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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七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以市、区(县)人民政府等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群体性案件;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对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八)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需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九)确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同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涉诉事项分管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九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行政首长共同出庭。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确定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人员、组织诉讼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拟定答辩状,并准备好代理意见,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庭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复印件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败诉案件,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败诉原因,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全市行政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情况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应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评估报告》

附件: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实施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目的意义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06版总规》)于2010年4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该总规自基期年至今已近10年,较好地指导了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期间赣州市内外发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06版总规》已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为系统、全面地分析城市规划实施的成效,了解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剖析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问题并认真务实地查找原因,研判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和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的对策措施,使规划能够更好更完善地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特开展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1)城市发展方向评估 根据《06版总规》,中心城区以向南向西发展为主。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分布情况来看,向南发展主要发展轴线“中

央发展金脊”逐步构建,新触媒点赣州综合保税区、昌赣客专高铁线及赣州西站等重要产业平台与重要基础设施的出现,加速城市向西发展。章贡区、南康、赣县同城化发展趋势明显。 (2)空间布局评估 06版总规提出了“一脊两带、三心六片”的空间结构。从《06版总规》实施情况来看,整体空间结构与《06版总规》的要求较为吻合。除了创新区(蓉江新城)城市中心由于发展时序原因,暂时未形成,但随着连接南康的赣南大道通车,未来将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另水西湖边片区接纳产业区就业人口和老城疏散人口的功能尚未实现,旅游服务尚未形成,水西钴钼有色冶金基地逐步弱化了有色金属产业。 2、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 (1)规划目标实施情况评估 《06版总规》实施以来,赣州城市经济和社会保持了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产业升级明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建设有序推进,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品位得到提升,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瑞金市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注重山水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山、水、人、城和谐共存的山水园林城市,被联合国环境规划基金会授予“绿色生态城市保护特别贡献奖”。较好地完成了总规制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兰州市干部教育平台考题答案)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考试时长:60分钟考生:金积虎总分:90 及格线:50 考试时间:2017-07-14 16:52-2017-07-14 17:04 66分 ? 1.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法院民事庭 o B.法院行政庭 o C.法院刑事庭 o D.专门法院 ? 2.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公民只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o B.处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 o C.在可能存在多个违法主体的情况下,每一当事人只对自己所从事的违 法行为负责 o D.个人的违法行为,所在单位属于连带的行政处罚主体? 3.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案件的立案 o B.行政案件的调查 o C.行政诉讼的审理 o D.行政决议的作出和送达

? 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负有更多举证责任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被告 o B.原告 o C.检察官 o D.法官 ? 5.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o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 6.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无效判决 o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o C.给付判决 o D.确认违法判决 ?7.《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临着三少、三多和三难的困境,其中三难是指()。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 o B. 立案难、上诉难、撤诉难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多创“精品”工程,以点带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赣州市范围内优质建设工程奖的评选与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分结构优良工程奖和优良工程奖两大类。 第四条结构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申报优良工程奖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先申报结构优良工程奖,获得优良结构工程奖的工程,才具备参加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优质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六条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成立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优良结构工程奖和优良工程奖的评审工作以及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推荐申报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并委托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项目由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审批表彰。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参加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市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其建设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等特殊建筑工程规模可适当降低。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幕墙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或工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海安县县长。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海安县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据了解,2004年初,海安县法院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三年来,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而日前海安县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现在大凡稍微有点身份的人,打官司大都不亲自出面。好像这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显得太丢人,没档次。当记者问女县长为何出庭应诉?女县长回答,“出庭应诉也是重要公务”。最值得欣赏的就是这句话。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县长做被告,体现平等对待老百姓;第二,县长当被告,要熟悉案情,要在法庭上进行交锋,这个具体的公务行动,通过了解具体的官司更容易了解民情。 据了解,我国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说明,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赣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关于公布《赣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的通告 《赣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 3.《赣州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赣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赣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6.赣州市第四次党代会报告; 7.赣州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等。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1、规划范围 本规划以《赣州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划定的城市规划区为规划范围,西起厦蓉高速公路,东至环城高速公路,北到水西钴钼基地、水东,南到创新区。 2、城市近期建设目标 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特大型、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地位基本确立,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旅游

中心基本建成。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 到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500亿元,年均增长13%;财政总收入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18%,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80亿元,年均增长1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500亿元,年均增长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900亿元,年均增长16%;利用外资总额达到13.5亿元,年均增长10%,出口总额达到25亿美元,年均增长15%。 3、发展规模 人口规模:2015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05万人左右。 用地规模:2015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0平方公里左右。 4、近期空间发展方向 以总体规划确定的远期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为目标,“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南进、西拓、旧区提升”的空间发展策略。 5、近期建设重点 (1)、进一步完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以路网建设为先导,拉开特大城市框架。逐步充实和完善城市新区,加快新城市中心地区建设;改善旧区环境,优化旧区功能。 (2)、配合城市主体框架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尤其是新区的市政设施(包含综合交通设施)网络的建设。 (3)、加快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6、近期重点发展区域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1.关于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3.0分) A.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B.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特殊的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相关的案件 C.禁止两人以上共同执法 D.行政人员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不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理由 我的答案:B√答对 2.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开始实施。( 3.0分) A.1990年10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0月1日 D.1999年10月1日 我的答案:A√答对 3.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3.0分) A.法院民事庭 B.法院行政庭 C.法院刑事庭 D.专门法院 我的答案:B√答对

4.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的内容是()。(3.0分) A.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B.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C.解决行政争议 D.解决民事纠纷 我的答案:C√答对 5.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3.0分) A.无效判决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C.给付判决 D.确认违法判决 我的答案:B√答对 6.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3.0分)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我的答案:D√答对 7.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3.0分) A.行政案件的立案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 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讲稿(提纲) 一、出台背景: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直至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立法宗旨: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一)行政诉讼法的性质。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二)受案范围。 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纠纷,不在受案范围内) (三)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六)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审判和判决。 1.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法定停止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 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 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 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 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 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原则相悖,也容易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反对。 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还是当事人的法治意识都有待提高,《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仍然应当在实践中继续适用。当然,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 (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 (七)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

(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十一)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十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赣州报建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以下简称建规科)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1)、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图(1:500-1:2000地形图),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2),到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三、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建筑方案(包括纸质文本图纸和电子文本、图件)、报审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详附件3),分局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分局组织(规划业务科室参与)方案审查(重要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完毕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需修改的应规定时间修改到位。 3、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拟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分局对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核,修改到位的,报市局领导审批,印发规

01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公开稿

《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 (公布版) 一、规划期限、范围与法律效力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2-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二)规划范围 1、赣州都市区 赣州都市区范围包括: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上犹县、兴国县、于都县、信丰县、崇义县、大余县和赣州开发区,总面积2.01万平方公里。 赣州都市核心区范围包括: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上犹县和赣州开发区;同时考虑到赣州城市的供水安全保障,将崇义县的陡水湖水库周边的过埠镇、杰坝乡纳入,总面积7100平方公里。 2、赣州中心城市 赣州中心城市范围包括:章贡区、赣州开发区全域,南康区的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唐江镇、凤岗镇、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三江乡、龙华乡、朱坊乡、横寨乡、赤土畲族乡;赣县梅林镇、茅店镇、江口镇、五云镇、储潭镇、大田乡;上犹县东山镇、黄埠镇。区域总面积为2236平方公里。

(三)法定效力 本规划是赣州都市区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在都市区内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本规划。 二、发展目标与总体布局 (一)发展目标 1、都市区发展目标 到2015年,初步形成赣州中心城市同城化发展格局,特大城市发展框架基本建立;都市区综合承载能力显著增强;都市区整体的社会经济、生态环保等指标位居全省都市区、城镇群发展前列。 到2020年,建立起辐射带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都市空间体系,建成全国重要的稀土与钨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城乡统筹发展示范区。 到2030年,将赣州都市区建设成为我国东南部地区的新兴开放高地和重要增长极、赣江源头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先行区。 2、赣州都市区人口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到2015年,都市区城镇人口为300-310万,城镇建设总

XX税务局行政工作总结范文

XX税务局行政工作总结范文xx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xx重要思想和x届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意见》,围绕全县财税中心工作,加强财税法制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县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行政执法情况总结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财税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我局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税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国务院信防条例》以及财政税务法律专业知识等,并对《公务员法》、财政税务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效果进行了考试考核。通过采取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等,采取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局干部写的《浅谈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的重要意义》等

多篇论文在《浙江税务》、《xx财税与会计》等杂志刊登。xx 普法工作经考核验收被评xx市政府授予先进单位。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我局及时调整充实了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为加强依法行政有关重大具体事务的领导,我局还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领导小组,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等,通过成立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有关各项工作的领导,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不断规范财税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2、健全规章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我局制定了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措施和规划,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xx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xx年度工作考核办法》、《xx县地方税局基层单位xx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规范性文件制作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为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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