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关于个人募集捐赠问题的法律探讨

关于个人募集捐赠问题的法律探讨

关于个人募集捐赠问题的法律探讨
关于个人募集捐赠问题的法律探讨

关于个人募集捐赠问题的法律探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蔡仲翰

【论文摘要】由于现实生活中不断地出现个人因伤病、生活困难而通过网络或各类新闻媒介寻求捐赠的事例,也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普遍地当事人缺乏操作经验,个人募集捐赠最后常常引发捐赠与受赠双方甚至社会更大范围的争议。本文在明确捐赠法律含义的前提下,对个人募集捐赠所涉及的各方面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规范个人募集捐赠并促进公序良俗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赠与;个人募集捐赠;知情权;受赠财产

捐赠,是个并不陌生的词语。纵观各个网络论坛,看看各类新闻,我们不时地可以看到捐资办学、为病患或残疾人士募捐等新闻,而最引人关注的,往往是个人募集捐赠,随着捐赠的做出,不时产生诸如是否合理合法使用捐赠款物等类型的争论。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探讨捐赠中个人募集捐赠的法律含义,并结合目前的法律现状和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实践对个人募集捐赠的立法提出建议。

一、捐赠和赠与的区别

要探讨捐赠的法律含义,首先必须将之和赠与区别开来。因为,正是捐赠和赠与之间模糊的界限,人们才会引发各类争论。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中的赠与应当是具有广泛和普遍意义的,因此可以说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方式。“如果赠予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赠予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赠予物所有权只能从交付时起转移。对于这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予人有权在交付赠予物之前撤销自己的赠予意思表示”2。这一法律实践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称为“Donatio non praesumitu r”,即赠与不能推定原则。它的意思是说,赠与并不是推论出来的,赠与是以受赠人取得占有而告成的3。受赠人开始占有前,赠与物是归赠与人所占有的4。在英美法中,赠与包括死因赠与(donatio mortis causa)和生前赠与(donatio inter vivos)。本文所指赠与是指生前赠与。donatio inter vivos是来源于罗马法的一个术语,它包括无偿赠与(gratuitous donations)、附有法律义务的赠与(onerous donations)和报偿赠与(remunerative donations)三种形式。生前赠与是指赠与人为了受赠人的利益,无条件地即时地放弃某物,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5。

捐赠可以由企业或个人做出。企业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6。而个人的对外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1参见1992年1月24日司法部发布的司发通(1992)008号《赠与公证细则》第2条。

2参见1989年5月22日(1989)民他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

3Donatio perficitur possessione accipientis. 即“赠与以受赠人取得占有而告成”。

4Donator nunquam desinit possidere,antequam donatarius incipiat possidere.

5参见1996年修正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468条。关于生前赠与的三种形式详细定义,亦可参见该法典第1523~1525条。

6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该法。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8。因此,捐赠和赠与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差别应该是在赠与意图以及对受赠人是否存在限制这两个方面。

赠与意图(donative intent),是指赠与人对赠与物的所有权所作的不可撤销和即时转让的意图9。在我国,捐赠一般包括:(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10。因此,捐赠的意图和普通赠与不同,它主要是为了公益性救济性的目的,是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有人或许认为,捐赠可以获得减免税。但是,我们不能不了解:具有慈善性质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宗教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历史相当悠久,但是各国提出可减免税的主张至少应当是二十世纪的事情了。减免税主张的提出,应该是政府开始认识到,慈善组织所履行的功能,是在没有该类组织时政府将不得不承担的,所以政府乐于放弃该税收,否则这些征收来的税收也是要用于慈善组织所从事的社会服务的。所以不能因为捐赠能够获得减免税而否定它的捐赠意图。而普通赠与的意图则是多方面的,但是只要赠与是有意而为之,而非疏忽或被迫做出的,它的意图就是合法的。

从受赠人是否存在限制方面来看,赠与在此方面没有限制,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某些情况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但这一问题不是本文考虑重点,不再赘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赠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捐赠就不同,在受赠人方面就存在一定限制,受赠人应当是合法的受赠人。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捐赠人就只能通过两类受赠人,即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来支援灾区、帮助灾民11。又如,监狱机关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12。

二、个人募集捐赠的法律问题

个人募集捐赠是否允许?似乎目前还存有争议,尤其是个人出于慈善目的发起的募捐。通常的慈善捐赠(charitable contribution)是指带有慈善性质的捐赠,英美法中是指将金钱、有价证券等捐赠给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非盈利性慈善组织所作的捐赠在纳税时可作为扣减项目,但需符合各种规定及限制13。以慈善为目的的募捐,英文中又称为whip-round,或solicit contributions。在我国,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能够接受财产捐赠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这些社会团

7参见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和2000年12月15日公安部政治部印发《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第3条。

8参见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3、5条。9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辞典》[M],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1日第1版,第437页。

10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11参见2000年5月12日发布的民政部令第22号《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12参见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司法通[1996]066号)。

13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辞典》[M],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1日第1版,第216页。

体或事业单位在设立的时候,其章程应已经很明确地对款项的合法募集、使用和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进行操作是完全有章可循的。但个人能否不受限制地发起慈善捐赠?能否为了某个个人而由一个或几个个人发起募捐?个人应以何种形式接受社会上的捐赠?捐赠款项的使用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或监督?目前我国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采取捐赠的方式救助陷入某种困境的个人,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这种救助行为毕竟减轻了社会负担,因此将这种捐赠行为视为公益活动,应该是可以接受的看法。但个人出于慈善目的发起募捐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话,又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救助?由于缺乏明确且完善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很多的争论。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根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应当就不能发起慈善募捐或进行个人私募。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提及“救灾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虽然非法募捐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但是某个单行法律规范所禁止的募捐,应当可以归属于非法募捐。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个人如果遭受了自然灾害,考虑到我国的现状以及政府的实际困难,确实很难保证每一个受难群众都能够获得有效妥善的救助和安置。因而,如何确定非法募捐的含义,是必须综合和全面地考量的。

另外,关于募捐方式问题,个人发起慈善募捐即使是合法的,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例如,根据《民政部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虽然这也是针对救灾的募捐,但至少也说明,在寻求募捐时采取何种方式,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如果个人募集捐赠,由于个人的能力(包括法制观念和实际运作能力)的限制,必然会存在诸多缺憾。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地对个人募集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让这些行为有章可循,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果要进行规范,应当从什么方面进行规范呢?

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以某位网友或某个人病危寻求募捐的事例已经发生多起,有的在运作过程中认识到问题并在运作过程中逐步规范,甚至采取通过律师介入或请求红十字会参与或监督款项的使用等方式,例如福建师范大学97级历史系学生何婷芳因髓内胶质瘤而通过八闽BBS并席卷互联网的捐助的事例;而有的则因缺乏有效监督而曾引发诸多争论,例如网友阿旦因右股骨下端骨肉瘤而由草儿等几个朋友作为发起人通过新浪原创文学BBS发起的募捐。在上述事例中,之所以有的会在运作中逐步地规范,而之所以有的却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引发争论,主要因为:

(1)网友或者捐赠人无法确定信息的可靠性。对于为个人募集捐赠,由于我国法规没有建立申报登记制度,因此随意性较大,似乎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起,所以如何核实募捐发起信息正确的问题,是很多捐赠人在做出捐赠决定前会犹豫不决的主要原因。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何种方式来核实或者确保所发布的募捐信息的真实可靠,如何对个人募捐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及如何确定个人发起募捐的各项条件将是今后立法所应当明确的关键问题之一。

(2)个人募集捐赠最容易引发争论的问题在于缺乏有效机制或无法对有关资金的流动和合理使用进行监控。如果是依法设立的有权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盈利法人单位,对于“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对我国抗灾救灾、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等方面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捐赠款物”14

14参见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第2条。

等社会捐赠资金,可由“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5,,因此,对这些社团或单位的有关款项进行审计并进行有效监督是有保障的,但是对于个人出于慈善目的发起的募捐或个人私募中的捐赠,目前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如何确保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或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如何避免可能出现的诸如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的出现,如何在某一慈善捐赠或私募的目的无法实现后对相关余款进行处理,都将是今后个人募集捐赠立法的又一个重点。

(3)税收方面的问题。对于向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做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部门会专门做出通告,纳税人做出此类捐赠,一般情况下,纳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纳税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而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16。而受赠人是否需要缴纳税收,虽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有人提出“可以理解为税目未列举,故不征收,目前全国尚无征收先例”17,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只有两种情况的捐赠是可以扣除所得税的,一是向红十字事业、福利型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二是对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用于研究开发的捐赠。而对于其他捐赠,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可以享受此政策:一是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二是必须采取间接捐赠的方式,即通过国家机关和指名的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捐赠。由于对于个人募集捐赠目前尚未设立申报登记制度,在无法核实募集捐赠意图的前提下,理应对有关款项征收所得税,更何况在实践中,即便有关基金等公益性组织意图获得税收减免,也应当由税务部门单独做出认定并许可18。所以,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对个人募集捐赠在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明确。有人曾建议“对募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切募捐款项都必须登记在册,劝募人应当将捐款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开,并设置专供捐赠人进行查询的便利渠道”19,这确实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建立,税收问题的也应当能够相应解决。

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以前,对于前述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广泛宣传等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向社会公益性组织或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的定向捐赠来解决,这样,信息的可靠性以及捐赠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监控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保障,而这样做也有利于做出捐赠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减免。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的募捐仍然属于理论空白,即个人或者民间成立的助选办公室能否提出募捐要求。2003年11月3日出版的《新闻周刊》发表的《舒可心的个人竞选之路》提到了设立中国第一个民间选举事务办公室的舒可心的助选团在网上发布了《助选团募捐公告》。但这种形式的募捐是否合法?依现有法律,虽然我们找不到助选团可以合法募捐的法律依据,但却也不存在限制性的法律规范。公民依据《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府机构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定期选举制度的设立也是在某种程度上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当选官员的侵害。所以,为了选举或被选举而进行款项的募集,应当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进行适当的款项募集,是为了保障公民选举和被选举这一合法权利的行使。所以,如果专门制定有关捐赠的法律规范,对于允许

15参见1994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第24条。

16参见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30条。

17游振辉,《互联网上民间捐助的若干法律问题》[C],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之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十四集,第348页。

18在我国,一般都由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某一公益性组织单独就纳税人做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向各地市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发函做出通知,对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一定幅度内作税前扣除。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等。

19中国红十字总会梁少华、夏洪艳、沈南冰著《爱心之舟期待法律护航——对目前我国公益募捐行为的调查与思考》[C],参见2003年11月25日 (中国青基会通讯2003年第20期)。

募捐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作最宽泛的解释,当然,同其他类型的捐赠一样,如何进行登记、监督、审查和完善相应制度,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例如可以参照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可以要求对获得的捐款进行登记,对应登记的最低数额进行限定,同时对能够获得捐款的最高数额进行限定。

三、关于个人募集捐赠中捐赠人的知情权问题

在实践中,捐赠人如果在做出捐赠的同时,通过诸如函件、电邮或汇款时附言等方式发出要约并最终形成协议,根据相关协议主张知情权(the right of know),一般应不会发生什么争议。而有的法规也对订立协议做出要求,例如《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接受、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用于民警伤亡抚恤的财产时,必须与捐赠人就捐赠对象、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公安机关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捐赠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自己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此,知情权问题就得到了法定和约定的双重保障。

但是,在个人募集捐赠中发生最多的争论,却恰恰就在于捐赠人的知情权问题。这里的知情权包括捐赠人对于所捐献款项的使用用途、使用过程、使用形式和情况的知情权。如果做出的捐赠,不是依法通过向有关公益性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做出的,或者这些捐赠不是向这些团体或组织做出的定向捐赠,或者如果个人私募不是由诸如律师等专业人士发起的,通常个人在发起私募时,因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匮乏,或者因为疏忽等原因,在发起文件或声明中可能没有明确使用用途、形式,或者在受赠过程中因特定事由而没有对有关捐赠款物的使用用途、使用形式做出限制,确实,在捐赠款物的使用过程中,就很可能发生某些捐赠人对于某笔款项的实际使用提出异议,随后就可能引发捐赠和受赠双方一系列的争议。例如,在驴坛和探索论坛中,“与天”及其朋友为其丈夫的病患募集资金,最后因为动用所募集的款项中的5万元用于购买墓地而引发论坛中的大争论。

对于个人私下或通过网络的募集捐赠,由于募集之前并没有象有关公益性团体或组织那样,通过采取签订合同等方式对有关款项的使用范围、使用形式做出限定,而捐赠人做出捐赠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但捐赠人可能潜意识地或者个人心里确实认为或者希望该款应仅用于治病所需,尽管双方对款项的使用形式、范围存在争议,但是,笔者认为,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的严格意义上讲,在做出捐赠时如果没有明确提出要求或附条件,相关捐赠款应当被视同为无偿赠与。“如果没发生赠与物交付的问题,就谈不上赠予附条件的问题”20。如果已经交付,那么赠与的发生,如前所述,在财产交付后,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捐赠者而言,如果希望对有关款项的使用范围、形式有做出限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捐赠人完全可以对捐赠设定条件或者对捐赠随附义务,否则对于相关款项的使用范围、形式,今后将无权再进行干涉。

对于知情权,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如果允许个人募集捐赠的发生,除了在主体、形式和实质的审核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在有关募集文件中,如果没有明确有关款项的使用范围、使用形式等时所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甚至直接通过立法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形式等。在法律中明确做出限定,将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有人或许会认为,知情权和受赠人之间的隐私权可能会存在冲突。笔者认为:捐赠行为本身是一种善举,有利于促进公序良俗的健康发展,因此受赠人个人的隐私原则上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捐赠款项的合理使用已经涉及公共利益,如果某笔捐赠款被浪费、挥

20参见1989年5月22日(1989)民他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

霍或者流失,则可能意味着今后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将可能陷于无助,因此,从大的层面上讲,合理地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应当不会侵害受赠人的隐私权,但是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在处理捐赠人知情权和受赠人的隐私权方面,需要保护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之一,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公开化的关系是尤应遵循21。

四、关于受赠财产的善后处理问题

提到受赠财产的善后处理,不能不提及备受关注的广西首例“爱心捐款”引发的继承问题纠纷案22。该案一审法院判决“爱心捐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二审法院判决作为遗产继承。检察院抗诉支持一审,后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后宣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再审判决认为:募捐行为,是以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而不是余辉的名义,捐款直接汇给资金管理委会,而不是汇给余辉本人,所捐的款项为资管会占有,而不是余辉占有,余辉作为捐款的受益人,仅在支付医疗费上享有特定的请求权,对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在余辉死后,捐款余额不应作为余辉的遗产处理。鉴于该捐款的受益人余辉己死亡,资金管理委员会己解散,暂存于银行的捐款余额,应由地税局根据捐款人的捐款意愿,转给公益事业机构用于公益事业。余其山主张募捐行为是余辉委托代理行为,捐款归余辉所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请求将捐款余额作为余辉的遗产继承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因此这一判决并无太大的实质上的意义,而且这个判决并不能解决法律理论上的争论,因为,这一判决是从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受款项名义以及实际占有的情况出发来做出判决的,但是这一判决显然忽视了所有捐赠人的实际意愿,毕竟我们无法查知是否所有捐赠人都存在相同的意愿,即将款项仅用作支付医疗费用这一特定意愿,而从法律上看,根据“赠与不能推论”原则,我们似乎不应也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轻易得出此结论,更何况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它的成立是否有法律依据也需要考量。如前所述,如果本案不存在资金管理委员会,有关款项通过个人私下或网络募集,那么该案如何解决定将存在更大争议。所以,通过立法方式来明确有关受赠财产的善后处理问题,对于解决潜在争议将是不无裨益的。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受赠人死亡时有关款项的处理问题。如果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不同,有的是赠与,有的是定向捐赠,有的是附条件的,这将如何解决呢?如果是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那么赠与的款项将作为遗产。而其他的款项如何处理呢?所以按照捐赠款项的性质进行财产剥离,或者明确相关款项性质,可能是又一争议焦点所在。如果存在定向捐赠或者捐赠人在捐赠时明确表明捐赠目的仅用于救治特定病患而未作进一步说明的,那么在特定病患死亡后,有关款项的善后处理也是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范的。

Legal Research on Individual Donation Collecting

【Abstract】Unfolding newspapers or turning on the TV, people often see or hear individuals that suffer from all kinds of diseases and cannot afford to have them cured due to economic reasons publicize their situations through the media for donations from the public. Such individual donation collecting often gives rise to disputes between the donors and donees or even arouses

21曹艳春著《论“知情权”》[C],参见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十四集第245页,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22该案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e43251832.html,。

controversy in a larger range in the society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knowledge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and their lack of operating experience. Under the preliminary of clarification of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donation and with an eye on standardizing individual donation collecting and enhanc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der and public morality,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proposals on solution to this controversial legal problem and suggestions concerning legislation on this issue.

【Key words】donation; individual donation collecting; the right of know; donatio(拉)

作者:蔡仲翰

工作单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职务:执行合伙人、副主任

详细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街33号武夷中心七楼(350001)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论文

科目名称: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引导下电视剧产业的发展 学号 2012410899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专业文化产业管理 年级 2012级文管一班 姓名杜肖颖

题目: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下电视剧产业的 发展 内容摘要:中国电视剧产业经过近 20 年的市场化发展, 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构成主体主要包括:电视剧 制作商、电视剧播放平台运营商、设备供应商以及电视剧广告商和 消费者,其电视剧产业也可以划分为三个环节:电视剧制作环节、销 售运营环节、消费环节。电视剧制作行业虽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制 行业,但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电视剧制作业务的 准入许可逐步放开,对境内资本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已基本放开,电 视剧产业活力四射。 一,电视剧产业环境分析 (一)法律政策环境 电视剧制作行业虽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制行业,但随着文化体 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电视剧制作业务的准入许可逐步放开, 对境内资本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已基本放开。目前政策准入门槛较 低,企业数量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比较充分。?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电视剧管理规定》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 查、行业质量管理、产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 前对电视剧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生效时间?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件编号/颁布机构?1997.9.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 228? 号? 2000.6.15?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2000]第 2? 号 ?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主席令[2001]第 58? 号? 2003.12.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 产业 国办发[2003]105? 号?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 通知 2004.6.15?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2004]第 39

行政强制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一、判断题 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答案:正确 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答案:错误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答案:正确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答案:正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答案:错误 8、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正确 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答案:正确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1、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错误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案:正确 1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答案:错误 15、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6、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7、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答案:错误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9、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0、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四十八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答案:错误 2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

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上传时 间:2009-1-15 浏览次 数:269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是一项空白,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但实践中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却屡屡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设立中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设立中公司的认定、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其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和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公司设立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

是一项空白,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但实践中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却屡屡发生。这类纠纷仅仅依靠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制度来调整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设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对设立中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设立中公司的认定 所谓设立中公司,是指自订立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而言[1]。 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设立行为,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以确定公司的种类、名称、经营范围及住所;确定出资总额及出资方式;申请设立登记。在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还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等。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行为的产物,它的存在起于公司章程制定之时,设立行为的完成将导致设立中公司的消灭。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只有公司营业

执照的签发,才表明公司法人资格的真正确立,公司设立行为才真正完成。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是设立中公司终止之日。另外,公司创立大会决定公司不设立,也能导致设立中公司的终止。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中公司一般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设立中公司的存续具有明显的时间性。设立中公司以达到公司成立为目的,公司一旦成立,设立中公司因使命完成而消亡。即使公司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立,设立中公司也因其目的不能达成而进行解散清算,并告消灭。所以,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渡性产物,属于公司正式成立前的预备状态,其存续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2)设立中公司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设立中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促成公司的有效成立。完成公司设立行为进而促成公司成立,使之获得独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是设立中公司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设立中公司的一切活动都围绕该目的展开,从制订公司章程到认缴股份,从设置拟成立的公司机关到完成公司设立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2020法宣在线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单选题)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由()签字后归档。 A.公布、被许可人 B.分析、被许可有人 C.记录、监督检查人员 D.通报、监督检查人员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两年内 B.四年内 C.三年内 D.一年内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 A.技术原则 B.技术程序 C.技术规范 D.技术指标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

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A.抽样检查 B.实地检查 C.网络监控 D.异地检查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A.记载到档案里 B.予以记录 C.进行公示 D.立刻处理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A.被许可人住所地 B.违法行为发现地 C.违法行为发生地 D.被许可人所在地 正确答案:C 7、(单选题)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申请行政许可

公司捐赠合法性探究

公司捐赠合法性探究 摘要:汶川地震后,许多企业都积极参加到灾后重建当中,其中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公司捐赠。在国外,公司捐赠作为现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不仅有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有助于推进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但从法律角度审视,公司捐赠是否具有捐赠的能力?本文尝试从公司捐赠的历史维度和价值维 度对公司捐赠合法性进行分析,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捐赠的合法性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公司捐赠历史维度价值维度合法性 一、汶川地震提出的法律问题 (一)汶川地震公司捐赠案例 “512”震灾当天,万科集团总部宣布捐款人民币200万,员工捐赠20万。随后,网友纷纷指责万科“为富不仁,惺惺作态”。指出万科此次捐赠,不足其净利润的万分之四。对此,王石在其博客上表示:“万科捐出的200万元是合适的”。王石表态很快带来铺天盖地的指责和谩骂。网友甚至发起了“不买万科房”、“让万科股票跌成中石油”的号召。无奈之下,万科开始启动危机公关。并于5月20日,发表声明表示,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净支出额度人民币一亿元以内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二)汶川地震公司捐赠提出的法律问题 地震后许多企业都积极捐款捐物,如台塑集团、王老吉、万科等。他们捐赠行为的道德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免

面临这样的思考:公司是否真的具有捐赠的能力?万科第一次的200万元的捐款以及其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追加1亿元的捐款是合法? 二、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分析 (一)公司捐赠合法性之历史分析 纵观各国公司捐赠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各国对公司捐赠的态度从一开始严格禁止到逐渐放松,再到有限制的鼓励。 传统公司理论认为:“股东作为剩余风险的承担者,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公司所有权,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股东获取利益。”故盈利性是公司的内在本质,任何有损公司盈利性的行为都是与公司的本质相违背。因此,早期公司捐赠被严格禁止,任何公司捐赠行为都被判为无效。在司法上,这种禁止主要表现在英国19世纪中期通过特别法所确立的“逾越权能原则”。 20世纪50年代,美国smith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普林斯顿大学捐赠1500美元。然而部分股东并不赞同这一观点,对公司的捐赠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新泽西高等法院则认为公司的这项捐赠数额合理,并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在法律的限制之内,对普通法原则下公司暗含和附随权利的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实践。①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在公司捐赠问题上开始转变观点,公司捐赠不再全部被认定为越权行为,而是开始有条件的接受公司捐赠合法化。随着公司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理念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深入发展,司法实务对“越权原则”的解释越来越宽泛,对捐赠不再要求必须给公司带来直接的利益,只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即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2021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考试题库及答案(共750题)

2021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考试题库及答案(共750题) 1、工商机关在检查赵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赵某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肖某负责保管。此案中,保管费应由()支付。 A、工商机关 B、赵某 C、肖某 D、赵某和肖某 答案:A 2、某影视娱乐城在经营过程中,对娱乐城内的消火栓进行了埋压、圈占和遮挡,并且有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为此,该市的公安消防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影视娱乐城改正,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的罚款。如该影视娱乐城拒不改正,公安消防局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需费用由()承担。 A、影视娱乐城 B、公安消防局 C、施工单位 D、人民法院 答案:A 3、某市人民政府为兴建一座大型养老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范某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因对补偿方案不服拒不搬迁,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该市人民政府可以()。 A、派出执法队进行拆迁 B、委托拆迁公司拆迁

C、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D、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答案:A 5、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答案:B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答案:C 7、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答案:D

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

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了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对于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尚没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规。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 号)对类似捐赠行为予以规范。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特点 对比2003年5月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相关法规,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1)捐赠范围扩大到“股权”。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延伸和发展。财政部引进股权捐赠这一新形式,对公益机构今后的发展道路具有划时代意义。(2)企业捐赠股权须经审议。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3)企业捐赠股权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目的是规避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4)受赠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5)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 随着“股权捐赠”行为的逐渐增多。出现了一些个人基金组织。纵观国内捐股,非公募基金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所有的股权捐赠都是流向捐赠者专门设立的基金会;第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还是以股权的红利为主,较少出现将股份套现以进行捐赠的情况;第三,由于国内慈善立法尚不完善,因此以捐股形式成立的基金会通常选择在海外注册或者挂靠在政府名下,比如,阳光文化基金是在香港地区注册,老牛基金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捐股者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香港上市,这也与香港资本市场对捐股的慈善理念较为接受有关;第五,由于捐股牵涉上市公司治理与股价,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过户。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则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是否为“非盈利”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明确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并于2009年8月联合公布了《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名单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66家,“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家。 虽然以上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个人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但为了争取税收上的优惠,非公募基金组织可以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一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一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三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含70%),同时需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简析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现状 院系: 历史文化学院 班级: 12级文化产业管理一班 学号:2012410946 姓名:吴伟 完成时间:2012.6.10

【内容摘要】 文化产业是全球公认的朝阳产业,而我国文化产业至今仍处于培育和初步发展阶段,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其政策法规体系所暴露出的“缺、弱、变、散、乱、粗”等问题亟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端和缺失,为此,需要借助国家政策的力量,通过制定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我国的文化产业以超常的方式转型和发展。 【关键词】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问题 【正文】 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促进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出台。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出台, 对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一、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涉及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按照不同的制定机关分属不同的位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法规,有法律18项,法规29项,规章51项,发展规划11项,规范性文件407项,政策法规解读32项。根据目前法律法规,业内共同认可一下分类: (一)中央机关的有关文化立法,这些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广告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我国也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例如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三)地方政府出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如《**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对我国文化产业近年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缺失、无法可依现象依旧存在。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各方面基本上做到“有

法治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制考试答案与解析(2019.11.22)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20小题,共40分) 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 2.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B) 3.省政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召开立法听证会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A ) 4.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不得进行调解。(B ) 5.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 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A)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A) 8.杨某驾车在本市A岗亭闯红灯,接受处罚。又在B岗亭闯红灯,交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其不再处罚。( B ) 9.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只需口头告知即可,而不必出具书面凭证。( B ) 【答案】错误 10.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继续等待并可进行投拆。(B)【答案】错误

11.《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B)【答案】错误 12.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A)【答案】正确 1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答案】错误 14.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B ) 1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的是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B ) 16.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A ) 17.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职责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B )【答案】错误 【解析】《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职责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s 18.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

对公司捐赠行为中若干问题之探析

对公司捐赠行为中若干问题之探析 作者:李彰益律师摘要:公司捐赠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符合社会道义之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负担。就法律性质而言,其实质上是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涉及公司、股东及公司外第三的利益,影响甚巨。而现行法对其规定之欠缺,使该行为无章可循,容易导致各种利益的冲突,使其在法律情境中缺乏正当性。基于此,笔者针对公司捐赠中之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之处理方法,试图完善捐赠行为之法律规制,进而增强捐赠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公司捐赠义务免除撤销权 在谈及公司捐赠时,我们应先对其概念进行界定。针对公司捐赠而言,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而是将其纳入对赠与的规定之中,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并不妥当,其不仅使概念模糊化,也有碍事实的操作。因此,应对二者加以区分。赠与是指当事人约定,并以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允诺接受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1其具有明确的受赠主体。而捐赠则指一方当事人出于社会道义、社会公益的要求,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而不必经他方同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具有公益性、道德性、公开性、主体不特定性。 一、公司捐赠之基本原则 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仅符合其本质要求,也是其目的所在。但随着公司的现代化发展,许多国家开始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即要求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2而公司捐赠是出于社会公益、社会道义的要求而进行的救助行为,因此,可以说公司捐赠符合社会责任制度的本意,是其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其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减轻负担,亦可在社会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潜在利益。可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司捐赠行为于社会、公司都是有利的,具有相当之合理性,应予以肯定。 但公司捐赠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无偿转让,其在事实上导致了公司财产的直接减少,关涉公司的根本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课以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公司以及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现行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盖出于捐赠行为系公司作为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行为之考虑,为体现自由原则,不宜对其课以强制性规定,而将其纳入公司章程规定之范畴。但笔者认为,鉴于公司捐赠行为之特殊性及其对公司之重大影响性,只有对其加以原则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人体器官/遗体/ 器官捐赠/器官买卖 内容提要: 在器官捐赠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是众多的有意捐赠人体器官的人捐赠无门;另一方面则是更多急需移植器官的病人因没有器官可以移植而不得不忍受病痛的折磨。一方面是有意捐赠器官者死后因家属的强烈反对而使死者的遗愿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医院害怕引来各种纠纷,对人体器官的捐赠和利用顾虑重重。本文从民法的角度论证了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只要利益均衡,符合公序良俗和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遗体和遗体器官的法律处分应是法律允许的,不应当受到限制。同时作者认为,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应当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一、问题的提出 一名因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深圳狮子会眼库等方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死后捐献自己的全部器官。然而,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均无“死刑犯捐赠器官”的相关规定,也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相关有关器官捐赠的立法可以适用,这类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2]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仅约2000余例, 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 仅满足0.17 %病患者的需要。又如, 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 %的500余万的盲人之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而重见光明, 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 每年却只有700多名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 [3]故在器官移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每天有大量的可用器官随同遗体火化而被一道焚毁,另一方面,又有如此之多的患者仍在等待中渴求,终因缺少供体得不到及时救治,或残疾加重或遗憾地告别人世。无疑,现实生活向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人体器官是物吗?公民是否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器官?我国器官捐赠的现状如何?器官移植的立法该如何设计?该遵循何种原则?以至于死刑犯可不可以捐赠器官也都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成为了目前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体器官的性质与权属 人体器官捐赠作为法律行为既是一种单方的行为,又是一种死因行为,所以其只要有行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故其在法律属性上与遗嘱非常相似。其实,人体器官的捐赠行为与其物的捐赠在构成要件上并无特殊之处,只要符合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要件就可以成立。而关键的问题则是要搞清楚遗体与器官的性质以及其处分权的问题。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

音像制品:是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简称,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出的视听出版物,包括录音带、录像带。 互联网出版: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定义和分类):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络产业(互联网产业):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产业集合体,是现阶段国民经济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 会展组织者:是指负责展会的组织、策划、招展等事宜的有关单位。(一般会展组织者分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歇班班委、支持单位等)广告业:是指通过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获取利润的产业门类。而所谓广告,是指为了商业或其他目的而作的付费信息发布。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又称无烟工业、无形贸易。旅游业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请看中国报告大厅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 (1)狭义的旅游业:在中国主要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以及专门从事旅游商品买卖的旅游商业等行业。 (2)广义的旅游业:除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部门以外,还包括与旅游相关的各行各业。旅行游览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级的社会消费形式,往往是把物质生活消费和文化生活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的。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电影院线:是指经营者通过掌握相当数量的电影院,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建立放映网络,垄断某一新版影片的公映,从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经营体制。因此,在电影放映行业,电影院线是一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体制、 拍卖市场:通常指经纪人或交易所的代理人进行证券交易的体制 会展业:是通过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来带动当地的旅游,交通,运输,饭店及相关服务业的一种新兴产业 政策与法律的区别(P11) (一)制定主体和程序上的区别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1、因不可抗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 2、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错)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对) 4、《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的羁束权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予以准许。(错) 6、造成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需要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对) 7、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错,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可以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错!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9、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立即履行,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履行。(错!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履行)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惯 例权限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错。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错。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12、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对) 1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手续。(错。注销手续) 14、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认的,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错误)

造血干细胞捐献现状及法律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43251832.html, 造血干细胞捐献现状及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辛佳锶 来源:《大观》2015年第10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造血干细胞捐献现状及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F13-Q20。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造血干细胞移植可以治愈白血病、淋巴瘤和骨髓瘤等恶性血液病,但目前我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数量难以满足患病人群的需要。本文就烟台市造血干细胞捐献现状展开调查,通过分析烟台市民对造血干细胞的捐献意愿、动机及影响因素,找出捐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造血干细胞;捐献;建议 一、造血干细胞捐献概述 造血干细胞是指尚未发育成熟的细胞,是所有造血细胞和免疫细胞的起源,是多功能干细胞,医学上称其为“万用细胞”,也是人体的始祖细胞。干细胞是具有自我复制和多向分化潜能的原始细胞,是机体的起源细胞,是形成人体各种组织器官的祖宗细胞。造血干细胞主要有两种采集方法,一种是采取抽取骨髓的方法,通过对捐献者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从捐献者的髂骨中抽取骨髓血;另一种选用外周血采取造血干细胞的方法,对捐献者进行注射动员剂,之后进行血液成分单采术,从捐献者手臂静脉处采集造血干细胞。目前我国较为常用的方法是通过外周血采取造血干细胞,其优点包括采集方便、不需麻醉、不需住院、合并症少、供者易接受等,可以更加高效快捷的提取到造血干细胞,同时,可以将其他血液成分输回捐献者体内,避免浪费。 二、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资料来源 本次调查对象为烟台市区居民及各高校在校大学生,主要走访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及高校校园,对烟台市区居民及在校大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830份,有效收回786份,回收率为94.7%。其中参与调查的男性有301人,占调查人数的38.3%;女性有253人,占调查人数的61.7%。 (二)研究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文献设计调查问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基本知识的了解情况、捐献意愿、捐献途径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相关内容等问题,在烟台市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