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一、收案
(一)回避客户利益冲突。在决定接受新业务前,业务审查部先审核收案条件,查询客户档案,如果查询到新客户与现有客户有利益冲突,事务所将拒绝受理新业务。
(二)提示客户诉讼风险。
(三)经业务审查部签字后,办理委托手续。
(四)承办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将收取的相关资料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⑴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⑵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
⑶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⑷案由是否准确;
⑸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⑺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其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⑻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⑼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⑽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五)制定工作计划
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根据案件情况,拟定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证明的事实
2、确定调查对象
3、确定调查方式
4、确定调查内容
5、拟订询问提纲
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查、整理证据,编制证据卷。
(三)交换证据后,补充新的证据。
(四)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可以代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一)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1、代理原告起诉。
⑴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其代写诉状。
⑵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⑶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⑷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⑸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2、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⑵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
⑶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3、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
⑴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⑵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写书面文书,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律师代理申请人
⑴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⑵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⑶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
2、律师代理被申请人
⑴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②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③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⑤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⑥是否申请复议。
⑵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⑶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建议。
(四)庭前准备
1、查阅并摘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或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3、开庭3日前应向律师事务所业务审查部汇报案件庭前准备情况。
4、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卷。
5、律师应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害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6、确定代理思路,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7、审查是否有回避事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可代为提出回避申请。
8、指导当事人出庭
9、告知证人出庭作证须知,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
10、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随时与承办法官就开庭时间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安排工作,避免时间冲突。
11、特定情况下,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向业务审查部汇报情况,并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五)出席法庭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六)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七)收到判决书后的工作
1、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二审、再审律师工作参照一审。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八)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审查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