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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路径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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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路径研究

而从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现状来看,尽管“一行三会”均已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严格意义上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以及相关的调查和解决制度尚存诸多空白,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现象日益凸显,权益保护还面临法律环境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已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完善的保护条款,保护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使用的均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等概念, 保护规范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且混淆了契约保护与法律保护、平等保护与适度倾斜保护之间的差别,没有明确的专项条款。同时,上述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忽视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与救济机制存在渠道不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金融产品与服务规定其中,没有回应金融消费者所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适用性明显不强。近几年来,各地人民银行在总行的要求下,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探索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人民银行应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的事项及可采取的措施、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渠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级次低,加之与其他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全相衔接,造成人民银行对一些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理难度增加。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滞后,弱势地位特征明显

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特殊领域的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博弈中,自身势单力薄,专业知识有限,面对具有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及技术革新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不仅在获取信息上依赖金融机构,在选择产品时没有充分的自主权,甚至没有商讨合同条款的权利,弱势地位特征明显。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包括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的落后,导致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跟

进业务开展衔接不力,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甚至有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推荐产品时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对产品风险等或是没有披露或只是口头模糊地进行了披露,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盲目购买。

(三)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增多,形式趋于多样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往往借助契约自由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免除自身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储户存款被冒领,侵害消费者资金安全权;开立存款户必须同时办折办卡,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发售理财产品忽视风险提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擅自“转让”客户信息,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对冒领存款拒不退还,侵害消费者求偿权;错登个人信用记录,侵害消费者声誉权;通过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对格式合同条款不做解释,侵害消费者受教育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折射了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保护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机会的迫切性。

(四)金融消费者教育络资源不够丰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目前仅有中国银监会的公众教育服务区、中国证监会的消费者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教育手段、载体还不够丰富,导致在金融工具的选择上,消费者很难结合自己的需要和偏好对金融产品真实的成本、风险和金融工具的适用性做出比较,更容易被大众传媒的时尚潮流所误导,进而产生羊群效应。同时,与金融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理财知识普及的速度远远落后。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理财知识缺乏,农村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高。

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制度标杆与参考

(一)组织规则见长的英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英国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20XX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认同消费者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法例给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障。该法例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该法例还要求FSA负责保障消费者,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

20XX年6月,FSA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XX年5月,FSA发布《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

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20XX 年10 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总共11 条原则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必须给予消费者利益以合理的关注,公平对待消费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必须公平地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包括自己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任何依赖于其判断的消费者都必须保持合理的谨慎,以保证自己的建议和决定的适当性;当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财产负责时,应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足够的保护。

为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FSA按照《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FOS基于中立立场来解决争端纠纷,进行调解,做出裁定,其争议处理程序科学、透明、缜密、务实。FOS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途径。在消费者教育方面,FSA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将传授金融知识纳入教育体系,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等。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它包含了银行业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本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负责为采纳该守则的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公会进行登记,向采纳机构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并负责监察遵守守则情况。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采取适当行动,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示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

(二)以立法为先导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二十世纪60 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依据这些法律,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必须诚实守信,平等对待不同状况的金融消费者;必须保护消费者的金融隐私、防止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被非法使用;必须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向公众公布其可贷资金情况;帮助满足银行服务不足的社区居民的信贷需要。

长期以来,美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担负。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保障金融机构客户有关的事宜,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

险公司及互助储蓄银行监管署等)负责处理。这些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任何有关保障客户法规的金融机构采取执法行动。如,在消费者投诉程序设置方面,遵循先内部解决,不能达到满意结果时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的原则。消费者拟对某金融机构提出投诉,可首先联络该机构尝试直接解决有关问题。如果消费者对解决办法感到不满,可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投诉,以作进一步调解。如果情况不严重,可要求该金融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由有关金融机构就监管部门所确定的违规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承诺。如果情况严重,则监管机构可采取正式执法行动,包括书面协议、勒令停止运作、禁止或免除某类活动等。

此外,为应对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动荡、恢复金融市场信心等问题,20XX 年3月,美国财政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20XX年6月奥巴马政府提出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机制计划中,特别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20XX年9月17日,奥巴马正式宣布成立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监视器,负责实施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金融保护措施,被赋予了包括制定规则、进行监察、实施罚款等权力,拥有制定和执行信用卡和抵押贷款适用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遭不公平的、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的职责,形成了面向金融消费者的强有力的监管构架。

(三)国际组织的经验

基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20XX年7月发布了《有关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的若干建议》,对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方面提出若干原则和具体建议。该建议旨在通过必要的金融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及风险的理解认识能力,通过提供有关金融信息、指导或客观咨询,提高消费者辨别金融风险并把握金融投资机会的技能和信心,了解在出现问题时寻求救助的方式和途径,促使消费者能采取其他有效手段提高其金融财富。该建议强调金融教育一方面应被纳入金融监管及政府管理框架,并与金融机构监管及消费者的保护一道进行系统性全盘考量;另一方面被纳入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框架,强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律和组织保障与金融教育是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三、加强和改进建议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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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宗旨、专门章节中增加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明晰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现有同金融消费者关联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接力度,适时进行《人民银行法》的再修改,借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写入立法宗旨中,重点在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外汇领域、账户管理等金融业务方面,确定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权利机关及职责;确定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框架等纲要性、基础性内容,努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央行实施保护的法律地位。同时,依法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规章或条例,着重明确规定客户信息的收集、传播和使用,对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制定标准,增加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发生争端后的解决机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执法行动等条款内容。

(二)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

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根据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通过定期的监测,从比较集中的投诉中识别潜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金融业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翔实数据和参考依据。从长远看,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着眼于金融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包括赋予金融消费者组织的起诉资格、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为消费者诉讼设计特殊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等。

(三)提高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水平,建立合格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

金融制度的设计,无论是正式的法律法规还是配套的自律守则或行政建议,都应充分体现信息披露原则。因此,金融机构在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时,必须做到全面、准确,既要进行销售前的信息披露,更要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存续运行期间以及服务终止之时加强信息披露。例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的收益,掩饰产品的风险。同时,探索建立合格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区分一般金融消费者与合格金融消费者,为一般金融消费者划定交易禁区,避免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进入高风险领域而遭受损失。

(四)构建多维金融消费者教育络,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推动金融常识普及。同时,央行及银、证、保监管当局应在其官方站上建立消费者金融教育专栏并及时更新材料内容,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农村金融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展长效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支援。各种消费者组织、金融行业协会也要

适时编制金融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包括电子媒介在内的消费者教育载体、定期发布消费者资讯、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咨询, 出版对金融服务消费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较金融产品特性的刊物,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9-05-13T15:04:22.16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5期作者:张郁苓 [导读]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活动开展的面比较窄,其主要集中表现在银行业、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各种业务。在2008年的初期,我国银监会对有关节能减排的授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指导建议 (武汉理工大学,430000) 第1章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业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1.1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活动开展的面比较窄,其主要集中表现在银行业、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各种业务。在2008年的初期,我国银监会对有关节能减排的授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指导建议,除此之外,我国环保总局也公布了有关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管内容的指导建议,同时,中国保监会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也联合公布了有关环境污染在责任保险方面的指导建议。从那以后,我国的“绿色保险”、“绿色信贷”以及“绿色证券”三大金融业务的基本行业规范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规划,这也标志着中国的绿色经济有了新的起点。这三方面不仅相互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也各有侧重点,其主要表现为:绿色信贷主要是控制资金的流动;绿色保险重点是消除之前出现的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获取利益,最终由政府为其买单,让当地群众承担环境污染的害处的弊端。同时,利用环境数据透明化的办法,进一步提升对公司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 1.2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业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共享经济结构层次调整的盛宴 随着政府对于绿色金融业不断的加大投入,以节能环保为代表的绿色低碳产业的经济已初步进行较快的增长期。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在节能凑拢约束性相关指标方面的预估,通过清洁发展为机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其融资规模大概是3500亿元人民币。在2015年,我国国务院在相关政府工作报告中指明,今年CO2气体排放量的降低额度必须维持在在4.0%及以上,除此之外,其还指明全年再开工的大型水利工程达27个,施工中的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投资也已达到了7000亿元人民币”。所以很多专家进行了预估,在将来的五年内,我国相关绿色产业的平均年投入资金会高达两万亿元人民币。这些工程的建设与开发都为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较大的利润空间,以及新的利润增长点。 2、助于降低行业信贷风险 国内在实施的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能优化的一系列的政策下,如钢铁、煤矿等一部分高污染产业结构调加快,这就让行业的风险进一步得到了提升,相应贷款不良率也日趋上升。把我国工银和建行于2015年6月末的信息当成对照,其有关制造行业的贷款不良率高达 1.95%、3.58%,该数据较其全行的贷款平均不良率分别高出了0.83和1.79个百分点。但是同期该两个银行有关水利设施、环保和公共设施行业的贷款不良率却仅有0.03%和0.05%。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我国政府确确的指明会在继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能优化的政策前提下,对于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和优化信贷投向进行深入发展。 3、有利于开拓大型银行的海外市场 中国一带一路等相关经济战功的实施,使得国内企业走出国门的步伐加快,国内的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国的金融服务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国世界上很多国家不仅将注册资金等经济因素作为考核指标,而且对于环境和社会发展因素也已经被纳入到指标当中,其也是时下众多跨国银行应用赤道原则的缘由。所以对走国际化道路的金松机构或是大型银行而言,对绿色金融进行深度发展,对其削弱、避免融资项目的国际合作风险,改进与消费者、区域政府、百姓和新闻媒体关系,保证国际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进步意义非凡。 第2章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业的问题 2.1 银行自身的绿色金融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绿色金融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因此传播到我国的时间更是有限的,所以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于绿色金融行业的了解并不深入,因此导致了银行对于绿色金融服务意识也不高,主要表现在业务的交易规则缺乏、操作方式不清晰、利润空间不明确、产品的创新和风险管理一直也没有较完整的体系。所以认识上的不足,使得大多数银行对于其缺乏内在的动力,因此出现了观望的情况,不敢贸然进入,由此可知对于绿色金融的服务又是什么样的。 2.2 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单一 与欧美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偏少,因此这也极大的限制了其客户群体以及其业务的拓展范围。另外,由于缺乏创新的金融产业,就难以使用金融工具来减少或避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比如绿色信贷业务可以通过风险评级工具来减少信用的风险等。因此绿色金融产业需要通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的创新出新的产品才能获得更多的客户和消费群体,这样才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3章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业的措施 3.1 社会、政府方面的措施 2013年,山东省提出了关于如何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计划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成为山东省的支柱性产业。 2014年烟台市也提出了关于如何打造中国节能环保产业园的指导意见,以此来推动中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应对世界气候的变化、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为了很好的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银监会近年来也相继出台了节能减排的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的指引以及能效信贷的指引等多项引导性政策,这种将监管性政策和产业性政策的结合,极大的推动了银行业和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活动,同时积极的调整信贷产品结构,努力减小或避免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做好相关的服务,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方法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 3.2 银行自身的措施 时下,恒丰银行的管理阶层也渐渐意识到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道路有着深远影响。因此,恒丰银行的主管职门的信用风险评审部于2015年第10次党委会上就绿色信贷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题汇总报告,经会议党委同意,明确了由信用风险评审部带领,对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2017年10月金融法试题和答案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金融法试卷和答案 (课程代码05678) 本试卷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是 A.公开市场操作 B.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C.保持币值稳定 D.金融监管 2.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第一位经营原则是 A.安全性原则 B.流动性原则 C.效益性原则 D.政策性原则 4.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A.10% B.30% C.40% D.50% 5.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不包括 A.外商独资银行 B.中外合资银行 C.外国银行分行 D.外国银行代表处 6.信托关系中最核心的主体是 A.受托人 B.委托人 C.受益人 D.信托人 7.存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A.双方协商一致 B.客户递交申请书 C.银行清点钱数 D.银行接受存款并签发存款凭条、存单或登记存折予以确认 8.下列银行业务可以适当收费的是 A.储蓄开户 B.同城同一银行人民币储蓄存款 C.储蓄销户 D.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_汤伯虹

第19卷 第9期长 春 大 学 学 报 V o l .19 N o .9 2009年9月 J O U R N A LO FC H A N G C H U N U N I V E R S I T Y S e p .2009  收稿日期:2009-05-11 作者简介:汤伯虹(1986-),女,湖南永州人,硕士生,主要从事金融管理方面的研究。 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汤伯虹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摘 要:基于近年来绿色金融理论实践的研究成果界定了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系统地研究了绿色金融对节能减排的作用机理,并对我国绿色金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创建环保政策性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和进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具体措施。关键词: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绿色信贷政策 中图分类号:F 8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09)09-0001-04 资金流是企业的命脉,怎样进行融资、投资等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投资、融资等又都是存在于社会金融体系中的,因此可以预期通过金融手段 对污染企业进行环境方面的约束是有效可行的。绿色金融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发展绿色金融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进步以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高度重视金融的作用,尤其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节能减排、转变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 1 绿色金融的概念及相关实践 绿色金融(G r e e n F i n a n c e )是一个新兴概念,又称环境金融(E n v i r o n m e n t F i n a n c e )或可持续性融资(S u s t a i n a b l e F i n a n c i n g ),最早约出现于1997年。关 于绿色金融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4种:一是《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提供的定义:环境金融(绿色金融)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三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四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中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从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就是从金融和环 境的关系入手,将生态观念引入金融,依靠金融手段和金融创新影响企业的投资取向,进而影响经济取向,改变过去高能耗、低产出,重数量、轻质量的金融增长方式,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改善环境的金融增长模式。 多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多种绿色金融的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要求企业必须为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从而使得信贷银行高度关注和防范由于潜在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信贷风险。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 N S E A D )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欧美共有绿色风险投资约45家,总投资额达1亿欧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此外,绿色金融还有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回购协议、绿色产业基金等形式。 2003年6月,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T h e E q u a t o r P r i n c i p l e s )”,即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金融机构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将项目按照高、中、低级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对环境问题负责时,方可对项目提供资助。目前已经有2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赤道原则”。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出“环保新政”,相继出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产品,从而在我国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年论文 题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系 (部):金融系 专业:金融学 班级:银管四班 学生姓名:杨博雅 指导教师:纪同辉 职称:讲师 2016年 09 月 16 日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年论文成绩评定表 系:金融系班级:银管四班学生姓名:杨博雅学号:20133210640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

目录 摘要 (1) 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述 (2)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3)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典型模式 (4) (三)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5) 1.高效性和经济性 (5) 2.发展快 (6) 3.管理弱 (6) 4.风险大 (6)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6) 二、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一)信用风险 (6) (二)环境政策问题 (7) 1.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7) 2.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7) 3.金融法律相对缺失 (8) (三)安全问题 (9)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 (10)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10) (三)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11) (四)加强信息披露与信息共享,切实维护金融投资者利益 (12)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 (12) 四、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级银管四班杨博雅 指导老师纪同辉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爆炸式发展态势,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和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正冲击着当今金融产业的发展,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也开始显露出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电子信息科技,尤其是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以及搜素引擎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极大的影响了现代金融模式。人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模式的不断创新而改变。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发展中探索,监管主体、机制及法律等各方面发展还不完善,如果不对正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加以控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可能受到阻碍,更可能对我国经济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机制探讨比较缺乏。但这些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有良好的对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对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探讨。本文开头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和特点,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典型模式,发现了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应的对策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对策措施 Abstract:China's Internet banking explosive development situation, the business model of continuous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constantly enrich the positiv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but some problems have emerged. Modern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presented by the Internet, especially the rapid development

金融法论述题总结

论述题1. 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①间接金融关系②直接融资关系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④衍生金融关系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论述题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统一的整体,依据我国的金融立法实践,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 1、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组织法,或金融业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 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则。概括地讲,金融主体法,就是金融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规则体系。 2、金融调控、监管法 金融调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是明确金融调控,监督目标,确定调控,监管机构,规范调控,监管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 3、融资行为法 融资行为法是指规范主体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包括: (1)直接融资法----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 (2)间接融资法----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 (3)特殊融资法----期权,期货,外汇的法律法规 4、金融中介业务法-----调整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简答题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 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与金融机构、法人、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 (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2.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

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绿色发展基金,破除绿色资金瓶颈,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但是我国仍处在绿色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金融创新;环境保护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缺乏创新,无法满足多层次、多类型的市场需求,尽管我国不断推出一些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新的金融产品,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绿色信贷在绿色金融市场上仍然占有很大比重,而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明显较少,碳期货及碳期权等衍生工具市场几乎还是空白。产品创新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绿色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二是我国对绿色金融产品只做局部创新;三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不注重安全、经营风险等问题。(二)政策支持和法制建设不完善。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没建立起发展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体制和法律环境。在政策支持上,我国公布的开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体制和法律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国家对环保产业的贷款缺乏相对应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对应的财政贴息、税收减免、坏账准备的计提等补偿政策,从而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在法治建设中,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指导绿色金融的发展,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直接导致绿色金融的发展缺乏贯彻执行的法律依据,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三)市场深度和广度不够。虽然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已达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色信贷市场40%的份额,但是绿色信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比还是很小,产品涉及范围有限。在市场深度方面:中国低碳金融发展报告显示,18家总资产较多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数量与总资产之比约为1.81%,在这些金融机构中,兴业银行位于首位,其绿色信贷所占比例只有3.46%。并且绿色信贷主要用于政府介入的环境保护项目,用于中小环境保护企业的绿色信贷很少。在市场广度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在设计产品时往往只重视融资渠道,而忽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一篇 法学院概况

第一篇法学院概况 一、法学院简介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始建于1994年,是在原吉林财贸学院贸易经济系经济法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基础上组建而成的,是省内最早设立经济法专业的院校之一。 师资队伍 法学院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目前一支梯队建设合理、学历层次较高、学缘结构适中、年龄结构分布均匀的教师队伍已经形成。现有专任课教师32名,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8名;博士及在读博士9名,具有硕士学位(含在读硕士)以上教师比重超过85%,专任课教师中拥有司法考试资格的10人,有五人在校外作兼职律师,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15人,近年来,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成果丰富,教师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相继成立了“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学术实践团体。 学科建设 法学院自建院伊始就把学科建设作为事业发展的生命线,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民商法学科被评为吉林省重点学科,2009年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现在正在申报法学一级学科的授予权,前景看好。目前具有经济法学专业和民商法学专业2个硕士学位授予权,自2008年开始我院与当时的财政税务系(现税务学院)合作培养税法学方向硕士生,现有在校研究生232人;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含经济法和民商法两个方向)已成为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现有在校本科生477人;课程设置方面较为成熟,其中《经济法》、《民法》和《法理学》三门课程被评为省级优秀课程,7门课程被评为学校优秀课程。 经济法方向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较全面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尤其是精通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法学知识,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合格法律人才。他们可以从事审判、检察、司法机关工作;能够在政府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研究法规政策、制订规章;可以从事律师、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可以到公司、企业,参与制订公司的章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可以在科研和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适应入世需要从事对外交往等法律事务工作。 主要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商法总论、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税法、物权法、债权法、行政法学、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 民商法方向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是以扎实的人文、科技和法学等通用知识为基础,以面向市场的经济法、民商法理论体系和运用技能为特色,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知识结构合理,社会适用面广,动手操作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系民商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以从事立法、教育、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刘艳 摘要:当下,互联网业蓬勃发展,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的到来,加之传统金融体系需要不断的推进改革,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其对促进传统金融体系改革;促进金融创新;满足个人、中小企业等的信贷融资需求,个人的投资理财需求等等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其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互联网信息安全性问题,监管体系、信用体系不完善问题等等,因此本文将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依靠大量数据的积累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贷、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和其他网络金融服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手机网民5.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47.9%,由此可见,互联网市场是比较庞大的。另外,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04亿,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达到2.17亿,增长率为73.2%,如此强大的市场需求更是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根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014年年底,网贷运营平台已达1575家,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另外,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我国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同比增长50.3%。尤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领军品牌“余额宝”,截至2015年一季度,其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客户数超过4900万户。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将成为金融创新以及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但由此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等。 (一)互联网信息缺乏一定安全性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总体网民中有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我国个人互联网使用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在安全事件中,电脑或手机中病毒或木马、账号或密码被盗情况最为严重,分别达到26.7%和25.9%,在网上遭遇到消费欺诈比例为12.6%。同时,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它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了解客户的习惯、需求、信用等信息,进而对客户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可是,由此也为客户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威胁,隐私保护受到严重威胁,《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而当下,信息主体本人登陆网站后,平台可以自动记录信息主体的网络行为,显然,这是在未 经主体同意否,平台就直接完成了信息的采集,这必然会影响到 到个人、企业乃至国家信息的安全。 (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 征信系统可以使互联网金融的违约成本得到提高,降低风险;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融资企业的历史信用等情况快速进 行了解,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这一点将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 难的问题,加速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但,当下我国的征信系统对 互联网金融尚未规范,人民银行征信体统尚未纳入互联网金融的 信息。加之,我国信用信息无法进行共享,一方面,各个网络平台 无法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另一方面,难以规避借款人的重复融资, 如此会造成相应的风险,以及一连串的网络平台利益受损问题。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虽然当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门槛比较低。尤其当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良莠不齐,单就截至到2014年12月,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就达338家;甚至有的P2P平台“疯狂”营销,将一些高风险的产品推销给一些如退休老人等不具备 风险识别能力的人群。再有,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交易在 网络环境中进行,对于双方的身份、交易的事项等等会存在审查 不严格的情况,很有可能为不合法的资金提供“便利”。这些问题 都需要进行监管来加以控制,而我国当下在该领域的监管还处于 不完善、不到位的情况,比如P2P缺乏监管主体、规范,缺乏行业 标准,存在大量的风险;再有,互联网金融会对消费者存在信息不 对称的问题,因为消费者相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比较缺乏相关 的金融知识以及风险识别的能力,易于受到欺诈等行为侵害自身 的权益。加之,没有畅通的维权渠道,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难以得到制止,由此甚至会造成重大的社会问题。 (四)缺乏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当下,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很大,急需互联网金融 人才,急待需要高端管理、产品研发以及兼具金融、信息技术等综 合性的人才,特别是在大数据领域,要求人才拥有较强的业务理 解能力、数据资产管理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以及数据挖掘能力。 除此以外,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问题显露的更为突出,由此带来 信息安全保护、信用共享机制急待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人才 的保证。而由于大数据时代刚刚起步,相关的专业人才还不能满 足市场的需要。究其原因,一方面,高校教育存在缺乏时代前瞻 性的问题,人才培养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人才培养方案急待进行 改革调整;另一方面,企业缺乏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缺乏完善的人 才培养体系,尤其传统的金融企业缺乏人才培养的创新精神。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由于大数据时代刚刚起步,互联网金融难免会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主要提出加强隐私保护、完善监管体系、完善 融与财会 107

绿色金融政策及问题

浅议绿色金融与国内银行业发展的政策及问题 目前国内经济进入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加大了对节能环保行业的支持,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环保型企业才能得到长期发展。国内银行业要获得长远利益,必须加大对环保行业的投入,发展绿色金融,这种发展趋势不可逆转。 一、绿色金融是国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绿色金融”主要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是基于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方面是指金融业如何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作用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另一方面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明确金融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避免只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世界各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纷纷出台各种文件推行“绿色金融”理念。我国提出绿色金融的概念相对较晚,具有标志性的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是自

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政策,为发展“绿色金融”奠定了基础。从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目前绿色金融的主要方式集中在银行业的绿色信贷。 发展绿色金融,助推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方面,具体来讲: (一)发展绿色金融是支撑环保行业发展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责任的提升,环保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作为社会资金的最大提供者,银行业通过信贷杠杆约束污染企业发展、帮助污染企业进行治污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环保产业,而环保产业带来的经济利润也会部分回流至银行业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双赢。 (二)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银行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银行业作为运营机构,也要考虑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和收益。自1994年我国政府确立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以后,环境风险已经越来越被金融机构所重视,发展绿色金融成为我国银行业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发展绿色金融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条件。 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不仅需要创新金融理念,践行绿色金融,推动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且需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题中心 >> 中级经济法(2011) >> 课后作业试题中心首页 我做过的试卷 我做错的题 中级经济法(201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时间:0.0 分钟总分:48 分字体大中小打印试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金融法 D.消费者保护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体系 【答案解析】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3. 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答案解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4.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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