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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

1958年2月9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海事大会,并于同年3月6日通过了成立“政府间诲事协商组织"(IMCO)的公约,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195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一次大会期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成立。1982年5月22日,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azaion, IMO)o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询问和海运立法机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全部联合国成员国均可成为国际海事组织的会员国。我们国家于1973年3月1日正式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并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国际海事组织设有海上平安委员会,海上环境爱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便利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等五个委员会;还设有帮助海上平安委员会和海上环境爱护委员会的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危急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消防分委会,无线电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航行平安分委会,船舶设计和设施分委会,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平安分委会,培训和值班标难分委会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等九个分委会。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供应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平安、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掌握船舶造成对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舞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纳最高可行的标准”。国际海事组织还负责处理与这些宗旨有关的行政和法律事宜。

二、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

除了属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外,还有一些国际航运组织是属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None-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这些非政府间的国际航运组织都是由航运企业以及与航运有关的机构联合而成的学术性和询问性的民间团体。因参与的成员众多,它们还能在国际海运政策方面起到协调和询问的功能。非政府间国际航运组织中比较闻名的有:国际航运公会(ICS);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1)。在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假如遇到相关业务问题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如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或国际海事委员会等询问。

BIMCO成立于1905年,总部设在哥本哈根。协会成员有航运公司、经纪人公司以及保赔协会等团体或俱乐部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爱护会员的利益,为会员供应情报询问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与索赔;拟订和修改标推租船合同和其他货运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等。情报询问是该协会的基本活动。其服务项目包括:解释租船合同条款或在发生争议时供应建议;供应港口及航线状况;供应港口费用和使费账单等详细资料。该协会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及国际海事组织中享有询问地位。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

国际海事委员会1897年成立于布鲁塞尔。它的主要宗旨是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它的主要工作是草拟各种有关海上运输的公约,如有关提单、有关责任制、有关海上避碰、有关救助等方面的国际公约草案。国际

上第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闻名的《海牙规章》就是由该委员会1921年起草、井在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争论通过的。

国际海洋组织及项目管理

国际海洋组织及项目管理 一、部分国际海洋组织名称、组织结构。 1、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 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ea;ICES ,1902年在丹麦的哥本哈根成立,负责协调和促进海洋科学考察的国际组织。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ICES)是一个旨在协调与促进北大西洋地区(包括波罗的海和北海)海洋研究的组织,其任务是:①促进和鼓励为研究北大西洋和邻近海域的海洋环境及其生物资源进行考察和调查;②出版和传播这些研究的成果,包括向各国政府、区域渔业管理部门及污染防治委员会提供科学信息和建议。 2、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个正式成员。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作用是创建一个监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运业框架,普遍采用实施。涵盖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等方面,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10个A类理事为航运大国,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之间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10个B类理事为海上贸易量最大国家,20个C类理事为地区代表。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该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改选理事会和主席。当选主席和理事国任期2年。 中国于1973年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1989年第16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A类理事国并连任至今。 3、国际海底管理局 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ISA)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根据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决议,1983年3月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简称海底筹委会。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同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宣告正式成立。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 关键词:IMO 联合国机构地球海事总局 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IMO始建于1959年,最初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成现在的名,总部设在伦敦,是联合国的官方机构,相当于地球海事总局。 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事的官方机构,抓革命促生产当然不在话下,专门从事提高航行效率、防止海洋污染、统一法律适用等杂巴拉事。总之是与海事相关的事,有人管的它管,没人管的它还管。

作为一个大名鼎鼎的国际组织,活儿再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IMO最主要的工作表现为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这些个大牛的海事公约都是这家鼓捣出来的。它们还会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分享情报信息,时不时给发展中国家弄点援助以扶持其航运业。 除此之外,总局也干点其他小活,比如搞个纪念日、评个先进人物啥的(官家都喜欢搞这些个虚招子)。IMO规定了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各成员国自选一天作为世界海事日,咋庆祝自己定,反正费用自理。 在这个问题上,咱大中国任了一把性,没按洋人划的圈走,愣把世界海事日和咱的中国航海日来了个强行捆绑,定在了每年的“7月11日”。为啥是这一天尼?---咱郑大太监就是从600年前的7月11号起航下西洋的,有些历史学家说是其实是去帮朱棣找他的允文侄儿,一连去了七趟,看来这个朱棣是真心想他侄儿…… 二、国际海事委员会 关键词:CMI 非政府促进海商法统一

国际海事委员会,简称CMI。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海事组织都是海事口的大伽。但前者是职能单一的非政府组织,后者是综合性的官方机构。 CMI于1897年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宗旨是“促进海商法的统一”,由三十几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由个人委员组成。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方面,CMI要求入会的各国委员会制定的国内宗旨必须得和CMI宗旨相一致,体现了道不同不相为谋的理念;另一方面,它可以吸收个人会员,但必须得是海商法方面的专家,且由所在国家的海事委员会推荐。一经批准,便成为终身委员,风光无限。对世界上大多数研究海商法的人来说,听起来是一件很不错的事!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文章属性 •【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 •【条约领域】海事 •【公布日期】1948.03.06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日内瓦 正文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 第一章本组织宗旨 第一条 本组织的宗旨为: 一、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各种技术问题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构;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只对海上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并处理与本条所规定宗旨有关的行政与法律问题。 二、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其对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以便在没有歧视的基础上增进航运事业对世界贸易的效用;一国政府为发展本国航运事业并为安全目的而给予航运业的帮助和鼓励,如非基于旨在限制其他国家航运业自由参加国际贸易的措施,并不构成歧视行为; 三、将有关航运业所采取的不正当的限制措施问题,根据第二章规定提交本组织研究; 四、将联合国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可能委托的有关航运和航运对海洋环境影

响的任何问题,提交本组织研究; 五、为各国政府交流有关本组织所研究的问题的情报。 第二章职权 第二条 为达到第一章所列各种目的,现将本组织的职权规定如下: 一、对于会员、联合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或其他政府间的组织向本组织提出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各款内的问题,或第一条第四款内的问题,除适用第三条的规定外,本组织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负责公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向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的组织推荐这些公约、协议或文件;必要时,并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三、为会员之间进行协商,并为各国政府交流情报提供机构; 四、履行与本条第一、二及三款有关的职权,尤其应履行有关海事问题的国际文件所赋予的职权; 五、根据需要并按第十章规定,促进本组织宗旨范围内的合作。 第三条 对于本组织认为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的问题,本组织将建议按照正常手续处理。当本组织认为与某些航运业所采取不正当的限制措施有关的任何问题,不可能或者事实已经证明不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经其中一个会员提出要求,本组织应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但须先由有关会员进行直接谈判。 第三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 根据本公约第三章的规定,一切国家都可取得本组织会员资格。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MO)简介 1959年1月6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成立。总部设在伦敦,原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82年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该组织是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协调各国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属联合国的一个特殊机构。到目前为止,该组织的成员国已达158个;由该组织制定并负责保存的国际公约和仪定书有40个左右,其中大部分已生效。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与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航行效率以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交流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IMO 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95)》。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文件也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

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运政策与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运政策与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运政策与法规 在当今全球化的航运市场中,国际海事组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航运政策与法规对全球航运业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运政策与法规,旨在深入理解其对海运行业的重要性和影响。 1. 国际海事组织的历史和使命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48年,其使命是确保全球航运业的安全、环保和高效。IMO制定的航运政策和法规对国际海事行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其历史和使命必须深刻理解。 2. IMO的核心航运政策 IMO的核心航运政策主要包括船舶安全、海洋环境保护、船员培训与资质、航行规则和航行管理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海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球海洋环境的保护。 3. IMO的重要法规 IMO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例如《国际船舶安全公约

(SOLAS)》、《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国际航行规则(COLREG)》等,这些法规影响着全球航运市场的运作和发展。 4. IMO对全球航运业的影响 IMO通过其航运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全球航运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船舶建造到航行管理,从港口作业到海洋环境保护,IMO 的影响无处不在。 总结与展望 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运政策与法规不仅仅关乎航运业的运作,更是关乎全球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制定的政策和法规不仅是对船东、船舶和港口的约束,更是一种对全人类福祉的责任。我们期待IMO能够在未来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推动全球航运业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环保和发展。 个人观点与理解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运政策与法规的重要影响者之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深入了解其政策和法规的内容和精神,并积极配合其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推动全球航运业朝着更加安全、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在本文中,我尝试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了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运政策与

国际海事组织在全球海事治理中的作用与挑战

国际海事组织在全球海事治理中的作用与挑 战 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拥有广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生物。然而,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海洋利用的增加,全球海事治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为了维护海洋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海事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探讨国际海事组织在全球海事治理中的作用,并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 1. 安全监管与规范制定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海事公约和规范,确保海洋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例如,《国际海上搜救公约》规定了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机制,保障了人员生命安全。同时,国际海事组织还制定了《国际航行安全规则》,规范了航行行为,减少了海事事故的发生。 2. 环境保护与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该组织于2004年通过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旨在减少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此外,国际海事组织还创立了“绿色航运”倡议,鼓励船舶采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为海洋生态做出贡献。 3. 危险品运输与海事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设立了危险货物运输委员会,负责协调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和规范制定。该委员会发布的《国际危险货物规则》为危险品的运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防止了事故发生,保护了人类和海洋环境的安全。 二、国际海事组织面临的挑战 1. 航线监管的困难 全球海运日益繁忙,航线数量增加,对航线的监管和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海域划分的复杂性和国际界限的模糊性,国际海事组织在确保航线安全和维护海洋秩序方面面临困难。 2. 多边协商的复杂性 国际海事组织需要与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多边协商,以达成共识和制定国际规范。然而,不同国家的利益和观点可能存在分歧,导致决策制定的复杂性和困难。 3. 科技发展与适应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海洋活动的方式和技术不断更新和改进。国际海事组织需要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并确保各国和船舶运营者能够适应新技术带来的变化。 4. 资金和资源限制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重要性: 1.保护人员安全:危险货物的存在可能对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运输人员的安全。 2.保护环境:危险货物的泄露和散布可能对海洋环境和沿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该规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环境。 3.维护航运秩序:规范海运危险货物的运输,有助于维持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内容: 1.危险货物分类:将危险货物按照特性和危险等级进行分类,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装载和卸载:规定危险货物的装载和卸载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会造成安全事故。 4.运输文件和记录:规定对于危险货物运输所需的文件和记录,以便监督和审查海运危险货物的搬运和储存过程。 5.处罚和处置:规定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以及对于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置措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应用: 1.国际海运公司:对于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公司,应当遵循该规则的相关要求,并通过培训和认证等方式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则。

2.港口和码头:港口和码头管理者应当为危险货物的装卸和储存提供 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支持,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3.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并对国内 海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总之,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保障海运危险货 物的安全运输、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不仅 需要各个海运从业者、港口和码头管理者遵守,也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有 效监管和管理。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规则,才能确保海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运 输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运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 1958年2月9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海事大会,并于同年3月6日通过了成立“政府间诲事协商组织”(IMCO)的公约,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195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一次大会期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成立。1982年5月22日,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azaion,IMO)。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均可成为国际海事组织的会员国。我国于1973年3月1日正式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并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国际海事组织设有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便利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等五个委员会;还设有协助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消防分委会,无线电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航行安全分委会,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培训和值班标难分委会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等九个分委会。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造成对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国际海事组织还负责处理与这些宗旨有关的行政和法律事宜。 二、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 除了属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外,还有一些国际航运组织是属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None-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这些非政府间的国际航运组织都是由航运企业以及与航运有关的机构联合而成的学术性和咨询性的民间团体。因参与的成员众多,它们还能在国际海运政策方面起到协调和咨询的功能。非政府间国际航运组织中比较著名的有:国际航运公会(ICS);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l)。在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业务问题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如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或国际海事委员会等咨询。 BIMCO成立于1905年,总部设在哥本哈根。协会成员有航运公司、经纪人公司以及保赔协会等团体或俱乐部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保护会员的利益,为会员提供情报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与索赔;拟订和修改标推租船合同和其他货运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等。情报咨询是该协会的基本活动。其服务项目包括:解释租船合同条款或在发生争议时提供建议;提供港口及航线情况;提供港口费用和使费账单等具体资料。该协会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及国际海事组织中享有咨询地位。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 国际海事委员会1897年成立于布鲁塞尔。它的主要宗旨是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它的主要工作是草拟各种有关海上运输的公约,如有关提单、有关责任制、有关海上避碰、有关救助等方面的国际公约草案。国际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运作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成立于1959年,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IMO是联合国下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它专门负责制定和维护一系列的监管框架和国际公约,内容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环境污染、船只的海上安全、海上法律事务、航运技术合作、海事安全和船舶航行效率。它促进各个成员国在以上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它的管理机构为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每两年一届),在各会期之间由大会选出的40个理事国负责行使组织的管理职责。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属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委员会,同时设秘书处负责保存相关条约文书等。IMO还有设有三个培训机构:世界海事大学(WMU)、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法学院(IMLI)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学院(IMA)。 (以上信息来源于https://www.sodocs.net/doc/ef19023659.html,) IMO和成员国的关系 每届世界海事组织大会都会选出40个理事国(1993年之前为32个)负责行使组织的管理职责,包括10个A类理事国,10个B类理事国,20个C类理事国(1993年前分别为8个、8个和16个)。其中A类理事国代表10个在海运服务领域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B类理事国代表10个在海上贸易中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C类理事国代表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益关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区域的国家。 IMO主要通过制定和修正公约的方法影响成员国。到目前为止,IMO共负责28个国际公约和其协定的执行和修订等工作。 IMO的成员国可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向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便利委员会等四大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机构提出制定性公约或修正现有公约的建议。然后由委员会讨论并取得一致后,提交理事会,必要时也可以提交大会。并建议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该公约草案或议定书。外交大会将对该公约草案或议定书认真审议,并对草案作必要修改。最后通过一个能被所有政府或大多数与会政府接受的公约文本。通过的公约将由秘书长保存,并将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在一定数量的国家签署之后并根据条约的具体规定,条约才会生效。 同时在条约修正案的问题上IMO采用“默认接受”程序,只要修正案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反对,即默认生效。 由于IMO没有实际执行能力,所以公约的实际执行取决于各国政府,通常认可以船籍国管辖为主,辅以港口国、沿海国管辖的公约执行模式。 IMO在中国 中国于1973年成为IMO成员国,从1995年开始一直是IMO的A类理事国。1985年中国和IMO合作在大连成立了世界海事大学大连分校。

海上运输组织与机构

海上运输组织与机构 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了许多国际和地区性的组织和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致力于维护海上运输的法律框架、安全标准、环保要求和经济效益,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最为重要的海运组织,成立于1948年,总部位于英国的伦敦。该组织负责制定和监督全球各种海上运输和与之相关的问题的规章制度,促进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执行,确保全球海上运输的安全和环保,提高人员和物资的海上运输的效率和经济性。IMO的贡献非常显著,例如,全球的国际安全管理规范、国际防止海盗袭击协议、MARPOL公约、ISPS代码和SOLAS公约等都由IMO制定和实施。 国际海洋技术组织(IOT) 国际海洋技术组织(IOT)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IOT是全球唯一的专门机构,致力于处理涉及到航海学科、海洋技术的问题,并通过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换来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IOT 组织各类技术研讨会、学术联合会议,同时还为海上企业及机构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为海上技术发展提供支持,致力于实现海上运输领域的技术创新。 国际海事公约协会(IMCA)

国际海事公约协会(IMCA)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英国 的里丁。IMCA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专业组织,致力于推动 海洋和水下运营的安全。IMCA的成员企业包括全球性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服务提供商和执行海洋项目的公司等。IMCA 缺乏法律的强制性,那么,它通过行业规范来推动全球海上运营的安全和标准化,例如,推进Diving Code of Practice、Competence Scheme等业界规范和标准。 国际油轮受害者援助基金组织(ITOPF) 国际油轮受害者援助基金组织(ITOPF)成立于1968年,总 部位于英国的伦敦。ITOPF是非营利性机构,主要为全球海上 运输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致力于防止石油泄漏和减轻油污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ITOPF还为受尽伤害和遭受其他财产 损失的受害者提供诉讼援助。ITOPF的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 广泛赞誉,也为全球海洋环保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于1982年生效,是世界各国共同制定的具备全球意义的法制架构,其中包括对海上运输的商业性以及对海上环保的保障性,规定全球公海的管属原则、航海自由原则以及各种海洋资源的利用和管理。UNCLOS在海 上运输领域影响巨大,各种海洋事务的管辖和管理都需要遵循该公约的规定。 综上,海上运输组织和机构对维护海洋环境和国际海事秩序有着重要的贡献。这些组织和机构不仅是全球公认的权威机构,更是实现海洋产业、经济和环保共赢的重要支撑。各国政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调查章程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调查章程 一、引言 IMO海事调查章程的引言部分介绍了IMO的成立宗旨和目标,强调了 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要性,并要求各会员国和参与者致力于维护海上安全。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该章节定义了与海事调查相关的术语,包括海事事件、船舶和海港设施,以及涉及海事调查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条款。同时,明确了IMO海事调 查章程适用于所有会员国和航运行业的各个方面。 三、海事调查的原则 这一章节规定了海事调查的原则和目标。其中,主要包括保护人类生 命和财产,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促进国际合作,以及保护调查过程中的权益和隐私。 四、海事调查的责任和权力 这一部分详细说明了不同级别机构和个人在海事调查中的责任和权力。包括国家海事调查机构、船舶及设施的经营者、海事调查员和目击者等。 还强调了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 五、海事调查程序 这一章节详细描述了海事调查的程序。首先,明确了海事调查程序的 起始和终止时间,以及判定是否需要展开调查的标准。然后,列举了开展 调查所需的信息和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报告等步骤。最后,指出了不 同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六、国际合作和协商 该章节强调了国际合作和协商在海事调查中的重要性。包括国家之间 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航运行业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参与,以及国际司法程序 和仲裁机制的利用。 七、保密和信息共享 这一部分主要涉及海事调查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和信息共享的规定。确 保隐私权和商业敏感信息的保护,同时鼓励及时和准确的信息共享。 八、培训和技术支持 该章节强调了培训和技术支持在海事调查中的重要性,包括培养专业 海事调查人员、提供技术设备和工具,以及开展培训活动和知识共享。 九、报告和实施 最后一章规定了相关参与方在海事调查结束后所需提交的文件和报告,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各会员国的执行和监督机构。 总结起来,国际海事组织海事调查章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海上安全和 保护海洋环境,规定了海事调查的原则、责任、程序以及国际合作和协商 的要求。通过这一章程的制定和执行,IMO致力于加强国际海事领域的合作,降低海上事故的风险,提高海运行业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版(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以下简称IMDG Code)是联合国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MO)颁布的,用于指导全球海运危险货物管理的国际标准。这份规则覆盖了危险货物在海上的包装、标记、标贴、装载和卸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规则按照以下几个列表进行划分: 1. 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货物根据其性质和特征,被分为以下九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腐蚀品、其他危险品。 2. 包装、标记和标签要求 规则对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很具体,例如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包装材料必须适合货物的性质等等。同时,标记和标签也需要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和包装不同而进行变化。其中标记是指粘贴在包装上的警告符号,而标签则是附在包装上的详细标识。 3. 装载和卸载要求

规则中详细指出,危险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装载和卸载,以 避免货物损坏或者造成事故。具体要求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位置、使用的装载设备以及其他细节问题。 4. 运输文件要求 IMDG Code还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证明,如货物运 输合同、运输单据、安全卡片等等,这些文件是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合 法的重要材料。 5. 应急措施 IMDG Code还要求货运人、船舶和港口管理人员等各方必须备有应急 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这些措施包括如何应对货物泄漏、 火灾等意外事件,以及如何保护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 总之,IMDG Code为全球海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了完整的标准 和规范,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确保了货 物运输的安全和合法性。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

Meaning G-K G GAC GATT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海关总署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superseded GATT in 1994.)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1947年在日内瓦签订) 1994年(国际贸易组织 WTO)取代了它 GBS —General business system 通用商业系统 —Government Bureau of Standards 国家标准局 GCC GC code Gas carrier code 气体运输规则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载运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GENVOY Baltic Conference Addendum,1946 (Revised 1976) 1946年波罗的海公会附录/补充条款(1976年修订) G.L. GMDSS Germanischer Lloyd 德国船级社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1999年2月1日全面实施) GO GROVERTIME General orders (美国)海关保税规则 Baltic Conference United States Grain Overtime Clause 1962 1962年波罗的海公会美国装谷物超时条款 GSA Greek Shipsuppliers association 希腊船舶供应商协会 Guatemala City Protocol(1971)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as amended by the Protocol at the Hague on 28 September 1955 (not in force) 关于修改经1955年9月28日海牙议定书修改的 1929年10月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议定书(尚未 生 效),又称:〈〈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Guadalajara 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1961) Convention Supplementary to the Warsaw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performed by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contracting carrier 关于非由订约承运人履约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 沙公约的 补充公约,又称:〈〈1961年Guadalajara 补充公约》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工 业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 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 Hague-DOID

国际海洋组织及项目管理(共10页)

国际(guójì)海洋组织及项目管理 一、部分国际(guójì)海洋组织名称(míngchēng)、组织结构。 1、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 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ea;ICES ,1902年在丹麦的哥本哈根成立,负责协调和促进海洋科学考察的国际组织。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ICES)是一个旨在协调与促进北大西洋地区(包括波罗的海和北海)海洋研究的组织,其任务是:①促进和鼓励为研究北大西洋和邻近海域的海洋环境及其生物资源进行考察和调查;②出版和传播这些研究的成果,包括向各国政府、区域渔业管理部门及污染防治委员会提供科学信息和建议。 2、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个正式成员。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作用是创建一个监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运业框架,普遍采用实施。涵盖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等方面,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10个A类理事为航运大国,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之间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10个B类理事为海上贸易量最大国家,20个C类理事为地区代表。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该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改选理事会和主席。当选主席和理事国任期2年。 中国于1973年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1989年第16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A类理事国并连任至今。 3、国际海底管理局

IMO相关术语英文缩写及含义

IMO相关术语英文缩写及含义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海事组织 PSC:Port State Check 港口国检查 FSC:Flag State Control 船旗国管理 1、IMO常设机构: 一、MSC: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海上安全委员会(1)BLG:散装、液体和气 体分委会 (2)DSC: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3)FP:消防分委会 (4)COMSAR: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5)NAV:航行安全分委会(6)DE:船舶 设计和设备分委会 (7)SLF: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8)STW: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9)FSI:船旗国履约分委会二、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三、LEG:法律委员会四、TC:技术合作委员会 2、行业组织: (1)IC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国际航运公会 (2)ISF: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国际海运联合会 (3)BIMCO: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 (4)INTERCAGO: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y Cargo Ship owners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5)INTERTANKO: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 (6)DCIMF: (7)SIGTTO: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Gas Tanker and Terminal Operators国 际天然气油轮和终端运营商协会 (8)IAC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国际船级社协会(9)IUMI: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国际海运保险工会 (10)ITF: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国际运输工人联盟(11)IMPA:International Maritime Pilots Association 国际海事领航员协会(12)INSA:International Shipowners' Association国际船东协会(13)ISU: 3、IMO主要公约:

常见国际组织的中英文及缩写

常见国际组织的中英文及缩写 欧盟 European Union — EU 欧元 (euro) 阿盟阿拉伯国家联盟 League of Arab States — LAS 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 — AU,简称“非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 NATO ),简称北约 1949年4月4日,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挪威、冰岛、葡萄牙和意大利等12国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宣布成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 ),简称北约。 大赦国际 (Amnesty International — AI) 英联邦 (The Commonwealth) 不结盟运动(Non-Aligned Movement — NAM) 巴黎俱乐部 (Paris Club) 也称“十国集团” (Group-10) 南方中心(South Centre)是以促进南南合作为宗旨的国际著名政府间组织和智库,其前身是南方委员会。南方委员会为第三世界国家政界、外交界、经济界和学术界著名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组织。1985年由委内瑞拉前总统佩雷斯建议,1986年5月在吉隆坡第二次南南会议决定建立,同年9月宣布正式成立,1994年9月正式改名为南方中心。总部设在日内瓦,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成员。独联体是独立国家联合体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 CIS) 的简称 上海合作组织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 阿拉伯各国议会联盟 (Arab 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 AIPU) 阿拉伯国家联盟 (League of Arab States — LAS,简称“阿盟”) 西欧联盟 (Western European Union — WEU) 1955年5月6日成立,前身为布鲁塞尔条约组织,拥有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10个正式成员国。 2010年3月31日,西欧联盟宣布完成历史使命,正式解散,并决定到2011年6月底停止所有活动。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的前身是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3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4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盟成立。 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 — AU,简称“非盟”) 拉丁美洲议会 (Latin-American Parliament) 金砖四国”是指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和中国(China)四个重要国家。由这四个国家英文首字母组成的“BRIC”一词,其发音与英文的“砖块”非常相似,故这四国被称为“金砖四国”(BRICs)。 77国集团 (Group of 77 — G77) 是一个由发展中国家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1964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期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尖锐分歧。亚非拉76个国家和南斯拉夫经过连日磋商,发表了《77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宣言》,提出了关于国际经济关系、贸易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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