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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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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强强

发布时间:2010-11-05

回首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60年风雨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封闭到开放、从落后到先进的曲折道路。与之相伴,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由最初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市场尚未培育建立,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监管体系构建缺乏基础性条件,发展到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保险市场形成并快速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一、新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发展历程

根据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的不同,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进程,新中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

(一)直接领导监管阶段(1949至1965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管职能更多被涵盖在领导职能之中。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在苏联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下,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195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政上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下属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1966至1995年)。在先后经历国内农业保险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之后,受极“左”思潮影响,中国保险业在十年动乱时期彻底停办。经过十年浩劫,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2.8亿元,规模仅与1957

年2.23亿元的保费收入大致相当。经过23年艰难历程,中国保险业几乎回到原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由直接领导职能向监管职能逐步转型。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监督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计委行使制定国家保险业发展规划职能,初步实现政企分开。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保险企业业务活动为核心,以市场准入、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为重点,对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实施严格监管。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下发《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并实施分业经营。根据文件精神,199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单独没立保险处,负责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客观上讲,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以政府主导的垄断经营为主、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下,保险监管实质上以严格市场审批作为主要内容,国家法律层面也并未对“保险”明确界定,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三)市场行为监管阶段(1995至1998年)。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同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颁行。伴随《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不断创新,保险业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但由于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竞争中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设立机构、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或抬高手续费等,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切实贯彻实施好《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先后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

定(试行)》等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对保险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开展包括航意险、机动车辆保险、保险中介市场、寿险误导、资金运用在内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综合运用审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条款费率、规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保险监管。同时,制定《保险业监管指标》,设立较为简单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初步探索建立保险风险检测指标体系,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建立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等,尝试运用风险指标监管调控保险市场。

(四)保险分业监管阶段(1998至2005年)。1993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做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抓紧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同时明确提出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分业经营改革目标的确立,以及保险业自身较快发展,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保险业进入分业监管新时期。保险业监管主体也由一般性政府行政机构监管,改由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独立机构承担。保监会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业务的健康发展。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迈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保监会成立后,依据1995年《保险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于2000年制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晚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目标;同时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引入“实际偿付能力”、“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概念,规定当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罚原则,并尝试从审计监管角度衡量评估偿付能力风险。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被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一是保险监管机构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赋予保险监管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三是保险公司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且不得提供虚假财务和业务报告等。四.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适当调整,除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非保险企业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利用其他投资方式。

(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新阶段(2005年至今)。2001年10月,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的吴小平在“中国的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明确提出,“随着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好转,中国保险监管将由目前的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过渡。”2002年,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的马永伟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保险监管将转变思路和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5年年会上正式宣布,“要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努力构筑以公司内控和治理结构监管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

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促进中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至此,我国保险监管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审批到监管”,“从市场行为监管到偿付能力监管”的复杂制度变迁。此后,2008年7月1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2009年10月1日颁布了新《保险法》(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诠释,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完善。

二、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内容

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二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第一层次指现行保险法,它承担统领保险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基本法作用。特别是相对于2002年《保险法》,现行保险法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扩展了保险社会功能,深化了监管内涵,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能。第二层次指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2002年以来,保监会先后颁布出台3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保险市场依法经营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第三层次指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制定新生命表,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形成结构分明、逻辑严谨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极大丰富和完善了保险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为保险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

一是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核心内容。2008年1月25日,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偿付能力综合分析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同年公布的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及相关概念、偿付能力评估、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和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范,监管职责明确、内容丰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确立完善。

二是对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实施监管。市场准入方面,申请设立中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要求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市场退出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散(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除外)、依法撤销和依法破产等,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解散。此外,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三是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有效监管。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是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2006年1月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公司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治理结构监管的重点,第一是审查保险公司股东资质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责令保险公司撤换、取消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第二是对保险公司重大决议、内控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报告实施非现场检查。第三是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实施全面现场检查。第四是建立与保险公司有效的监管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

四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严格规范保险公司业务及经营。失去被保险人信任,保险业发展也就丧失了基础。对保险公司业务及经营监管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第一是

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原则。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跨行业传递,妥善化解各类风险,有效控制存量风险,防止增量风险。第二是加强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理顺资金管理流程;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场检查,对重点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公司有选择检查,对保险机构的债券、债券回购等业务专项检查,对保险资金托管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在银行、证券公司等开立账户和租用席位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第三是严格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险的险种和新开发人寿保险的险种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上报保监会审批,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

三、对现行保险监管体系的简要评析及思考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较改革开放初期增长1500多倍。以199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及1998年保监会正式成立为标志,中国保险监管迈入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这一时期,保险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三支柱”框架逐步建立,防范风险“五道防线”基本确立,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建立“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2006年指导意见的发布及2008年管理规定的公布,促使保险监管框架由保险业发展初期的以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过渡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了对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强化保险公司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能力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建立

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股权结构、符合保险发展规律的经营理念,以及适度分权、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鼓励维护诚信合法经营,形成规范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氛围。

构筑保险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防范风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在“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内,构筑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旨在建立全过程、立体化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相结合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五道防线环环相扣、互为依托,通过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将绝大多数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增强风险防范效率。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和资金运用监管,及时纠正和化解保险市场的不正常和不健康因素,确保保险市场平稳运行。通过科学规范运营保险保障基金,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风险自救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时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应当看到,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下,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作用,密不可分,构成保险监管的有机整体,各自在整体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其共同目标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风险保障,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独有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也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是保险业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业涉及千万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乎百姓生老病死,社会影响力巨大,只有把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作为保险业务及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业发展才不会发生方向性偏离。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和冲击对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发展模式提出质疑和反思,美国等西方国家正在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方式进行重构。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业整体竞争实力和市场完善程度无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实现保险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仍是当前主要任务。在推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既要虚心学习西方保险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又要深刻认识国际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警示和教训,避免犯类似错误。展望未来,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正确区分各类风险之间的内在关联,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一方面,正确处理短期风险和长期风险的关系。防范短期风险的同时,注意把握短期风险形成的内在规律性,防止短期风险积累叠加,转化为长期性风险。另一方面,正确处理企业风险和行业风险的关系。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宏观调控职能和政策导向优势,把防范企业风险作为基础,把防范行业风险作为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内容,既发挥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又发挥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作用,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正确认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审慎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合、劳合社、保险合作社,以及个人或合伙等保险组织形式。现阶段仍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等传统组织形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形式,仅对其他保险组织形式作适当探索,防止因组织形式的多样性,特别是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带来新的行业风险。

第三,积极推进保险投资多元化。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以贯彻实施现行保险法为契机,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增强保险资金保值增值能力。在有效防控风险基础上,适当增加企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资产配置比重,探索建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推动保险公司在国民经济更多领域发挥资金融通的积极作用。

第四,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加强保险监管工作。改革是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的根本方法。要把改革作为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监管职能的有效途径,从

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规范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等方面入手,改革不适应防范化解风险的体制机制,建立以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

《金融与保险》2010年第8期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 架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整体框架。 一、体系名称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英文名称为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C-ROSS)。 二、总体目标 (一)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 (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三)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三、整体框架构成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一)制度特征 偿二代的制度特征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在偿二代体系的具体原则、方法和标准之中。 制度 特征 监管 要素 监管 基础

1.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 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2.新兴市场 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基于新兴市场特征,与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对于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思考

对于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思考 摘要:对于保险服务而言,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理赔问题。在众多保户心中,对保险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笔者拟从保险公司、客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外部环境等角度入手,逐一分析不同因素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望对保险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保险理赔思考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角度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代理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2客户角度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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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Visual Basic 程序设计作业(2011-6-1 一、选择题(将符合题意的描述选项前的字母填到题后的括号中) 1.以下对Visual Basic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Visual Basic是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B.Visual Basic采用事件驱动的编程方式。 C.Visual Basic具有强大的数据库访问能力。 D.在VB的集成开发环境中,对象的属性只能在属性框中设置。 2.以下关于类与对象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同类对象的集合与抽象称为类。例如学生是类,学生中的李梅则是对象。 B.同类型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不同的属性值。 C.工具箱中的控件是类,当把一控件“拖动”到窗体上,并为其赋给属性值后,就是对象。 D.类的属性值可以在属性窗口中设置。 3.在下事件过程中,下列有关对象、事件和方法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D 。 Private Sub Command1_Click( Form1.Print “我们学习Visual Basic程序设计” End Sub A.Command1是对象,Click是对象响应的事件。 B. Form 的方法是Print。 C.一个对象只能响应属于自己的事件。例如Command1可响应Click、DblClick 事件,不能响应Load事件。 D.事件过程可以用End Sub结束,也可以只用End结束。

4.执行以下命令,不能在相应对象(如Form1、Label1、Text1)中显示“学习VB”的语句行是( C)。 A. Form1.Print “学习VB” B. Label1.Caption=“学习VB” C.Text1.Caption=“学习VB” D.Text1.Text=“学习VB” 5.在Form、Text、Label中都可以显示文本字符。以下描述中错误的是:( D A.可以用Font属性在在对话框中设置字体、字型和字号。 B.可以用Fore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颜色,用Back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背景色。 C.若要将标签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Label1.BackStyle=0”来实现。 D.若要将文本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Text1.BackStyle=0”来实现 6.在运行时,若要使文本框获得焦点,可调用文本框对象的( C 方法来实现。 A.Refresh B.GetFocus C SetFocus D.Text1. Focus=”焦点” p 说明:若能将光标置于Text1span中,则称Text1 “获得了焦点”。 7.Form中有三个对象:Text1、Text2、Text3,执行下列语句( D ),可使光标在Text3中闪动,即Text3获得焦点。 A. Text1.SetFocus B. Text3. GetFocus C. SetFocus.Text3 D. Text3.SetFocus 说明:此题与前一题同。 8.以下描述了在窗体中添加控件的方法。其中错误的是()。 A.在工具箱中单击所需的控件,再将鼠标移动到窗体区域内时,光标变为”十”字形,这时在窗体中拖动鼠标即可绘制所需大小的控件。 B.在工具箱中双击所需的控件,可在窗体中自动绘制出该控件。 C.将工具箱中的控件拖曳到窗体中,可得到相应的控件。

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

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 保险监管环境是一个全新的题目。这是本文的主要价值之一。从古至今,人们对环境与形势的研判高度重视,往往把它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晏子春秋·杂下之十》记载:“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 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此句以橘的生长环境为喻,形容环境变了,事物的性质也必然发生变化。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刘欲毕试以完大典,俱审时度势,切中事理。"其中“审时度势”,就是指观察分析时势,估计情况的变化。 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紧密关系。这一关系既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适应或者反作用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共同进化的关系。环境影响保险监管,保险监管可以调适环境。保险监管环境具有非均衡性,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保险监管对环境进行调适的前提与基础,二者在不断运动、变化中寻找均衡。 认识到这一规律对于实现科学的保险监管极为有益。这种非均衡性归结为监管环境本身的运动,并决定于监管环境本身的不确定性,包括动态性、复杂性。由于环境本身的动态性与复杂性使监管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以及内外环境之间的非均衡性,并最终造成保险监管的动态变化与调整。同时,非均衡性决定了监管调适的方向、速度、空间以及方法。 就调适的类型来看,可分为适应性调适与控制性调适,就调适的模式来看,有激进式模式与渐变式模式。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二者的关系可以从我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实践中得到实证。从外部环境对保险监管的影响看,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历程,正是我国保险监管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不断适应与调整的过程。我国于1992年开始保险市场的试点开放,2001年我国加入WTO又促进了国家的对外开放,保险业作为入世谈判的重点与焦点,处于对外开放的关键位置。 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坚持积极稳妥的开放策略,较好地处理了开放与发展、开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通过对外部监管环境变化的积极应对,有效提升了我国保险的竞争力,促进了保险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现了合作共赢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国家的对外开放倒逼保险业改革,并促进保险业提升竞争力。尽管开放的积极作用尚待进一步理顺与发挥,但中国保险业着实从改革与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不过20多年的发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

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这种分布上的不均衡,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第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第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目前监管还基本上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至于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缺乏严密、完善的成套法律法规。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的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420亿元,是

最新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刚刚步入法制化轨道。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保险市场秩序还没理顺,业务质量低。由于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有些公司不计成本跑马占荒,扩大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业务质量降低,赔付率居高不正有的为了公司自身的费用,不顾风险,扩大保险责任,采用以赔促保,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致使保险企业利润低微,甚至亏损经营,无法积累资金,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个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虚假,资本金不到位或与其业务规模不相适应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有些保险公司挪用、挤占责任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汽车等固定资产,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监管对策: 2、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监督和指导,通过监测有关风险状况指标,如财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变动率、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应收保费率、流动性比率、资金运用比率、单个险种保费收入比重、综合费用率、准备金变动率、资本及盈余变

动率、资金运用率、资金运用效益率等,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评级,对评级情况进行通报,对保险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规守法经营,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级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保险经营主体,维护市场秩序 近几年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但也出现无序竞争、各自为战的局面,主要表现如下: 支付保险费回扣。有的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险费后,在帐外暗中给予投保人钱物或其他利益等,其方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 利用高手续费。低费率争揽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采取支付高额手续费和提供超低费率的做法。个别公司支付的手续费竞高达60%以上。保险公司不顾保险的经营原则和大数法则,使费率大幅度下降,其结果不仅使保户在受损时得不到偿付保障,危及保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业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出来的保险条款有半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有些保险公司为展业需要,擅自使用竞争对手在保险期内的条款,或者以竞争对手条款为基础,调低保险费率,通过签订书面保险协议的形式进行承保。这种行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 地区壁垒。保险市场竞争要求保险的地方市场、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形成统开放的体系,因此保险高层竞争在本质上是排斥地区封锁的。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地区封锁,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这种情况多表现在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置的核准和审批上。

3-保险监管(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保险X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X公司实行统壹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X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分X公司、中心支X公司、支X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X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X公司。保险X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X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壹家分X公司作为省级分X公司。 保险X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壹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X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X公司同时负责前俩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X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或者变相运营保险业务。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货币银行学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姓名:李建 学号: 1215124188 分数: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金融自由早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传统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深化阶段,金融监管趋向于政府直接管制,强制力对利率进行严管,结果反而抑制了经济增长。由于“金融脆弱性”问题的存在,导致银行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引发银行体系危机、金融萧条,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本文主要从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原因、银行业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监管,方法及措施等方面,对银行的监管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举措。建议侧重中国银行业,目的在于实现好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兼顾。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危机;风险;金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 (一)现实原因:金融危机频发 2008年始于美国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至今全球经济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此次危机在给全球带来灾难性影响的同时,也凸显了金融监管的缺陷和不足。2010年以来,世界经济在螺旋式复苏过程中再度面临减速风险。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再度放缓,新兴市场国家在高通胀背景下经济增速趋于降低。 警惕金融过度自由化。阿根廷在金融自由化之后经济获得了较快增长,但同时货币名义利率迅速上升,银行存款的上升远远低于贷款的上升,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放贷,不惜降低贷款发放标准,为投机性活动提供贷款的比重加大,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1] (二)银行存在信用风险 银行事实上是一个信心游戏。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只出现在贷款中,也发生在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等业务中。 就整个市场而言,会有信息方面的问题,出借人对于借用人了解很少;也有动机的问题,看借用人是否愿意付高利息,而不是判断借用人是否有能力付利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银行面临中介风险问题。 我国自2010年以来,信贷资产总体质量上升,各机构不良贷款走向有所分化。但经济增速趋缓可能会使银行的信用风险隐患有所暴露。一些政府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仍不容忽视。同时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风险并未完全消除。[2] (三)银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 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银行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和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对策分析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对策分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

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制化的建设,使外资公司进入市场更加有法可依,保监会也努力提高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监管水平,也按照世贸组织透明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法的制订和监管工作透明度,加强了监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模化的建设。这两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推进的速度明显快速化,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仅有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护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体系和现状。构与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然而,我们保险监管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的力度不够。目前我们都保险监管还是不够严格, 市场无序竞争比较激烈,随着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 场竞争逐渐白热化,一些公司采取各种手段降低保险费率,高额支付手续费,甚至把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手续费率 (4%)提高到几倍以至十几倍,搅乱了市场秩序,阻碍市 场健康发展。 2、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控不严。随着一批保险主体 的入市,高管人才严重短缺,各公司之间相互挖人,甚至 利用一部分品质、素质、业务能力相对较差的人员做高管,这些人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做了高管,就会采取非常手段进 行不正常经营,增加经营成本,加大经营风险,破坏市场

秩序。 3、对理赔及服务监管不到位。目前,社会上对保险公司 理赔意见最大,理赔难已经成为投诉很高的案例,一些保 险公司承保时候说的天花乱坠,到理赔时候会以种种理由 不赔,惜陪、拖陪、无理拒赔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案 件连年增长,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声誉,给保险行业到来 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建议 1、加强保险监管力度,建立一支过硬的保险监管队伍,严格 按《着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监局90号文件,严格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彻底铲除破坏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强高管人员的审批制度,严格把控高管人员的审核,对 那些不符合高管要求的人员要坚决拒之门外,维护保险公司高管队伍的清洁,严把人员进口关。同时,要对高管人员定期进行系统培训,从法律、经营、管理等进行全面培训,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加强法制观念,达到每一个高管人员都能依法经营,使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要重点抓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客户服务工作。要把理赔监 管纳入重要的管理日程,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规定理赔负责质量,提高理赔速度,限期赔付的高压监管制度,对投诉案件要认真对待,对投诉率较高的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特征。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关键词保险经营保险监管严格性学科分类号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有何理论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出发,系统分析上述问题。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根据入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五年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从此以后面临全面开放。然而,在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监管还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 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 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11 【实施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

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11页)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11页)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4-27 实施日期:2010-5-28 有效性:有效 专业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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