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

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

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
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

作者:李永杰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01

刊名: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年,卷(期):2008(2)

参考文献(9条)

1.洛克;牛新春;罗养正政府论 1998

2.鄂振辉自然法学 2005

3.苗力田古希腊哲学 1989

4.J.B.伯里思想自由史 1999

5.康德;许向东;卢华萍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什么是启蒙? 2005

6.黑格尔;贺麟小逻辑 1981

7.高建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 2005

8.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希政治哲学史(下) 1998

9.周晓亮西方哲学史第四卷 2004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2.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4)

3.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4.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5.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6.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7.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8.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9.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10.胡兴建.HU Xing-jian美洲发现对现代立法者的启示——《政府论》中自然法思想的可能性初探[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8,30(2)

引用本文格式: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8(2)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概率论的起源与发展

概率论的起源与发展 三四百年前在欧洲许多国家,贵族之间盛行赌博之风。掷骰子是他们常用的一种赌博方式。 因骰子的形状为小正方体,当它被掷到桌面上时,每个面向上的可能性是相等的,即出现1点至6点中任何一个点数的可能性是相等的。有的参赌者就想:如果同时掷两颗骰子,则点数之和为9与点数之和为10,哪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 17世纪中叶,法国有一位热衷于掷骰子游戏的贵族德·梅耳,发现了这样的事实:将一枚骰子连掷四次至少出现一个六点的机会比较多,而同时将两枚骰子掷24次,至少出现一次双六的机会却很少。 这是什么原因呢?后人称此为著名的德·梅耳问题。又有人提出了“分赌注问题”:两个人决定赌若干局,事先约定谁先赢得6局便算赢家。如果在一个人赢3局,另一人赢4局时因故终止赌博,应如何分赌本? 诸如此类的需要计算可能性大小的赌博问题提出了不少,但他们自己无法给出答案。 参赌者将他们遇到的上述问题请教当时法国数学家帕斯卡,帕斯卡接受了这些问题,他没有立即回答,而把它交给另一位法国数学家费尔马。他们频频通信,互相交流,围绕着赌博中的数学问题开始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些问题后来被来到巴黎的荷兰科学家惠更斯获悉,回荷兰后,他独立地进行研究。 帕斯卡和费尔马一边亲自做赌博实验,一边仔细分析计算赌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终于完整地解决了“分赌注问题”,并将此题的解法向更一般的情况推广,从而建立了概率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数学期望,这是描述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水平的一个量。而惠更斯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解决了掷骰子中的一些数学问题。1657年,他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写成了专著《论掷骰子游戏中的计算》。这本书迄今为止被认为是概率论中最早的论著。因此可以说早期概率论的真正创立者是帕斯卡、费尔马和惠更斯。这一时期被称为组合概率时期,计算各种古典概率。 在他们之后,对概率论这一学科做出贡献的是瑞士数学家族——贝努利家族的几位成员。雅可布·贝努利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分析赌博中的其他问题,给出了“赌徒输光问题”的详尽解法,并证明了被称为“大数定律”的一个定理,这是研究等可能性事件的古典概率论中的极其重要的结果。大数定律证明的发现过程是极其困难的,他做了大量的实验计算,首先猜想到这一事实,然后为了完善这一猜想的证明,雅可布花了20年的时光。雅可布将他的全部心血倾注到这一数学研究之中,从中他发展了不少新方法,取得了许多新成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英国教育家洛克(1632-1704)是绅士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政府论》(1690)、《人类理解论》(1690)、《教育漫话》(1693)等。在《教育漫话》一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绅士教育思想。 (一)论体育 洛克十分重视绅士的体育。在他看来,通过体育获得健康的身体对于绅士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健康的身体是精神快乐和生活幸福的保证,因为"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这是对于人世幸福的一种简短而充分的描绘。"其次,健康的身体是绅士千事业的保证。洛克说,"我们要能工作,要有幸福,必须先有健康;我们要能忍耐劳苦,要能出人头地,也必须先有强健的身体。"但是,洛克所论述的体育主要是身体的保健,也包括一些体育活动"游泳不仅可获得一技之能以应付急需,而且对于健康也有许多好处。此外,他还认为,儿童需要经常到户外去游戏,稍大一些还要学习击剑、骑马,以锻炼身体。 (二)论德育 洛克认为,"在一个人或者绅士的各种品性之中,德行是第一位的,是最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德行,我觉得他在今生来世都得不到幸福。"一个人有了德行不仅能获得幸福,也能获得成就。他说:"德行愈高的人,其他一切成就的获得也愈容易。"德行对于绅士如此重要,德育也就自然成为绅士教育的核心了。 在洛克看来,德育应当培养儿童理性、礼仪、坚忍、节制等品德。理性是指克制自己的欲望,它是一切德行与价值的重要原则及基础。仪礼是指处世做事要有优雅的方法和态度。洛克认为"在多数的情形之下,作事态度的影响较之所作的事还要大。"礼仪对于绅士来说十分重要,"是在他的一切别种美德之上加上的一层藻饰,便它们对他具有效用,去为他获得一切他接近的人的尊重与好感。"洛克希望年轻的绅士能够随人、随时、随地都有适当的举止与礼貌,务使他的一切言谈、容颜、动作、姿态、位置等全都合适。坚忍是其他德行的保障与支柱。"真正的坚忍是当一个人无论遇到什么灾祸或危险的时候,他都能够镇静自处,尽责不辍。"在洛克看来,坚忍需要勇气,一个人没有勇气是很难尽责的,很难具有一个真正有价值的人的品性,节制是德行的一种基本原则,没有节制能力的人往往一事无成。洛克告诫年轻的绅士:"大凡不能克制自己的嗜欲,不知听从理智的指导而摒绝目前的快乐或痛苦的纠缠的人,他就缺乏一种德行与努力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于一无所能的危险。" 鉴于德育的重要意义,洛克建议应当及早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他说:"凡是有心管教儿童的人,便应该在儿童极小的时候早早加以管教。"至于德育的方法,洛克提出了如下建议,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心性",符合儿童的年龄特征。一是要用"说理"的方法。洛克认为,说理要符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不是长篇大论的说教。说理的时候,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还是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二是利用榜样的力量。洛克认为:"在各种教导儿童及培养他们的礼貌的方法中,其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是把他们应该或是应该避免的事情的榜样放在他们的眼前。"三是多练习,少讲规则。洛克认为,儿童不是用规则可以教好的,规则总是会被他们忘掉的,导师和父母应当创造机会给他们一种不可缺少的练习,使他们养成习惯。但是,同时培养的习惯不可太多,否则花样太多,把他们弄得头昏眼花,反而一种习惯都培养不成。四是奖励与惩罚适当。洛克认为,在儿童的德育中奖励和惩罚是应该采用的,但方法应得当。如果妄用奖励与惩罚的办法,那简直是牺牲了他们的德行,颠倒了他们的教育。洛克明确反对体罚,认为体罚是种奴隶式的管教,因为它"所养成的也是一种奴隶式的脾气。教鞭威迫着的时候,儿童是会屈服的,是会佯作服从的;可是一旦不用教鞭,没人看见,知道不会受到处罚的时候,他便愈会放任他的本来的倾向" (三)论智育 在智力发展和知识教学关系问题方面,洛克主张智育应以智力发展为重;在他看来,智慧和德行是同等重要的;在智育中,"一切的重大责任是德行与智慧"。洛克将有德行的和有智慧的人并列,认为他们"比一个大学者更加无限可贵。"但他又说:"读书、写字和学问,我也认为是必需的,不过不是主要的工作而已。…¨学问对于德行与智慧都有帮助。…。学问是应该有的,但是它应该居于第二位。"于是,洛克要求教师记住:教师的工作"不是要把世上可以知道的东西全都教给学生,而在使得学生爱好知识,尊重知识;在使学生采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 ①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②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条码技术的起源与发展

条码技术的起源与发展 条码技术主要研究如何将信息用条码来表示,?以及如何将条码所表示的数据转换为计算机可识别的数据。条码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本节将详细介绍条码技术的概念﹑历史﹑特点及发展趋势。 1.条码技术的起源及国外发展现状 随着计算机、信息及通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处理能力、储存能力、传输通讯能力日益强大。全面、有效的信息采集和输入几乎成为所有信息系统的关键。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它是在计算机、光电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科学技术,是信息采集、输入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条码最早出现于上世纪40年代,但得到实际应用和迅速发展还是在近20年。欧美、日本等国家已普遍使用条码技术,而且正在世界各地迅速推广普及,?其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扩大。 在40年代后期,美国乔·伍德兰德(Joe Wood Land)和贝尼·西尔佛(BenySilver)两位工程师就开始研究用代码表示食品项目以及相应的自动识别设备?,并于1949年获得了美国专利。这种代码图案如图2-2右上图所示。该图案很像微型射箭靶,称作“公牛眼”代码。靶的同心环由圆条和空白绘成。在原理上,?“公牛眼”代码与后来的条码符号很接近,遗憾的是当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十分发达,而且工艺上也没有达到印制这种代码的水平。然而,20年后,?乔·伍德兰德作为IBM公司的工程师成为北美地区的统一代码——UPC条码的奠基人。?吉拉德·费伊塞尔(Girad Feissel)等人于1959年申请了一项专利,将数字0~9?中的每个数字用七段平行条表示。但是这种代码机器难以阅读,人读起来也不方便。不过,?这一构想促进了条码码制的产生与发展。不久,E·F·布林克尔(E·F·?Brinker)将条码标识应用在有轨电车上。60年代后期,西尔韦尼亚(Sylvania)发明了一种被北美铁路系统所采纳的条码系统。?这两项发明可以说是条码技术最早期的应用。

洛克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题目:洛克教育思想 学生姓名:郭雨婷郭蕊付虹娟 学生学号:11141009 11141008 11141007 学院名称: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小学教育

洛克的教育思想 Locke's education thought 摘要:洛克的教育思想无一不代表当时资产阶级的利益,对英国社会甚至欧洲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英国人风度和气质得益于洛克《教育漫话》的广泛传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洛克教育理论中所倡导的绅士教育目标,塑造了传统英国人的全部性格。用其思想来省视当今中国人的教育,我们仍然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关键词:洛克教育思想中国教育启示 引言: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教育家。在哲学上洛克继承并发展了培根以来的唯物主义经验论,论证了“白板说”否定了天赋道德原则。他在《教育漫话》中这样写道:“我敢说我们日常所见的人中,他们之所以或好或坏,或有用或无用,十分之九都是他们的教育所决定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教育的重视。 一、洛克的生平简介: 洛克(1632——1704)是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早年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医学;曾参加辉格党政治活动,“光荣革命”后,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他继承和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思想,反对“天赋观念”说,主张后天获得的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但又认为心灵本身的活动所产生的内部经验或“反省”也是认识的源泉,主张培养有“文雅态度”和“善于处理事务”等品质的“绅士”。分教育为三部分:一曰体育以健身为健心之宿,故奖励体育,

注重儿童个性,重家庭教育;二曰道德教育,儿童最宜鼓舞其名誉心;三曰智育,注重实利主义。主要著作有《政府论》、《教育漫话》、《人类理解论》等。 二、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辩论的起源与发展

辩论的发展与起源 只要有人与人相处的地方,就有辩论;只要有辩论的地方就有雄辩。雄辩,作为人类语言沟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寓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寓于人们本能的竞争潜意识之中;雄辩,作为辩论中一种独特的语言交流形式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雄辩在辩论中的特殊地位。 既然说语言是人类沟通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就可以说“辩”字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雄辩作为辩论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人们的语言沟通中所起的作用也就非常重要了。 俗话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这正是人与人在相处之中无法躲避的竞争性、排他性和残酷性的反映。在战火纷飞的年代,胜与败的结果大抵是出于谋略加枪炮的对话;而在和平年代,枪与炮似乎不再为人们所崇仰。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因此就没有竞争了,人人都可以高枕无忧地去尽享天伦之乐了。 有赞成就会有反对;有建设就会有破坏;有深度就会有浮躁;有成功就会有失败。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一样东西——语言。 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即使把世界分成无数个具象的分支,那么,这无数的分支也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矛盾体彼此间的互相联系、互相排斥和互相依存中的一种载体。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属性,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导致不同的观点。这一切,都是产

生辩论的温床,也都是产生通过雄辩来宣扬某中立场观点的正确性的一种手段。 1. 西方之辩 其实,雄辩并不是近几年才发明出来的产物。仅就西方而言,早在古希腊时代,演说和辩论就破手社会重视,乃至连学校的教育也注重了多学生在演说能力方面和背诵名家警句方面的培养。这样,口若悬河者开始逐渐在社会上崭露头角。当时的雅典是比较开明的奴隶制城邦,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繁荣带来了思想领域的活跃。雅典学派林立,各种学说之间相互论辩极为盛行,因而,对有关“谈说之术”的研究也居于重要的地位。 公元前390年,苏格拉底在雅典创立了第一所修辞学校,对后世影响很大。 德国学者雅斯贝尔斯在其《苏格拉底、佛陀、孔子和耶酥》一书中曾经指出:苏格拉底的一生是“谈话的一生”。这位自诩为“雅典牛虻”的哲学家成天蓬头垢面,到处找人辩论,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记录苏格拉底辩论的一部分精彩的实录。 古罗马人先是传承了古希腊人的论辩风格,并将其推至各种领域,能言善辩、巧言令色者俯拾皆是,后经教育家们去粗取精,自成一体,使得演说论辩发展成为衡量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不仅如此,古罗马还造就出一大批在语言修辞方面具有很高水平的雄辩家。西塞罗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演说和论辩造就了无数的辩士,辩士所及之处,也从先前的

从洛克教育思想中得到的启示

从洛克教育思想中得到 的启示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约翰·洛克是英国17世纪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洛克从反对天赋观念倡言白板论出发,极为重视教育的作用,尤其是重视教育在形成人的过程中的作用。洛克深入细致地观察、了解他所处的那个英国绅士的世界,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绅士教育理论。谦和明理、举止优雅、品行端正、吃苦耐劳,既热爱知识,又能随时握起枪杆为祖国而战的英国绅士是洛克眼中的标准绅士。虽然洛克生活的年代已经十分遥远,虽然绅士教育的思想还很有局限,但是洛克对培养对象的良好的规划,与我们以人为本,发展人的教育价值有着共通之处。 一,家庭教育的启示 洛克主张采取家庭教育的形式,而不赞成学校教育。他认为,绅士教育最适于在家庭中进行,他认定由父母聘请学识德行都高明的“导师”到家中来培养儿童,就能够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教育内容。因此,他详细制订了一套包括体、德、智等在内的家庭教育课程,并分别做了详尽的论述。 1,体育。在洛克的绅士教育体系中体育被放在第一位,他有句名言:“有健康的身体才有健全的精神”。他把健康教育当作健康精神寄居的寓所、基础和前提条件。洛克反对家长对儿童娇生惯养,主张儿童幼小之时就要加强身体锻炼,主张用一般人不可理解的近乎“残酷”的磨炼来使儿童尽早养成习惯,对一切痛苦和不舒适习以为常了,儿童就拥有了健壮的体魄。基于他较为高深的医学造诣,洛克就家庭中的教育给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建议的大部分不仅符合当时医学发展的水平,即使今天也有很多合理之处值得家长们吸取和借鉴的。洛克先生对培养儿童身体的做法:“多吸新鲜空气,多运动,多睡眠;食物要清淡,酒类或烈性的饮料不可喝,药物要用得极少,最好是不用;衣服不可过暖过紧,尤其是头部和足部要凉爽,脚应习惯凉水,应与水接触。”让孩子在阳光的沐浴下拥有康强健旺的身体,才是我们需要转变的的重要观念。 2,德育。洛克所主张的家庭德育,主要是培养儿童具备理智、礼仪、智慧、勇敢、公正等美德。这些美德在今天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是必需的,有些甚至由于物质文明的过度发达而欠缺了,所以更需得我们的关注。洛克坚信“人是理性的动物”,因而认为具有“健康精神”的人是必须能够运用理智(或理性)去驾御和支配自己的。家长及导师还要教会儿童言谈举止得体,与人交往合礼仪。儿童学会了正确地与人相处和社会人际交往,他的“门路就可以更宽,朋友就可以更多,在这世上的造诣就可以更高”。在家庭教育中,还要求父母导师培养儿童克服“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发展

数理统计学前沿简介 (陈希孺院士访谈) 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的产生和发展 记者:陈希孺院士,请你谈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学科的诞生和发展情况。 陈希孺院士:我们先从数理统计学开始,数理统计学是研究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并据以对所研究的问题作出一定的结论的科学和艺术。数理统计学所考察的数据都带有随机性(偶然性)的误差。这给根据这种数据所作出的结论带来了一种不确定性,其量化要借助于概率论的概念和方法。数理统计学与概率论这两个学科的密切联系,正是基于这一点。 统计学起源于收集数据的活动,小至个人的事情,大至治理一个国家,都有必要收集种种有关的数据,如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不少关于户口、钱粮、兵役、地震、水灾和旱灾等等的记载。现今各国都设有统计局或相当的机构。当然,单是收集、记录数据这种活动本身并不能等同于统计学这门科学的建立,需要对收集来的数据进行排比、整理,用精炼和醒目的形式表达,在这个基础上对所研究的事物进行定量或定性估计、描述和解释,并预测其在未来可能的发展状况。例如根据人口普查或抽样调查的资料对我国人口状况进行描述,根据适当的抽样调查结果,对受教育年限与收入的关系,对某种生活习惯与嗜好(如吸烟)与健康的关系作定量的评估。根据以往一般时间某项或某些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预测其在未来一般时间的走向等,做这些事情的理论与方法,才能构成一门学问——数理统计学的内容。

这样的统计学始于何时?恐怕难于找到一个明显的、大家公认的起点。一种受到某些著名学者支持的观点认为,英国学者葛朗特在1662年发表的著作《关于死亡公报的自然和政治观察》,标志着这门学科的诞生。中世纪欧洲流行黑死病,死亡的人不少。自1604年起,伦敦教会每周发表一次“死亡公报”,记录该周内死亡的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死因。以后还包括该周的出生情况——依据受洗的人的名单,这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生的情况。几十年来,积累了很多资料,葛朗特是第一个对这一庞大的资料加以整理和利用的人,他原是一个小店主的儿子,后来子承父业,靠自学成才。他因这一部著作被选入当年成立的英国皇家学会,反映学术界对他这一著作的承认和重视。 这是一本篇幅很小的著作,主要内容为8个表,从今天的观点看,这只是一种例行的数据整理工作,但在当时则是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其中所提出的一些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沿用至今,如数据简约(大量的、杂乱无章的数据,须注过整理、约化,才能突出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频率稳定性(一定的事件,如“生男”、“生女”,在较长时期中有一个基本稳定的比率,这是进行统计性推断的基础)、数据纠错、生命表(反映人群中寿命分布的情况,至今仍是保险与精算的基础概念)等。 葛朗特的方法被他同时代的政治经济学家佩蒂引进到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中,他提倡在这类问题的研究中不能尚空谈,要让实际数据说话,他的工作总结在他去世后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算术》一书中。 当然,也应当指出,他们的工作还停留在描述性的阶段,不是现代意义下的数理统计学,那时,概率论尚处在萌芽的阶段,不足以给数理统计学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但不能由此否定他们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为现代数理统计学发展的几个源头之一,他们以及后续学者在人口、社会、经济等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d110365649.html,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作者:蔡馨逸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 【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 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 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代理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对洛克教育思想的评论

对洛克教育思想的评论 现代社会的发展,不再是人们眼中的磁悬浮列车,而是高空飞行的火箭。伴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社会政治经济大变革,必然带来教育理论的大变革,并涌现出一批先进的或有成就的教育家。这些教育理论家使人们的教育观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其中洛克的教育思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绅士教育理论代表人物。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绅士”,他认为人必须具有四项特质“德行、智慧、礼仪和学问”。他坚决主张绅士教育的任务只有在家庭进行,青年们在学校就会被“传染粗野和邪恶”而失去“纯洁”。他主张作为绅士要学习一门手艺。 对于洛克思想的评论,人们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洛克的绅士教育理论,既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教育的本质,有带着传统贵族教育的特征,他的思想不仅从理论上扩展了教育科学的内容,在实践上也给当时的英国教育和后世的英国教育双轨制的特点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教育思想被后世借鉴,对于他所主张的人必须有四项特质,值得中国教育借鉴。现代中国的教育被传统的封建思想所禁锢,那些所谓的中国教育,一昧的追求智慧和学问,忽视了最重要的德行和礼仪。现代人的思想,只看重高学历,却忽视了人的高素质,许多大学生拥有高文化,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马加爵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谁会想到这样的高材生会是杀人凶手。这难道就是中国教育所追求的智慧和学问吗?一个人再有智慧,没有好的德行,不被人接受,也是蠢材一个;一个人再有学问,连最基本的礼仪都不懂,不被人尊重,也只是废物一个。与其培养多个蠢材和废物,何不培养一个真正的人才。中国教育缺乏的就是这种思想,它们认为当代社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不在于质量而在于数量,这样只会让中国的教育更加落后于西方教育。 每一种教育的改革必然适合一个国家的教育,而洛克所主张的绅士教育只有在家庭进行特别适合中国教育。因为中国是家庭观念特别强的国家,父母把孩子看作奋斗的目标。有人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而我认为父母不仅是他们的老师,更是他们走向成功与失败的十字路口。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个孩子的起点。在绅士教育的熏陶下,才可以培养出有智慧有学问的人;在父母的督促下,才可以培养出有德行有礼仪的人。所以绅士教育只有在家庭

概率的起源和发展

概率论的起源与发展 一、 概率的起源: 三四百年前在欧洲许多国家,贵族之间盛行赌博之风。掷骰子是他们常用的一种赌博方式。因骰子的形状为小正方体,当它被掷到桌面上时,每个面向上的可能性是相等的,即出现1点至6点中任何一个点数的可能性是相等的。有的参赌者就想:如果同时掷两颗骰子,则点数之和为9与点数之和为10,哪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 17世纪中叶,法国有一位热衷于掷骰子游戏的贵族德·梅耳,发现了这样的事实:将一枚骰子连掷四次至少出现一个六点的机会比较多,而同时将两枚骰子掷24次,至少出现一次双六的机会却很少。 这是什么原因呢?后人称此为著名的德·梅耳问题。 二、 数学家们参与赌博: 又有人提出了“分赌注问题”:两个人决定赌若干局,事先约定谁先赢得5局便算赢家。如果在一个人赢3局,另一人赢4局时因故终止赌博,应如何分赌本?诸如此类的需要计算可能性大小的赌博问题提出了不少,但他们自己无法给出答案。 参赌者将他们遇到的上述问题请教当时法国数学家帕斯卡,帕斯卡接受了这些问题,他没有立即回答,而把它交给另一位法国数学家费尔马。他们频频通信,互相交流,围绕着赌博中的数学问题开始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后来,这些问题被来到巴黎的荷兰科学家惠更斯获悉,回荷兰后,他独立地进行研究。 帕斯卡和费尔马两人一边亲自做赌博实验,一边仔细分析计算赌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终于完整地解决了“分赌注问题”—— 正确的答案是:赢了4局的拿这个钱的43,赢了3局的拿这个钱的4 1。为什么呢?假定他们俩再赌一局,或者 A 赢,或者 B 赢。若是 A 赢满了5局,钱应该全归他;A 如果输了,即 A 、

B 各赢4局,这个钱应该对半分。现在,A 赢、输的可能性都是 2 1,所以,他拿的钱应该是21×1+21×21=43;当然,B 就应该得41。 他们将此题的解法向更一般的情况推广,从而建立了概率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数学期望,这是描述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水平的一个量。 三、 概率论的初步形成: 惠更斯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解决了掷骰子中的一些数学问题。1657年,他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写成了专著《论掷骰子游戏中的计算》。这本书迄今为止被认为是概率论中最早的论著。因此可以说早期概率论的真正创立者是帕斯卡、费尔马和惠更斯。这一时期被称为组合概率时期,计算各种古典概率。 在他们之后,对概率论这一学科做出贡献的是瑞士数学家族——贝努利家族的几位成员。雅可布·贝努利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分析赌博中的其他问题,给出了“赌徒输光问题”的详尽解法,并证明了被称为“大数定律”的一个定理,这是研究等可能性事件的古典概率论中的极其重要的结果。大数定律证明的发现过程是极其困难的,他做了大量的实验计算,首先猜想到这一事实,然后为了完善这一猜想的证明,雅可布花了20年的时光。雅可布将他的全部心血倾注到这一数学研究之中,从中他发展了不少新方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终于将此定理证实。 四、著名的“圣彼得堡问题” 1713年,雅可布的著作《猜度术》出版。遗憾的是在他的大作问世之时,雅可布已谢世8年之久。雅可布的侄子尼古拉·贝努利也真正地参与了“赌博”。他提出了著名的“圣彼得堡问题”:甲乙两人赌博,甲掷一枚硬币到掷出正面为一局。若甲掷一次出现正面,则乙付给甲一个卢布;若甲第一次掷得反面,第二次掷得正面,乙付给甲2个卢布;若甲前两次掷得反面,第三次得到正面,乙付给甲5个卢布。一般地,若甲前n -1次掷得反面,第n 次掷得正面,则乙需付给甲2n-1个卢布。问在赌博开始前甲应付给乙多少卢布才有权参加赌博而不致亏损乙方?尼古拉同时代的许多数学家研究了这个问题,并给出了一些不同的解法。但其结果是很奇特的,所付的款数竟为无限大。即不管甲事先拿出多少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