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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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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

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而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本性,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现状,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促使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帮 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可以说,“司法鉴定的产生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知识积累和认知能力有限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历史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的公正进行,反之,混乱的司法鉴定制度也会带来司法程序中的混乱与不公,严重者更可能引起缠诉、上访等问题。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鉴定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鉴定结论的使用也是十分审慎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的相应法律规范,仍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谨、重复鉴定多发、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待完善等众多问题,

因此我们急切需要进行恰当的改革以克服上述弊端。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从鉴定结论的本质出发,拟分析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相关规定,给出克服不当影响的对策建议。 一、从称谓到本质 从传统上而言,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而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鉴定结论”这一称谓。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这一称谓不仅夸大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有悖于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 首先,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有其局限性,因 为真理总是具有相对性。任何知识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曾经的权威性定理都有可能被后人推翻;而且同一时期的科学家们,也可能对于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次,鉴定所依赖的科学仪器也难免会有误差,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引起细微偏差也是很正常的。再次,人进行鉴定的操作也并非总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最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有犯糊涂的瞬间,何况鉴定任务日益繁重的鉴定人呢?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因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①由于简单商品高度,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私法的同义语。不过,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的。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适应这种需要,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

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②简而言之,根据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从实践来说,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法的,出现了诺成契约(;ContractsConsensus;)。这种契约形式相对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说,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onsent;)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根据,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接受一定的物品。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③“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④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通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契约史上的一个进步。诺成契约因而成为“私法自治”观念的实践基础和后世“契约自由”原则的渊源。毕业论文 到了;1804;年,作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⑤的《拿破仑法典》,不仅鲜明地继受了罗马法私法自治的观念,而且第一次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和规范的阐发。该

理解直接言词原则

理解直接言词原则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诉讼或司法是一种察言观色的法律活动。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不同的人在心理上感知其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我们常常会说“我相信甲说的话,不相信乙说的话”,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即“无言之知”),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研究表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有50%以上是靠身体语言,例如眼神、声音、小动作、身体姿势等,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或“个人知识”。我国有位法官这样说道:“法官应当训练自己具备一种从当事人言词之外另行获取案件重要信息的感知能力”:“在庭审中,我一般都两眼直视着当事人,尤其当事人陈述关键案情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注视对方。在与法官的对视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转移视线,语音打颤,有的当事人则目光坚定,言词恳切,这为准确地判断案情提供了宝贵的第六感……”以上所述揭示了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实际上,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从而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表情态度,直接察看证据实际状况,易于准

简历中的“自我评价”应遵循3条原则

简历中的“自我评价”应遵循3条原则 大凡写简历的时候,最头痛的莫过于自我评价这部分了。有些人这部分不敢填写,怕写不好反而弄巧成拙。 临床医学是二十一世纪最具活力、最具发展生机的学科之一,另外,它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自2020年8在赤峰市医院医院实习以来,我努力地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去,不断的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不断向老师请教,在同事和老师的不断帮助和自己的不懈努力下,我已初步掌握了临床医学工作的一些基本方法。 其实,自我评价如果简洁得当,也是很能够帮助自己从众多简历中胜出的。 大凡写简历的时候,最头痛的莫过于自我评价这部分了。有些人这部分不敢填写,怕写不好反而弄巧成拙。其实,自我评价如果简洁得当,也是很能够帮助自己从众多简历中胜出的。 一实事求是简历的真实性是人事经理一致的要求在求职者书写“自我评价”时,千万不要有虚假成分,例如夸大自己的能力、优点或工作经验等。经验丰富的HR很容易通过求职者的措辞判断求职者是否中肯而踏实。一旦语句让人感觉到浮夸,HR往往会不露声色地把求职者的简历淘汰出局。 二找到真正的闪光点很多人的自我描述没有重点,或者过于大众化,难以让自己出挑人事经理往往希望看到你是否有闪光之处,并且这些闪光之处到底和这份工作有无联系。因此,建议在写自我描述之前,仔细罗列自己的工作经历,回忆自己在以前的工作中到底积累了什么样的优势,挑选出自己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以突出自我的优势。以后文的简历内容为例,该求职者应聘公关关系的职位,从人事经理的角度来看,他希望看到你是否有极强的沟通能力、项目协调能力,以及是否有创意等。但是,这位应聘者只侧重于一个方面,这就比较可惜。 本人性格开朗,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真诚,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稳定地进步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公司同步发展。 同时,如果求职者积累了一定的行业资源,也可以在自我描述中提到这一点,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三语言需要简练职业自我描述的语言风格也是一个值得求职者考虑的问题例请输入标题 有些人喜欢用极感性的话来吸引人事经理的注意,这种做法很可能出奇制胜,但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冒险。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标准[详]

很多同仁分不清违法与非法、作出与做出、根据和依据,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法工委发〔2011〕5号)中有关“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的内容提供参考学习。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作出,做出 "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示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监督法第二十一条) "做出"多与成绩等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 .★公布,发布,公告 “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示例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示例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 示例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l: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示例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违法,非法 "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1: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示例2: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 ★设定,设立

古诗词中各种形象象征

古诗词中各种形象象征 一、鉴赏诗歌的人物形象以人物自身分类 1、少女 形象:或直率、大胆、泼辣,或娇羞、腼腆、怯弱,或可爱、天真、青纯,或机灵、聪慧、智巧。 情感:对爱情的执着追求、热切向往,对爱情出现时的惊喜、喜悦,羞怯、腼腆,迟疑、担心。 2、思妇 形象:丈夫远游或出征,自己独守空房,正逢春花秋月之时,看到眼前之景,想到自己美好的青春年华,想到身在外地的丈夫,登楼凭栏,感慨诸多。 情感:对丈夫的思念、牵挂,嗔怪埋怨,自己的孤独寂寞,春光难留、青春易逝的伤感;战争对百姓的伤害,希望家人团聚,向往和平幸福。 3、客居者 形象:宦游在外、贬谪他乡或远游异地者,春秋季节或传统节日,怀乡思远,对景伤情。 情感:对家乡及亲人的思念,旅途的艰辛凄苦,客居的孤独寂寞;怀才不遇,壮志难酬,仕途坎坷的感叹;关注民生,担忧国事,心系朝廷;随遇而安,闲适淡然,旷达不拘。 4、军旅者 形象:身处军营的将士或取道边塞的诗人,看到环境恶劣的险水高山,雄浑悲壮、凄凉肃杀的战场,或开赴前线的浩荡军队,心有所感者。 情感:身处边关者对家乡及亲人的思念,戍边生活的枯燥艰辛,战场的悲壮,战争的残酷;黩武恃强的不满,将军贪功无能,只知享乐,不知体恤的怨愤;盛赞高昂的士气,盛大的军容,勇猛无敌,杀敌报国,保卫国家,建功立业者。 5、隐居闲适者 形象:多为谪居离职、悠游闲居、仕途无望或不屑为官者。 情感:喜爱自然山水、自然真趣,向往和平宁静、闲适自得的隐居生活;体现了遗世独立、乐观旷达、与世无争、潇洒飘逸的情怀;歌颂劳动生活,质朴勤劳的百姓及与百姓的深厚情谊;对腐朽现实的不满,黑暗腐败官场的厌恶;自己怀才不遇,壮志难酬,深受排挤的苦闷愤恨。 6、登高者 形象:以思妇、青年志士和仕途不畅者(被贬或不仕的中老年者)情感:思妇———(见上2) 青年———远大抱负、以才自许、建功立业、报效国家

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又无其他直接物证佐证,属于刑诉法上证据不足——杜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又无其他直接物证佐证,属于刑诉法上证据不足,不能定案——杜某 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杜某某妻子黄某某的委托,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认真听取杜某某本 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指 控证据,分析《刑法》相关条款及刑事司法解释和本案庭审情况。 我们认为:本案证据相互矛盾,又无监控等直接物证证明杜某某 故意伤害,本案亦不能排除意外事件的合理怀疑。因此,辩护人 决定对杜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言词证据存在严重矛盾,且无监控等物证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故本案没有有效证据链锁定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一)、本案被害人、各证人、各嫌疑人陈述存在相互矛盾,无法证实郭某某因杜某某故意伤害而坠落受伤。 如质证意见所述,本案侦查卷和补侦卷的言词证据存在多处矛盾冲突,不能有效证明杜某某或何某殴打郭某某至其坠落重伤,相反部分证人嫌疑人的笔录显示郭某某坠落系意外事件所致(详见质证意见)。 二)、本案侦查卷各证人的笔录均没有显示证人的具体位臵,其

证言效力无法认定。补侦卷王某某、祝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虽有位臵,但三位证人所处位臵无法清楚看到案发经过,故本案证言真实性无法认定。 根据勘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本案案发地在5米多高空上,且光线昏暗,又根据各供述陈述笔录,厮打是在几个人之间进行。除非近距离观察,否则不可能看清整个案发过程。但所有侦查卷笔录中均没有证人具体位臵和距离案发地距离的记录,因此,各证人对案发经过的证言是否系其亲眼所见无法判断,其证言的效力亦无法认定。补侦卷三位证人虽有位臵和距离,但根据现场环境,其所处位臵无法看清案发经过,因此证言真实性无法认定(质证意见)。 三)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全面难以反映案发经过。 根据何某的笔录,案发现场有杜某某、何某、黄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李某还有2个不知道名字的钢筋工,木工有3个含郭某某(见侦查卷第48页第20行-同页第22行),而杜某某的笔录显示案发现场有杜某某、何某、李某、何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还有2个不知道名字的钢筋工,木工有3个含郭某某,也就是说钢筋工有8位,除嫌疑人杜某某、何某外还有6位钢筋工可以作证,但笔录中除徐某勇音同徐某某外在无钢筋工的证言,故,本案存在证据不全面且已收集的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无法认定杜某某故意伤害。 四)、本案在言词证据相互矛盾情况下,又无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

意思自治原则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 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关键词:意思自治限制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说,意思自治

要受到限制。(二)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论文摘要页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议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理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是刑事诉讼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格外令人关注。刑事诉讼法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撰文,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本文谨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发表浅见,以期为我国审判程序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直接言词庭审方式 ; 一、;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前者指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面方式进行,对被告人也不得缺席审理。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强调法官、

陪审员应当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作为裁判的基础。 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二者可合为一项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7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其后一直沿用至今。从理论上看,为什么诉论制度的发展需要以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因为直接言词审理方式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利于完成刑事审判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目标。审判,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最终和最权威的形式,其公正性是维护法律制度生命力的基础和保障。为了实现形事审判的公正性,首先要求审判的主导者——法官保持公正的诉讼地位,在控方和辩方之间持不偏不倚的立场。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前不得先行接触控方材料,以免形成预断或偏见,这就为法官站在全面、公正立场上行使职权,作出正确裁判从程序上提供了保障。 第二,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助物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

自我评价及要求

关自我鉴定的要求 各毕业生: 请于10月1日前将写好的自我鉴定交至学工办(可以打印),以班为单位,逾期未交,影响毕业进程,后果自负。 要求写实,一分为二的鉴定自己的优缺点。 鉴定内容如下: 1、思想政治方面:是否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积极学习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否积极学习实践“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否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争创“三好”和“三文明”活动;是否坚持原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和 不良现象作斗争。 2、道德修养方面:是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是否爱护公共财 物,节约粮食水电,爱护学校环境;是否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生活作风严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遵纪守法方面:是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专业学习方面:是否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 学习成绩如何,是否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期间获得了哪些奖励。 5、文体活动方面:是否参加文体活动,有何特长,取得哪些成绩,身体状 况如何。 6、社会实践方面:是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否担任过社会职务,有 何实际工作能力,有无成果。 自我鉴定(1) 本人在学习阶段,思想上要求上进,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专业知识,毕业之 际,回顾三年来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做自我鉴定如下: 本人在思想觉悟上始终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主动和党组织靠拢,始终以共 产党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能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世界认识社会,能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个人的人生理想和发展目标,有了相对成熟的认识和定位。 本人在教育管理专业课程的学习上,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有针对性的认真 研读了有关核心课程,为自己的教科研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并涉猎了一部分其他课程,开阔视野,对本人研究方向的应用背景以及整个学科的结构有了宏观的认识。 本人积极参与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认真阅读教材、查 阅学术资料和参考书籍,在课堂上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 本人在学习阶段所获颇丰,从学业、科研工作,到个人素质,都得到了充分 的培养和锻炼,是充实且有意义的三年。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成为本人人生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本人将继续保持并发扬严谨治学的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自我鉴定(2) 回顾大学四年,我通过良师的指导和自己刻苦学习,已具备了文 字处理和写作能力,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工作的良好习惯。成为 一个合乎社会要求的新时代大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上,本人有良好 的思想道德修养,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烈拥 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以务实求真精神热心 参加学校的公益宣传活动及爱国主义活动,并且积极投身于社会实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和证人的提供的言词可以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在法律规定上,言词对罪犯的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案件中,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言词证据的定义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二、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

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诞生于16世纪的意思自治理论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该理论为基础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近年来国际社会对该原则的适用限制程宽松趋势,越来越强调和重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这表现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范围等各个方面。这一趋势为我国完善和健全现有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关键词:意思自治国际合同准据法最密切联系 引言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有权选择支配该合同的法律,也就是说国际合同受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支配。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林(Dumoulin)首次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中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打破了由司法机关垄断决定合同准据法的局面,赋予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最早在立法上明确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该法第25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从当事人的选择。”随后,这一原则被欧洲大陆及普通法系国家广泛接受,并且多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接受了该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在涉外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日趋完善和成熟。意思自治原则总的发展趋势是对其适用的规定越来越宽松、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越来越灵活,但是各国对该原则的适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以避免法律规避等不利后果的产生。 我国在201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当

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赋予了其统领地位,体现了我国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该原则的重视;201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问题作出了一般性的解释,完善了该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尽管如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中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希望通过梳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涉外合同领域的最新发展,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对比我国立法与国际社会之间存在的差距,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建议。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新发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虽然近年来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已经扩展到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但是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和发展是最基础和根本的,根本的理论革新也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该原则在国际合同领域的最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选择的时间、方式、范围 当事人一般是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也存在由于当事人疏忽或者双方互不妥协等原因而在订立合同之时无法达成法律选择的合意,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变更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或者变更法律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的态度,莫里斯和卡恩·弗鲁恩德反对这么做,莫里斯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只能以订立合同时为准;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对当事人订约后实施的行为不应予以考虑,情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其合理根据主要有: 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从而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表情态度,直接察看证据实际状况,易于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同时,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直接见面,加之言词方式具有传达简便快捷的优点,有助于法官和当事人尽快

自我评价写作有三大原则

自我评价写作有三大原则 第一篇:自我评价写作的三大原则以下就介绍了简历中的自我评价写作的三大原则。 大凡写简历的时间,最头痛的莫过于自我评价这部分了。有些人这部分不敢填写,怕写欠好反而弄巧成拙。其实,个人简历自我评价要是简便恰当,也是很能够帮助自己从浩繁简历中胜出的。 下面是一则技术总监自我评价范文点评: 集丰富的管理经验与扎实的科研技能于一身的综合型人才。 1、具有6年多在世界一流高科技公司中从事部门管理、 项目管理的经验; 2、擅长团队组建与扩充、产品(尤其是通信系统产品和软件产品)研发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点评:总结自己的团队项目管理本领。) 3、擅长与各类客户交流、协调合作关系;(点评:总结自 己的协调、交际能力。) 4、具有10多年从事通信、网络系统,以及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辟的现实履历,大到体系级的计划,小至局部功效的详细实现。(点评:总结自己的技术研发实力、特点。) 简历自我评价写作有三大原则: 实事求是简历的真实性是人事司理同等的要求。在求职者书写“自我评价”时,万万不要有虚伪身分,例如夸大自己的能力、长处或工作履历等。经验丰富的hr很容易通过求职者 的措辞判断求职者是否中肯而踏实。一旦语句让人觉得到夸诞,

hr往往会不露声色地把求职者的简历镌汰出局。 找到真正的闪光点很多人的自我形貌没有重点,大概过于普通化,难以让本身出挑。人事经理往往希望看到你是否有闪光之处,并且这些闪光之处到底和这份工作有无接洽。因此,建议在写自我形貌之前,仔细摆列本身的工作履历,回忆自己在以前的工作中到底积聚了什么样的上风,挑选出自己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以突出自我的上风。同时,如果求职者积累了肯定的行业资源,也可以在自我形貌中提到这一点,起到一语道破的作用。 语言需要简练职业自我描述的语言风格也是一个值得求职者思量的题目。有些人喜欢用极感性的话来吸引人事司理的细致,这种做法很大概声东击西,但多数环境下是一种冒险。通常来说,语言只管即便不要过于口语化,在描述自己的学习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用语应严谨、平实,让人事经理在阅读简历时候能够充分感觉你对这份工作的老实态度。 第二篇:自我评价写作有三大原则自我评价写作有三大原则简历自我评价写作有三大原则:◆实事求是简历的真实性是人事司理同等的要求。简历中肯定要体现的真实,不要过甚其辞,hr都不笨,他们都有很富厚的履历和阅历。只有真实才 有可能打动hr。◆找到真正的闪光点很多人的自我形貌没有 重点,大概过于普通化,难以让本身出挑。自我评价不行过多,要简单明了的表达出重点来,啰嗦的语句反而会让面试官反感,看似没有主题。◆语言需要简练职业自我描述的语言风格也是一个值得求职者思量的题目。用通俗易懂又不失文采的简介语句加以形貌,是每个面试官都喜好的。以上三原则就是简历自我评价的誊写要领。

词语的读音及书写应规范

词语的读音及书写应规范 重庆市忠县中学校陈家富 邮编:404300 电话: 笔者在教学中发现《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出版。以下简称“第5版”)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以下简称《规范词典》)在词语的读音及书写方面有不统一规范的地方,现列举部分,以就教于行家。 1.【博闻强识】见闻广博,记忆力强。也说“博问强记”。(第5版P105) 【博闻强识】现在一般写作“博闻强志”。(《规范词典》P97) 出处:《荀子·解蔽》:“博闻强志,不合王制,君子贱之。”《礼记·曲礼上》:“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由此,建议统一写成“博闻强志”。 2.【对簿】(第5版p344) 【对簿】在公堂上根据诉状核对事实。旧指在官府受审;今指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对质打官司。 (《规范词典》p335) 出处:《史记·李将军列传》:“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由此:“对簿”应该为“受审问”意。 3.【箪食壶浆】dānsìhújiāng (第5版p267) 【箪食壶浆】dānshí-hújiāng。“食”旧读sì。(《规范词典》p262) 【出处】①《孟子·梁惠王下》:“箪食壶浆以迎王师”。 ②白居易《观刈麦》:“妇姑荷箪食,童稚携壶浆”。由此,“箪食壶浆”中的“食”应是“食物”意,作名词,读“shí”。 4. 不明确;不清晰:~其辞(第5版p534) 【含糊其辞】现在一般写作“含糊其词”。(《规范词典》p510) 【出自】:宋·袁燮《絜斋集》第十八卷:“是非予夺,多含糊其辞;公则不然,可则曰可,否则曰否。”由此,建议统一写成“含糊其辞”。 5.【红彤彤】hóngtōngtōng (第5版p565) 【红彤彤】hóngtóngtóng ㈡在口语中“彤彤”读tōngtōng。(《规范词典》p540)“ABB”式词语。(“ABB”形式的词语,大部分情况下“B”发的是一声) 红色的其中一种,亮丽鲜艳的红色。也作红通通。 6.【黄澄澄】huángdēngdēng (第5版p600) 【黄澄澄】huángdèngdèng (《规范词典》p574) “黄澄澄”这类词语,是形容词的生动形式,格式为ABB。B的本调不管是什么,在进入ABB这种形容词的生动形式之后,BB一般都要读阴平。 7.【恢弘】 【恢宏】同“恢弘”。(第5版p605) 【恢宏】 气势~。。 出处:《书序》:“所以恢弘至道,示人主以轨范也。”《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 唐·柳宗元《太白山祠堂碑》:“邑令裴均,临事有恪,革去狭陋,恢闳栋宇。” 元·刘壎《隐居通议·骈俪二》:“与天子争是非,恢宏事业;为人材别哀正,充扩初心。”由此,建议统一写成“恢弘”。 8.【佶屈聱牙】也作“诘屈聱牙”。(第5版P637)

古诗词中常见意象的象征意义

古诗词中常见意象的象征意义 一、草木类: 1、草木的繁盛(以草木繁盛反衬荒凉,以抒发盛衰兴亡的感慨。) 如《乌衣巷》(刘禹锡) 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朱雀桥边昔日的繁华已荡然无存,桥边已长满杂草,开满野花,乌衣巷已失去昔日的富丽堂皇,夕阳映照着破败凄凉的巷口,点出了时代更替、物是人非的盛衰兴亡之感。 2、草( 离别、荒凉、思乡怀人) 如《赋得古原草送别》(白居易)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 3、黄叶、枫叶、落叶(凋零,成熟,美人迟暮,时光飞逝,漂泊。) 如《苏幕遮》(范仲淹)碧云天,黄叶地,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山映斜阳天接水,芳草无情,更在斜阳外。黯乡魂,追旅思,夜夜除非,好梦留人睡。明月楼高休独倚,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 黄叶就是勾起游子思乡的东西,异旅他乡,仰望苍穹的碧蓝,只见黄叶飘飞,不由使游子联想自身漂泊异乡的怅惘,勾起寂寞乡愁。 4、松柏(正直,高洁、傲岸,常青、顽强的生命力)诗歌常用松柏象征孤傲正直耐寒的品格。如:《青松》(陈毅)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要知松高洁,待到雪化时。 5、竹(气节、正直、虚心、高洁、积极向上、顽强的生命力)亭亭玉立,挺拔多姿,以其“遭霜雪而不凋,历四时而常茂”的品格,赢得古今诗人的喜爱和称颂。 《竹岩》(郑板桥)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本诗赞美了立于岩石之中的翠竹坚定顽强、不屈不挠的风骨和不畏逆境、蒸蒸日上的禀性。张九龄的《和黄门卢侍御咏竹》诗言简意赅地赞道“高节人相重,虚心世所知。”苏轼的《於潜僧绿筠轩》有咏竹名句:“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 6、梅花(气节、高洁、坚韧、顽强的生命力,不与世俗同流合污。) 如《白梅》(王冕) 冰雪林中著此身,不同桃李混芳尘。忽然一夜清香发,散作乾坤万里春。《墨梅》(王冕)我家洗砚池边树,朵朵花开淡墨痕。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梅花已成为一种高洁人格的象征。陆游:“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香如故。”他们都在对梅花的描写中寄托了一种高洁的品格。写出了不怕打击挫折借梅花来比喻自己备受摧残的不幸遭遇和不愿同流合污的高尚情操“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也是以冰清玉洁的梅花反映自己不愿同流合污的品质,言浅而意深。 7、柳(送别,留恋,思乡伤感)汉代以来,常以折柳相赠来寄托依依惜别之情,由于“柳”、“留”谐音,古人在送别之时,往往折柳相送,以表达依依惜别的深情。 如《渭城曲》(王维):渭城朝雨邑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二、花卉类: 8、落花(时光飞逝,青春不在、对美好事物的留恋、追怀) 《浪淘沙》(李煜)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罗衾不耐五更寒。梦里不知身是客,一晌贪欢。独自莫凭阑,无限关山,别时容易见时难。落花流水春去也,天上人间。 9、菊(高洁,隐士,顽强的生命力)菊花,作为傲霜之花,有人称赞它坚强的品格,有人欣赏它清高的气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 引言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二是合法性原则。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言词证据不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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