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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类。这也是本项规定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作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之中,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还有一种与行政强制措施相近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使之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收兑等,对人的强制包括强制拘留、驱逐出境等;间接强制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代执行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请第三人代为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及时履行而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促使其履行而采用的科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虽然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保护行政决定的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错误的执行措施同样可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也需要给予救济。依照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也有少数行政机关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如公安、海关、税务等行政机关。对于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采取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三、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颁发的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证明。许可证和执照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资质证一般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证明。主要是在一些特定行业实行,如建筑业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要求。资格证书是公民具备某种能力的书面证明,也是其能够从事某项工作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对一些职业的要求,从事律师职业要有律师资格,从事医师职业要有医师资格,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许可证、执照与资质证、资格证在性质上有一定区别,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颁发资格证、资质证是行政认可行为或证明行为,是公民或组织具备某种条件或者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在有些情况下,它是取得许可证或执照的前提条件。但是,不管是许可证、执照,还是资质证、资格证,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所必需的,没有这些证书,公民或组织就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法律对取得这些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是相同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变更、中止、撤销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或资格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四、行政确权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证书,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page]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列举的自然资源中增加了“海域”,这是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但也应当包括在宪法规定的“等”之内。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公民或集体可以获得使用权,我国在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渔业法、水法等都涉及到海域的管理和利用。因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海域的使用权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这里的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所经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选购权、财务管理权、劳动管理权、产品销售权、工资津贴管理权、经营方式选择权等。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搞活企业的必要措施,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是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因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干预企业的经营,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私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因所有制不同,企业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也不一样,它们的经营自主权同样也受法律保护,如果行政机关干预其生产,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六、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之间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一项成功经验,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这种经营方式,该法规定,国家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经营方式,该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我国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总结。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对农业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擅自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因此,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纳入复议范围。

七、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我国,权利义务都是依法确定的,对于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人们称之为“三乱”。据统计,每年各种行政收费就与国家税收大致相当,人们形容是“税收轻、利息重、滥摊乱收无底洞”。“三乱”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存在一定问题,财政收入不能保证不断膨胀的行政机关的正常开支,行政机关就运用手中的权力,收取各种费用,用于事业费用或单位福利;有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违背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地方财政困难、经济脆弱的情况,急功近利,追求“政绩”,不顾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向企业、个人乱集资、乱摊派,搞建设,办教育等。“三乱”行为干扰了国家正常的财政、税收制度,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三乱”,但仍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复议法将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纳入

复议范围,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制止“三乱”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是指违法要求承担“三乱”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劳务负担。

八、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经济、文化、环境、卫生、资源以及公民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许可的形式包括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准许证、特许证、登记证等证书形式,还包括审批、核准。注册等非证书形式。无论是证书形式还是非证书形式,非经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依法取得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如果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所以行政许可工作还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许可的形式较多,本项规定只列举了行政许可的一些基本形式,对没有列举的其他行政许可形式,公民也可以申请复议。

九、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人身权利是指没有直接经济内容,与公民人身相关的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财产权是指有一定物质内容,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可以接受教育的智力时,通过学校或者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利都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职责具体落实到不同的行政机关,如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保护受教育权利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page]

十、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因病致残或死亡时,由本人或其家属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我国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遗属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烈士、因工牺牲或某些特殊原因死亡人员的家属;一种是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是因工致伤、致残者本人。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等情况发生时,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发放的社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金。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各项保险制度还不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向城镇居民发放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救济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生活水平确定一个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到1998年5月底,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城市达到400多个。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费主要是由民政部门发放的。无论是抚恤金、社会保障金,还是最低生活保障费,都是公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十项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必全面,还可能出现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项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前十项列举不全面可能带来的遗漏,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表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

司法行政复议范围、管辖及程序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目录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行政复议法》将适时修改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被称为行政法中著名的”麻烦“条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2月25日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法释【2003】5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5年2月24日针对甘肃省高院的请示作出【2005】行他字第4号答复两个司法解释与司法见解,分别解释了第一款和第二款。 正在读研究生的张菲即将初为人母,但她却因无力抚养而发帖请好心人领养未出世的孩子 首先,应当明确两款之所以能规范在一条中,是因为以下两点基础:一是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同一种类——均为行政确认行为;二是调整的对象、针对的行政事务相同——均为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简称九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的前提条件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已经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所废止;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对于某块滩涂所有权归属所作的处理决定 B.某市环保局所做出的开除工作人员吴某的决定 C.某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D.某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 A.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 B.乙市人民政府对于确认矿藏所有权的决定 C.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 D.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丁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A项,《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B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知B项正确; C项,《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因此,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D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对规章的审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故答案为B。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8041 调解的规定 1Z308042 和解的规定 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1Z308041 调解的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类。这也是本项规定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作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之中,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还有一种与行政强制措施相近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是,纳入复议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排除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这是考虑到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次较高,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范围只能是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外的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包括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对乡镇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或其他“规定”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行政复议机构如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在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要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并依法申请复议时,行政复议机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后,才能进一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只有解决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才能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这包括:①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合法。②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在行政机关内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地域范围和级别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有无越权的现象。④授权与委托是否合法。这主要是指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是否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 2、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2、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方式: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 2、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理标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4、审理程序:立案、审查、调查、听证、调解。 5、审理期限:一般情况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下九十日。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协议,并报行政复议机关备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后撤回。 4、行政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二、行政复议几项基本制度 三、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管辖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五、行政复议范围 六、行政复议程序

一、基本含义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期限、条件和程序,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理解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1)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3)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机制。 2、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事做出的一次性处理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内容应当是特定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做出的特定处理,并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为。 3、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列举了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第7条确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4)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11.21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二)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三)指导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 (四)培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 (五)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调查和理论研究; (六)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备案和归档工作。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复议范围

本章节的重要知识点,主要是为了让大家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并能够结合案例把握考情,着重掌握哪些事项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能结合案例并熟练地运用做题技巧解决考试中的法律问题。整个行政法我们着重学的是两个主体官与民,主要围绕着官管民、官告民这两件事,即官管民—行政行为,民告官—行政救济,本节学习救济的第一种手段,行政复议。学习行政复议首要的是掌握哪些事项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在做题时,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掌握两点就可以:一,只能进行附带性审查;二,可以进行审查的文件不包括规章。 二、行政复议的主要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注意:一旦在题目中看到调解、仲裁、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这样的字眼,知道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试题回顾: 例:下列哪个情况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 ) A某甲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任免的决定 B某乙认为民政局发给其的抚恤金额不够 C某丙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保护其财产安全 D某丁认为公安局的罚款是违法的 【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

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 ●一.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该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确定采取以下三项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违法和不当标准、合 法权益标准。具体说: ●(一)行政复议不仅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还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 纳入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 2.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某抽象行政行为; ● 3.当事人认为该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 ● 4.该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例】某市工商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市内各农贸市场设摊农户征收摊位费。徐某设摊卖菜被征收,认为属于乱收费,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些?(ACD )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果下列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复议申请人针对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其合法性?(AC) ●A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B国务院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C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及结算的暂行规定》 ●D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复议机关不仅仅受理行政违法案件,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查。 ●(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但也有例外。 ●(一)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12条1款) ●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双层领导,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两个:一为 同级人民政府,二为上级主管部门 ●【例】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不服,应当向哪些复议机关申请复议?(AD) ●A县人民政府B县公安局 ●C市人民政府D市公安局 ●(二)被申请人为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12条2款) ● 1.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2.在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

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单选题)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命令不服 B. 对行政机关奖惩、任免决定不服 C. 对民事纠纷仲裁、调节处理不服的 D. 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 【答案】D 【解析】【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请求,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不能针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A选项是针对的抽象行政行为,B选项是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等内部行为,C 选项是民事纠纷,因此只有D选项符合题意。 2. (多选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哪些事项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A.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B.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C.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D. 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答案】ABCD 【解析】【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选项ABCD均属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故本题答案选ABCD。 3.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 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小客车实行按单双号分日上路行驶的通知,并据此对钱某汽车给予处罚 B. 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优质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 某乡政府对一村民焚烧秸秆行为予以罚款 D. 某环保局对烧烤鸡粪严重污染环境的加工厂采取措施,强行拆毁其设备 【答案】B 【解析】【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瞀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项属于行政指导,因为没有行政强制性,故不能复议。故本题答案选B。 4. (单选题)市工商管理局颁布文件,规定对全市旅游景点中的设摊个体工商户征收摊点费,甲因设摊被征收,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 甲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要求复议 B. 甲可以直接针对该规范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 甲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 甲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在申请复议时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中 (2)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某抽象行政行为 (3)当事人认为该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 (4)该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47条

行政法47条 1、认为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那么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根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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