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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篇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的民事篇中,作者通过

分析一起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对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

认定及保护进行了阐释。

本期法信小编归纳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相关法条及案例注解,

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

人民法院案例选

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

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周山山、袁国凤诉周茂全、生命权案

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

的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

主思维的权利。

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

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

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

字第006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注解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

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专利权、名誉权、商标专用权、

婚姻自主权、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发现权、担保物权、健康权、监护权、股权、著作权、隐私权、荣誉权、用益物权、继承权、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一种

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

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

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而意志的自由亦称为精神的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

主思维的权利侵犯人身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意志和

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

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

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本案中,杜新元三兄弟从最初找寻周智明,同时电话报警的自助行为,转化为故意阻止周智明上岸导致其溺亡的侵权行为,三人到底

侵害了周智明的何种民事权益?笔者认为,侵害了周智明的人身自

由权,最终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杜新元三兄弟虽然没有殴打、三人找寻、辱骂周智明,但杜新元、

跟踪周智明的行为,足以造成周智明的心理压力,使其不能按照自

己的意志和行为去达到寻求自由和安全的目的。

首先,这种行动和意志的自由就是因杜新元、跟踪周智明,无非是

想弄清事情发生的缘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自己出口气,其完全

可以在、人找寻、其次,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

所规定的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以及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

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最后,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杜新元、三人的行为而丧失的,是杜新元、三人侵权损害事实的直接结果、

周智明上岸后再进行上述行为,但当周智明误认为大堤上已无人追

赶游泳回大堤,快到岸边时,杜新元又骑车赶到周智明准备上岸的

地方。

杜新元知道周智明游泳回大堤时横渡的是深水区,应知道其危险性,也知道周智明害怕被抓,却仍然骑车赶到周智明准备上岸的地方,

周智明随后又游向下游,不久溺亡。

显然杜新元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

事实上杜新元、、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同时侵犯了周智明的

人身自由权,给周智明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最终导

致周智明的溺亡。

因此,杜新元、、人的行为具备了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名誉权、健康权、所有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用益物权、荣誉权、人身、商标专用权、继

承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股权、姓名权、发现权、担保物权、

著作权、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

理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

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合理费用的人有

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1.非法采取强制治疗手段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秦智亮诉穆素英、、侵犯人身自由权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治疗,对他人的身

体和精神产生影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人应对被侵权人承

担民事责任

案号:(2002)海民初字第1704号

2.超市员工检查消费者携带物品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张群诉佛

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超市员工怀疑消

费者盗窃其商品,将准备离开的消费者截回,并检查其享有完整物

权的所携带物品,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属搜查及限制公

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

案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误把受害人当成精神病人并强行将其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构成非法侵害人身权——吴某诉仇某、、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侵害人

身自由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和医疗机构误把受害人当成精神病人并强行将其

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属于非法侵害人身自由权,受害人有权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

4.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韩增光诉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场工作人员二次检查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害

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但该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商

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医院保安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交涉和相应的限制行为,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项苏农诉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

案例要旨:按照医院规定并从保护病人隐私方面考虑,身处院区的

所有人员不得在院内进行拍照。

医院保安拦住当事人让其删除照片的交涉行为在保安的职权范围内,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275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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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较为典型的宪法案例

案例1]

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

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案例2]

被告李某系某厂青工。他平日敢于仗义执言,因此得罪了一些人。

有人以匿名信对他进行“检举”,说陈某与本厂已婚女工董某有暧昧

关系。厂保卫科向陈某查询,陈某矢口否认,并要求领导严肃处理

诬告者。保卫科负责人沈某认为他不老实,擅自决定:(1)不准陈

某离开其居住地;(2)不准陈某参加任何社会活动;(3)要陈某

停职反省,限期10天写出交代材料。

保卫科负责人沈某做出的“决定”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以匿名信

对陈某进行“检举”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分别违反

了宪法的那些规定?

[案例3]

王芳原就职于上海srt相关信息,后离开了该酒店,应聘于另外一家

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她原就职的srt酒店内。...较为

典型的宪法案例

案例1]

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

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案例2]

被告李某系某厂青工。他平日敢于仗义执言,因此得罪了一些人。

有人以匿名信对他进行“检举”,说陈某与本厂已婚女工董某有暧昧

关系。厂保卫科向陈某查询,陈某矢口否认,并要求领导严肃处理

诬告者。保卫科负责人沈某认为他不老实,擅自决定:(1)不准陈

某离开其居住地;(2)不准陈某参加任何社会活动;(3)要陈某

停职反省,限期10天写出交代材料。

保卫科负责人沈某做出的“决定”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以匿名信

对陈某进行“检举”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分别违反

了宪法的那些规定?

[案例3]

王芳原就职于上海srt相关信息,后离开了该酒店,应聘于另外一家

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她原就职的srt酒店内。当她欲

前往公司上班而踏进该酒店,却遭到了该酒店的拒绝。该酒店在其员工手册第9条中规定:“辞职、退职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该店。”而她新应聘的公司要求她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班,如不能前来上班,应聘将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被迫无奈的王芳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该酒店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的那些规定?该酒店的员工手册第9条应否取消?

[案例4]

齐玉岑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升某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岑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岑被东山某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岑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冒领,陈晓琪以齐玉岑的名义到某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奇继续以齐玉岑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某市支行工作。1993年齐玉岑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犯了齐玉岑的什么权利?

[案例5]

1995年初,广西南宁某医院职工要求成立工会,并通过院党支部书记请示市总工会组织部,组织部答复:“有80%以上职工的申请,就打报告来,”但此以合乎宪法权利的合理要求遭到该医院院长及主管局局长、书记的反对,他们召开大会,是“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职工们对此不服,派代表一次次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奔波呼号近一年,医院的上级领导、南宁市某局就是不批准。

医院上级领导及医院院长、书记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的那些规定?[案例6]

某县市有名的贫困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口增长快。县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根据本县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国家法律,颁布了《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结婚年龄男的不得早于25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2周岁,如有违反,则应辞去所在机关、单位工作。辞职后,可按《婚姻法》规定结婚。《办法》实施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部分群众的反映和代表的提议,依法审查该《办

法》,认为它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决定予

以撤销,并通知县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县政府则认为,该办法是依

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对实行晚婚晚育很有成效,坚持要求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7]

某杂志1996年第19期登载一事,说的是某省一省委常委触犯了刑法,被判刑送进了劳改队。有位年青作家想就此写篇报告文学,此

事被有关领导获悉,不久该作家得到有关领导的指示:这一级(省

委常委)干部的问题不能随便写成报告文学。

报告文学的写作对象有级别限制吗?

[案例8]

某砖瓦厂女工宿舍近来经常失窃。一天下午,青年女工张某将买来

的布料和装有300元钱的钱夹塞在枕头下面,当时,只有同宿舍女

工将某在场。当天下班后,张某回宿舍发现枕头底下的布料和钱夹

不见了,怀疑是江某偷去的,就向厂保卫科报案。厂保卫科科长孙

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叫来江某,要她交代问题,江某矢口

否认。孙某认为江某态度不老实,强令江某开箱让其检查,江某不从,孙科长越发认为江某心中有鬼,就擅自砸开江某的箱柜,但一

无所获。不久,从一个盗窃犯的交代中得知,张某的钱夹和布料系

他所偷,孙某才不得不向江某道歉。

保卫科科长孙某对江某的搜查对不对?为什么?

[案例9]

某省政府曾于1984年5月任命该省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为省教委高

校招生办公室主任。该省人大常委会认定,省政府的这一决定违反

了宪法,因此撤销了这一决定。

省政府的决定是否违反宪法?该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10]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琴,出自己弹之外,还招收了几个学生进行教学活动。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

活变得多姿多彩,反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在居委会、

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把他高上了法庭。在本案中,

由于钢琴声并没有达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邻居也没有证

据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法庭以“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

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判决被告在自己的房间中加

装隔音设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用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原则,加以分析说明。

[案例11]

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系98级的一名本科生。2001年12月寻

找工作期间看到报纸上刊登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启事。

启事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168公分,女性155公分以上”而蒋的

身高只有165公分,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在学院老师的鼓励下,运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决定起诉成都分行,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平

等权利。稍后他向成都市武侯区任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

被告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广告等。2003年

1月7日,法院受理了该案。1月9日被告在报上刊登了更正后的招

录启事,取消了对应聘者的身高限制。

【篇三: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的民事篇中,作者通过

分析一起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对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

认定及保护进行了阐释。本期法信小编归纳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

相关法条及案例注解,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

人民法院案例选

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

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袁国

凤诉周茂全、周山山等生命权案

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

的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

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

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在具体案

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

第006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注解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

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

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

一种。

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意

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

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而意志的自

由亦称为精神的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侵犯人身自由权在客观上表

现为公民按照自己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

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

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本案中,杜新元三兄弟从最初找寻周智明,同时电话报警的自助行为,转化为故意阻止周智明上岸导致其溺亡的侵权行为,三人到底

侵害了周智明的何种民事权益?笔者认为,侵害了周智明的人身自

由权,最终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杜新元三兄弟虽然没有殴打、

辱骂周智明,但杜新元等三人找寻、跟踪周智明的行为,足以造成

周智明的心理压力,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去达到寻求自

由和安全的目的。首先,这种行动和意志的自由就是因杜新元等三

人的行为而丧失的,是杜新元等三人侵权损害事实的直接结果;其次,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关于公民人

身自由权的保护以及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

权利;最后,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杜新元等人找寻、跟踪周智明,无非是想弄清事情发生的缘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自己出口气,其完全可以在等周智明上岸后再进行上述行为,但当周智明误

认为大堤上已无人追赶游泳回大堤,快到岸边时,杜新元又骑车赶

到周智明准备上岸的地方。杜新元知道周智明游泳回大堤时横渡的

是深水区,应知道其危险性,也知道周智明害怕被抓,却仍然骑车

赶到周智明准备上岸的地方,周智明随后又游向下游,不久溺亡。

显然杜新元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事实上杜新元等人在行使自己

权利的时候,同时侵犯了周智明的人身自由权,给周智明造成身体

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最终导致周智明的溺亡。因此,杜新元

等人的行为具备了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

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

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

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1.非法采取强制治疗手段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秦智亮诉穆素英等侵犯人身自由权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治疗,对他人的身

体和精神产生影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人应对被侵权人承

担民事责任。

案号:(2002)海民初字第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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