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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G-船舶吨位丈量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G-船舶吨位丈量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G-船舶吨位丈量

船舶吨位丈量

Section G

Tonnage Measurement

序号分目录总页数

No. Description Total Pages

G1 吨位丈量技术文件的签发 1

Issuance of Technical Documents of Tonnage Measurement

G2 国际吨位证书(1969)(Form CIT)的填写 3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1969)

G3 以FormCSB-2作为吨位证书的使用 1

The Form CSB-2 Used as the Tonnage Certificate

G4 1969年国际吨位计算书(Form RIT-2)的填写 1

Tonnage Calculation Booklet (Form RIT-2)

G5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Form CST-2)及 2

计算书(Form RST-2)的填写

Suez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Form CST-2) and

Calculation Booklet (Form RST-2)

G6 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 (PC/UMS DOCUMENTATION 2

OF TOTAL VOLUME) 及丈量清单(ADMEASUREMENT

DADA SHEET)的填写

Panama Canal Tonnage Document and admeasurement data sheet

CDI01-2000

吨位丈量技术文件的签发 CCS Confidential Rev.3.0 9910

1. 吨位丈量技术文件的签发

1.1.船舶在进行1969国际吨位丈量后,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应签发临时1969国际吨位证书Form CIT(CHN)

(中国旗)或Form CIT(非中国旗)及1969国际吨位计算书Form RIT-2。临时证书同长期证书使用相同格式,但应在证书名称的正下方注明“INTERIM”字样,有效期5个月,由总部换发长期证书。

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在69国际吨位计算一经结束,不必等到建造完工,就可先将临时69国际吨位证书和计算书先寄送总部,以便总部尽早换发长期证书。若总部能在船舶建造完工时将换发的长期证书寄送到执行检验单位,则执行检验可不必向申请方颁发临时69国际吨位证书,而直接向其颁发长期的证书。

1.2.应船东的申请,按相应规则进行运河吨位丈量后,应签发相应的证书和计算书或文件:

1.2.1.长期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Form CST-2及吨位计算书Form RST-2;

1.2.2.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PC/UMS DOCUMENTATION OF TOTAL VOLUME以及巴拿马运河吨位资料清

单(ADMEASUREMENT DATA SHEET)。

2. 69年国际吨位丈量及其证书Form CIT的填写

2.1. CIT(CHN)仅适用于悬挂中国旗的船舶(船长≥24m),其临时证书格式为CITi(CHN)。

2.2. 总吨位及净吨位的最终数值应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但整个吨位计算过程的精度,应按

照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执行。

2.3. 证书中的长度Length [Article 2(8)]应依照69年吨位公约中的定义来定,当上甲板与干舷甲板是同一

甲板时,吨位证书中的长度与66年载重线证书及SOLAS 74设备安全证书中的长度是一样的。当上甲板与干舷甲板不是同一甲板时,前者与后两者中的长度就不一样了。因为虽然69年吨位公约与66年载重线公约及SOLAS 74公约83修正案中对长度的定义是一样的,但前者与后两者对型深的定义不一样。

2.4. 处所名称(Name of space):计入吨位的那些处所,可按计算书Form RIT-2第10页所列出的项目

填写。

2.5. 处所位置(Location)应以肋位号来表示,处所长度(Length)应以米(m)计。

2.6. 免除处所系指按照69吨位公约附则Ⅰ第2条第5款[Regulation 2(5)]的要求,可以不计入围蔽处所容

积之内的处所(不是指锚链筒,侧推器孔道等可以从总容积中除去的船体上的处所)。如果在吨位证书后附的“计入吨位计算的处所(SPACES INCLUDED IN TONNAGE)”表中的处所名称(Name of Space)栏内同时包括有围蔽处所和免除处所的话,则应在免除处所的名称后边标注一星号(*)。

2.7. 最初丈量的日期和地点(Date and place of original measurement)系指船舶第一次按69 年吨位公约

核发吨位证书的日期的地点。最近一次的丈量日期和地点(Date and place of previous remeasurement)系指船舶已经按69 年吨位公约核发吨位证书,因某些原因,需重新按69 年吨位公约核发吨位证书的日期和地点。

2.8. 以下几种情况应在备注(Remark)部分中加以说明:

2.8.1. 船舶换旗。如该轮原已持有《国际吨位证书(1969)》,本社验船师可不必重新进行计算,依据原

证书及吨位计算书,签发新证书。

2.8.2. 因某些原因,船舶需重新核定69国际吨位并签发新的证书。

2.8.

3. 关于油轮压载舱的规定:

2.8.

3.1. 对设有符合IOPP证书附件“油船结构与设备记录”Form B中5.2 款要求的“专用压载舱”的油

轮,应单独丈量专用压载水舱的吨位并在吨位证书“备注”(Remark)栏内填写下列内容:“本专用压载舱”符合《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第13条的规定,专门用于装运专用压载水的舱柜的总吨位是。计算以吨位为基础的费用的应该使用“减少后的总吨位”为。

英文为:The Segregated ballast tanks comply with regulation 13 of Annex I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orm Ships,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and the total tonnage of such tanks exclusively used for the carriage of segregated water ballast is _____________。

The reduced gross tonnage which should be us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tonnage based fees is _________。

2.8.

3.2. 由于油船对专用压载舱的吨位进行了计算,使油船同时有了三个吨位,即:总吨位(不减除专用

压载舱吨位时的值)、净吨位和专用压载舱吨位,但在吨位证书中,总吨位仍应该填写不减除专用压载舱吨位时的总吨位值,不应该填写减除专用压载舱吨位后的数值。

2.8.

3.3. 对于设有符合《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第13条规定的清

洁压载水舱的油轮,如其清洁压载水舱符合下述条件,则其容积也可以不计入吨位计算。

1). 该舱不用于载货;

2). 船上只持有一种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内载明该船符合《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第13条的规定,是以清洁压载舱进行营运的;

3). 在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备注(Remark)栏内应有如下注明:

“此船只持有一种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符合1973/1978MARPOL公约附则Ⅰ第13条甲的规定,下列各舱专用于装载清洁压载水。”

“This ship carries an IOPP Certificate in co nformity with Regulation 13 A, Annex I, MARPOL 1973/78. The following tanks are dedicated solely to the carriage of clean ballast water __________.”

Item No. Name of space Location Length Moulded volume

2.8.4.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9对于原使用国家吨位证书,后改换69国际吨位证书的,应将其原国家吨位和丈量依据在证书的备

注(Remark)栏中予以说明。

2.9.1. 对于1982年7月18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按如下要求填写:

“The ship is remeasured according to article 3(2)(d) of the 1969 Tonnage Convention.

The GROSS TONNAGE according to the measurement system previously in force to the measurement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 is ____________RT,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2. 对于在决议A.494(12)和A.541(13)中提到的船舶,按如下要求填写:

“The ship is additionally measured according to A.494(Ⅻ) and /or A.541(ⅩⅢ).

The GROSS TONNAGE according to the measurement system previously in force to the measurement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 is ____________RT,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3. 决议A.494(12)

69国际吨位公约于1982年7月18日生效后,原先采用的国家吨位与现行的69吨位在丈量规则和结果上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将导致在应用现行的SOLAS公约方面产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IMO出台了决议A.494(12)。按照决议A.494(12)的规定,如船舶按照69吨位公约进行丈量后,69吨位与原国家吨位差别较大的话,则船舶吨位证书使用69吨位,其它SOLAS法定证书仍然采用原国家吨位,但要求如下:

1). 原国家吨位不要填在69吨位证书上;

2). 相关SOLAS法定证书上仍然填原国家吨位,但应加如下注脚:

“此吨位是由主管吨位当局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生效前正在施行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的。”

“The above gross tonnage has been measured by the tonnage authoriti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tonnage rules which were in force prior to the coming in for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2.9.4. 决议A.541(ⅩⅢ)

69国际吨位公约于1982年7月18日生效后,原先采用的国家吨位与现行的69吨位在丈量规则和结果上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将导致在应用现行的MARPOL公约方面产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IMO出台了决议A.541(13)。按照决议A.541(13)的规定,如船舶按照69吨位公约进行丈量后,69吨位与原国家吨位差别较大的话,则船舶吨位证书使用69吨位,MARPOL证书仍然采用原国家吨位,但要求如下:

1). 原国家吨位不要填在69吨位证书上;

2). 相关MARPOL证书上填原国家吨位,但应加如下注脚:

“此吨位是由主管吨位当局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生效前正在施行的国家吨位规则丈量的。”

“The above gross tonnage has been measured by the tonnage authoriti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tonnage rules which were in force prior to the coming in for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2.10CIT适用于悬挂非中国旗的船舶(船长≥24m),其临时证书格式为CITi。当69 年吨位公约的缔约国

政府委托我社为其船舶丈量并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时,可以签发格式为CIT的吨拉证书。签发时应注意需填写“经某国政府的授权”及“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该国政府的生效日期”。其它规定同2.2至2.9。

2.11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在丈量后应签发临时1969年国际吨位证书Form CITi(CHN)(中国旗)或Form

CITi(非中国旗),有效期5个月,由总部换发长期证书。

3.1. 船长<24m的国际航行船舶,其吨位计算应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并签发规定格式的吨位证

书。对船旗国政府无要求的,应参照69国际吨位的要求进行计算。采用FormCSB-2作为吨位证书使用,且应在证书中注明计算所选择或参照的计算依据和证书签发的授权人。验船师在编制此格式的证书时,可仿照69吨位证书的模式。

3.2. 船长<24m的国内航行的入级船,应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中有关吨位计算的规定进行

计算,计算结束后,应签发国家海事局颁布的2000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船舶吨位证书。

3.3. 船舶吨位的计算书,除船旗国政府有规定的外,其余可视所选取的计算方法,如参照69国际吨位公

约或采用类似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的船舶,可采用Form RIT-2;采用如《1999法规》中规定的计算方法时,可使用Form RA编写吨位计算书。

3.4. 总吨位及净吨位的数值应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后的数值。

4. 《1969国际吨位计算书》RIT-2

4.1. 计算书中的位置(Location)应以肋位号来表示,尺度(Dimension)应以米(m)来计,体积

(Volume)应以立方米(m3)计。

4.2. 进行吨位丈量时,各种尺度的量取应取至厘米(cm)。

4.3. 货舱口的风雨密钢质箱形舱口盖,如其下方是开敞者,这些舱口盖的容积应计入载货处所(Vc)内。4.4. 计算书中最终所得的吨位数值应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4.5. 当计算净吨位时,应注意,如果(4d/3D)2>1时,应取其为1。

4.6. 最后所取得的净吨位应不小于总吨位的30%。

4.7. 当船舶为设有符合IOPP证书附件“油船结构与设备记录”Form B中

5.2 款要求的“专用压载舱”的

油轮时,应在计算书的最后一页增加计算专用压载舱的吨位(GTsbT),公式如下:

GTsbT=K1×V b

式中:K1=0.2+0.02log10V(或按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附录2中差表)

V-------按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第3条中定义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m3,

V b------专用压载舱的总容积,m3。

4.8. 关于容积的计算,并不需要严格采用RIT-2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应允许采用其它的计算方法,但计算

精度应不低于此方法,例如采用认可的计算软件或更高一级计算精度的手工算法。但应将计算原理和计算过程在计算书中表示清楚,并将该部分附于RIT-2的后面。

5.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CST-2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计算书》RST-2。

5.1. 接到船东申请后,按《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规则》进行运河吨位丈量,填写吨位计算书并签发

运河吨位证书。

5.2. 计算书中的位置(Location)应以肋位号来表示,尺度(Dimension)应以米(m)计,体积

(Volume)以立方米(m3)计.

5.3. 丈量尺度应精确至厘米。计算时,除横截面间距和横截面宽度间距取三位小数外,其余均取二位小

数,以下四舍五入。

5.4. 量计吨位时,可在图纸上量取,但必须上船查核,注意校对图纸上不能确切表示其尺寸的处所。对

于各舱室的名称和用途,应逐一查对是否与实船相符。

5.5. 运河吨位证书内准许免除和减除的处所,必须有固定的标记或标明其用途的铭牌,并且不能随意变

动。

5.6. 总吨位及净吨位的数值应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5.7. 船舶换旗,如该轮原已持有苏伊士运可当局签发的《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则可签发一变更证明

(STATEMEMT),以说明变更前后的船名、船旗国等;或者,可根据原运河吨位证书重新签发一份我社格式的《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CST-2。不应直接在原证书上改动。

5.8.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计算书》应寄送总部,由总部寄往苏伊士运河当局。

5.9. 苏伊士运河当局对油船专用压载舱所占吨位减除的规定:

5.9.1. 减除的内容;从油船总吨位中减除专用压载舱所占的那部分吨位,但它的减除要求和方法不同于国

际69吨位公约。

5.9.2. 减除的条件:舷侧专用压载水舱平直部分的宽度在2m及其以上者可有资格减除,除此之外不能进

行减除。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没有舷侧压载舱,仅有双层底压载舱的油船,不可进行减除。

5.9.3. 减除的内容包括(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于符合上表要求的油船,有双层底的仅减除总吨位的2%,无双层底的油船可减除4%。

5.9.4. 验船师在进行具体计算和发证时应注意:

先按原要求计算出苏伊士运河总吨位和净吨位,然后再计算专用压载水舱的吨位。

计算专用压载水舱的吨位时,应按本社于1998年7月29日颁布的“规范科研部(98)通函002号总第008号”中的要求,先套用总吨位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专用压载水舱的实际吨位,再用上述5.9.3.

表中给出的百分数乘以总吨位,计算出专用压载水舱吨位占总吨位的百分比限制值。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值的大小,取小者作为专用压载水舱的吨位。

5.9.5. 应将最终选取的专用压载水舱的吨位打在证书签发日期和地点正下方的空白处:

“专门用于装运专用压载水的舱柜的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tonnage of such tanks exclusively used for the carr iage of segregated water ballast is___________”

5.9.

6. 在吨位证书中,苏伊士运河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应按原要求填写不减除专用压载水舱吨位的总吨位和

净吨位。

5.9.7. 关于专用压载水的舱柜的吨位计算,计算书的格式不限,计算的方法可套用总吨位的计算方法,但

应将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写清楚,并将此计算书附于《苏伊士运河吨位计算书》RST-2的后面。

6. 《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PC/UMS DOCUMENTATION OF TOTAL VOLUME)和《丈量清单》

(ADMEASUREMENT DATA SHEET)。

6.1. 巴拿马运河船舶吨位丈量体制已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与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接轨。根

据新的“巴拿马运河船舶吨位丈量规则”,运河吨位的丈量办法,以船舶的69公约吨位计算中的总容积为基础,可以用公式计算出新的巴拿马运河净吨位,废除巴拿马运河总吨位概念。新的丈量办法仅适用于在1994 年10月1日以后首次通过该运河的船舶。对在此之前曾经通过该运河的船舶,将终生保持原有巴拿马运河吨位,除非其结构发生重要的变更。

6.2. 一艘船的巴拿马运河吨位就是指它的净吨位(PC/UMS)。净吨位的计算可参照CCS规范科研部通函

(INC 025-94)《执行新的“巴拿马运河船舶吨位丈量规则”的办法》的要求进行。

另外,巴拿马运河委员会要求从1997年7月1日开始,运河当局将对一切露天甲板上堆放的集装箱征收过河费,故在签发《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时应注意,原CCS规范科研部通函(INC 025-94)中给的格式已废止,现应采用CCS1997年1月14日颁布的通函“规范科研部(97)通函001总第002号”

“关于将甲板集装箱吨位纳入巴拿马运河船舶吨位的通函”中给出的格式,该格式中已将甲板堆放的集装箱吨位纳入。该通函中还给出了甲板堆放集装箱的吨位的计算方法。其计算书无规定的格式,但计算过程应附于新的《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的后面。

6.3. 《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中的船舶围蔽处所的总容积(m3),与《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计算书》中

的总容积V相同。

6.4. 净吨位PC/UMS Net Tonnage的数值应取整数。

6.5. 压载状态的燃油限制的计算单位应为公制吨,可将《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中的“LT”划去,改为

“MT”,精度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

6.6. 压载状态的燃油限制的计算仍按原要求进行,既包括与推进有关的油类,又包括供发电机和辅锅炉使

用的油类,计算公式为:

W=1.016V o/1.076

式中:W-------压载状态的燃油限制重量,单位为公吨(MT);

V o ------压载状态的燃油限制体积,m3

6.7. 将6.6.的计算书(形式不限)附于《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之后,二者作为整体复制、发送。

6.8. 系数K4及K5保留小数点后6 位数字。

6.9. 《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背面的“FRAMES”填围蔽处所的肋位号,“HEIGHT”填写围蔽处所的高

度,应以米(m)计(注意到69吨位证书中为长度),VOLUME为围蔽处所的体积,以立方米(m3)计。

6.10. 尽管CCS1998年7月29日颁布的“规范科研部(98)通函002号总第008号”中已阐述了“因为巴拿

马运河吨位与69国际吨位吨位有套算关系,所以可以认为是考虑了对油船专用压载舱吨位的减除”

的观点,但是,如何减除,并未说明,且规范科研部通函“INC 025-94”中也无任何有关对油船采用专用压载舱进行吨位减免的规定。因此,执行巴拿马运河净吨位计算的验船师在选取“V—船舶所有围闭处所的总容积”时,对油船暂不要减除专用压载舱的容积,也不要单独计算该项减除吨位。

6.11. 按巴拿马运河当局的要求,执行巴拿马运河净吨位计算的验船师应填写“巴拿马运河委员会丈量数

据单”。具体填法见“数据解释”,即通函(INC025-94)的附件5。该数据也应提供给运河当局

6.12. 根据规范科研部通函“INC044-95”的要求,今后由CCS发往运河的吨位文件,执行检验单位应寄

送总部,总部将执行检验单位签发的临时69国际吨位证书换发为长期证书后,再由总部寄往运河当局。寄往运河当局的文件包括

-----巴拿马运河吨位文件(正本一份);

-----压载状态的燃油限制计算书;

-----甲板堆放集装箱的吨位计算书(如适用时);

-----巴拿马运河委员会丈量数据单(正本一份)

-----69国际吨位证书(长期证书的正本或副本一份)-----69国际吨位计算书(正本或副本一份)

船舶焊接质量控制要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船舶焊接质量控制 专业班级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 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所属助学单位

2012年03月24日 目录 引言 (03) 第一章:焊接检验 (04) 1.1 焊缝的焊前检验.. (04) 1.2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05) 1.3 检验内容、精度标准与检验方法 (07) 1.4 检验注意事项 (08) 第二章:焊缝的焊接规格和表面质量检验 (10) 2.1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0) 2.2检验内容、精度标准与检验方法 (14) 2.3 注意事项 (18) 2.4 焊缝内部质量检验 (20) 第三者:无损探伤检验 3.1 检验钱的准备工作 (21)

3.2 检验内容与评级标准 (22) 3.3 检验主要事项 (23) 第四章:总结与感谢 (25) 第五章:参考文献 (26) 引言 在现代造船工业中,焊接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连接形式,相对于铆接等传统连接方法,焊接体现了其成本低,现场操作性强,有效减轻结构重量,而且也能很好的满足船舶水密连接的要求。焊接在因为它的巨大

优点而成为造船工业最主要连接方法的同时,其本身存在的缺点也应引起足够重视。焊接是一种通过加热(或不加热),添加(或不添加)填充材料,同时在加压(或不加压)的情况下达到原子间结合,形成永久性接头的连接方法。针对目前船厂的焊接方法,主要属于焊接方法分类中的熔化焊,通过热输入的方式使得母材和填充材料熔化,从而形成焊接接头,这样的焊接方法将导致母材及焊接接头的组织、成分发生变化,并且在焊接过程中,焊接环境(油污、水、锈等)、焊接设备、焊接工艺参数等都会对焊后组织产生影响,从而最终影响焊接接头的强度、韧性等各种力学性能。在整个造船成本中焊接成本约占20%,焊接的施工量大,并且焊接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建造及运行安全,所以对焊接质量的控制就尤为关键。 就焊接质量而言可以主要从焊接工艺制定和焊接检验两个方面进行控制。本论文主要讨论的是焊接检验方面的问题。

船舶设备名称

C C S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建造入级处(2006)通函第001号总第008号 2006年 1 月 23 日(共 2 页)发:本社全体验船师 关于产品证书标注船舶工程号的通知 根据本社船舶建造入级检验质量控制的需要,并为在PSMIS系统按照船舶工程号统计和查询产品证书打好基础,进而实现PSMIS与SSMIS衔接,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与产品检验的信息沟通,经总部研究决定对用于要求授予CCS船级船舶的重要、非批量生产产品(见后附清单)在产品证书中标注船舶工程号。具体说明如下: 1. 制定本清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追溯本社要求持证产品,不等于船用产 品持证清单,船用产品持证要求应按本社规范执行。 2. 对于清单中要求标注船舶工程号的产品,各产品检验单位在颁发船用产 品证书时应在“用于”一栏中注明船舶工程号(Hull No. XXXX)。 3. 为实现这一目的,各产品检验单位在受理这些产品检验时,应要求制造 厂向订货方索要船舶工程号。如有必要,可通过本社内部网站(通过CCS 专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b11637226.html,查询本社入级船舶相关信息。 4. 对未列入清单的船用产品,应鼓励制造厂提供船舶工程号,并在证书中 标注;对无法确定船舶工程号的产品,产品证书必须标明产品的使用范 围和限制。 5. 船舶建造检验现场验船师应按照本社验船师须知的要求和规定对上船使 用的产品进行核查,并在验船师日志中记录,应特别注意记录救生和消 防等涉及安全的设备验收情况,包括船东是否参与验收的信息。 本通函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凡在2006年2月1日以后受理检验申请的产品检验均应按照本通函要求执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焊缝无损检测规定

无损检测规定 《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 第124页第8章船体结构建造工艺第6节质量检验 8.6.2焊缝检验 8.6.2.1.所有完工焊缝均应经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可用眼或5倍放大镜检查。焊缝的尺寸应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平顺,成形良好。 8.6.2.2.焊缝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夹渣、未填满、气孔、焊穿、过烧和焊瘤等缺陷。板厚小于或等于3mm者,不允许存在咬边;板厚大于3mm者咬边深度应不大于0.5mm,其累积长度不得超过单条焊缝长度的10%,且不得大于100mm。 8.6.2.3.船体主要结构的焊缝应经无损检测,检测范围由工厂与验船师商定。建议射线检查范围应不少于主船体对接焊缝的5%。重要结构的角焊缝应经超声波检查。缺陷的评定标准应经本社同意。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7) 适用范围: 钢质船舶:船长不超过30m;主柴油机额定功率不超过220KW(300马力),或双机不超过440KW(600马力);发电机单机容量不超过15KW。如船舶某部分超过规定,超过部分的

技术监督检验应按本局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实施。 第258页第3章船体装配及焊接的检验 3.4焊缝无损探伤的检验 3.4.1.船体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应在焊缝表面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无损探伤检验可采用射线透视,超声波探伤或其它有效的方法进行。 3.4.2.射线透视的底片质量和焊缝无损探伤质量的评级,应按验船部门同意的评定标准。3.4.3.无损探伤的检查范围和位置,应经验船师同意,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查范围或指定检查位置。 探测位置应重点选在船中部0.4L区域内的强力甲板、舷侧外板、船底板等纵横焊缝交叉点和分段大合拢的环形焊缝。 探测长度与船舶主体焊缝总长的比例,应不少于0.5%~1%,具体拍片数量应征得验船师同意。 对非机动船和船长小于20米以下的机动船,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少探或免探。 3.4.4.经无损探伤后发现有不允许存在内在缺陷的焊缝时,应对该段焊缝中认为缺陷有可能延伸的一端或两端进行延伸探伤。不合格的焊缝应批清重焊,返修后应再次进行无损探伤。如仍不合格,须查明原因后才准进行第二次批清重焊。 3.4.5.验船师如对超声波探伤的检查结果有疑问时,可对有疑问的焊缝部位要求用射线透视复查。 《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下列钢质船舶: 总吨位为150及以上的海船;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 1.目的 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及本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20m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定义的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 3.职责 3.1区船检局 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 3.2各船检局 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 (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4.工作程序 4.1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 (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4.2对船厂资质的核实 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 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的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的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的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 造船厂应于每年1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 (2)造船厂平面布置图。 (3)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相关项目的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A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 ,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 ,占地面积应不少于0.5万平方米。

救生艇艇钩

Form: RWPRR401-B C C S通函 Circular中国船级社 (2014 年)通函第25号总第509 号 2014 年6月12 日(共6+6页) 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院及航运公司、海洋工程业主 实施有关救生艇钩的SOLAS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的的补充通知 (本通函替代我社“(2011年)通函第81号总第145号”的正文部分,还新增两个 附件。为便于使用,显示删改标记。) 背景 1. 为防止救生艇事故,针对SOLAS 公约船舶所配备的救生艇的释放及回收系统(以下简称“艇钩系统”)的安全性,在2011年5月的第89次海安会上通过了一套对SOLAS 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以及相关文件。这套修正案及相关文件适用于所有船舶上以及海上移动设施上安装的救生艇(及适用的救助艇)上的艇钩系统(含现有及新建的客船和货船不包括自由降落救生艇上的艇钩系统,也不包括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救生艇无载艇钩系统)。 本通函供海上固定设施参照执行。 实施要求 2. 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铺设龙骨)的船舶 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艇钩系统必须是符合经MSC.320(89)号决议(见本通函附件2)修正的LSA规则4.4.7.6节要求的新艇钩系统。应按照MSC.321(89)号决议(见本通函附件3)对“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的修正进行试验。3.于2011年5月20日及以后但在201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虽然这些船舶可以仅满足本通函第4条关于现有艇钩系统的要求。但是根据89次海安会通过的MSC.1/Circ.1393号通函“关于尽早实施新的SOLAS III/1.5款”(见本通函附件6)的建议,鼓励船东及各艇钩系统制造厂为这些船舶配备本通函第2条所述的新艇钩系统。 4.于2011年5月20日前建造的船舶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

关于加强船体结构焊接检验的指导意

格式号:QR-5.5-02-01 信息联络处理单 编号:10-5300-CJ-0013

关于加强船体结构焊接检验的指导意见 (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加强船舶焊缝检测是提高船体焊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船舶焊缝检测质量的通知》(船检〔2010〕9号)文,加强我区船体结构焊接检验工作,提高我区建造船舶船体结构焊接质量,并确保全区焊接检验做法统一、平稳过渡,特编制本指导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船厂船体焊接质量 (一)按照已经认可的焊接工艺规程施焊 经了解,目前各船厂编制的焊接工艺规程基本上采用的是正面碳弧气刨V型或U型坡口→正面焊接→反面刨缝清根→反面焊接的方案。 但各船厂在实船外板对接缝的焊接时,由于没有专业刨边机等开坡口设备,通常的作法是采用正面(内缝)无坡口(甚至板缝间隙为0)施焊、反面碳弧气刨刨缝后焊接外缝,由于正面施焊熔深较浅,反面刨缝时难以刨到足够深度,并未彻底清根,导致了大量未焊透缺陷的存在。 为此,要求各船厂严格按照已经认可的焊接工艺规程施焊,各船厂在施焊中如无法达到目前本厂已经认可的焊接工艺规程,各船检局应要求船厂重新制订与其实际情况相符或有能力实施的正确的焊接工艺规程,并报船检机构认可。签于目前船厂的《焊接工艺规程》存在着叙述模糊或不到位的情况,请各船检局按照《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等相关规范重新审核各辖区船厂《焊接工艺规程》,以便切

实指导船厂焊接工作。在审核船厂报送的焊接工艺规程符合性、适宜性时还应注意其焊条直径与焊件厚度之间、焊条直径与焊接电流之间的匹配关系。 (二)重视定位焊的焊接质量 定位焊是为装配和固定焊件接头的位臵而进行的焊接。目前大部分船厂的定位焊位为点焊,容易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裂纹,或使原点焊处脱焊造成板材错位,而随后的焊接也未消除定位焊存在的缺陷,从而影响了整个焊缝质量。 定位焊应按批准的焊接工艺规程要求施焊,且满足下列要求。 1、定位焊的质量应与该部位正式焊缝的质量要求相同,有缺陷的定位焊应在施焊前清除干净; 2、定位焊用的焊条牌号应与正式焊缝用的焊条牌号相同; 3、定位焊的起头和结尾处应圆滑,否则,易造成未焊透现象; 4、若焊接件要求预热,则定位焊时也应进行预热,其温度应与正式焊接温度相同; 5、在焊缝交叉处和焊缝方向急剧变化处,定位焊离交叉点距离不小于10倍板厚; 6、定位焊的数量应尽量减少。对一般强度钢,其长度应不小于30mm。定位焊应具有足够的高度,但其高度不得超过正式焊缝高度,且焊后熔渣应立即去除; 7、构件开坡口时,定位焊应施于坡口的反面(即无坡口的一面);角钢的定位焊应施于角钢的内缘;T型材采用单面焊时其定位焊应施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模板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填写说明: 1、检验或验证合格的项目在”□”中标记”√”, 反之标记”×”。 2、不适用项目在”□”中标记”—”, 或编辑时删除。 3、必要的, 但本格式未包含的项目和内容, 现场验船师应增加。 4、本表应作为检验资料归档。 5、本表责任人是现场验船师。 6、本格式供现场验船师和建造厂参考 一、船体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钢板及型钢□审核材料等级、规格、炉批号及质量证明文件 □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外观检查 □板材抽样理后化试验 2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等级、规格及质量证明文件 3 船体放样□放样后线型检验 □样板、样箱检验 摆墩、胎架检验□墩点布置及墩基强度

□船台的长度、宽度, 精度 □胎架的形位尺寸检查 预制构件□构件装配/焊接工艺 □焊接质量 □制成后测量 4 船体各舱、散件装配及焊接□板材质保书 □各舱及舱内构件的装配完整性, 结构尺寸 □焊接质量 主机座装配、焊接□审核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焊接工艺□形位尺寸、焊接质量 5 整体装配□对接缝间隙、边缘高低偏差, 纵横结构的连续性□局部加强结构 □结构完整性, 板材规格 6 焊接质量检查□焊前检验 □焊缝近观检验 □无损探伤 7 船体密性试验□密性试验大纲审查 □密性试验 8 船体完整性及主尺度□主尺度测量 □舵、螺旋桨、锚设备安装完整性 9 水尺、载重线标志检验□水尺及载重线勘划的正确性 10 下水前检验及下水后复查□水下开口关闭设施检验

□舵杆、螺旋桨固定的可靠性 □下水后的复查 二、舵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舵杆、舵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舵叶与舵杆的安装精度及焊接( 连接) □舵叶密性试验 2 舵设备的安装□舵杆中心线与轴系中心线的偏离情况 □安装的完整性、正确性、可靠性, □舵叶零位标志, 机械限位装置 □舵叶转动灵活性, 转动最大舵角 3 操舵系统及其安装□审核质量证明文件, 核对实物 □外部检查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三、锚设备和系泊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锚机、绞盘、锚链、锚及附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检查 2 锚泊、系泊设备的安装□锚机、绞盘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制链器、系缆桩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实施主体: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实施权限: 1.负责辖区内(合浦县除外,下同)渔业船舶机构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非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5.承担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辖区内检验业务工作的统计上报; 7.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完整版)建造船舶船体焊接工艺

建造船舶船体焊接工艺 一、总则: 1、要求施工者严格按照《焊接规格表》进行施工; 2、船体艏艉外板的对接缝(非自动焊拼板部分)应先焊横向焊缝,后焊纵向焊缝; 3、在建造过程中,先焊对接焊缝,后焊角焊缝; 4、整体建造部分和箱体分段等应从结构的中央向左右和前后逐格对称的进行焊接,由双数 焊工对称施焊; 5、凡超过1m以上的收缩变形量大的长焊缝,应采用分段退焊法或分中分段退焊进行焊接 缝; 6、在焊接过程中,先焊收缩变形量大的焊缝,再焊变形量小的焊缝; 7、边箱分段、内底分段、甲板分段、艏艉分段分层建造,在合拢口两边应留出200~300mm 的外板缝暂不接焊,以利合拢时装配对接,且肋骨、舱壁及平台板等结构靠近合拢口一 边的角焊缝也暂不焊接,等合拢缝焊完后再焊; 8、靠舷侧的内底边板与纵骨、底外板与纵骨至少要留一条纵骨暂不焊接,避免自由边波浪 变形太大,不利于边箱合拢; 9、二层底分段艏艉分段大合拢,边箱分段合拢的对接缝要用低氢型(碱性)焊条或用相同 级别的711、712的CO2焊丝对称焊接,一次性连续焊完; 10、构件、分段、分片等部件各自完工后要自检、互检、报检,把缺陷修补完毕,把合格品 送下一道工序组装,没有拿到合格单的部件不能放到下一道工序组装。 二、焊接材料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焊接下列船体结构和部件应采用低氢型焊条(碱性焊条)或相同级别的711、712系列的CO2焊丝。 1、船体环型对接焊缝,中桁材对接缝,合拢口处骨材对接焊缝; 2、主机座及其相连接的构件; 3、艏柱、艉柱、艉轴管、美人架等; 4、桅杆座及腹板、带缆桩、导缆孔、锚机座、链闸及其座板等; 5、艉拖沙与外板结构等; 6、上下舵杆与法兰,舵杆套管与船体结构之间的连接。 (二)普通钢结构的焊接用酸性E4303焊条焊接或JM-56系列CO2焊丝焊接; (三)埋弧自动拼板,板厚≥8mm,用Ф4.0mm焊丝焊接,板厚5~8mm,用Ф3.2mm焊

船舶涂料验船师须知

中国船级社船用品部 版本号: XMPN03-1.0-20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A.通则 A.1编写目的和依据 (1)为明确和统一对船舶涂料的认可和检验要求,特制订《船舶涂料认可验船师须知》,以 下简称本须知,本须知为仅供中国船级社(CCS)内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 (2)本须知编写的主要技术依据为: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材料与焊 接规范》,《产品检验规则》,并参阅《产品检验项目表》,《CCS产品图纸送审项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MO A.798(19)决议"专用压载舱防腐蚀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导则", IACS的有关规定及本社接受的其它标准.针对有关的公约,规则和国家标准在不断修 订的情况,本社将密切跟踪有关的信息和动向,遵循最新标准的规定,及时对本须知进行补充 和完善. A.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船舶涂料的工厂认可和检验,船舶涂料主要指:船用车间底漆,船底防锈漆, 船底防污漆,船用防锈漆,船壳漆,船用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舱室内部用面漆,船用饮 水舱漆,船舶压载舱漆,船用油舱漆,机舱舱底涂料. A.3船舶涂料分类 涂料可根据基料类型,使用部位,作用特点,施工方式等不同方法进行分类,本须知将船 舶涂料按在船舶上的使用部位和适用范围分类如下: 分类及名称适用范围 船用车间底漆适用于船用钢板,型钢和成型件经抛(喷)丸表面处理达到要求的 等级后的施涂,作为暂时保护钢材的防锈底漆. 船底防锈漆适用于长期浸没于海水的钢质船舶船底部位防锈用的配套系统, 也可用于其他海洋钢质结构设施的水下防锈系统. 船舶水线以下涂料: 船底防污漆适用长期浸没于海水的船底部位的防污漆系统. 船用防锈漆适用于船舶水上部位(除液舱以外)钢铁表面的防锈. 船用水线漆适用于船舶满载和轻载水线之间船壳外表面,不具有防污作用. 船壳漆适用涂敷在船舶满载水线以上的建筑物外部所用的涂料,亦可用 于桅杆和起重机械等. 甲板漆适用于船舶甲板,码头及其他海洋设施的钢铁表面保护. 货舱漆适用于船舶干货舱及舱内的钢结构部位防护,部分可用于装运散 装谷物食品的货舱. 船舶水线以上涂料: 舱室内部用面漆适用于机舱,上层建筑内表面的面层涂料. 船用饮水舱涂料适用于涂敷在船舶饮水舱内表面的涂料系统. 船舶压载舱漆适用于钢船海水压载舱内表面的涂料系统. 船舶油舱漆适用于装载除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等特种油品外的石油烃类油舱 船舶液舱涂料: 机舱舱底涂料适用于钢船主机,辅机及泵舱舱底的涂料系统. B.认可程序 根据本社《产品检验规则》及《产品检验项目表》,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并取得本 社的工厂认可,且产品经检验可供CCS级的船舶,海上设施及设备使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船舶焊接工艺

1.编制说明 1.1 目的 本工艺规定了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对有关焊工、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和焊接程序以及焊接质量的要求。保证该船按期完工。 1.2 船舶的主尺度 总长:Loa=63.98m 垂线间长:Lbp=60.80m 型宽:B=14.20m 型深:D=4.80m 设计吃水:d=3.60m 1.3 船体的基本结构及建造方法 1.3.1 船体结构 本船为钢质全电焊焊接结构。结构形式为混合骨架式,泥舱区域的斜边舱为纵骨架式,机舱、艉舱、艏尖舱以及上层建筑均为横骨架式。全船在FR3、FR19、FR23、FR39、FR56、FR73、FR90、FR94、FR103处设有船底至上甲板,贯通两舷的水密横舱壁。甲板室共二层,依次是驾驶甲板和罗经甲板。 1.3.2 建造方法 根据生产施工场地和起重能力,对该船拟采用内场加工,分段场地装配焊接,形成平面分段,在船台(船坞)上组装成立体分段。上层建筑根据主船体的进度,制造成各层甲板室的立体分段,逐层进行船上安装。 2. 编制依据 2.1 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2009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2 中国船级社CCS 颁发的2009版《材料与焊接规范》;

2.3《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 2.4《船舶钢焊缝射线照相和超声波检查规则》(CB/T3177-94); 2.5《船舶钢焊缝射线照相工艺和质量分级》(CB/T3558—94); 2.6《船体建造原则工艺》; 2.7 本船设计有关要求。 3.所有焊接人员资格 在建造的船舶上进行电焊的焊工应持有由CCS船级社或其他等效船级社签发的焊工资格证书,所持证书应在有效期限内。焊工在船上的允许施工范围应在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的覆盖范围内,不允许超范围焊接。适用的工作范围规定如下:3.1 持有Ⅲ类焊工资格证书,合格项目为SⅢV10、SⅢH10和SⅢO10的焊工,可从事厚度>8mm的重要板结构的全位置焊接。 3.2 持有Ⅱ类焊工证书,合格项目为SⅡV10和SⅡH10的焊工,可从事厚度8~20mm的主要板结构的平、立焊和横焊。 3.3 持有Ⅰ类焊工证书,合格项目为SIF10的焊工,可从事厚度8~20mm的一般板结构的平焊。 3.4 持有高强度钢焊工证书者,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普通强度钢材的焊接。4.焊接材料的选用 4.1 凡用于船上焊接的所有焊接材料均应由CCS船级社认可的工厂制造证书,船厂应出示焊接材料合格证书及其它相关的技术文件。 4.2 本船船体结构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均应满足CCS船社级《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II级焊接材料要求。

《验船师须知》试航部分

II-B8 航行试验 Sea Trial 序号分目录 No. Sub-contents B8-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B8-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Maneuvering and Anchoring Tests B8-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Tests of Machinery, Electric Installations and Automated System

一、试验前的准备 1.1航行试验是对船舶的航海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 足入级规范、船旗国政府和国际公约等要求。 1.2在航行试验前,应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 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水密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影响航行试验。 1.3船舶试验海区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海区 船舶配备的要求。 1.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如国标347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要求并审批。 1.5船舶航海试验项目一般由两名验船师完成,对于试验项目较少的船舶,参加航海试验的验船师可 以减少至1人。 1.6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1.7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对于操舵试验,应验证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最深航海 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满足非液货船操舵试验的吃水要求。 1.8 航行试验还包括主机负荷试验项目,确认主机磨合完毕。对于液货船,一般选择在船舶的满载吃 水。对于非液货船,其航海试验时的吃水一般是根据船模试验来确定的某一状态下的吃水,在该状态下考核主机的各项参数及船舶的航行试验,在此时应相应的提高主机转速或螺距角,使主机达到满载状态下的设计负荷。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关于MSC.365(93)决议舵效验证要求的实施建议

关于MSC.365(93)决议舵效验证要求的实施建议 一、任务来源 IMO第93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4年5月通过了MSC. 365(93)决议,2016年1月1日生效;同时批准了MSC.1/ Circ.1482通函,鼓励业界提前实施该决议关于舵效试验的要求。根据总部下达上海所的IMO决议转化要求,即“立项研究操舵服务产品”和“转化时考虑通函MSC.1/ Circ.1482提前实施的内容”,上海规范与技术中心指定动力性能小组进行专项研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二、技术背景 SOLAS II-1章第29条3.2和4.2款分别要求主、辅操舵装置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舵从一舷一定角度转至另一舷规定的角度。操舵试验作为船舶航行试验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其主要目的是验证操舵装置及其控制系统性能,并确定舵效是否满足SOLAS II-1/29条上述要求。但对于某些船舶(如散货船、大型集装箱船和LNG运输船等),试航条件无法满足最大航海吃水的要求,甚至舵叶可能处于部分浸没状态。 IMO于2014年5月22日以MSC.365(93)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修正案,其中对SOLAS第II-1/29.3.2条的修订,给出了证实操舵装置符合性能要求的变通方法(以主操舵为例): “如船舶在试航中无法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从而证明符合本要求时,无论其建造日期,船舶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证明符合本要求(注:后文简称方法1、方法2和方法3): 1. 试航中船舶处于平浮且舵完全浸没,同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或 2. 如试航中不能实现舵完全浸没,应使用建议的试航装载工况下浸没的舵叶面积计算合适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导致主操舵装置上的受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时所测得的值同等大小;或 3. 试航装载工况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可靠预测并推断至满载工况。船速应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螺旋桨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 (附英文原文:

船舶检验规范(救生设备)

船舶检验规范(救生设备) 第三章救生设备 1( 2定义 救助艇:系指为救助遇险人员及集结救生艇、筏而设计的艇。 救生艇、筏:系指从弃船时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筏。 2( 配备要求 (1) 救生艇、筏与浮具的配备: 远洋航区救生艇、筏 -------200%(每舷配备一艘机动艇或救助艇)全船 总量200% 近海航区救生艇、------200%(全船配备一艘机动艇或救助艇)全船总量 为150% 船长大于或等于60米 (2) 个人救生圈的配备: 船舶种类船长救生圈总数其中 带自亮灯带救生圈 索总数其中带 烟雾信 号 除客船以外的150--75 10 5 每舷至每舷至少其他船舶少 200--150 12 6 1 1 2(4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1) 救生抛绳器:航行于远洋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且船长大于和等于40米 的客船和船长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应配备手提式救生抛绳器4具或抛绳枪1

套(包括抛绳枪1支,抛绳、火箭体和击发器各4支)抛绳器应经认可。 (2) 烟火信号: 每艘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2牧认可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 紧急报警:系统: 船长大于40米的货船均应配备1 套通用应急报警系统,以供招集船员至集合地 点和采取应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该系统尚应以公共广播作为补充。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以传播号笛,并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的电铃、电笛或其他有效报警系统,发出不少于7个短声、继以长声组成的通用应急 报警信号。 3( 救生设备的存放、登乘、降落、回收与检修 3(1 救生设备的存放 1( 救生艇与救生筏: (1) 救生艇、救生筏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出所的地方。任一存放 装置不得妨碍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操作以及乘员的集合和登乘; (2) 每艘救生艇应附连于一套独立的降落装置上,该装置保持备用状 态,并可在2 名艇员操作下,在5分钟内完成瞪乘和降落的准备工作。 (3)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船舶推进器之前足够远的地方。在船长 80M到120M 的货船上,应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 少为该艇的长度;在船长为120M及以上的货船上,应使救生艇的为尾 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少为该救生艇长度的1。5倍;所有船舶, 应尽可能使救生艇从船舶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2( 救生圈与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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