倾销税,我国

彩电无法直接进入欧盟市场。

国内产业首先采用的是在第三国开设工厂的规避方式,例如199

1年,厦华集团首先到澳门办厂,后来又分别到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开办了两个工厂。

还不到一年,欧盟就分别对上述国家的彩电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后来又到南非办厂,却遭遇欧盟60%的组装比例要求,最终厦

华集团决定生产高清晰数字彩电以绕开欧盟壁垒。2.案例分析。

反规避作为反万方数据倾销的~种延伸,往往采用的也就是原产地

规则这一工具来判断是否为规避行为。

此例中,欧盟对厦华彩电采取的是针对第三地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这一措施中实施的就是原产地规则。即根据60%的组装比

例判定厦华为避开反倾销税而采取的规避行为。

此例中,应该注意的有几点:首先,我国厂商应该注意掌控进行海

外投资的时间。

其次,可以通过改变产品规格进行有效的规避。如欧盟具体规定了

进口零部件的百分比及增值百分比。

安全的做法就是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规避。

再者,我国厂商也可以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扩大服务范围等增加产

品的差异进行规避。三、对我国的几点启示第一,加快反规避立法

步伐,有效利用原产地原则进行正当的反规避。

面对中国的大量反倾销案件,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积极应对倾销

申诉,但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的反规避条款。

如果这些倾销产品采取一定的规避手段,我国将面临一个无法可依

的尴尬局面。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在反规避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

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但这些都只是属于对反规避做的原则性规定,简单和原则地提出可

以采取的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和反

规避措施,不便于指导实践,无法与当前突飞猛进的国际经济全球

化趋势相适应。

既然当前原产地规则与国家贸易救济措施都已经在国际范围内、在

事实上成为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壁垒措施,我国也应该加强对这些

措施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运用和有效性研究。第二,提高加工贸易

中的原产地标准。

加工贸易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半壁江山,我国对外贸易中有55%属于加工贸易。

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在我国境内大量从事来料加工返销美国

的业务,即其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包装物件基本上是从这些国

家和地区进口的。

这样,他们原先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出口取得的贸易顺差现在转嫁

到了中国头上,并使我国背上了沉重的顺差包袱。

因此,我国应该对加工贸易这一行业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提高

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这样可以减轻与其他国家之间关于贸易不

平衡的摩擦,同时可以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第三,利用原产

地规则引导外资投向。

外国投资者通常是利用我国较廉价的劳动力在中国进行投资,然而

却把核心技术仍然保留在国内或跨国公司内部,因此我国市场换技

术的成效不大。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原产地规则,如规定对高科技产

品而言,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

这样,可以迫使在中国进行投资开拓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将高新技术

带入中国。

例如,为发展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我国可以试规定国产电子计

算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的标准是:计算机中央处理芯片和移动通讯设

备芯片中所用的集成电路必须在我国进行扩散这一高科技工序。

这样,我们就能诱导外资流向我国集成电路行业。第四,利用原产

地规则保护本国的产业。

在政府采购中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制定较高的国产化标准,可以扩

大内需,创造更多的就业。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产货标准可以高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中

国国产货。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国产货标准应由我国自行制订。

为此,我们应结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制订电子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汽车等产品严格的国产

货标准,将政府采购作为吸引高水平外资的磁石,来诱导外商为

进入我国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投资我国相关领域,达到以市场换

技术的目的。第五,认真研究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为了更有效的引导国内企业出口,并有效的防止反倾销,行业协会

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推动对我国的原产地规则的改进。

通过行业协会认真研究各国的原产地标准,了解相关国家反倾销的

行政及司法程序,为我国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信息,可以有效

应对反倾销,同时进一步给企业的顺利发展加强保护,避免受到各

种不公平竞争的危害。

同时,国家和高校应重视这方面相关人才的培养,为企业积极应对

国外的申诉及提出合理的申诉提供人力支持。

▲ 万方数据

【篇三:原产地规则案例】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

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

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

自己争取利益。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

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

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

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

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

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

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

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

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

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

谈判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

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

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

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

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采用这样的措施,要求日

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

度和竞争性。

这涉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

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国在世界贸易组

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

施制裁措施?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

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

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

组织的目标。

裁决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

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

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点评中国入世后,虽然我们将来面对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

织的多边框架下获得相应的解决,但也要注意诸如美国实施“301条款”这样的单边制裁行为对我们的危害。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据

理力争,联合其他受到损害者共同提出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解

决争端的多边机制维护中国的利益。

三、韩国酒税案案由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

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

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

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

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

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

义的建议。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另外,韩国认为,为了

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

忌比烧酒要贵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

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

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

准备应诉材料。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

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

酒的不同。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

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

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裁决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

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帮助。

点评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

力还是不够的。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是当务之急。

四、美国钢铁反倾销案案由 1996年,由于对美钢铁进口的迅猛增长,美国的钢铁公司就通过行业协会向美国政府表示了对于此种状

况的高度关注,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钢铁学会为了能够保证

政府顺利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详细材料。1998年,一

系列和钢铁危机有关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1999年1月5日,美国总统向美国国会提交了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中,总统保

证采取行动保护美国的钢铁业,并保证在以后避免这种进口增多现

象的出现。美国政府还为了钢铁行业的利益去和俄罗斯进行谈判,

最后达成了协议。

点评

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企业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对簿公堂,而是先要通过国内行业组织、商会向政府游说,寻求支持。尤其学

会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尽力开拓讨价还价和斡旋妥协的谈

判空间。

五、美印羊毛织物摩擦案由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织物男工衬衣和女式衬衣。在措施实施以前,美国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张,进口羊毛织物男

式衬衣和女式衬衣会对国内企业引起严重损害进行了磋商。由于磋

商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给世贸组织解决。

裁决在审核事实之后,专家组发现,在认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对

国内企业的损害时,美国没有审查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六条中列

出的全部经济变数。在认定损害国内企业和增加进口之间因果关系时,必须把这些变数考虑进去。美国也没有像条款要求的那样审查

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是不是顾客喜好变化或技术更新的结果。因而,

专家组得出结论,美国实施临时性保护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

协议规定的义务。美国执行的专家组的决议,撤销了过渡性保护措施。

点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进行歧视性限制的国家

在10年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虽然

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取消这些限制,但是允许进口国采劝过渡性的保

护措施”限制进口,如果某些种类纺织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本

国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了实际威胁”

。协议的第六条陈述了经济因素(例如,产量、生产率、产能的利用、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

投资方面的变化),在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损害时,这些因素

都必须考虑进去。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是

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术更新或顾客喜好的变化,此类保护措

施不得强行实施。

六、美国石油歧视案

案由

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

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

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油

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

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中的最

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

立底线”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

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裁决

美国败诉。

点评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wto给予各成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伤害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就会引起贸易争端。wto多个案例都运用了这一原则,说明一个看似简单易懂的原则却含有着最丰富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在关税、政策、规则等各个层面进行调整,避免

出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学会“真正”运用国民待遇原则。这是

因为过去我们一不留神就给了外资许多优惠政策,这些“超国民待遇”当然不妥。

七、美国反果汁倾销案

案由

1998年,美国企业诉中国果汁倾销。接到美方的反倾销诉讼时,中

国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山东省烟台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

鲁果汁集团公司和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经过充分

的准备欣然应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一方面对国际市场上倾

销价格的认定和技术处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国相关法律技术人才奇缺的情况下,特地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

销办案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来办理此案。

裁决

经过艰难的应诉,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对来自中国

的浓缩苹果汁增收51.74%的反倾销税,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说是大获全胜了。

点评

对世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浊浪滔天,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第一,要积极应诉。应诉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正像打官司有

原告和被告一样,并不是谁是

原告谁就有理,被告有申辩的权利,最终理在何方要服从法庭的裁决。

第二,该起诉,就起诉。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谁都可以利用它置对手于败境。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相

比较,我国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比例太失平衡,获胜的案

例就更是凤毛麟角了。在国际范围内的反倾销斗争中,我们不能总

是处于消极防御、被动挨打的地位。

第三,该应诉但不要盲目应诉。我们提倡积极应诉,就是说应诉就

要有胜诉的把握,起码要有胜诉的可能。这意味着在应诉之前要进

行充分的准备,不顾自身的条件限制,仓促应诉是不可取的。

八、原产地认定案

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产地认定的思路。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

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

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点评

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普遍接受的“原产地”定义是:经一个

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对该产品施加最后一个实质

性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新产品)的国家,而原产地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关税的征收上。假设有甲、乙

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

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

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

的承诺或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

而它不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我国在原产地问题上的规定,随着进出口的增加,也在从无到有,

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很多问题,标准还没有完全

和wto及国际惯例接轨,可作性差,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的

作用不强。我国进入wto之后,应尽快完善原产地原则,不但大的

框架要改进,甚至对某一种产品的特别规定都要完善。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企业的适当保护。总之一个原则,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九、知识产权保护案

案由

印度在独立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90%以上的印度制药业市场份

额和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外国公司手

中。为了培育民族医药业,维护国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

促进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第五节确认了程序专利(给

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

(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

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时候,印度医药界就对trips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印度药品制造商

协会1994年称trips协定将导致药品价格上涨5到20倍。但印度

政府还是签署了这份协议,主要是权衡考虑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其它

协议还是有利于印度利益。与此同时,印度也意识到1970年的专利

法必须进行调整,由于当时议会休会,总统便颁布《1994年专利

(修订)条例》,以临时适应trips的要求。1995年3月印度临时

适用的行政条例到期失效,永久条例又因议会被解散而没有建立起来,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加入trips协议后,印

度政府在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调整上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

印度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来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却面对

消费者、民族工业的强烈反对。最后印度政府因为没有及时调整国

内政策而被欧美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

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判定印度没有执行trips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监督下,印度作出了调整。

点评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表明了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

的两难: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内的法律与世贸组

织的规则必须一致,这是成员的基本义务。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规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又会影响到国内某些利益。印度前总

理英迪拉?甘地曾经讲过:“医疗发明将不设专利权,生死之间不能

牟利。”当时印度担心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产品价格的上升会提高

药品的成本,使得穷人无法承担就医的费用。

但有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惜将其与国际贸易结合、

挂钩,对于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交叉报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只用了十几年,就走完了一些国家几

十年要走的路。但必须看到,这个体系和wto的冲突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入世后中国同样面临如何调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问题。不

能否认,我们在做调整的时候,经济上在不同层面或不同行业将因

此受到负面影响。但最为明智的选择是在加入wto之际及时调整相

关立法,使制度层面的冲突降低到最校动物保护案

十、濒危物种保护案

案由

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

裁决

贸易争议解决机构成立的专家组拒绝了世界许多动物保护与环保组

织提供的佐证意见(协助报告),判定美国败诉,其609条款违背

了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护可耗竭天然资源”

的条款而例外,必须予以修改。经美国上诉,1998年10月,世贸

组织的上诉机构并未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专家组不能拒绝其他

国际组织的协助报告,美国援引“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成立,但

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过于武断,违背了gatt的精神。点评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美国采用贸易交叉制裁来强化环境保护是否合法,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保护环境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形式。今天,国人都知道维护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重要任务,

世界贸易组织就是维护自由贸易优先、反对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

易限制措施来达到贸易之外的政策目标。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wto

制约着许多领域,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向更多的领域扩展,环境与贸

易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新议题。

WTO与国际惯例

第 1 页 共 1 页 WTO 与国际惯例05317 一、填空 1、 世界贸易组织(WTO )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 2、世界上第一步反倾销立法由(美国)政府制定。 3、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 原有的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上发展起来的创新机制。 4、WTO 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 5、最惠国待遇包括四个要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 6、世贸组织取代了( 关贸总协定)成为协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 7、世贸组织成员通常称为(成员方)。 8、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通常称为(缔约方)。 9、(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10、贸易额排名第5至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11、乌拉圭回合前农产品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关税)。 1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是一个常设性、永久存在的国际组织。 1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中美谈判和中欧谈判)。 14、中国“入世”谈判分为(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酝酿和准备“复关”事宜,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审议中国经贸体制, 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月,“复关”/“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从2001年9月到2001年11月,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议和批准 )几个阶段。 15、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决策机制 , 争端解决机制 ,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16、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有(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 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 地区贸易原则 )。 17、体现WTO 贸易自由化原则,应该(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18、下列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有(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过程的趋利性,市场环境的开放性与市场行为的规范性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结果的分化性)。 19、在2001年的(多哈)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 20、世贸组织建立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全球消费者的福利 ,促进政府改革)。 21、世贸组织建立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新加坡会议,日内外会议,西雅图会议,多哈会议,坎昆会议)。 22、世贸组织可以享有的豁免权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 ,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 23、《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24、世贸组织规则特点有(转化性,层次性,结合性,协调性与延伸性, 介入性 )。 25、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 26、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世界贸易额排名第九,根据世贸组织规定,香港每(四)年应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27、世贸组织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可不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28、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有本身的使命,它通过(世贸组织确定的宗旨,国际法人地位 ,具体的职能和组织机构)来实现。 29、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宣告正式结束。 30、《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范围包括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以及(食品卫生)。 31、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大体分为(多边关税谈判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32、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有(逐步降低关税、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33、 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属于WTO 《农业协议》中规定的(“黄箱”措施)。 34、1947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 35、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基本权利有(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享受非歧视待遇 ,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查的权利,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维持国家定价,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36、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有商品基础和(外贸政策基础 )。 3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 )。 38、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39、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40、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41、世贸组织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取向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理论。 42、 中国加入WTO 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43、世贸组织规则根源于(市场经济)。 44、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协议)。 45、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WTO 决策机构是(总理事会)。 46、《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 )。 47、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48、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49、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50、世贸组织授权的关税报复可以分为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和(跨协议报复)。 51、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是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52、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 )体现出来。 53、在世贸组织的(多哈)会议上,接受中国为其第143位成员。 54、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直接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未能消除)。 55、下列属于展边贸易协议的有(《信息技术协议》)。 56、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主要成果是(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57、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 5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缔约方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59、(过境自由)是要求缔约成员之间对境外成员的过境运输问题应按无歧视原则进行处理。 60、(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最主要标准,是协议规定的基本估计方法。 61、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62、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公平与透明度原则,简便程序原则,宽容审查原则,用汇平等原则)。 63、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对他国贸易(统计)的需要。 64、为了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1995年在成立的WTO 货物贸易理事会中特别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65、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66、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往往是由于各国制定和使用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造成的。 67、应其他成员请求,各地越过都应向请求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69、缔约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70、 世贸组织追求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 71、(非疫区)是经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无某种虫害或者病害发生的地区。 72、SPS 要求各缔约成员在准备和实施SPS 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要求)。 73、TRIMs 规定,该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

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境外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原产地证明练习(有答案)

原产地证明练习 一、判断题 1、普惠制的原则有非普遍原则、非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B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原产地标准栏目填“W”。B 3、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A 4、非歧视原则是指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给予优惠待遇,不应区别对待,不应有例外。A 5、非互惠原则是指非对等的原则,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待遇。A 二、单选题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C A、货物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B、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出口商品适用何种税率的依据 C、出口报关的必 备证件D、各地商检局和贸促会均可签发此证 2、“GSP产地证”表示()。B A、一般原产地证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C、欧盟体纺织品专用产地证 D、对美国出口纺织品声明书 3、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中,使用范围较广。A A、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4、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签发。A A、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出口商 5、普惠制产地证中的“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一栏,应根据货物原料进口成份的比例填制,“P”表示B A、含进口成份 B、无进口成份 C、进口成份要在40%以下 D、进口成份在20%以下 6、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P”字表示()。C A、含有进口成份 B、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C、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D、其它 7、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C A、l天 B、2天 C、3天 D、4天 8、按我国和东盟之间签署的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提供的产地证是()。B A、FORM A B、FORM E C、FORM C D、FORM F 9、当前,全球有30个给惠国,其中27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中国产品以普惠制待遇。不在这27个国家中的是()。B A、德国、比利时、荷兰 B、波兰、韩国、香港 C、卢森堡、法国、丹麦 D、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 10普惠制产地证中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一栏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中途转运,应注明转运地,若不知转运地,则用表示。A A、W/T B、NO C、N/M D、N/N 三、多选题 1、出口企业在向签证机构审核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时,应递交的文件有()。ABCD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 C、商业发票 D、签证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E、 2、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的国家或地区。AB A、海关发票 B、领事发票 C、证实发票 D、联合发票 E、 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其主要有()三种。ABC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原 产地证明书E、 4、在下列叙述中,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AB A、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经有了改变 B、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 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其以上的C、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D、经过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5关于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 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B、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 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C、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D、《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一个原产地证书可多次使用,适用于多批进口货物。 E、 四、单证模拟题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doc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1)改变税号的方法。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改变税号即改变原产地的理由是,同一系统的货物分类目录中,有关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材料被归人不同的税号中,产品要经过充分的制造或加工才会改变税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均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税则目录的基础,它们一般都规定,产品经他国生产加工后,其在上述目录的四位数级税号发生了变化,才能视为改变了原产地。多于四位数的子目号发生变化不视为原产地的改变。改变税号方法最大的优点是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准确、客观、清楚明了,生产厂家和进出口人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摘要: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贸易统计、国际税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本文分析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进行了阐述。 一、货物原产地及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 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及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原产地实际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就是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已发展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而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 如果说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那么原产地证明书就是货物的“身份证”。因为国家之间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各不相同,所以国家之间实行的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原产地证明书作为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即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FORM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可签署的输东盟产地证(FORM E)、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及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

原产地证明种类

原产地证明种类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三大特性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 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如果由于明同样如此。因此, 证明行为人,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矗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起到居间证明、举证作用以及通关入境和享受市场准入等相关作用, 主要取决于证书是否合法, 签证机构法律地位是否明确等。同时, 也取决于签证行为人的签证程序是否完整, 依据是否明确, 诸如与有关鉴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公约、规则等是否相符, 都是导致证书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 应注意: ( 1 ) 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 2 ) 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 3 ) 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那种认为“原产地证明的认受性并不取决于签发方, 而是取决于要求方即进口方”说法, 显然有失偏颇。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 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为此签证行为人应: ( 1 ) 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 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 2 ) 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 ( 3 ) 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论有据, 结论准确。 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原产地明书根据签发对象不同,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定义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发表时间:2011-04-12T17:08:42.933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3期供稿作者:陈旭[导读]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陈旭南开大学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国家贸易政策目标的变化,另一方面体现了一些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认识的不断改变。在各种RTA的谈判中,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法定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成员间的货物转运,制约区域内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于所有区域成员,确保区内成员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RTA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至少一个RTA,根据达成协定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TA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北北型、南北型和南南型。相应的,其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可分为这三类。这三种类型的RTA中影响性最大的区域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最具示范性,所形成的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模式也最具代表性,可分别称之为:泛欧累计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本文旨在对这三种模式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比较,评析其差异性。 一、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累计(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诞生。作为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关税同盟,其实行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范畴。主要是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的第22-26条、委员会第2454/93号规则的第35-65条以及附录9-11。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作为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与成员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见于《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7条和《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以及部长理事会一些自主立法的文件和其对外签署的各项优惠协议中。自1997年开始,欧盟推行以泛欧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将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因《欧洲—地中海合作协议》仅为一个统称,所以泛欧累计模式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具体的原产地规定存在于各个原产地议定书中,但各议定书中的泛欧累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两个基本要求:(1)产品在欧盟、EEA及其他合作国完全获取;(2)非完全获取产品,若进口原材料在参与国经历足够的加工或处理,也将获得原产资格。“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泛欧累计模式称为“充分的加工或处理”。规定在议定书栏目3、4及附件2中,泛欧累计模式对产品分类采用HS税号分类标准,针对不同产品有3类不同认定标准:从价百分比、税号分类改变及特定规则,在判断使用非原产原材料的完成品是否达标时,可以根据产品税号查阅附录2以认定。 2. 累计规则。若原材料原产于欧盟、EFTA国家、土耳其以及其他参与国,该材料无需经历充分加工或处理,产品亦被认定为原产。若最后加工处理国对非原产原材料未达到上述最小限度操作,原产地将被认定为做出最大价值增加国。原产于参与国的产品的非原产原材料未经历加工或处理而出口到其他国,该原料仍保留其原有原产身份。 3. 直运规则。要求产品必须在签订协议的两国之间直接运输或在适用累计时,途经该参与国进行运输,在转运过程中,除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必须的卸载、重载等操作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并且上述操作须在转运国海关当局监督下进行,这些操作进入进口国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据。 4. 退税条款。退税条款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对任何非原产产品进行退税,非原产产品须承担关税义务,以维持原产地规则的严格性。仅当原产地证书错误签发,且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免税或退税待遇。在欧盟与EFTA国家、土耳其、法罗群岛、以色列之间的贸易中,退税一直不适用,而对于欧盟与其他地中海国家的贸易,仅纯双边贸易情形才不适用。 5.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行政规定。泛欧累计模式下,一般要求EUR.1证书,对于与地中海国家的贸易,要求EUR-MED证书,具体要求何种证书规定见附件3。议定书对证书签发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效力、豁免及相关补充证书等有详尽规定,该证书一般要求保存3年。议定书亦对行政合作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各方相互协助、原产地证书检验、争端解决(提交签订协议双方的联合委员会解决)、处罚、自由区域及议定书修订程序。 二、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 美、加、墨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征。为确保仅在北美地区生产的产品能享受NAFTA所带来的优惠,三国在NAFTA的第四章制定了复杂而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共有15条及4个附件,对一般产品和汽车等敏感产品做出了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另外,在NAFTA协议的第三章“商品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中对“纺织品及服装制品”制订了原产地判定标准;在第五章“通关手续”中对原产地证书进行了规定;在协议的附件中,详细的列出了HS第1-97章中部分税号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四种类型:(1)完全在NAFTA地区获得或生产;(2)完全使用NAFTA原产材料且在NAFTA进行生产;(3)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且符合附录401规定,若产品原料来自NAFTA外,但经区内加工后产生很大变化,且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区含量(50%-60%)亦可被视为原产产品;(4)特殊情况。未组装产品或不符合附录401规定的产品,但区域价值含量按交易价值法计算达到60%或按净成本法计算达到50%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NAFTA协定第404条对累计规则的规定较为晦涩,其含义是指仅允许双边累计,若最终品中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另一生产者非原产原料中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品计算区域价值含量1。该条款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非NAFTA原产材料经历了附件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且制成品满足相应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或该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直接运输规则。NAFTA协定的直运规则是对必须转运的情形直接进行规定,要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不能有除了为保护货物而必要的装卸载等操作外所进行的进一步加工或其他操作,若存在此情形,即使产品符合第401条规定,亦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4. 容忍规则。若非原产原料即使未经历附件401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只要原料占制成品比例基于FOB计算的价值不超过7%,或不适用FOB计算时,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总成本不超过7%,该产品仍符合原产地标准。同时,容忍规则的使用有烦琐与复杂的适用规则与例外规定。 5. 特殊产品的原产地规定。主要包括两大类产品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就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

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原产地案例学习

《原产地规则》实用课堂案例 案例一:广东某企业拟申报进口原产于新加坡的奶粉并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并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商业单证。经单证审核,海关发现该企业提交的其他商业单证均真实有效、符合海关要求,相关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安全特征亦与总署备案资料一致,但该证书抬头印有 “REPUBLIC OF SINGAPORE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字样,并非常见的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 GIN”,亦无“FORM E”及“Issued in(country)”的相关字样。该票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案例二:福州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冻鱼一批,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并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印尼原产地证书。海关经审核发现,该原产地证书缺少签证机构签章及官员签名。企业称相关证书均由印尼出口企业向签证机构按正常程序申请,但无法解释证书缺少签章和签名的原因。海关启动境外核查程序,经印尼方面核实,该证书因签证机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填制不规范,认定证书无效,但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交由中方判断。最后,海关判定企业不能凭该份填制不规范的无效证书享受协定税率,要求企业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案例三:某外商在华投资制造汽车,从美国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车辆底盘(归入税号8706),价值3000美元;从新西兰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汽车零件和附件(归入税号8708),价值2500美元;其余零部件在国内采购,价格为3800美元。该公司在中国组装最终生产载人车辆(归入税目8703),出厂价为10000美元/台。请问: 1、从新西兰进口的汽车零件是否有可能享受协定税率?为什么? 2、从美国进口的汽车底盘是否有可能享受协定税率?为什么? 3、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对于HS 8703四位税号的原产地标准是什么? 4、从新西兰进口的汽车零件和附件可否与国内成分进行累加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5、该公司组装的载人车辆是否符合该标准?请计算该车辆的区域价值成分。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经济学院期末考试卷《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学号: 201121050153 姓名: 杨康班级: 11级经济1班 成绩: 评语: 装 (考试题目及要求) 订 线

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杨康指导教师:张新平 [中文摘要]自原产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确立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诸多实例已经说明,对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此文在于说明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说明,特将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发展、确立、规则内容、多方面作用以及与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进行详尽的叙述。[关键词]原产地规则中国对外贸易 一、概述 (一)以下简述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WTO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口货物设有两种税率,一种是普通税率,一种是优惠税率。按照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WTO和我国对其定义的区别——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根据我国国情制定,明确说明了与“区别税率”的关系。 (二)背景 1、起源

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立,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而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生产分工也越来越细,跨国生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至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加工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2、沿革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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