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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中文版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

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

声明

附件一的附录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 香港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 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 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 香港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

? 香港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褔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

? 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 香港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号——已存在的拆卸、复原及其他类似的负债项目的改变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号——会员于合作实体的股权及相类似工具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5号——对来自拆卸、复原及环境复原基金权益的权利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6号——参与特定市场而产生的负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7号——《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所规定的重述方法的应用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8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范围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9号——嵌入衍生工具的重新评估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0号——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0号——政府援助:与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的政府援助

?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

?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实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5号——经营租赁:激励措施

?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5号——所得税: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7号——评价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租赁交易的实质?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9号——披露:特许权服务协议

?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2号——无形资产:网站成本

香港解释公告

? 香港解释公告第1号——基础设施的适当会计政策

? 香港解释公告第3号——收入:开发中房地产的预售合约

? 香港解释公告第4号——关于香港土地租赁中租赁期限长度的确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中文版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 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 声明 附件一的附录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 香港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 香港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 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 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 香港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 ? 香港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 ? 香港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褔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 ? 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 ? 香港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 香港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号——已存在的拆卸、复原及其他类似的负债项目的改变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号——会员于合作实体的股权及相类似工具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5号——对来自拆卸、复原及环境复原基金权益的权利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6号——参与特定市场而产生的负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7号——《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所规定的重述方法的应用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8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范围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9号——嵌入衍生工具的重新评估 ?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0号——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

最新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

最新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 《取得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 《取得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对IFRS 11的修订)》于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在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该 修订针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增加了新的指引。该修订澄清了此类收购交易的适当会计处理。该修订要求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间发生的此类交易。允许提前采用。 《对可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澄清》 《对可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澄清(对IAS 16和IAS 38的修订)》于2014年5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 资产》均规定了折旧和摊销的基本原则,以反映资产所包含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消耗的方式。该修订澄清,以使用一项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对该资产进行折旧的方法并不适当,因为适用一项资产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并未反映资产所包含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消耗的因素。它同时澄清,以使用一项无形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方法一般并不适当。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以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是适当的。该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完整会计年度。允许提前采用。 《农业:生产性植物》 《农业:生产性植物(对IAS 16和IAS 41的修订》于2014年6月发布。在发布本修订之前,《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基于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最好的反映生物资产的生 物转换的原则,要求所有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均以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计量。但是,有一类生物资产,即生产性植物,仅仅被用来在多个期间内培植产品。在其生产寿命结束后,他们通常被砍伐或当作废料出售。葡萄藤、橡胶树和棕榈树通常满足生产性植物的定义。生产性植物一旦长成,除了生产产品,其生物转换几乎不再产生重大的未来经济利益。其唯一的重大未来经济利益来源于其产生的农业产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生产性植物应当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不动产、 厂场和设备相同的会计处理,因为它们的活动类似于制造活动。因此,该修订将生产性植物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的范围,不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 生产性植物产出的产品仍然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该修订自2016年1 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

ifrs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6号

IFRS6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December2004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issued IFRS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Other IFRSs have made minor consequential amendments to IFRS6,including Improvement to IFRSs(issued April2009). ?IFRS Foundation A227

IFRS6 C ONTENTS from paragraph INTRODUCTION IN1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OBJECTIVE1 SCOPE3 RECOGNITION OF 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6 Temporary exemption from IAS8paragraphs11and126 MEASUREMENT OF 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8 Measurement at recognition8 Elements of cost of 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9 Measurement after recognition12 Changes in accounting policies13 PRESENTATION15 Classification of 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15 Reclassification of 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17 IMPAIRMENT18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18 Specifying the level at which 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 are assessed for impairment21 DISCLOSURE23 EFFECTIVE DATE26 TRANSITIONAL PROVISIONS27 APPENDICES A Defined terms B Amendments to other IFRSs FOR THE ACCOMPANYING DOCUMENTS LISTED BELOW,SEE PART B OF THIS EDITION APPROVAL BY THE BOARD OF IFRS6ISSUED IN DECEMBER2004 APPROVAL BY THE BOARD OF AMENDMENTS TO IFRS1AND IFRS6 ISSUED IN JUNE2005 BASIS FOR CONCLUSIONS DISSENTING OPINIONS A228 ?IFRS Foundation

香港会计准则17-固定资产

SSAP 17 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17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ssued July 1995; revised April 2001 in bold type) The standards, which have been set in bold italic type, should be read in the context of the background material and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and in the context of the Foreword to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Interpretationsand Accounting Guidelines. Accounting standards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are not intended to apply to immaterial items (see paragraph 8 of the Foreword). Introduction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atement is to prescrib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he principal issues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the timing of recognition of the asset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ir carrying amounts and the depreciation charges to be recognised in relation to them , and the determination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other impairments to the carrying amounts . Scope 1.This Statement should be applied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except when another 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requires or permits a different accounting treatment. 2.Charitable, government subvented and not-for-profit organisations whose long-term financial objective is other than to achieve operating profits (eg. trade associations, clubs and retirement schemes) are exempted from compliance with this Statement provided that full disclosure of their accounting policies is made. Nonetheless, these enterprises are encouraged to follow the accounting practices set out in this Statement. 3. This Statement supersedes SSAP 6 "Depreciation accounting". While this Statement is not primarily intended to apply to assets other than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many of the principles contained in this Statement may also be appropriate for other depreciable assets. does not apply to: Statement 4. This a. forests and similar regenerative natural resources; and b. mineral rights, the exploration for and extraction of minerals, oil, natural gas and similar non-regenerative resources. However, this Statement does apply to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used to develop or maintain the activities or assets covered in a. or b. but separable from those activities or assets. 5. In some circumstances other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permit the initial recognition of the carrying amount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o be determined using an approach different from that prescribed in this Statement. For example, SSAP 7 "Group accounts" SSAP 30 "Business combinations" requires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cquired in a business combination to be measured initially at fair value even when it exceeds cost. However in such cases all other aspects of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these assets, including depreciation, are determined by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tatement.

C1403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动及其影响

一、单项选择题 1. 公允价值是对资产或负债在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估计。 A. 交易价格 B. 均衡价格 C. 交换价格 D. 非均衡价格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运用估值技术对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的原则有:()可观察的输入值,()不可观察的输入值。 A. 最大化;最小化 B. 最大化;最大化 C. 最小化;最小化 D. 最小化;最大化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在评价主体是否对被投资方实施了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A. 主体的权利是否给予其对“活动”进行决策的现时能力 B. 哪些是与控制“相关的活动”,以及关于这些“活动”的决策是如何做作出的 C. 主体是否享有或承担被投资方收益变动的权利或风险 D. 主体是否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被投资方的收益 您的答案:A,D,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方法有以下()几种。 A. 收入法 B. 生产法 C. 成本法 D. 市场法 您的答案:C,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31号(IAS31)将合营分为()三类。 A. 共同控制经营 B. 共同控制资产 C. 共同控制主体 D. 合作经营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根据合营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合营的类型分为()。 A. 合营企业 B. 合作经营 C. 合资公司 D. 股份公司 您的答案: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在评价主体是否对被投资方实施了控制时,应考虑对其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具体包括以下()等 活动。 A. 确定经营和资本决策(如预算) B. 任命关键管理人员 C. 确定服务提供者 D. 确定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您的答案:D,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8. 如果报告主体有权力决定其他主体的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这表明报告主体对其他主体实施了控 制。()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财会〔20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 财会[201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应对金融危机、响应 G20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共识。为此,我部制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现予公布。希望有关方面按照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国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积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贡献。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pdf 载: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 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在此背景下,中国响应G20 和FSB 倡议,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 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 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 年11 月8 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 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 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2 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2009 年11 月4 日,IASB 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 (2010-12-05 23:17:21) 转载▼ 标签: 分类: PRC_GAAP 转载 原文地址: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作者:留有余味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了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应收款项 -------------------------------------------------------------------------------- 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款项不能计提全额准

中国、国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

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当各公告间出现差异时﹐除特别注明外﹐一般均会以最新的公告要求为准。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已包含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除外)的基本会计原则﹐但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有较详尽的阐释。 现时中国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制定以下的会计比较表供有关人仕参考之用。但请留意下表只是以上市公司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对象﹐并就主要会计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比较﹐并不能视作一份完整的比较表﹐另外下表并没有对相关披露要求作出比较﹐亦不是为特殊行业(例如银行、保险等)、或小企业而设。 于2003年末及2004年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对多项国际会计准则(IAS)作出了修订。这些新修订和新发出的准则﹐除IFRS 3企业合并以及相关的对IAS 36和IAS 38的修订(参见附注3)之外﹐均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为了让读者能更全面了解及作好准备﹐因此下表除包括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一栏表示)﹐还包括对新发出及修订后的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表示)。 随着多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明确其全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准则制定目标。因此香港最近发出的新准则﹐均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并将于2005年之后开始生效﹐而多项已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由于新准则将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的内容大致相同﹐因此下表“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一栏的内容只包括目前已经生效的准则﹐并未包括新发出的准则的内容﹐但为方便了解香港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表内亦会列出准则进展的资料。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 应唯 (2009年10月28日) 尊敬的各位来宾,早上好! 时值美丽的深秋时节,我们相聚在北京,召开200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中小事务所论坛,共议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对于提升中小事务所影响力以及拓展中小事务所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很荣幸受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负责人Paul Pacter的委托,在此,就《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在中国以及更广泛实施的有关问题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本情况 2009年7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适用于中小主体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首次开发的专门针对中小主体的会计准则。在金融危机还没有远离我们的时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适用于中小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其重要意义在于为中小主体在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以及继续发挥中小主体在全球经济复苏以及未来发展中的作用,提供了一条道路。关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介绍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要求中小主体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没有就中小主体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各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或者准则制定机构要求其中小主体采用本国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或者要求完全采纳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制定本国有关中小主体会计准则,导致中小主体编制财务报告信息不可比,同时,中小主体反映采纳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远大于其效益。全球发达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准则制定机构、评级机构、中小主体和审计人员强烈要求,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独立的、为满足中小主体需求的、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准则,以减少中小主体运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或者运用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成本,提高中小主体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发了适用于中小主体的国际会计准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签署 了《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等效的 联合声明》。这是继2006年5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 公会就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情况发 表联合声明后,两地会计准则接轨的又一项实质性进展。内地与香港 签订会计等效协议后,将会有利于今后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开 展会计等效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中国注 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有利于贯彻“走出去”战略和中国资本市场的 健康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 应有的贡献。 一 一一 一、 、、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 新准则体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 计准则类似,其与香港准则趋同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 新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会计体系,公允价 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 属性的会计模式。(二)坏账准备 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内地广,不仅包括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而新会计准则在 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是核算企业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等科目)的坏账准备。 (三)存货 内地准则原来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香港准则不接受后 进先出法,其余方法则与内地准则相同。新的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原 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从而实现了与香港准则的趋 同。 (四)固定资产 内地准则原来主要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同时内地准则 将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时 考虑现值,认为折旧方法调整规定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选择未 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追溯调整。此次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如 果具有融资性质,要用现值入账;此外。如有弃置义务的,对其费用

时代光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答案

1. 被合并方合并报表显示净资产为1000万元,个别财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700万元,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持股比例为70%,则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为:√ A 700万元 B 1000万元 C 490万元 D 300万元 正确答案:A 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依据为:√ A被合并方个别财务报表 B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 C合并方个别财务报表 D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 正确答案:B 3. 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合并方持有的份额为70%,如果合并方所支付的合并对价为950万元,那么商誉应为:√ A 700万元 B 300万元 C 250万元 D 150万元 正确答案:C 4. 在持股比例为()时,要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A 0—20% B 10%—30% C 20%—50% D 60%—75% 正确答案:C 5.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建造或开发过程中拟用于出租的建筑物,若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应当先以()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A成本 B收益 C利润

D估值 正确答案:A 6. 或有对价指的是购买日当天所发生的一部分不能完全决定的成本,在实务当中主要是:√ A评估成本 B人力成本 C行政成本 D融合成本 正确答案:D 7. 在合并当天,购买方按照第20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的规定编制的合并报表称为:√A期初报表 B期中报表 C期间报表 D期末报表 正确答案:C 8. 某企业的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商誉为20万元,如果经测试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为580万元,则此时其实物资产价值应为:√ A 620万元 B 600万元 C 580万元 D 560万元 正确答案:C 9. 国际财务报告(IFRS)第8号“分部信息的披露”规定,在确定分部的时候可以考虑按照业务编制分部报告,也可以考虑按照()编制分部报告。√ A规模 B收益 C归属 D地区 正确答案:D 10.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混合工具是:√ A债务性融资债券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 李亚东 香港从2005年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2007年以来,中国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了若干次技术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助于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促进两地企业、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能够增强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经过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并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一、资产减值准则差异 1、资产减值的理论基础比较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减值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资产的概念规定了资产的帐面价值不能以高于预期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计价,这正是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的确认比较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其特点在于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相同,其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国际准则就采用这一标准,我国也基本倾向于这一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我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3、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及条件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当可收回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应对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SFAS121规定长期性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在因环境改变或事件发生导致资产帐面价值可能无法恢复时,企业应确认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对于“定期”的具体规定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 二、关联方交易披露准则差异 关联方对企业的业绩和财务状况有很大影响,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而中国会计准则提出,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规定,两个企业因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两者间发生的交易要按照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相同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困难,尤其是在像中国这样存在较多国有企业的国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交易发生于同受国家控制企业之间,如中国石油的电话服务来自中国网通、运输服务来自民航、铁路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交易数量较大,而且都是正常市场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要将它们一一披露出来,需要非常高的成本,而形成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却没有什么用处,反而可能淹没真正重要的关联方信息。 三、其他差异 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香港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比较

as at 1January 2008 1 Title IASB equivalent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FRAMEWORK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B Framework N/A N/A 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

as at 1January 2008 2 HKFRS No. Title IFRS No.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HK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1 No No,except para 47F specifies that paras 23and 27to 30of HKFRS 1(IFRS 1)are effective for AP beginning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1January 2004).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HKFRS 2Share-based Payment IFRS 2No No No HK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IFRS 3 No Except for limited retrospective application as per para 85,HKFRS 3(IFRS 3)is effective for business combinations for which the agreement date is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31March 2004). No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10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0 合并财务报表 目标 【1】本准则的目标是当某一个实体控制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时,建立列示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 达成目标 【2】为了达到【1】所述的目标,本准则: (1)要求对其他一个或多个实体(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某一个实体(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定义控制的原则,并将控制作为合并的基础; (3)制定应用原则以识别投资者是否控制了被投资者,进而必需合并被投资者;和 (4)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规定。 【3】本准则并不涉及业务合并以及合并的影响,包括因业务合并而产生的商誉(参见 IFRS 3 业务合并)。 范围 【4】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准则应用于所有实体,除非: (1)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母公司可以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i)母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或者是另一个主体的部分拥有的子公司,但其他所有者,包括那些没有表决权,已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ii)该母公司的债务或权益工具并未在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市场或者当地或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iii)母公司没有以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类别的工具为目的,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递交或正在递交财务报表。 (iv)母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或其他任何间接控股母公司遵循IFRS的规定编制了可供公开使用的的合并财务报表。 (2)雇员离职后设定受益计划或应用《IAS 19 雇员福利》的其他长期雇员受益计划; 控制 【5】作为投资者,无论涉入一家实体(被投资者)的性质如何,需要通过评估其是否控制了被投资者来确认其是否为母公司。

【6】投资方控制了被投资方是指当投资方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 报的权利,并且通过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来影响投资者的回报金额。 【7】因此,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时,投资方才控制了被投资方: (1)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 (2)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及 (3)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金额的能力。 【8】在评估投资方控制了被投资方时,投资方需要考虑所有的事实和环境因素。如果事实和环境导 致本准则【7】所列示的控制要素发生了变化(参见本准则 B80-B85),投资者应当重新评估其是否 控制了被投资方。 【9】当两方或多方需要同时行动才能直接主导相关的活动,则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了被投资方。在 此情形下,除非互相合作,没有任何一方投资者能够主导活动,即没有单一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每个投资者应当遵循其他相关IFRSs的规定,例如《IFRS 11 合营安排》、《IAS 28 在联营与合营 中的投资》和《IFRS 9 金融工具》。 权力 【10】如果投资者拥有的现有权利使其在当前有能力主导对被投资者回报构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则存 在权力。 【11】权力来源于权利。有时评估权力是直接的,例如通过权益工具(如股票)赋与的表决权,可以 直接或唯一地获取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并且可以通过对这些股份的投票权来评估权力。在其他的案 例中,评估权力可能相对复杂并且需要考虑一个或多个因素,例如当权力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 【12】如果投资方拥有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则拥有权力,即使其主导权利尚未行使。投资方已 经主导相关活动的证据有助于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但是,这些证据本身不能得出是否投资者具 有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的结论。 【13】如果两个或多个投资方拥有现有权利,赋于各方单独主导不同相关活动的能力,则拥有现时能 力以主导最重大影响被投资回报的一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 【14】投资者拥有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即使其他方拥有的现有权力使其在当前有能力参与主导相关的 活动,例如,当其他方具有重大影响。然而,当投资方仅拥有保护性权利,则其没有主导被投资方的 权力(参见本准则 B26-B28),因而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回报 【15】当投资方涉入被投资方的回报因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导致潜在的变动时,投资方承担了可变回报 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投资方的回报可能是有利或不利或者同时存在有利与不利。 【16】尽管只有一个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但是其他多方也能够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例如,非 控制性权益持有者也能享有被投资方的利润或分配。 权力与回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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