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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规定

小额诉讼规定
小额诉讼规定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本院制定小额诉讼审理程序。

第一条.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标的额为黑龙江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包括本数)的;

(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虽然符合前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三)提出鉴定、评估等的案件;

(四)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案号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号立“初”字号。第三条标的额的标准及调整

自2013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按黑龙江省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9300元)为标准。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以后各年,依此类推。

第四条标的额的计算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

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五条告知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签收。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书时告知。

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程序发生转换后,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告知。

第六条审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所在审判庭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经延审后仍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按照规定转换程序,但因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而扣除审

限的除外。

第七条答辩期和举证期

一、答辩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可以根据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二、举证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

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

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

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

第八条当事人异议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小额诉讼须知起3日内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九条程序转换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庭长批准,应当裁定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换程序后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的,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无须另行开庭;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立案时未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条开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入卷;可以灵活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方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限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简化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只载明当事人姓名,诉讼请求及理由、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在文书中体现“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尾部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十二条裁定上诉

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对做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再审

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四条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小额诉讼文书格式

小额诉讼程序及法律规定详细告知版

小额诉讼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详细版 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二、当事人对于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被告的答辩期间一般为十日,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缩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一般为十日,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法院进一步指定,举证期限可以缩短。法院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五、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口头裁定;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并可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八、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裁判的案件,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人民法院视情况可予以减免。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下列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若您在收到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后,发现案件不属于以下范围,请于开庭前以书面方式向我院提出异议: 一、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及适用期限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按年度定期公布。对诉讼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案件,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 二、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小额诉讼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 魏煌雄*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二十多年来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使人民群众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讨公道、维护权利的常用武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纠纷越来越多,这使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产生了剧烈供需矛盾,因而建立和完善小额诉讼刻不容缓,本文亦由此展开对小额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关键词:小额诉讼 最近,很多所谓的“1元精神损失赔偿案”此起彼伏,我们暂且不管他们是否因为炒作嫌疑,或者滥用诉权,至少根据这些案例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微小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制度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是简单地将小额微小的权利交于诉讼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或公证),还是将其通过正常的但是繁琐的程序加以救济,似乎均非上策。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制度——走入我们的视野,那么它是否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呢?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事实上,最早的小额诉讼概念是由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作过深入的专门研究后翻译提出来的。实际上,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比较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适用范围窄的同时降低维权门槛 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单纯,诉讼请求一般只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比如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再如日本在1998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少额)诉讼程序,处理金额限度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额支付请求案件,该程序在简易裁判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而进行。最新修改的《德国民诉法》第459条(a)规定,对1200马克以下的诉讼请求,法官可根据其自由裁量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直接做出书面判决、不经口头辩论或无原因判决(即直接做出判决、不需详细写明理由,因为理由已记录在案卷中)。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

理规则试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审

试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规则 陈新华【概要】近几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要求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已显现无法快速及时处理急速增长的大量案件的现实矛盾和制度缺陷。本文在此基础上尝试阐述了有关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并借鉴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探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规则。同时也期望对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大规模启用、对小额诉讼的立法有所裨益。 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额、轻微的案件,尤其是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小额诉讼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说我国的简易程序包含了小额诉讼程序或者说发挥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正因为我国的诉讼程序设计在现有的框架内很难满足小额诉讼之特别要求,特别是它违背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笔者认为是应当予以改革。本文将通过对小额诉讼制度理论的尝试阐述,并借鉴西方各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即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一)外国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s)的规定及分类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司法改革,把简易、快捷、低廉作为改革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因此,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简易程序改革的浪潮。更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以民二庭相关案件为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许洪军 院领导及同仁们: 大家下午好!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进入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计和增加诉讼制度较多,重大修改也多,可以说是大修大补,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概括、抽象等特点,立法者在设计条文时有的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具体实施后必然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本人通过细致阅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书籍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民二庭近期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呈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今天在这里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观点。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限,司法实务了解不够,且三种制度系修改后新增加

条文,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充足,有的案件系首例,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难免有疏漏,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浪费大家宝贵时间,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包容谅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变迁过程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但对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未明确,《担保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到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就实现抵押权的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进一步明确,“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作

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效率与公平-2019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效率与公平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使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我国有法可依,但说我国已确立小额诉讼制度还为时过早,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 、小额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 当今小额诉讼制度最为成熟发达的就是美国,基本上已在全美国各州得到普及。英国于1999 年制定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1]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1. 案件标的额小 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解决案件标的额较小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之间的矛盾。案件标的额小是其标志,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各国规定的标的额标准不同,但标准大都较低。 如美国加州小额诉讼制度规定,自然人就提起的小额案件索赔金额不超过7 500 美元,其他人及实体不超过5 000 美元。[2]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 10 万元新台币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案件。 2. 程序简便 首先,起诉方式简便。在美国,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书记员索取索赔表格,无需正式的诉状即可启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材料表格化,由司法机关事先制作好相关表格,当事人填上自己信息即可。其

次,诉讼过程简化。大部分国家案件审理时间比较随意,基本除了法定假日之外都可以,多数都在晚上,而且处理时间很快。最后是法律文书简化。以美国加州为例,小额索赔法官可以选择是否当庭宣判,判决书也可以使用常用的表格。 决书以记载判决结果为主,事实及理由都可简化。 三)小额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小额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其纠纷主体主要是收入较低的普通民众,在现代社会中,数额不大的纠纷,零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占到整个社会纠纷问题的绝大部分,大多数人恐怕很难有机会打几百万元的官司。[3] 小额诉讼制度确实给普通民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途径,但是其程序过于“简便、快捷”,虽然提高了诉讼效率,但这似乎是建立在限制、削减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权利基础上的,诉讼公正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得到很好的保证。[4] 小额案件标的额虽小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还相当粗略,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则,也没有相应的预防机制去应对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对其弊端也没有做科学的预见。 另外,以法院本位主义为基点,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实现程序分流为宗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强制一审终审。这不仅忽视了小额诉讼的当事人视角,而且严重误读了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的救济制度。实践中,因为一审终审而使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进行上访的情况并不少。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不可忽视其可能带来的问题:效率与公平的失衡。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公平与效率失衡的表现 一)标的额规定过于原则 同样数额的金钱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法条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样的规定较之前1 万这样绝对的数额规定是有相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编者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转眼,新法实施一年有余,小额诉讼是否有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和高效率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广东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探讨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经验、问题,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规范程序救济途径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表一: 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整体情况表 表二: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统计表 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分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司法统计数据,广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一年间的基本情况是: (一)适用率较低。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其中, 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 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见表一)。 (二)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这五大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45.67%。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三)受益群体并不显著。从案件类型来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的比重较大,两者合占23.86%。两种纠纷均为电信企业、物业管理等公 司机构为原告提出诉讼,两者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的比重较大,从侧面上反映了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诉讼弱势群体在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数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但从统计数据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重较大的,却是受理案件不多、人案矛盾不大的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排在广东全省倒数序列的汕尾、揭阳和云浮,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分别为34.38%、26.87%和10.52%,适用率排全省前列;而办案压力较大的广州、深圳和东莞地区,年人均办案数量平均在100件以上,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反而较小,分别为1.69%、8.39%和6.73%。 (五)案件未能实现快审快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1天内审结的有3.67%, 在2至7日内审结的有28.79%、在8至30日内审结的有33.47%,而超出30日结 案的一般审理规定的占33.63%,未能真正体现快审快结。2013年广东省各级法院 民事一审平均审理时间是96天,与2012年94天相比,实施小额诉讼并未使整体 审理时间明显减少(见表二)。 二、对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 为了更好研究小额诉讼制度,本课题组制作调查问卷对办案法官和当事人、普通民众开展调查。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663份,其中面向法官的766份,面向诉 讼当事人的842份,面向普通网民的55份。对以上问卷的分析,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小额诉讼的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小额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小额诉讼表的额怎么确定的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标的额上是有要求的,新《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2、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中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同时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化为普通程序。” 二、小额诉讼适用条件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当事人诉讼须知 (1)

诉讼须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审判人员(含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须知如下事项: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4、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最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条(a)也作出了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相似的程序规定。总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相继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基本上按“常识化”的方式运作。“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一种非正规的气氛下进行。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诉讼程序“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中,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能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4、受案X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首先,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局限于财产型纠纷,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不涉及与人身方面相关的纠纷。其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限定于某一具体诉讼标的额,也就是说只有当诉争标的额不大于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金额,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例如,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用来解决30万日元以下的争议,德国规定低于1200马克的争议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在价值取向上,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效率为主要目标。通常的诉讼程序虽然也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但并不是将效率置于程序公正之上,而是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而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强调效率价值,“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实际上是牺牲程序公正来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6、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X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二、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想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X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这是构建该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种类物的金额或价额特别小的诉讼。金额或价额

小额诉讼的特点

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法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意思详解】 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 依据第163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小额诉讼的特点 (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只有民事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小额限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这是对“小额”数额的限定。 (3)审理法院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一审判主体限制也暗示着小额诉讼案件适用除审级特殊外,其他参照简易程序进行。 (4)审级特殊。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实际上是通过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

银行贷款司法清收民事诉讼流程梳理超经典

司法清收-民事诉讼流程梳理 一、诉讼缴费、立案 1、申报材料及证据等资料齐备: (1)基本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授权委托资料等。 (2)证据材料:a.主体材料(双方当事人)b.借款关系材料(合同、借据)c.担保关系(合同)d.诉权(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起诉状提交的份数按照被告的人数加1提交。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一式两份,提交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5)同诉状一同提交利息的计算明细及说明。 2、诉状写作的注意事项: (1)关于双方当事人:a.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有多名被告时,若其中存在无担保代偿能力及有效资产,且不配合的,可不将其列入起诉名单,以减少诉讼各环节因被告不配合带来的障碍,以加快诉讼进程。 (2)特殊的被告:a.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b.被告人死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列其继

承人为被告;实际操作中若无法举证被告人死亡,可当作不知晓被告死亡并起诉,由法院做查证。c. 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为当事人、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d.分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直接以分公司为被告;三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从诉讼法角度来说,这三种方法都是可以的,应当以如何便利诉讼作为选择的依据。 (3)诉讼请求:一般表述:a.判令被告一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X年X月X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为10万元】,合计1010万元。b. 判令被告二XX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c.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和理由:借款基本事实、贷款是否已经到期、有无违约情形、是否已经宣布提前到期等。 3、受理及缴费: 法院受理审查期限7日,诉状登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移送业务部门研究。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

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1、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41条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3、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4、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5、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在经过全国90个基层法院试点后,小额诉讼制度正式为法律所设立。毋庸置疑,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当前我国平衡公平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立法并未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以及救济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其价值和效用,有必要针对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一、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当前,理论界对小额诉讼概念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没有实质区别,其只是简易程序内的一种特殊程序;狭义说则认为小额诉讼是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和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有别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另外,还有的学者认为不管如何界定小额诉讼的概念,都可以对其从法院和当事人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从法院角度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想状态是通过科学、缜密的程序设计,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进而缓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资源稀缺性和对司法资源需求无限性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从当事人角度看,小额诉讼制度就是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保障公民不因受侵害权利“微小”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小额诉讼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案件轻微、标的额特别小的案件的民事诉讼制度,其程序应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通过简单、快捷、灵活、低廉的诉讼方式快速解决小额、轻微案件纠纷,实行一审终审。但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制度设置于简易程序这一章来看,立法者认可的显然是小额诉讼的广义说。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日趋明显,而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小额纠纷诉讼的数量日益增多,导致法院审判压力巨大。小额诉讼纠纷多产生于百姓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主体具有广泛性,案件数量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法院若无法及时高效地实现当事人诉求,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增加当事

小额诉讼案件案例

我市法院启动小额诉讼程序 1.4万元以下简单民案一审终审今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一项新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引来关注。目前,我市各法院已正式启用这一程序。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柯城法院共有4起民事案件使用了“特殊程序”审结,4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只用了一个星期时间。龙游法院、衢江法院也相继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相关案件。 链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日前下发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小 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了浙江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为1.4万元, 并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同时,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 刘文敏绘 高效率:1小时调解3起案件 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确认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当即组织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昨天,记者从柯城法院了解到,这3个案子办理过程加起来还不到1个小时。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就是高效率。”柯城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采取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 案件时,当事人不一定要通过书面起诉来立案,可以到法院直接口头起诉;案件审理时,根据情况,在非工作日期间,可以在当事人家中、工作场所开庭审理。 根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结案。 低额度:1.4万元以下案件适用

小额诉讼研究(论文)

新民诉背景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随着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努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商品交易越发达,人们交往越密切,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类型变得多重多样,原有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适应纠纷解决的需要,各国相继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把提高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点"许多国家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以前一直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只是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简易程序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受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诉讼观念也在发生明显转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小额纠纷,但是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审理程序,不仅不利于小额纠纷的解决,而且也给法院造成了很大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些学者提出借鉴其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我国的小额程序制度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我国的民诉法也首次出现小额诉讼的概念。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旦建立某种新的诉讼程序,影响是十分广泛的。正因如此,在选择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之前,要谨慎考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也同样如此。那么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及法制背景下,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问题也正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也是学者们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实施小额诉讼的背景

第一、中国社会的转型给小额诉讼提供了土壤。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宗亲血缘和乡规民俗基础上的熟人社会,随着中国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民工进程,打破原来的格局,中国社会正处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的阶段。在原有的熟人社会里面,乡规民俗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着调和的作用,一旦老百姓之间起纠纷,由于在熟人社会里面,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是熟悉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第一念头不是想着到法院打官司,而是想着通过和解或者有中间人斡旋而把事情处理。但是在陌生人社会里面,人跟人彼此都来自不同的地方,彼此认识的可能性很小,一旦出现纠纷,通过和解或者中间斡旋处理的可能性很小,这时候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诉诸法院,由法院来依法裁决。这样无形中让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之间调解解决的事情都成为了诉讼案件,增加法院的负担。这个时候设置小额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觉醒给小额诉讼提供了空间。 虽然小额纠纷早已产生并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小额诉讼的出现。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期,社会消费水平不高,商品交易量不大,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很少,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即使出现小额案件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就可以得到解决,整个诉讼体系能够应对自如。直到近来来,我国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物质产品不断丰富人们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交往越来越频繁,交易类型变得多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Ξ范 愉 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 负担,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 司法服务。然而,这种程序受各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运行 情况及其效果迥然各异。当前,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也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 种设想或改革目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原 理,以及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引进小额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探讨了中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应该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 小额诉讼 程序 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作者范愉,1953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Ξ本文在写作中得到付郁林、何海波两位先生的真诚帮助,在此谨致以由衷的谢意。 ①例如,全国人大的蔡定剑先生提倡建立“民事上的小额赔偿诉讼制度”,认为“它是最方便、最经济、最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这一制度能使正义低成本地实现”。2000年9月2日《工人日报》。 ②参见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6—548页。 当前,中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在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种种难题。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关注①,不少法学家在探讨这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理念②,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改革的尝试,类似的程序或制度在各地基层法院应运而生。有鉴于此,探求相关问题并尝试做出回答,就是本文的主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做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所谓小额法院(Small Claims )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事实意义上的小额法院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始终存在着,属于程序构造多元化的范畴;另一种则是“理想型小额法院”,这是?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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