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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0.08.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5号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亚庆

2020年8月12日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

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三章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

成函审结论。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

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第四章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

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8.24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施行日期】1990.08.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为便阅读,本人将已公布的法律法规予排版整理,欢迎下载。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在生产、加工、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具 有普遍适用性的统一规范。为了保证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公正性和公 平性,需要建立一套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行业标准制定 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行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行业发展、统一行业规范起到重要的作用。首先,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通过明确行业标准,可以推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企 业竞争力。其次,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业标准明确了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标 准选择产品,提高购买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再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可 以促进行业协作和合作。通过制定共同的标准,行业内企业可以加强 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标准制定的方案 1. 建立专门机构 行业标准制定需要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可以建立行业标准 制定协会或专门的标准制定委员会,负责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该机 构应该由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保证 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制定标准制定程序

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明确的程序和流程。标准制定程序应该包括标 准制定的提案、立项、起草、评审、公示、修订等各个环节。同时, 应该建立专门的标准制定指南和操作手册,对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 步骤进行规定。 3. 开展调研和评估 行业标准制定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估。调研可以 了解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评估可以确定标准制定的重点和难点。同时,还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标准的 科学性和实用性。 4. 完善标准制定标准 行业标准制定需要明确的标准制定标准。标准制定标准应该包括标 准的层次、结构、格式、术语等,确保标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同时,还应该参考国际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借鉴其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 行业标准的水平和竞争力。 三、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要求 1. 加强标准制定人员的培训 行业标准制定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同时还应该具 备标准制定的方法和技巧。行业协会或专门标准制定机构可以组织相 关的培训和研讨会,提高标准制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标准制定 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领域内,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和规则。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对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至关重要。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对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业标准的制定。 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行业内企业、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应当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行业标准的国际竞争力。 二、行业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行业标准的发布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率和执行率。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行业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行业标准的监督和检查是保障标准执行的重要手段。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于违反标准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四、行业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行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标准修订机制,及时跟踪行业发展动态,对标准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标准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五、行业标准的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行业标准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相关主管部门应 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交流,推动我国行业标准走向国际化,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行业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是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行业标准的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标准制定和 管理的效率。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行业标准的统一管理平台,实现标准的全程在线管理,提高标准管理的科学性和便捷性。 总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够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希望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行业标准管理机制,推动行业标准工作迈上新台阶。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制定标准的一种规范性管理方法,以 确保该行业的产品、服务、技术及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促进行业的规范 化和可持续发展。下面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行业标准的定义及作用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以确保该行业所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技术及管理水平 的一定标准。行业标准在保障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推进 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行业标准可以: 1. 保障产品质量:以行业标准为基础制定产品标准,能够规范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测试等工艺流程,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提升服务水平:行业标准也可以规范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明确服务的要求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 规范市场秩序:行业标准可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指导企业进行诚信经营、规范竞争,防止市场混乱和不良竞争现象。 4. 推动技术进步:行业标准促进技术创新和升级,指导行业内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研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 二、行业标准的制定流程 1. 立项:行业标准的立项通常是由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或企业发起的,需要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关注和认可。 2. 研究:制定标准需要进行研究和调查,了解行业内的相关情况和现状,审查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规,以及行业内企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 起草:标准的起草阶段是制定工作的核心,需要制订编写组织,并在组织中确定标准的组成部分、编写格式、标准的要求、测试方法等。 4. 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完成后,需要公开征求行业企业、专家、机构、组织和用户的意见,调整和修改标准草案。 5. 审定: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草案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标准草案提交给负责审定的机构,批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或行业标准。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0.08.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5号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亚庆 2020年8月12日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

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在各个行业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运营。为了更好地管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各行业都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一般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点和作用。 一、行业标准的定义和重要性 行业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被普遍认可和遵守的技术规范、实施规则或质量要求。它是行业内各方共同商定的规范,用于规范产品、服务、生产过程等各个方面。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 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首先,需要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或标准制定机构组织成立标准制定委员会,并确定标准制定的范围、目标和内容。其次,通过广泛征求行业内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然后进行专家评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最终

确定正式版本。行业标准的制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行业标准的实施是保证标准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服务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标准化。同时,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反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示,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和竞争环境。 四、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意义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是指对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的文件。它的出台对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可以推动行业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升,通过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质量要求,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再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可以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八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第九条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标准网(https://www.sodocs.net/doc/c819048084.html,)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十三条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可以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信行业规定

通信行业规定 通信行业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承载着信息传递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通信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通信行业规定。本文将就通信行业的规定进行探讨,并介绍其中一些常见的规定和措施。 一、通信行业的监管机构 每个国家的通信行业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用于管理和监督通信网络的建设和运营。例如,在中国,通信行业的监管机构是国家邮政局和工信部。这些机构负责制定通信行业的规章制度,包括频谱管理、设备认证、通信标准等。 二、通信行业的频谱管理 频谱是通信行业的核心资源,用于无线通信设备的传输。为了有效管理频谱的使用,通信行业规定了频谱的分配、使用和监测。通信运营商在使用频谱时,需要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频段和带宽进行使用。 三、通信行业的设备认证 为了确保通信设备的质量和合法性,通信行业规定了相关的设备认证制度。通信设备必须通过认证机构的检测和评估,才能获得上市销售的资格。这样可以确保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防止低质量或非法设备对通信网络的干扰和破坏。

四、通信行业的通信标准 为了便于通信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通信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通信 标准。通信标准涉及到通信协议、数据格式、编码和解码等方面,确 保不同设备之间可以正常交互和通信。通信标准的制定需要通信行业 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规划和调整。 五、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 通信行业规定了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以保障用户的通信体验。 通信运营商需要提供稳定的网络连接、流畅的通信信号和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规定了通信服务的补偿机制和维修服务的及时响应,确保 用户在使用通信服务时能够获得良好的体验。 六、通信行业的用户隐私保护 通信行业有关部门对用户的隐私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信 运营商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必须遵循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七、通信行业的安全管理 通信行业规定了通信网络的安全管理要求,以防止网络被恶意攻击 和未授权的访问。通信运营商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确保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此外,通信行业还规定了通信设备的安全 审计和漏洞修复措施,以提高整个通信系统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通信行业的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监管机构、频谱 管理、设备认证、通信标准、服务质量保障、用户隐私保护和安全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通信业 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03.16 •【文号】工信厅科函〔2018〕99号 •【施行日期】2018.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99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和标准化协会: 现将《2018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2018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 2018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立足于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坚持“兜底线保基本、拉高线上水平、瞄准国际走出去”的工作思路,紧贴产业发展需求增加和优化标准有效供给,

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倒逼和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主要预期目标是:制修订服务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所需的标准1800项以上,在10个以上重点领域推动“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提升5个百分点,确保在2020年实现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转化率超过90%;鼓励我国企事业单位制定100项以上国际标准项目。 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做好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一)持续完善工业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在现有工业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要求、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新趋势,研究编制工业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18年版)。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合理界定好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强化标准与产业发展的结合,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未来2至3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成体系开展。 (二)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聚焦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等重点领域,打破传统的行业界限和领域划分,统筹协调产业链各方力量整体推进跨行业、跨领域的专项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满足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系统接口、安全环保和核心应用等方面的标准化需求,构建科学合理、协调配套和融合开放的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标准体系对产业生态系统的整体支撑和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军民通用标准试点工作,加强集成电路军民通用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军民通用标准研制模式和工作机制总结。 二、兜底线保基本,抓好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通信行业管理制度

通信行业管理制度 一、概述 通信行业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通信行业内各个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提高行业整体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本制度旨在 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推动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 1. 高层管理 高层管理层是通信行业中决策和制定战略的核心层级,包括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他们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方向、政策规定以及对企业 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2. 企业管理 通信行业的企业管理是涵盖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决策层级、 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各企业应确立合理的管理体系,明确各 层级的职责和任务,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框架。 三、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作为通信行业的核心资本,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 障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晋升、福利待 遇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通信行业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四、市场管理

通信行业的市场管理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 行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包括价格管理、 产品质量标准、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五、运营管理 通信行业的运营管理是确保通信服务的可靠性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制度包括网络维护与管理、设备运行与维修、客户服务等方 面的规定,以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安全管理 通信行业作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制定相 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来保障信息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七、监督与评估 为了确保通信行业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需要建立相应 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与评估制度包括内部审核、外部评估等方面 的规定,以推动行业管理规范的实施。 八、业务创新与发展 通信行业管理制度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业务创新和技术发展,为行业 提供更多增长点和机会。相关制度包括技术研发创新、产品推出与营 销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05.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7号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8年5月17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5.05.1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 •【施行日期】2015.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1号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5年5月19日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准的计划 第三章标准的编制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 第五章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章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四)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 (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1.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5.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5日邮电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应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通信行业标准的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需要在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通用通信技术要求应制订国家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范围。 (二)公用电信网及邮政网工程全程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三)重要的通信工程建设要求。 第四条对需要在通信行业内统一的一般的专用技术要求应制订行业标准,

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范围; (二)尚未制订国家标准的范围; (三)通信工程建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第五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按照有关规定应逐步减少强制性标准扩大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二)公用电信网的邮政网的全程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三)通信网的各项接口要求; (四)通信网的传输(传递)要求; (五)通信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均包括质量与安全的内容,一般均应为强制性标准。 第七条在不具备条件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为解决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应视同行业标准管理。 第八条邮电部是通信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是在部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同时也是各项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 第二章关于标准的计划 第九条国家标准的计划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部计划建设司根据邮电通信建设发展规划和《邮电通信发展技术政策》等提出五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2.11.27 •【文号】工信安字[2012]113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

通信行业绿色低碳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

通信行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

目录 前言........................................................................................... I 一、总体要求. (1) (一)指导思想 (1) (二)基本原则 (1) (三)建设目标 (2) 二、建设思路 (2) 三、建设内容 (9) (一)节能标准 (9) (二)资源综合利用标准 (9) (三)碳达峰碳中和标准 (10) (四)绿色制造标准 (11) (五)共建共享 (12) (六)基础设施建设运维 (13) (七)ICT技术赋能 (14) (八)其它 (14) 四、组织实施 (15) (一)加快重点标准研制 (15) (二)加大标准宣贯力度 (15) (三)扩大标准应用场景 (15) (四)加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 (15) 附件1 通信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制造领域标准清单 (17) 附件2 通信行业绿色低碳领域标准制定重点方向 (25)

前言 标准是推进各行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支撑。“十二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工信厅节〔2014〕149号,以下简称“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十三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信部联节〔2016〕304号,以下简称“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两者互为补充,加强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指导标准研制工作有序推进。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和窗口期,也是通信行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关键五年。通信行业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标准化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效能,支撑网络强国、制造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的引领规范作用,持续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以满足技术进步和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通信行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并建立体系动态更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YD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YD 5112—201X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SCDMA工程设计规范 (报批稿)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TD-SCDMA Digital Cellular Mobile Communication Network Engineering 201X-××-××发布201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SCDMA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TD-SCDMA Digital Cellular Mobile Communication Network Engineering YD 5112-201X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施行日期:201X年X月X日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1X 北京

关于发布《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SCDMA工程设计规范》的 通知 信部规〔201X〕××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SCDMA工程设计规范》(编号:YD 5112-201X)发布,自201X年X月X日起实行。原《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编号YD/T 5112-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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