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北大刑法分则笔记

北大刑法分则笔记

北大刑法分则笔记
北大刑法分则笔记

本科生刑法分则笔记(陈兴良)

说明:

一本部分以《规范刑法学》,03级陈兴良老师的讲课录音为基础,结合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二本部分只涉及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以及相关罪名,包括: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⑴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⑵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⑶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⑶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⑸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⑹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⑴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⑵强奸罪;【第236条】

★⑶绑架罪;【第239条】

4 侵犯财产罪

★⑴抢劫罪;【第263条】

★⑵盗窃罪;【第264条】

★⑶侵占罪;【第270条】

★⑷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⑴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⑵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⑶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6 贪污贿赂罪

★⑴贪污罪;【第382条】

★⑵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其中★是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本科讲义确定的<21个>

Ⅰ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总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

注意:

1、这里的“不特定”和“特定”相对。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通常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之也成立。这里的不特定是“客观的不特定”,而非“主观的不特定”。故,即

使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是针对特定人的,但在客观上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于一般的犯罪,其原因在于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危害到不

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即使实际只伤害到个别人。

3、该罪的构成要求“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手段”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性

质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它采取的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同样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罪名

重点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分述

一、放火罪(P293)

《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㈠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利用放火的形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危害。

㈡构成

1、行为

本罪的行为是放火,又称纵火,即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2、客体

本罪的客体包含了人身和财物,具体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

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此外,这里的财物通常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的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

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责任形式(主观罪过)

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防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放火的故意不仅包

括“点火的故意”,还有认识到“点火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决然实行的故意。相对于失火,放火是故意的,失火是过失的。

失火与放火的转化:过失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在能够扑救但是不扑救的情况导致了火势的蔓延。主观上,是在造成火灾之后,故意不去扑救,因而导致火灾的蔓延,主观心理状态是从过失转化为故意;客观上,在不作为地防火后,行为人基于其先前行为有义务阻止火势的蔓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可能扑灭火势,这就可能构成放火罪,除非过失引起火灾,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或者救火会给本人带来生命安全。

㈢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犯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是指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实害犯犯放火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

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故意的情况下,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放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说明:

1、本罪的处罚分别规定在114条(危险犯)和115条(实害犯)。危险犯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造成公共安全的某种危险,就可以构成该罪。该罪的构成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第114规定“尚未造成”,刑法理论补充为“足以造成”。与危

险犯相对应的,是“危害已经发生”。两者结合来看,危险犯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危险犯和实害犯其实不是两个罪名,而是一个罪名互相衔接的两种不同形态。

2、实害犯和危险犯如何界定?

危险犯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意味着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既然实害犯的未遂已规定为危险犯,那实害犯就没有未遂形态。相应的,危险犯则存在未遂形态,是指有放火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连现实的危险也没有造成。

3、一个人放火,但是火灾发生以后,又后悔了,阻止了火灾的蔓延,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当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这种中止成立实害犯的中止,还是危险犯的中止?

陈兴良认为根据犯罪所处阶段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实害犯/危险犯的中止。比如,大火已经燃烧,然后阻止,可以构成实害犯的中止;而火刚点着,还很小的时候,或者汽油刚刚浇上,然后中止了,没有点火,都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两者的区分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P324)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㈠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㈡构成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

本罪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注意:

⑴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航运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

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

⑶重大事故是指撞车、沉船、翻车、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在违反规章制度与重

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结果

本罪是结果犯,其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该罪结果

中包含了“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形成整体法和部门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刑法虽然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大损失”,达到则犯罪,反之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高法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罪过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的过失是针对交通肇事造成的结果而言,即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结果是过失的。如果故意驾车撞人,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㈢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承担责任,而故意从交通肇事现场逃跑,并隐蔽起来;简言之,就是逃离交通现场。根据有关交通规章,交通肇事发生后,有关人员有义务停留在现场,并保护现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承担责任,如果是为了救治伤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就不构成逃逸。

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从刑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它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看,逃逸分为两种,一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事由;另一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必须是在逃逸和致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逃逸和死亡之间是有因果关系,首先应当确认逃逸之时,被害人没有死亡;反之逃逸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就不构成特别的加重处罚事由。死亡和逃逸时间的先后在决定法定刑上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有时较容易确认,有时很难确认,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是否在逃避之后,这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逃逸是故意的,致人死亡,肯定包括过失,是否包括故意(尤其是直接故意)?陈兴良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特别加重处罚事由,不论故意或者过失。司法解释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怎么会有“共犯”呢?陈兴良认为这是立法问题,在交通肇事罪之外,考虑到逃逸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增加交通肇事逃逸罪,这种罪是故意犯罪(因为逃逸是故意),如果指使逃逸的,按照共犯处理。

交通肇事罪的转化:交通肇事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从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该问题在刑法第133条并没有规定,但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⑴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⑵客观行为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隐藏”就是将其藏匿在杂草丛中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处所;“遗弃”就是指丢弃在偏僻之处。由于上述两种行为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

⑶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结果。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下,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㈣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是本

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交通运输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恶劣情节,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交通肇事罪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

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之规定,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也包括故意,至少间接故意,存在争议。我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不须考虑对于致人死亡是过失还是故意,只是行为人客观上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应加重其刑。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如何理解这里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难题。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司法解释制定者认为:“不可否认,司机肇事引发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他人指使其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而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在刑法理论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共犯能否等同于交通肇事的共犯,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罪数形态概述 1.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的概念 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罪数形态

(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 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 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 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 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 15.逃税罪(第十五章) 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 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 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 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 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 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 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 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 24.强奸罪(第十六章) 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 26.绑架罪(第十六章)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 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 2.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刑法典 (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 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 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 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 严厉性更强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创制 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 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 二.全面发展1997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 刑法典第一条 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 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 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 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 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 刑法典第二条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 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 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 第五节刑法体系 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 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 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 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文件.doc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 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 年1 月1 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 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国唯一刑法单 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 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 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附则:2 个内容 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 全国人大) 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第28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单位受贿罪 五、行贿罪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七、介绍贿赂罪 八、单位行贿罪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 (1)复杂客体 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要),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何谓“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

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3)侵吞、窃取、骗取 侵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太平人寿 思考: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 记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笔记

刑法 绪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阶级分析,一般分析方法)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上编刑法总论 第1章刑法概论 第1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即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一直,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3,分类:广义分类: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a,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b,刑法的阶 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c,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 法,但是所有的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 剥削阶级服务,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是剥削阶级的 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

d, 社会主义刑法:简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 益。 2,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事法特征){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b,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直接同犯罪 作斗争。 3,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特征:可调整所有法律关系 程序性: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和手续的法○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实际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 第2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1979年7月6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 2,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a,实现了刑事法律原则和加强刑法保护功能 b,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c,实事求是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相结合 第3节刑法的根据和义务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时间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子法必须是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 并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 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 实际出发 2,刑法的任务 1,刑法第2条规定 2,我国刑法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是犯罪的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020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 属于刑法。(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 (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 别于其它的法律: (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 (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 (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 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一)规制的技能。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 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 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 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 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 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 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 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 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 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 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 有自由。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 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 法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 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 刑法定”。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 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此外, 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 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量刑 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量刑的基本原则 1.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对犯罪人的定罪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定罪与量刑有着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定罪不准,就谈不上量刑适当;有时定罪虽然准确,但量刑不当,同样会造成错案。 2.量刑的特点与意义 (1)量刑的特点 ①专属性,是指量刑是法院专有的权力,并且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特定的程序行使这种权力。 ②依附性,是指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量刑的活动过程是依附于定罪结果的。 ③非精确性,是指对量刑的结果要求做到准确而非精确,即与所犯罪行大小相适应,而非,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相等。 (2)量刑的意义 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3.量刑的基本原则 (1)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只有在查

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犯罪的性质,进而确立应予的刑罚处罚。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 ①查清犯罪事实 审判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犯罪事实,使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②确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犯的什么罪,即应定的具体罪名。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因此,划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③考察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在考察犯罪情节时,应当注意到两种情况: a.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该种犯罪应当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节。 b.在同一法定情节中,还有轻重程度的不同。 ④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从而决定是否判刑以及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 ⑤量刑还要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 刑法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对累犯、自首的处罚原则以及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等,都说明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悔罪的态度,对量刑的轻重也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刑法学分论笔记

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2. 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划分: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的。 确定罪名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 概括性原则3. 科学性原则4. 明确性原则 正确确定罪名的意义:正确确定罪名,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适当地量刑。 6. 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一般可分为三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7. 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主要表现:(一)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二)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三)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四)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五)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在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二)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 8.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12种具体罪名: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