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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为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二条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种植商品用材林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开展林下立体经营(种植、养殖)规模2000亩以上。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种植绿化苗木1000亩以上,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

售额500万元以上。

花卉培植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养殖)资产总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开展园林绿化业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300户以上。

(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省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经营销售档案齐全,服务周到,客户满意;没有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

(三)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经营规模。资产总规模2000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其中林产品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3、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4、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商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不欠税、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四)森林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森林旅游企业。

2、投资规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5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

(五)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

件的,也可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各一份。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告均属有效检验:

1、国家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检验报告(有效期3年);

2、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检查报告(有效期3年);

3、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五)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

(六)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1、企业介绍及图片资料;2、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意见;3、获奖证书复印件;4、其他对评选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申报程序:

1、河南省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直管县可以通过林业部门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认定

第五条各省辖市(直管县)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业厅征求有关部门、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第六条通过评审的林业企业名单,在河南林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认定企业,并颁发证书,作

为省林业厅重点联系和扶持企业,优先享受贷款贴息、财政支持及相关扶持政策。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林业厅调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七条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予以确认。

企业被兼并后需要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

第八条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由省林业厅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四章监测

第九条对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定期监测。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见附件2);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报省林业厅。

第十条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营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反馈给企业。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5、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2、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

3、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4、企业简介(式样)

主题词: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通知

本厅发送: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0年7月20日印

附件1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地址邮编

企业类型

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企业类别

生产加工流通森林旅游

主营产品产量就业

人数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数

企业总资产(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年销售收入

(万元)

联结农户数

联结基地种

植业面积(亩)

订单采购原

料占需求

(%)

报酬率(%)资产负债率

(%)

主营产品

销售率(%)

年利税(万元)出口创汇(万美元)

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

认证产品获何种荣誉

产品质量认证情况注册商标号品牌名称综合信用等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

企业名称:报送时间:

序号主营

产品

产量

比上年

同期

增长

(%)

比上年

同期

增长

(%)

比上年

同期

增长率

(%)

比上年

同期

增长率

(%)

比上年

同期

增长率

(%)

备注

1

2

3

附件2

附件3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市(县)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县

(市

区)

主营产品

品牌

名称

产品质

量等级

企业

经营

面积

(万

亩)

带动基

地面积

(万

亩)

产量(吨、

万立方

米、万株、

万件、万

头只、万

张)

总资

产(万

元)

固定

资产

(万

元)

销售

收入

(万

元)

职工人

数(人)

企业

信用

等级

资产

负债

率(%)

内部

收益

率(%)

带动农

户数量

(户)

1

注:表中各项指标数值填写2009年末数。

2

附件4

企业简介(式样)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概况:企业地址(县/乡镇/村)、建厂时间、有关企业历史情况、现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企业产品、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状况、企业负债情况(银行借款情况)、企业及产品所获得荣誉、企业发展方向等。

三、企业取得的效益情况: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进行介绍。经济效益,要突出赢利及上缴利润情况。生态效益,要突出改善环境方面的情况。社会效益,要突出企业带动基地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情况,重点介绍科技示范和推广作用。

四、企业联系方式:法人(或总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3

4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08〕20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 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农业部经管司时间:2010-11-05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 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

最新-内蒙古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及对策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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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态省建设规划》中期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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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木材及经济林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材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木材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200户以上;种植、培育特色林果、木本油料、中草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200户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300户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养殖家禽3000只以上或养殖家畜3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50人的就业机会。 3.林木种苗、花卉类。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栽培、繁殖面积1000亩以上,提供农牧民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木材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天然林禁伐区的木材加工企业能够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7833695。 XX县扶贫办 2011年9月8日

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

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类型。在XX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3.资产效益。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河南林业生态省(生态河南)建设

河南林业生态省(生态河南)建设 规划大纲(2008-2012年) 一、林业现状 (一)主要成就 1、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全省最新有林地面积、林木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等,与上期森清相比,增长比例。近5年完成人工造林面积等。 2、区域生态明显改善 平原农田防护林体系建成、粮食高产稳产;沙化土地面积逐年减少,风沙区生态环境好转;山区水土流失面积逐步减小,强度减轻;通道沿线森林景观初步形成等。 3、重点工程成效显著 国家、省级各重点工程造林面积、天保工程面积、绿化通道长度等,94个县达到平原绿化高级标准,9个县已建成林业生态县,山区自然植被初步得到恢复等。 4、林业产业初见成效 经济林总面积、产量;花卉种植面积,销售额;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面积,林纸一体化项目启动;森林公园、生态旅游景区数量,游客量,收入;2006年全省林业总产值等。 5、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天保区严禁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森林火灾受害率一直控制在0.3‰以下;有害生物防治率达到81.8%;区划界定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891万亩(其中870万亩已得到补偿),省级公益林480万亩(其中120万亩已得到补偿);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22处,面积达735.8万亩等。 6、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 实施国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122个;建立了1个省级林业重点实验室和11个林业科技示范园,建扑火物资储备库140座,各类防火设施442 座,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251个。 (二)林业在河南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生态效能 (1)蓄水净水作用 全省林地涵养水源总量达到49.3亿立方米,相当于我省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容的34.1%;982.8万亩湿地(不包括水稻田)每年可净化氮、磷、硫污染物78.6万吨,净化水4.7亿立方米。 (2)固土保肥作用 全省林地年减少土壤流失7287万吨,保肥量折算成全氮为38.8万吨、速效磷0.02万吨、速效钾0.75万吨。 (3)吸碳放氧作用 全省森林资源年可吸收二氧化碳6897万吨,相当于燃烧2826.5万吨标准煤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扩大了我省工业发展的环境容量;年释放氧气6105.6万吨。 (4)净化环境作用 森林净化环境功能主要体现在杀菌和减少隔噪音上,根据相关研究,每公顷森林净化环境功能价值为8800元(其中:每公顷森林的杀菌价值为5300元,减少噪音价值为3500元),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07]3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 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资料

长垣县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发展农业产业化总结材料 长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长城农林种植养殖项目总投资为1.2亿元,自筹资金3000万元,其它方式筹集资金700万元,需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8000万元。该技术采用扬州大学农学院栽培模式和富硒晚秋生产技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生产“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实施,生产的果实符合绿色产品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富硒晚秋果品生产基地,生产富硒晚秋黄梨。根据国务院“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精神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以及长垣县《关于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响应号召,积极行动,经过考察论证,决定实施现代化农业项目三个:生态养猪及农林花卉项目、长垣北环路农贸物流市场和工厂化食用菌种植项目。种植富硒黄梨和花卉面积超过3000亩,辐射带动1000多户当地农民大规模种植,社会效益明显。长城农林公司主导思想,以开发当地资源、推广科技项目、推动结构调整、发展绿色农业为主导方向,“利用一个品种,创建一个基地,启动一个市场,带富一方百姓,上为政府分忧,下让百姓挣钱。”彻底改变当地传承数百年的传统种植模式,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日益减少的人均土地上的净收益,带领越来越多的农户快步走上了科技致富道路。

一、科技创新、出口创汇、农民增收 富硒晚秋黄梨是我司与扬州大学农学院专家刘文海教授合作开发的一个新品种。该技术已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R2006100392009.3,证书专利号E533378。富硒黄梨挂果早,见效快,效益高的特点使得它的经济效益没有任何果树可以相比。 随着世界经济的强劲增长,尤其是东盟及新型市场的快速崛起,人们对高档水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特别是中国和东盟十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后,自2001年初,月600项农产品的关税降为零,近两年,有大量泰国、越南等国的洋水果进入大陆,山东、河北、陕西的苹果、梨等北方水果也进入东盟各国,换取外汇,农民收入大幅增加。而作为北方果树种植适宜区得河南省,水果出口相对较少!因此,发展富硒晚秋黄梨高档水果出口创汇,国际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不仅可以使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只能加农民收入,而且还可以出口创汇,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二、劳动密集型能带动百姓就业 富硒晚秋黄梨需要人工套袋,果子成熟时需要大量劳动力采摘。我省剩余劳动力较多,而且工资成本较低,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较高。如美国,一个农业工人每小时报酬为8美元,其劳动力成本比国内高几倍。因此,种植富硒晚秋黄梨能够充分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廉价的优势,具有国际竞争力。 三、增收潜力大,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富硒晚秋黄梨种植区域性强。在长垣县种植富硒晚秋黄梨更具环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

浅谈某乡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某乡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北京市城乡结合处的某个乡,以地区商业中心和地区 绿化公园为吸引点,利用东西部地区的土地资源开发高档商品住 宅,利用中东部地区有利条件发展工业及第三产业,提高乡的居民 聚集区生活质量,解决农转非安置工作,本文对某乡经济发展现状 作了分析,指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248-01 一、某乡经济发展现状 (一)利用东西部地区的土地资源开发高档商品住宅,换取资金。 东部有王府家园商品住宅项目、王府庄园高档别墅区;西部有太平 洋城、嘉秀园。已经启用的楼盘:北部时尚港湾、中部阳光尚东、 御景园、嘉润别墅。东部王府家园、丽景水郡。 (二)利用中东部地区有利条件发展工业及第三产业,创造集体 收益、解决农民就业。中部的商务中心、体育俱乐部、高尔夫球场、 露天剧场;东部微电子工业园。 (三)该乡的居民聚集区,主要分部在中部、北部、东部:老旧 小区——上东小区、嘉秀里小区;三个村——王家村、陈家村、罗 家楼村;新建小区——嘉润社区、王府家园、丽景水郡、御景社区。 (四)农转非安置工作,乡村两级历经两个月的努力工作,对北

部王家村、东部陈家村村1370名人员实施了转非安置,其中转非劳动力802人,安置超转人员444人,将土储拆迁区域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百姓的后顾之忧。 (五)工业产业分布在:中部的唐人产业园区、东部的微电子工业园。乡镇企业主要有:中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园林绿化公司;东部的圣婴幼儿园、北部的松鹤老年公寓、电子元件厂、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六)从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看。东部地区新型产业发展迅速,生产要素大量地向东部地区流动,承担了主要的经济发展的职能。西部地区主要靠高档商品住宅发展经济,职能单一。中部地区老旧小区居民聚集区,传统产业缓慢发展,商品住宅项目逐渐成形,新型商务项目尚待开发。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职能较弱,主要承担行政中心、商务中心的功能,发展已趋于成熟。北部地区村镇农转非进程,经济发展较落后。 二、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开发和招商引资确实带来了地方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不过,这种增长模式导致的不利社会后果也日益显现,即它既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由于过分追求地方gdp发展,安居配套不完善。公共服务是一个完整的居住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云梦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产业化经营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 云梦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是梦泽乡招商项目,成立于2003年11月,公司集稻米精深加工、储存、进出口贸易、科研和综合利用为一体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孝感市云梦县农产品加工园区(云梦县梦泽乡),属工业用地,公司占地1446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660平米;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现有资产总值4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国内领先的生产设备和一流的生产工艺,具有日产糯米150吨、精制大米120吨的生产能力,存储量20000吨;员工108人;年经营量25700吨,年销售额6700万元,产生经济效益358万元。 二、项目投资与技改: 2017年以来,公司新建是加工能力150吨的厂房一座、6000吨新式粮仓一座,2018年新建5000吨新式粮仓一座、引进建成一条先进的粮食加工生产线。并对原有粮食烘干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大米生产线采用多机经碾、三次色选、三次抛光的先进加工工艺。等等。通过一系列大力的技术升级改造,形成了初清、精碾、抛光、色选等等十八种工艺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生产线。 三、产品研发与成果应用 在引进先进设备的同时,公司还十分注重稻米加工工艺改进,和技术人才的引进,生产人员全部是拥有20多年从业资历

的工程师和技师。公司成立了大米产品开发研发部,聘请长江大学农学院等院校的高级技术人才为顾问,进行水稻种植、精深加工、绿色营养优质精米方面的研究。公司的老品牌“观音岗”大米、最新注册的“岗珠粮”牌优质大米就是研发的成果,它们成为***粮食的拳头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2017年销售18000吨;2018年销售24000吨。 四、产业链打造 粮食加工业的上游为农户种植、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下游主要为粮食流通、食品加工的企业间流转。 ***的上游产业链,重点是抓好与订单农户的合作共赢。这已经是我企业当前的重要工作。 下游产业链的打造,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习惯和饮食结构不断调整,消费形式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对大米及制品的消费需求,已经从基本的生活需要逐渐向优质男经、功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多年的经验让我们知道,下游流通环节对各类产品的需求直接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产品定位。比如米线、速食盒饭、膨化食品;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粮食以领先同行业的规模、品牌、技术和管理优势,赢得了思念、三全、伍粮液、黄酒集团等国内知名速冻食品企业、酒业企业的青睐,成为他们首先的优良原料供应商和紧密的合作伙伴,糯米、大米等产品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五、质量安全管控与品牌创建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产办〔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录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录上蔡县花木场 北方花卉有限公司 河南信阳五云茶叶 兰考富源蚕业有限公司 兰考三环桐材有限公司 洛阳君山制药有限公司 淇县森达木业有限公司 鹤壁紫晨农牧开发中心 河南宏达木业有限公司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漯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河南龙源花木有限公司 河南诚德木业有限公司 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 南阳文鲜月季科普基地 河南淮源酒业有限公司 邓州益嘉地板有限公司 邓州赛博板业有限公司 夏邑林星板业有限公司 河南宏伟实业有限公司 信阳金兴林业有限公司 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 河南三禾木业有限公司 河南豫人木业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绿野酒业有限公司 上蔡县中华木业制品厂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浙商人造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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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b213529675.html, 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许广庆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21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镇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在整个国民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乡镇区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现阶段我国乡镇区域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从行政管理及经济学等角度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有效促进乡镇区域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乡镇区域经济发展对策建议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对于整个乡镇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乡镇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决定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乡镇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是由于乡镇区域市场化程度较低、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缺乏必要的科技投入力度以及从业者的整体不高等原因使得我国乡镇区域经济的发展存在严重的障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乡镇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对其现有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性的对策建议以提高乡镇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发挥其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乡镇区域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市场化程度较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但是在广大乡镇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依旧较低,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干预依旧较多,就农业生产而言,生产和销售等各环节还掌握在乡镇政府手中,其行政手段对乡镇经济发展具有严重的影响,使得我国乡镇地区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因此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使得广大乡镇区域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不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二)基础设施落后 我国乡镇区域面积广大,且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差异,使得我国乡镇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使得乡镇企业以及农业生产等受到严重的阻碍,进而降低了乡镇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其难以在短时间内缩短生产周期,因此综合竞争力受到严重的影响,广大农民及企业主的诉求难以被有效满足。乡镇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缺乏有效的规划和必要的投入,这是现阶段限制我国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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