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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就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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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

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第3.2条原产货物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

(一)该货物是根据本章第3.4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该货物在生产中全部使用原产材料,并完全在一缔约方生产;或者

(三)该货物在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完全在一缔约方生产,且货物符合附件3-A。

并且货物满足本章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

一、尽管有第3.2条的规定,对于附件3-B所列货物使用一缔约方的出口材料在缔约方领土之外的地域(以下简称“境外加工区”)上完成加工,并在完成加工后再复出口至该缔约方用于向另一缔约方出口的货物1,如符合下列条件应被视为该缔约方原产:

(一)非原产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申明获得原产资格最终货物FOB价格的40%;以及

1就本章而言,缔约双方同意,本条所述的货物加工区域仅限于本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的已运行的工业区。

(二)货物生产中使用的一缔约方出口的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

二、缔约双方应在联合委员会项下建立境外加工区委员会,以完成下述职责:

(一)监控本条第一款的实施;

(二)向联合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三)审议和指定现有境外加工区的扩大及其他的境外加工区2;以及

(四)讨论联合委员会指定的其他议题。

三、为进一步说明,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本章的其他相关条款应适用于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货物。

第3.4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就第3.2条第(一)项而言,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三)在一缔约方种植,并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就本款而言,境外加工区应指位于朝鲜半岛的工业区。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讨论并就指定其他境外加工区及境外加工区的扩大事宜达成一致。.

(四)在一缔约方的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缔约方陆地领土、领水及其海床或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资源;

(六)在一缔约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底土得到的货物,只要该缔约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底土;

(七)由一缔约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一缔约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底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由一缔约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加工的货物;

(九)在一缔约方制造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或可用做另一货物生产材料的废碎料;或者在一缔约方收集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消费过的旧货;以及(十)在一缔约方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第3.5条区域价值成分

一、在适用附件3-A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以下简称“RVC”)标准时,其RVC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RVC = FOB – VNM

×100 FOB

其中:

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以及

VNM为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二、VNM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VNM应为在货物进口时的CIF价格;以及

(二)对于在一缔约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VNM应为在该缔约方货物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三、具备一缔约方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缔约方被用作另一产品生产的原产材料,则在确定后一产品的原产地时,该原产材料中包含的非原产成分不应被计入后一产品的非原产成分中。

第3.6条累积规则

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

第3.7条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完成的,不管货物是否满足附件3-A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均不得赋予原产资格:(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拆卸;

(三)更换包装、分拆和组合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

(七)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加味,或形成糖块的操作;部分或全部将晶糖磨粉;

(九)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

(十二)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装盒、

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四)同类或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糖与其他材料的混合;

(十五)测试或校准;

(十六)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干燥、加盐(或盐渍)、冷藏、冷冻;

(十八)动物屠宰;或者

(十九)第(一)项至第(十八)项中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

二、在确定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是否是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该产品在一缔约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

三、双方可就其它应视为微小加工的加工工序达成一致。

第3.8条微小含量

货物不满足附件3-A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视为原产货物:

(一)1. 对于协调制度第15至24章、50至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

2. 对于协调制度第15至24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且所使用的上述非原产材料的子目不同于最终货物的子目号;或者

3.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以及(二)货物符合本章的所有其他规定。

第3.9条可互换材料

一、在确定用于生产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时,任何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加以区分:

(一)可互换材料在保存中是物理分离的;或者

(二)使用了货物生产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二、如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某一项可互换材料选用了一种库存管理方法,则该方法应在一个财务年度内持续使

用。

第3.10条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臵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设备和建筑维护的备件和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以及(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3.11条成套货品

一、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件均原产于一缔约方,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

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部分组件非原产于一缔约方,只要按照第3.5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物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FOB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

第3.12条包装材料及容器

一、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二、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在决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产品特定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时,这些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第3.13条附件、备件及工具

一、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与货物一同运输并报验进口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应当不予考虑:

(一)附件、备件或工具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以及

(二)上述附件、备件或工具在数量及价值上都是根据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二、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第一款中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记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价值进行计算。

第3.14条直接运输

一、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缔约方原产货物,应当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二、货物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仍应视为在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

(一)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

(二)货物在非缔约方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

(三)除装卸、因运输原因而分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依据本条规定货物在非缔约方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货物在非缔约方停留时间自其进入该非缔约方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货物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则停留时间最

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三、就本条第二款而言,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对于在非缔约方转运或者转换运输工具的,应提交如航空运单、提单或涵盖出口方至进口方的多式联运提单等运输单证;以及

(二)对于在非缔约方存储或者改换运输用集装箱的,应提交如航空运单、提单或涵盖出口方至进口方的多式联运提单等运输单证,以及该非缔约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进口方海关可指定非缔约方的其他有资质的机构签发证明文件,并应将该信息通知出口方海关。

第二节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3.15条原产地证书

一、如货物符合本章的各项规定,应出口商依据国内法授权的代理人、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申请,附件3-C所示的原产地证书可由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

(一)具有不重复的证书编号;

(二)注明货物具备本章所规定的原产地资格的依据;

(三)含有签名或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并且印章应与

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印章样本相符合;

(四)以英文填制;以及

(五)为打印格式,即原产地证书的签名和盖章由授权机构手工完成,或者原产地证书的签名和盖章为授权机构使用的电子格式。一份原产地证书正本仅能打印一次。

三、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船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五、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则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3.16条授权机构

一、各缔约方应当将授权机构的名称及相关的联系信息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同时,一缔约方应当在其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之前,将该机构在相关表格和文件上所使用印

章样本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另一缔约方海关。

二、上述信息的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且应当在通知对方7个工作日之后,或者在通知里注明的具体日期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3.17条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应当:

(一)在进口报关单上做出书面申明,注明该进口货物为原产货物;

(二)在填制第(一)项所述的进口报关单时,持有有效的原产地证书;以及

(三)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3。

二、当进口商有理由相信申报所依据的原产地证书上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做出更正申报,并且缴纳所欠税款。

3如果原产地证书的所有信息根据第3.27条(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了在各缔约方海关之间的直接传输,各缔约方海关可能不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尽管如此,各缔约方海关仍保留必要时要求进口商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权力。本脚注不影响本章其他规定的实施。

第3.18条货物进口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处理

一、各缔约方应规定,当原产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该货物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保证金。进口商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一份有效的原产地证书,证实货物在进口时为原产货物;以及

(二)进口方要求提供的与进口该货物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在不违背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可根据各自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时向海关正式申报以此作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前提条件,否则进口商不得享受优惠。

第3.19条提交原产地证书义务的免除

一、一缔约方应对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或该缔约方币值等额的一批次原产货物免予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并给予本章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

二、如进口方海关确认该项进口实属为规避原产地证书的提交要求而实施或安排的一系列进口的一部分,则第一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第3.20条文件保存要求

一、各缔约方应规定,生产商或出口商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记录:

(一)货物的购买记录、成本及价值组成,或者支付记录;

(二)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材料(包括中性成分)的购买记录、成本及价值组成,或者支付记录;

(三)形成货物出口时状态的生产记录;以及

(四)各缔约方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记录。

二、各缔约方应要求进口商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保存与进口相关的文件。

三、各缔约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保存原产地证书的副本及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任何其他文件至少3年。

四、为确保迅速检索,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或授权机构可以根据各成员方国内法规的规定选择任意媒体介质保存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的记录,媒体介质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电子、光学、磁性或者书面等形式。

第3.21条微小差异和错误

尽管有第3.23条的规定,如进口方海关认定一份原产

地证书存在微小差异和错误,例如难于辨认,存在瑕疵,或者原产地证书信息和向海关书面申报的信息不一致等,进口方海关应给予进口商自要求之日起5到30个工作日的期限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

第3.22条第三方发票

在满足本章要求的前提下,进口方不得仅因为发票由第三方签发而拒绝原产地证书。

第3.23条原产地核查

一、为确定从一缔约方输入另一缔约方的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货物资格,进口方海关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核查:(一)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

(二)要求出口方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资格;

(三)向出口方海关提出对出口方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或者

(四)缔约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二、就第一款第(二)项而言:

(一)进口方海关应向出口方海关提供:

1. 提出该核查的原因;

2. 货物的原产地证书或者证书的副本;以及

3. 提出该核查请求的其他必要信息或者文件。

(二)出口方海关应自收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之内,向进口方海关反馈核查结果,并应尽可能包括事实及认定情况,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进口方海关应自接到出口海关反馈核查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核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决定通知出口方海关。

三、就第一款第(三)项而言,如果进口方海关对出口方海关反馈的核查结果不满意,在出口方海关同意的前提下,进口方海关可对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工作场所开展核查访问。核查访问期间,出口方海关全程陪同。

(一)在开展核查访问之前,进口方海关应在预定核查访问日的30天前向出口方海关提交进行核查访问的书面请求。出口方海关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的3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该请求并回复进口方海关。

(二)如出口方海关同意上述核查访问的请求,但需要推迟上述核查访问的时间,出口方海关应通知进口方海关其同意开展核查访问并需要予以推迟。推迟时间自进口方提出的预定核查访问之日起不超过60天。

(三)如果出口方海关同意上述核查访问的请求,进口方海关应在出口方海关官员的陪同下对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

(四)在开展核查访问之前,核查访问相关的事务应由双方海关商定一致。在核查访问过程中,进口方海关应通过出口方海关提出具体请求。

(五)进口方海关应将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决定及核查访问结果书面通知出口方海关,并应尽可能包含法律依据和事实认定。

(六)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书面形式向出口方海关提交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相关的意见或者文件。

(七)进口方海关自收到出口方海关依据第三款第(六)项提供的意见或者文件之日起30天内,将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方海关和进口商。

(八)整个核查访问过程,从实际的核查访问开始到依据第三款第(七)项做出最终决定,应在6个月内完成。

(九)核查访问的具体细节应由缔约双方海关提前共同商定一致。

四、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是,只要有关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且不涉嫌瞒骗,在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后,货物可予以放行。

五、进口方海关可在下述情况下拒绝给与优惠关税待遇:

(一)进口商自收到补充提交信息的要求之日起1个月

教师做教育课题研究的意义

教师做教育课题研究的意义 1、教师专业成长的需要。时代发展很快,教育改革的步伐也很快。在信息化的社会里,要立足就必须有不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要有勇于实践、创新的能力。为了适应素质教育对我们老师提出的新要求,教育、教学工作的模式应从“经验型”转向“科研型”。实践表明一线教师在教育教学上能积极参与教科研 的实践,学习理论,更新观念,以科研带教研,教研促教改,对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大有裨益。 2、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做课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教育、教学中发现的问题,遇到的困惑。这些问题包括自己教学实践上的问题、学生表现上的问题、学校教育上的问题等。 3、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的需要。课题研究的严密性,也促使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经过几年的课题研究,养成不断反思自己教学行为的习惯,并勇于探索、实践。 4、形成科研教学意识的需要。我们都知道,做课题时查阅资料是免不了的事,当你阅读了大量的有关教育、教学的书籍后,就有利于形成自己的教学理念。

教科研实践活动不但转变了教师的教育观念,更重要的是使我们养成一种用新的教育理念去审视自己的日常工作的习惯,自觉地去改进自己的教育手段,进行反思教学。 所以概括起来说,一线教师做课题的必要性就是以科研的思路去重新审视教育教学过程,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策略,并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使其得到验证与完善,从而使教育教学工作逐步向最优化方向发展,同时也使自身的素质水平得到提升与飞跃 物理实验教学设计优化研究 一、物理实验教学在新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验教学是学校开展科学教育和理科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动手操作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学习理科的主要方法之一和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由学科特点所决定

WTO与国际惯例

第 1 页 共 1 页 WTO 与国际惯例05317 一、填空 1、 世界贸易组织(WTO )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 2、世界上第一步反倾销立法由(美国)政府制定。 3、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 原有的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上发展起来的创新机制。 4、WTO 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 5、最惠国待遇包括四个要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 6、世贸组织取代了( 关贸总协定)成为协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 7、世贸组织成员通常称为(成员方)。 8、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通常称为(缔约方)。 9、(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10、贸易额排名第5至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11、乌拉圭回合前农产品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关税)。 1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是一个常设性、永久存在的国际组织。 1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中美谈判和中欧谈判)。 14、中国“入世”谈判分为(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酝酿和准备“复关”事宜,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审议中国经贸体制, 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月,“复关”/“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从2001年9月到2001年11月,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议和批准 )几个阶段。 15、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决策机制 , 争端解决机制 ,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16、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有(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 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 地区贸易原则 )。 17、体现WTO 贸易自由化原则,应该(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18、下列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有(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过程的趋利性,市场环境的开放性与市场行为的规范性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结果的分化性)。 19、在2001年的(多哈)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 20、世贸组织建立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全球消费者的福利 ,促进政府改革)。 21、世贸组织建立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新加坡会议,日内外会议,西雅图会议,多哈会议,坎昆会议)。 22、世贸组织可以享有的豁免权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 ,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 23、《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24、世贸组织规则特点有(转化性,层次性,结合性,协调性与延伸性, 介入性 )。 25、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 26、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世界贸易额排名第九,根据世贸组织规定,香港每(四)年应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27、世贸组织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可不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28、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有本身的使命,它通过(世贸组织确定的宗旨,国际法人地位 ,具体的职能和组织机构)来实现。 29、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宣告正式结束。 30、《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范围包括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以及(食品卫生)。 31、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大体分为(多边关税谈判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32、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有(逐步降低关税、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33、 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属于WTO 《农业协议》中规定的(“黄箱”措施)。 34、1947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 35、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基本权利有(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享受非歧视待遇 ,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查的权利,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维持国家定价,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36、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有商品基础和(外贸政策基础 )。 3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 )。 38、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39、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40、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41、世贸组织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取向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理论。 42、 中国加入WTO 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43、世贸组织规则根源于(市场经济)。 44、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协议)。 45、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WTO 决策机构是(总理事会)。 46、《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 )。 47、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48、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49、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50、世贸组织授权的关税报复可以分为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和(跨协议报复)。 51、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是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52、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 )体现出来。 53、在世贸组织的(多哈)会议上,接受中国为其第143位成员。 54、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直接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未能消除)。 55、下列属于展边贸易协议的有(《信息技术协议》)。 56、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主要成果是(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57、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 5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缔约方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59、(过境自由)是要求缔约成员之间对境外成员的过境运输问题应按无歧视原则进行处理。 60、(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最主要标准,是协议规定的基本估计方法。 61、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62、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公平与透明度原则,简便程序原则,宽容审查原则,用汇平等原则)。 63、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对他国贸易(统计)的需要。 64、为了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1995年在成立的WTO 货物贸易理事会中特别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65、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66、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往往是由于各国制定和使用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造成的。 67、应其他成员请求,各地越过都应向请求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69、缔约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70、 世贸组织追求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 71、(非疫区)是经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无某种虫害或者病害发生的地区。 72、SPS 要求各缔约成员在准备和实施SPS 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要求)。 73、TRIMs 规定,该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

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境外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课题研究对我们教学的实际意义

课题研究对我们教学的实际意义 -------课题研究动员会 小课题研究是指教师对教学实践中某个一个具体问题以专题研究的方式探索教育规律的一种研究。小课题的主题比较具体,它深入到学科工作领域内部,是指教学的某一具体问题。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们面对许多问题,具有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例如,后进生的转化问题,班集体建设问题,提升课堂教学质量问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教师专业成长的问题等。这些问题与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研究起来实实在在,有方向,有条件,以小见大,小题大做,既可以发挥教师的特长,又可以使研究成果很快指导自己的教育实践,解决教育过程中的难题,一举多得。因此,开展教师小课题研究能促进教师主动发展;有选择的发展小课题,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改变教师生活的重在途径;是学校内涵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深化课程改革的基本条件。 小课题研究,是以学校教师自身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研究对象,以问题解决、经验总结为研究目标,吸收和运用有利于问题解决的经验、模式和方法,改革育人思路和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同时促进教师自身专业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研究。开展小课题研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开展小课题研究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需要在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干部教师会遇到很多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小课题研究的立足点就是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教师在实践中反思,在反思

中探索,从而有效解决教学中现实问题。 2. 开展小课题研究是提高校本教研效益的需要在校本教研活动中,如何提高教研活动的实效,一直是学校和教师困惑的问题。学校迫切需要找到一种能落到实处、且有实效的校本教研活动方式。开展小课题研究能够有效的解决教研活动中的许多问题,使校本教研更加贴近教育教学实际,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实践,更加有利于教学效率的提高。并且所有的教师都能参与小课题研究,可以有力的促进教师的专业素质不断发展。3. 开展小课题研究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需要由于小课题研究贴近教师、贴近教学,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可以研究、能够研究、愿意研究,其成果介于教育科研与教学反思、教学案例之间,教师容易介入,研究容易深入,成果容易形成。 因此,小课题研究很容易成为教师认识、参与教育科研的奠基石与敲门砖,为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提供发展的平台。教师参与小课题研究,就会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之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分析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探究,对积累的教学经验进行总结,逐步掌握教学规律、形成教学思想,在实践、探索、反思中提升自己的能力,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原产地证明练习(有答案)

原产地证明练习 一、判断题 1、普惠制的原则有非普遍原则、非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B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原产地标准栏目填“W”。B 3、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A 4、非歧视原则是指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给予优惠待遇,不应区别对待,不应有例外。A 5、非互惠原则是指非对等的原则,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待遇。A 二、单选题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C A、货物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B、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出口商品适用何种税率的依据 C、出口报关的必 备证件D、各地商检局和贸促会均可签发此证 2、“GSP产地证”表示()。B A、一般原产地证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C、欧盟体纺织品专用产地证 D、对美国出口纺织品声明书 3、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中,使用范围较广。A A、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4、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签发。A A、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出口商 5、普惠制产地证中的“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一栏,应根据货物原料进口成份的比例填制,“P”表示B A、含进口成份 B、无进口成份 C、进口成份要在40%以下 D、进口成份在20%以下 6、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P”字表示()。C A、含有进口成份 B、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C、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D、其它 7、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C A、l天 B、2天 C、3天 D、4天 8、按我国和东盟之间签署的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提供的产地证是()。B A、FORM A B、FORM E C、FORM C D、FORM F 9、当前,全球有30个给惠国,其中27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中国产品以普惠制待遇。不在这27个国家中的是()。B A、德国、比利时、荷兰 B、波兰、韩国、香港 C、卢森堡、法国、丹麦 D、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 10普惠制产地证中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一栏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中途转运,应注明转运地,若不知转运地,则用表示。A A、W/T B、NO C、N/M D、N/N 三、多选题 1、出口企业在向签证机构审核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时,应递交的文件有()。ABCD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 C、商业发票 D、签证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E、 2、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的国家或地区。AB A、海关发票 B、领事发票 C、证实发票 D、联合发票 E、 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其主要有()三种。ABC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原 产地证明书E、 4、在下列叙述中,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AB A、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经有了改变 B、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 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其以上的C、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D、经过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5关于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 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B、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 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C、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D、《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一个原产地证书可多次使用,适用于多批进口货物。 E、 四、单证模拟题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doc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1)改变税号的方法。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改变税号即改变原产地的理由是,同一系统的货物分类目录中,有关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材料被归人不同的税号中,产品要经过充分的制造或加工才会改变税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均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税则目录的基础,它们一般都规定,产品经他国生产加工后,其在上述目录的四位数级税号发生了变化,才能视为改变了原产地。多于四位数的子目号发生变化不视为原产地的改变。改变税号方法最大的优点是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准确、客观、清楚明了,生产厂家和进出口人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

原产地证明种类

原产地证明种类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三大特性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 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如果由于明同样如此。因此, 证明行为人,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矗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起到居间证明、举证作用以及通关入境和享受市场准入等相关作用, 主要取决于证书是否合法, 签证机构法律地位是否明确等。同时, 也取决于签证行为人的签证程序是否完整, 依据是否明确, 诸如与有关鉴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公约、规则等是否相符, 都是导致证书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 应注意: ( 1 ) 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 2 ) 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 3 ) 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那种认为“原产地证明的认受性并不取决于签发方, 而是取决于要求方即进口方”说法, 显然有失偏颇。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 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为此签证行为人应: ( 1 ) 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 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 2 ) 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 ( 3 ) 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论有据, 结论准确。 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原产地明书根据签发对象不同,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定义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就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

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原产地案例学习

《原产地规则》实用课堂案例 案例一:广东某企业拟申报进口原产于新加坡的奶粉并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并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商业单证。经单证审核,海关发现该企业提交的其他商业单证均真实有效、符合海关要求,相关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安全特征亦与总署备案资料一致,但该证书抬头印有 “REPUBLIC OF SINGAPORE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字样,并非常见的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 GIN”,亦无“FORM E”及“Issued in(country)”的相关字样。该票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案例二:福州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冻鱼一批,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并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印尼原产地证书。海关经审核发现,该原产地证书缺少签证机构签章及官员签名。企业称相关证书均由印尼出口企业向签证机构按正常程序申请,但无法解释证书缺少签章和签名的原因。海关启动境外核查程序,经印尼方面核实,该证书因签证机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填制不规范,认定证书无效,但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交由中方判断。最后,海关判定企业不能凭该份填制不规范的无效证书享受协定税率,要求企业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案例三:某外商在华投资制造汽车,从美国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车辆底盘(归入税号8706),价值3000美元;从新西兰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汽车零件和附件(归入税号8708),价值2500美元;其余零部件在国内采购,价格为3800美元。该公司在中国组装最终生产载人车辆(归入税目8703),出厂价为10000美元/台。请问: 1、从新西兰进口的汽车零件是否有可能享受协定税率?为什么? 2、从美国进口的汽车底盘是否有可能享受协定税率?为什么? 3、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对于HS 8703四位税号的原产地标准是什么? 4、从新西兰进口的汽车零件和附件可否与国内成分进行累加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5、该公司组装的载人车辆是否符合该标准?请计算该车辆的区域价值成分。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课程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如何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教学现状也亟需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它关系到教育效能和学生的学习质量,以及学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鉴于学校“行动研究法”的课题研究,物理教研组拟启动“物理自主性学习实施研究”的课题研究,通过这一课题在各年级的物理教学活动中的实践、认识和发现,尝试探索学生在物理学习中的自主性学习和自主性学习中的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目的在于唤醒、发掘与提升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促进学生认知、情感、态度与技能等方面的和谐发展;促进学生有特色的发展;关注学生的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的形成,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期待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逐步认识把学生的被动学习(机械学习、他主学习)转变为学生的自主性学习方式,以及在自主性学习中的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一些可操作的实践原则、方式及手段,使教师和学生在“物理自主性学习实施研究”的课题研究平台上,思考和认识如何理性地对待教与学的过程中的问题,如何科学地运用教学策略和学习策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通过这一课题的实践研究,推动已经实施的初中新课程标准。 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四个方面) (一)、认识和研究采集的教学实践的案例,发现、形成有助于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的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形式、基本特征及至一般模式。 (二)、有助于学生形成多样化的自主性学习的指导性原则 1.如何引导学生参与确定阶段性物理学习的目标、如何达成目标的保障措施或手段、达成目标的过程评价; 2.如何引导学生积极发展各种学习、思考的策略,在解决问题中学习; 3.如何引导学生把握学习中获得的积极情感体验,有效地显现和提升; 4.如何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认知活动能够进行自我监控,并作出相应的调适。 5.采集学生学习方式的个案,认识、探索学生学习方式差异、学习目标达成差异和学生心理、行为方式差异的相关性,提出有助于引导学生学习方式的多样化的方式和原则。 (三)、如何建立有助于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的合作学习小组 1.如何建立促进性的互动的学习小组; 2.如何形成稳定的学习小组; 3.如何引导小组成员对共同活动的成效进行评估,寻求提高其有效性的小组环境。 (四)、开展有助于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的探究学习(发现学习)学习活动的内容、形式及过程控制。课题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实施的主要操作过程 1.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创设有助于学生开展认知过程的探究、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探究、发现以及经验形成的教学情景和教学互动环境氛围,为学生自主性学习提供引导性作用。 通过个人和备课组的教学研究,充分发掘教材内容中有助于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的相关教材,开展教学设计、教学实践、总结反思等系列化、多样化的个案研讨,达成有助于实现自主性学习的课堂教学形式、基本特征及至一般模式的基本认识。 2.关于“形成多样化的自主性学习的指导性原则”的研究方法,根据学生学习方式和认知方式的差异选择个例 (1)引导学生确定适当的阶段性学习的目标、达成目标的保障措施或手段,选择适当的达成目标的过程评价方式; (2)引导学生形成和发展各种学习、思考的策略,在解决问题中学习; (3)引导学生把握学习中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有效地显现和提升; (4)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认知活动能够进行自我监控,并作出相应的调适。 3.通过建立一个或几个有助于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的合作学习小组,在教师的引领下开展具有明确共同任务的合作学习活动。 通过小组成员在积极承担完成共同任务中既有个人责任的、又有积极的相互支持和配合的学习活动中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并维护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引导小组成员对共同活动的成效进行积极评估,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学习小组。 4.利用课本知识及研究性活动,组织学生运用互联网、图书馆等多种渠道获得生活、生产实际中的与物理相关的科技信息,开展探究性学习活动,为学生创设探究学习的时间和空间。 1)根据教材的知识特点,指导学生制定研究方案,小组成员的合作分工,进行学习探究; 开展学习探究,使学生认识和理解物理学科的科学研究与探索的规律与方法,应用于理解知识、应用知识解决物理问题的学习过程,提出认识和应用物理知识、解决物理问题的策略性方法、手段和经验,教师关注的是学生能否敢于提出、善于发现这些策略、手段和经验,而不苛求这些策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与管理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与管理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教育科研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重视教育科研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潮流。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加剧,教育改革以空前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在全球兴起,许多国家政府都越来越重视利用教育科研成果指导本国的教育改革。教育改革与决策必须依靠教育科研,教育科研必须为教育改革与决策服务,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 教育科研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其本身的本质属性 决定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不仅包括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也包括社会科学和各种应用技术。教育科学也属第一生产力的范畴,教育科研在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占据着“第一生产力”的位置。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向教育科研要质量,靠教育科研上水平”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的共识。教育事业要发展,教育科研需先行。教育科研对于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研究,是学校教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中小学校教育要发展,就必须改革;中小学校要改革,就必须研究。把中小学校教育发展与改革纳入教育科研的轨道,并形成不间断的改革与创新局面,是新世纪中小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

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研究对改革传统的教育体制、教育思想、教学方法起了较大作用,研究成果为学校各学科的综合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验数据和可供借鉴的研究方法。但现代教育技术如何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向一个更科学、更先进的方向发展,则有待于我们的深入研究。 “科研兴校”。中小学校教育既应坚持“常规体系”高效率地运行,又要构建未来教育的框架。因此,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研究不仅对学校今天的整体教育水平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学校明确未来的教育思路(学校教育的个性化、社会化和终身教育),实现教育的现代化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2.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向教育科研要质量”。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研究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已经成为中小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趋势。对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探索、研究和实验,有助于揭示教育规律,解决教育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可以说,课题研究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幅度。 重不重视课题研究,是衡量一个校长是不是具备科学意识和现代教育观念的重要标志。回顾我国电化教育的发展历史,由于缺少教育科研,办了许多违背教育规律的蠢事。现在已经到了必须重视教育科研、非抓课题研究不可的时候了。真抓实干,至少应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认识正确是前提,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 二是领导到位。领导重视是关键,要实施“一把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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