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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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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进投资组

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

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

第四条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它债券。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中国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

管债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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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债券投资

第八条保险机构投资政府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保持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

第三章金融债券投资

第九条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

第一节中央银行票据

第十条保险机构投资中央银行票据,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二节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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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

债券。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能够免于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投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其发行人应符合<管理办法>、<次级债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监会的其它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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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资产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资本充分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级或者相当于 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 B级或者相当于 B 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

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平均权益收益率、不良贷款率、呆坏账拨备比率、资本充分率等指标和数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级或者相当于 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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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示债券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债券资产价值,及时发现债券资产买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债券资产管理,为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本行债券资产的分类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持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的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债券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文件制度制定。 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迅速买

卖而持有时间较短的金融资产的组合。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银行账户是指以为增强本行收益而准备在较长的期限内持有的金融工具。包括部分可供出售以及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而长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债券资产的划分类型 第六条债券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包括: (一)交易性债券资产;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 二、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第三章债券资产分类基本原则 第七条债券分类首先应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计划、本行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和利润计划;其次应符合本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投资策略、考核办法,然后制定本行的债券具体分类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包括: (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 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

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五章债券做市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债券融资管理制度[最新]

债券融资:有规矩的恋爱 在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后,我国利率正处于一个长期较低的水平,这为企业通过发债筹集长期资金,并锁定在较低的利率水平提供了大好机会。如果政策放开,这样的机会谁又舍得错过呢? 李斌不炒股,不炒汇,更不懂什么期货,平时钱富余了就“扔”在银行里,若非要找出他“投资”的门道,他老老实实地说:“我买过国库券,以前发工资,直接从工资里扣的 ,这算投资吗?”哎,就这么一个没有什么投资概念的人居然和企业债券—一个投融资市场当下甚为热络的东西有过三次亲密接触。 第一次是在1991年,李斌难耐家境的拮据,从一个“清汤寡水”的研究部门调入了一个看起来还挺有点希望的小企业。刚成了正式职工不久,就有消息传来:企业要扩大生产,要从内部职工中集资,一个份额3000元,年利率20%,每人可多出,可不出,全凭自愿。李斌举家凑了3000元,换回了一张印有“职工内部债券叁仟圆”字样的蓝色纸片儿,跟原来李斌所在的研究机构的职工内部澡票差不离。“但还是比澡票强”,李斌年底除了年终奖和其他福利之外,凭它还能领到600元的利息。尽管李斌并不知道企业的扩大生产搞得怎么样,但有这600元落袋,李斌也就不关心它到底搞得怎么样了。 直到1993年,李斌心中的这点踏实不那么稳当起来。国家搞经济治理整顿,到处在打击乱集资,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

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李斌夜里在家研究,通知中的措词让李斌很不安。他不知道自己手里的内部债券在不在整顿之列? 忐忑不安的李斌看看四周,又感觉自己有点小题大作,那些出资上万元的同事都没有自己这样紧张。方方面面整个儿是全当没这么回事,李斌年终仍是照旧地凭券领钱,直到1995年离开那个已经发展得象模象样的小企业,取回了3000元的本金,加上5年共3000元的利息,可谓收益不菲。李斌有些得意,可老婆说:“你也不瞧瞧现在通货膨胀这么厉害,银行储蓄5年期的利息也有13个多点,另加保值贴补率,还省了这份担心。”这多少让李斌的得意打了些折扣。 第二次的亲密接触是在1998年,只是这一次李斌的角色从买债券的变成了“卖”债券的。这时的李斌已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广告公司的部门经理。年初时,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急需融资,经过一番研究,最后选定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因为与到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比起来,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不像银行贷款有许多限制性条款;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不会像发行股票那样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且支付债券的利息是在税前进行,可以计入成本,能起到“税盾”的作用,所以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券成本要低于股票成本。加上是融资手段的创新,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宣传,对树立企业市场形象有帮助,这也算是作为广告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指引》和《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以自营方式买入债券资产以获取利息收入或买卖价差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类型债券。 第四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 (一)将本行自营债券投资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四分类进行核算; (二)在明确债券持有目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需进行债券重分类时按照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 (三)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终止确认时将权益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五)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六)持有至到期债券和应收款项初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摊余成本:是指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四)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

(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 (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 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

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农商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企业债券及其它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业务。 第三条开展债券投资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分离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合理配置原则:购买债券应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 (三)定期对账原则:应定期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系统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对账。前台交易部门与后台财务核算部门按月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核对,并定期与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的成员行社核对债券托管余额。 第四条债券投资业务包括现券分销、现券买卖、债券借贷、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及其它经批准的具有业务资格的债券投资业务。 第五条债券投资业务相关业务品种的定义: (一)现券分销:是指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将其所承销的债券进行转让的业务,分销业务需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 (二)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三)债券借贷:是债券借出方将标的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标的债券并支付一定借贷费用的交易行为。 (四)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5号(3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投资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债券投资规定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具备债券投资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买卖的业务,包括: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债券托管等。 第三条本行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富裕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行为。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投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含义如下: 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企业债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 债券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

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日常交易,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的监督。具体职责为:严格执行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债券市场信息;进行债券投资业务;组织开展债券交易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积极清收证券市场债券投资。 第二章债券投资范围 第八条债券投资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第九条债券投资的方式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交易或网下合同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条债券投资的业务种类为:债券分销、债券回购、现券买卖以及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从事的其他债券业务。 第十一条债券投资的债券品种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三章债券投资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债券投资业务由资金营运部负责,并视债券投资规模、债券投资业务参与情况等合理进行岗位设置。

投资银行部债券授权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部债券授权投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投资银行部债券投资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盈利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债券投资需建立科学的投研体系及稳健的风险控制体系,搭建稳定的投研团队,形成稳健的投资风格,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 一、决策机制 建立授权与风险指标控制下的投资转授权制度。公司内部分级授权,投资银行部分管领导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进行转授权。 在本办法授权范围内,业务部门投资经理负责构建投资组合和选择投资品种,业务部门信用分析师负责评估每只债券的信用风险并给出内部信用评级(详见《信用债内部评级要求》),证券业务管理部交易员负责执行交易。 在具体决策流程上,1、由业务部门完成信评报告;2、业务部门向风控部门提交信评报告,风控部门仅对该债券是否符合投资级的标准要素进行确认,由对应风控评审员及风控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3、业务部门发起“授权信用债投资复核流程”,每笔交易均需经投资银行部投资经理、信用分析师、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确认,而后由对应风控评审员及风控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流程未上线时暂时使用附件1发起线下流程) 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投资操作均需符合产品合同规定及我司决策要求。 二、适用产品 由投资银行部下的固收投资团队进行自主投资管理的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适用本授权办法。 三、具体授权范围 1.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货币基金、不超过28天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同业 存单和银行存款等。 2.国家级信用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央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 性银行债券、铁道债和其他利率债。 3.高等级信用债,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外部评级要求:城投债评级要求国内五大评级公司(大公、中诚信、联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15日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15日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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