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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修改)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修改)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修改)

目录

摘要 (3)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4)

二农民工参保存在的问题 (4)

三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 (5)

(一)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5)

(二)从事职业危险性大 (6)

(三)常常面临失业的压力 (6)

(四)大病小治,小病不治 (7)

四如何化解农民工社保难题 (8)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8)

(六)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9)

(七)参考文献 (10)

论文摘要

农民工维权备受社会关注,其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凸现,正视问题存在并积极求索化解之道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并对研究状况作了简要评析,以期为该领域研究的加强、深化和拓展提供一些必要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一、农民工的产生

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词汇, 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无法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需要,使农民转化为农民工成为了可能。而农民的世袭身份和他们所从事职业分离,最终导致了农民工的产生

2、农民工参保存在的问题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家获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各行各业中最大的问题,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农民工工作存在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按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工伤保险采取无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并适用于任何用工形式的职工,且不论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从我国工伤死亡和职业病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一些研究结果显示,80%以上的工伤者是农民工。

农民工工作存在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农民工在外主要从事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工厂干

临时工等行业,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长期以来,农民工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当前,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参保农民工绝大多数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二是实行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在上海、成都等地为农民工建立了专项综合保障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意外伤害以及住院医疗三项保障待遇。三是部分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保障。

(二)失业风险严重,缺少失业保险

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的隐性失业逐步显露出来,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99 年 1 月我国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从该条例的实施范围看,它包括了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该条例规定了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该条例也同时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失业后也不能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

(一)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农民工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他们很少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对高层次法律知识的接触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农村地区传统小农思想与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现代法律知识规范存在着一定的疑惑和抵触,因此农民工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比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识。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国的农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农民工,还是新世纪以来走上工作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处于最低水平,同时对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安于现状,的心态,这样以来他们对法律知识模糊不

轻。

据不完全调查,我国85﹪以上的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规基本不了解,而剩下的少数农民工群体虽然对这些法规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贯彻使用。正是法律基础知识的缺乏,让多数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经常遭受权益受损的情况,比如很多农民工务工时都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有很多农民工连续工作几周都没有一天休息日,还有不少农民工因公受伤或丧命时只是通过私下商谈方式得到极少的赔偿。因为在农民工看来农民工本身没有权利,即有权者完全可以越过法律,也就是农民工对法律存在比较严重的怀疑态度。很多农民工无法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农民工一般把二者混为一谈,这种认识也影响了他们的日常行为。另外,不少农民工不重视或者忽视法律的作用,特别是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经常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柔和在一起,从而无法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涵义与界限。(二)从事职业危险性大。

我国建筑业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是农民。由于农民工属于高危行业、高危职业的主体劳动力,因此,因工受伤人员绝大多数属于农民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工伤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农民工作为劳动主体的行业,农民工占总伤亡人数的80%以上,我国每年有大量农民工伤事故除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还造成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乃至死亡,给农民工的自身及家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痛、

(三)常常面临失业的压力。

我国农民工的失业从表现上可以分为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显性失业既有长期失业也有短期失业,它主要表现为没有找到工作或被原来的雇主辞退而造成的失去稳定经济来源。这类失业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那些失业的农民工暂时

寄居在城市之中,依靠原来积蓄,穿梭于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在我国,今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农民工数量保持大规模增长将是一个必然现象。据统计,按出乡务工3个月以上人口总统计,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1.18亿人,在乡镇企业就业人员1.36亿人,除去重复计算部分,估计非农业的农民工人数在两亿人以上。其中有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人数多达4500万,约占农民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三,可见农民工失业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所周知,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限制,他们就业的主要方向只能是民营企业或者就近的乡镇企业。可是我国的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却不像欧美等国家的民企那样得到政府的支持,我国传统上是一个国有企业受到更多优惠发展政策的国家。

(四)“大病小治,小病不治”。

缺乏基本医疗保险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城市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两部分。拥有城市户口的公民只要获得就业,其生病的医疗费用则全部由单位负担;农民则通过合作医疗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2006 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 15731.9 万人,其中,职工是 11580.3 万人,退休人员是4151.5 万人。现阶段,大多数城市居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可以减少一部分看病负担。但是,在城市中的农民工却并不享有同城市劳动力相同的医疗保险,他们看病主要还是靠自费。在城市中的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大多危险性大,每天工作的时间长,收入较低,因此,很容易患病,却难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大部分农民工患病后都是能忍就忍,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医院救治的。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12。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 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

(五)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普遍。

劳资双方劳动法律意识滞后。部分个别企业主、个体户劳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企业主以短期眼光、经济利益头脑对待劳动法律,缺乏应有的守法自觉性;处于被动地位的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成为造成工资拖欠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主观因素。劳动者往往先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式来寻求保护,加之害怕报复,不愿与单位搞僵,难以及时申请仲裁而丧失权利。

(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建筑领域、娱乐休闲、酒店住宿等行业,劳动合同覆盖率低、签订率低。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对职工跳槽约束力不强,反而增加了自身解除合同时补偿金责任。一些建筑企业一般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外来务工人员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无法自我维权保护。而且建筑企业的用工,大部分是非法人劳务承包队,直接在隐性市场招用,且项目部对考勤不健全,工资发放不监督,任由包工头编制工资表,有的包工头拿了农民工工资,一走了之,民工也就讨薪无门。

四、如何化解农民工社保难题

(一)制度模式可采取统账结合,先建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

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首先,现行医保制度设计的还有疏漏与缺失。现行的医保制度,是按照就业与非就业人群及职业区分的城镇职工、居民、新农合制度,从制度设计与政策规定看,似乎都能覆盖农民工,然而现实却是另外一回事,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社保局应该开展贯彻落实农民工医保的专项行动,在全国雷厉风行地推行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定的办法措施等针对性很强,一定要改善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状况。

(六)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首先,救助机制真正体现了应急性。应急机制能够切实地解决农民工在遇到欠薪时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尽管应急机制不是帮企业代发工资,不能全部补偿劳动者被欠的薪酬,但却如同雪中送炭一样保证了他们在最窘困时期的基本生活和返乡费用等,让他们至少不用担忧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这就真正地体现了“应急性”。其次是资金来源的多元化。这一救助机制在以政府为主的基础上也引入了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样的话就能够打造一个生生不息、不会枯竭的应急资金池,也就能够更有力地帮助更多的被欠薪农民工。

再次是追偿主体的有力化。从效果来看,政府的主动参与无形中大大提升了讨薪的力量,从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①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深度思考唐踔特区经济 2010

②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经济效应研究徐彤西北大学 2011

③武汉市返乡农民工经济损失与制度优化黄宁阳,葛俊教育教学论坛 2012

④新生代农民工社会适应性研究综述赵翔张向东《安徽农业科学》 2011

⑤聚焦“第二代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问题研究综述李春根,孙霞《社会保障研究》 2010

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李伟《经济研究参考》2013

⑦新世纪以来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文献述评董大川中国人民大学 2011

⑧我国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廖耀辉《湖南农业大学》 2008

⑨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经济转型期的视角许圣道《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0

⑩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障碍及路径姬志阔《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社会保障概论课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卷一《社会保障学导论》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是()A、英国 2.于1935年制定了《社会保障法》,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原则的国家是()B.美国 3.被誉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为( ) C.英国 4.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 ) C.社会安定 5.社会保障的对象在总体上具有( ) C.普遍性 6.在遵循市场经济的投入与收益对等的效率原则之外,又实现了互相帮助、相互关心、帮助弱者的社会公平原则是()A、社会保险的互济性 7.社会保障始终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的,经济发展水平只决定其保障水准高低,不决定其范围大小,保障对象是()B、全体国民,不论是否参加过社会劳动 8.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 ) B.社会劳动者(一般是挣工资的劳动者) 9.社会保险费的确定方式有( ) C.比例保险费制和均等保险费制 10.社会保障的作用是()C.社会保障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11.不属于社会保险特征的为( ) B.待遇平等性 12.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 ) C.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13.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 ) A.经济发达、物质水平大幅提高 1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创时期是()D、建国后至1957年期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对其实施物质帮助义务的为( ) C.国家社会 二、多项选择题, 16.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是() A、实施范围和对象不同 B、职责不同 C、分配原则不同E、保障水平不同 17.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 A.法律强制性C.对象社会性D.福利E.机会公平性 18.社会保障给付标准的原则包括() A. 保障基本生活B.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支付水平C.不同保障项目给付标准不同D.兼顾公平与效率 19.社会保障的目的包括()A.政治目的B.经济目的 20.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 A.社会保障有利于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促进经济增长 B.社会保障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C.社会保障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D.社会保障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 E.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题 2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 22.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属于国家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障。模式,又称政府统包型。 23.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模式又称强制储蓄型

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缓解社会压力,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体系已逐步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日前,劳动保障局对全县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我县的社会保障形势依然严峻。 一、我县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 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县自86年起逐步建立起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在内的养老保险和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到目前,全县累计参保人数达到22万人次,累计结余社会保险金9406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1899万元,企业养老保险费2045万元,工伤保险费110万元,生育保 险费99万元,医疗保险费1423万元,失业保险费630万元,农村养老保险 费3200万元),为全县的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社会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 作用。但是随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变得更加艰巨,实现“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保险费收缴异常困难形成尖锐矛盾,社会保障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显现出逐渐减弱的趋势。 一、社会保险费拖欠现象严重。截止目前,全县共累计拖欠各项社会保障费8215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3937万元,企业养老保险费1810万元,医疗保险费1598万元,失业保险费870万元。从机关事业单位征缴情况来看,上半年共征缴养老保险费1827万元,为3685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2754万元,收支相抵,负927万元。全县17个乡镇,缴至2003年6月份的乡镇6个,缴至2003年3月份的乡镇2个,缴至2002年12月份的乡镇3个,其他6个乡镇2002年均未缴齐,共拖欠2897万元,占机关事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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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思考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逐步城市化、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庞大的亦工亦农的特殊群体,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农民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农民工问题成为各级各界政府必须面对的大事,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但从当前的现状来看,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相关制度设计与政策方案还不完善,各地的认识和做法不统一.当先现状也要求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帮助农民完全向产业工人转化,逐渐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城市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正文: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的 调 查 报 告 班级:计科1002班 组员:张奥悦(33)、侯梦(28) 安亚茹(20)、孙青(11) 李思天(30)、黄静(26)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小组成员:张奥悦、侯梦、安亚茹、孙青、李思天、黄静 【摘要】: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由于他们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在工作及工作以外的生活、消费、从事的工种等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其社会保障权益均无保障,急需在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给予农民工足够的重视。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建议通过规范用工制度、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其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也同样会给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带来诸多的便利。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一、存在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民工的现状堪忧,进城农民工受歧视,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比较低,生活质量比较差,居住、医疗条件得不到保障,工作条件、生活状况、子女教育等方面均无保障。休闲方式比较单调,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信息不通,工作不好找,并且拖欠民工工资严重,民工权益的得不到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据了解,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为了多挣一点钱回家,他们吃的什么,住的什么,有没有人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普遍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社会保障学作业答案范文

形成性考核作业(一) 思考题 1.在我国,不少人一提到“社会保障”一词就认为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是否一样?试说说二者的关系。 答: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不一样: 一、国务院发表《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因此,社会保障是一个政策体系,通过国家法制手段来执行,具体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所以,一定要清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虽是核心内容,但远非全部。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社会保险水平应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4)社会保险制度要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 (5)政事分开。(6)管理服务社会化。(7)管理法制化。 3.试说明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答: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首先,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提高效率是增加社会财富的根本途径,它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有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活稳定.二者是对立的.

其次,二者又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社会公平的实现只有在 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没有效率作为前提 与基础的公平,只能是普遍贫穷.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给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公平,才能激发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形成性考核作业(二) 思考题: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美国老太和中国老太在天堂对话的故事的新版本。美国老太太对中国老太说:昨天,在我临进天堂之前,终于把我房子等值的钱花光了。原来,美国老太在60岁时申请了一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把自己的住房抵押给银行, 每月多了几千美元收入,这样她可以潇洒地去法国旅游、去韩国整容、去瑞士滑雪。而银行则等她去世后,收回了这套住房…… 对于天堂里那个美国老太太来说,房子就像个巨大的“储蓄罐”,年轻时的每月 还贷就好像往“储蓄罐”里扔点钱,等到老了就能零存整取,或者每月从“储蓄罐”领 取更多于当年还贷款的养老金。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 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所有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3月20日向各人身保 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称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 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丰富养老保障方式新途径,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将成为首批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对“以房养老”谈谈你的个人看法,(形成书面作业,字数不少于300字)本 题可以根据你的所想作答,可以赞同,可以持有反对意见,只要言之有理即可。参考答案:

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发表时间:2011-03-04T15:41:46.347Z 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10年第9期供稿作者:褚卫玲 [导读] 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 褚卫玲(博兴县人保局就业处,山东滨州256500)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已达2 亿多人。基于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思考,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整体上归属农村社保体系,又符合农民工自身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困境的出路。 一、坚持的原则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逐步完善的原则,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宣传和动员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保体系。三是坚持个人、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承担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责任。四是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要做好农民工的组织工作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业务管理要做好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费用的支付工作,加强对基金的投资和运营,使其保值增值。 二、建立相适应的制度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不能简单的追求整齐划一,而应从实际出发,为不同社会群体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在实践操作中,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并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为保险基金筹集原则,强制性要求企业(雇主)完全承担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最主要的是加强用工单位的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并强化执法。 2.确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就业极不稳定的现状,城镇失业保险面临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实行“一票征缴”是想以养老保险带动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然而该条例第一次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 3.确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建议对有雇主的农民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按比例负担社会统筹的全部费用和个人帐户的小部分费用,个人缴纳进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一般医疗或门诊费用,当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则由社会统筹医疗负担绝大部分费用,其余仍为个人负担。无雇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日常医疗开支,则由个人或家庭承担。 首先应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对已经取得城镇居民资格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其他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医疗合作,由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低缴费率所决定,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险待遇低于城镇水平,也不能满足一些农民工的需要。因为他的缴费额很低,所以他的报销比例也是很低,虽然能够解决部分费用,但是如果真的有了大病还是很难解决问题。因此还可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应有缴费的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费用纳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比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办法。其次,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在本地服务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水平越高。 4.确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土地和家庭作为农民养老的依靠,对农民没有建立诸如城市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离乡的农民工来说,如果他们将在城市终身就业和生活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没有取得城市居民资格之前需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打算。而对于那些打算以后回乡养老的农民工而言,农村家庭日趋小型化,是否能够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是个未知数,况且农村也已经开始建立养老制度的改革,这样处于城市和农村两点间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日益浮出水面。目前有些地方已开始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而且个人缴费率要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逐渐达到8%。参保的覆盖面比较广,但是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参保时缴费基数非常低,发放的标准比较低,所以说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需要系统地研究整改。现在我们执行的标准是工资总额的28%,基数最低为890 元,最高为4450 元,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关系,不转移养老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纳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由于调价限制,该办法还将农民工分为本市籍和非本市籍两部分。本市籍农民工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帐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帐户,同时将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帐户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值得思考。农民工按是否本市籍分类有实际的原因。因为很多农民工来自外地,如果他们到别的城市就业,虽然理论上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如果该地不存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也就成为无水之源。而即使他们选择回乡务农,如果当地根本没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然也不存在个人帐户,那么他们只好退出在城市里所参加的养老保险。所以除了在城市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也要加大步伐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在整体制度上才有衔接,农民工养老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在借鉴北京市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缴费比例过高,单位和农民工的负担过重。再如未将农民工分类,对于有无固定工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农民工大约有2亿人,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因此农民工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共同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因此,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现状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我小组进行了相关研究与探索,并根据调研结果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 1.农民工的生活情况 工资水平 根据调查问卷可知,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对目前的收入状况是基本满意的,说明目前他们的工资水平可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且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加上城市自己本身有限的接纳能力导致了现在农民工朋友都不好找事做,这势必导致了农民工朋友在闲时就会回家务农,说明了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的特征。同时,农民工朋友的每月支出比例较高孩子学杂费、家里人看病、买或者盖房子三者是广大农民工的主要支出。医疗情况 调查人群均对我国医疗政策群发了解,大多农民工没有享受城市上的医疗优惠政策。60%左右的人认为自己在务工时期的三险一金不完善,说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普及。目前已存在看病难以及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可想而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社保状况更加不乐观。很多人反映医院收费太高,看不起病,一方面因为农民工自身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医院还没有建立健全关心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医疗优惠政策。 子女受教育情况 有80%的农民工朋友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其中70%的子女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70%的农民工朋友说自己能承受子女的教育费用,这一数据比较乐观的反映了他们下一代子女的受教育情况。但农民工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试题和参考题答案

社会保障 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实施对象是社会上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项目是( A ) A.社会救助 B.社会保险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2.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 B ) A.社会上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 B.社会劳动者(一般是挣工资的劳动者) C.包括社会劳动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 D.社会上一部分倍受尊重而又有光荣身份的人口群体 3.社会优抚中抚恤对象是指( C ) A.现役军人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 B.退出现役的军人 C.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等 D.革命烈士家属和现役军人 10.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规定正常产假为( A ) A.90 天 B.105 天 C.180 天 D.42天 12.生育保险属于( A ) A.短期性补助 B.长期性补助 C.保险性补助 D.福利性补助 16.国际上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法有多种。按照一个家体用于饮食支出的比例来大体测定该家体 的生活水平的测定方法是( B ) A.生活需求法 B.恩格尔系数法 C.生活形态法 D.国际贫困标准法 21.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 A ) A.社会救助 B.失业保险 C.生育保险 D.社会福利

24.医疗保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D ) A.雇主 B.被保险人 C.国家 D.被保险人和雇主. 31.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 C )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济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34.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 C ) A.生活幸福 B.人民富裕 C.社会安定 D.生活水平 43.“五保”不包括( D ) A.保吃 B.保穿 C.保住 D.保富 44.托儿所、幼儿园等属于我国职工福利中的( A ) A.集体福利设施 B.个人生活福利性补助 C.文化福利 D.娱乐福利 53.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包括( C ) A.政府 B.企业 C.家庭 D.个人 56.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本特征的为( B ) A.社会性 B.差异性 C.强制性 D.福利性 59.不属于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的为( B ) A.弃婴 B.产妇 C.残疾人 D.老年人 62.国家抚恤实施的主体是( C ) A.部队 B.地方政府 C.国家 D.军属 64.不属于医疗保险的是( B ) A.意外保险 B.煤矿工人的肺炎 C.疾病保险 D.意外死亡残废保险

(整理)年社会保障思考题.

思考题 1.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发展分几阶段,各阶段的主要标志是什么 2. 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基本模式?及其主要区别是什么? 3. 社会保障体系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4. 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方式 5.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 6.社会保险资金征缴方式?及各种征缴方式的优缺点 7.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财务模式及各种模式的优缺点 8.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9.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主要模式 10.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 11.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体系内容 12.社会保障水平的制约因素? 13.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 14.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15.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条件 16.就业保障制度的构成内容 17.享受失业保险的必要条件中,共同强调了哪几方面 18.医疗社会保险有哪些特点 19.医疗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20. 当前国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是什么 21. 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2. 职工福利制度的属性 23.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24.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25.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26.最低生活标准的确定有那几种方法 27.目前农村扶贫的战略和具体方法有哪些 28.确定缴费制与受益基准制有何异同?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陈某,1942年出生,1964年参加工作。在南京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达31年,并担任总工程师。1995年他调离原单位,到深圳工作,并在深圳参加了基本要老保险。2002年时,陈某在深圳办理了退休手续,然而退休后他却无处可领养老金。因为深圳方面认为,根据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领取基本养老金需交费满15年,而陈某缴费只有7年,从而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当陈某到南京原单位要求领取养老金时,南京方面告诉他无法办理,因为他并未参加南京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样陈某在为国有企业工作38年后,因工作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变成了无处领养老金的退休老人。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对促进社会 和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社会保险制度惠及更 多百姓,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重心从城市 逐步向城乡统筹转变,制度设计从单项应急逐步向系统 长效转变,保障对象逐步从城镇居民向城乡居民转变, 保障形式从单一保障逐步向多层次保障转变,20XX年以来,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拓展了社会 保险的覆盖群体,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创新为先导,以全 民参保为目标,城乡统筹、兼顾内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宁波市社会保险制度简要情况 我市在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框架内,经过努力,现已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基本保险为主 体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社 会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市五大基本保险覆盖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参保人数191.3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3.3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企业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工者的 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20%。养老金按国家和省统一办法计算,现 月平均养老金1253元。积累资金抗风险能力41个月。 2.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为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准入门槛高等缺陷,宁波市2006年实施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面向各类用人单位低工资职工,现19.7万人参保,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10.2%。缴费基数为宁 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但不低于政府 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和养老金计算办法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调动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积 极性,政策规定,经本人同意,个人可以不缴费;符合一定条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除退还个人账户额再发给 单位平均缴费基数5%比例的养老补贴。通过职工与企业 协商一致的办法来处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作者:佚名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56 更新时间:2006/10/19 热★★★【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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