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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探讨

我国行政问责制探讨

导言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中的不正确、不合法、不适当、不称职等行为进

行追究、责令改正、严肃处理的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行政问责在我国发展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背景、原则、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背景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旨在加强政府的责

任感和服务意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原则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行政问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地位,

通过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保证行政问责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法治原则:行政问责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

法定标准进行,防止滥用权力和乱用权力。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问责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工

作进行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估和追责。

4.综合治理原则:行政问责必须与其他治理措施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

的合力。通过综合治理,能够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提高治理效能。

方式

行政问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召开问责会议: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性质,可以召开问责会议,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点名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

2.追责问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乱作为等行为进行追责,

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3.组织调查和审核: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规模,可以组织专门的调查组对

问题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存在的问题

然而,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问责的

实施,导致行政问责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2.问责标准模糊:对于行政问责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

行政问责的执行存在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3.权力过于集中: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问责往往受到利益集团

的影响,无法做到公正、公平。

4.问责效果不明显:由于存在一些制度和机制上的问题,行政问责往往

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对责任人的震慑作用不明显。

结论

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程序规范、权力分立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问责制度,才能确保政府的权力得到有效约束,促进政府的行为更加公正、公平、合法,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行政问责制的不断完善将为我国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 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

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二、问责制的发展趋势 从非典危机中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官员被免职,到吉林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已经可以看到,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早已在中央层面启动。这种以追究责任实行问责制的形成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从中央到地方,这种以问责制为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 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

纪律处分。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 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需要在问责人员中明确工作的分工,模块和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评价约束体系。并且,需要建立相关人员的问责制度,保证问责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相应的举报和监察意识。同时,也要避免一些问责行为的滥用和误用导致不当的损害或其他问题的发生。要做好问责工作,把握分寸,保持定力,避免过度 惩罚,同时也要让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力量是为社会服务的,会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2)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3)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4 )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5)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政治责任、岗位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6) 行政问责的后果。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要做到权责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力,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通过“问责”的“制度化”来保证这个“权责对等”的实现。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 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然而,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监管、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对行政权力起到约束作用。

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不利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2 - 副本

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不利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摘要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更加有责任的政府,全面推进依法管理的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在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制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可观的进展,但影响了我们的民主政治制度,行政体制的客观因素。法律制度是一个民主国家,并适应中国建筑阶段过程中,不断推进的过程。从问责的构成要件,行政问责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定不明确,在问责范围方面,问责比较狭窄,问责的程序也相当不规范、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不健全,运行从问责制度的必要条件,主要行政问责文化滞后,公民社会薄弱等问题。相应的行政问责机制,明确要负责任人或机构、逐渐的推进问责法律制度的健全,培育有责任的政府,培育更加成熟的社会公民。因此本文对系统的一些概念及特点进行了一定的概述,分析了问责的基本理论,然后根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进而分析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问责制推行不力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推行不利原因对策

目录 1.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阐释 (3) 1.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 (3) 1.2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依据 (3) 2.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情况 (4) 2.1国内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4) 2.2国内行政问责制的特征 (4) 3.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不力的原因 (6) 3.1问责主体单一导致异体问责不足 (6) 3.2行政问责客体权责不清 (6) 3.3行政问责的范围过于狭窄 (6) 3.4行政问责程序不合理 (7) 3.5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7) 4.进一步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分析 (8) 4.1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 (8) 4.2明确问责客体责权 (8) 4.3拓宽行政问责范围 (9) 4.4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9) 4.5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9) 总结 (10) 参考文献 (12)

法制视角的行政问责制度基本问题及对策探讨

法制视角的行政问责制度基本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 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要实现和保证改革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是一个系统的现代行政制度规范,它既是一个实体规范,也是一个程序规范。 [关键词]法制;行政问责制;制度规范 一、行政问责制度基本成效和问题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在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初步的实践,在行政问责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问责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是处理了一批违法失职的行政官员。尤其近年来,行政问责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为数众多的行政官员因违法失职而被追究责任。三是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建立问责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官员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按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对象不够全面、责任形式相对单一。 诚然,随着大部制改革的展开,新一轮的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和目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全面进行,从现实的情况看,它着重是要解决三大基本性问题。第一,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如何适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第二,政府的公共权力如何在阳光下运作;第三,政府机构调整如何同加强新阶段的政府自身建设相结合。其根本目的,就是改变政府机构及自身存在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方面,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实现和保证改革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二、法制视角深化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主要思路 1.构建完整的行政问责体系。行政问责包括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从责任主体最终承担的责任形式来看,责任体系有四个层面组成,包括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基础,政治责任是良好形象,行政责任是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与思考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与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定义,特点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对目前在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粗略的思考,提出来一些解决的方法。以便促进大家进一步认识行政问责制,希望能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及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政府行政问责制 一.引言: 2003年,非典时期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污染了松花江,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2007年12月山西临汾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临汾市长李天太被免职。2008年1月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治国因“进京拘传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2008年9月山西临汾新塔矿业公司尾矿溃坝,孟学农引咎辞去省长职务,张建民的副省长职务被免。2008年9月“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冀纯堂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9月11日,四川巴中是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错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的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件事迅速传到网上引起热议,很快这三人就接到问责通报后被免职。深圳市委政府免除了“9.20”特大事故的责任人,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的职务。9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长曹正直被免除职务,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账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作为一个公共利益的掌权者,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一个伤害公共权利,伤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去承担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给予你权利的民众的一种

不尊重。因此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因为它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现任追究的制度。[1]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是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力;公民则按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要求其作出与其行政行为相符的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对其在行政过程中产生的不当行政行为或不良后果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和改善政府管理,建立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保证,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需要。问责制所关注的是政府有没有不负责任的行为。政府对公众负责,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个负责的政府通过负责的公务员来实现。 特点:第一,行政问责制的对象是行政首长,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而非行政机关本身,这是与我过目前所采取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想匹配的。第二,行政问责的原因是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第三,行政问责是一种内部问责机制,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由政府进行责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它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有效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权力的滥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程。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问责”,“行政问责”就是指当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政府里处于某一特定职位时,公众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而行政人员有责任对与职位有关的事情向公众及“第三方”进行解释,它是问责制在公共行政领域里的体现,包含了明确权利、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责[1]。 一、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政府问责不仅体现了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官员与民众的责任关系,它有利于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有利于完善法律监控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出台之后,天津市、重庆、海南省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2008年被称为“行政问责年”,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九月份一个月就有至少19名有关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在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官员问责风暴”;进入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官员问责制度化达到了“高峰”。从这些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探求政治民主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现实中政府容易产生既充当裁判又扮演运动员的矛盾,使得现行的问责制度难免沦落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形式化条文,其约束力及监督效力难免大打折扣;加之许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问责相关内容的定性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束缚等都使得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处于亟待近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境地。 二、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问责的主要的依据是《中

剖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论文

剖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论文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行政问责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政治文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行政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什么事该问责。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 1.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

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在行政活动当中,一般行政正职负全面责任,应对组织的行为全面负责,可是,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往往是由副职在事发后承担领导责任,正职却没有承担起于其权力对等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只处理有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而对其负有相应过失责任的上级领导却不问责。当直接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管辖的事务负主要责任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应对该部门负责的上级部门所应承的的领导责任。 再次,由谁来问责。重大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责令相关当事人辞职,我们却忽略了官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应由人大任免的,这样一来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强调的是相应的问责权限应由相应主体实施,权力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保障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机关的责任履行与管理效率提升。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并不完美,缺陷和伦理困境时常出现。本文将会针对2023年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 1、问责对象过于单一化 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往往将问责对象单一化,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行政领导个人,而忽视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复杂性。这样做的结果是,问责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导致责任逃避的现象出现。因此,在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时,需要对政府机构的内部运作、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规范。 2、问责形式和内容缺乏多样性 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缺乏多样性,主要以通报批评和开除、降职、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这种单一、固化的问责形式和内容,容易产生行政泛化和政治过度化的问题,甚至会对行政效能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干扰。 3、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它们可发现问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问责实施提供保障与监督。然而,在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导致问责制度实施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困境 1、公正性问题 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决策者有可能会对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加过度、不公正或错误的问责措施。因此,需要增加问责制度的公正性,确保问责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民主性问题 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强调民主的价值理念,要求承认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为波折,少数特定利益集团对问责制度的扭曲或利用,导致问责制度执行的失去民主合法性和社会信誉。 3、效能性问题 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后效性极低、效果突出效应短暂等问题。让问责制度的效能性得到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是需要为未来规避的问题,应该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制解决。应该在理论与实践上切实保证政策的透明、公正和高效,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在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间进行必要的平衡和选择,完善与迭代现有的问责制度,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必然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达到更好的行政效能。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和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四类责任中择其有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三)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其中既有党的规定,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法规在问责的客体和主体、问责的程序上均未明晰化,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仅仅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来追究领导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 引言 问责是指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并实施相应处罚或纠正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各个领域和层级中,问责机制都是保障公平、公正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本文将探讨问责主要机制及其作用,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一、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 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问责、监察问责和司法问责。 1.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对下级单位或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行政问责的基本要素包括责任明确、权力受制、责任追究和处罚严谨。行政问责的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任追究、组织处理等。 2. 监察问责 监察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监察问责的特点是全面性、专业性和法治性。监察问责的主要手段包括谈话函询、提醒告诫、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3. 司法问责 司法问责是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或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司法问责的特点是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司法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纠正错误决定、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 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激励约束和外部监管。

1.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保护企业资产、推动企业目标实现以及防止犯罪行为。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机制。 2. 激励约束 激励约束是指通过激励手段和约束措施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激励约束的手段包括薪酬激励、绩效评估、股权激励等。 3. 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是指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管的机构,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监管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行业准则、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来实施。 三、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 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师生问责、管理问责和社会监督。 1. 师生问责 师生问责是指学校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负责、相互约束的制度安排。教师在教学和管理中应当承担起教育责任,而学生则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行为规范进行学习和生活。 2. 管理问责 管理问责是指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对学校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追责和监督的制度安排。学校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起管理责任,保障学校正常秩序和学生权益。 3.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行为等进行监督的机制。社会监督主要通过公众舆论、家委会、教育评价等方式进行。

我国行政问责的责任形式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的责任形式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我国行政问责的责任形式类型 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即意味着政府的责任。本文认为我国行政问责的责任形式主要应包含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 (一)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政治官员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动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执行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前者是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后者是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这是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的责任。行政主体在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时必须对授予者人民承担责任。要实现政治责任,就要对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政党问责、选民问责、自我问责、议会对政府的监督等,都是政治责任的实现方式。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内部针对政府官员因行政行为产生的否定性后果而依法进行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与其他责任形式不同,其突出特点是行政机关内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级机关做出责任惩罚决定。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当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宪法责任、一般法律责任、诉讼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和职业伦理,否则将承担否定性后果。官员道歉等制度就属于官员承担道德责任的范畴。 二、实践中行政问责制度存在问题 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一系列现实因素,行政问责存在着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责任承担不足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和完善途径(一)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和完善途径(一) 关于行政问责制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由SARS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制度约束。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指涉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韩剑琴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顾杰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以上的几种概念界定中,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各不相同,涉及的角度也各异。我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运行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此类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岗位责任和道义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是评估行政管理活动效能的一种原则或者说是一种检验行政活动运行效率的一种程序。 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构建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公共管理创新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内容,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形势下是一项不断探索创新发展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能够有效地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政府管理的高效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目前,在行政问责制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题和困境亟待解决。 1.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失衡,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问责主体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内部对其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或政府行政系统对其内部行政人员的问责。而执政党对政府及其领导的问责在本质上因包含在同体问责之内。所谓异体问责的主要内容是指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包括人大、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 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 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 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

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 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 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 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 义务。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理论的空乏

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 [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责任,行政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行政是国家机器的心脏,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发动机。[6] (P298)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为防止行政权的异化,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组织规则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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