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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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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一叶

刑法学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只是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于死刑,死刑缓行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减刑的限度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无期的不得少于13年,死刑减为无期的,无期又减为25年又减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一般应间隔1年以上;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比照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两年以后,可减为10年以上,又犯新罪,新罪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为无期徒刑的,3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确有重大立功的或未成年罪犯的减刑的间隔可以相应减短。

减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

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刑1/2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可以不受以上执行限制

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的犯罪分子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阻止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一叶一世界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 (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 (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 (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四.刑种分类 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 (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 (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 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 (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补充: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节主刑 一.管制 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 2.特点: (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 (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 (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特点 (1)适用对象:罪行轻微但必须短期剥夺其自由并就近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2性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体现惩罚性 (3)刑期:1月以上6月以下(衔接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和行政挽留(1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 (4)执行:刑法第143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就近——公安机关对人民法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减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1.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3.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主体:司法机关 内容:将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 时间: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 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又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 限度条件 实质条件 特征 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 假释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

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4.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5.减刑的实质条件,分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 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6.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减 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14年)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7.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8.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 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9.假释与释放不同。虽然两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10.假释与减刑不同。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概念题 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 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西安交大2006年研)

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 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②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一、概念题 1.减刑(山东大学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宁波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5、2008年研;武大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 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 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西安交大2006年研) 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 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②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①假释的条件 a.对象条件。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同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概念题 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 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 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5.罚金与没收财产(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没收财产(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 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6.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18.1 本章要点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内容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根据 三、减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根据 四、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根据 18.2 重难点详解 一、刑罚执行概述 1.刑罚执行的概念 (1)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特征 ①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②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必须由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使,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③刑罚执行的对象是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即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只有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才能成为执行刑罚的对象。 ④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刑罚执行的内容 (1)刑罚实现 刑罚实现,是指将刑罚执行的内容付诸实施。刑罚实现是刑罚执行内容的核心。 (2)罪犯矫正 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 ①被判处管制的; ②被宣告缓刑的; 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④被裁定假释的; 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刑罚变更 刑罚变更,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相应地缩短刑期或者变更刑种,或者改变刑罚实现的方式。 3.刑罚执行的原则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和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即预防和减少犯罪。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一节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个人犯数罪的,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这时所说的“一人”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中的独立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数人组合而成的整体。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即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因此,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比如想像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合并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数罪的范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从时间条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三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四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五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并罚,是在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 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刑事程序法的基本要求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上诉、申诉权。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人不了解审判机关是怎样对其定罪量刑的,无从提出上诉、申诉的意见和具体的辩护理由,这难

第六章 刑罚执行

第六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 (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99、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③执行通知书; 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 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概念题 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 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人大2004年研) 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 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5.罚金与没收财产(武大2007年研) 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①使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6.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罚的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 19.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罚执行概述 1.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予以实施的活

动。通常也将刑罚执行简称为行刑。 2.刑罚执行的原则 (1)教育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应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应注重对受刑人,特别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受刑人的各种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生产技能教育等。 (2)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各个受刑人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各种刑罚措施能在受刑人身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3)社会化原则,是指对受刑人(除死刑者外),应以其最终回归社会为目的。 (4)合法性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执行的依据、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法等都必须依法;还指在执行过程中对受刑人的各种处置、受刑人各种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以现有法律为根据,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行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5)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受刑人所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措施,都应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3.刑罚执行的内容与专门制度 刑罚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的对象、各刑种执行的具体方法(含实践中操作的惯例)、刑罚执行的程序保障、对受刑人的特殊处置制度等问题。这些内容前面多有叙述,这里只重点介绍特殊处置制度。 特殊处置制度,是指针对徒刑受刑人中的特殊情况而改变法定的劳动改造方式的刑罚执行方法。主要包括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两种。 (1)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身患较重的疾病,其身体无法适应劳动改造的方式,并且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才可能恢复健康,而将其放到监外进行治疗的一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A、管制的犯罪分子 B、拘役的犯罪分子 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2、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得适用假释( ) A、教唆犯 B、主犯 C、累犯 D、惯犯 3、不受刑期限制得假释,须经()核准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 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 A、1日 B、2日 C、3日 D、5日 5、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是 A、原审人民法院 B、刑罚执行机关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6、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 A、5年 B、6年 C 、7年 D 、15年 7、在我国,特赦由()决定 A 、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 8、减刑是指() A、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B、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C、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D、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时,只能依据刑种由重到轻的顺序降一格,而不能跨刑种减刑 9、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0、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 A、时效中断 B、不予追诉 C、时效延长 D、根据认罪态度决定是否追诉 11、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 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限制。这种特殊情况是指() A、有重大自首情节 B、有重大立功表现 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12、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 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 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 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 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 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 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其一,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各个刑种宽严相济,可以适应同不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以下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 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

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三)减刑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的上述规定,假释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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