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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杨帅阁李瑞飞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以及存在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小、量刑标准不一、量刑建议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因此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制定量刑标准的指导性文件、量刑建议适用范围以及明确量刑建议的效力。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刑事诉讼法;刑罚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一)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此次刑诉法修正之前,检察机关起诉书中不会提出具体的量刑种类及幅度,也不会有单独的量刑建议书,量刑被认为是法院依据职权独断的领域。检察机关仅仅将定罪问题纳入公诉的范围会带来法院在量刑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改革可以对法院量刑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制约,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二)量刑建议制度使得量刑结果更具有公信力

刑罚的种类及刑期的长短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刑期的细微差别就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影响其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刑诉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此时,公诉方就更有可能站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兼顾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而提出更为公平的量刑建议,使得被告人从心理上更能接受裁判的结果,有助于其接受改造,也使得被害人对最终量刑结果产生强烈的认同感。(三)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业务素质

公诉人不仅要查明与被告人定罪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还要查明与被告人量刑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以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促使检查官更加认真细致对影响定罪及量刑的方方面面进行审查,这就要求检察官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业务素质。量刑建议最终是否被法院采纳、采纳了多少也会影响外界对检察机关业务能力的评价,从而增强了检察机关人员的责任感,从而不断激励他们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使得检察机关的整体水平得到提升。二、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

2011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开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于同日试行,标志着量刑制度改革正式试行,量刑建议纳入了法庭审理程序中。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在原来第160条基础上做了修改,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二)量刑标准不一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实践中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和发展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其规定的15类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外的其他犯罪的量刑没有规定。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减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造成实践中各级检察院的标准不统一,甚至位于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在不同区的量刑标准也不统一。(三)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小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作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犯罪,公诉人只能是参照其他罪名,或者凭自己的经验提出起点刑、基准刑和拟宣告刑,但是往往由于量刑建议依法无据而得不到法院采纳。(四)量刑建议效力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即规定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这个认识,有部分研究人员就认为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一样,具有启动量刑程序、界定审判对象和范围以及约束法院量刑审理的对象和范围的作用;同时也有人反对上述说法,认为法院的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后续,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很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只能当做法院量刑时的参考。法院量刑裁判的范围也并不局限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而是可以针对各种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也可以就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组织辩论。三、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

目前,全国范围已基本确立起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是诉讼制度,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定,以保证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还是找不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合法依据。因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二)制定量刑标准的指导性文件

目前量刑标准不统一并不是意味着要制定尽可能细致的量刑建议指导文件。从实践中看,各试点检察院有采取建议绝对刑期的,也有采取建议相对刑期的。应该由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协商,规定具体的量刑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的适用规则等,然后各机关分别制定实施细则。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为宜,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刑幅度本身也是应该加以规制的。(三)量刑建议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也无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论是一审案件、二审还是再审案件,原则上检察机关都应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是对于一些案件认为不适合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不提出。(四)明确量刑建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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