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

一、填空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用是法律推理。

3、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5、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主张将价值因素完全排除出法学。

6、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

7、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8、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9、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主要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出现了以解释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为主的注释法学派。

10、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1、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12、公元652年的《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13、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14、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因素。

15、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

16、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1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19、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20、我国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原则。

21、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

2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

2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24、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类。

25、从法的一般原理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26、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27、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8、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0、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1、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或权利和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32、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3、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3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称为法律关系客体。

35、从宏观上看,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37、法律事实一般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38、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氏族习惯。

39、法的起源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41、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42、任何一个历史类型的法之所以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43、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44、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4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6、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7、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48、从法律的结构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49、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

二、判断

1、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均可以对某种事实状态的法律意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

3、在立法实践中,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可以对法律要素中的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因此,一个法律规则并不是必须三个要素全部具备。(╳)

4、法律规则往往通过法律条文表达出来,两者是同义的。(╳)

5、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都属于义务规则。(√)

6、判例法在我国也法律渊源之一。(╳)

7、国务院各部委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9、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

11、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力。(√)

12、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由有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典,和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所构成。(╳)

14、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交叉和重叠。(√)

15、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和保证的,在一切法律责任中,国家强制力都可以直接介入。(╳)

16、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必定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17、在承担法律责任时,责任主体就是违法主体。(╳)

18、只有法律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才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选择

1、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ABD)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判例法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B)

A.省级政府 B.较大市的人大 C.自治区人大 D.经济特区

3、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AC)

A.行政法 B.婚姻法 C.刑法 D.公司法

4、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A.合同法 B.商标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A.整体性原则 B.比例原则 C.均衡原则 D.兼顾新法原则

6、下列属于民商法的调整特点的有(ABCD)

A.平等 B.自愿 C.等价有偿 D.合意

7、下列法律部门中没有以一部法典作为轴心法律规范的是(AC)

A.行政法法律部门 B.刑法法律部门 C.经济法法律部门 D.诉讼法法律部门

8、下列属于权利要素的有(ABCD)

A.资格 B.主张 C.利益 D.可能

9、下列属于权利和义务的特征的是(ABD)

A.法律性 B.明确性 C.绝对性 D.工具性

10、下列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的是(AB)

A.言论自由 B.选举权 C.名誉权 D.知识产权

11、下列属于公法责任的有(ACD)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诉讼责任

12、下列属于制裁的是(ABD)

A.罚款

B.行政拘留

C.国家赔偿

D.有期徒刑

13、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所采用的过错原则是(B)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公平责任

D.过错推定责任

14、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现代化(ABCD)

A.法律制度B.法律规范C.法律组织机构D.法律设施

15、以下属于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的有(ABD)

A.贯彻法治原则B.确立现代法律价值观

C.完善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D.法律心理、观念和思想的现代化

16、我国法制建设方针和要求是(ABCD)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

17、下列属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是(ACD)

A.法律至上B.三权分立C.法律统一D.法律独立

18、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动力包括(BCD)

A.党的领导B.市场经济C.民主政治D.民众的法治需求

四、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

一般性规定。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

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

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6、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7、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

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8、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10、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11、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

1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4、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5、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6、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7、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18、人权: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19、法律行为:在一般的法学理论中,法律行为是指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20、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1、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2、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23、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24、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25、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7、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8、制裁: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2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0、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2、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33、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35、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3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7、法系: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8、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9、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0、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

41、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五、问答题

1、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

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光靠领导人的宣布远远不可能实现法治目标的。法治国家的目标首先对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提出要求。从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来看:第一,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政治统治模式实际上主要是政治体制的问题。法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实行民主政体。第二,其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法治国家在这方面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第三,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法律被全社会确认为至高无上的控制手段,这个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第四,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法治是以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第五,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对于厉行法治的文化的需要来说,科学精神、政治道德、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等等理性文化要素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2、我国实现法治应从哪些方面努力

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

就形式标志而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第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第四,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从实质标志的要求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于以下制度的建设:第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根据课件适当展开)

3、法的作用的对象是什么,它们之间关系如何。

法有两大作用对象: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两个作用对象不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法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而对社会关系产生作用的,可以说,人的行为是法的直接作用对象,而社会关系是法的间接作用对象。

4、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作用方式分别是什么?

5、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有三种: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政策性平衡。

其中,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法律的两种基本调整方式;在现代法上出现了第三种调整方式:政策性平衡。

6、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包括哪些?

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以下几项:

(1)、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4)、少数利益报数原则(5)、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6)、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7、法的价值的内在规定性

法的价值,尤其是法的目的价值,具有多重重要属性,我们应把握以下几对关系上的统一:

第一,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第二,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第三,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8、法的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是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其次,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最后,是有法的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9、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的主要内容

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首先,秩序的特殊性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

其次,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再次,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和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

10、法对秩序的维护的主要体现。

法对秩序的维护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3)、维护经济秩序(4)、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1、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①、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认识基础

②、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阻碍

③、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④、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⑤、设定违法责任,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12、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的具体体现

①、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②、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③、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④、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

⑤、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13、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1)、正义对法律的意义

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2)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14、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形式正义作为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不同的语义。法律意义上的形式正义至少存在三种形态,这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形式正义所指的含义:

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

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抽象正义;

第三,在法律体系中划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话,前者指实体法上的正义,立法上的正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的正义,比如关于平等问题,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种实质正义,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形式正义。

15、法的创制的特点

法的创制具有以下特点:

①、性质:法的创制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②、主体:法的创制既包括有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③、方式:法的创制既包括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除和认可活动;

16、法典编纂的条件

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如同创制一部新的法律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这些条件主要有:

①、在编纂法典之前,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并且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或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发展了的社会情势和需要;

②、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用统一的法典来对每个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③、从事法典编纂工作的人(立法者)具有编纂法典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技术。

④、要有编纂法典的法定职权或授权,且应有较为完善的不同于立法程序的法典编纂程序。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职权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

18、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19、法律推理的特征

第一,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第二,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第三,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第四,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第五,它是以法律为推理对象,首先对法律进行推理、选择和辨别论证。

20、辩证推理的特点

第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第二,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第三,辩证推理是法官的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

第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较长的复杂的推出过程。

21、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

首先,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第三,法律程序具有明显的形式性;

第四,法律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规范;

最后,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

22、法律程序是对法律行为的作用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作用方式可以用五个方面十个字表示:

第一,抑制。程序就是对恣意的限制。限制的方式是,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第二,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是人们只要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按部就班,从而是行为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

第三,缓解。程序是一个排气孔。

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

23、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要,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至少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保障作用。

第二,引导作用。

第三,服务作用。

第四,规制作用。

24、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

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允许有“内部法律”存在;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集中,允许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存在。

第二,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都必须以规则为主;党的政策则可以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和党的政策都可以靠宣传教育来实施。但是,当法的实施受到阻碍时,可以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予以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以保障法的正常实施。如果党员违反了党的政策,党的领导机构不能直接予以法律制裁,而只能按党的纪律予以处分。

第四,调整范围不同。法律只调整那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党的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远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阔,它对广大党员的要求远比法律对公民的要求要高,但它只对党员有约束力。

第五,稳定程度不同。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它应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政策则必须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有效发挥指导作用。

25、科学对法的影响

第一,法的出现本身就是人们认识自然、社会及人类自身的科学

第二,法律观和法学理论受科学的制约,因而法的进步也受科学的影响。

第三,科学知识丰富了法的内容和根据。科学不断地发展,形成了大量的科学知识,它们又被不断地运用到法律领域。

第四,法律方法论受科学的制约和影响。

第五,科学是法的重要的价值标准。

26、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一、法能组织、管理和鼓励科技活动

二、法对科技与人的冲突关系起协调作用

三、法可以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

27、我国的法律传统有那些?

第一,人治主义传统。第二,德治主义传统第三,民本主义传统。

第四,泛刑主义传统。第五,无讼主义传统。

28、社会控制的三大规范体系

宗教观念体系;

法的规范体系;

道德规范体系。

29、法的定义是什么?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30、分析法的本质。

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31、简述法的特征。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2、简述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答: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总的一句话是,通过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既能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又可以将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的实施过程离不开法律适用者的解释和推理。在这一过程中,

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成文法律会有许多局限性,如文字模糊不清、条文相互冲突,法律规则的适用导致结果非常不合理。而法律原则可以有助于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体现法律的灵活性,防止法律的僵化。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适用者

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但是对法律适用者的这种自由又必须予以控制,否则很可能导致滥用,而

法律原则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法律原则运用自由裁量

权。

33、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要点)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④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34、论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35、论述我国当前法制改革的内容。

法制改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硬体和软体、表层和深层。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最重要是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

政法体制的改革首先是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其次是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还要转变立法哲学,破除立法工作中那些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观念和习惯。

法律体系的重构首先是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应重新认识并调整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调整对象、方法和原则的角度,可以看到法律确实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有着多方面意义。首先,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平等互利协商的私法领域。其次,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人权利不可侵犯性,以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调动社会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复次,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的观念。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宏扬民法文化。

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折射。转换法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

的新的法律原则。

名词解释

1、法学:

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

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

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

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0、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38、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39、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1、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43、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46、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

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51、私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

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61、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6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64、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权利

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6、义务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7、应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9、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7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72、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

73、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74、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75、性权利亦称

“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76、第二性权利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人权

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78、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79、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80、集体行为

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8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

82、角色行为

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

83、非角色行为

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是非角色行为。

84、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

85、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

86、自为行为

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

87、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主行为

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1、从行为

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

92、抽象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93、具体行为

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94、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5、非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96、意志行为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100、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101、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2、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3、诉讼责任

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04、国家赔偿责任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105、违宪责任

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6、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107、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109、职务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的。

110、个人责任

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111、财产责任

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112、非财产责任

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113、归责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14、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115、制裁

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116、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17、强制

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118、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19、基本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120、普通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122、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23、隶属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24、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25、相对法律关系

126、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127、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128、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29、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30、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13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34、法律关系的形成

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

135、法律关系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

136、法律关系消灭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

137、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8、法律事件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39、法律行为

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140、确认式法律事实

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1、排除式法律事实

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2、单一的法律事实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放弃债权等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

143、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4、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5、法系

法系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146、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7、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8、法律继承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49、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150、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151、法治

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152、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

15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154、法的规范作用

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155、法的社会作用

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156、利益

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应当从四方面分析: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第二,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第三,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第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157、利益性平衡

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158、强制性干预

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征在于秩序。

159、政策性平衡

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折冲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征,其价值特征在于社会妥协性。

160、少数利益报数原则

障的一项重要指标。若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

161、最小限制原则“

最小限制原则”,是指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若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进可能采取最小的形式。

162、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利用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则不能加以限制。

16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用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164、法的价值体系

所谓法的价值体系是指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价值,而仅仅包含了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其次,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有法的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165、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在法的价值系统中,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两个子系统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多元性和有序性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166、等级结构秩序观

167、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168、“社会本位”秩序观

“社会本位”秩序观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仅强调个人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明显,于是人们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社会本位”的秩序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个人与社会的和谐。资产阶级试图通过这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民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作用。

169、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170、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达方式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它强调的是不受社会干预为自由实现的首要条件。

171、积极自由

“积极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有……自由”(be free to do)。

172、效率

效率价值属于经济范畴,其他价值(如正义、公平、自由等)则属于道德范畴。效率可在多种场合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其适用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全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这是泛化意义上的效率概念,是效率的一般涵义所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按照价值最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173、法律资源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174、社会基本结构

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法律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国家权力在和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科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

176、平均正义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是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177、作为规则性的正义

罗尔斯将形式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对应,他的形式正义概念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地执行,称为“作为规则性的正义”。这主要是关于法律上的形式正义,可以把它与整个“法治”概念相等同,主要包括下列含义: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是可能实现的行为;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无明文不为罪;一些规定自然正义的准则,是用来保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的指针。

178、抽象正义

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相对应,是一种抽象正义,是指“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所有被考虑到的人必须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是长者或晚辈、健康或虚弱、富裕或贫困、正直或可耻、有罪或无罪、高贵或卑贱。

179、实质非正义

一般来说,实质非正义有两种情形:第一,严格执行了实质上非正义的法律,在这里,法律违背了实质正义,尽管在执行的时候是符合形式正义的;第二,没有依照法律本身所顶的规则或原则办事而导致非正义,在这里,既违背了实质正义,有违背了形式正义。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不正义的法律没有超过一定的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对于第二种情形,将受到的谴责是显而易见的180、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的创制也可以称为“法的创立”、“法的制定”。

181、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

182、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社会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这总是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也重视和一定时期和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

183、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它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184、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85、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等等,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一般是以惯例的形式出现的,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少有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对这类规则有明文规定。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2008年12月20日谢祥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 ?在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 A ?民主党派的监督 C.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 ?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 ) A ?首先是指思想违法 C ?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 系 3 ?在法律解释中,从传统的角度, A ?严格解释 C ?历史解释 4 ?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 A ?实质推理 C. 归纳推理 B?人民群众的监督 D .法学家的监督 B. 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D .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民法法系国家比较趋向于() B. 自由解释 D .逻辑解释 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 ) B. 演绎推理 D .形式推理 5. 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 A .历史解释B.体系解释 C. 文义解释 D .逻辑解释 6. 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的观点被称为() A .法律解释的主观说B.法律解释的客观说

C. 法律解释的主、客观兼容说 D .解释学循环理论 7. 被称为“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的是() A .法律原则B.法律概念 C ?法律规范 D ?规范性法律文件 8.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 A ?法律体系B.法律部门 C ?法律规范 D ?法律制度 9.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国家强制力和它的() A ?执法机关B.司法机关 C ?合法程序 D ?合法权力 10.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和() A ?物质社会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 C. 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1.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的是() A ?法律效果B.法律实效 C ?法的制定 D ?法的实施 12.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 A ?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B.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C ?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D. 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 A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C ?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D ?是中国的判例法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 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 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 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 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 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 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 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 A. 委任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 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B. 从旧兼从轻原则 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 D. 从旧兼从重原则 3、下列( A )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 B.法律学说 C.党的政策 D.司法解释 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B )。A.法律制度 B.法律体系 C.法系 D.法学体系 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 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 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各部委 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 C.所有的法律 D.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9、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条竟合 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B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B.法律书籍C.法律条文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B.唐律C.教会法大全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印度法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B.政策C.习惯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B.社会规范C.道德规范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单行条例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B.法的创制C.法学研究D.法律现实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 A.契约B.判决书 C.裁定书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A.法律规范的制定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B.处理C.制定D.制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2.法律制裁 3.法律寂的权利 4.法系 5.法的创制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理学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 一、单选 1、“法律现象”是法学研究的________。 A 认识对象 B 认识主体 C 认识内容 D认识逻辑 2、 法理学与整个法学的关系是______。 A包含关系 B交叉关系 C 反对关系 D矛盾关系 3、 _______是研究法理学的根本方法。 A唯物辩证法 B辩证逻辑 C形式逻辑 D语义分析 4、________作为法理学研究、构建法理学体系的起点和归宿。 A 国家 B 权利与义务 C方法论 D唯物主义 5、仅限于对法律规则本身的内容进行解释的方法是________。 A理论分析方法 B 实证分析方法 C规范分析方法 D 经验分析方法 二、多选 1、我国当前对法学体系的分科主要有_________。 A“六分法” B“九分法” C“二分法” D “五分法” 答案:AB 2、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_________。 A根本方法 B基本方法 C具体方法 D 规范方法 3、法理学的内容具有_________。 A基础性 B一般性 C根本性 D普遍性 4、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________。 A 理论方法 B 实践方法 C 具体方法 D 抽象方法 5、理论方法是思维自身的逻辑方法,包括__________ A思维方法 B思维工具和 C思维手段 D 思维对象 二、简答: 怎样理解法律学的学科地位? 三、论述: 试述法学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1.试述法学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2.简述法学的概念。 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4.怎样理解法理学的学科地位? 第一章 一、单选 1、法律的定义揭示了法律_______。 A“为什么” B“是什么” C 功能 D 形式 2、古代最终以_______解释法的定义 A神性 B悟性 C人性 D德性 3、马克思主义定义法律的基本依据是: A历史唯物主义B唯物主义 C经验主义D机械唯物主义 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_______。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法理学基础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专科)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基础》 一、名词解释 1.法 2.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 4.法律行为 5.归纳推理 6.法律效力 7.立法 8.立法技术 9.司法 10.部门法 11.法律事实 12.准用性规则 13.法律权利 14.法的实施 15.法的渊源 16.法的移植 17.法律意识 18.国家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其种类。 2.为什么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3.简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4.简述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5.简述司法解释的作用。 6.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7.简述法律规范的特征。 8.简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9.试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10.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11.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几种方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2.简述法的继承的依据。 13.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 1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5.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述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和主要区别。 3.在我国立法工作中,如何做到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 参考答案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2.法律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5.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中运用该推理之典型是判例法制度。法官审案时,将案件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6.法律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理学课上题目(含答案)

法理学课上题目 ?下列关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 法学体系是法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 ? B 在一个国家中,法学体系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律体系会有数个 ? C 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的范围广泛 ? D 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 ? ?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C ?A、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因而没有实践性 ?B、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 ?C、法理这既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相联系的纽带。 ?D、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因而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影响。 ? ?关于法理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 A.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 B.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 C.法学和法理学是同一个概念,没有区别 ? D.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 ?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BCD ?A.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者认可的 ?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 ?B.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 ?C.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发展和延深 ?D.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深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 A.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 B.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 C.国家意志并不必然表现为法 ?D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这说明:ACD ? A.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总和的反映 ? B.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 ? C.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个别意志与其整体意志相抵触 ? D.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整体意志会舍弃个别意志 ?何某和孙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何某向律师许某咨询,许某认为根据合同法,孙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如提起诉讼,有较大胜诉把握。 许某的分析体现了法的AD ?A、评价作用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以下是整理的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 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 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 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 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 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 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 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实

公基题库-《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专项特训题库:法的概念 (1)[多选题]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二者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比道德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 B.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重义务的一面性 C.法律具有确定的表现形式,而道德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 D.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仅存在于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中 【参考答案】BCD。法与道德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A项表述有误,B、C、D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D。(2)[单选题]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或角度有着不同分类,按照制定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A.—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参考答案】D。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故本题答案选D。 (3)[多选题]关于法的国家强制性,表述正确的是()。 A.法在实施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B.在法自觉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 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D.法的实施也需要社会舆论,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参考答案】BD。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只是最终保障手段。法的实施也需要社会舆论、法制观念、伦理道德等多种手段来保证。故本题答案选BD。 (4)[多选题]法的基本特征包括()。 A.调整人们思想和行为关系的规范 B.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C.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201610自考法理学试题+答案

2016年10月法理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全球化对一国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不包括()。 A.推动法律观念的转换 B.影响法律人的职业化进程 C.促进法治理念的转变 D.实现各国法律制度一体化 【答案】D 【解析】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所以不可能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2.关于“可持续发展法”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 A.可持续发展法就是环境法 B.可持续发展法即是经济法的子部门 C.可持续发展法不是法律,仅是理念 D.可持续发展法是个综合性法学概念 【答案】D 【解析】可持续发展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门,所以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

3.从法系上来看,目前中国的法属于()。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亚太法系 【答案】B 【解析】英美法系的围,除英国(不包括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4.下列现象中,科技对法律发生影响的是()。 A.公共汽车上的摄像头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B.很多国家立法,禁止用克隆技术造人 C.某科学家将自己的发明卖给某工厂而获利100万 D.王某因酒瓶爆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ABC都不是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5.原始社会规的形式不包括()。 A.习惯 B.规

C.道德规 D.法律规 【答案】D 【解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所以谈不上有法律规形态。 6.下列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没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 B.正义与法律正义是一回事 C.法律有时候和正义相抵触 D.不体现正义的法不是法 【答案】C 【解析】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7.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关于该规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该规则是义务规则 B.该规则是确定性规则 C.该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 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B.是否合法 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 D.是否具有社会性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B)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 A.法的拘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统一性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D) A.授权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 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 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 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B)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轻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C) 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B.公权利和私权利 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D.人权和公民权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B)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孩子 B.孩子的安全、健康 C.保姆 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00Ywba《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大学试题及答案2010-01-1721:14:03阅读2588评论1字号:大中小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B.法律书籍C.法律条文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B.唐律C.教会法大全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印度法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B.政策C.习惯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B.社会规范C.道德规范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单行条例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B.法的创制C.法学研究D.法律现实 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 A.契约B.判决书 C.裁定书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