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

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

WTO 农业协议绿箱支持措施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国内支持承诺

1. 黄箱。所有被认为是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除一些免除削减的例外,均被纳入黄箱。这些措施的总量需要进行削减。黄箱措施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综合支持量是国内支持承诺的基础。除免除削减承诺的支持以外的任何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的总和,以及对国内支持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增加的不符合免除削减标准的新措施。都应计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总 AMS)的计算中。在现有WTO的144个成员中,30个成员有总AMS的削减承诺。AMS 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从URAA 的实施看,AMS 的有效性很低,因为其削减基期 1 986- 1 988年并不代表平均支持水平,对以上国家和多数农产品来说,这段时期的支持水平相当高。而且,这些国家还可以实施新的贸易扭曲支持措施,只要 AMS 不超过年度约束水平。

2. 微量补贴。即对发达国家本应包括在现行总 AMS 计算中的特定产品支持,

如未超过 -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 5%,则免除削减。另外,对本应包括在现行 AMS 计算中的非特定产品的支持如未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 5%,也无需削减。对于发展中国家,以上微量百分比是10%。总之,成员不需

将微量补贴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也无需削减。如一成员无综合支持总量承诺,则该成员给予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不得超过微量补贴水平。

3. 蓝箱。国内支持承诺要求,所有与生产联系的补贴必须进行削减或控制在微量范围内,而蓝箱则是这一规则的一个例外。蓝箱补贴直接与动物数量或耕地面积相联系,此类支付按固定面积和产量(对农作物来说)给予或按固定的牲畜数量或按基期生产水平的 85%或 85%以下给予。蓝箱补贴要求征收生产配额或要求农民放弃部分土地的生产以达到限制产量的目的。使用这些补贴的国家认为,蓝箱对贸易的扭曲效应远远小于其他黄箱补贴。在 2003年“和平条款”到期之前,不应对蓝箱提起反补贴申诉。仅有以下成员向世贸组织通报其使用蓝箱补贴:欧盟、冰岛、挪威、日本、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和美国(美国现已经不再使用蓝箱)。

4. 和平条款。 URAA 第 1 3条又称为“和平条款” (适当的克制),这一条款

对使用符合农业协议规定的补贴提供了保护,使其不受其他 WTO 协定的挑战。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在《农业协议》规定的实施期内产生新的贸易争端。如果没

有“和平条款”,各成员很容易根据《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和 WTO 其他相关条款对

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

和平条款规定“绿箱”国内支持属不可申诉补贴;免于根据GATT 1994 第16 条、第 2 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采取的行动。对蓝箱、微量补贴和其他符合农

业协定的国内补贴免征反补贴税,除非依照 GATT 1994 和《补贴协定》确定存在损

害或损害威胁,但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方面应表现出适当的克制。另外,只要

上述支持措施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1992 年销售年度中

确定的支持水平,则免于根据 GATT 1994 和其他相关协议条款采取行动。和平条款

有效期是到 2003 年。

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绿箱国内支持措施的主要规定

1. 一般政府服务计划。绿箱政策覆盖许多政府服务计划的支出。包括政府提供

的一般服务,只要使用的这些具体措施符合以上一般标准和其他特定政策标准。这些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包括一般研究、与环境计划有关的研究及与特定产品有关的研究计划; (2) 病虫害控制,包括一般的和特定产品的病虫

害控制措施; (3)农业培训服务、推广咨询服务以及一般检验服务和为健康、安全、分级或标准化为目的的特定产品检验; (4)营销和促销服务,包括与特定产品有关的市场信息、咨询和促销,但不包括未列明目的的、销售者可用以降低售价或授予

购买者直接经济利益的支出; (5)基础设施服务,包括电力网络、道路和其他运输方式、市场和港口设施、供水设施、堤坝和排水系统以及与环境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工程。但支出应只直接用于基本工程的提供和建设,并且除可普遍获得的公用设施网络化建设外,不得包括提供补贴的农场设施。对投入或运营成本的补贴或优惠使用费

也不得包括在内。

2. 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和积累以及向需要援助的部分人口提供国内粮

食援助的开支。这些通常的政府服务计划被给以“绿灯” ,可以继续通行。

3. 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绿箱政策还允许对生产者进行直接支付(或放弃的税收,包括实物支付 ),即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这种直接支付与生产决策没有联系。例如,虽然农民获得政府补贴,但这种补贴并不影响生产者在基期后任何一年所

WTO协议概述

WTO协议概述 杨国华 【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WTO协议;关税;标准与安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WTO的20个主体协议,是WTO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WTO的官 方出版物《WTO简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地对这些协议进行了介绍。 一、概述 WTO协议覆盖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这些协议列明了自由化的原则,但允许例外;包含了每个国家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开 放服务贸易并保持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了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要求各国政府使得贸易政策透明,方法是政 府将其有效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报给WTO,以及WTO秘书处就各国贸易政策定期提交报告。这些协议常被称为WTO贸易规则,而WTO也常常被称作 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即这套制度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包含了60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这些内容可以分成六个部分:总体协议(《建立WTO协议》),三个主要领域 的协议(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其中,货 物和服务协议的结构是:首先是广泛的原则,随后是关于具体行业具体要 求的特殊协议和附件,最后是各国允许外国货物或服务进入其市场的详尽、冗长的承诺表。货物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对所有货物的关税承诺,对某 些农产品的关税和配额承诺。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允许外国服务提

供者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具体行业,以及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 原则的服务类型。确保这些协议得到执行的是争端解决和关于透明度的贸 易政策审议。还有两个协议是很重要的,即并非所有成员都签署的两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二、关税:更多约束,更加接近于零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包含了各个国家总共22500页的货物和服务承诺,包括削减和约束进口货物关税的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关税正在削减为零。此外,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强加。 关于关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大多在1995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进行,其结果是工业品关税了40%,从平均 6.3%降为 3.8%。在发达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价值,从20%升为44%。还有少量产品有高关税。但税率15%以上的进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7%降为5%。税率1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9%降为5%。不仅如此,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92%以上的40个国家一致同意,到2000年全部取消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关于更多约束,发达国家增加将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从78%升为99%。发展中国家也和客观,从21%升为73%。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型的国家,从73%升为98%。对于贸易商和投资商来说,这一切意味着实质性的更高程度的市场安全。 关于农产品,现在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受到了约束。没有采取关税形式 的所有进口限制措施,例如配额,都已经转化为关税,即“关税化”了。 这就使得农产品市场具备了实质性的可预见性。此外,对农产品的市场准 入承诺,还包括取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禁令,以及减少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更加公平的市场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 行业或企业自保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意见》还指出,要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 《意见》强调指出,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 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作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意见》明确要求,保监会要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房贷险、车贷险等业务要稳步发展保险服务水平有待全面提高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 近年来随着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信贷的兴起,为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的房贷险、车贷险产品有较大市场需求。但由于国内信用环境不容乐观,赔付率太高,房贷险、车贷险问世不久便淡出市场。现有保险产品中基本缺乏这类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国外较为常见的产品。《意见》指出,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要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意见》要求保险业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包括提高保险精算水平,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独立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发展再保险;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等。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文

WTO反倾销协议 各成员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反倾销措施应仅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根据反倾销法或者条例采取行动而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时,适用下列规定: 第二条倾销的确定 1.本协议之目的,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 2.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时,或者该项销售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而不能用于适当的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 (a)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向一个第三国销售,其价格低于每单位(固定的和可变的)生产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其销售可作为不是由于价格原因而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并且只有由当局决定该项销售的很大部分是在持续的长时期间内作出的,且该项销售的价格未能预订可以在一段合理期间内收回其全部成本的,则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如果在销售时,其价格低于单项成本;但高于其在调查期间的平均单项成本,则该价格应被认为是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收回了成本; (b)本条第2款规定的成本费用,通常应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存有的记录计算,如果该记录是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合理反映与生产有关的成本以及有关产品的销售。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成本适当分配的证据,包括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过程中作出的分配证据,其前提是该分配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使用,特别应对有关确立适当的分期付款和折旧期限、按资费用以及其它开发成本的补助费加以考虑,除非根据本款项规定已在成本分配中得到反映,否则成本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成本作出适当的调整,或者对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刚开始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c)本条第2款所指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数额,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根据。在该数额不能以此为基础确定时,则可依照下更基础确定: (i)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的一般相同类别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数额。 (ii)其他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同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数额的加权平均额。 (iii)任何其他合理的方法,假如确定的利润数额,不超过其他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原产地的一般相同类别产品通常所获得的利润数额。 3.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对有关当局来说,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者第三者之间有联合或补偿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出口价格可以下述价格为基础构成,即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1. 【总方针+总抓手】做好三农工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 2.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①巩固:要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推动更多产能过剩行业加快出清,降低全社会各类营商成本,加大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力度。 ②增强: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发展更多优质企业。 ③提升:要提升产业链水平,注重利用技术创新和规模效应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培育和发展新的产业集群。 ④畅通:要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形成国内市场和生产主体、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大、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3. 【一个推开】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4. 【三个坚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坚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5. 【三大脱贫目标】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

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6.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大重点】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全面推开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阶段性明显改善 7. 【四个优先】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落实“四个优先”的要求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同政绩考核联系到一起,层层落实责任。 ①【干部配备优先】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战线,把精锐力量充实到基层一线,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地方各级党政班子。 ②【要素配置优先】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坚决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改变农村要素单向流出格局,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 ③【资金投入优先】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 ④【公共服务优先】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实现从形式上的普惠向实质上的公平转变。完善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顶层设计,抓紧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和

WTO《政府采购协议》

WTO《政府采购协议》(2006年修订版) 编者按 2006年12月,WTO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面修订。虽然此次修订大多只是对框架进行调整,但这是自1981年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前身)以来,首次对该协议做出修改。 本协议当事方(以下简称缔约方): 一致认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权利与义务框架,促进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扩大世界贸易,改善世界贸易行为的国际框架。 一致认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对国外或国内产品、服务及国外或国内供应商,不应以保护国内产品或服务或国内供应商为目的而制定、实施,也不应对不同的国外产品、服务或供应商给予差别待遇。 一致认为应提高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一致认为有必要就通知、协商、监督及争端解决建立国际程序,确保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公平、及时和有效实施,并尽可能维持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一致认为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及贸易需要。 期望按1987年2月2日形成并于1979年4月12日修订的《政府采购守则》第九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在互惠基础上再次对其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项目。 鼓励非缔约方政府接受并加入本协议。 依照上述目标开展进一步谈判。 协议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有关本协议附录一(注1)所列采购机构所有采购遵循的法律、规章、程序或做法。 二、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以合同形式进行的采购,包括购买及不论是否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购,并包括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 三、属于本协议的采购机构,要求未列入附录一的企业按特别要求授予合同时,执行第三条规定。 四、本协议适用于不低于附录一门槛价的采购项目。

绿黄蓝箱政策

WTO农业补贴包括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两部分。 国内支持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叫“绿箱”政策,它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这些政策都可以免于减让承诺。另一类是可以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叫“黄箱”政策,要求予以削减,用“支持总量”(AMS)来进行数量表示。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政策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 “黄色”政策(Amber Policies),农业协定将产生贸易扭曲、需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称“黄色”政策,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蓝箱政策(Blue Box Policies)农业协定中对一系列条款的通行表达方式。这些条款规定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可免予减让承诺(如休耕地差额补贴)。 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下不需要作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这些政策对贸易只产生极小的影响。包括的政策如: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计划。 中国对三大政策黄箱、蓝箱和绿箱的实施情况是怎样及政策建议有哪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简称中央2004年“1号文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为解决我国长期形成的“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笔者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对我国的“三农”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认为其中对农民实施粮食直补,也就是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是对农民增收最直接有效的政策措施。但仅就粮食直补,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有倾向于价格补贴的,有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的,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包括目前我区正在实施补贴的做法,均有较大的缺陷。本文最后将专门对我区粮食直补政策进行述评。笔者目前比较推崇安徽、吉林等省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并据此形成如下观点: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应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配套,应与我国加入WTO的形势相适应。总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实现上述三大政策目标。现分述如下: 一、它应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农村推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解决了“耕有其田”的问题,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世世代代梦寐以求的夙愿。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耕者有其权”的问题,亿万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和挖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创潜力。现时的农村税费改革,则要实现农民“耕者有其利”的政策目标,通过“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如果据此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那就大错特错了。虽说“减负就是增收”,但这仅是现行改法的政策措施,最大的意义还仅是体现在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上。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廉、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恶化,加上税改所定农业税较之改革前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农民难以实现“有其利”的目标,只是过渡期确保农村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政策需求。真正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减负之外,再施以补贴、支持等方面的措施,这才是解决农民增收困难的治本之举。农村税费改革是全方位的,它涉及的对象是农村中的所有 腹有诗书气自华

WTO及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及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留哟韭襄昶卿安徽农业大学李晓明教授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农业国际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趋势.经过13年的艰苦谈判,中美两国终于在 1999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l1 月5 日中美又达成了中国加入WTO 双边协议 ,这预示着我国加入 WTO 的日子日渐临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WTO 的农业规则是什么?加入 WTO 对我国农业影响如何 ?应该采取何种对策 ,以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本刊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系列探讨 . ,WTO及其主要职能,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 WTO(WorldTradeOrga nizatio n)即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简称.它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与国际贸易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其前身是 1948年 1 月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 GATI').GATI' 的主要内容是贸易规则与关税减让.1994年 4 月,125个参加国的部长在马拉喀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 ,1995 年 1 月在日内瓦成立了 WTO.WTO 的核心是 WTO 协议,其内容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 ,包括各成员削减关税的承诺 ,开放市场的承诺 ,规定了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 ,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条款.到1999年,WTO有134个成员国,成员国

之间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量的 90%,被称为 "经济联合国 ". WTO 的主要职能 ,一是制定国际经济贸易的规则 .二是组织世界贸易成员国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三是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 WTO 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同时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求相称 . WTO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 ,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 WTO 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非歧视性原则 ,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保护措施原则 ,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地区贸易原则 ,磋商协调原则 ,透明度原则 . 二,WTO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农业协议就是 GATr 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 .该协议第 1 次明确规定了关于世界农产品贸易的纪律与准则 ,其实施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主要农产 品 .协议从 1995年 1月1日开始生效,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四 : (一)市场准入规则 1. 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取消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 ,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将非关税措施转换成 " 等量关税 ",进而将其与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农产品的现行正常关税税率构成 "混合关税 ",即关税化 .关税化 ,也就是只允许使用关税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 . 2.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期为 1986—1988 年,实施期发 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对于混合关税,发达国家在1995?2000年协议实施期内平均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

黄绿蓝三箱政策

一、大力发展绿箱政策 (一)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是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基础上,不需要做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这些政策只产生极小的市场负面影响。包括的政策有: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计划等。 (二)我国应大力发展绿箱政策 入世后,中国应大力发展绿箱政策——用足用好绿箱政策,这就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耕地保护、退耕还林、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的推广、农业职业教育、食品安全、储备、结构调整、对粮食的直补等方面的工作。在这方面,我国相对较为薄弱,对农业的投入远远不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相对发达国家的“三高”:“高技术壁垒、高财政补贴、高政策保护”,我国是“三低”:“低壁垒、低补贴、低保护”,“三高”和“三低”不少是“绿箱政策”。 农业协定中列出了对“绿箱”政策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范围。“绿箱”政策应当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农业协定规定了两条基本标准: (1)该项支持应当是通过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税收减免),而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转移。这是因为消费者转移意味着价格扭曲和贸易扭曲。 (2)该支持不能具有或产生与价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为价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贸易扭曲效果。 “绿箱”政策的共同特点是:①要有透明性,即事先有明确规定和标准,不能是随意的;②不能与生产类型和产量高低挂钩;③不能与价格有关;④属于补偿类型的补贴不能过高,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绿箱”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政府的一般服务。 2、食物安全储备。 3、国内食品援助。 4、不挂钩收入支持。 5、政府在收入保险方面的补贴。 6、自然灾害救济(包括政府直接补贴或通过作物保险补贴)。 7、对生产者退休计划的结构调整资助。 8、资源停用计划的结构调整援助。 9、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 10、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补贴。 11、地区性援助。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欧盟等)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不仅不征税,还按世贸组织的《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或“蓝箱”政策和规则,对农民实行各种各样的直接补贴,我国已做出决策——采取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并对试点探索农业保险的新模式。 二、积极调整黄箱政策

WTO反补贴协议

WTO反补贴协议 阅读:578 次日期:2009-8-24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协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订了许多协议,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协议即反补贴协议。反补贴协议的全称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时又被称为《SC M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旨是其成员反对另一成员政府或当局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并可按协议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其措施针对的价格结果也是相似的,倾销和补贴都可以使价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对违规进口的产品加征一定的关税。但也有重要区别,主要是行为主体不同。倾销是出口企业定价的结果,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补贴的危害非常严重。补贴被认为是世界贸易当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使某一产品可以采用超低价格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对手,因而是对手们最忌讳的不平等的竞争措施。补贴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某个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超低价格竞争优势。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规则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协议规定,财政资助是指: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控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如通过税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以及授权或指示某种机构提供财政或经济资助等;从公共机构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公共机构是指:政府、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服务的各种公共机构。

WTO农业协议:影响、局限性及我国的政策选择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WTO农业协议:影响、局限性及我国的政策选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口将趋于增加,农业部门面临巨大调整压力,农民增收乃至农村稳定都将面临新的问题。因此,如何选择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使这些保护政策既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乂符合国际惯例,是我国农产品贸易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WTO农业协议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一)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WTO农业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改善贸易体制的框架。由于各国在谈判中承诺把实施国内农业政策改革与贸易政策改革结合起来,因此,农业协议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新规则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增强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 2.农业谈判达成的关税化以及关税、补贴和国内支持的减让承诺,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今后农产品贸易的摩擦;而关税作为唯一允许用于边境上的保护措施, 则为将来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打下了基础。 3.关税约束条款的应用有可能使农广品关税约束在某一确定的水平,使农广品把喷壶能得到抑制。 4.停止使用并逐步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限制使用国内支持措施,促进了 国际农广品贸易体制的改革,并逐步将有关国内政策纳入WTO框架:进行管理。 5.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贸易壁垒。农业协议最重要的一 个特征是,它为国内农业政策建立了一套完全新的、可操作的规则,而且将对保护主义的约束承诺已经纳入国际法中。 (二)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据统计,WTO农业协议的实施将把全球农业的国内支持由1980亿美元减少 到1620亿美元,出口补贴由213亿美元减少到138亿美元,将来所有的农产品关税要被约束,如建立关税约束上限,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增加贸易的安全性,对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全文 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议 本协议各会员: 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 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 期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标之同时,透过连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所有参与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标; 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给,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而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 冀望能促进开发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尤其是希望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标; 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情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 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范围及定义 第一条 范围与定义 1.本协议适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 2.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谓: (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 (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 (a)称会员所采措施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取之措施: (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 (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与承诺,应采取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循之; (b)称服务者,包括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 (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 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一般义务及规定 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1.关于本协议所涵盖之措施,各会员应立即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给予其它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2.会员得实行与第1项不一致之措施,若该措施已列入有关豁免第二条义务之附件且符合其条件。 3.本协议条款不应解释为禁止会员,为促进仅限于邻近边界地区当地所供给及消费之服务的交易,而给予其邻接国优惠待遇。

WTO劳工协议

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 2013级国贸17班王雷 学号:20132319011735 一、WTO与劳资关系态势 重构WTO的出现,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然而,这种推动是以资本的扩张为目的和手段的。而资本扩张的直接要求是对于劳动的压制和剥夺。自19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劳资关系和工人运动的形势及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首要条件是资本国际化,而资本的无国界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和崛起,致使世界各国资本的联合和合作成为各国资产所有者的自觉的认识和行动。尽管资本之间的竞争和倾轧仍然极其残酷,然而,在国家的协助和支持下,劳资关系意义上的“全世界资产者联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资本的地位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世界劳工的地位则在不断地下降。尽管全世界无产者已经整整奋斗了150年,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目前还仅仅是个口号。工会在与资本的对抗中的弱势地位加剧,除个别国家外,各国的工会运动几乎都处在相当的困境中。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的劳资关系呈现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发展趋向:一种是政府倡导下的以资方为主导的劳资合作,这种情况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原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更为突出;再一种是劳资的剧烈对抗,这主要分布在一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合作与对抗的共存,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下劳资关系的又一特点。 各国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资本的青睐和扶助自然顺理成章。因此,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失去公正的立场,“官商合流”、“官商勾结”甚至“官商一体”便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发生。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的发展,已是许多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而实施这一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通过劳动法律的制订或修订,限制劳动者和工会的权利。这种做法,又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这一现象也已在许多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资本权力的强化与劳工权利的被侵害和被剥夺,打破了二战以后多年形成的国际劳资关系相对平衡的态势。因而,反对经济全球化并进而反对WTO,便成为当今世界工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1999年12月的WTO西雅图会议期间,工会等团体组织几万人的示威游行,以“保护工人权利”和“反对不公平竞争”为号召,要求解散WTO.“这次要抗议的不是全球一体化,而是要质问我们要怎样的一体化?由谁控制?对谁有利?”[1]示威遭到美国政府的镇压,几千人被逮捕拘禁。此后以劳工为主体的反全球化运动在全球也愈演愈烈,一直到今今年的魁北克美洲国家组织首脑会议、歌德堡欧盟峰会和热那亚八国集团峰会,都伴随着反全球化的公众抗议[2].尽管出于不同的立场而对于这种反全球化运动给予了完全不同的评价,但围绕全球化所发生的这些冲突,无疑表明国际性的劳资矛盾已经发展到无法妥协的地步。中国争取加入WTO的过程,正是中国介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直接影响了中国的劳资关系。一方面,促进了中国劳资关系的市场化和国际化。首先是国际资本大举进入中国。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到1998年,中国已批准外资企业项目32 62万个,协议资金5724 95亿美元,实际投入2673 15亿美元。在外资企业就业的职工有2000余万人。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以及国际财团在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到目前为止,全球500家大公司中,已有一半以上在中国设立了企业或机构。再是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和鼓励非公有制的改革措施实施,大大地加快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民营化的步伐,并使私营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到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150 89万户,从业人员2021 55万人,注册资金10287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将逐步成为中国的主导经济形式。三是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带来了市场经济一般运行规则的适用,这既包括产权

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研究

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研究 王金秀郑志冰 世界银行专题报告《2020年的中国》论及中国未来20年改革发展前景时指出,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政府采取什么手段保持良好的环境状态是中国面临的主要难题。我国在农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短缺、能源枯竭等问题严重,保护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农业财政投入政策取向上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才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财政支持农业环保的重要性 (一)外部性是财政支持农业环保的理论基础 1.农业自然资源与生态状况不容乐观。农业资源总量大,但人均相对不足,垦殖程度较高,土地资源承受压力大,占全国耕地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中低产田没有得到很好地综合治理。由于农业资源过度利用,农民环境意识较低,乱砍滥伐,盲目开垦及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水土流失、荒漠化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深,出现严重的生态问题。环境保护的外部效应使得私人资本不愿积极主动地介入该领域,政府应直接承担起市场不能或不愿介入的责任,采取各种财政手段,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使农业生产的私人成本与收益能接近相应的社会成本与收益。 2.农业污染的危机性。随着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石油农业”发展模式开始在我国出现,“石油农业”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能耗”特征。

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化肥的用量达4000多万吨,农药的用量达130万吨,农膜的用量达159万吨,在实现农业高产的同时,也带来了“高污染”,已经到了土、水、气立体污染的程度。目前,我国受污染的农田近700万公顷,因污染每年粮食减产100多亿公斤。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是制约我国当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由于农业污染的隐蔽性和广泛性,难以制定一套技术检验条例普遍性地指导农业环保实践,治理起来很困难。实施绿色农业补贴计划的正向激励机制可以使农业生产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使调整后的私人成本包含了本国和国际环境成本,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取向的要求 1.以“三农”为重点推进公平,建设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共财政对农业环保的支持是市场化取向的中国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实施的环境资源配置,从环境、公平、效率等角度全方位出发,建设健康的农业生态环境既是财政发展的目标,又是财政发展的条件。为实现这种公平环境不仅需要注重横向的代内间的公平还要注重纵向的代际间的公平,现在财政的发展及其需求的满足不能靠掠夺资源、污染环境、单纯追求GDP为代价而牺牲未来时态财政的利益。财政不仅关注当代的发展,而且关注后代的权利,保护农业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2.我国加入WTO以后,各国绿色壁垒导致财政支农新导向。加入WTO后,我国向欧洲、日本、美国等地区出口的大批农畜产品,由于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卫生检疫超过国际通行的环境和食品安全标准,被拒收、扣留、退货、销毁和索赔,部分大宗传统出口创汇农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据商务部调查显示,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际绿色壁垒影响,每年的损失约90

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

WTO 农业协议绿箱支持措施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国内支持承诺 1. 黄箱。所有被认为是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除一些免除削减的例外,均被纳入黄箱。这些措施的总量需要进行削减。黄箱措施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综合支持量是国内支持承诺的基础。除免除削减承诺的支持以外的任何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的总和,以及对国内支持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增加的不符合免除削减标准的新措施。都应计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总 AMS)的计算中。在现有WTO的144个成员中,30个成员有总AMS的削减承诺。AMS 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从URAA 的实施看,AMS 的有效性很低,因为其削减基期 1 986- 1 988年并不代表平均支持水平,对以上国家和多数农产品来说,这段时期的支持水平相当高。而且,这些国家还可以实施新的贸易扭曲支持措施,只要 AMS 不超过年度约束水平。 2. 微量补贴。即对发达国家本应包括在现行总 AMS 计算中的特定产品支持, 如未超过 -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 5%,则免除削减。另外,对本应包括在现行 AMS 计算中的非特定产品的支持如未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 5%,也无需削减。对于发展中国家,以上微量百分比是10%。总之,成员不需 将微量补贴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也无需削减。如一成员无综合支持总量承诺,则该成员给予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不得超过微量补贴水平。 3. 蓝箱。国内支持承诺要求,所有与生产联系的补贴必须进行削减或控制在微量范围内,而蓝箱则是这一规则的一个例外。蓝箱补贴直接与动物数量或耕地面积相联系,此类支付按固定面积和产量(对农作物来说)给予或按固定的牲畜数量或按基期生产水平的 85%或 85%以下给予。蓝箱补贴要求征收生产配额或要求农民放弃部分土地的生产以达到限制产量的目的。使用这些补贴的国家认为,蓝箱对贸易的扭曲效应远远小于其他黄箱补贴。在 2003年“和平条款”到期之前,不应对蓝箱提起反补贴申诉。仅有以下成员向世贸组织通报其使用蓝箱补贴:欧盟、冰岛、挪威、日本、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和美国(美国现已经不再使用蓝箱)。 4. 和平条款。 URAA 第 1 3条又称为“和平条款” (适当的克制),这一条款

wto反倾销协议原文

wto反倾销协议原文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 Member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PART I Article Article Principles An anti-dumping measure shall be applied only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and pursuant to investigations initiat and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and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in so far as action is taken under anti-dumpg legislation or regulations. Article Article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2.1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 product is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dumped, i.e. introduced into the commerce of another country at less than its normal value, if the export price of the product exported

WTO农业协议中的不平等性

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1)关税化 许多发达国家对一些农产品实施了高关税及多种非关税壁垒,因而关税化后对有些农产品的总关税相当高。如美国的食糖关税为244.4%;欧盟的啤酒关税为213%;日本的小麦产品关税为388.1%;加拿大的奶油关税为360%。这些关税很明显是禁止性关税。 (2)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 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各成员方应对其关税水平,包括普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转换的关税等值进行减让并约束,即各成员方对农产品实施的关税应在基准期(1986年—1988年)水平基础上按规定幅度削减,并且在以后不得超过这一水平。 (3)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 由于部分农产品关税化后的关税过高,成为禁止性关税,因此为了帮助国际农产品贸易在基准期基础上有所扩大,各成员方必须对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进行承诺。最低市场准入承诺的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如果在基准期(即1986~19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在协议实施期间的第一年(1995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准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现行市场准入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在基准期的进口超过国内消费量的5%时,协议要求该国维持或增加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 (4)关税配额管理 为保证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的实现,各国应建立关税配额制度,即根据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承诺进口的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承诺的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量构成关税配额量。 (5)特殊保障条款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条款分数量触发与价格触发,即[1][2][3][4][5]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