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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

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
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

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

农业项目资金是国家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

一种财政性资金,它具有特定的用途,是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和县域经济的重视和支持的加强,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目前,在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阶段县域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资金项目主要集中在县域经济,然而我国当前的县域经济发展情况相对于城市而言较落后,经济水平、知识水平、人的思想观念、管理者素质等都不是很高。再加之县域、农村问题特有的复杂性,县域农业资金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现阶段县域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农业项目资金立项中存在随意性

农业项目资金立项中,相关部门出于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考虑在项目计划前、计划中、计划后存在虚假和任意违反的情况。县域农业项目申报中,有的单位“巧”立名目虚假申报,将其他单位实施的项目作为本单位的实施项目申报;有的单位想方设法重复申报:将同一项目用不同的名称重复申报,或是将以前实施的单个项目拼凑申报综合性项目,还有将同

一项目在多个部门重复申报。申报过程中,一些单位找门路、托关系、讲好话,希望主管部门帮助其项目申报成功。农业项目资金立项后的实施不够彻底,特别是在一些综合大型的项目中。个别部门和乡镇在项目批准计划下达之后,擅自变更计划,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随意增加相关项目预算,或是在实施中采取手段隐瞒项目资金的去向。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乡镇等基础预算部门,他们在农业资金项目的立项及立项的执行中,只考虑局部利益,没有从全局着眼。

2、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不规范

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不规范,主要是指资金没有按规定落实到计划项目上。一些单位挪用农业项目资金,用于个人利益或是小集团利益,滥发奖金、实物和补贴等;还有些单位以办公经费等名义将项目资金转移到下属实体,有的单位将农业项目资金擅自违规出借、投资,结果导致借出资金收不回,对外投资无收益,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个别部门和乡镇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公开、不透明,搞暗箱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地点、补助标准等。

3、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督力度不大

在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中,监督机制作用不强,甚至监督缺失。虽然有审计部门对农业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但是由于农业资金的涉及面广,牵涉范围大,专项审计不可能

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严格的审计,一些小项目的农业资金往往会成为专项审计中的漏网之鱼。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事后审计,只能是一种事后行为的判断和追究,不能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及时纠正,已成既定事实后再想挽回损失比较困难。

二、完善县域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对策

县域农业项目资金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三农”的建设发展,阻碍了国家“支农惠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从源头人手,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注重宣传,确保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高效率。

1、完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制度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个实践与认识的辩证过程,要在实践中不断的修正、补充。鉴于当前农业项目资金所暴露出的问题,我们要深入思考,从制度上入手。制度完善首先要有_个农业项目经费立项的规范制度,除明文规定农业资金项目的用途、适用条件外,还要严把项目立项关,明确申报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以实现真实立项、准确立项。同时制度还要创造条件,保障项目申报快捷高效、资金及时到位。

立项之后的农业项目资金的追踪监管是另一应该完善的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全程追踪资金的行踪,明确责任。制度

上要保证这一监管思想能够得以实施,并且将实施深入化、长期化。

2、监管要引入审计监督和评价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引入审计监督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立项时,二是立项后资金的追踪管理中。审计队伍的组成可以由政府农业系统的会计人员、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等组成,审计队伍对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

在制度的保障下,审计主要是负责立项中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无虚假申报,有无重复申报和变相重复申报,立项中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否明确,申报程序是否严格履行等等。立项后的审计主要是一个对项目资金的追踪,审计主要内容应包括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位,拨入的金额数量,资金的使用手续是否合法,资金流向哪里,流出是否有真实健全的手续,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对于资金的使用态度,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等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要关注资金使用单位整个期间的账务处理,尤其是关注资产类和损益类科目,防止农业项目资金的违规违法使用。

审计监督要对所监督的内容作出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资金的实际情况与使用计划,评价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和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对于有问题的资金使用项目要对审计调查了

解到的原因进行披露,提出补救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把审计监督的评价提交至有关部门。

3、加大宣传力度,使资金的管理使用透明化

宣传能使公众了解农业项目资金的来龙去脉,实行阳光操作,让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保障农业项目资金顺利落实和实施,保护“三农”合法权益。宣传可以由农业系统的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针对不同的内容和对象有重点的进行宣传,或结合其他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进行综合宣传。内容可以包括与农业项目资金有关的各个方面,对象可以是农民,也可是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为确保宣传质量,有关部门要保证对宣传资金的投入,规定一定数额的宣传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农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应有的作用。

安徽规范农业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项目资金全程监管

4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农委获悉,为规范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和挪用问题,安徽决定在全省农业系统开展以制度建设、机制创新、资金监管和规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业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大对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力度,逐步建立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使用高效的项目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随着农业项目资金投入的逐年大幅增加,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任务越来越重。从总体上看,安徽省农业项目实施、资金运行状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安徽省农委副主任刘永春介绍说,开展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年活动,是为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中央和省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提高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安徽省将采取七项措施规范农业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制度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发布的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相互配套、覆盖全面的支农资金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加大制度落实和执行力度,重点检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执行。

规范项目预算管理。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财政支农资金,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结构,编制部门项目预算,推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和绩效考评制度。

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市县申请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和农业建设项目,实行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制度。并实行项目公示制、专家评审制,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申报行为,确保农业项目资金立项公开、公平、

公正、透明。

规范资金分配使用。建立项目支出进度责任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联合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尽可能早启动早实施。

规范资金支出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实行专人核算和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杜绝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付。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监督关口前移,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跟踪资金使用过程。

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建立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工程预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组织项目自验、初验,报请项目验收,加快固定资产移交。

规范绩效评价。对市县执行各项财政强农惠农政策、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按规定、程序、用途管理使用,以及资金的安全、有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乐农开文 [2009]34 号 签发:方光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省、市农发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 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的运作水平,创新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 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账、管护等全过程的管理,逐步 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 本管理制度。 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 开发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选项要符合全县农业总体规划要求,选择 开发潜力大、预期效益好、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向上级开发 部门推荐。 (二)加强评估论证。对土地治理项目,重在论证rH 步

项目的规划设计、治理措施和治后效益; 重在论证市场前景的调研和效益考评,做到严 格评审,择优 选项。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先由市(县)农 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上级农发部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 (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计划和方案,提交县农业综合开 发领导小组审定,再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上报。 (四)严格立项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所有符合进 项目 库条件的项目一律输入微机,定期进行调整、补充。凡 是未进项目库的项目, 的随意性。 、实行开发项目单位法人制 的乡(镇)长是项目组织实施的法人代表,也是项目的第一 责任人,对开发项目计划落实负全责。要认真组织和协调农 口各站(办、所)合力开发,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全面落 实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种植结构调整计划,使开发项目做到 当年施工、当年见效。 争机制,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一是按照 国家《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农 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法履行招投标 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招投标公司进行工程招投标,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对产业化经营项目, 律不得上报立项,杜绝立项过程中 三、实行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制 引入市场竞

兰坪县农业局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项目资金主要指由中央、省、州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其它农业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和省级农业部门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以农业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我县农业装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化。通过扶持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农业设施化生产步伐,提高农业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农业产业高效、优质、高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中央、省级转移支付支农项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分配、实施、管理的农业项目、县财政局涉农整合分配的项目。

第五条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编制当年农业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内容和建设地点,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六条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规模;扶持创新、扶持增量、扶持品牌;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七条县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规模适度、效益显著,辐射范围广、带动功能强、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科研、培训、服务机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村家庭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大户等。 第九条农业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 1、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根据归口管理产业的发展规划及需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生产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实施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产量,提高产品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 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 ( 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 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 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账,严禁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 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 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 牵头,局相关业务科 (室 )、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 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 (室) 、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 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 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 2 月、6 月、 9 月底前向地区农 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 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

浅谈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加强政权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本文拟就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行为提出初步探讨。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缺乏统筹观念,依法理财观念淡薄。 随着经济发展,各部门争先创优意识增强,争需各项目发展资金,近三年来财政预算内安排项目资金年均增长20%以上,2008年已近2.1亿元。再是有的部门夸大资金未到位的严重后果,财政压力巨大。目前各级政府要求地方配套资金众多,各种法规或政策考核都要求一定比例,据不完全统计,按各种比例汇总甚至占到120-140%。最后是目前专项资金一般由部门(单位)管理,主观上认为到单位的钱都是“自己的钱”,自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客观上由于公用经费定额可能不够合理,只有一个综合定额,同时定额相对偏低,人均11500元-22400左右,扣除包干通讯费、部分差旅费包干等有关项目外人均只有7000-9000元。一方面单位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争取财政资金,提高各方面待遇,而较少考虑如何合理安排支出,发挥资金支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经常性经费预算与支出需求的突出矛盾,也不得不将部分经常性经费以项目管理费名义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二)预算管理粗放,机制制度不健全。 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的项目论证。一是部门项目预算申请不严肃。如:2008年区直部门(单位)全面实施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一上”表时,据统计,2007年项目支出实际预算内安排1.8亿元,2008年度单位上报项目预算5亿多元,财政实际下达2.07亿元。一些部门仅为了向上争取项目,故意提高概预算,上报专项经费预算时也不严格审核,随意虚报,以期用专项资金弥补日常经费不足。单位申请数远远超过财力,部门预算成了要钱预算。二是项目预算申报失控。有的部门可通过所属投资公司直接融资,项目资金安排不受财政限制,导致投资规模失控,财政支出急剧膨胀,表现在投资项目安排与地方财力相脱节。三是财政项目分口管理难以综合平衡。目前对社保、卫生等项目都实行分科室管理,难以按社会发展要求在上述分口项目之间进行论证和综合平衡,在全区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就难以统筹各项目建设。另外对于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和部分政府性基金,目前规定是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行政性收费一定比例集中后纳入综合预算,使用时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再予拨付。但拨付的资金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而是首先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由用款单位自行决定开支。这种财政供给政策,使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主观性强,一方面一些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抄送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农业项目管理与评价

浅议农业项目管理与评价 浅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摘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对今后农业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抗灾能力至关重要。本文针对当前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基建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提出了加强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加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增加,单项资金规模动辄成百上千万。以“十五”期间国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例,投资资金规模达18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92.7亿元,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88.5亿元。然而,这些庞大的基建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诸多问题,贪污、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经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势在必行。 一、当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订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遇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建设资金管理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建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了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仅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三)项目概算科学性、合理性差,细化程度不够 有些基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甚至捏造论证的基础数据,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测算不合理,导致概算不切实际,造成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不能完成。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概算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重“争项目”、轻“建项目” 一些地方在申报项目时,受“跑步(部)前(钱)进”潜规则影响,抱着“不要白不要”的态度,只重视项目资金的争取,不注重调查研究和项目论证,设计方案不切实际、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五)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 自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落后地区本级财政收入较少,基层财政可支配财力不多,保吃饭、保机构运行都有问题,基本上无力解决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问题。但有些项

推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在全国财政系统逐步推开,各级财政机关部正式编制 了本部门2001年的部门预算。 其中涉及人员部分和公用经费部分的问题,因政策标准比较清楚,易于统一,故都有了较为明确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占每年财政支出相当大比例的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却一直存在着审批管理人为影响大、随意性强等方面的问题,而专项追加的随意性正是造成财政预算软约束的严重原因之一。因此,为适应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各单位安排专项预算的行为,避免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审批和申请的随意性,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来安排预算,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追加。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建立了《海淀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淀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达到量化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增强专项预算安排的透明度,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总体构想 专项资金的管理核心是一个滚动项目库,一套数量化指标体系。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依公共财政的思想设立的量化指标体系,将单位报送的若干年专项项目,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量化评价,将评价的结果按照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依次提供资金安排意见,以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外部有用监督提供严重的参考依据。 一个滚动项目库。各单位申报财政补助的所有专项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本身具备项目维护、项目评价、项目排序、财力控制、审批流程管理等多项功能,并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审系统相结合,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整个部门预算,并将明确的财政补助专项转入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进行管理。 一套量化指标体系。作为专项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专项指标评价体系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进行设立,将审批专项资金的思维过程予以细化、量化,分解为若干指标,并对应相应的分值。将申请财政补助的所有专项项目全部纳入此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得出相应的分值,供项目库进行排序。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aau_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DOC6)

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管 理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存在着“散” 、“乱”、“小”、 “重 “散”是指种类多,“乱”是指资金多头、交叉管理, “小” 有大有小,“重”是指设置重复。 2. 中央、省两级安排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多,而市、县、乡三级安 的现象。 是指规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管排则很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县、乡财力有限,既要保吃

饭、保稳定,又要保运转,安排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明显不足。 3. 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下达较晚。多集中在三、四季度下拨,有的甚至集中在12 月份下拨,造成了年内应完工的项目,因资金不到位拖至下一年度,影响了农业项目的实施。 4. 挤占、挪用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现象在部分地区经常发生。中央、 省财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到达项目单位,层次较多,落实到项目上的时间较长,甚至部分地区经常发生挤占、挪用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现象,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有些用于发工资,有些则用于平衡预算,使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 5. 市、县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整合难。一是上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由一个部门或多个、甚至是一个部门不同处室安排的,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如果强行整合,将影响下一年度资金的争取;二是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都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而且都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如果整合起来集中使用,纪检部门将视为挪用、挤占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6. 县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当前基层从事农 业财政工作的人员调动频繁,新手多、素质低,知识面不宽,管理水平低,管理手段落后。 就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1. 建议上级财政部门根据“三农”工作的需要,按照“撤、并、转、增”的原则尽快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结构进行调整,并简化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减少资金设置项目,加大资金规模,集中资金办大事。同时,整合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的一个部门集中管理,克服“散” 、“乱”、“小”、“重”的现象,发挥规 2.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财力状况有明显差别,建议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原则,制定相关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给予政策支持,使他们通过市场吸引农业和农村发展资金;对经济欠发展的地区,在资金分配上给予重 点倾斜,以促进经济欠发展的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3. 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资金分配 和拨付,应早谋划、早安排、早下拨,以适应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尽可能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农财发[2002]36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2.12.10 【实施日期】2002.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委、局),部直属一级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6号),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2]19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部行政司局和部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农业项目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财政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按预算方式分,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既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还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但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 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3、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4、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苗木培育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国有苗圃补助

项目名称良种苗木培育 项目实施单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苗圃 项目申报部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财政局 项目申报文号来林〔2011〕号 项目申报日期2011年7月28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1.项目名称良种苗木培育 2.资金类别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国有苗圃补助 3.项目属性 4.总投资21.00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10.00

1).中央财政 2).省级财政10.00 3).市地财政 4).县及县以下财政 5.项目单位名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苗圃 地址:来安县新安镇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与项目单位概况立项背景: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和城乡绿化美化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花卉、园林苗木的生产是农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人创业的一条重要渠道。来安县苗圃充分利用优越的自然气候条件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大力发展园林绿化苗木、花卉产业,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绿化苗木、花卉市场需求。 建设目标:本项目建设目标是拟建成一个集品种选育、新技术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为一体,具有先进水平的花卉

苗木繁育与高新技术生产示范基地。为企业发展拓展新空间,同时通过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带动花卉苗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促进当地花卉苗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项目单位情况:国有来安县苗圃成立于1959年,现有经营面积350亩,拥有总资产650万元,流动资产320万元,年施工能力达到100万元。有各类园林苗木面积达300亩,主要品种有乔木类、灌木类和花卉类计100多种。我场专门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景观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并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花卉,苗木的生产经营。是一家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根本,集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经营于一体的正在实现双赢发展的国有园林单位。努力树立国有苗圃的良好社会形象。我场技术力量雄厚,职工队伍技术素质高,具备丰富的园林苗木栽培、管理经营。现有干部职工50人,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1人,林业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林业技工20多人,中级技工10多人。" 2·投资必要性分析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林业行业以及县域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具有优越的自然资源、良好的建设条件,业主单位具有现成的产品自销能力、有较强的资金投入能力,地方政府也积极支花卉苗木产业的发展。本项目建设能够产生较好的生态效益,对城市绿化和地区生态环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财政农业资金监管规则..doc

LOGO 财政农业资金监管规则

一、项目库管理办法 1、为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各乡(镇)街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应加强财政支农的信息系统建设,分级建立支农项目库,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汇总后建立区级项目库,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区级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分管农业的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是:(1)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等。(3)内容审核。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4)资金来源审核。项目投入资金的构成极其来源是否明确,申报承诺的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能够到位。 2、每年区级预算的农业、农村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长(主任)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应解决的农业、农村水利方面的重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严格筛选后,经乡镇(街)长(主任)同意、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共同调查研究审核后汇总并报分管区长签审,后经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最后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实施。 3、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做好所申报项目的论证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单位必须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及项目预算表。凡申报项目资金达10万元以上必须严格按标准文本格式上报。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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