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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注: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第二节教室

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十七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三节实验室

第十八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

二、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

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

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第十九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括号内的数字为8000人指标

第二十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2、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6执行。

第四节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第二十二条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表8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学科规模系指理工类(理、工、农(林)、医、体)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或文法类(文、法、经济、外语)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

2、体育、艺术学科规模大于8000人时用8000人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规定。

表9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8执行。

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

第二十四条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师范、民族院校的体育专业室内体育用房指标参照体育院校指标执行。

2、1000人指标用于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二十五条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000人、2000人指标用于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第六节校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第二十九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

第三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办公业务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师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九节会堂

第三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表15会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20000人以上规模的高校会堂建筑面积不大于6000㎡。

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各地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硕士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

第十一节食堂

第三十五条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第三十六条食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2、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堂生均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生。

第十二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第三十七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8执行。

表18教工单身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

第三十八条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第三十九条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三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的类别、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内容、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等均按第三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0设定的办学规模分别制定。

表20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规模

注:一般高职高专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高职高专院校。第四十二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按表21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1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1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比例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四十三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22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四。

表22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生)

注: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各项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四条高职高专院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函授部、设计院(所、室)时,其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录一、二)。

第二节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五条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室(艺术高职高专院校除外)、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表6)。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各项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第四十七条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四十八条高职高专院校的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四十九条高职高专院校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五十条高职高专院校会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8的规定。

表28会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8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会堂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0㎡。

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留学生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盥洗室、浴室、厕所、食堂、洗衣房、辅导教室、阅览室、文娱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留学生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留学生人数进行配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1的规定。

附表1留学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留学生不足100人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可在100人的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

二、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包括单元式住宅及其它用房(食堂、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进行配置。单身的一般教师住一室户,单身的教授及带眷教师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教师住三室户。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一室户55㎡,二室户75㎡,三室户90㎡。每套住宅均配备居室、卫生间、厨房,室内设壁橱。外籍教师的其它生活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2的规定。

附表2外籍教师其他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附录二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科研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询室等专业用房及少量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3的规定。

附表3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注:由国家安排的重点科研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建筑面积不受本指标的限制。

二、函授部用房包括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4的规定。

附表4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附录三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表1 单位:㎡/生

续表1-1

续表1-2

注:1、少数办学规模小于2000人、专业门类多的艺术院校,其教室、实验室、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后勤及附属用房4项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可乘以调整系数~。

2、附录三各表均不含研究生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附录四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表1 单位:㎡/生

续表1-1

续表1-2

注:艺术高职高专院校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略低于本科院校。

附录五术语

一、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的自然人数之和。

三、建筑面积:一般为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四、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减去公共交通面积、结构面积等,留下可供使用的面积。

五、使用面积系数(K):建筑物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六、设座率:学生阅览座位数与学科规模的比例。

附录六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不同用词,说明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修订稿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 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 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 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 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 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 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 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 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 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 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 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 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 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 1 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 1 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一般院校
办学规模 5000
学校类别 体育院校
办学规模 3000
学校类别 艺术院校
办学规模 2000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人口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是建设用地四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它衡量的是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用地环境情况,对这四项指标进行合理的控制,就能保证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 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3)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4)容积率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5)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6)绿地率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位:%。 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各类绿地之和 建设用地总面积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节选)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 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各校都应配备的十三项校舍所需的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及专用绿地三大项。 根据需要已配备了其他六项校舍(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学校尚应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补助用地。某些院校根据教学的需要还应安排专门的实习用地如农场、牧场、林场、靶场、农机及汽车驾驶实习场、生物实习园等。本用地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 一、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 二、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三、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及堆煤场。 四、规划建筑面积中未包括的八项校舍(见第八条)所需的建设用地。学校需要上述四种用地的某些部分时,应在本用地指标之外专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拨给。 第五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专用绿地、专门实习场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均应采用学校(或系)的自然规模为基本参数。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应分别采用各种有关的教职工人数及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第五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覆盖率。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23.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31.5%。第六十条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三大项用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总指标不宜超过表29的规定。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普通高校校园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报批稿) 2008年11 月北京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年×月×日

92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指标体系与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5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及运行管理的评价指标、评价容及评价考核方法。本办法基于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综合地考核评价学校在建设节约型校园过程中的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更加深入的开展和长久机制的形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用于综合考核评价我国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参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高等学校校园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高等学校校园节能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导则》、《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运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能耗水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办法》等导则而制定。 第二章考核评价容

第四条全面评价学校在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方面的工作,重点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规划设计、节能环保技术应用、节能节水管理、节约育人等多方面进行考核。 (一)组织及制度建设的考核指标 校园建设应按《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技术导则(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实施。 重点考核学校在建设节约型校园方面的组织、机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校园规划设计的考核指标 针对新校园建设及既有校园改造,参照我国已有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结合校园特点考核校园规划中的能源及环境规划专篇容。其他项目不作为本办法考核容。 (三)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考核评价在校园基本建设项目中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成果,围覆盖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重点考核评价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技术、节能照明技术、暖通空调设备系统的节能技术、热回收技术、水资源节约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舒适环境控制技术等。 (四)校园建筑设施节能监管 本办法规定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程是考核评价的重要容。着力推进我国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导则》、《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导则》实施校园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办学条件指标测自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XX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

【关键字】条件、监测、研究、办法 XX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1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2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3

办学条件指标测自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4

《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

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 2009-09-18 15:55:38| 分类:建筑艺术设计知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 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 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 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 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 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 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 指标(节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

常用建筑规划指标名词口径

规划类、建筑类常用名词口径附件 规划类、建筑类常用名词口径 序号 名词 解释及口径 公式 (名词之间关 联) 1 总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所围合的 用地之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代征的面积。 =代征地占地面 积+建筑物占地 面积+环境面积 2 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征地范围,即净用地红线 内的面积,不包含了项目代征地(道路、绿化、公建)。 =建筑物占地面 积+环境面积 3 建筑物占地面积 又称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但不包括雨篷外挑阳台、檐口连接两座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楼梯和街坊内连接建筑物的过街桥等。 4 分摊用地面积 即各物业类型的建设用地面积,指各物业类型的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分摊的环境工程(如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占地面积首先进行分期的土地面积划分;其次同一期内如各物业间用地有清晰界限,则以界限划分用地面积;如无清晰界限的以各物业类型间距的中心线划分用地面积。 5 绿化用地面积 景观种植绿化所占地面面积( 即软景面积)。 6 计容面积 符合地方规划局对容积率认定的建筑面积(除架空层、夹层等不计容面积)。 7 总建筑面积 指按国家建筑面积规范计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含赠送类建筑面积。 8 可售比 可售比=可售面积/总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包括住宅(含底商)、公寓、有产权的会所及其它可供销售的面积,不包括户内赠送面积;不可售面积:地下室(含夹层)、架空层、垃圾房、物业用房、警务室、幼儿园、学校、设备用房等配套面积,车位不论有无产权,一律计入不可售面积。以上不可售面积不论项目是否实际可售,在计入可售比时均作为不可售面积计算。 9 实用率 实用率=套内面积/单体可售面积;套内面积:按国家规范计容面积统计,不计容的赠送面积不计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调研方案(试行)》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调研方案(试行)》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 明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调研方案(试行)》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一、办学指导思想 1.3人才培养模式 观测点“人才培养思路”基本要求为: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充分重视学生发展需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教师队伍 2.1 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生师比”基本要求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兼职教师来源、学科、专业、结构及专业能力符合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 增加备注3:自有专任教师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指全职在学校工作,与学校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二是指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与原单位无任何工作关系,与本校签订长期聘用协议的教师。 与学校签有聘用协议,但不在学校全职工作的教师属外聘教师。专任教师计算方法:自有教师、能达到学校专任教师年工作量且聘期连续二年(含)以上的外聘教师按1:1计入,聘期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任教师数。 全日制在校的自考助学生按1:1计入学生数。

四、专业与课程建设 4.1专业 观测点“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基本要求为:有明确的专业设置条件和合理的建设规划,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调整专业,专业结构总体合理;注重特色专业的培育。 观测点“培养方案”基本要求为:培养方案反映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人文社会科类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不低于15%,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25%,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不少于12周;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 五、教学效果 7.4 校内外评价 观测点“社会评价”基本要求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较高;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教育质量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得到社会认可。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doc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基本建筑指标及控制要求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道路红线 一般指城市支路以上的道路边界线。 4、绿线 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景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 5、蓝线 指河流、湖泊等水域与防护设施用地边界线。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5、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6、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面积指标,但发证面积不计其增加值。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不计增加面积指标。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4)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一环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

河南省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表

河南省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表一)

河南省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表二)

评估等级说明: 评估结果用等级状态表达式表示,即V=aA+bB+Cc+Dd,其中A、B、C、D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a为A级状态分值和,b为B级状态分值和,c为C级状态分值和,d为D级状态分值和,a+b+c+d=100。通过状态分值确定评价等级。 优秀的标准是:a≥80,d<10;

合格的标准是:a+b+c≥80。 [注1]在评估标准中,只给出A级和C级标准,介于A级、C级之间即为B级,低于C级标准即为D级。 [注2]论文篇数折算方法如下:一篇论文,公开发行刊物为1篇,核心期刊或报刊转载为2篇。[注3]课堂教学质量评估80分以上为良好。校系领导对教务处工作满意程度的调查,可按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程度设计调查表。教师、学生评价可按同样方法操作。 [注4]在校生对课程建设质量满意程度的调查,可按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程度设计调查表。 [注5]抽测由评价组组织命题、阅卷。 [注6]设置特色项目旨在鼓励和促进评估对象在工作中创造特色,多出经验,提高质量。特色项目应为:本指标体系未包含,或已包含但优秀特别明显,在校、省、国家获奖、推广,或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特色项目由评估对象申报,专家审定。 在评估工作中,其状态分值为校级1—2A,省级3—4A,国家级5—6A;特色项目数不受限制,分值可以累加。特色项目分值不计入总分值,供确定等级时参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总表

评估时间:年月日专家组长签字: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

附录三-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录三 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公式: FAR=S1/S2 其中:FAR—容积率; 51 —计容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和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的有盖走廊、小于2.20m 的架空层、24 小时对公众开放的空中花园及连廊、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建筑顶层上的楼梯井、水箱等;地面以下及半地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用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库、储藏间、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的建筑面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52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代征用地的建设用地面积,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二、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D=S3/S2 X100%其中:D—建筑密度; 52 —建设用地面积; 53 —建筑物基底总面积。 三、有关绿地率的计算 1. 宅旁绿地的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距房屋墙角1.5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2.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0

米;距房屋墙角高层为1.5米; 3.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边线; 4. 屋顶绿化 5. 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大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6. 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1.5米以下,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绿地率。 7. 任何形式的消防通道一律不计入绿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除满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夕卜,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 阳台进深不得大于 2.4米,有完整使用空间、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阳台视同居室,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 户内花园(指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 护栏之外没有任何维护的开敞平台)满足以下条件时,按1/2面积 计入建筑面积:户内花园每户只允许设置一处,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只能作为“户内花园”的功能使用,不允许做任何空间分割性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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