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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的类型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

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

全收

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

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和无效收养。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

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

5)其他条件:a.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b.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上(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的条件

①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需要双方共同送养

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样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力

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②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

1)未成年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的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主要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因此,以上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应征求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③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一)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由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4)华侨回国收养时,可以不受收养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子女的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4)收养1名子女

三.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

1、办班收养登记的机关。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到生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关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1)申请。首先由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3)公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然后才可以办理登记;(4)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3、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即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不是收养成立的必径程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

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保安服务标准

保安服务标准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山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保安服务标准 为规范保安服务形象,提高保安服务意识,增进保安服务水平,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确保楼盘的销售和赢得业主、客户对物业公司良好的整体印象,为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保安队伍。特对各岗位保安职责、服务中所涉及的言行举止规范如下: 一、各岗位服务礼仪标准 1、园区入口礼仪岗 A、职责: (1)小区入口礼仪岗负责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或看房客户进行核实引导。 (2)处理值勤区域内的其它各类违规事件。 B、规范动作及服务用语: (1)值勤中保持跨立,兼顾值勤区域内的各类情况。遇有车辆进入应正直向左侧转体45度,左手执停车手势,待车辆停止,向前齐步走至驾驶座窗约三步远,立定敬礼,待车窗放下后,保安员礼毕头部略低(您好,先生,请问您去哪)。

(2)确认来者身份后,若为访客或送货,应正确给予指引。通知岗亭内登记人员给予登记(麻烦您到岗亭内作登记,请慢走),立正后,规范操作车辆左直行放行手势,并做敬礼;待车辆离开本岗后,正直转体90度,齐步至值勤岗位,恢复跨立姿势。 (3)若为看房客户(欢迎光临,请问您有预约吗),得知有预约情况(好的,慢走,您请)立正规范左直行,敬礼;通知大门岗,待车离开本岗后,正直转体90度,齐步或跑步至值勤岗位,恢复跨立姿势。 (4)当保安员发现本值勤区域内有违规事项时,保安员应当即上报,通知巡逻岗或亲自上前制止该行为。(上前后距离约三步,立正敬礼,先生/女士您好,请不要×××)待问题解决完毕后,立即恢复岗位,并通知岗亭登记人员,将该事记录。 (5)遇有车辆外出,保安员得到通知后,立即正直向右转体90度,距离车辆大约五至十米时,做左直行手势。待车辆行至约正前时,敬礼,车辆外出后,礼毕正直左转体90度,保持值勤跨立姿势。 C、岗位要求: (1)动作规范,语言表达流利。 (2)说话和气,热情接待。 2、大门岗 A、职责:

道路设计原则概述

5、路面结构设计 (1).设计原则 a)根据道路等级与使用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先材、方便施工、利于养护的原则,结合本地条件与实践经验,对路基路面进行综合设计,以适到技术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目的。 b)柔性路面结构应按土基和垫层稳定、基层有足够强度、面层有较高抗疲劳、抗变形和抗滑能力等要求进行设计。结构设计以双圆均布垂直和水平荷载作用下的三层弹性体系理论为基础,采用路表容许回弹弯沉、容许弯拉应力及容许剪应力三项指标。层间结合必须紧密稳定,以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应力传布的连续性。 c)刚性路面混凝土板的厚度,按行车产生的荷载应力不超过水泥混凝土在设计年限末期的疲劳强度并验算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板长应使最大行车荷载应力和最大翘曲应力迭加值不超过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 d)路面在设计满足项目区域交通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和交通情况,在设计年限内具有足够的承载力、耐久性、舒适性、安全性的要求,依据《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 ),本着因地制宜、合理选材、方便施工、节约投资的原则,遵循道路工程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开展路面综合设计,选择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并适合该地区情况的路面结构方案。 5.1.车行道路面结构

路面类型比较 沥青路面和水泥砼路面的使用性能的优缺点比较 沥青路面尽管造价较高,但能满足对行车舒适性和有景观要求的道路。且各区域内已建道路采用沥青砼路面,本工程建议采用沥青路面。 7、道路横断面设计 (1).设计原则 在遵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各道路在区域道路网中的功能定位,优化断面布置,满足交通需求,实行人车分流,近、远期结合,以达到提供道路通行能力的目的。

关于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关于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发布文号: [1990]民他字第1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90>25号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37年王青芸两岁时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许秀英夫妇收养,并共同生活了20年,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虽然王青芸于1957年将户口从王在起处迁出到其单位落户,后又迁入其生母处,但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公开解除收养关系。而且,王在起生前与王青芸有书信来往,并以父女相称,王青芸对王在起夫妇也尽有一些义务。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以认定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的收养关系事实上未解除为妥。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保安员门岗服务规定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6338 保安员门岗服务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安员门岗服务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一、在指定位置、指定方向立岗,严禁脱岗。 二、立岗姿势端正,身体挺直,双手背后,两腿呈跨立状,不准稍息呈依倚状或其他姿势,面带微笑行注目礼,遇领导敬礼。 三、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全天24小时立岗保安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大门5:00~24:00实行开启服务;00:00~次日5:00关闭时,如有车辆出入,当班保安人员应及时提供开门、关门服务。 五、不准拾荒、小摊贩、推销人员进

入物业管理区域。 六、雨天为业户提供方便伞或伞套等便民服务。 七、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实行出入证制度、登记制度和停车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局规定执行)。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污染物品的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八、阻止4吨及4吨以上大型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特种车辆和搬家车辆除外)。 九、交接岗时按规范操作。 十、在指定处休息,对备用钥匙使用进行登记,做好休息处清洁工作。 十一、上岗期间必须满腔热情地回答

收养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四、收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7)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9)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30)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31)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33)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p.143)。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尽管部分国家以前曾经多次倡议就此议题召开外交会议并制定一项国际公约,但该倡议至今没有付诸实践。虽然召开外交会议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倡议未见响应,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仍然承担起对国家责任进行系统研究的任务,并编纂条约草案,希望能够促进相应国际公约的诞生——在国际法委员会诞生的1949年,它就将国家责任列入研究和编纂计划。之后,先后有5位国际法权威学者担任该项计划的特别报告员,主持不同阶段的工作①。作为长达半个世纪不懈努力的结果,《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以下简称《责任草案》)在2001年得以问世。国际法委员会还为其附加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评注》(以下简称《责任草案评注》)。由于研究与编纂者皆是世界顶尖的国际法学者,并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反复论证与锤炼,所以《责任草案》毫无争议地成为目前国家责任领域最权威的研究成果。 既然国家责任是国家所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国际不法行为又是国家行为的一种,那么一个行为构成国家行为就成为国家需要为此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然而,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

算构成国家行为在学术界和各国政府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国际社会之所以迟迟无法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国际公约,很大程度上就缘于无法解决该分歧。这种分歧之所以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所以它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然而,并非任何自然人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国家行为。换言之,只有符合国际法上构成规则的自然人行为才能上升为国家行为,并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而构成规则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在国际法上酿成国家责任是非常严重的外交事件。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异常谨慎,对于制定有关国家行为的国际条约更是如此。虽然规则的复杂性和制度的重要性导致了国家之间的较大分歧,但在《责任草案》中,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缜密的分析与严谨的说理,为弥合分歧与达成共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解决思路。以《责任草案》为线索,笔者认为可以将国际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法律制度归纳为四个基本原则。 二、国家整体负责原则 所谓国家整体负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应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第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何种职能、地位或其他特性,其行为在国际法上都由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责任草案》第4条第1款充分体现了国家整体负责原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际法将任何国家机关以该资格做出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而不论该国家机关的职能、地位或者特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保安服务委托协议(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保安服务委托协议

编号:FS-DY-20754 保安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_____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治安、保卫、防火、防盗等。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派遣保安员伍名,具体人员须经甲方确认,保安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二、所派保安人员必须恪守职责,服从双方的管理,双方均可提出给予调换保安人员的要求,一般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三、保安员职责 1、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保安员守则》的规定,忠于职守,责任心强,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2、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保安标志和上岗证件,注重仪表仪容。着装整齐,值班时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嬉戏打闹,不准看书报、吃零食,不准听收录机及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保持门岗内外清洁卫生。 3、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讲脏话。处理问题时要讲原则,态度和气,不急不躁,以理服人,遇到争执不下的时候,可向客户汇报。 4、严格交接班制度,下班不接,上班不离。交接班时,应明确任务和上一班遗留问题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5、做好来客登记及联系工作,做好考勤监督与信件收发工作,不准私拆单位及个人的信件;不准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6、必须牢记火警、盗警和直属上级领导的电话号码和无线电通讯呼号,以备急用。 7、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对违反甲方制度的保安员,如情节较轻且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经甲方提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更换人员;如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8、每日认真填写保安执勤记录表,在甲方需

关于城市道路设计中道路横断面设计原则的思考

关于城市道路设计中道路横断面设计原则的思考 摘要横断面设计是城市道路设计中的关键内容,对城市规划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基于此,本文就城市道路设计中道路横断面设计原则进行研究,首先就城市道路设计中横断面设计的系统原则和安全原则进行分析,然后从横断面设计的类型、使用效果、适用条件三个方面阐述道路横断面设计的方法,从而提升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水平。 关键词城市道路;横断;分幅 1 城市道路设计中横断面设计的原则 1.1 系统性原则 城市道路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会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各项内容,而横断面设计作为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兼顾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因此横断面设计必须遵循系统性原则。在具体设计时,道路横断面应该严格参照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以红线宽度作为规划范围,在设置横断面的形式、组成部分、尺寸比例等项目时,必须以城市道路类型、设计年限、行车速度、车辆类型、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绿化设计、交通安全等内容为依据,着重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通畅,为车辆和行人提供优质的服务[1]。 1.2 安全性原则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的本质目的和核心目的是安全性,无论如何对道路进行整改,都要以安全性原则为前提。在对横断面进行设计时,必须将城市道路设计与交通管理综合考虑,充分发挥二者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作用,从而保证交通的安全性。例如在对城市道路进行横断面改建时,不仅要对道路进行适当的拓宽,使车辆保持通行,还要综合使用相配备的交通管理措施,比如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分隔,避免两种类型的车辆相互影响产生安全隐患。另外,在道路较窄且相互平行的情况下,可以将双向行驶的车辆改为单向行驶,从而保证车辆的行驶速度,确保交通安全。 2 城市道路设计中横断面设计的方法 2.1 横断面设计的类型 就城市道路设计中的横断面设计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一是机动车辆的交通设计,二是非机动车辆的交通设计,三是行人交通设计。为了保证交通安全通畅,一般会采用立式缘石将行车道和行人相隔离,在不同的高程和位置中,二者的安全都能够得到保障,而机动车交通与非机动车交通的分隔一般会采用单幅、双幅、三幅和四幅这四种类型来布置。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的类型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道路设计规范要求

道路设计规范要求 篇一:道路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1地区概况 1.2沿线地理特征 第二章路线设计 2.1公路等级确定 2.2路线方案确定 2.3平面线形设计 2.4纵断面线形设计 2.5平、纵面线形的组合设计 第三章路基、路面设计 3.1设计原则 3.2路基横断面 3.3路基设计与防护 3.4路面设计 3.5路基路面排水设计 第四章涵洞与通道设计

4.1路线交叉设计 4.2涵洞和通道设计 环境保护 5.1设计原则 5.2绿化设计 第六章小结 6.1小结 6.2设计中的不足 6.3思考 附录:主要参考资料 第一章绪论 该公路修建意义 本公路的修建将给当地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带动沿线旅游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沿线地理特征 该地区属于公路自然区划ⅠⅤ4区,漳州位于北纬度到25度之间,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年平均温度21℃。198 5年最高日气温℃,最低℃。无霜期达330天以上,年日照2000-2300小时;年积温℃。年降雨量1000-1700毫米,雨季集中在三至六月。年平均风力二级。漳州每年六至九月常有台风袭来,最大风力达12级,台风常来暴雨或大暴雨,造成洪涝灾害。但在高温季节,台风也有助于降低气温和解

除旱象。 漳州气候条件优越,位处南、北纬度(回归线)附近,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的地方并不多,如非洲的撒哈拉沙漠和澳大利亚的大沙漠,属于热带沙漠气候,印度、巴基斯坦和缅甸,属于热风季风气候,西半球的智利属高山气候,而漳州则是少数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的地区之一。它整修地形依山面海,呈倾斜状和台阶状,山势走向由西北向东南,西北有武夷山脉和戴云山脉挡住寒流入侵,东南面临开阔的大海,温湿气流源源而来,构成了一个得天独厚的堠域性气候。 第二篇路线设计 交通量计算及公路等级确定 道路等级的确定 道路等级的确定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和远景交通量,从全局出发,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和性质综合确定。 交通量计算及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为二级,二车道,日交通量为712辆/昼夜,设计年限n=20年。 路线方案设计 相关指标和原则 1):选线原则 以平面线形为主,合理解决避让、穿越、趋就等问题。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于2000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3日司发通〔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新收养法,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关系的成立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办理收养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绝公证。 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新收养法施行后,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司法部不再下发《指定管辖通知》。 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1)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 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收养除外。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保安服务礼仪具体要求规范

保安服务礼仪具体要求规范 在日常中保安员是一座大楼的脸面,好的物业保安人员可以给人一种安全放心的感觉,同时一位有礼貌的大楼保安会给人一种心理一暖的温馨感。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保安服务礼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保安服务礼仪 1.保安礼仪是以个人为支点。保安礼仪不光是针对保安员个人自身行为的规定,也是对保安组织行为的限定。 2.保安礼仪以自尊为原则。只有你自己看的起你自己,给自己工作的信心,不自己看低自己,才能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尊敬。360行,行行出状元。所以对保安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次,要尊重别人,我们想要得到什么就要为之付出什么。互尊互敬是做人做事的基础,特别是对于保安这一行业来说。 3.保安礼仪以素质为基础。个人礼仪是一个人在公共社会活动中的外在表现,它直接反映一个人内在的品格和文化修养。 4.保安礼仪以形象为目标。保安礼仪让保安的形象更加鲜明,积极,向上,目的就是让保安在作好最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上,更好的展现作为业主第一形象岗的地位,同时更是公司良好服务的象征。 5.保安礼仪以细节为方针,不管是仪容仪表,还是接人待物,包括自身内务,都是保安礼仪的一部分。 彩生活物业通过增强办公楼保安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

措,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树立并打造企业的品牌形象,使企业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安的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 提高服务质量和保安员文明执勤的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是促进队伍素质根本保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提倡文明用语,避免禁忌用语。 1、接电话。 文明用语:您好,请讲。XX不在,有事我帮您转告。 禁忌用语:喂,找哪个。人不在,快点讲。 2、接到语言粗鲁,不礼貌,无休止纠缠的电话。 文明用语:请不要讲粗话,注意文明礼貌。我们这里很忙,请不要妨碍我们工作。 禁忌用语:用粗语、脏话进行攻击。 3、接待外人来客户单位找人。 文明用语:请稍等,请问您找谁,我帮您找。对不起,我们有规定执勤中不准代转(存放)物品,请您另想办法。 禁忌用语:干什么事?找哪个?你是什么人?找他干什么?不在。不知道。 4、接待人员或车辆进出客户单位。 文明用语:同志,请留步;请出示证件;请停车验证;谢谢合作。 禁忌用语:没有证件不给进,没有商量余地。 5、遇到客户单位工作人员没带证件。 文明用语:同志,请您以后注意,下次别忘带证件,希

道路景观原则及设计

道路景观原则及设计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1、实用性原则 道路景观首先要满足人行道通行的功能要求,然后考虑如何体现它的商业价值。 2、因地制宜原则 设计应该强调结合利用现状地形,在尽可能减少工程量的前提下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和环境效果。 3、可持续发展原则 道路景观的设计就是要运用规划设计的手段,结合自然环境,对场地内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进行保护和利用,既有利于当代,又造福于后人。坚持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统。 4、可识别性原则 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城市的标签,在设计中,不同等级的道路或不同功能的道路需要有所区别,在设计的时候,既要体现城市的地方特色,也要形成有特色的街道空问。 5、整体性原则 要求将公路本身与沿途地形、地貌、生态特色等方丽进行全面设计,从道路本身出发,将一条道路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统一考虑道路两侧的建筑物、绿化、街道设施、色彩、历史文化等,避免其成为片段的堆砌和拼凑。 6、美学原则 道路景观设计不仅要使城市满足居住、出行的功能,而且要使城市美观,美是人的高层次的需求。 各类城市道路景观的设计思路 不同的道路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笼统地研究城市道路景观问题是不太切合实际的。因此,我们需要将城市道路进行分类,以便研究得更深入。城市中的道路按活动主体可分为车行道路、人车混杂型道路及步行道路等类型。不同类型道路因使用方式与使用对象之间的差异,在景观设计上的侧重与手法的运用上也各不相同。 3.1 车行道路的景观设计 市区车行道路(快速路)受城市用地的限制,城市中的快速路常常表现为高架与立交的型式,其道路景观设计与一般道路极为不同。 3.1.1 道路形式的设计 由于快速路是在市区内,其高度、宽度、尺度设计应对城市传统景观加以充分考虑,以降低快速路对于传统景观及周边环境的割裂,尤其是要控制快速路的高度以避免对传统建筑立面所讲求的比例关系造成破坏,必要时可采用地面式或拉开与建筑高度的差距。 3.1.2 建筑形式的设计 建筑物的尺度应与快速路和谐,可采用双重尺度,建筑的上部恰恰是在快速路上运动的汽车中人的视觉范围内,因而只需设计色彩效果,而建筑的下部是慢速运动的行人视觉可及范围,可采用人的尺度进行设计。快速路形式单一,交叉口少,很容易形成单调而乏味的街景,因此地标建筑的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它的视觉标志性可以成为道路景观的高潮,使枯燥的道路景观有节奏和兴奋点。 3.1.3 道路设施的设计 快速路上的道路设施包括快速路照明设施、标志广告牌、信息显示牌、护栏、隔音板等。这些设施的设计不应仅仅是道路功能的补充与完善,还要注重它的视觉效果上对快速路的美化与修饰功能,更要避免自身对景观的消极影响。 快速路的立交桥和匝道会产生大量的“失落空间”。这些空间为快速路的绿化设计带来了很大的契机。绿化铺作的几何构图配以相应的乔木、灌木栽植与快速路自身的线型交织在一起,会形成在大尺度上的景观的和谐。但也应该注意这种绿化不应仅仅是一种视觉需要,还应注意其可达性,使其成为人们游憩的场所。 3.2 人车混杂型道路景观设计 城市中人车混杂型道路又可分为交通性为主的道路与生活性为主的道路。 3.2.1 交通性为主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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