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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犯罪危害

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 对策 公安统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之一,坚持如实立案是客观把握治安形势、全面掌握治安情况、实施科学决策前提。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纠正刑事、治安案件立案统计不实问题,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治安、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甚至“倒挂”(即治安案件立破案数小于刑事案件立破案数)现象却时有出现。20**年3月至20**年4月,我县共立刑事案件2732起,查破2066起,而治安案件仅受理1348起,查处1148起,刑事案件较治安案件立、破数分别多出1384起和918起,出现了严重的倒挂,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何危害?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调查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治安、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出现数字倒挂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一是民警对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导致部分案件漏立。工作中,有的基层民警对治安案件立案标准了解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在治安案件的统计中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材料的才算是治安案件,而对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案件,则不作为治安案件统计,遗漏了相当一部分案件;有的为省事,对一些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后,即让双方当事人走人,也造成部分案件流失;还有的是受“重刑事轻治安”思想的影响,本来对两类案件的

标准就存在模糊认识,为了在考核中加分,干脆就把部分案件上靠成刑事案件,人为地导致两类案件数字“倒挂”。二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基层所队负责人对如实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基层办案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就行了,对立案统计工作漠不关心,上级抓一阵应付一阵,统计工作成了“三分统计,七分估计”。三是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一些具体负责统计的民警,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想或不愿深入摸排案件底数,准确掌握案件基本信息资料;再加上有的基层单位内勤、外勤缺乏信息沟通、衔接,导致有的统计民警坐在办公室里想当然或随意填写统计报表,以至案件统计数据失真,报表数字随意升降甚至弄虚作假。四是片面追求政绩,报喜不报忧。一些基层单位怕上报案件多了造成“案件高发”的印象,影响“评优”、“创先”,怕丢面子毁名誉,挨批评受处理,为保先进,人为的造成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甚至破了也不立,靠搞数字游戏追求工作成绩的虚假突出。 (二)客观方面:一是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造成消极立案。一部分治安案件由矛盾纠纷引起,调查取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口舌,尽管如此,往往还难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易引发投诉上访,出力不讨好,极大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一起治安案件往往需要严格地填报多种文书表格才能形成规范的案卷,程序繁缛,立案越多,

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社会危害性之理性思辨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问题历来是刑法学家争论的焦点,也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基本分歧之一。自从构成要件理论在各国基本得到确立以后,对于将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行为的主体、客体、状况等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一般均不再有疑义。然而,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犯罪故意中是否必要,在苏维埃刑法理论和立法对之予以明确肯定后,被视为与其一脉相承的我国刑法也将犯罪故意的概念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学界亦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对此深信不疑。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开始对其提出质疑,这一观点自身的许多弱点和不足亦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本文拟就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必要及如何对其加以正确认识进行阐释,并结合有关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各种观点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犯罪人的可责性基础――社会危害性的认知 (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1.理论依据 我们现在占通说的刑事责任理论是以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为基础的道义责任论,倡导将犯罪的刑事责任建立在强调人的主观恶性和责任能力的社会伦理责任的基础上,将责任的理论与哲学的非决定论相关联,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这种建立在理性主义哲学基础上的道义责任理论尽管一直以来受到种种非难,但却以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始终被视为刑事理论的基石。在责任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伦理非难的可能性之上的,即所谓“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这种非难的可能性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产生的,这在苏维埃刑法中通过罪过这一概念予以体现,“苏维埃刑法中的罪过,就是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形式的心理态度,由于这种危害社会行为,就使得这种心理态度受到社会主义立法的谴责。”[1]要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伦理上的可谴责性,则必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刑法所规定的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2]其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所不可或缺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还实施该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才能产生对其给予道德上和伦理上非难的可能,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应给予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即刑事责任。 2.立法依据 苏维埃刑法最早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以社会 主义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曾经指出:“假如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行动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从道德上谴责他的行动,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种意识是作为犯罪构成因素的罪过的特征之一。”[3]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理论被认为是与苏俄刑法一脉相承,最主要的就是吸收了他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内容,“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说,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de2425668.html,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吴小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5期 摘要: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学界对其已做了深刻的探 讨与批判。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在刑事司法中被认为是认定犯罪的主要标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刑事立法的深入认知,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遭到了学界的抨击,学者开始对其进行了反思。而本文不再讨论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内涵,而是转移到其背后,通过一些例子说明侵害不同法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有可比性,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法益贪污 社会危害性是某一犯罪侵犯了刑法规定的某种法益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有利于处罚犯罪并对其在法定刑的范围来进行合理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好多看似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却被判处比那些实际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害的犯罪更重的刑罚。因此,对社会危害性的讨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犯罪的法律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即对《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各类法益的侵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它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就认为它一定是犯罪行为。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规定的某一法益造成了危害或者有危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只有当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如刑法也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稳定,如杀人、抢劫、强奸等。而有些犯罪行为由于时间、地点、对象、条件等的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可能相对比较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客观的,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会从行为的本身出发去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以及其主观心理、行为造成的结果与社会发展相背的程度和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等因素来认定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的高低。明确以上要点,有利于在本上区别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对理解和使用刑法具有一定的意义,也有利于如何正确认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因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同而对一些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但在某一程度上来看,这种处罚貌似有所不公正。以贪污罪与盗窃罪来说明这一点①,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但被害人的利益也要得到一定的保障。有些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被害人不只是表面的,我们应该深层的去挖掘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虽说人权第一,但有些贪污行为所涉及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同样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生活方面也是其权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案

法制教育课教案 杜绝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2、能力目标 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知识目标 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教学重点: 遵纪守法,防微杜渐。 教学难点: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教学准备: 1、学生准备:调查周围同学存在那些不良行为,搜集不良行为走向违法犯罪的案例。预习本课内容,了解相关链接等辅助教学内容提供的相关知识。 2、教师准备:了解学生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学生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做到教学中有的放矢;搜集有关案例。

教学方法: 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辅助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二、授新课 名词解释: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I:不良行为类型及形成原因 请同学们思考: 问题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犯罪的危害性

犯罪者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 犯罪者的子女普遍受到社会歧视。某单位的一位领导说:“碰到一些敏感的事情,像晋级、调资、下岗、待岗呀,你总要综合考虑吧。如果大家表现差不多,你说怎么办呢?他的老子是劳改犯,就只有委屈他一点吧。”谁又认为他这种貌似“公道”的话其实不是“株连”呢? 另一方面,犯罪者给子女带来的更多是心灵的伤害。有一个30岁的湖南籍犯人聂志军,有两个孩子,大女儿今年10岁,上小学四年级,成绩很好。原本活泼可爱,爱说爱跳爱唱,但自从父亲被捕入狱后,整个变了,从早到晚一声不吭,一放学就朝家跑。一个人闷在房里,就是打猪草也从不跟人结伴,总是一人独来独往。有一次,聂志军给她打电话,但她只喊了一声“爸爸”,就什么也不说了,只是哭。 在南京市郊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班主任陈老师说:“犯人子女的心理很敏感,一不小心,正常的批评就变成了‘歧视’,而正常的关心又会被他们视为‘看不起’。就说我们班的一个学生吧,他父亲坐牢,家庭条件不好。那天他没做值日,班干部讲他,他硬是拿着笤帚追着人家打,还在路上拦截,一连几天,放学后我都要找几个大个子男生陪着那个班干部回家。实际上,哪是别人对他有什么,是他自己心理上有障碍。” 罪犯还给家庭带来经济困难。今年40岁因犯抢劫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骆仁是一个农民。为了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

其财产进行了强制拍卖。现在,家里除了几件生活必需品外,满屋破破烂烂的东西合在一起也值不了几个钱。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初中,另一个小学没毕业就被迫辍学,回家务农。 一名淮阴籍盗窃犯在回答提问时,一开始总是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直到问到他的儿子是哪年生的,长得怎么样时,他才突然哽咽起来说:“眼睁睁看着孩子的一辈子就毁在自己的手里,自己什么劲也使不出来,干着急。今天你们来问这问那的,都是朝我痛处戳啊!” 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受害者、罪犯本人及其家庭,进而是整个社会。面对这种代价,但愿大墙内外的人都能明白: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社会,一定要远离犯罪!

走私犯罪的主要危害

走私犯罪的主要危害 1. 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危害国家安全。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是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海关是一国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而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直接损害国家主权和形象,走私的大肆泛滥,最终将导致海关职能的虚空和海关的虚置,侵蚀国家主权。清代中后期鸦片走私的日益严重,最后导致海关权力的丧失,外国人把持中国海关,国家主权沦丧。走私犯罪中诸如毒品、文物、珍稀动植物物种、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的走私出入境,直接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2. 影响国家税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重大职能之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日益扩大,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比重也越来越大,而走私直接危及国家税收,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以1998年1月-11月香港运往中国内地非正常贸易的590万吨轻质柴油为例,即以其140美元/吨的价格作为CIF价格,国家将从中收取关税4.11亿元,消费税5.9亿元,增值税1 3.36亿元,共合计23.37亿元。湛江走私案涉案案值超百亿,厦门走私案案值超四百亿,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据统计,1999年海关税收超过1000亿元,达1591亿元人民币,2000年税收又突破2000亿元,达2242亿元人民币,这都和当年海关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直接相关。 3.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前两年严重的走私现象使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饱受痛苦,尤其是石油、化工、化纤、食用油等行业的国家重点企业。1996、1997两年走私食品油大举进犯国内市场,每月进入国内市场的走私食品油有1万吨,占正常贸易进口的一半。仅上海,当时从两广、福建、浙江地区走私进来的毛豆油、精制油,每吨比当时的市场低价低一两百元。特别是1998年上半年,受私货的冲击,上海油脂企业油品大量积压,企业开工不足,销售不畅,由此造成1.5亿元企业资金被占压,随之而来的便是减产、停产,仅两个月企业就减产16000吨,由于停产,职工大量下岗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万元。一直盈利的我国石化行业,仅1998年一季度,全国石化行业就亏损30亿元。中国化纤行业也未能幸免,1997年化纤行业亏损的企业就有381家,占全行业的28.3%,1998年1月至8月,有关部门对17个省市的13家国有化纤企业抽样调查显示,亏损企业面占60.18%。走私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同多米诺骨牌,它影响的不仅是企业本身,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1998年7月中旬的全国打私会议使情况有了根本好转,上海油脂公司打私前的月产量只有2000--3000吨,打私后一下上升到8000-10000吨,企业不但弥补了打私前的亏损,还赢利15000万元。全国同类的企业都是如此。2000年国内重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良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0年经营成品油6953万吨,全年实现利税556亿元,同比增长60%(其中实现利润200亿元,同比增长160%)。纺织行业销售收入达7293亿元,实现利润2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和1.3倍。乐凯集团公司2000年实现利润1.4亿元,利税总额1.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和9%。 4. 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走私犯罪不是单纯的破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犯罪,它往往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并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说明了走私背后是权钱交易,涉案

违法犯罪 杜绝不良行为

《预防违法犯罪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教学设计 安居第一中学刘娟 一、内容标准: 本课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了解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理解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懂得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都有可能发展为犯罪。以此来告诫大家若发现自己身上有不良行为要及时改正,使自己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教学内容分析: 在学习“面对生活中的不良诱惑”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防范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三、学情分析: 通过《面对生活中的不良诱惑》的学习,绝大部分学生明白生活中的“黄、赌、毒、法轮功”等到不良诱惑是有危害性的,并且也知道应该自觉抵制这些不良诱惑这个道理。但要把这些认识落实到行动中就会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对于留守儿童就已沾染一些不良行为习惯的同学,想从根本上去改掉这些不良行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何通过案例教学震撼学生,起到警示的作用,让学生对自己的一些不良行为重新审视,尤为重要。 四、学习目标: 1、绝大多数学生知道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通过叙永警方打掉一未成年盗窃团伙,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3、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规定,能有95%以上的同学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4、通过对本节课的学习交流,有95%以上的学生能杜绝不良行为,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五:评价任务设计: 1、通过对案中青少年合伙抢却的犯罪经过的分析,评价学生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的认知程度。 2、结合案例中青少年犯罪,讨论漫画中“偶尔做一次错事没什么”的问题,评价学生对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也可能导致犯罪的认识程度。 3、通过相关法律中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和专家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都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的观点,评价学生掌握了多少杜绝不良行为的可行性的做法,以及从思想还应吸取哪些教训的认识。 六、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1)杜绝不良行为(2)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自觉遵纪守法 2、难点: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七、教学方法: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一、笔者赞同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视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 但和目前通说一样,需将社会危害性定性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了与其相区别,需要将其修订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立法层面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行为之所以为犯罪的出发点。当立法者在制定、修改刑法时,需要将何种行为囊括为犯罪行为,又将何种行为剔除出去,一个重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⑦ (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答案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库答案 一、填空题 1、辩证的观点;系统的观点 2、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分析、总结阶段(顺序不能改变) 3、调查法;观察法 4、格老秀斯;洛克;斯宾诺莎;霍布士;孟德斯鸠;卢梭;潘恩(任填三项) 5、芝加哥学派 6、严景耀 7、犯罪事实;犯罪情况 8、犯罪状态;犯罪规律 9、功利取向型犯罪;价值取向型犯罪;情感冲动型犯罪;传统习俗型犯罪 10、暴力犯罪;环境犯罪;高科技犯罪;公害犯罪 11、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 12、矛盾冲突论;综合动因论 13、唯一性;有限性 14、推动作用;暗示作用 15、过分溺爱;简单粗暴 16、制度层;意识层 17、累积性;融合性 18、新文化和旧文化的冲突;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突 19、时代性;民族性;群体性 20、松散式结构;集团式组织结构 21、盗码并机;电信欺骗犯罪 22、通讯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反政府的计算机犯罪;商业领域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虚拟犯罪 23、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结果多元化 24、主体系统;规范系统;手段系统 25、物质资源;关系资源 26、名誉惩罚;人身惩罚 27、罪刑对等原则;刑罚效力原则 28、及时性;彻底性 29、社会规范 30、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态度 二、名词解释 1、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与人类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犯罪现象与人类社会的相互关系就是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2、刑法学: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根本,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注重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刑罚学的任务是提出准确的惩治犯罪的原则。 3、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顾名思义,就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所以又叫做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异常行为等等。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毒品问题一直困扰中国,毒品在极大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近年来,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的新型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和武装化,犯罪区域也由东部沿海、西南边境扩大到整个内陆地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本文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趋势,为将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提供对策和借鉴。 关键词:毒品、社会危害、趋势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国外则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我国,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一方面列举了6种常见的毒品。并指出了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另一方面也从内涵上指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目前在传统毒品久禁不绝的同时,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的新型毒品,即相对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

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因其人工合成的属性和易于隐藏在娱乐场所等特点,新型毒品也被称作“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 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传播,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大致预测其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对采取防范与打击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毒品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吸毒贩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制止吸毒活动蔓延。但是,毒品滥用的势头没有明显减弱,境外毒源有增无减,国内吸毒人数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①据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这些吸毒人员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特别是合成毒品,因其兴奋、致幻等特殊功效越来越受到吸毒者的青睐和追捧,滥用人数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这还仅仅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因此,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是严重的人类公害。当今的西方世界,吸毒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案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主题班会课教案 南丹中学兰启伟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2、能力目标 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知识目标 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教学重点: 遵纪守法,防微杜渐。 教学难点: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教学准备: 1、学生准备:调查周围同学存在那些不良行为,搜集不良行为走向违法犯罪的案例。预习本课内容,了解相关链

接等辅助教学内容提供的相关知识。 2、教师准备:了解学生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学生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做到教学中有的放矢;搜集有关案例。 教学方法: 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辅助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二、授新课 名词解释: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不良行为类型及形成原因 请同学们思考: 问题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毒、注射毒品; (9)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 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和诉营业歌舞等场所;

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摘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发展的和全面的观点。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犯罪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危害社会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内容。那么,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如何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对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理论界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事实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侵犯关系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属性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 我们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从上述定义,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它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社会上不可能有也从未有过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人以作为或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行为。人的思想、信念、主观素质无论如何不好,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或者没有表现在行为中,就不认为是具体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既是宣布行为是犯罪的根据,又是揭示犯罪内容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首先,对社会的危害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想象。因为,

违纪违法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完整版

违纪违法犯罪的区别和 联系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违纪、违法、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违纪、违法和犯罪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存在着区别。 违纪主要是指违反某一个群体内部制定的纪律的行为,如学校纪律、企事业社会团体纪律、党纪、军纪等。 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这里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法令等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犯罪是专指违反我国刑法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4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者的区别: 主要在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三者相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违纪最小,违法位于中间。违纪只是违反了群体内部规定,危害性最轻;违法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没有触犯到刑事法律;严重的违法行为特指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属于犯罪范畴。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第一,严重的危害社会性。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刑事违法性即行为必须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我国《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标准。 犯罪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就不等于犯罪行为。 三者联系: 三者均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总之,违纪、违法和犯罪三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犯罪总是从一般违法行为开始的,而一般违法行为又是从违纪行为开始的。因此,我们要坚决摒弃“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错误思想,不断加强思想品德建设,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做一个对社会和人民有用的青少年。

罪犯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说 2008-08-26 16:14: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中桂刘宗亮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

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

《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 一、讲座目的:使学生能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不良行为、法律、一般违法行为、犯罪;了解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习惯成自然,不良行为有可能会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认识到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使学生能树立“防微杜渐”的思想,努力纠正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 二、讲座重点:几种觉的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 三、讲座方法:案例教学法 四、讲座对象:小学五、六年级学生 五、讲座时间:讲座内容五十分钟。 附:讲座提纲 引言:阿华抢劫案引入,提出问题:为什么阿华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一、基本概念 1、不良行为 2、法律 3、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4、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概念 二、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系 1、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2、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关系 三、几种常见的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 四、抵制不良行为,远离黄、赌、毒,预防违法犯罪 结语 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 引言:阿华抢劫案引入 案情经过:被告人阿华、小明、刘平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死党”。三人一直都是不喜欢学习,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每天都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和酒吧的灯红酒绿不能自拔。怎么样才可以不用辛苦又轻松来钱呢?三伙伴经过商议,把目标制定在比自己小的在校学生的自行车上。2006年深秋的一天,三人在校园门口,将骑着新自行车回家的在校学生刘某拉倒在地,一番恐吓与推搡之后,自行车轻而易举地到手了。很快,抢来的自行车换来了100元钱。初尝甜头的他们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又先后采用类似的方法在相同的地点作案两次。最令人可气又可笑的是,在他们实施第三次抢劫的半个小时后,受害人家长带着警方来到犯罪现场时,他们依然在那里骑着新抢的车开心地玩耍,直到冰冷的手铐将他们铐走时,前所未有的恐惧才袭上心头。 为什么阿华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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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犯罪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职务犯罪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职务犯罪给个人家庭带来的危害直接而沉痛。 算好人生“七笔账” ?一算“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断送的是自己的事业和前程。 ?二算“经济账”,职务犯罪,葬送了自己所有的积蓄、积累,累及家人。 ?三算“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职务犯罪腐蚀了曾经的荣耀,为人所唾弃。 ?四算“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家庭本是幸福港湾,因为犯罪而葬送。愧对父母妻儿, 是贪官们深刻的心理感受。 ?五算“亲情账”,不要众叛亲离原本和谐的姻亲、血亲关系,因遭受腐败伤害而支离破碎。 ?六算“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职务犯罪人身陷囹圄后,对自由无价有切肤之感。 ?七算“健康账”,不要身心交瘁。职务犯罪人没有发案胆战心惊,案发后身心俱疲。 个人要过好“六关” ?初始关职务犯罪行为人都是踏破了道德底线,僭越了党纪国法界限。一旦越过雷池, 人生就会变样。 ?亲情关人生在世,亲情宝贵。“父母情”、“夫妻情”、“师生情”、“战友情”、“同窗情”结 成社会“关系网”。防止“关系网”沦为“腐败网”,就要把握好“情”与“权”、“钱” 的关系。 ?交友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职务犯罪行业人被埋葬的“坑”,很多是“朋友”挖下的。 ?美色关典型案例揭示出“淫逸生患”的道理。所以切莫贪图色欲,遭致灭顶之灾。 ?节庆关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这千年民俗若为“猎权”者利用的机会和借口。 ?小节关“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职务犯罪人小节不守,大节难保。 贪污贿赂罪十二罪名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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