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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文号:人发[1997]107号

发布日期:1997-11-12

执行日期:1997-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甲等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

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丙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附件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一类: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两类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 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实施办法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原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 依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公司所有岗位分为三类。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工作岗位,列为一类; 2.凡是接触蓄积毒物,用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二类; 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三类;

各类日保健费标准为:一类元;二类元;三类元 三、保健费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四、发放和管理 1.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员工健康监护。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 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报告范本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报告范本篇一: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 关于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自查报告 昆明市XX局: 根据《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科技局统一部署,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情况 1、我单位自xx年起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昆明市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正常发放津贴补贴,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无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情况,无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 2、我单位无“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3、我单位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批复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工资于xx年起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 4、对已发放的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无违规情况。

5、严格《昆明市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发放改革性补贴,无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制度。 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及发放办法。 我单位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均由财政拨款,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医保、失保、工伤、生育、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三、津贴补贴会计核算情况。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xx]48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无在其他科目核算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XXXXX 二Ο一二年七月三号 篇二:关于开展机关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检自查报告蒲缥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机关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 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机关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云联发?xx?4号),中共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机关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文件的通知》(保纪发?xx?16号)及中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机关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文件的通知》(隆纪发?xx?13号)文件要求,蒲

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标准通知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贴工作的通知》 (渝纪发…2011?3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县(自治县)统筹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指导意见》(渝人社发…2011?268号)精神。现就我县实施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按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每年上调幅度不超过3600元的原则,分步达到控制标准,我县已对2010年至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规范后的津补贴进行了补发。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按控制标准22000元/人.年执行(标准见附表)。 二、相关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离休补贴;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 — 1 —

的70%执行退休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当地同职级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标准的90%执行。 (二)工作年限满35年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满35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退休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的退休补贴标准低于工作年限满35年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退休补贴。 (三)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退休补贴标准低于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仍分别按《重庆市 (渝人社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9?47号)、《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00号)、《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6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机关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10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4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 — 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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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会计核算 【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财办库﹝2006﹞296号 【发文日期】2006-11-20 【实施时间】2006-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办法》的原则,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 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 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 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 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 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警衔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填报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填报说明 一、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上报的清理表、软盘,一律使用石河子统一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表》(下称《清理表》),及电子表格。 (二)各单位对《清理表》中的具体津贴补贴项目名称和编码不得随意变更。对表中没有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请在相应的预留空行中填写津贴补贴名称,编码不需填写。 (三)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需在“依据和文件号”栏中填写有关依据或文件号。没有文件依据的,要注明“本部门、本单位自行规定”。 (四)上报的《清理表》,需经单位填报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注明填报人的联系电话。 (五)清理情况一律以2004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数进行填报。2005年新增的项目和标准有变化的,则按规定栏目分别填报。 二、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 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限于下列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师、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师、市所属的全额拨款、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编委批复的单位性质);

3、团场中小学。 三、指标说明 (一)津贴补贴的项目 1、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暂定地区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11类工资区另加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 (3)岗位津贴补贴; (4)各种物价及粮油价格等补贴; (5)其它(即《清理表》中有关项目)。 2、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浮动(固定)工资; (2)知识分子补贴; (3)知识分子书报费; (4)岗位津贴补贴; (5)其它(即《清理表》中有关项目)。 3、师、市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贴:师、市党委、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自行出台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含自行提高国家和自治区津贴补贴标准),即《清理表》中有关项目,对表中没有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请在空行中填写津贴补贴名称,编码不填,下同。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报告--------------------------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事业单位 关于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自查报告 昆明市XX局: 根据《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科技局统一部署~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情况 1、我单位自2010年起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昆明市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正常发放津贴补贴~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无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情况~无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 2、我单位无“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3、我单位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批复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工资于2011年起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 4、对已发放的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无违规情况。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5、严格《昆明市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发放改革性补贴~无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制度。 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我单位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均由财政拨款~以银行卡的形 式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医保、失保、工伤、生育、 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三、津贴补贴会计核算情况。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 ,的规定设立津 贴补贴会计科目~无在其他科目核算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XXXXX 二Ο一二年七月三号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 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教育集团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XH/WY-ZY14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 版本号:A0 (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实施日期:2010-09-18 为保证我校从事有毒有害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保健对象 1、经常参加有害工种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2、进行毕业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并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本科生, 3、来本校实习、进修及协作的校外人员参加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凭校内工作环境所在单位据实证明~由派员单位审发, 4、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实验室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人员。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和等级 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保健标准按工作内容、接触射线量大小核定~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分乙级、丙级、丁级三个等级。,见附表一,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从事该类工作的人员均按每月从事直接接触有害物质天数享受保健。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个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2至18天者可*************教育集团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XH/WY-ZY14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 版本号:A0 (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实施日期:2010-09-18 享受月保健补贴的75%,6至12天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 根据工作内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营养保健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见附表二, 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 三、经费开支渠道 凡属教学、实验的工作人员~保健补贴从所在单位事业经费中列支,属科研项目的由各项目经费中列支,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自行列支,校医院符合保健条件的工作人员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四、管理办法 1、根据本细则规定~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核定岗位~各院、系、部、所严格按照营养保健发放标准和范围审核~不得任意扩大、缩小保健范围~不得任意提高、降低等级标准。 2、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享受营养保健~每年初由各院、系、部、所填报享受营养保健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环保办公室汇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复核~报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名单交计划财务处备案作为发放营养保健的依据。各单位对申请人员每学期复核一次。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年文件) 【分类号】4072027909 【标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791230 【实施日期】800101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 剖工作的。 二类: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

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 第2/6页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有关问题的操作说明 根据寿纪发[2010]2号文件《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审批问题 机关工作人员调整津补贴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由各单位分别填写《寿光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花名册》、《寿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花名册》各一式四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寿光市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标准花名册》、《寿光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标准花名册》各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人事局工资科审核,并于2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预算科审批(商务小区5号楼A 座南区221房间)。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的职务按2009年12月31日兑现工资待遇的职务确定。 2010年1月1日后,因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变动需调整津贴补贴的,在工资变动时体现,不再单独审批。 为便于核对数据,请按工资管理系统中的人员顺序填写增加津贴补贴和增加生活补贴花名册。前段时间,未能按时到工资科核对退休人员数据的单位,先核对和完善退休人员的数据信息,然后再为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这次调整津贴补贴工作时间比较紧张,请各单位务必严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单位具体审核和审批时间及所需表格见附表(教育、卫生系统由主管部门按根据时间合理安

排每天的审批单位)。 二、关于软件维护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后,请各部门单位自行维护工资管理系统中的津贴补贴标准。 机关单位按寿纪发[2010]2号文件附表一《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规定的各职务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替换现工资管理系统中的津贴补贴标准。运行工资管理系统,点击系统维护→津贴补贴维护,选择行政职务补贴,按职务分别调整。 事业单位请把附表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标准》规定的各职务增加的岗位补贴追加到工资管理系统中的第五次职务补贴中,点击系统维护→津贴补贴维护,选择事业单位岗位补贴,按岗位分别追加调整。 2010年1月22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津贴补贴审批时间安排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 元,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 (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二、发放办法 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给。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 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 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四、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 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

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极度危害2.0元 乙等高度危害1.5元 丙等中度危害1.2元 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 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 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xx]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4、近期网络流行的“温低补贴”其实也算是津贴的一种,和“高温补贴”相对应,这两种也是对补贴的一种补充。 内容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发放津补贴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发放津补贴自查报告事业单位发放津补贴自查报告怎么写,以下是聘才网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照县教育体育局的统一部署,我校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我校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将教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家要求的高度上,同时从各年级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自查小组,对我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自查,明确了责任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我校认真对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对我校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检自查工作中,没有违反《规定》各项规定。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我校自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校教育体育局的相关规定正常发放津贴补贴,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无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情况,无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

2、我单位无“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3、我单位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批复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4、对已发放的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无违规情况。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我校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我县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政策,杜绝了利用公用经费、“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现象,取消了以各种名目滥发奖励性补贴、通讯补贴和节日补贴。 通过此次规范津贴补贴自检自查工作,我校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不断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津贴补贴规范长效有序,并将我校津贴补贴工作机制同党风廉政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财务支出公开上墙,接受我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规范工作继续顺利向前。 事业单位发放津补贴自查报告根据《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科技局统一部署,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有许多关于特殊工种补贴的规定,其中大多数是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在的行业或地区查阅资料: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关于调整农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现场人员补贴标准的批复》(劳发〔1989〕9号[)。(1989)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批复》(劳发〔1987〕62号)12月14日,(1987)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及其他两个市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批复(1987年4月28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发〔1987〕17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医退伍军人技术津贴的通知(1987年1月9日中医总会〔1987〕18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的批复(1986年11月29日劳发〔1986〕106号[)、(1986)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等工资的批复(1986年11月24日劳动工资 ([〔1986〕10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的报告,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行业部分海岛助航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的批复(1986年7月

17日,劳动工资[[1986]70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劳动工资环境卫生津贴的批复》(劳发[1986]67号[1986年7月14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凉山州等困难地区津贴标准的批复。关于《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研人员赴南极生活待遇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南非国家行政管理后第045 (86)号)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意见)劳动工资工资工资区类别(1986年6月25日[〔1986〕61号)的批复,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级以下农业管理技术干部岗位补贴的通知(1986年2月13日(86)农(任)字第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设服务津贴、教学服务津贴和护理服务津贴的通知 (1985年12月18日发〔1985〕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国家体委运动员和教练员工资制度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1985]46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向聋哑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发放15%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1984年11月10日,协会第47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勘工人野外工作津贴的批复(1984年9月12日财会[1984]159号) 城乡建设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 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黔卫人字[93]139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具(市、特区、区)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及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自一九八0年我省二厅一局下达“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以来,对保障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卫生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搞好本职工作和完成防病治病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几年来,所执行的津贴标准已明显偏低。经研究,作如下调整(见下表): 医疗卫生津贴标准表 调整后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适用于卫生事业性质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防疫站、药品检验所、医药科研机构等单位。机关、学校、厂矿的医院卫生所(室)可参照执行,但只限于专职从事放射、检验、急诊抢救和直接处理污水污物的人员享受。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符合上述条件,有经济能力的可参照执行。其实施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医疗卫生津贴是属于保健性质的,不能平均分配、人人有份,故仅限于长期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享受。根据工作量大小和接触有毒、有害洧传染危险 的程度,省、地、州、市执行一级或二级的津贴标准;县(市、区、特区)执行二级或三级的津贴标准;县以下执行三级的津贴标准。发放各类津贴具体范围是: (一)发放一类津贴范围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甲类)防治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卫生防疫部门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发放二类津贴范围 在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直接接触病人的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1989年5月18日劳薪字[1989]9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1987年12月14日劳人薪[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28日劳人薪[1987]17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1987年1月9日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29日劳人薪[1986]10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24日劳人薪[1986]10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0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4日劳人薪[1986]67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25日劳人薪[1986]61号) 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6年6月10日国南办后(86)045号)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1986年2月13日(86)农(人)字第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1、公安、司法、安全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2、人民警察警衔津贴 3、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4、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5、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6、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 7、海关人员岗位津贴 8、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9、海关绢私船员出海津贴 10、税务征收津贴 11、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12、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13、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14、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15、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16、教师教龄津贴 17、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8、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 19、护士护龄津贴 20、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21、艰苦气象台(站)岗位津贴 22、艰苦地震台(站)岗位津贴 23、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4、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 25、政府特殊津贴 26、检察官检察(法官审判)津贴 27、医疗卫生津贴 28、卫生防疫津贴

省规定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1、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 2、基层工商所人员外勤工作补贴 3、信访专职人员津贴 4、机要局人员福利性补贴 5、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6、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7、专职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8、基层渔政站人员岗位津贴 9、中学实验人员营养保健津贴 10、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1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2、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13、殡葬事业单位 14、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5、艺术工种补贴 16、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17、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8、公路养护工人野外作业津贴 19、交通建设流动施工津贴 20、交通勘测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21、农业(水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22、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23、自然保护区职工高山补贴 24、水文职工外勤津贴 25、渔轮等船员伙食津贴 26、海岛津贴 27、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2021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实施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 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原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 依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公司所有岗位分为三类。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工作岗位,列为一类; 2.凡是接触蓄积毒物,用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二类; 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

三类; 各类日保健费标准为:一类3.00元;二类2.00元;三类1.00元 三、保健费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四、发放和管理 1.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员工健康监护。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 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 关于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自查报告 昆明市XX局: 根据《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科技局统一部署,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情况 1、我单位自2010年起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昆明市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正常发放津贴补贴,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无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情况,无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 2、我单位无“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3、我单位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批复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工资于2011年起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 4、对已发放的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无违规情况。 5、严格《昆明市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发放改革性补贴,无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制度。 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我单位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均由财政拨款,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医保、失保、工伤、生育、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三、津贴补贴会计核算情况。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无在其他科目核算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XXXXX 二Ο一二年七月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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