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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完整的P2P网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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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通网:P2P网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导读]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网贷,即由网站(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

关键词: P2P网贷 | 投资理财 | p2p理财

一、P2P网贷模式介绍

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网贷,即由网站(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需求信息,投资者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P2P网贷在中国大陆发展已届六年,目前在大陆已发展成两种典型业务模式:(一)P2P公司主要作为纯粹的网贷信息发布平台和网贷双方的交易完成平台(以下简称“传统模式”);(二)P2P公司在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完成审核后,先由某特定个人向借款人放款,然后将该贷款人的债权进行拆分通过P2P平台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下简称“创新模式”)。在两种模式下,又有P2P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区别。目前,P2P面临监管部门缺失、法律界限模糊等乱象,发展受阻。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行业实际对主要法律问题做如下分析。

二、P2P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

(一)P2P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合同有效性

在P2P网贷中,P2P公司向借款人和贷款人(创新模式下为:债权人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提供信息交换、交易撮合和提供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平台媒介等服务,即P2P公司处于中间人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定义,P2P公司分别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创新模式下为:债权人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形成居间合同关系。目前,无法规明确此类居间服务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或要求合同需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因此,此类居间合同关系为有效。

(二)P2P网贷合同的有效性

在传统模式下,P2P网贷之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借款合同关系。根据现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将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具体如下:

1、企业间以及企业与公民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借贷合同作出规定,但因借贷关系属金融行为,涉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合同法并未做列明式说明具体哪些借贷关系为无效。认定借贷关系有效与否,应当以其他金融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评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关条款之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借贷合同,由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贷款业务为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司法解释曾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但是根据2011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详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故最高法似乎已通过判例的形式确认此类借贷合同关系为有效。

2、公民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根据该条规定,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间的借贷合同不属于无效,但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尚不生效,对各方无法律拘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无论公民间还是公民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其约定的借款利率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三)债权转让模式的合同有效性

在创新业务模式下,原贷款人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含本息和担保)拆分成份额后向不同的受让人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创新模式下的P2P网贷关系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

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具备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借款的,单位借款人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向150人以上借款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虽然P2P公司不直接接纳资金,仅提供中间服务,但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则作为中间方的P2P公司可能构成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虽中国人民银行已会同相关部门对P2P网袋进行摸底调查,并正在考虑如何立法规范,但在新政策出台之前,P2P公司应当遵循现行法律并在该原则范围内开展业务,即P2P公司应当结合前述司法解释并根据借款人的身份确定单个融资需求主体的单笔交易最高借款金额限制和资金出借人数的上限,否则,如借款人并未将借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未能够及时清退的,P2P公司易被认定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对于在创新模式下,如果借款人为公司企业,且拆分后的份额的购买人超过200人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

目前,有观点认为,P2P公司如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笔者认为,P2P公司提供担保并不导致其构成吸收资金的事实,根据刑法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具有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仅根据是否提供担保判断是否构罪。

根据前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分析可见,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严格,与当前经济形势和金融创新发展已不适应,对P2P行业发展构成制度性障碍。希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并确定监管部门,以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

四、P2P网贷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配套规定,P2P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按照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附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配套规定,无论是P2P公司开展P2P网贷业务获得的收入还是企业提供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均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汇总后扣除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统一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借款收取利息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规定,以所收利息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由税务部门尚未对该领域的税收的征缴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P2P公司或借款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尚不明确,因此建议P2P公司就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P2P公司的民事责任风险与防范

P2P网贷中,贷款人和P2P公司都面临借款人信用风险。就P2P公司而言,贷款人依据P2P公司公司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提供借款,因此P2P公司应就其对每个借款人的资信等作出的描述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限于中国当前的信用体系的实际,贷款人无法依据权威的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等进行了解,并据此作出判断。因此,P2P公司在向投资者推荐借款人需求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做客观和准确披露,并避免被认定为是劝诱投资者进行投资或暗示投资无风险的表述。

前文曾提到P2P公司提供的担保的做法被认为是不合法,而笔者认为,本来P2P公司再向贷款人推荐借款需求信息时,就该进行尽职调查,并应当对尽职调查结果负责,其中即暗含了P2P公司的一种保证责任在内,为保护贷款人利益,要求P2P公司提供担保也是应有之义。另外,从操作层面讲,借款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借款,向没一个贷款人落实担保的可操作性较弱,还不如由P2P公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由借款人向P2P公司提供反担保,以此落实担保和保障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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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建议

当前P2P行业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已然成为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但与此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平台及其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的七大风险,从此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风控将是P2P网络借贷行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也是平台生存的前提。本文着重分析了P2P 网络借贷行业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P2P网贷合法性风险

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的话题。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属于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工商注册产业分类已不能准确概况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性质与业务范围。名不正言不顺,自身的“合法化”得不到确认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心头大患。

因此,出台相关的P2P网贷行业政策势在必行。一是设立新的工商注册类别,允许P2P网贷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等字样;二是工商部门适当放松“特批”,对符合条件的P2P网贷企业可授予牌照;三是采取“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对接模式”,P2P网贷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外,还应在地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加强行业的监管;四是出台地方产业政策和配套风险防范机制,设立专门的基金公司对资金进行独立管理运作,降低触碰红线的风险。

(二)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型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对公民之间的借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因此,在P2P借贷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尚未生效,对各方都无法律约束力。此外,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是无效借贷关系。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双方违法借贷行为,还面临依法被处以罚款或拘留制裁的风险。

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从业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三)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P平台与借贷双方均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而借出人因网络平台不客观真实披露借款人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追究P2P公司的责任。

因此,P2P公司在向投资者推荐借款人需求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客观、真实地披露调查结果,避免有劝诱投资人进行投资或暗示投资无风险的嫌疑。

(四)高利贷风险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可以进行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债权人将利息记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4倍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据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论处。目前P2P网贷平台的定性问题仍存在争议,是属于“准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投资咨询公司”尚不明确,但此类刑事风险也需要警惕。

(五)借贷人违约风险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其中并不包括P2P网贷中介平台。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模式撮合网贷交易的P2P平台,评价借款人信用主要依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证明、消费记录、等信息。证明材料容易造假,即使真实有效,也仍不能以此作出全面、准确的客观信用评价。

为了进一步推进P2P行业的发展,一是争取将P2P接入央行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借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开立、还款信息和特殊交易信息,并统一制定行业内部信用评价标准;二是实现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互换黑名单,并实施信用惩罚机制,促使网络借款人重视自身信用建设,防范或减少恶意欺诈和违约的风险。

(六)担保不合规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为了吸引投资人,不少P2P平台自行建立担保体系,利用平台储备资金给投资人提供本金保障,此时,P2P网贷平台涉嫌违规经营。而且一旦引发高杠杆利率风险,承诺的本金保障到时真的有保障吗?

对于这类风险的防范,可以借鉴目前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禁止其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严禁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己使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此外,对于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的,一是要审查担保人的资质,看是否与P2P平台具有高度关联性,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否则担保行为无效;二是对于担保物的审查,是否属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法律禁止作为担保物;三是对担保责任方式的约定,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实现到期债权的法律风险的不同。

(七)网络洗钱风险

我国《刑法》的洗钱罪规定了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网络借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便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此外,也不排除P2P网贷平台为非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资金账户的可能。

为了防范网络洗钱风险,应加强P2P网络借贷交易的监控。一是P2P网贷平台管严格进行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追踪管理;二是建立平台电子数据库,储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以便形成电子证据;三是构建电子平台实时监控系统,自动筛选异常的大额交易,并报送反洗钱检测中心和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以核实。

(八)非法集资的风险

2014年1月,乐网贷相关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根据我国《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像陆金所等P2P网贷平台将借款标设立为理财产品挂在平台上出售给投资人,归集资金后再放贷给借款人,形成资金池;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对象150人以上的,P2P公司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作为中介的P2P平台仍然可能构成共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吸收资金后不能及时清退卷款潜逃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方是公司企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P2P网贷平台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到期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借款人将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为了有效清除行业的害群之马,并预防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P2P网贷公司应坚持中介平台的地位,不参与借贷交易,投资人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不形成资金池;对借款人(个人或公司企业)的单笔交易设定最高借款金额和资金出借人数上限;禁止P2P公司吸收资金后用于自己及其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高利转贷。

(九)借贷资金被挪用、占用的风险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如主观上具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在P2P平台的借贷交易中,资金并非即时、直接打入借贷各方账户,产生大量在途资金的沉淀。如此巨额的资金实则受平台掌控,一旦内部人员疏于自律,很容易挪用客户资金。

对此,P2P公司应加强与银行合作,由其负责交易清结算,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除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外,应加强与当地银行、邮局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合作,将客户资金直接通过第三方账户实现交易清结算,减少第三方支付的延迟带来的不便,也有利于覆盖城镇高龄人群的存取,真正体现金融的普惠性。

(十)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对P2P网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投资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债权(含本息和担保)分拆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值得警惕的是,一些P2P平台开业后大量吸收资金,宣布倒闭之后发动“水军”在官网Q群大肆宣称收购投资人债权,绝大部分不明真相的投资人以超低折扣转让债权以求脱身,此时P2P平台只需兑付剩余少数投资人的本金后便可圈钱走人。

此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形。像上述的陆金所和宜信这些线下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交易中,如果为了故意逃避债务,利用P2P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借人以低于市场交易价70%大量分拆转让P2P债权。此时,出借人线下的其他债权人该如何行使撤销权,不仅举证困难,而且还与保护P2P网贷平台交易双方信息隐私安全相冲突。

(十一)催收到期债权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

承担保证责任。P2P网贷的投资人资金贷后难以追踪,不但无法保障借款人按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也面

临借款人逾期清偿债务的风险。而此时,P2P公司仅仅充当催收还款的角色,投资人应督促网络借贷平台

及时催收到期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对方进行抗辩的风险;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发律师函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但应禁止代催收人员违法收取超额费用,或对借款人及其家人的人身

自由和人身安全实施限制或威胁行为;可将借款人的逾期还贷记录上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通过网络、媒体披露借款人违约行为;但不得公布含有借款人及其亲属的个人隐私的信息。

(十二)借贷双方的隐私安全风险

P2P借贷网站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和交易信息,若平台保密技术被破解,客户信息

容易发生泄露、毁损和丢失的情形,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还存在P2P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利用

客户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的风险。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权不被侵犯,P2P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此,网站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制定和执行可操作的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与平台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限制输入、存储和查阅客户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数量,对非工作时间大量下载和查询客户信息数据库的异常操作,网络将自动警报并锁定,防止客户信息外泄;一旦外泄后,可请求政府网络监管部门对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广告和链接及时删除。

(十三)网贷平台遭恶意DD0S攻击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目前,P2P公司遭遇黑

客攻击并非个案,继翼龙贷首次遭袭后,人人贷和好贷网也难逃被黑。但由于平台大多处于初创阶段,因

间歇性关闭平台而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侦破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于是,不少P2P公司遭到黑客威胁时往

往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处理,但仍难逃DDOS攻击的风险。对此,为了保障P2P平台正常运作和客户资金、信息的安全,应加强平台反入侵技术,一旦遭受DDOS攻击后,应及时在经营地警方报案并请求侦查。

结语

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弥补了当前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足的问题,有利于解决众多中小微初创企

业及个人融资的难题。然而在其发展初期也不可避免的遭遇诸多法律风险,只有加以甄别并借助专业人士

提前制定风险应对方案,才能有效防范,也有利于自身在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竞争中发挥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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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谈谈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P2P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由于出借方为非

银行金融机构,故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关系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广狭义两种涵义。

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所指的民间借贷,即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出借

主体为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P2P模式下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局限于自然人为当事人一方的民间借贷,因此,其涉及的民间借贷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若干意见》、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法复[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2011]3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其进行了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现正在起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对广义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一、P2P模式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P2P模式下,出借方大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故这里,主要对这两类主体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效力进行分析。(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对其效力进行了肯定。(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理由在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一方有闲余资金,另一方有资金需求,出借方出借款项有利于融通资金,化解用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用资难问题,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出借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行为不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正因为此,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但如何放开,还在探讨研究之中。《民间借贷规定》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

(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依据《联营解答》的规定,该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利息予以收缴。但由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深入,《民间借贷规定》目前的思路是,在认定有效的情形下,支持的利息同样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标准进行保护。但关于该问题,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四倍计息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引发出出借方从银行借的款项后又转手进行民间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由于现在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采取的思路是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但在处理结果上,借款人在返还本金给出借人的同时,不再收缴利息,而是需要给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

三、关于网络平台在交易中的性质界定以及其与借款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

P2P平台所开展的业务一般为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和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该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类业务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服务。此外,在实践中,有的网络平台公司与客户明确签订担保协议,其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有的网络平台公司采取垫付本金模式,即约定网络平台以自有资金为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欠出借人的本金债务部分,承担垫付责任。该垫付责任

如何理解,应根据合同的文义以及网络平台公司作此承诺的目的进行解释。一般而言,其本意若为承担担保责任,其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的,则应认定为担保,不能认为债务承担。还应注意的是,线下交易模式中,有的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即:借款需求和投资打散组合,债权人获得债权后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该模式下,存在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是否会涉及“非法集资”的讨论。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以及民间借贷的出现而兴起 的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最早出现在英国,即2005年成立的Zopa。 随后美国成立了Prosper和Lending Club两大网络借贷平台。2007年,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随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大量 出现,目前国内已经有2000多家借贷平台。 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能够发展成功并且前景光明,这与国外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金融环境以及国家的政策性鼓励是密切相关的。相对而言,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较不健全、金融环境较不完善,尤其国家对这种新的业务模式的接受和肯定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能够顺利发展和成功的阻力。 目前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大多是理论阐述,主要是介绍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和发展、运营模式的说明和分析比较,而对某一借贷平台进行深刻剖析、发现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的文章较少。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简要介绍了国外典型P2P网络借贷平台英国的Zopa和美国的Lending Club的运营模式以及英国和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对比了国内几家较具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核心运营模式,包括陆金所、拍拍贷、宜信和红岭创投。 重点以新新贷运营模式为例,将新新贷与国内的四大平台从注册资金、成交量、人气指数、收益以及平台背景进行了对比,分析说明了新新贷所处的位置。从新新贷的自有资金、贷款利率、托管模式、担保模式、线下模式等方面分析新

新贷所存在的问题并从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也从侧面说明了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P2P网贷的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网贷的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P2P网贷在传入中国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部门监管,网贷行业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考虑到网贷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网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2007年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5500家,2015年P2P网贷行业全年成交量已突破2万亿元,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从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部分体量,如山东,江苏。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整体而言,经济越发达,互联网发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发展上也越靠前。颇具讽刺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金。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虽然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得到了喷薄式发展,但同时其野蛮生长的乱象之势也暴露了P2P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很多不规范之处。目前,国家对这一±央一直秉持着开放谨慎的态度,尚未出台专门针对P2P网贷的法律法规。政府原本想通过适度放开行政管制来激活民间的经济活力,大力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监管上的空白却又导致了P2P网贷各种跑路、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P2P网贷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虽然网贷作为普惠金融,给中小企业和个人带来了福音,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巨大风险和问题。 1、立法不完善和监管缺失带来的政策性风险 自网贷公司在中国出现以来,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性质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关于P2P网贷的法律条文,除了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略有涉及外,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寥寥无几。因为P2P进入门槛比较低,要求不高,只需要在电信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就可以从事网上民间借贷业务,所以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部门监管的情况下,一些P2P公司也不惜铤而走险,将业务触角伸到更多限制领域,变相地从事理财产品售卖业务甚至高利贷业务,给金融市场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种监管现状使得网贷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利于国家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度报告

2015年,全行业成交量超过一万亿,从交易量看,P2P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中最重要的一块版图。互联网金融连续第二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用异军突起形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718监管意见落地,总体基调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庙堂之上,P2P被赋予金融创新的重任,被寄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厚望。 但P2P的火爆发展也给了不法分子浑水摸鱼的机会。回顾2015年倒下的问题平台,多数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骗局以及资金链断裂的民间放贷机构。更荒谬的是,从来不认为自己是P2P平台的e租宝被经侦调查之后,居然引起P2P 全行业的信任危机。P2P被污名化不但没有扭转,反而加剧。 12月28日,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政策收紧。2016年P2P行业的创业者将面临更大挑战,经营不善者将会出局,但互联网改造金融行业的大戏才刚刚开始,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巨头即将登场,未来将有更多的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更多的用户通过互联网管理自己的财富。 2015年数据看网贷 2015年,网贷行业依旧处于快速增长阶段,虽然新增平台的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全行业成交额则呈指数型增长的态势。

2015年,全国累计平台数量超过3800家,主要分布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经济区附近,广东地区平台数量仍然为全国之最。以上区域经济发达、融投资需求旺盛,互联网渗透率比较高。

2015年末,网贷行业平均利率已经下降到11.5%,同比下降34.5%。2015年央行连续降息,巨型平台暴雷,网贷天眼预计2016年投资人风险偏好进一步下降。预计到2016年底,网贷行业的利率可能下降到9%以下。

2015年,网贷投资人同比增长了10倍,2015年是网贷爆发式发展的一年,公交、地铁、电梯、电视等几乎所有媒体的黄金位置都有P2P平台的广告,铺天盖地的宣传带来了投资人十几倍的增长。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作为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力量,它已经开始愈来愈深入地介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但是因为一度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这个行业正呈现出一片“野蛮生长”的迹象,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所以,为了规范行业合法经营,正确领导P2P理财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在P2P网贷行业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的努力。 回头看网贷行业的监管,应该是从2014年开始的,从2014年到2016年,按照时间轴来划分,我觉得可以把网贷行业的监管分成三个阶段,大致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网贷行业监管启蒙阶段,时间是从2014年4月21日到2015年7月18日。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提出网贷监管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到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官员提出P2P监管的五条导向(“明定位”、“不碰钱”、“有门槛”、“重透明”、“强自律”)。当年8月22日银监会的官员提出了P2P理财发展的六大原则(信息中介、行业门槛、银行托管、专业人才、资金规模、打击诈骗)。当年9月27日P2P发展的六大原则又被银监会的官员延伸为十大监管原则(在六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实名制、不得担保、信息披露,收费机制和小额等内容)。 回头看第一阶段的网贷监管,多是一些政府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第一阶段的“红线”、“导向”和“原则”也算是为后面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后来的“指导意见”还是“监管细则”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散或完善的。 第二个阶段应该作为意见监管阶段,时间是从2015年7月18日到2016年8月24日,也就是从十部委正式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到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中央部署互联网金融专项政治,8月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出台了关于信息披露指引和数据统计报送的标准文件。 这段时间的监管应该是从松到严的,如指导意见一度让很多人看到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也让人感觉到自己在做一件很有意义的事业,也是在网贷行业出现众多跑路、倒闭现象后,政府的被动监管,某种程度上说也算是一种亡羊补

2021年P2P网贷市场分析报告

2021年P2P网贷市场分析报告 Analysis report of P2P online loan market in 2021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2021年P2P网贷市场分析报告 前言: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 的文章。调查报告是宣传唯物论和辩证法、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有力武器,历 来被无产阶级革命家所重视。本文档根据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 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今年8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地,众多潜在问题的平台纷纷加快了跑步的脚步,在本月问题平台跑路现象占比超八成。随着年底政策的进一步落地,年底互联网金融市场将进一步整改,更多的企业面临淘汰的命运。另外,随着股市经济的暴跌,国家出台了双降政策,但股市已经让人心更加不稳定,大量资金开始流入网贷市场,本月成交额近千亿元。 P2P网贷平台市场继续稳固增长 20xx年8月底,网贷平台数量达到2289家,环比上月增长7.16%。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国家相应出台了更多的政策,互联网金融已经被市场接受与认可。另外,传统金融行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加快拥抱互联网转型的步伐。20xx年互联网 金融行业的增长势头不便。 8月P2P网贷交易规模达984.73亿元

从中国P2P网贷总成交额趋势图可以看出,20xx年8月份,全国P2P网贷成交额达984.73亿元,较上月份834.17亿元,增长150.56亿元,环比增长18.05%。8月p2p市场相较7月,成交量继续保持大幅上涨。8月股市再一次做了一次过山车,2次探底失败,再次让股民失去信心。另外国家启动双降策略,促使投资人资金向稳妥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流入。 从20xx年全国P2P网贷日均人数走势可以看出,20xx年8月份,全国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达到27.46万人,较上月日均21.33万人,环比增长28.74%,同比增长232.85%。网贷市场日均人数再创新高,增幅近三成。这与投资者对市场的接受,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8月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略微上涨至6.84个月,环比上涨0.88%。借款期限整体持续拉平,行业进入稳定期。20xx年底,P2P市场将面临第一次集中兑现,在年底将会出现大量的资金外流与平台倒闭的现象出现,未来优质资源将会进一步向少数平台手里集中。 8月全国P2P网贷平台综合收益率跌破13%,高利率的神话将进一步被打破。P2P市场利率的进一步下调,代表着市场发展向健康与稳定的方向发展。另外P2P市场已经过了爆发式

P2P网贷平台竞品分析报告解读

P2P 网贷平台竞品分析 1摘 要 ........................................................................................................................................... 1 2市场趋势、业界现 状 . .............................................................................................................. 2 3企业愿景、产品定位及发展策略 . .......................................................................................... 2 4盈利模式 . . (3) 5目标用 户 . .................................................................................................................................. 5 6用户需 求 . .................................................................................................................................. 5 7产品设 计 . (7) 7.1产品功能 . ...................................................................................................................... 7 7.2交互设 计 . (8) 7.3视觉设 计 . (9) 8运营和推广策 略 . ...................................................................................................................... 9 9总结和建议 . (9) 1摘要 目前 p2p 网贷平台众多(截止到 2013末据三方机构统计约全国约有 2000左右的平台。这些平台:公司背景、平台模式、技术团队、目标用户可能都有差异。因此我拿几个典型的网贷平台进行对比分析。主要站在互联网产品角度一切以“用户为中心”的思想去分析。文章更多的以用户体验去分析, 结合市场做商业分析的部

P2P网贷风险与监管分析

Electronic Bussiness | 电子商务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32 P2P网贷风险与监管分析 李品文 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3 摘要:P2P网贷作为舶来品,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的同时也爆发出不少问题,风险事件层出不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创新,P2P网贷发展中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从P2P行业在中国的发展现状、P2P网贷模式的风险入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几点想法。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监管 一、P2P网贷的发展及现状 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它起源于国外,如美国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ZOPA等平台的成功让P2P网贷真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可和发展。早在2007年P2P网贷已登陆中国,经过7年多实践,国内P2P平台也从简单的模仿国外模式,引入线下环节和担保措施等流程,发展成为当下结合本土特征的多种模式。目前,P2P网贷主要演化为四种模式: (一)纯中介线上模式。该模式中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角色仅限于“牵线人”,负责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但不承诺保障出资人的本金,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公司平台上自主完成交易,比如拍拍贷、红岭创投等。 (二)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与国外的复合中介模式类似,我国也出现了众多同时承担借款的利率指定人、担保人或(和)联合追款人的P2P融资平台。安心贷、人人贷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安心贷对于平台出资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而人人贷为理财人提供了本金保障计划。 (三)线下认证模式。该模式中加入的线下认证是标准的中国特色,源于应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而采取的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措施,合力贷是其典型代表。与普通的P2P借贷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合力贷要求对部分借款人(借款需求超过3万元)的资质审核采取线下面申的方式。 (四)债权转让模式。由初始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分割所获取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转让给分散的小投资人,周转借贷资金。该模式的最显著特征是以线下行为为主,以宜信为代表,是我国特有的P2P借贷模式,平安集团全力打造的“陆金所”在引入平安融资担保的同时,还拥有强大的线下业务支持,也可归于该类。 与传统金融企业比较,P2P平台具备大数据处理信息、渠道成本低廉、人员精干运营效率高、用户服务面广等特点,成功切入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小额信贷领域,弥补了普惠金融的市场空白,向投资者提供了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在负利率环境下迅速取得了成功。近几年P2P年均复合增长速度超过了250%,成为互联网金融各大业态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一类,网贷平台数量及成交金额均呈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达到11805.65亿。 但是在野蛮生长的背后,P2P行业也滋生了众多问题平台,出现了平台欺诈、非法集资、针对性网络攻击、资金链断裂和行业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我国累积的问题P2P 平台达1078家,数量惊人。数量庞大的劣质平台、严重缺位的风险控制、触目惊心的犯罪行为,如e租宝事件造成了投资者巨大损失,形成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故亟待引入金融监管加以规范。二、P2P网贷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P2P网贷的信用风险较高。一是P2P网贷业务的融资方多为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入人群或中小微企业,且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高,这也是传统金融机构不愿大力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的症结所在;二是过去多年的金融环境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况,市场投资者存在“还不了钱就去闹,闹了就会政府兜底”的想法,扭曲了其风险回报率,导致社会公众风险意识低,片面追求表面的高回报;三是P2P网贷平台专业能力有很大差异,大部分无法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难以解决借贷行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容易被不怀好意的融资人乘虚而入,实施恶意欺诈。 (二)道德风险。目前阶段,P2P网贷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过去多年互联网金融属于“监管空白地带”,P2P网贷的进入门槛极低,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P2P网贷结合了互联网,呈现渠道成本极低且扩散极快,能够迅速吸引投资者,但资金运用方式极不透明,令不法分子容易“大展拳脚”。上述两方面使得P2P网贷成为了滋生非法集资行为的绝好温床,个别人利用其特点,以高收益为诱饵,大搞庞氏骗局或直接卷款走人,严重侵害投资利益,导致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中典型正是“e租宝事件”。 (三)信息风险。P2P网贷平台一般通过互联网形成借贷关系,必须搭建相应的技术平台以实现其功能;同时为解决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收集和披露客户信息。但很多P2P网贷平台只重短期利益,对投入动辄上百万/年的信息系统毫无兴趣,且缺乏人才及能力对系统进行相应维护及改善,科技风险尤为突出。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等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而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更是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而与该平台使用共同软件“晓风系统”的平台更是多达114家。 (四)流动性风险。一些P2P平台习惯用拆标的方法来解决金额大、期限长的标的不受欢迎的问题。例如,对于一笔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借款,平台会把100万元的金额拆成10份甚至100份,期限则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标12次,以便尽快将借款推销出去。这样操作对P2P平台而言,实际上就是建造了一个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如果在期内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需要自筹资金来垫付。这种情况即使有担保也无济于事,因为担保公司的代偿只针对12个月后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已有网赢天下、中财在线等多个平台出现由于拆标引发挤兑,引爆流动性风险的情况。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的规定;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金融管理等诸多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更加纷繁复杂。 三、P2P网贷的监管建议

P2P网贷融资特点及风险分析

P2P网贷融资特点及风险分析 摘要:针对P2P网贷融资,对其融资过程中的基本特点以及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核心目的是通过对P2P 网贷形式的综合性分析,构建风险应对管理办法,使企业在运行中更好的规避风险,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P2P 网贷融资特点分析风险因素 一、P2P网贷融资的特点 (一)融资形式的多样化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其虚拟性的模式逐渐跨越了时间、地点以及关系网络等障碍,使P2P网贷平台逐渐焦距了众多投资者,从而使该种网络平台呈现出散点性的形式。在统计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2016年2月的业内投资人数达到了257.04万,人均投资4万元以上,这一研究结果充分表明了网络融资平台构建的必要性。这种网贷方式与传统的银行借贷相比,其存在着融资形式多样化的特点,而且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提升了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二)贷款形式的自由性 P2P网贷的贷款形式包括贷款金额的自由性、贷款时间的自由性、贷款利率的自由性。 首先关于贷款金额:目前主流的方式为根据贷款用途和

借款人评估结果,给到贷款上限,在上限内借款人可随意确定借款金额,或者给到借款人若干个档次,借款人可自行确认需要借款的金额,二种方式本质趋同,大大增加了借款人对于借款金额的灵活性需求。 其次,对于借款期限来说,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目前网贷企业大多提供了14天一2年的灵活期限,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适合的借款期限;借款人为企业的,通常根据借款用途,预计还款时间、项目到期时间确定借款期限,选择上也比较灵活。 (三)有效促进融资的速度 目前在主流的P2P网贷平台中,基本已经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或纯线上化运营的模式,即借款人无需面对面签署借款合同,个人客户可通过手机APP端输入基本信息即可在数秒内得知审批结果,企业借款人可将借款所需的资料上传到指定的网址便可跟踪审核进度,大大快于传统金融机构。从申请到最终获得借款的时间最短可在几分钟内获得贷款,其效率与传统贷款机构相比提升非常多。 二、P2P网贷融资风险分析 P2P网贷最大风险来自于流动性风险,即当借款人出现首逾时,需要由网贷公司向出借人先行垫,贷款量越大,需要垫付的资金也越大,会为P2P网贷平台的日常运作带来信用风险。如果网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未准备充足的运营资金

浅谈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例概要

101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年1月下2013. [4]任晓燕.培训师品牌塑造策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0.[5]邓倩.太原市英语培训机构发展战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6]陶茜.国内英语培训机构品牌营销问题与对策研究[D].内蒙古 师范大学,2011. 摘要:P2P网贷在2007年传入中国,虽然P2P不是我们的原创,但是在监管真空和法律灰色地带下的“监管套利”,同时迎合市场需求野蛮生长,极大的冲击了我国金融行业原有的生态位。P2P网贷既填补了金融某些领域的空白,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看好;又使得“金融脱媒”,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控体系,加剧了行业不稳定因素,引发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成为了极富争议的“生态入侵者”。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展开分析,从而打开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格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金融监管;跑路 一、导论 国内专家及学者对于P2P网贷,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主要从是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外具体又是如何做的呢?笔者试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借鉴经验,发现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同化程度极

高,很多“传统”银行正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体,有完善的监管和风控体系,也就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而我国尚处于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阶段,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发展还不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得注重安全与风控的传统银行与互联网融合缓慢。这恰恰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带来机会,一方面市场需求带来盈利,另一方面也是利用监管真空“套利”;一方面促进了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促使国内传统银行与互联网的结合,另一方面提高了行业风险,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研究背景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频频发生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动摇了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日益升高,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也正落实在细则规定当中。立足国情,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势在必行,然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范围特别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是一朝一夕据能实现的。故本文将研究定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模式之一的P2P网贷模式上,为其监 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研究。 三、问题原因分析 1.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法律灰色地带一套软件只要数千到几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短期获利高,使得很多平台负责人一开始就抱着吸收资金后试试看碰运气的成分,成功自然不说,失败就卷款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甚或一开始就抱着圈钱后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是行业安全的最具威胁的风险因素。 2.缺乏行业标准,进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人才,更缺乏相应的行业从业资质认定,风控能力差不具备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危机发生时只得卷款跑路。 四、结论和建议1.立法方面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近期将成立。央行会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框架性的监管制度,但具体到每个门类,现在正由证监会与银监会配合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比如P2P的监管细则将由

P2P案例:五大P2P网贷平台跑路案例分析

1.网赢天下 网赢天下在2013年倒下,当时网赢天下待收有1.8亿没还,同时欠银行1.2亿,欠民间借贷1.8亿。之所以能吸进这么多钱,主要是因为网赢天下的老板钟文钦有一家号称准上市企业叫深圳华润通光电,同时还有十几套房产。但是等到网赢天下倒闭了才发现钟文钦欠了银行和民间3个亿,资产实力雄厚但是欠债更多。该平台是以一月3分的利息吸引投资者,并且是有标就发,最高峰一天有1000W的标量。所以碰到高息并且有标就发的平台一定要当心。 2.中贷信创 中贷信创具说卷走了6亿钱,而且是直接跑路,连个渣都没还给投资者。这算是网贷平台中比较狠的,至少有些平台还能清下一W块钱的吊丝投资者,大部份是慢慢还钱。仔细分析下中贷信创的老板郑旭东,开平台前就负债累累,公司也是空壳公司,没什么资产,中华艺术品交易所是从中贷信创吸进来的钱去办的,本来是想靠交易所的发展来还利息,但是现在的网贷投资者大部份是从股票市场出来的。股票都炒不好谁还去玩文交所。所以就算是开了国临创投和锋逸信投,两家连锁平台也无法阻止网贷平台倒闭。现在郑旭东逃到国外,拿着一亿美金去海边渡假了。所以有连锁平台的网贷平台千W不要投。 3.优易网 优易网开这个平台就是为了骗钱来的,秒标狂发,借款人没有,办公场地也没有,系统是找人花几千块钱开发设计的,以秒标高息诱骗投资者。 4.福翔创投

福翔创投可以称是网贷平台中的奇迹,该平台没有客服,客服是找人兼职的,没有办公场地,营业执照是假的。最后三天就跑路,所以看网贷平台一定要去查域名备案信息,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信息。 5.及时雨 典型自融平台,发标量太大,待收有1个亿左右,被黑客攻击投资者恐慌性提现,挤兑造成平台倒闭。所以待收大的自融平台一旦被黑肯定会造成挤兑,可见第三方平台的力量还是挺强大的。待收过大的自融平台还是相当危险。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细则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落地“我们下一步会对本地网贷平台逐一排查,摸底的内容很细,除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还要看实际控制人,也看平台的产品情况、标的真实性、资金来去,涉及资金池、自融、虚假标的的平台,基本上要被严打了。”某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 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人士4月22日下午参加了该地区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部署培训工作相关会议。多地地方方银监派出机构在同日展开部署,内容包括动员加培训,参加部署并将在后期整治过程中协调工作的还有地方金融办、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委、工商局、法制办、信访办等。 实现“一户一档”后,网贷机构将依据其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业务过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结等,而被分为三个档次: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 而对于产品投资人反复纠结的谁来托底的问题,会议精神也明确,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取缔类平台,相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但同时,有关部门也会做好合适平台资本和财务状况的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此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名广东地区参加内部会议的人士预计,一方面,当排查推进,由于非法平台将无处遁形,因此问题平台还会陆续爆出,但他表示,这恰恰是对投资人负责,

因防止了债务漏洞越来越大;而另一方,谁是合规的优质平台也将同时水落石出,行业洗牌恰恰有利于好平台发展,同时有利于投资人做出适合的投资选择。 “这次可是‘高度重视’的,我们天天都为专项整治的事情加班。”有某地方银监相关部门人士说。为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以整顿问题平台的方式来为真正的金融创新保驾护航,也引导投资人理性出资,管理部门不遗余力。 “本月内将完成部署培训,7月底前将完成行业摸底排查,11月底前分类处置就要做完,明年1月前银监会将赴各地督导,各地进行情况汇总并由银监会形成最后的报告。”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人士根据当日会议主要精神相关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了一份时间表。 《实施方案》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已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下发。 从整个部署上的三大培训议程来看,整个整治将分摸底排查、分类处置、验收规范三个阶段。而所涉规则则包括网贷办法及第三方存管、备案管理、信息披露三大配套制度。 就在近半年,网贷风险事件爆发频率增高且涉案金额增加,泛亚、e租宝等百亿级平台接连出事。 时间紧任务重,但行业行将正本清源。 “红线”何在?

P2P网贷发展的现状和未来

P2P网贷的现状和未来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涌现出众筹、P2P网贷、债权转让、票据理财多种新型模式,而P2P网贷成为互联网融资的典型代表。在市场普遍认为的P2P入行门槛低,甚至鼓吹某宝上几千元即可购买一套系统,搭建即可开始营业的市场态势下,线下担保公司、传统金融投资公司、银行、甚至是互联网企业都跃跃欲试,在没有监管规则规范下,自融、庞氏、纯跑路、资金链断裂的现象接踵而至,既打击了投资人的信心,又阻碍了金融的有效创新。 那么,P2P网贷的门槛在哪?除了技术壁垒外,众易贷认为这只是P2P门槛中的最细小环节,而后期所涉入的平台运营推广、风控体系、贷后管理等才是平台重要关键点。P2P平台本质是一个平台型产品,借款人与投资人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结合国内商情,平台做为信息中介,既要最大程度满足借款人的需求,还要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因此,P2P平台需要在人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大量投入。 随着一行三会对P2P网贷的规范化细则即将出台,不仅对净化网贷行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将让P2P平台在经营中更加规范化,“有法可依”。如何让符合政策的P2P平台持续的良性发展将是考验P2P平台能力的一大标准。随着P2P网贷市场不断成熟,提高了小微企业或投资人正确认知水平,风险与收益同在,投资将趋于理性。而P2P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也将不断从线上转移到线下,那些原本深耕于金融投资行业,或是具有更多线下资源和线下成熟体系的P2P平台将更具有持续竞争力。 金融改革的趋势不断加强,利率市场化让资本更具竞争力和活力,投资人越来越庞大,并有正确的投资理财观。未来两三年,P2P平台的核心竞争将变成优质借款人或优质项目的开发能力。谁掌握平台更多的一方(借款人),将自然拥有平台的另一方(投资人)。而我们正是看到了这一趋势,凭借线下的大量优质客户资源和大批三年以上金融行业背景从业团队,掷地有声的推出了众易贷。

p2p网贷研究报告

p2p网贷研究报告 P2P网贷行业房贷市场研究报告 房产抵押作为金融产品的一种,目前在国内已经非常成熟。据棕榈树统计,P2P网贷平台目前有90%以上的业务来自房产抵押借款。本文重点对现行房贷业务种类、操作模式以及中间存在的风险做以简单介绍。 房产一般用于贷款的模式分三种:一是住宅、写字楼、商铺、厂房类别的抵押贷款;二是赎楼,多用于房屋买卖或者经营性贷款等;三是针对买房首付款进行的贷款。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赎楼:融资方因其经营、消费或者出售在押不动产的需要,而需要第三方代为垫资还款,而垫资方会收取业主现金赎楼费用,并要求业务签署全权委托书,由垫资方指定人员办理赎契、调证、涂销、重新抵押后的交易流程等等手续;解押后的不动产用于出售,或者再次办理经营性或消费性贷款,用出售款或新的贷款来偿还垫资方的解押贷款。 根据用途分为交易性赎楼和非交易性赎楼两种。交易性赎楼用于房子过户,非交易性是因房价上涨为了能贷出更多的钱,如“还旧借新“。

今年,银行方面的贷款在收紧,包括按揭贷款和开发贷款。其实自XX年下半年以来,随着银行推行贷款利率市场化,银行更倾向于贷款给一些成长性好的企业,而非房地产领域。 首付贷:即对购房者进行首付贷款,一般为购房者所购楼盘总价10-20%。该产品是互联网创新下的新生事物,目前,易居中国、搜房网、平安好房网等都纷纷推出了类似产品,瞄准首付环节。 以上三种模式为市场上房贷的主流模式,但同时也衍生出其他比如房产众筹、房租借贷模式等,相关模式在文中最后将会做以简单介绍。 中国这十几年以来,房地产一直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较长时期的黄金时代,现今国内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了存量时代。 XX年11月,住建部发布的《存量房时代的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房地产市场,不论是住房市场还是商业地产市场,都开始步入存量房时代。在存量房时代,住房市场将以存量房交易为主,新建住宅占比低,商业写字楼新增供应将以存量楼宇的更新改造为主。 据搜房网最新的统计,XX年上半年全国重点监控38城,一手房商品房成交套数超过100万套,同比XX年上半年下跌%。XX全年中国23个主流二手房城市的二手房成交量合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飞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和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而采用新型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型行业,包括金融网销、众筹平台、P2P和互联网银行等。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具有操作简单、方便、效率更高的优点,缩短了交易距离,提高了交易效率,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从本质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在线化和技术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金融产品是以风险定价的方式来对信用进行衡量,传统金融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监管等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介人而变得更加复杂化。 中国的P2P市场诞生的原因是中小型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匮乏以及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未满足性。目前,P2P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 P2P平台企业、融资合作方、投资方、需求方、第三方服务公司、监管层在内的产业链在信息中介模式中,P2P网贷企业仅提供交易平台,充当纯粹的中介,借款者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贷款人根据各种资料和借款者的信用情况来决定是否出借。在该种模式下,P2P网贷企业不涉及任何交易,其收益主要为成交服务费,比较典型的有拍拍贷。在信用担保模式下,P2P网贷企业不仅在线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还在线下对借款者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引人第三方担保,保障资金贷出者的资金安全。 (1)违约风险,即借款者不P2P网贷模式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 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日期和数量进行还款,造成违约风险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以及借款人信用水平的不断变化(2)欺诈风险,指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伪造自己的信息等,或者网贷平台为了提高交易量,虚构标的或成交额等,导致贷款者的错误选择,给贷款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风险。(3)政策风险,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较少,缺乏针对P2P行业的专门法律,现有的金融行业法规无法对P2P的业务范围、风险监督、防范和控制等进行统一的规定;(4)

P2P网贷行业平台比较分析

P2P网贷行业平台比较分析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 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P2P网络贷款作为一个新兴的食物渐渐进入大众视野,并成为广大投资者的关注重点,但是P2P网络平台作为资金借贷的中介,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在中国市场上,这一行业的企业发展参差,各个平台的模式也有所不同。 目前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分为三种: 一.线下交易 以宜信为代表的线下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借贷信息,具体流程由P2P机构和客户面对面完成。宜信创立于2006年,总部在北京,2007年10月宜信互联网平台正式上线,宜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特点是吸收资金供应方的资金,并将其提供给资金需求方。资金供需双方的配对和借贷操作主要由宜信进行,放贷人在网站上看不到借款人的具体信息,在这种模式下,最终的交易由宜信与借贷者面对面完成,主要有利于个人信息的认证与交流,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者的沟通,增加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性。但是,P2P机构约客户通过面对面交流完成借贷行为会增加平台和客户的成本,此

外,在整个借贷行为中出资者与借款者无法看到对方信息,容易降低出资人的安全感。 二.垫付本金,担保利息 红岭创投创立于2009年,总部在深圳。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垫付本金模式,这种模式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资金供应方提供承诺垫付本金和利息。保证金现行赔付机制使得网站平台成为一个安全,高效,诚信的资金互助的可信交易圈,该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如果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逾期后P2P网络借贷平台或担保人垫付还款。垫付本金模式相对其他的模式而言,对投资者有更大的吸引力,对投资人而言,最害怕的就是血本无归,而这种模式恰恰为投资者减少了这种风险,但一般而言这种模式的管理费用相对其他模式而言略高。三. 纯中介式的信用借贷 拍拍贷,创立于2007年,总部在上海,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中介式的信用借贷模式是借贷双方根据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网络借贷活动,当借贷行为发生违约时,P2P机构部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拍拍贷不为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借款人必须经常在网站上和其他用户投资人联络感情,以期待能更容易获得贷款,拍拍贷通过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来进行资金的借贷,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平台主要通过对资金借入者收取管理费来维持网站的运营。拍拍贷以不对出资者承担风险的方式获得成功,该模式可以减少网络平台承担风险的压力,加强出资人与借贷者的交流,纯中介式的借贷模式看似简单,但却存在巨大风险,在网络平台的运营方面必须要十分谨慎。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P2P网贷行业分析报告 P2P当前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P2P网贷行业分析报告

目录 一、前言 1、火爆因素一 2、火爆因素二 二、P2P网货行业当前现状 三、P2P网贷实质及浓度分析 1、三个环节分析 2、深度剖析 四、P2P网贷平台分析 1、人人贷、陆金所贷等九大典型网贷平台分析 五、P2P网贷风险与回报

一、前言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通过网络完成“个人到个人”的借贷。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提供有借款需求的信息,出借人进行点对点投资。出借人自行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息收益,资金借入人按照约定到期偿还本金,P2P网络平台针对借贷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 自从2012年,行业被引爆之后,行业参与者开始急剧增长,截止到2014年6月份,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184家,2014年上半年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 818亿元,月复合增长率为6.57%,贷款余额(指的是平台目前在贷的尚未还款的本金)约为476亿元。预计2014年,全年成交量将达到2020亿元。贷款余额将突破745亿元注1。即便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信托(12亿)注2,基金(5万亿)注3的规模,目前P2P网贷的规模仍然十分微小,可增长空间非常大。 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供需两端的市场空间,下面从供需的情况来对行业进行分析,也能看出其行业的火爆原因。 1、火爆因素一 P2P借贷行业的目标贷款用户,是中国最庞大的金融弱势群体“中低收入工薪族、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当前的金融体系中,这些群体从传统金融机构中获得所需要的金融服务非常的困难。这也成为P2P借贷行业稳定的需求市场,给行业提供很大的空间。 2、火爆因素二 据统计显示,截止2013年末,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约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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